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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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1

关键词:明清商业;帝制体系;帝制农商社会

DOI: 10.16758/ki.1004-9371.2016.04.007

明中叶以后,商业呈现繁荣发展态势,相关研究颇为可观。同一时期,帝制权力体系虽然经历王朝统治更迭,但基本统治功能长久持续,在康雍乾时期出现“盛世”,其间皇权统治与官僚政治基本架构甚至出现强化局面,此点大致为学界公认。设若前述两点各自构成基本事实,二者之间关系,即明清时代――这里主要指明初至之前时期――的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必须深入考察但却未经透彻讨论的问题。

国内外学术界的大量研究,或显或隐地把明清商业发展视为明清时代中国的既有社会体制、形态――无论将之称为“封建社会”与否――向某种具有“现代”意味的社会体制、形态演变的主要动能――无论是否采用“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概念。然而很有可能,明清商业在发展中与帝制体系融通,形成了一种相互契合的格局。否则,为什么在明中叶商业呈现发达状态约100多年之后,会出现一个为时一个多世纪的帝制体系强化与商业继续发展并存的康雍乾盛世呢?可能,明清时代商业的发展,在具有一些冲击、溶蚀既有社会制度、关系的作用之外,在总体上也具有强化帝制体系的作用。如果是这样,明清时代商业发展必须与帝制体系功能状态结合起来考察,才可能显示出其真实的社会与历史含义。进而,如果明清时代的商业已经包含了一些现代性要素,这种要素也会因为与帝制体系的契合关系具有了别种前景与功能。楔入了商业“现代性”的帝制体系不可能是完全抑制商业的,国家权力会介入商业,商业也会渗透到国家权力体系,社会精英的群体内涵会发生改变,从而衍生出一种保持帝制结构同时又包容商业发展空间的帝制农商社会。

整个问题需要通过大量实证考察来做出肯定的判断。学术界对相关的许多史事,已经做出比较扎实的研究,亦有一些实证性研究尚待深入、细化。本文尽量将学术界相关研究与前面提出的基本问题相互印证,梳理出所涉基本事实和问题系列的范围,对尚未澄清而于本题具有重要性的论题做出尝试性说明,并尽量提出关于前述基本问题的尝试性解释框架,以为今后具体考察及综合分析的基础。

一、商业是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

明清时代商业发展与帝制体系强固长期并存的现象提示,商业与帝制体系可以实现长期共生关系,商业发达实现的社会财富增殖,也可以成为帝制体系强化与延续的基础。这种现象本身是显而易见的,但其背后的历史逻辑,其所以如此的原理,可能触及关于商业特性的惯常理解,还需要重新揣摩。

商业从交换关系基础上发展而来。人类社会一旦出现社会分工,交换关系就可能发生。交换关系常态化就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专门化的领域,从而出现商业,从事该领域活动的人就可能成为商人。因而从逻辑上说,商业是人类文明早期就可能发生的现象,并不构成与农业基础或农业文明对立的社会成分。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在古典文明形成之前就发生了商业。中国商代与周代前期,似乎商业与商人受到政府控制,所谓“工商食官”,其程度如何,是否在官府控制之外没有民间商业与商人,尚待澄清,但商业在该时代肯定已经成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门类。结合当时货币流通的大致情况,和对外部贸易的迹象看,绝不能排除商业存在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可能。基于商周时期已经存在的商业、货币流通基础,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已经肯定地成为中华文明共同体经济系统中的重要门类,商人已经被列为上层贵族以下“士农工商”四个主要社会人群之一,不仅已经存在临淄之类较大规模的都市市场,而且各政权体系之间的贸易已经经常化、规模化,多种货币流通,并出现了陶朱公、玄高、吕不韦、巴寡妇清之类并不归属于官营资本系统的大商人。在帝制时代之前,中国经济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然的农业“自然”经济体系。即使农本原则不断被统治者强调,但商业的必要性已经明显体现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中。这其实意味着,大规模的农业文明系统内部,不可能没有商业。

