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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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1

一、检查考核原则

(一)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院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统一标准,分级进行检查考核和上级抽查,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二、检查考核依据、内容和标准

(一)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中医药门诊优惠的通知》(江合医领组〔*〕17号)和《市工作制度》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执行开展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优惠工作情况。

(二)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卫〔*〕369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住院双向转诊制度情况。

(三)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承诺制度》(江卫〔*〕380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先抢救后交费原则和严格按规定收费等情况。

(四)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卫〔*〕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五)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工作制度》(江卫〔*〕247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和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和开展检查工作情况;执行住院管理制度、出院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宣传工作制度等工作情况。

(六)根据省、市卫生部门要求开展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住院收费硬件(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住院收费软件、新农合即时补偿软件(按省统一要求)和安装上网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具体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三、检查考核办法

(一)分级检查考核。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本辖区县、镇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抽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检查考核形式。每年检查考核至少一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检查考核要组成专门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

(三)检查考核方法。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和资料,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现场逐项检查考核,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县级检查考核和结果要在本辖区通报并抄送市卫生局;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抄报市人大、市政府等。

四、表彰与惩罚:

(一)等级评定。检查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差。得91分以上评为优秀;得75—90分评为良好;得60—74分评为较差;得60以下评为差。各项等级作为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检查考评依据。

(二)通报表彰(表扬)和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惩罚。检查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检查考核评为差等级的;

2、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的医药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3、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变为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4、为参合人员开假病历、挂名住院和假住院收费单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的;

6、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7、经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检查,仍不按规定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和承诺制度的;

8、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0%(急诊和抢救除外)的;

9、违反医政、药政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2

一、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年全省参合人数为4837万人,参合率达到95.4%。扣除农村外迁户和参加其他医保人数,全省目前已有98%的农村人口享有合作医疗保障,大大超过原定参合率的目标。全省贫困人口参合率达97.6%,其中,五保户人口参合率99.7%,高于其他人口的参合水平。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提高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省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110元以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达到每人90元以上。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及恩平、台山市的补助标准由上年每人35元提高到61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15元提高到25元,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元。*三角洲地区财政补助不低于这一标准。从落实情况看,接受省财政扶持的14个市,已有12个市确定了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标准,其中市级财政达到每人10元以上的有*(20元)、*(15元)、*(12元)、*、*、*、*。*、*尚未确定。*三角洲地区仍有部分县(市、区)财政补助未达到每人90元的标准。

(二)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各地根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统一调整了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60%、50%、30%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从2007年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上。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推行普通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分娩等补偿,努力扩大农民的受益面,切实减轻广大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佛山、东莞在下半年全面实行门诊补偿,广州、珠海、中山等市也开展了试点。在欠发达地区,多数县(市、区)也实行了门诊补偿或医疗机构优惠让利措施。全省实行门诊补偿(包括定额补偿)的县(市、区)已达到70个。

(三)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会计核算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拨付、使用、核算、报销补偿等进行了规范。为推行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今年5月份,我厅配合省财政厅连续举办三期培训班,共培训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办人员800多人。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钱账分离、封闭运行。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7月上旬,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新农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虚报参合人数、伪造凭证、骗报冒领、截留挪用和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等违规行为。各市普遍组织了检查。

(四)推进住院即时补偿制度。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今年上半年实现新农合县内住院即时补偿。目前,全省共有10个地级市、88个县(市、区)全部实行县内住院即时补偿,10个地级市、27个县(市、区)部分实行县内住院即时补偿,有8个县(市、区)还没有开展即时补偿。通过实行即时补偿,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讲要求。江门等市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为了规范报销补偿工作,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信息化管理建设。目前完全未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还有28个县(市、区)。

*年上半年,全省新农合共支付补偿资金17.78亿元,其中住院补偿94.94万人次,补偿金额16.96亿元,人均补偿支付1787元。门诊、体检、分娩等补偿360.68万人次,补偿金额0.82亿元。

二、认真审视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工作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去年以来,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对新农合工作进行了抽查,各地也组织了相关检查,发现不少问题。值得高度重视的是,随着新农合报销补偿标准提高,产生了不法人员利用假发票骗报新农合资金的情况。一些地方相继发现有人利用管理漏洞,使用假发票、假凭证骗报冒领新农合资金。由于农村群众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外地住院的比例较高,社会上也存在不法人员制作假发票、假凭证的现象,而假发票、假凭证与真实票据、凭证较为相似,增加了监审工作的难度。目前新农合尚缺乏系统的报销补偿网络,而县级经办机构对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凭证的审核能力较弱,又要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和办理补偿,因而使社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这类问题,有的地方及时查处了,有的地方则不够重视,处理不够坚决,没有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新农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客观条件造成的,有的是管理经验不足造成的,有的则是没有严格落实工作制度造成的。有些问题已经在省的有关会议上三令五申,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次会议,我们着重分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检查表明,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的规定,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对报销凭证审核把关不认真,报销凭证没有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的没有住院费用清单;有的没有落实新农合住院报告制度,报销呈批手续不完备;有的地方没有按照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规定审核报销费用。

