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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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1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重要意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调查;二是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三是取得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和所在社区、学校、单位调查取证;四是社会调查报告要作为审查逮捕、审查、教育和量刑、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参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让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多个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资源共享,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信贷调查 写作 实例

信贷调查报告是金融系统信贷人员常见常用的一种文章体式,也是金融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一项写作技能,教学中宜多进行模拟训练,让学生初步掌握其特点、要求、格式,以便其将来入职后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能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并迅速出具调查报告。以下是借款30万元的调查报告实例:

借款申请人梁某某,因装修房屋,资金不足,向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申请借款30万元解决,期限3年,借款用梁某某、黄某某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作抵押。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梁某某,已婚,男,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4525×××××××××××××××,法定住址:广西桂平市××镇××社区居民楼642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4人。是桂平市××××管理局城区××所内退职工,妻子黄某某是桂平城区个体工商户,在自家经营桂平市生活空间布艺沙发套, 家庭年总纯收入20万元(含房屋租金收入等),家庭经济基础较好,目前家庭总资产123万元以上.现根椐家庭经济实际状况,为增加家庭收入, 计划对处于桂平市××镇××村××垌自有房屋一栋进行改造、装修(楼房共5层,建筑面积约275O),需投入资金45万元,现自有资金15万元,尚缺资金30万元,故向我社申请借款解决,借款期限3年,借款用梁福智、黄某某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作抵押作抵押,该楼房座落于桂平市××镇××村××垌,土地使用权面积55.00O,建筑面积55.00O,按目前市场楼市交易价格,现值88万元。目前,该人家庭经济基础好,资金实力强。

二、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偿债能力情况

借款人是桂平市××××管理局城区××所内退职工,妻子黄某某是桂平城区个体工商户,在自家经营桂平市生活空间布艺沙发套, 家庭年总纯收入20万元(含房屋租金收入等),家庭经济基础较好,目前家庭总资产123万元以上.该楼房装修完成后,通过房屋出租,增加收入,预测房屋出租年租金收入5万元,这样,预测家庭年总纯收入达25万元以上,完全有能力在3年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借款第一还款来源充分。

三、借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

该人信用好,品行优,无不良记录,无对外担保、无重大案件、经济纠纷,愿意接受信用社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有钱愿存入农村信用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增长,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无不良记录。经评定,该人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贷款风险度为0.24,贷款风险较低。

四、抵押物有关情况

梁某某申请借款提供的抵押物为:梁某某、黄某某夫妻俩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土地证号:浔国用(1999)字第2××××8号;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6××××0号,该楼房位于桂平市××××镇××村××垌,位置交通十分便利,土地使用权面积55.00O,建筑面积:55.00O,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屋前42米大街,屋后16米路,属两面光户型,可做商铺,根据我社信贷人员到实地评估,按该地位置和目前市场楼市价格评估,土地按15000元MO计算,价值82.5万元,建筑面积按1000元MO计算,价值5.5万元,合计现值约88万元,易于变现,作为梁某某向我社申请3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率34.09%,没有超出上级要求比例上限。抵押物合法、有效、足值,变现能力强。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

五、调查意见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3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政策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在“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考核、监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县委、县政府全面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就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为我县*镇内所有社区,对象为各社区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户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包括居民可支配收入);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样本抽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第二步从大样本调查中抽出一个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也就是第一阶段抽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过程根据国家统计局1998年和2007年的调查方案进行,根据各社区的常住人口来确定大样本,再根据大样本按比例分配样本数,调查员直接进入社区,从社区的常住人口登记册上直接抽选调查户。

五、样本数量

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和城市建设对未来常规记账户换户的影响,要将一相样本(大样本)的数量做到常规记帐样本的6倍(在*镇内5个社区内抽取300户作为大样本),即抽选300户一相样本,对该300户一相样本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调查报告期为2008年上半年。在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后,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从300户大样本中抽选出长期记帐的50户居民家庭作为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六、样本轮换及换户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七、数据收集和整理