春秋战国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以王制变为帝制收场,其背后的结构性因由中,应该包括商业贸易发展对更大市场体系诉求的因素。因而,秦统一之后,立即推行车同轨、统一度量衡与货币之类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实现大空间国家控制。但此类举措,在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同时,改善了全国交通系统,为大规模物流和商贸活动提供便利。帝制体系既便利了商业系统的发达,也需要商业实现懋迁有无,乃至增加财政收入,甚至需要商业来文化的整体性。这种结构性需求的力量,超过地方势力为保持割据或半割据利益而维系地方壁垒而做的努力,所以地方性的旨在与外部隔绝的经济政策,总是难以持久。帝制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集中行使的权力。权力集中必然带来人口集中,大量集中的人口一般会带动城市形成。帝制时代的城镇,虽然常与行政设治、军事驻扎有关,但一旦人口聚集,便有商业兴起。所以帝制时代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都市的繁荣。都市不能自给自足,必须依赖乡村,也必须依赖市场,呈现城市与乡村互补、国家与社会相需的结构关系。抵至帝制时代后期,由地方集市及远近贸易推动而至繁荣的纯粹商业性城镇比例大增,但并不独立于帝制体系之外。

帝制体系既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两者的比例,肯定是农业为主,商业为辅,但商业所占比例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尤其是明中期以后,海外贸易在国际化航路开通之后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商业发展就取得了一种全球性背景,超出前代的范围、规模。帝制国家尽量将之纳入自己的管控范围,其间既有压制,也有推动,要在能够从中汲取利益,其统治的基础也因而更大程度上超过农业经济而着落在农商综合结构上。

二、对明清时代国家商业政策的基本判断

商业既为帝制体系必要的基础之一,又是一种比农业带来更多社会流动性因而增加社会控制成本的经济成分,控制商业就成为帝制国家政治考量中一个不断带来困扰的话题。通帝制时代,始终存在“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言论和政策表现。然而,历代政府商业政策虽然不同,但如果把《史记・平准书》、《史记・货殖列传》,与后来历代“正史”的“食货志”排比起来,看不到根除商业的政策,政府总体而言是商业发展的受益者,也没有一个政权是商业发展所颠覆的。从演变的趋势看,政府对于商业的控制,大体由严格转向宽松;政府对商业的依赖性,大体趋于提高;商人的地位,大体由特殊受限制人群向普通庶民转变,至明清时期,甚至一定程度地与士绅混合;商业活动的时间与空间限制,趋于消亡。

明清时代农业依然是社会经济的第一基础,农业人口依然是帝制国家统治的基本对象,所以“重农抑商”的言论与政策表现都依然存在,在某些特定语境下甚至表达得很激烈。但是“农商皆本”的言论已经表达得很清晰,并且愈来愈成为朝野共识;“利商”、“惠商”而非“抑商”,成为国家政策的基调。如明朝大学士张居正指出:“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1王守仁说:“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则一而已。”2此类言论在明中叶以后,比比皆是。

明朝初年,曾颁布一系列与商业相关的政策,其中有被误读为抑制商业政策者。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曾谕户部:“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天下庶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3明代“游食”,并不等于经商,“庶民各守其业”包括商人继续经商,并非禁止人民经商。其他如初入商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坐贾需在营业地占籍等政策,都是从稳定社会成员职业、地域性征,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角度出发的政策,具有抑制商业的实际作用,但并非以抑制商业为最终目标。其次,明初商税并不沉重,大致三十税一,同时对军民婚丧嫁娶丧祭所用物品及舟车丝布之类免税。明中期以后,商税名目增多,收税机构增设,税率也有所提高。不过,万历中期矿监税使四出,盘剥商民现象,是出自皇权滥用,并不体现明代基本政策,所以遭到朝野一致反对,并在万历帝死去后立即终止,故在将万历皇帝派出矿监税使作为明朝抑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其复杂性。通明一代,商税趋于由轻到重,但商税总额与社会商业总规模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万历初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赋税负担更大程度地落实在土地上面,使得一些富商大贾以“无田而免差”,规避大量赋税负担。

