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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1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对粮食的需求量大。然而,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还不健全,无法有效抵御气象灾害,多依赖气象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它仍然取决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我国境内属于季风气候类型,地区降水和温度、湿度呈现年际变化,极端天气灾害,冰雹,干旱和洪涝灾害较为频繁地,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不利农业稳定生产和粮食收入的安全稳定。为了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的稳定,通过尖端技术,对复杂多变的气象灾害进行准确的预测,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精细的预警。
一、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
(一)基于小麦产量,评估冬小麦
干旱是北方地区一个主要的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了冬小麦的成长[1]。文章下面以我国北方地区的冬小麦为探讨对象,对干旱的气象灾害进行了评价,并分析了冬小麦减产的原因。干旱是北部地区的主要气象灾害,对冬小麦的生长发育不利。我国北方冬小麦产量出现了大量的减产,主要是因为干旱引起的。相比光温波动,虽然局部大气环境和华北地区降水量波动较大,然而,中国北方的实际状况是:北方冬小麦通常需要进行灌溉,但在实际生产中,因为在温度发生了较大波动,不利于生产,这主要体现在冬季低温出现弱苗,越冬会对苗带来伤害,春季霜冻和灌浆期高温伤害等。
(二)评估冰雹给农业造成的影响
冰雹是河南省在春末到夏季过渡期间经常发生的一种气象灾害,常常对夏粮收获、秋季生长和拔节期带来严重损害,经过非常剧烈和极强的冰雹后,对农业和交通运输业将带来极大损失。特别是在作物将成熟或进入收获的季节,冰雹将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这对当地经济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损失。2005年,河南省的某些地区受到冰雹袭击。在此期间,受伤人数为35人,死亡人数为2例。最严重的是导致方圆0.28万hm2出现了绝产,给当地人民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数值为1.3亿元人民币。这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的生产。
(三)评估农业干旱和洪涝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
气象灾害分布广泛,面积大,时间长,同时,由于防御能力有限,降低了防御功能,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我国是世界上洪涝和干旱多发的地区之一。因为不同的时空分布,降水量也是不同的,这就出现了南北降水量分布不均的格局,南涝北旱、北涝南旱。这也体现了先捞后焊和先旱后涝的特征。干旱和洪涝灾害是造成农业生产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一种严重的农业气象灾害,高频率,宽分布,大面积,连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表现为,干旱占62%,居第一位,洪水占24%,排第二位。
二、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一)健全农业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建立可靠的信息平台
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在灾害到来之前,需要事先做好预测工作,健全配套服务体系,基于灾害时空分布的预警和评估,有条不紊都开展多元化的、全面的、主要的气象灾害。种植烟叶时,一般要对极端气象灾害如冰雹等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这就需要结合大气环流趋势和单站气象数据,向冰雹移动、方向、速度和对流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探讨,每一个烟叶种植区域都能熟悉冰雹损害范围和运动方向,开展多元化和系统性化的预防冰雹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冰雹这一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二)引入农作物低温灾害防御技术
气象灾害发生后,需要利用农业气象信息数据库,开发和推广相应的制备技术,制备技术正在逐步形成和控制,以提高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降低成本,提高气象灾害预防技术的实际效果,构建抗低温和抗霜冻的全面防御系统,以减少低温和霜冻伤害,同时也可使用抗低温成熟制剂 我们必须作出巨大努力,使用有机化学剂,结合其他防霜技术,逐步建立起一个实用的综合防灾技术体系,另外,要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抗冻和抗低温技术、抗寒冬小麦作物生长调节剂,对小麦冷破坏,要给予充分的恢复,提高了区域灾害低温防治技术。
(三)森林防火技术
我国许多地方开始使用防火林营造技术,利用发防火灭火的装备,为森林火灾防御提供了完善的技术体系,降低了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另外,我国一些地方使用的封闭和持久的消防手枪,完全解决因割灌机对地形的要求和可以折叠技术难题,作为一种新技术,只需要通过手动控制,就可以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预防森林火灾。
结束语:
改革气象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收入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为此需要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为我国农业和粮食的稳定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很大,研究气象灾害,对推进农作物的发展非常有利。文章针对北方地区的气象特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干旱、洪涝和冰雹等气象灾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防御措施,以期为北方农业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气象灾害的预防并将能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以促使农业的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2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3
关键词 气象为农服务;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内蒙古阿拉善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2-0248-02
气象是“三农”及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天气气候的高影响行业,农村也是气象防灾减灾薄弱地区,农民对气象服务需求尤为迫切。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简称“两个体系”)。3年来,阿拉善盟气象局在推进为农服务“两个体系”的建设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摸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富有成效的可靠经验。始终坚持把气象为农气象服务及防灾减灾作为气象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效运行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将“两个体系”建设向基层延伸,气象服务向农村牧区深入,在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和拓宽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上不断下功夫,为“三农”与防灾减灾提供气象服务,效益明显,赢得了党政领导、涉农部门的肯定以及广大农牧民的好评。
1 建立健全有效运行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为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和满足农牧民需求,阿拉善盟气象局首先从创新体制机制入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凝聚社会共识,齐抓共管做好新时期气象为农服务与防灾减灾工作,不断提升气象为农服务保障能力。
1.1 强化组织领导
盟、旗(区)级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气象为农服务与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当地区气象为农服务与防灾减灾工作。
1.2 强化部门合作
一是先后与涉农部门、环保、国土、旅游等11个单位建立了合作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为农服务与防灾减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协调行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实行科研项目合作,以项目求发展,共同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不断拓展重大项目建设:①与移动、通信、电信等公司进行深化合作,开发了手机短信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平台,开辟了“绿色通道”,免费为党政领导、涉农部门、种养殖大户、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农牧民等发送手机短信,正在将城镇居民、学校、相关企业等有关人员纳入免费信息数据库,并列入2012年盟惠民工程;②与盟林业局开展贺兰山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项目合作建设,在贺兰山灾害多发段建立了4个地面自动观测站、8个人工增雨烟炉,第1期共投入资金207万元,有效地提高了防灾减灾能力;③通过经济开发区“金沙苑万亩葡萄园”特色气象服务项目的建设,获得盟、区财政投资53万元,在金沙苑万亩葡萄园建成了七要素、三要素自动气象站,在经济开发区气象局建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业务平台。目前,以上3个重大专项项目建设已全部投入业务运行,效果明显,赢得领导充分肯定和广大农牧民满意、称赞。
