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市场调查实施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市场调查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效果;三线城市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5155
1宿州市2015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运营情况调查为了调查宿州市2015年下半年至今的房地产市场运营情况,笔者从宿州市房管局网站“宿房网”上,查阅了2015年5月以来的所有市场月报以及大量新闻报道,获得了丰富翔实的数据。不过因为房管局网站上一月市场月报的缺失以及笔者自身获取数据信息的渠道有限,1月的市场数据仍大多根据2月市场月报提供的信息推算补充而来。这些数据经过筛选和组织整理之后,现编制成如下表格以供参考。
以上三个表格中包含的数据涵盖了宿州市四县一区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热度、供求关系、结构特点、区域差异等相关信息,可以认为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本市2015年6月以来的市场变化情况。为了更直观地表现这些数据,方便读者从中揭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运行规律,现将(表1~表3)中的数据进行分类,绘制成图1~图11,并结合这些图来对本市房地产近期的发展趋势做简要的概括。
22015年下半年以来宿州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分析21开发投资趋势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虽然近半年多来本市房地产投资呈现出较大波动,但总的来说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表明房地产开发商对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总体看好。此外可以看出,市场的拐点大概出现在2015年8月,9月的开发投资陡然上升,此后六个月一直处在22亿~26亿元的较高图1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走势(汇总)
水平,究其原因,可能与9月以后住房政策的密集出台有密切关系。至于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将会在下出具体分析。
22供求关系及去库存压力分析
市场供应方面,从来看,2015年下半年以来的房地产竣工面积除了在2016年2月出现了大幅反弹之外,无论是市区还是各县都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我们可以进一步借助“指数平滑法”来揭示这个趋势,为了较充分地体现近期政策的影响,故把指数α值选定为06,可以看出经过一次指数平滑后,预测值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
但如果同样对开工面积表中的数据用“指数平滑法”进行处理的话,可以看出,无论是实际值还是预测值都没有显示出较为明显和持续的上升或下降趋势,而只是在40万平方米左右的水平上下波动,且幅度较大,故对其未来走向不敢妄加推测。
市场需求方面,以桥区为例,整个2015年备案面积和成交面积都没有明显变化,岁末年初之交,成交面积出现了大幅上涨,不过到2月时,又迅速回落到之前的水平;合同备案面积则在2016年1~2月连续处于高位,与2016年“房展会”和春节长假有明显的时间上的重合。据此判断,近期交易量虽有明显增加,但可能更多的是受农民工返乡等季节因素与“房交会”等偶然因素的推动,并不足以代表长期发展趋势。见图4和图5。
综合以上分析,近期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持续下降,而需求量全市长期维持在30万平方米的水平,最近两个月受楼市一些利好消息的影响还有显著增加。楼市总体的供求关系持续改善,库存压力也应相对减轻。见图6。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库存压力,本市的房屋竣工面积就算明显下降,但2015年6月以来的大多数时期,仍然高于同期的成交面积和合同备案面积,我市的房地产库存量仍然处于净增长的状态,市场供求关系仍是供大于求。再如图7所示,近半年多宿州市房价一路走低,也是市场供大于求的表现。
23结构特点分析
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变动相比以上市场因素的波动要缓和平稳的多,从购房人户籍结构上看,市区人口和外地人口所占的比重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但上升幅度极小,过程极其不明显;而各县人口所占的比重相比有较为明显的下降。可以看出本市城市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和人口流动性正在逐渐增强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见图8。
从图9可以看出,年龄在30~40岁的中年人是购房的主力军,并且其所占比例还在持续稳步提高,而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30岁以下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尤其是30岁以下的人群下降明显,其所占的比例原来和30~40岁的人群不相上下,但截至现在,两者之间已显示出明显的差距。30~40岁的购房者已占据明显多数。可以预见,30岁以下的年轻人,储蓄和收入水平都必有限,能够负担十几万甚至二十多万首付的必定不多,以前父母帮助子女买房的现象较多,在30岁以下与50岁以上人群占购房者比例较大中也有所反映。如今这两个人群的比重同步下降,反映出父母帮子女买房现象的减少,年轻人经济独立性的增强、购房年龄延后,以及社会购房观念变化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变化。图10套型结构变动
从图10可见,本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的户型占比中,90m2以下的户型占比显示出微弱的下降趋势,反之,120m2以上的户型略有增长。数据显示的这种现象反映了宿州居民居住水平的持续改善,再结合近半年的房价走势分析,房价的下降也带来了购房者购买能力的相对提高,使更多的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大户型。房屋套型结构的这种变化应是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长期趋势与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图11资金结构变动
3房地产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2015年以来,楼市利好消息不断,降准降息,下调首付比例,公积金政策层出不穷,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了更好的分析今年以来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程度,现将今年以来的政策进行整理汇总如表4所示,之后再结合上文房地产发展近况的各项图表,一一进行对比分析。
从图1看,本市房地产市场在2015年7月之前一直处于低迷且下行阶段,前四个月的平均投资额仅有1606亿元,之后在8月出现转折,9月市场迅速升温,之后几个月投资额持续保持在22亿元以上。20159―20162月开发投资额平均达到2540亿元,为前四个月均值的158倍之多。结合表4,可以看出政策因素在其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2015年9月之后正是政策的密集出台期,每月出台政策多达三四项。此外可以看出,8月之前虽每月也有政策推出,但多为货币政策。而9月以后的政策几乎全是财政政策以及公积金、降首付等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信贷政策。据此可以看出两种政策截然不同的效果。货币政策更多是针对宏观经济,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而房地产市场的回暖需要更多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支撑。
32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从表4可以看出,各项政策,无论是降息降准、减税降费、降首付,还是调整公积金,都是着眼于供求关系的需求一方来进行的调整。因此接下来,将以房屋成交面积与合同备案面积的变化为准,尝试分析政策对市场需求端的影响。
以桥区为例,图4显示,整个取样期之间,成交面积始终在15万~2万平方米左右波动,只有岁末年初的两个月成交量有比较明显的增长,2015年12月的成交量达到26万平方米,2016年1月进一步上涨到35万平米。不过如果剔除掉持续整个一月之久的“房交会”以及期间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房屋补贴政策对房市的刺激作用,可以认为2015年9月以来密集出台的各项政策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实际有限。如果以9月为界分前后两期来分析的话,前期四个月的月均成交量为184万平方米,而后期的平均成交量为219万平方米,但如果将2016年1月“房展会”期间的过高数据剔除不计的话,其平均值则为192万平方米,较前期数据只增加了800平方米。
同理,前期的月均合同备案面积为2827万平方米,后期为月均3324万平方米;可是如果将明显过高的2016年1~2月两个数据剔除的话,2015年9~12月的月均合同备案面积仅为2718万平方米,比前期反而还下降了109万平方米。从实际效果来看,除了“房展会”期间宿州市地方政府推出的房屋补贴政策,9月以来的针对房地产的各项政策,对购房者的影响都较为有限。
33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中央在2015年10月出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此政策对我市房地产结构的影响可以从图8看出来。在10月之前,持外地户籍在我市购房的人群始终占购房者总数的13%~14%;10月该政策一经出台,外籍购房者随即呈现稳定小幅增长之势,连续四个月,外籍购房者占购房者总数的比例都几乎以1%的速度递增。反映这项政策着实为一部分人解决了外地购房的难题,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外籍人口的住房需求,是符合社会人口流动性增长需要的。
年龄结构上,上文已说明年龄在30~40岁的购房者在购房者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政策因素在其中起了多大作用呢?如果延续以上方法,将整个取样期间以9月为界分为货币政策为主的前期和公积金、房贷等政策全面密集出台的后期,可以看出,两个时期同为5个月,30~40岁的购房者占比上升幅度也同为4%。如果对这条曲线做线性分析,可决系数R2=094,说明这部分数据基本上是呈线性匀速增长的,政策影响并不显著。
户型结构上,2015年全年变化基本不大,只有90m2以下的户型和120~144m2的户型分别有月均024%的下降和月均020%的上升。90m2~120m2的户型5月时占比6053%,12月为6080%;144m2以上的户型只从16%上升到17%,几乎无变化。户型结构变化比较明显的月在2016年1月、2月,90~120m2的户型两个月下降41%,120~144m2的户型和144m2以上的户型分别上升20%和19%。这明显和2016年“房展会”期间以及持续到2月21日的房屋补贴政策有时间上的重合,而其他各项政策对户型结构的影响就微乎其微。而“房展会”和补贴政策主要是刺激了120m2以上的大户型房屋的销售。
资金结构上,如图9所示,按揭贷款占比的增长量本身即体现出较强的线性相关性,说明,其本身就具有较明显的增长趋势。但在图中还是能看到两个较为明显的增长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在5~8月,可能是受当时连续的降息降准的货币政策影响;第二个阶段出现在2016年1~2月,可能是“房展会”刺激了居民贷款买房的意愿。