陈支平、林枫认为,“明代商业税制已基本实现了对不同商业领域、不同商品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4他们以明万历时期数字为中心,综合明代盐茶税、市舶税、狭义商税即盐茶、市舶以外的国内商品通过税与营业税进行统计,判定每年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约344万两。当时夏秋两税年收入折合银两计算大约为22217358两,农业税以两税为主,但尚有其他,商税在政府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15%。而且,商税中计入的盐茶税为专卖收入,狭义商税所占比例更小得多。清朝稳定以后,海关等收入大幅度增加,年商业税收在19世纪末达到5750万两上下,相当于万历商税收入的16.7倍。1

相对于商业规模,明代商业税率偏低而非偏高。这种情况,一方面表示明朝政府财税观念仍然盘桓在农本经验之中,没有调整明白;另一方面表示明朝政府并无意于通过高税收压制商业,使之难以发展。清朝人口大幅度增加,商业规模也较明代更为庞大,而且朝廷随着商业税收增加而日益看重商业税收在政府财政中的地位,相应管理制度也从涣散仅取其大意转向精细严格。

明清外贸政策,曾经多受诟病,被一些学者视为“闭关锁国”。然而近年大量研究表明,此种认识,夸大了该时期的封闭性。综合官方、民间、海路、陆路贸易趋势,并考虑到明清时代前所未有的全球贸易对中外经济往来的影响,应视为“有限开放”更为贴切。2

三、白银货币与金融体系缺失

商品经济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帝制国家控制商业的手段,除了超经济强制性的法规――如界定商人社会地位、户籍及垄断个别生产与交换部门等之外,最重要的手段是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体制。中国帝制时代大多数时期,政府控制货币的制作、发行、各币种比价。政府对货币的一般控制,包括统一货币和控制货币供给量,对于维系市场秩序关系甚巨。这是帝制体系与商业长期共生的基础之一。但货币既被政府权力牵系,更由经济本身左右。即使集权专制的政府,也不能完全控制货币运行。一般说来,商品经济愈发达,货币运行控制的复杂性愈高;市场开放性愈强,政府对货币的控制力愈弱。明代以前,铜钱、纸币、白银皆已经作为货币使用,但相关的理论皆不甚透彻,很大程度上处于经验的水平。明前期参酌前代经验和政府需求,试图以完全由政府发行的纸钞作为主币,以铜钱为辅币运行,通过货币较大程度地控制社会财富。此种企图,盘剥社会的幅度过大,遭遇市场和社会抵抗。各种诉求博弈的结果,出现白银为主币、铜钱为辅币,伴随政府强行保持的少量纸钞有限法偿的局面。政府在货币流通领域地位的弱化,实际上部分消解了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强控制,扩大了市场本身的自由度。稍后,大量域外白银进入中国,逐渐成为主要流通货币。3

贵金属货币一般比铜币能够支撑更活跃的商品经济。但是明代的白银货币不是政府发行的,而是以银块的形态作为流通货币进入市场,所以,白银在发挥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的同时,通过摆脱政府铸造与发行过程,严重瓦解了帝制国家对商品市场的控制力。这其实是明代商品货币经济长足发展但明朝统治并没有从中汲取到巨大效益的主要原因。明朝政府难以通过货币发行调控货币供给、物价,更难以运用通货膨胀手段实现借贷或者隐性收取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主要是增税,或者通过裸的掠夺,于是明朝迅速彻底失去社会支持。4明朝后期的财政危机,乃至明朝的崩溃,与此关系甚大。5中国帝制国家体系通过各种中央集权机制实现社会控制,然而在明中期市场经济大幅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当口,政府失去了调控市场的最重要手段,因而也就失去了操控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明朝的瓦解,是雪崩式的。当时试图挽救明朝统治的士大夫绞尽脑汁,不惜牺牲生命,但既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实际上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手段。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是最基本的金融运行内容,如果此种运行扩展到信贷、资本融聚、投资,就能构成功能比较充分的金融体系。发达的金融体系是发达的商品市场经济必备的经济结构条件。明代后期,个别地区出现了票号,但局限在个别商户的信用汇兑活动,资本融汇的功能尚未展开,远没有覆盖全国,与货币发行、流通、回笼的关系更为遥远。发达的金融体制需要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来保障,而提供和保障法律秩序的是国家,对于以中央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帝制体系而言,更是如此。明代国家,未能掌握主要货币的发行权和流通控制,也就不具备金融运行的能力,但又受到货币、金融状态的重大影响。明代货币、金融体制功能状态,滞后于商品市场本身的发展。从这一角度说,明代后期的帝制体系不仅远不具备现代国家的功能,而且与社会经济处于深刻的矛盾状态。