(二)管理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地方经办人员对新农合管理制度和报销补偿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发现报销凭证存在的明显问题,对报销凭证没有认真装订、归档保管。有的地方乡镇经办人员频繁变动,工作连续性不强,直接影响补偿审核工作。

(三)监督、审核和检查制度不落实。有的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办理报销的情况不审核、不监督、不分析,没有基本的核实程序,盲目拨款。有的市县虽然组织检查,但对违法违规人员查处不力,对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有的市县主管部门很少对基层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较少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熟悉新农合的制度规定。

(四)报销补偿情况公示制度不落实。有不少地方没有按照新农合公示制度的规定公布报销补偿情况,报销补偿公示制度不落实,多数县(市、区)没有实行网上公示。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缺少监督。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以及将门诊病人作住院处理的情况,有的地方住院率和住院费用呈不合理增长趋势。仍有不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电脑计费,没有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没有使用打印票据。有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诱导参合群众利用门诊补偿盲目开药。

(六)一些地方对推进即时补偿工作不重视。目前仍有8个县(市、区)完全未开展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有27个县(市、区)未全部实行县内即时补偿工作。

(七)部分地方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对信息化建设不重视,是对管理工作不重视的具体表现。在省扶持信息化建设的74个县(市、区)中,至今仍有8个县(市、区)未全部完成*年的参合人口资料上传工作。*、河源、*、*还有部分县区未完成参合名单录入工作。一些县(市、区)上传的参合人口资料不够准确,资料也不完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地方甚至连基本的报销补偿情况都不录入电脑,影响了对报销补偿资料的审核,影响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影响了公示制度的落实。

在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地方存在虚报参合人数、帮扶贫困户参合措施不落实、卫生院票据使用不规范、门诊补偿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最近,总理在一份反映新农合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材料上批示:要严肃查处,严格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批示精神,把工作的重点放到管理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以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程序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制度。

(一)严格报销补偿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制度,完善报销凭证审核工作。尤其要完善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凭证的审核、核对制度,县外住院凭证必须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才能报销。实行先付后审的地方,必须由县级经办机构对报销补偿凭证审核后,才能向乡镇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拨款。要通过加强审核,防止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的发生。对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查到底。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识别假发票、假凭证的能力,增强责任心,防止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新农合资金被骗取和套取。也要强化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资金,杜绝在审查、审批和核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果因制度不落实造成新农合资金被骗报冒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报销补偿情况在镇、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墙公示,同时在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每月公示一次。还未实现网上公示的县(市、区),要在9月份之前,将*年1月以来报销补偿情况全部上网公布。各市要在9月底将网上公示情况向省卫生厅报告。

(二)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各地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基金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钱账分离、封闭运行,收入户和支出户的设置、资金的划拨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审,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住院登记、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案,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严格控制自付费用的支出。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监控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门诊病人转作住院病人或挂床住院的情况;是否存在住院率突升、次均住院费用突长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规定进行治疗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住院票据、住院凭证的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情况,确保参合人员的知情权。

(四)完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工作。开展即时补偿工作,是简便补偿工作环节、提高补偿时效、方便群众、减少管理漏洞、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要通过推进即时补偿,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各地要提高对即时补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没有实现新农合县内住院即时补偿地级市,要督促有关县(市、区),尽快落实即时补偿工作,提高补偿时效,减少报销补偿工作环节,规范报销补偿工作,明年要推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补偿工作。

(五)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为适应即时补偿工作,我厅委托软件公司开发了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在线补偿和监督,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已经使用新系统进行管理。使用新系统,首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电脑收费,还要求参合人员的资料准确完整,以便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在网上审核确定个人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最迟于明年上半年完成系统升级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对未完成今年参合人员名单录入电脑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名单录入工作。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年底前要将2009年度参合名单全部录入电脑。省扶持第三批信息化建设的县(市、区)将直接安装新系统,有关县(市、区)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第三批信息化建设工作。省计划于今年底或明年初,推进省级平台的建设工作。省级平台的建设,将包括与地级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数据交换,届时,将有效杜绝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工作。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工作,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县要保证现有人员编制在岗在位,不得随意抽调和占用编制。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要做好人员的调剂,保证经办部门有足够的人手。主管部门要有“一盘棋”的观点,充分发挥医政、规财等科室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作用,弥补经办机构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抓好新农合各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落实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还未落实今年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区),要尽快抓紧落实,务必在9月份前将补助资金划入财政基金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入户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今年增加的资金,要通过调整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的方式来合理使用,对今年调整方案前住院、费用超过新的补偿封顶线的参合农民,可进行二次补偿。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未进行计提风险金的县(市、区),在年底前应完成风险金计提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2009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要继续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2009年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10元以上,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以上,实际住院总补偿水平不低于总住院费用的40%。参合人员在乡镇、县和县外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60%、40%。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一般不低于100元、300元、600元。要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白内障门诊手术、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没有开展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县(市、区),必须尽快将其列入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纳入住院补偿封顶限额内计算。各市要统一2009年度补偿方案,各县(市、区)的方案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各市应尽快完成2009年度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管理软件的县(市、区),补偿项目应与省指导意见内容相同,否则将会影响管理软件的使用。