4总结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从2015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都不停地出台各项房地产相关政策,中央连续几次会议都强调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无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房地产的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普遍看好,认为房地产市场即将迎来冬去春来的发展阶段。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期从开发投资的持续提高就可略见一斑。此外,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出现好转,主要体现在房屋竣工面积逐步下降,市场需求近两个月激增,库存压力有所缓和。不过也应看到,市场供求之间的不平衡短时期内仍然难以达到根本改善,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将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而且随着市场预期的好转,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投资与新开工面积在9~10月之后又有所回升,给外来市场供求关系是否会持续改善增添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此外,由于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房价应该还存在进一步下跌的空间。
在分析2015年以来各项政策的效果时,可以看到,第一,房地产市场对政策有非常强的敏感度和依赖性,房地产市场如果想要迎来长期稳定的发展,持续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第二,财政政策对楼市的影响远不如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直接和明显。从以往的经验里可以看到,每次降息后,资金更多的是流入了股市等资本市场,因此房地产市场受到的影响就较为有限。第三,9月以来各项房地产政策对开发商的刺激似乎大于对消费者的刺激,使得投资量的增幅大于成交量和备案量的增幅,其原因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相比普通大众对此类政策具有更高的敏感性。这种现象的存在可能会使“去库存”的努力大打折扣。第四,2016年“房展会”期间宿州市地方政府出台的购房补贴政策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效果,地方政府的政策对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加直接,效果也更为明显。
结合以上现象给出的政策建议是:第一,如果政策的制定是以房地产市场作为调控对象,建议侧重使用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以期对楼市产生较为直接的作用。第二,在松政策,促销费的同时,严格控制市场供应,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和开工规模,“去库存”需要两头抓。第三,给予地方政府足够政策自,可根据本地本市的具体情况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政策,如在今年2月下调首付比例的政策中就允许部分地区根据地方需要下调至20%。这种差异化的政策,往往比“一刀切”的做法能更有效地挖掘地方潜能,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事关国计民生,但经过前几年的过热发展,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各种重疾缠身,单纯依靠市场本身的调节已无法化解这些经年积累的顽疾,现在我国的房地产发展极度依赖政策干预。为了让2015年以来的房地产市场繁荣不至于成为昙花一现,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在时间上需要考虑政策持续性,在政策组合上需要考虑多样性和综合效果,才能使我市房地产市场迎来真正的春天。
参考文献:
[1]马春晓2016年1-2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6-03-14)[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6-03-14/155313_1shtml
[2]马春晓2015年1-12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6-01-21)[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6-01-21/154539_1shtml
[3]马春晓2015年1-11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5-12-11)[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5-12-11/153896_1shtml
[4]马春晓2015年1-10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5-11-11)[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5-11-11/153228_1shtml
[5]马春晓2015年1-9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5-10-14)[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5-10-14/152552_1shtml
[6]马春晓2015年1-8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5-09-10)[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5-09-10/151852_1shtml
[7]马春晓2015年1-7月份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EB/OL](2015-08-11)[2016-03-23]http://news0557fdccom/details/2015-08-11/151333_1shtml
市场调查实施方案范文2
一、稳价增效,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上半年,我分公司克服了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导向变化等诸多不利因素,努力做到了市场秩序较好、价格基本平稳、库存基本合理、重点品牌状况良好、零售户经营信心较高,各项经济运行指标按序时进度完成。
(一)加强市场调控能力。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稍紧平衡”原则,对上半年两个季度的销售计划进行了科学安排,分解到月及个人,灵活调整服务营销策略。在上半年的三四五类烟的销售中,我分公司较好地完成了营销中心下达的计划目标,确保了上半年销售计划按时完成。二是完善现代零售终端信息采集网络,重点监测社会消费变化趋势、消费需求变化以及各档次、品牌规格卷烟的市场表现,努力提升需求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率。认真分析零售终端客户除了对货源、盈利等直接诉求外,在情感、个人成功、安全等精神方面的需求,逐步挖掘和满足零售终端的潜在需求并予以重点关注。三是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市场动态。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卷烟市场情况,按照市公司卷烟营销工作的要求,围绕“客户、市场、消费”三个方面抓好了卷烟市场调研工作,每月积极开展市场、客户、消费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并做好了统计上报工作。
(二)加大品牌培育力度。一是努力打造品牌推广营销的有效载体。今年以来,继续巩固打造了以标准店为点、现代终端示范街为线、统一柜台客户为面的零售终端建设,从而形成了25个样本扫码现代终端客户为第一层次,70个标准店户、80个扫码客户为第二层次,700多个现代终端柜台客户为第三层次的品牌培育平台,使品牌宣传推广有了更为有效的市场载体。二是持续开展品牌培育建功立业活动。首先以动销率为依托,开展区域性品牌培育活动。本区域市场重点负责长白山(硬神韵)、七匹狼(硬白)两个全国重点品规的市场培育,有效提高了两品规的动销率,并以点带面,促进了各重点培育品规在本区域的落地生根,上半年诸如黄金叶、苏烟等品牌的销售在本区域也出现了较大增幅。其次以铺货率为依托,开展新品为主的全国重点骨干品牌及外烟的培育活动。市公司对当前经销新品为主的全国重点骨干品牌及外烟布置了半年铺货率目标。我们根据区域市场内品规的铺市情况,认真分析本区域市场,进一步提高铺货率,提高了品牌培育的效果。三是深化工商协同,以积极推进重点品牌培育为切入点,从发展方向、成长环境、市场表现、营销服务、货源供应、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加大与工业企业的协同力度,不断提升品牌培育能力。
(三)加快现代终端建设。一是按照“四同”的要求和“四个一流”的目标,进一步加快终端建设进度,不断拓展优质终端功能。上半年进一步优化了25户样本扫码终端客户,对其进行优胜劣汰,建立了动态变更机制,始终保持样本客户的优良性。同时制定了针对不同类别零售终端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进一步充实了客户服务的内涵。二是以客户提升为目标,继续实施现代终端“六好”标准,推广“美丽店堂五步法”,继续开展“终端示范一条街”和“美丽店堂”评比活动,使现代终端店成为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场所,零售客户诚信经营的标杆。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利用客户经理移动工具,运用客户拜访服务“八步法”,通过站柜示范、提供《客户经营建议书》等方式,形成了线上、线下立体协调的互动营销服务体系。期间,我分公司进行了市场走访弹性拜访的课题探讨,改变固定的客户拜访形式,让客户经理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实施重点走访、差异走访,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客户经理时间和精力投入的效率。
(四)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一是认真开展“严管理、精流程、控成本、促规范、强队伍”五项工作,继续深化落实“精益物流”工作方案,推行物流定额管理,完善物流费用精细化核算规程,不断提升精益物流管理水平。二是抓好“预算、核算、定额管理”三个重要环节,进一步优化配送线路,切实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送货效率,有效控制物流成本。三是围绕“安全、人员、流程”三个核心,全面抓好安全管理,积极打造“学习型物流团队”,修订完善“流程监督管理机制”,牢牢夯实物流管理基础。四是继续完善规章制度、考核机制、TMS运用、服务体系四个重点方面,着力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完善物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科学分析水平,确保按要求完成物流对标数据。
二、内外兼治,专卖管理卓有成效。
2014年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狠抓卷烟打假和市场监管,强化内部监管和证件管理,积极开展队伍建设和基层创优活动,专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5月份,共出动执法人员2200人次,查获各类涉烟违法案件116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起,5万元以上案件3起;查获各类违法卷烟5056.1条,上缴罚没款6.15万元。