清代前期依然保持称量白银主币,铜钱辅币体系,并没有发行纸钞,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似乎平稳,晚明梦魇般的财政危机也在清朝的秩序重组过程中逐渐化解。此间关节何在,迄今未见透彻说明。尝试思考这一问题,至少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首先,国家财政状况与特定政府关联,清朝虽然接继了明朝的统治地位,但作为一个曾经与明朝并存的政权,清朝从明体系外部控制明朝权力体系,并非完全从明朝体制内部生长出来,这使得清朝并未完整继承明朝的财政,而是重建财政。其次,清初财政实际处于战时体制,承平时期合法政府维系社会均衡及财税负担合理性的种种掣肘对于刚刚入关,挥军南下的清军说来并不重要,可以采用掠夺、强征的手段满足需求而将其社会后果留待政权抵定之后再加处理,战利品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第三,清朝版图扩大,人口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也有所扩展。第四,明朝中央财政收入最大支出是北边军费,此项开支在清代已经消失。第五,清初在晚明临时加派基础上开征赋税,虽有所蠲免,但并没有恢复加派前的赋税标准,而社会渴望秩序,造反的社会能量已经在晚明农民反叛中释放,较高赋税额度在社会秩序重组过程中被社会承接下来。第六,清朝将商业税收体制精细化,商业税收大幅度增加。第七,社会稳定之后,生产水平和社会财富总量提高。第八,造成明朝政府维系东南沿海防卫主要开支,并造成抗倭援朝战争巨大开支的倭寇消沉,日本进入闭关锁国状态。第九,清前期政府行政能力高于晚明政府。

这些情况,与可能尚未纳入考虑视野的其他因素一起,足以使清朝不至于落入晚明政府财政危机的泥潭,但并不意味着清朝对于货币、金融体制实现了根本不同于明朝的掌控机制。清代作为主币的白银依然是称量形态,民间金融业的萌芽比明代明显,但依然没有覆盖社会经济体系,与流通货币若即若离,政府信誉与普遍社会信誉也没有成为其运行基础。这种问题在清前期因为政府赋税收入总量的大幅度增加而没有威胁清朝统治。但到19世纪以后,使用称量白银为主币而没有货币的体制就成为现实的大问题,成为西方殖民势力瓦解中国经济系统的一个便于操控的杠杆。不发达的金融体制也为外国银行进入中国提供了一个软肋。

如上从金融货币角度观察,表明明清时代帝制体系虽有专制性政治权力,具有对社会的巨大统治功能,能够为商品经济提供一般性秩序环境,但是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左右社会经济,也没有完全顺应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诉求,且与商品经济发展在若干领域形成具有矛盾性的关系格局。