1.3 完善应急机制
为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内蒙古阿拉善盟气象局制定了盟、旗(区)、苏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形成盟、旗(区)、苏木镇3级预案体系;政府发文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完成阿左旗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当地政府先后下发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国办4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要求重点成员单位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统一预警信息,统一整合防御力量,统一协调各方行动,不断提高应急联动能力,并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政府“十二五”规划。
2 增强农村牧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阿拉善旗是受大风、沙尘暴、干旱、暴雨洪涝等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农村牧区自然条件较差,加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灾害防御相对薄弱,各类气象灾害与极端天气频发,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1-2]。
2.1 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经过多年建设,基层拥有气象、水文等监测预报设施,在防灾减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来看,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全方位监测预报网络还未形成。今后要朝着资源共享、部门联动、互通的方向发展,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农村牧区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作用。通过优化布局、合理规划、加密站点,统筹推进重要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农村重点部位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截至目前,建成3个特色农业小气候自动气象观测站、12个区域自动气象站、5个无人自动气象站、1个强风自动气象站、3个通勤机场无人自动气象站、2个自动土壤水分站,5个七要素自动气象观测站、2个移动自动气象观测站、1部713型天气雷达,同时依托阿拉善盟气象局天气雷达,能对各地区强对流天气状况实时跟踪监测,遇有灾害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时,密切监视天气过程变化,加紧会商,开展精细化天气预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能力。
2.2 拓展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渠道
近年来,内蒙古阿拉善盟气象局扎实构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积极探索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的新举措,通过“两个体系”建设不断将气象服务向基层延伸。阿拉善盟已建成盟、旗(区)、苏木(镇)、村嘎查4级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体系;建立了集手机、电视、广播、网络、声讯电话、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手段为一体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建立24个标准化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65块电子显示屏、63个大喇叭、54个气象短信预警机,6块警示牌;建成拥有232人气象助理员、信息员的队伍,实现苏木镇(街道办)有气象助理员,村嘎查(社区)有气象信息员的目标。此外,还组织开发了阿左旗苏木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了多渠道预警信息。每年围绕农牧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等主题,组织科技人员深入苏木镇、村嘎查开展科普宣传和防灾减灾培训、演练,开展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及防灾减灾联络员培训,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3-4]。
2.3 完善农村牧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目前,已基本实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到旗,应急预案到苏木镇,预警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村牧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格化。加强对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农村人口密集区等重点部位的应急演练,以此检验和完善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能力,提高农村群众互救自救能力及各单位协同合作能力和水平。
2.4 加大气象科普宣传力度
组织气象、农业专家编印《农业与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指南》《农牧业气象服务手册》《农村雷电防御知识》等宣传资料,通过进学校(社区)、科技下乡、3·23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采取座谈、讲课、演练、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气象科普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和提高农牧民合理利用气象条件进行科学生产、管理及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3 提升农业气象服务水平
3.1 加强农业气象决策服务
打造农业气象服务平台,对决策气象服务实行“直通式”服务,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农用气象信息和灾害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发送到各旗(区)、苏木镇(街道)分管农业生产的领导、村级干部及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手中,同时也为能够接收手机短信的农民提供“直通式”农用气象信息和灾害性预警信息。信息多渠道,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12121”气象服务电话、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及时向农民提供“直通式”气象信息和预警信息服务。
3.2 合理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
不断深化气象服务内涵,组织与涉农部门合作,加强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推广与运用的气象研究。通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评估和精细化农业气候区、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调查资源情况和承载能力,以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适应性地利用和开发好当地气候资源,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做好决策服务,帮助农民把自然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在此基础上,合理开发空中水资源,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等,充分发挥人工增雨作业在抗旱防灾、生态环境改善中的作业,把潜在的资源优势转换为促进农业增效的现实生产力。
3.3 打造特色气象服务
针对地方农牧林业生产需求,突出特色,不断拓展专项气象服务,为专项生产或活动提供气象服务,开展额济纳胡杨景色旅游节、巴丹吉林沙漠旅游节、马莲花旅游文化节、万峰骆驼赛文化节和向日葵、油桃生长季气象条件分析等专项预报服务产品;制订农业气象服务业务流程与技术规范,完善周年农业气象服务方案,建立重大农业气象灾害联合会商、制度[5]。
3.4 强化保障粮食安全的气象防灾减灾服务
针对该盟主要农作物玉米、向日葵、西瓜等的播种、施肥、喷药、收获和设施农业蔬菜、特色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特色双峰骆驼保种基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各种农牧相关活动对天气条件的要求,制作农用天气预报服务产品。在春种春管、夏收、夏种、秋收等关键农事季节和关键性、转折性、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开展关键农事气象保障服务。
虽然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该盟气象为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农业气象监测、服务专业人才匮乏,服务产品水平和科技含量有待提高;二是农业气象业务观测手段落后,需加强现代农业观测站网建设;三是农民对气象知识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欠缺,防御意识淡薄;四是部门合作、专业技术交流不够,提高灾害防御的能力不够;五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和农村终端系统不够完善;六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不够广[6]。
4 参考文献
[1] 朱明.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思考[J].江西农业学报,2011(6):200-201,206.
[2] 矫海燕.健全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J].求是,2010(6):56-57.
[3] 严晓岚.提高气象服务水平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J].科技,2009(3):54-56.
[4] 肖佳萍.新一代防灾减灾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及方法探讨[J].贵州气象,1999(5):38-41.