调查数据由县调查员及社区辅助调查员入户收集、整理、录入、进行县级审核、汇总。

八、数据处理程序

为了达到和国家队数据指标的统一,县级住户调查数据处理程序也将采用国家队现使用的程序。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等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对抽取中的经常性记账户所在地政府、社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承担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做到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住户调查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要按照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加强质量控制。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4

关于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9.6万人,其中精神病人2856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1‰。2004年2月,我们对**、**、**县这三个率先进行精防工作试点的区、县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区精神病防治工作是从1996开始的,2001年下半年**县精防工作全面铺开。截止2004年底,我市精防工作试点覆盖总人口约216万人,其中精神病患者10964人,占总人口的5.1%,监护精神病人数为9958人,监护率90%;显好精神病人数7518人,显好率79%;肇事人次数67人次,肇事率为0.005%;建立工病站105个,参加工疗人数742人;建立家庭病床1605张,精神病中现有用药人数3789人,在院治疗病人2139人,平均每年投入精神病防治经费约27.5万元,救济贫困精神病人每年投入约20万元。

二、主要作法

1、建立健全组织。三个试点区、县均成立了以政府牵头,残联、民政、卫生、公安、财政为成员单位的精防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残联,为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区成立了以精神病医院为主的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精防康复工作中的疾病鉴定、康复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网点建设、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在全区各街道(乡镇)建立了精防康复站,每个康复站培训了一名专(兼)职精防医生,为辖区内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治疗和随访服务。在居委会成立监护小组230个,在区、街道(乡镇)、居委会建立工疗站53个,参加工疗的精神病人232人。技术指导网络的建立完善,为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3、建立精神病人工疗站。精神病患者最大的弱点是性格内向、孤僻、敏感、多疑,心理承受能力差。精防工疗站针对这一特点,给患者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形成治疗精神病人——解决治疗经费困难——回归社会参加劳动——促进家庭和睦——脱贫致富的良性循环之路。**区现有精神病人5336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7‰。针对精神病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区残联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治疗和管理精神病人的新路子,即把轻度和恢复期内的精神病人就近安排在社区内现有的小厂里,融入正常人一起工疗,疗效显著。以2001年为例,该区把220名轻度精神病人安排在草坪纸盒厂进行工疗,现已有132人基本痊愈,治愈率高达60%。工疗期间精神病人可以从事简单的工艺劳动,这样既创造了财富,又减轻了家庭负担。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精神病发病率凸现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精神病发生率上世纪70年代为5.4‰,80年代为10.5‰,90年代上升到10.67‰。根据湖南省“95”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试点摸底情况统计,我省的精神病患者达4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6%之多。有人预测,21世纪,精神病发生率显著增高,精神病将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疾病之一,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齐抓共管。

2、工作经费捉襟见肘。虽然目前经费筹集机制已经形成,但财政投入是比较低的,且相关筹款不能落实到位。如人平0.15元的精防经费从上到下都不能及时兑现,工作经费不能到位等问题也都存在。建议省、市政府认真制定经费政策,并把乡村的重度精神病人纳入农村大病统筹范围。

3、防治队伍人才不足。精防工作的专业人员长期与精神病患者打交道,他们辛勤工作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加上经济效益不高,福利待遇低,新的人才不愿来,老的工作不安心,导致现有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业务骨干青黄不接。建议各级政府重视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既提倡岗位成才,又有选择地进行离岗深造。要大力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改善现有专业队伍结构,加强精防工作网络建设,特别是要搞好对农村第一线精防人员的培训工作。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5

一、调查目的

本次基线调查旨在全面、客观、科学地了解和评估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线水平,为《方案》的全面实施提供客观资料和科学依据,为建设工程实施后的效果评价奠定基础。

二、调查方法和对象

1、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统一印发表格,由被调查对象填报《基线调查表》(另印发);

2、逐级布置、收集、审核《基线调查表》;

3、所有填报的《基线调查表》需同时上报纸质表和电子表;4、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主要数据错误需重新填报;

5、调查对象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调查内容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

3、麻风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级麻风病防治机构

4、健康教育机构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级健康教育机构

5、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省、市、县级综合医院

6、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7、县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县(市、区)中医院