四、权力与市场――政府的商业参与

如前所述,明清时代的帝制体系对商业依赖性趋于增强。这促使帝制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商业,以求实现较为有效的控制,并从中尽量获取较大收益。帝制国家从来不是商业活动的袖手旁观者,也没有仅仅充当维持秩序和收取赋税者的角色,而是在提供商业一般秩序环境的同时尽量将商业纳入帝制权力控制架构,在控制中尽量实现政府、皇室及权贵阶层利益最大化。帝制国家最大规模的商业介入在食盐领域。明清两朝都继承更早时期已经形成的传统,垄断食盐生产与销售。盐是自然物,食盐是人类生产的产品,又是生活必须品,其生产局限于若干特殊自然环境区域,绝大多数人口无法用“自给自足”的方式获取食盐,必须通过市场来满足食盐需求。所以,食盐本来是最易于市场化的产品,是市场发展的一个助力。同时,食盐具有产地有限、易于控制的特点,任何势力控制了食盐产销,就控制了大量社会财富,同时可能借此强化社会控制。明朝不仅严格控制食盐产销,而且连食盐生产者――灶户或称亭户也严格控制起来,以特殊户籍使之世代承袭,以官产、官收与特许商人运输、指定区域销售方式经营。明朝甚至把食盐垄断作为一个工具,来实现西北边地开发和军事防御的手段。明中晚期以后,朝廷对食盐产销的控制增加了一些灵活性,实行纲法,但食盐产销仍在朝廷掌控之中,并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收入。清代重建食盐专卖制度,主要通过控制盐产量、销售地、销售量、特许销售的方式运行,食盐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但政府的总体控制依然稳固。帝制国家在以超经济方式控制盐业基础上,操控食盐的市场运行,其重要手段之一,是与特许盐商合作。此类商人从政府包买食盐运销特权,通过分享政府垄断权益获取巨额商业利润,同时把食盐营销收入的一部分提供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从食盐产销角度看,明清政府与大商人群体是利益相关者、合作者。明清时代资本最雄厚,在市场经济中获利最大的商人其实正是此类与帝制国家合作的盐商。明代势力最大的徽商、晋商都涉足食盐销售。1清代的大商人也以特许盐商及行商为最凸显,皆以与帝制国家合作为基础。这些商人与政府的合作瓦解,其显赫地位也就消融于无形了。

盐业以外,帝制国家直接控制的还有对边缘区域的茶马贸易。茶在内地供应充足,且虽为人民生活重要消费品,但不是必需品,在周边游牧民族生活区域则是生活必需品,因而成为帝制国家调控与周边游牧民族关系的一个杠杆。马是明朝需要从边疆区域补充输入的军用品,要用以茶为主的多种内地产品与边疆区域交换获得。政府对茶马贸易实行垄断,同时利用垄断权调动、利用商人参与来落实政府的茶马贸易政策,其间国家与商人的合作关系,与在食盐领域的格局异曲同工。

明代牙行主要是民间商人,经营商业中介和停居存储或者包购分销业务。此类商人在清代依然存在,同时因为海外贸易规模扩展和指定口岸外贸体制及贸易必须通过行商处理的制度,促使一批外贸商行利用与帝制国家体制的合作关系而优先发展。此类商人拥有政府专门委托的涉外贸易处置权,半官半私,体现出更明显的帝制国家与商人合作的精神。在所有官商合作事务中,官永远处于主导地位,从而明清时期商业领域的很大一部分,其实处于政府控制之下。其间自然会发生诸多官府或官员盘剥商人的情况,但权力与商人合作的基本结构并不因此而改变。

明清政府还控制部分生产机构,如官办铁冶所、官营织造局、御窑、官资矿业等等,皇室和政府建筑工程大量招商运行,大批皇室与政府物资采购佥派或招募商人运行。这些都是帝制国家与商人、商品市场常态化联系的机制。

明清政府皆会向商人出卖一些功名、政治权益甚至官职,以调动商人向政府输送所需的资源,一般称为捐纳。明代捐纳主要在特殊情况下实行,清代捐纳则常态化。这实际上构成了商人与帝制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性纽带关系,也构成帝制国家卷入市场的一个途径。

此外,明清贵族、官僚大量涉足商业及与市场交换关联的农业生产。明朝建立之后不久,政府即涉足建立塌房,为往来客商存储发卖货物提供便利,借以管理商业秩序,并从中牟利。后来出现官店、皇店。中间虽有整饬,但迄于明末,并未消除。2清代皇室、贵族、官府资本商业运营比明代更为发达。

由于存在前述种种情况,审视明清经济结构的时候,不应将帝制体系与商业、市场、商人做两元对立观,更不可以为二者之间为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二者盘根错节,构成明清商业秩序环境、商业特性、国家功能,以及社会形态演进前景的复杂结构性基础。