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4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相衔接的、适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山区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形成合理覆盖全省的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和完善雷电、生态与农业、地质灾害、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海洋等专业的气象灾害观测网,尽快形成地面、高空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我省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森林草原、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交通干线等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大力发展先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技术,加强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建立暴雨洪涝、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和大风、大雾、高温热浪、大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以及风暴潮、沙尘暴、道路交通、森林火险、公共卫生和空气质量等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着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跨部门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雾、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
(三)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渠道。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接收落地工作。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电子显示屏,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人,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大喇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预警信息渠道,提高为农民群众防灾避险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
二、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制订防洪涝、防风、防雷、防积涝、防雪灾、防台风、防浪、防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对策,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种类的防御方案,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确保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及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机制,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统一有效的重大气象灾害应对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部位和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社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气象灾害防御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接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炮防雹作业布局,切实做好经济作物主产区的雹灾预防。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太行山、燕山地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等。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山区、社区、矿区、学校等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不断提高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社会等多方面投资,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抗灾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5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9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气象与农业生产关系紧密,气象为农业服务历来是气象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代农业、设施农业对天气变化的依存度较大,需要根据气象要素的变化对大棚设施采取一些调节措施。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民生产生活难、农村环境条件差,极易受到气象灾害的影响和危害。
千阳、陇县、麟游、凤翔处于渭北冰雹多发带上,冰雹灾害频多,是气象灾害多发区。每年全市都因干旱、低温、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下称“两个体系”)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对做好农村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年,形成比较健全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农民享受气象保障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城乡气象服务均等化,农村气象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气象灾害损失和因灾死亡人数减少1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粮食安全气象保障。围绕全市粮食增产目标,提高保障粮食安全的气象综合服务能力。在凤翔、岐山、扶风、眉县、陈仓等粮食主产县区建立农业气象试验站,在全市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气象监测信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和粮食作物产量预测预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分析,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挖掘粮食生产潜力,确保粮食生产灾年少减产、平年能增产、丰年多增产。
(二)加快气象监测站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农业农村气象服务站网建设。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农田小气候观测、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作物长势实景观测、气象卫星遥感应用等监测站网,提升农业农村气象监测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乡镇自动气象服务站网,在每个乡镇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建立自动气象站。在雷电多发、频发地区,建成农村雷电灾害监测网,加强防雷电设施建设,提升防雷电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健全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围绕全市实施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结合“一乡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农业,发展农用气象预报、乡镇精细预报业务,加快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年前,气象预警服务网络、气象信息服务站实行全市所有行政村覆盖。同时,建立市、县(区)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平台,直接面向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种养大户,开展专项气象服务。编制县乡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研究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适当开展农业气象保险试点工作。
(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各县、区政府要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和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工作做好气候论证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升气象灾害处置能力。抓好乡镇气象协理员和农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两个体系”建设,将农业农村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两个体系”建设任务如期完成。气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发改、财政、工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指挥、农村气象监测、预警设施、防灾减灾机制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预警信息覆盖率,确保农民享受更多的气象服务。并积极探索气象服务企业、社会团体的新模式,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
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应急机制,确保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自身优势,共同协作,联合应对。