(一)卷烟打假工作有力推进。一是夯实责任。召开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年内破获一起符合国标的网络案件”这一工作重点,明确了全年打假工作的基础和责任。出台了《关于加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实施方案》,将指标完成情况与部门负责人、稽查中队负责人和稽查员的年度绩效挂钩。二是明确重点。把打假破网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巩固“有假烟必有网络,有网络必有大要案”的工作理念,一方面加强协作,主动出击,定期同公安部门协调联系,形成市场管理合力;另一方面在发展线人及拓宽案件信息渠道上下足功夫,对有价值线索派专人蹲点守候,全面形成“以网治网”的打假新格局。三是查处案件。以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为首要任务,以打击无证运输卷烟为主要落脚点,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5月22日16时,我局接举报,在江阴大桥公安局民警配合下,在江阴大桥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苏MKG585的黑色福克斯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车厢内查获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的:共12个品种,合计569条卷烟,案值18.32万元。目前此案已移动公安机关侦查。上半年共查获3起案值超过5万元案件,其中无证运输案件1起。四是加强宣传。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我局通过设立咨询点、制作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假冒烟识别、“12313”投诉举报电话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市场秩序不断得到改善。拓宽市场监管手段,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为提升辖区市场卷烟净化率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一是有针对性地强化日常监管水平,对辖区的重点区域以及重点市场提高检查的频次、走访的次数。严格按照“APCD”工作法的要求,“带着问题上市场,带着准备上市场”,建立违规户、无证户、销售大户等重点对象信息库,将这类经营户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二是深入开展卷烟市场整治活动,集中解决市场管理的疑难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协作,相续开展了“冬季会战”、“闪电”15号两次卷烟市场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店、茶楼、娱乐场所、货运部等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户、不法烟贩、违法大户的嚣张气焰,市场净化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三是充分发挥12313投诉举报电话的功能,接听处理投诉,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了市场调查,并作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解答,达到了举报人和咨询人的满意。
(三)内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一是抓好教育培训。在各部门建立了内管联络员队伍,上半年对国家局《工作规范》进行了深入学习,近期又对上级局密集下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定真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山东省局(公司)严肃查处东营市局(公司)违规经营问题的通报》和《市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零售客户信息变更管理的通知》三份内管文件进行了传达贯彻,进一步提高了全员对内管工作的认识,确保了《工作规范》落实执行到位。二是抓好日常监管。坚持“三员反馈”制度,对稽查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实。进一步强化稽查中队内管职能和市场走访工作制度,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积极介入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通过跟车查、“千条查”、“排名查”、“零订货查”等形式,对违规使用许可证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1-5月份共建议专卖部门对查实的85份许可证予以暂停供货处理,对其中申请开通的6份许可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并进行了“回头看”。三是严格网上监管。按照预警程序处理的要求,及时准确处理预警,1-5月份内管信息系统共产生预警380条,全部进行了处理,预警处理率达到了100%;查获5万元以上真烟案件3起,对卷烟喷码进行了逐条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四是继续运行大内管模式。坚持将行政执法监督、执法满意度测评和“12313”打假举报电话知晓率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的范畴,与月度考核同步开展。在法规科的指导下,每月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案卷无差错、无疏漏。经过努力,执法满意度达到了100%。五是加强部门沟通。每季度组织召开内管联席会议,对季度内管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反馈,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下一步内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基层创优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制定了《市烟草专卖局优秀县级局创建活动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工作步骤和工作目标。每月开展定期检查,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合理安排创建对标自查工作,同时积极信息报道,为深入推进创建优秀县级局营造了良好氛围。二是按照创建优秀县级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制定了创建活动计划表,将具体的创建内容责任到人,用工作流程和创建工作验收表指导工作。将创建工作纳入考核,不仅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还与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挂钩,努力实现优秀县级局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许可证管理工作不断取得进步。许可证准入方面,一是严把证件办理的信息关,做到对客户了如指掌,详细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二是严把证件的准入审批关,有效杜绝了零售许可证管理不到位现象,树立了客户持证经营、亮证经营、规范经营的意识。三是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开、公正行政许可程序,突出事前审批、事中完善、事后监督,严格、高效、规范地做好行政许可及许可证管理工作。1-5月份共新办许可证83份,延续17份,切实做到了“程序合法,公正便民”。许可证退出方面,在2013年许可证退出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丧失主体经营资格、不符合延续条件、违法办理的许可证等五个方面问题的许可证,采取自愿退出、说服退出与依职权退出相结合的方法予以退出。1-5月份共对16份许可证实施了退出,其中登记类事项发生改变9份,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份,主动申请歇业5份;目前正在对停业超过一年的105份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将形成长效机制。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的许可证为275份,年末许可证总数将进一步下降。
三、严格规范,企业管理规范有序。
按照省局提出的“规范是生命线、创新是驱动力、发展是硬道理”的工作主线,上半年,我局(分公司)主动思考、积极探索,努力贯彻规范主线,提升规范水平。
(一)切实加强规范建设。一是组织干部员工学习领会董局长在省局党组扩大会及在调研时讲话精神,引导员工深刻领会“规范、创新、发展”的丰富内涵,从思想层面加强规范意识。二是继续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规范管理的各类制度文件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匹配度和适用性。三是按照省、市局提出的构建“大监督”格局的思路,积极思考和谋划,充分发挥纪检、法规、内管、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全方位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四是突出抓好“两项工作”,充分运用好公示栏、门户网站等平台,不断完善办事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扩大民主参与,今年以来,公开事项共8条;以贯彻采购管理规定为抓手,严格执行“应招尽招”、“真招实招”的要求,保证了所有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公开公正。
(二)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基础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按照市公司“规范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口径,明确归口责任,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在精打细算的基础上用好每一项费用,加大对重点费用的预算执行控制,严格执行《省烟草公司市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办公费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每月费用的分析,注重费用支出的均衡性和系统内的可比性;强化对资产的管理,对资产的购置做到先有预算再采购,资产的处置流程合规合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不断推进精益管理。以推进精益管理为着力点,充分挖掘企业发展的潜力,努力消除各种浪费,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企业经营效益、运行效率和管理效果。重点抓好“精益预算、精益采购、精益质量、精益物流、精益营销、精益管控、精益安全”等多项重点工作,建立了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上下联动、层层落实的精益管理工作机制。
(四)大力开展创新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围绕董局长提出的“以课题创新为重点,推进创新发展”的要求,在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组织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了“三创”工作动员会,以点带面、层层发动,努力营造创新氛围。二是关注“微创新”。营销工作创新方面,积极对“新形势下客户经理职能发挥”课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迅速成立专题小组对试点课题进行了专门布置、专项落实,并出台了《推进客户经理职能发挥的实施方案》,优化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专卖工作创新方面,经过前期大量的研究讨论,确定了“以管手段促进许可证后续监管规范化”课题,修订了《深入落实许可证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扎实推进项目进程,分阶段对有关工作进行了检查回顾和要求部署。