五、商业制度环境与商人社会空间

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对商人服饰做出限制性规定,其中肯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的含义。明代后世皇帝不能更改祖制,并未删除该项法规,但实践中并不严格推行。清代沿用明朝基本法律,在其基础上另制种种则例,作为法律行使。其中,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间编制的《钦定户部则例》涉及商事尤多。明清时代,商人不得穿着绸缎绫罗之类条款,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但是,《大明律》中许多条款在明中期以后就已经不再构成社会行为法则。明中叶迄于清末,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的现象。有学者对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行总体考察,认为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地位归属于庶民,并非处于被歧视或被排斥地位。1清朝对商业于帝制统治关系之重要性的了解超过明朝,商人与权贵关联也更为深切,商人法权地位更非低于庶民。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如明初规定有“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2清顺治八年(1651年)上谕吏部:“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困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令各关只设官一员,添设者悉行裁去。3康熙五年(1666年),令各地将应征商税额数刊于直省商贾往来关口孔道木榜,“遍行晓谕”,防止官员自行加征。4雍正时期曾对这些政策再加重申。其后历朝也曾屡次申明对官吏敲诈商人的惩罚措施。5商业交换领域发生纠纷,民间自行调解不成,一般要诉诸司法解决。明清政府承认商人合伙经营的权利及商人在民间融资的权利,这是明清时代诸多资本雄厚的商帮存在与发展的制度环境。明清政府也承认商人为商业经营目的而结为社团的合法性。从明中晚期开始出现商业性会所,到清代大批商业、手工业会所发展起来,其制度环境大致保持一致。6

明清政府权力在维系比较平稳的商业运行秩序同时,也会发生干扰商业的作用。其突出表现,包括官资本直接进入商业构成特权经营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政府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严格控制,政府对矿业很长时期的垄断,政府对外贸过于严格的管控,税收标准公平性的欠缺,以及权力腐败造成的官吏对商人的敲诈与盘剥。所有这些,都没有使得明清时代商品经济窒息,但市场也从来没有能够获得完全依照经济规律运行的环境,没有达到普遍公平的境况。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明清已然存在的商业契约精神,始终受到权势原则的挤压,并未成为支配商业运行的普遍价值体系。

除了明朝初年一段短暂时期以外,明清时代商人的社会活动是基本自由的,商人身份的改变也取决于商人本身,而非为超经济权力所固定。基于帝制体系构成商业发展的一个恒定的强大权力架构,以及商人身份相对自由的属性,明清富有商人普遍倾向于借助财富力量融入士绅阶层。结果出现商人上层与士绅上层合流,商人家庭普遍谋求成员入仕以实现权力与财富兼得、以权力保障财富的倾向,并保持着对土地经营的兴趣,这又造成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社会人群。清初人屈大均描述称,广东地方“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民贾于官,官复贾于民,官与贾固无别也,贾与官亦复无别。无官不贾,且又无贾而不官,民畏官亦复畏贾。畏官者,以其官而贾也。畏贾者,以其贾而官也。”1沉浸在与权势与财富融通的社会环境中,明清时期商人,并没有表达出独立的政治诉求。适应帝制体系而不是改造帝制体制,是他们的基本选择。

明中叶以后,商业总体趋于发达,不仅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而且其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皆为社会体制与文化所承认。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相互需求、支撑的结构。明清帝制国家始终参与商业,其程度趋于加深。帝制体系与商业繁荣之间的基本契合,提供了明清商业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扩展了帝制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商业税收无论绝对数额还是在整个政府财税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趋于增加,因而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明清商人也在这种环境中演化,与帝制体系交融,呈现出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然而,此种契合关系的另一面,则是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国家体系控制范围,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明清时代这种商业与帝制体制契合发展的复杂局面,与一般所说的早期资本主义体系虽有若干相似处,但并未进入同一轨道。

1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9页。

2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25,《节庵方公墓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41页。

3《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4 陈支平、林枫:《明代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与税额》,《明清论丛》(第一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第396―413页。

1 陈支平、林枫:《明代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与税额》,《明清论丛》(第一辑),第396―413页。

2 参看赵轶峰:《论明代中国的有限开放性》,《四川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赵轶峰:《清前期的有限开放――以贸易关系为中心》,《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第6期。

3 关于明代白银输入及其作为货币行用的情况,参看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与明朝兴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395―413页;万明:《中国的“白银时代”与国家转型》,《读书》,2016年第4期。