二、联动目标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加强沟通,紧密合作,积极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共同应对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三、联动方式
1.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制定详细的合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2.建立和完善部门间联动应急流程,确保信息共享与畅通。
3.建立气象预警信息绿色通道,提高信息覆盖面。
4.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和相关事宜。
5.联合开展各灾种的应急演练。
6.开展气象灾害相关应急联动工作研究专题考察和调研
四、应急联动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县政府
1、负责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研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3、领导全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储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4、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需要调动相关部门联动对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向上级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及处置情况。
气象局职责
1、负责雷电、洪涝、台风、暴雨、大风、大雾、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短信、网络、传真、电话、12121、广播电台、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及时传送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用户,为科学的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共同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利的气象保障;
2、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与各责任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3、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
4、负责气象灾害灾情信息调查工作;
5、组织实施应急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与国土、农业等部门会商并联合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及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
通信部门
1、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部门利用自身通信网络,为气象部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的绿色通道,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手机小区广播等自主平台,并负责平台的维护;
2、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3、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优先制度,遇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需对外时,通信部门要确保信息的优先和畅通;
4、负责对气象信息手机传递方式的宣传与推广;负责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文旅局
1、负责建立气象应急信息插播制度,在收到气象预警信息5分钟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应及时采取增播、插播、滚动字幕播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播放;
2、明确责任单位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签发;
3、负责正面宣传气象灾害的影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避灾措施,提高市民的防御意识和能力。
民政局
1、负责对气象灾害的受灾范围、受灾人数、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统计和汇总,并与气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3、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定相应的应急救助预案,并及时做好相应的救灾物资准备;
4、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恢复重建工作。
水务局
1、负责对防汛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水位与气象部门实行数据共享,及时通报水情信息;
2、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接收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3、及时主动了解病、危山塘水库等防汛重点地的气象信息,做到重点监控和防范;
4、根据暴雨等气象灾害的落区和持续时间,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
国土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接收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由暴雨、洪涝等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3、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4、及时通报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
公安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置,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根据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防范;
3、负责及时与气象部门通报气象灾害现场情况,为气象部门开展监测和预警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置,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对应急时的道路和水上交通状况、路面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气象部门的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道路和水上交通状况,清除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积雪、积水、积冰等;
3、利用现有路面状况监控系统、交通气象监测系统,收集路面信息,通过电子显示屏,宽带,广播电台等方式向社会,实现交通信息与气象信息的共享。
农业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置,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建立和健全农业-气象应急响应机制;
3、根据气象部门的干旱指数等预报服务信息,积极申请开展人工降雨降工作;
3、与气象部门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关系,共享农业有害生物和相关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组织全市主要病虫害发生趋势及灾害情况进行会商,做出监测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意见。对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采取联合行文或会签文件的形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双方共同署名,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气象预报节目;
4、负责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开展相关领域的合作研究。
林业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接收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认真分析气象灾害对林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行动;
3、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根据气象部门的火险等级等预报服务信息,做好森林防火防御与宣传工作,积极申请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4、负责林业病虫害监测,负责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5、负责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开展相关领域的合作研究。
卫生局
1、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置,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组织对灾区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
3、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各乡镇、开发区
1、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可纳入防汛办、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中),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置,负责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每个行政村、社区指定2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同志为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负责接收、广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并上报气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