四、人才强企,精神文明建设展现新貌。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加强思想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始终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个人自学、上党课、支部讨论、观看廉政教育片、重温焦裕禄精神等多种形式,促使领导班子牢固树立了群众观点、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解三促”活动,党组成员深入多个基层联系点,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基层员工与零售客户的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和问题及时作出了回应与整改,做到了立查立改、边查边改。三是按照“六个对照”和“六查”要求,围绕“务实、服务、节俭、清廉”八字意识,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全体班子成员积极剖析了自身在“”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进一步加强了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一是提升队伍素质。以技能鉴定考试为抓手,以《关于加强技能鉴定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及时召开了专卖技能鉴定考前动员会和培训会,并通过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规定学习时间、检查学习笔记、定期检验学习效果等多项措施,着力提升专卖人员的业务技能。二是狠抓工作作风。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整治“”,重点整治了“慵、懒、散、慢”等机关作风顽疾,引导干部员工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三是严格人员考核。围绕各部门的年度任务与计划,全面分析对标指标,进一步修订了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办法,将重点任务细致分解到各岗位,并每月、每季度对完成情况进行指标测算和通报排名,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充分营造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
市场调查实施方案范文3
[关键词]制度变迁,市场机制,公民社会,政府管制限度
环境污染,不论是在先发展国家,还是在后发展国家,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严峻事实。不过,与先发展国家比较,后发展国家的环境污染显得更为突出和严重。针对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如何在环境管制和对环境污染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的经济功能与公民社会自组织的参与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整个排放许可证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整个排放许可证制度最先实施的一项制度。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自1985年在上海率先实施,然后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87年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到1990年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后逐渐在全国推广。从时间上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从试点、推广到现在已快十五年了。考虑到沿海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水污染物排放的普遍性以及其对人们生存状态的严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以便发现问题寻找有关对策,并从理论上加以阐述与分析。通过描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现实,探讨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政府在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所起作用及其限度,呼唤市场机制的经济功能和公民社会的参与监督。[3]
一、排放许可证制度安排、现实困境与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因此,工业生产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选择。在农村,乡镇企业在充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充沛的资源与宽松的管理环境(包括税收、土地与服务费用方面的优惠等)过程中得以起步与壮大,城市也以发展重工业与化学工业为主,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自然环境的破坏与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农村地区水污染特别严重,而城市地区受水污染困扰的同时,也面临着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已经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存质量。这样,八十年代中叶以后,由于水污染、固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生产性污染大量出现,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了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先后制订了八项管理制度,其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环境管理制度。由于排污的种类较多,本文限定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上。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发放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1985年,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下同)首先在上海、徐州、常州、金华等地试点,后来逐渐推广,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存在。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这一制度建立在三个基础之上。第一个基础是手段,通过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办法来测定排污总量;第二个基础是配套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对排放许可证制度有直接的影响;第三个基础是侧重点的选择,饮用水源的强管制与一般水源的软约束。
(一)在手段基础上,排放许可证制度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两者并存的测量方法转变
开始,排放许可证制度以浓度控制为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控制的优点是比较简单、管理方便,可以根据它的排放浓度来决定它对水质的影响程度。一般而言,排放浓度越大,对水质的破坏程度越大。因此,只要监测出排放浓度,就能计算出受污水质的损害程度。不过,这种控制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没有将污染源削减与水体环境目标相联系。实际上,污染源由于它们在地区上、时间上和排放去向及方式的差异,使其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如季节因素影响。水质对浓度的稀释常受季节的制约,汛期时稀释快,一般情况下,稀释慢;二是浓度控制所确定的污染源治理方案不具有经济优势。在浓度控制的管理战略下,污染源治理方案是工厂达标排放的点源单独处理方案,没有考虑到污染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生产规模和厂群之间的联系;三是浓度控制管理方式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没有经济刺激作用。所有环境保护工作都围绕“达标”来进行,没有考虑到局部与整体、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4]由于浓度控制方法存在着上述缺陷,而且在实际管理中两个问题较突出:一是污染源达标,但水体继续恶化;二是按排放标准进行污染源削减,所需投资大,污染单位无力承担。因此,总量控制方法就提到了议事日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88年颁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989年全国有60多个城市实行了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1991年又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为基础的不同形式的排放许可证制度。这样,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并存的格局基本形成。具体的分布特点是:在区域上,农村地区以浓度控制为主,城市地区以总量控制为主;在排污单位大小上,小型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大型排污单位以总量控制为主;在污染源重点非重点上,非重点污染源实行浓度控制,重点污染源实行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式是根据环境目标的预期目的,事前测算出本环境目标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再将污染物指标分配到各个区域并进行分散管理的一套管理办法。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是总量控制的具体表现方式。1、行业总量控制。针对各地不同的工业行业,环境保护部门有选择地对重点行业污染物进行控制。如浙江平阳县,它的主要产业是制革行业,因此,环境污染控制以制革行业为主兼顾其他行业;2、目标总量控制。国家环境保护总量根据1995年的排放总量作为基数,每年设定比上年递减的排放量目标。总量控制的办法,首先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核定省区市排放量基数。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区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然后由各省区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强化水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水体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负荷量(即污染物总量),使其不超过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3、容量总量控制。根据河流水质承受污染的最大容量来决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在实际环境管理中,目标总量控制是最主要的手段。但目标总量的制定可能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第一,排污总量如何确定。如果按照每一个排污单位总量相加,就牵及到每一个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如何测定的问题。在实际过程中,自动化的监测仪器还没有成批的使用,仅凭人工监测有它一定的偶然性。第二,水体纳污容量如何确定。排污总量与水体纳污容量有密切的关联,在测定排污总量之前,首先应该确定水体纳污容量。第三,排污总量该由哪级政府部门确定。主要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中选择确定。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主要考虑的是整个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这样,在分配当地排污总量时可能会有高低之分,也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状态。如果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确定,在现行的平行管理体制(一级政府直接管理当地环保部门的体制)下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建立在浓度符合标准与确定污染物目标总量控制和排污总量削减基础上的。这一制度的关键是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另外,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还应涉及到流域、区域水量水质、总用水量和排水量等诸多因素。