(三)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制度。实行门诊统筹补偿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门诊补偿,可以进一步减轻农民医疗费用的负担,使疾病得到及早治疗,防止小病变大病,从而减少大病的发生数量,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受益面,调动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2009年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不再实行家庭帐户制度。门诊补偿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以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镇”。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2009年一般地区新农合统筹资金为每人110元,可按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20%预算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会计科目。欠发达地区每次门诊补偿比例应达到门诊费用的30%以上,单次补偿限额可为5元(村卫生站)至8元(镇卫生院),个人年补偿封顶线达到50元以上,封顶线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补偿范围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之内,村医按村医用药规定执行,并规定最大处方限额。各县(市、区)必须与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方便城镇居民就医,并结合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颁发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及管理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合格且具备24小时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四)能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五)住院均次费用、平均住院日、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等准入指标符合定点服务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万元以上医疗技术设备清单;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门诊诊疗人次、均次医疗费用和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医疗费等统计信息。

第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后发放标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定制。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住院诊疗技术规范收治参保患者,合理使用各项检查手段,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就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杜绝冒诊、冒用,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未经卫生及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和自制药剂,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规范书写医疗文书。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申报结算医疗费用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结算票据。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审核医疗保险处方、病案、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金区政〔2003〕80号)精神,在总结完善前五轮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区范围内,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人劳局、农林局、民政局、审计局、残联等单位组成。合作医疗管委会在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镇乡(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员从各镇乡(街道)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行政村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合作医疗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本办法。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受区政府委托,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制作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和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合作医疗审批、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等报表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并基本保证收支平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及上一级合作医疗办报告工作,并负责对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工作指导与督查。

(八)负责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事件,确保参保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花名册》、档案管理。

(二)负责《合作医疗卡》的发放、年检工作。

(三)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发放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余户口在本区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父母与子女分立的,父母可与其中任何一个子女设定为一户)。户口挂靠、户口暂寄等在我区农村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以其户口所在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试点企业(单位)自愿和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九条参保者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逐级转诊。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五)每两年进行一次(儿童、学生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筹集标准与来源:

(一)2009年度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每人110元,个人缴纳40元。非本区户籍人员参加本区合作医疗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全免,由镇乡(街道)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筹集办法:

(一)基金筹集以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2009年参保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和企业(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与村委会负责筹集。并出具财政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

(二)个人缴纳基金,由各镇乡(街道)筹集后于20*年12月25日前统一上缴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在规定收缴入库日以后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三)有条件的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给予资金扶持,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元。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作医疗办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区合作医疗办接受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基金结余或亏损数额较大时,由合作医疗管委会报区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其中农民自愿参保率要在90%以上),不足部分合作医疗基金由各镇乡(街道)从自有财力中补足,并及时划拨至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区属各医疗机构(包括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规范、服从卫生业务部门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及具备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区合作医疗办申请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区合作医疗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实际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十七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区合作医疗办有权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六章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参保期内,因患病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其医药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可报销费用)按30%比例(其中:源东按35%比例)报销,不封顶。

(二)在各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封顶额3000元。

(三)实行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按市属住院标准补偿。

(四)参保人在保障期内住院分娩合法生育的,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在区属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300元,其他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200元。

(五)住院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0000元以下,支付40%;

10001元至30000元,支付50%;

30001元以上,支付60%。

总报销款为各段报销款的累计数额。

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现有各段上提高15%。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要区合作医疗办审批同意,但只有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才可报销,标准按定点医院标准的80%报销。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除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费用)分段累计外,不得累计报销。

一次性生育补偿金、特殊病种、大额门急诊费用及住院报销累计最高限额6万元(其中中小学生住院报销年度内最高封顶7万元),对连续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封顶额逐年提高1000元(从20*年起计)。

第十九条报销手续: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帐时,其门诊医药实际报销费用由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门诊报销基金实行实报实销定额管理制度,门诊报销基金按全区统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6元。

在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累计每年2000元以上部分,于当年12月25日至次年的1月25日期间,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明,统一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办理。所有门诊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及附方,否则不予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参保者在定点医院出院结帐时,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当场报销;在非定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参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住院发票等材料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报销;所有住院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参加过商业医疗保险者允许凭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并附商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市、区各医院住院报销从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效,外地非定点医院的报销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生育金补偿: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及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有效时间为出院后6个月内办理。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跨年度的参保人员,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报销政策办理补偿手续。

第七章奖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6

20__年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坚持以学习十七大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预防保健和卫生执法工作,严格卫生行业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__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XX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XX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