8、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乡镇卫生院

9、村卫生室(所)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所在乡镇卫生院

1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11、血站服务能力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中心血站、血液中心

12、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基线调查表

填报单位: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职责分工

(一)省卫生厅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基线调查工作组织协调、调查方案编制、报表印发以及数据处理。厅相关处室负责本专业基线调查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以及《基线调查表》的收集等工作。

(二)设区市卫生局

1、做好本设区市基线调查的组织发动、行政管理和条块协调;

2、按照调查方案进度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调查工作;

3、会同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做好各专业基线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所有《基线调查表》的收集并分类上报。

(三)县(市、区)卫生局

1、按照调查方案要求,具体落实并管理本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线调查的日常工作;

2、负责调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3、做好调查的质量控制,会同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4、负责本县(市、区)调查的数据收集、审核、上报,并将《基线调查表》装订成册。

五、进度安排

1、草拟基线调查方案,研究设计基线调查表格(4月上旬);

2、征求设区市、厅相关处室对基线调查方案修改意见(4月中旬);

3、印发基线调查方案(5月上旬);

4、印发基线调查表格(5月中旬);

5、组织设区市、省直单位、厅相关处室基线调查人员培训(5月下旬);

6、开展基线调查(6月份);

7、抽查基层单位基线调查质量情况(6月中旬);

8、收集、汇审基线调查资料(6月底);

9、分析处理基线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报告(7月上旬)。

六、有关要求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范文6

一、目的意义

这次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全区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和城镇居民的真实住房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通过开展住房调查,为制定和完善“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住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范围

本区所属镇(街)社区居委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居民房屋(集体户、部队、院校住宅除外)。

三、调查样本

按照科学抽样方法,市政府确定*区样本量为10435户。

四、调查内容

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二)家庭现住房状况

(三)住房需求状况

(四)住房保障状况

(五)他处住房状况

五、时间进度

调查时间:20*年6月?9月;

调查时点:20*年7月1日;

入户调查时间:20*年7月10日?30日。

本次调查共分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15日-7月8日)

1.召开镇(街)住房调查工作会议(6月23日前)

2.样本框上报(6月27日前)

3.调查户信息确认(6月28日前)

4.对项目负责人、督导员、调查员进行调查业务和技能培训(7月5日前)

5.在东山街道抽选一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试点调查(7月5日前)

6.准备调查问卷、宣传资料、礼品等(7月8日前)

(二)正式调查阶段(7月10日-7月30日)

1.入户调查登记(7月10日?7月30日)

2.完成数据处理软件程序的调试、安装、试录等工作(7月30日前)

(三)数据处理阶段(8月1日-8月30日)

1.问卷审核(8月5日前)

2.问卷录入(8月15日前)

3.数据汇总处理(8月26前)

4.数据评估(8月底前)

(四)分析应用阶段(9月1日-9月25日)

1.撰写调查分析报告(9月20日前)

2.上报调查报告(9月25日前)

六、质量控制

(一)住房调查结果将对制定我区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提供重要依据,请各镇(街)高度重视,成立城镇居民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请各镇(街)于7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区房产局。

(二)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严格执行换户规定,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现场调查访问记录前后,调查员要熟知调查问卷内容,并对填答完的问卷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若有错误立即改正。

(四)调查员每天必须对已完成的调查问卷进行检查,如发现疑问应及时进行回访,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

(五)实行督导员制度。各镇(街)和社区居委会相应明确若干督导员。督导员在调查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巡查、复核工作,审核调查问卷,核实无误后在问卷上签字验收。对于不合格的问卷,要退回重访或补做。

(六)在问卷录入过程中,若发现调查问卷填写有错,录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报告督导员,由督导员询问解决,必要时督导员应通知调查员进行回访。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区统计局、房产局将随机抽取3%的调查进行回访,并接受市城调队的质量抽查。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则该调查小区调查问卷全部作废,重新调查。

七、工作职责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区房产局负责整个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各种通知文件的下发。

2.区委宣传部负责调查的宣传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调查员入户调查。

4.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社区(居委会)的划分情况。

5.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住房调查的业务工作,包括从样本框的采集到最后调查分析报告的形成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二)镇(街)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