(二)在配套制度上,排放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紧密相联
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变迁情况表明,国家首先实施的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这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才开始推行排放许可证制度。可以说,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众所周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不同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制度,因此,它的效力受到严重削弱。由于企业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因此,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企业的“出生”,在实行“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对某些污染领域采取一定的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1995年)指出:“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共同预防环境污染。但这些规定都建立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顺利的基础上。温州市鹿城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消防、劳动、防疫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办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污染评估权,效果良好。问题是,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执行这一方面的规定,可能出现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时环境保护部门无力干预的状况。而排放许可证的年审,不象工商执照年审那样有强制力。有的地方也尝试着另外的办法。从2000年10月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土管、工商等17家部门实行联合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杭州市将投资项目审批的政府部门安排在同一地点办工,也把环保部门纳入,这对环保部门的事前管理是有效果的,也便于处理好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当然,所有的制度都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最好的办法是,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环保事务的有关规定,不仅仅体现在部门规章中,而且应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
不少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之前已经在生产,这在浙江温州、嘉兴的乡镇企业最为明显。当然,如果排污单位超浓度或超总量排放,就面临着罚款和限期治理的处罚。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许可证。在这里,已经将排放许可证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联结。只有符合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才能领取到正式排放许可证,而没有达标的排污单位处于限期治理阶段,只能领取临时排放许可证。
(三)在侧重点的选择上,饮用水源的强管制与一般水源的软约束
一般来说,一旦涉及到当地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各地都会采取强管制的方式,在城市地区,重点保护的是饮用水源。上海市政府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十分重视,对水源保护区的198家重点企业全部实施了排放许可证制度。针对饮用水源污染问题,有的地区还出台了局部性水域的地方性法规。如1990年上海市通过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1993年2月杭州市政府《杭州市苕溪水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6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苕溪水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控制证,排污控制证由杭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定。……对责令限期治理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排污控制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对责令停产治理的,在治理期间不得排污;对责令关闭的,应停止生产,吊销排污控制证。”在这里充分反映出对水源保护区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管制,对排污单位的进入作出了禁止性限制,而对一般水源的管理,实行的是诱导性的管制,大都以收缴排污费和实施污水处理为主,属于软约束。这两种许可证在实际上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管理力度强,涉及到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社会的稳定,行政措施到位率高。而后者则没有这种要求,往往使管理流于形式。
在讨论排放许可证制度时,切不可忘记现实生活的残酷无情。在对浙江省有关市县调查后,人们发现许可证制度事实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一是严格按规章制度发放许可证的市县比例不高。在调查的八个市县中,就有五个没有按规范操作,见表一。
浙江省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有关市县分类(表一)
-----------------------------------------------------------
|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市县|温州、杭州、宁波|
|------------------------|--------------------------------|
|不按规范发放许可证的市县|金华、嘉兴、海宁、瑞安、平阳[5]|
-----------------------------------------------------------
二是发放许可证的数字与实际排污企业数差别太大。温州市(不包括区,只统计市本级)96年开始发放污染物许可证,97年到99年的统计数字包括正式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共316个。据有关领导直观的估计,领取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仅占排污单位总数的20%左右。那就意味着许多排污单位根本就没有到环保局领取许可证,但仍照样经营与生产。
三是有的市县根本就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制度。瑞安市从96年开始实施许可证制度,但只发放不超过40份的临时许可证,从97年到2000年间基本上没有发放过许可证。
当然,得出许可证制度“名存实亡”结论的更为充足的一个理由,那就是,现行的排放许可证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制度变迁,使原先设计的制度安排发生重大的变化。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一般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际状况,人们可以得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判断:
1、许可应该是依申请事先批准,而不是事后核查。现行的许可证制度仅仅是一种事后同意,没有事先的批准。排污单位在水污染物排放之前根本就没有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而只是在事中或事后才由环境保护部门消极被动地去监督,这在农村地区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尤为明显。
2、许可是一种赋予权利的活动,应该赋予相应的权利。但现行的许可制度没有做到这一点,排污单位没有合法的排污权。在实际过程中,国家只是默认这种权利而已。
3、许可应该是赋予的特殊性权利,因此,发放的许可证应该受到严格的数量限制。目前,环保部门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不受数量限制。
4、许可应该建立在审查手段确定这一前提下,而不能建立在不确定的结果基础上。从上述得知,排放许可证制度基本步骤有四:一是排污单位申报;二是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三是发放排放许可证;四是监督管理。其中第二个步骤审核批准的依据是什么,这很重要。排放许可证制度刚推行时,审核的依据是浓度控制,后改为总量控制。(农村地区仍是浓度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农村无法做到总量控制,只能根据浓度控制,即使在城市地区,其总量控制也难以确定每个排污单位到底排放了多少污水。因为现行的监测手段做不到这一点。这样,发放的许可证实际上是建立在审查手段不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5、许可是一种审批行为,因此,它会产生批准或不批准两种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它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义务分两种: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行政许可不是对一般义务的免除,而是对禁止义务的免除。如果没有禁止义务,也就无所谓行政许可。排放许可证应该以禁止一般单位排污为前提,如果只存在批准,不存在不批准,事实上就与政府确立许可证制度的本义相违背。
6、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求许可证有统一的格式,而排放许可证格式不统一。尽管国家环保局规定水污染排放许可证要有统一的格式,国家环保局也提供过统一的排放许可证的书面格式,但没有要求统一印制,结果,各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制作许可证格式。尽管许可证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但名称上就存在着不同。有的是许可证,有的是注册证,如浙江金华和嘉兴。
考虑到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无法真正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来推行,所以,有关市县(如金华、嘉兴,包括下属县)在放弃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同时,就发明了另外一种制度形式,那就是注册证制度。
注册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1、注册证制度规定,排污单位排污不需要由环保部门批准或许可,排污单位只是向环保部门注册,然后就表示排污单位的合法存在。这种注册实际上就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许可。许可是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的事先批准,而确认是事后同意。当然,其排污费、超标超量排放费仍要按规定交纳。2、由于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总量难以核定,因此,采取排污单位自报或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用水量或用电量来折算出一个概率值。对于浓度控制的排污单位,浓度的比例由排污单位自测或环保部门抽检所获得的数据确定。3、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或备案,环保部门就发给注册证,不受数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排污单位都可以拿到注册证。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许可证理论的规范与许可证实践的操作,我们认为,现行的许可证制度仅仅是一种注册证制度,没有达到由环保部门行使真正管理权力的状态。现行的注册证制度是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最初步的管理,尚需依托相关的管理内容与规范,才能进入到真正的许可证制度。即制度变迁将呈现的趋势是:第一步,排污企业先注册,环保部门备案后就发给注册证;第二步,排污企业先申请,环保部门核实审查,再由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或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可以肯定,这种许可证制度,一方面不完全具备规范性许可证制度的本质特征,但同时又具有许可证制度特殊的具体形式。这样,现阶段的许可证制度实际上属于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价值和意义。
二、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政府管制失灵
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象日本和匈牙利实行的是“目的一元论”,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因此,一旦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总原则相抵触时,人们除了选择环境保护外别无选择。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目的二元论”,即既保护人体健康,又促进经济发展。[6]
中国是后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把保护人体健康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但不管怎样,政府对于已经产生污染的企业管理来说,事实上仍走上了一条“先污染”的道路,沿袭着“后治理”的旧模式。
我国经济发展以粗放的外延发展为其特征,通过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实现经济的较高增长。因此,对于环境公共物品的自然保持只有一个底线,就是不以严重影响人们的基本生活和降低生活质量为界。各地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论是损耗资源型的产品,还是损耗环境型的产品,只要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率就能得到政府的鼓励与百姓的欢迎。
制度变迁的需求产生于内在变量与外在变量的双重作用。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内在变量指制度本身安排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程度,外在变量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压力。据上所述,排放许可证制度在内在变量方面已经存在着制度安排设计上和技术上的漏洞,外在变量上更与制度原设定的目标大相径庭。当然,任何制度都会出现不足,这是正常现象。“把制度搞正确是一个困难的、耗时的和引发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既需要能在文化上被认同的规则,又需要有关于时间变量和空间变量的可靠信息。[7]”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尴尬,主要原因在于制度需求不足,制度供给困难,内在变量与外在变量发生变异,最终导致政府管制失灵。
(一)制度安排的需求不足。对排放许可证的需求不仅对排污单位来说没有强烈的依赖性,而且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来说也嫌底气不足。
1、排污单位需求不足。环境是公共物品,任何人都可以享受,但没有人愿意承担治理成本。正如布坎南所言,每一个理性人,都是以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宗旨和目标的。这样,针对水污染物排放问题,就排污单位本身而言,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只管排放而不管治理,只要获取所得,不支付任何成本,这是最佳的选择。不过,如果听任排污单位自以为是,为所欲为,那么,人类就无法再继续生存和发展,公有地的悲剧必将发生。[8]这时候,作为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政府被迫对环境污染进行管制,约束人们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保护环境。既然政府加入了对环境的管制,排污单位就被迫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和超标超量排污费,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认为交纳排污费和超标超量排污费后,排污单位就已经履行了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的还对环保部门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不配合。1996年1月1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向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等16家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污申报登记表。3月1日又发出催报通知。各排污单位均逾期未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6月18日分别对各排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拒绝申报”,并分别对其罚款3000元。[9]
对治污设备的兴建也持消极态度。这与企业发展预期与贴现率高低有关。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对预期与贴现率态度是有差别的。大中型企业对企业发展有较高的预期,因此,重点放在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上,不仅仅着眼于追求近期的贴现率。小型企业则有所不同,它对未来的预期收益评价较低,对自身的生产与经营状态没有长期的发展计划,囿于近期利益,因此,对近期的预期收益评价较高,这导致小型企业关心的仅仅是近期的贴现率,其直接后果便是这类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显而易见,大中型企业对兴建治污设备行动积极,小型企业持观望拖拉的消极态度。而且,治污设备的投入也是一笔较大的开支。据市场调查,自动监测设施,即便最低的国内产品也需要花费每台4万元,而且性能不稳定。国外的产品价格更高,每台10-20万元不等。比较而言,大中型企业对高性能的治污设备需求可能会迫切得多,对投入舍得花钱,财力上也能够承担;对小型企业来说,没有企业存在的稳定性需求,谈不上长远利益的考虑,而且购买价格不菲的设备,毕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费用承担上较困难,这样,小型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内在需求不足。
当然,低层次的排污单位对许可证临时应景式的需求还是存在的。如有的排污企业(在浙江省瑞安市)在从事国际贸易时,为了使外商感觉到它是合法企业,做贸易伙伴较安全可靠,出于这样的动机,才主动地向环境保护部门“索要”许可证。有的排污企业由于是“五小”企业[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企业才被迫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象这些需要许可证的,并不是治理本身的需要,而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与年检压力下被迫领取的,是一种非自愿的行为。
2、社会公众的需求不足。众所周知,新办企业的产生在本区域内肯定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流、物资流、人力流与就业流。随着生产、销售服务的规模化,运输业发达,带动了第三产业如饮食业、宾馆业的发展,有的地方还出现交易市场,如浙江温州皮革市场、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市场、嘉兴皮衣市场等。很明显,当地排污企业在增加就业与提高经济收入方面对本地居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因此,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需求相对显得不足。尽管《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过,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容忍程度与环境污染对生活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密切关联。也就是说,对生活与生产损害程度较低,没有产生直观的副作用,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包容在容忍程度范围内。正像美国学者所言,人们如果被迫为获取生活必需品而不停地奔忙的话,人们可能无暇或无意顾及污染问题。可是,在生活逐渐富裕的社会里,教育水平、生活条件和个人利益直接损害程度都会有助于引起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11]一旦无法容忍或直接损害了个体利益,有关居民首先就会与排污企业交涉,如果交涉无效,就会考虑投诉,向环境保护部门或新闻媒介或通过区长热线、市长热线等投诉,反映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不满,有的提出制止污染或索赔要求。
不管怎样,从总体上说,不论是排污企业,还是生活在污染源区域的居民,都对排放许可证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对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感到怀疑。
3、政府需求不足。政府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度。政府需要制度来维护秩序,而制度又需要政府加以完善与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与制度间并不是系统平衡的,有时政府可能会出于主观上的原因,对制度建设本身显示出需求不足。在环境保护领域,相当多的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制度缺乏需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没有直接自身利益需求。刚一开始发放排放许可证时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一般每本收取20到30元不等。成本费中应该既包括印刷的成本费又内含发放的劳务费,而现行规定不能收取此类成本费。这样,不仅许可证印制的成本要由环境部门内部承担,而且连劳务费也无法获取,对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失去了发放许可证的利益冲动。
二是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官员升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将经济建设作为其中心工作,只有到“九五”时期才将可持续性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的一部分,不过与经济建设相比较,还是处于主流与支流的关系。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制度安排,凭借其较大的影响力左右着政府收入与分配状态,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机配置效率。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种以经济效率为中心的制度安排创造的机会大大超过因创造这些机会而支付的单纯经济成本,则被认为提供了净利益,而不考虑环境成本,或忽视环境成本。相反,由于保护自然环境,而没有出现经济的有效发展则被认为是引起了净损失,在经济发展中往往处于劣势。在评价政府管理行为时,众多政府较多地注重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生活水平程度。据统计,乡镇企业在温州市工业经济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1997年全市乡镇工业总产值达819.2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1242.40亿元)的65.94%.[12]这对温州市政府来说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财政税收来源高度依赖乡镇企业,没有乡镇企业的发展,就无法保证政府管理所需庞大开支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往往又是污染大户,影响当地水、气资源环境。如果一旦关停大量污染企业,对当地税收会有较大冲击,而且对当地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也会有负面影响,这是地方政府所不愿看到的结局。从这方面观之,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所采取的被动消极态度不足为怪。
其实,在一级政府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不可相提并论,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环境保护部门出于职能动机的推动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治理污染,但一进入一级政府层面,阻力就会逐渐增大。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关停并转的权力在一级政府,而不在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能够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由于限期治理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而且还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排污单位影响较大的,法律规定了较具体的报批程序:中央或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中央或省级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一般来说,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污染有强烈的职责意识,但一级政府可能会过多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官员升迁的因素。[13]因为,在中国政治权力安排过程中,越来越反映出一种趋势,那就是地方政府官员的提升与当地经济发展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地方经济发展了,地方官员升迁和进京做官的机会就会增大。这是中国地方政府从传统的“服从中央型”向现代“政绩显示型”转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而且,环境保护部门在一级政府组成部门中的排名相对较后,其行政地位不高。在中央政府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部门,不少地方政府环保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排名序列中也较后。温州市政府有45个局级机构,市环境保护局列15位。一级政府对环保不够重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地位较低由此可见一斑。鉴于一级政府掌握着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的批准决定权,所以水污染严重而得不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回潮的,其责任更多的应该在一级政府上。也就是说,政府需求不足的主体首先应该是一级政府,其次才是环境保护部门。
(二)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制度变迁的供给依赖于制度设计的“成本”以及寻找可选择目标的知识基础。设计制度的政府,尽管环境保护意识观念在逐渐增强,但在制度安排上仍缺乏周全的思考,甚至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上的某些缺陷,使整个制度出现较多的弊病,无法在实际执行中产生出高效率。
1、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态与环境污染程度存在着较大差别,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一刀切,只能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涉及到非常具体的细节。现较突出的问题是,能够对各项具体制度安排产生较大影响的基本制度没有从法律法规上得到保障。《环境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许可证制度。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这可以理解为是排放许可证的低级形式。[14]1990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1年)中规定:“对企业发放或更换‘排污许可证’时,对其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核查监测合格,否则,不予发放或更换。”国务院于1989年批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显然,国家法律法规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但作为行政规章的规定还是有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总《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在该办法中第一次把“排放许可证制度”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提出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开发区污染物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与集中治理。在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对开发区内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合理分配,并积极推行排放许可证制度。直到2000年3月,国务院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上才有新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不过对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不像《固体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15]这样,就产生两大问题,一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二是对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步骤与措施。国家立法主要针对的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的操作性与有效性显得差一些。而且,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来说,仅有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行,应该有地方性法规来保证它的实施,以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力度。目前,省一级有关许可证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
2、配套的技术规范供给不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通过制定相应配套的技术规范来实现。如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就涉及到大量的技术规范;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与规划布局空间距离有密切关系;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与受纳水体不同,对技术标准要求有别[16].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单一性的技术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相配套性的技术规范有机衔接的较少。环境保护制度这方面技术规范供给的不足,容易产生执法上的随意性和制度本身的不严密,使环境保护制度缺乏操作性,易使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在实践中无从着手。
3、排污收费标准供给不足。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治理设备运行费用,远离经济价值规律,失去经济手段的惩罚作用,不利于对污染的有效控制。
4、政策规范供给不足。为了有效抑制污染恶化,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严厉的管制办法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另一方面应制订配套政策规范,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环境保护产业或企业,实现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与高效利用。目前,政府对环保产业或环保产品生产企业支持与扶植不够,又无法做到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反映出政策规范供应的严重不足。
三、对策措施:政府管制、市场机制与公民社会有机一体
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问题,政府应该健全法律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通过经济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核算,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完善排放许可证制度,同时,要加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通过有效手段调动社会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当然,仅仅凭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单一因子无法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使政府管制、市场机制与公民社会三者的有机合作,才能从源头、源流和终端三者上真正解决水污染物排放问题。
(一)健全法律规范
为了提高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权威性,加强制度的严肃性,应由国务院颁布《排放许可证制度条例》,对有关重大制度作出具体的安排。地方尤其是省级政府或省级人大也应制定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制度条例》,以规范本区域内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二)制订严密而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1、针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差别政策。对大中型排污企业,政府可采取提供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措施支持它购置自动监测设备,尽量购买性能稳定、监测准确的设备。对小型排污企业,政府可采用区域排污集中处理的办法,如平阳水头镇兴建的大型污水处理中心,集体分摊相应成本。同时,考虑到小型企业的排污量和浓度的测算存在着不稳定的情况,环保部门可以模拟体育比赛常用的兴奋剂检测手段-“飞行检测”进行监测,以体现公平性与公正性,一旦查实有关排污企业有超标超量排放的,应加重处罚。
2、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环境管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承担成本的原则,这些污染者应该支付由它们的污染而产生的额外处理成本。对排污单位一定要在经济上采取严厉的给付政策,提高排污收费,尤其要提高超标超量排污的收费,使环境污染成本逐渐做到内部化,使排污终端制度安排有所成效。[17]
3、实行有偿且限额发放排污许可证。对自然环境而言,污染单位越多,对环境的破坏作用越大。政府既然在排污的终端规定了相关的收费制度,那么在排污的始端也应该作出限制进入的安排,以保护环境不受过多污染单位的侵扰。这种限制进入制度安排可以体现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偿且限额发放上。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制度安排,使排污许可证从一开始就内含价值,获取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成本代价,而且获取时也不是无限获取,应该有限发放。这方面可以参照城市出租车运营投放数量限制办法,用竞拍方式来决定其价格。
4、探索排放许可证的交易制度。既然排放许可证是一种排污权,那么,它也就是一种产权,就可以按照市场法则进行转让或拍卖,政府只能在制定交易规则上加强管理,没必要在排污权的交易价格上进行干预。排污权的“成交价格必定界乎高成本与低成本之间,这样的价格必定能被双方都接受,而且双方都通过排污权的交易获利。所以排污权的交易不必由政府从中撮合。”[18]目前,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同美国环境保护基金(EnvironmentalDefenseFund,USA)合作,在辽宁省本溪市和江苏省南通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试验。杭州市也有意向进行这方面的试点。由于排放许可证发放时没有收取资源使用费,这样,许可证交易后所得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这实际上涉及到资源初始分配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排污单位获取排放许可证后,就获得了它的所有权,因此,交易后所得应该归属出让方;另一种观点认为,排放许可证发放是资源配置权的发放,通过发放活动,使排污单位优先拥有了资源,但排污单位拥有的仅仅是资源的使用权,不是资源的所有权。鉴于排污单位在领取排污许可证时没有付出任何初始的成本,因此,交易后所得应该归排放许可证发放的政府所有,交易后所得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浙江金华某县级市于2000年下半年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一化学工业公司欲购买一化工企业的排放许可证,其价格是每吨排污量为5万元,共6吨,计30万元。由于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调整,再加上交易后所得归属棘手,一下子难作决断,这一交易行为只得作罢。可见,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已经在迫使政府管理部门尽快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放许可证交易之路,妥善处理好许可证交易所得的归属问题,从而产生既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加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资金,又能使许可证转让方有利可图,启动市场的逐利动力,促使市场发展活力的效果。
(二)确立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致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19]这一段话告诉人们,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尽管有其积极作用,但其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副作用。实际上,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作用也是特定的,不是无限的。市场机制只能发挥经济本身的作用,无法解决人们观念的调整与弥补排污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缺陷,再加上环境资源公共物品与行为外部性两大特点,市场价格只能反映局部性私人成本,不能充分反映全部整体性成本,这样,导致经济行为失去制约,产生市场失灵。
为了矫正两者的不足,需要充分发挥公民社会能动性的参与特点,加强对环境污染单位个人和群体的监督,利用公民社会的自主力量,确立起公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弥补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的不足。
这方面的监督制度随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已经在部分城市中逐渐形成。如浙江富阳和杭州先后于2000年、2001年开展环境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制度。根据杭州市环保局2月12日的有奖举报通告(第一号),市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踊跃。据最新统计,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已接到举报电话279件,属“工业企业水污染有奖举报”范围的有23件,已查明18家单位为污水超标排放,处罚金额总计约37万元,已有10位举报人领取了1000元的奖金。[20]考虑到政府管理人员少和管理手段的局限,无法及时了解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同时,公民关心公共事务需要时间、精力甚至包括金钱上的投入和开支,因此,推行有奖举报制度有利于解决政府管理不力与公民参与不够之间的矛盾。通过这一制度进一步促使公民关心环境保护,关心社会,提高公民自治与自律的能力,弥补政府治理不足,推动政府积极主动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总之,通过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考察,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制度是一项政府管制制度,它可以在适度的范围内获取最大效果,但这种效果是有限度的。可以说,不仅是环境保护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而且政府管制本身也有失灵的地方,甚至这种失灵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严重和更可怕。这就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本身的力量来弥补政府管制的不足。事实已经有力地证明,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最终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凭借社会力量,即通过公众群体的努力,才能使环境保护真正发挥出社会自主的力量。环境保护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职责,同样也是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监督污染单位的排污行为,督促政府采取措施使排污单位做到污染成本内部化。
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努力,并且实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措施,才能使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趋向成熟。
注释:
[1]本课题是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资助的“政府体制改革”研究项目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此特表谢意。感谢茅于轼、郑易生、时和兴等先生对本文的初稿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
[2]徐家良,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Email:xujial@
[3]本报告对调查地所进行的仅仅局限于制度实施有效性的分析,并不包含对调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优劣评价问题。
[4]祝兴祥等编著:《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5]这里暂且将与发放许可证不同名称的发放注册证的金华、嘉兴列入不规范分类中。规范是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正常发放许可证的,包括临时许可证,若有一年没有发放,就算不规范。
[6]王灿发编著:《环境保护四法一条例诠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0页。
[8][美]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3页。
[9]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10]“五小”指小制革、小电镀(小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
[11][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决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78页。
[12]温州市199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温州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经济损失研究》专题之二“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研究”,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1999年12月)。
[13]瑞安市1999年限期治理时,准备关闭三个电镀企业,但上报到瑞安市政府法制局后迟迟不见回应,最后不了了之。
[14]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环境与发展研究室编:《中国环境资源政策法规大全》,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9页。
[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规定,“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金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金华江流域水环境季节容量的研究”(总量控制研究课题鉴定、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验收材料之四),1990年5月。
[17]茅于轼:“造路用地和排污付费”,《中国21世纪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琼斯基金会、天则经济研究所,1999年9月。
[18]茅于轼:“排污权交易”,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网站,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