4 参看赵轶峰:《明代白银货币称量形态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含义》,《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5 参看赵轶峰:《论明末财政危机》,东北师范大学1984年硕士学位论文,载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32―277页。

1 参看范金民:《明代地域商帮的兴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2 参看郑克晟:《明代的官店、权贵私店和皇店》,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3―184页;韩大成:《明代的官店与皇店》,《故宫博物院院刊》,1985年第4期。

1 参看常文相:《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古代文明》,2013年第4期。

2 刘惟谦等:《大明律》卷10,《户律・市廛・把持行市》,《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84页。

3《世祖章皇帝圣训》卷5,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36页。

4《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2页。

5 参看张海英:《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以政府的政策变化为视角》,《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2

笔者以2009-2013年全国及各省市历史高考试卷(见表1)中古代中国商业史的试题作为分析对象,尝试着探寻试题及相关教科书知识的学术背景,据此略谈“古代中国商业经济”专题的复习方法,以就教于广大同人。

表1 2009―2013年全国及各省市高考试卷数量

商业史是中国古代经济史考查的重点。据笔者统计,在五年高考的选择题中,商业史占古代中国经济史考题的一半以上。(具体数据统计见表2)

表2 2009―2013年中国古代经济史选择题题量统计(单位:题)

非选择题中每年都有试卷考查古代中国商业经济,其中2010年最为集中,在全国15份高考卷中有9份考查古代商业经济。2013年,浙江卷首次出现古代经济史的非选择题,考查明清江南经济发展。商业史作为中国古代经济史考查的重点,这种现象并不偶然。它既说明了古代商业经济是古代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经济的重要现象,也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史学界对古代商业史广泛、深入、持续的研究。

一、依托古代商业经济的通史研究,建立知识结构

古代商业史内容丰富,在历年高考中涉及的知识点较多。笔者对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做了大致的分类统计(见表3)。在非选择题考查中,知识点主要涉及唐、宋、明、清的抑商政策、专卖制度、市镇经济、海禁政策及对外贸易、商业经济与社会文化等内容。

表3 古代中国不同时期商业史选择题考查知识点分类表(单位:题)

通过上述对高考试题的粗略统计和对古代商业史研究的初步了解,推知古代商业经济考查的特点大体包括:涉及面广;重点突出;体现专题史研究的“通感”;考查内容涉及的都是学术研究相对成熟的领域。

建立知识结构是我们兼顾点面、形成“通感”的常用复习方法之一。建立怎样的知识结构才能让学生的复习更接近于高考要求,这是一个问题。鉴于高考试题一般都有一定的学术背景,笔者依托古代商业经济的通史研究,建立《古代中国商业经济》专题的知识结构。

有学者研究指出,商业史的内容应包括商业发展、商人阶层、商业政策和商业思想四个层面。其中“商业发展”的内容最为丰富,包括发展状况、城市经济、商业组织、商业活动、贸易发展、商品流通等等。此外,商业经济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经济、社会现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1]高考试题考查的内容基本上覆盖了上述四个层面,又以“商业发展”和“商业政策”这两个层面的考查为重。还有学者研究认为,古代商业经济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发展。[2]人民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必修二《古代中国商业经济》(以下简称“必修二古代商业经济”)所介绍的主要内容正是这三个时期。根据上述分析,勾画知识结构框架图如下:

这张结构图,以古代商业发展的三个重要时期为时间线索,把“商业活动”、“商业政策”和“商人阶层”作为知识点分类项目,结合教科书内容又可以分成若干子项目,这构成了古代商业经济的“内环境”。其“外环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每个时期商业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影响;二是明清经济与同时代西方近代经济的比较、明清经济与近代中国社会的联系。必修二古代商业经济的知识略显散乱,建立知识结构并不容易。笔者结合学者们对古代商业史的研究和教科书知识,提出以下几种整理知识的具体方法。

1.“散”的知识要“合”

以“商贸活动范围”这一项的知识整理为例。《古代中国的商业经济》一课中写道“汉代商运活跃,史书中有‘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的记载”,商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在《古代中国的手工业经济》一课中叙述了汉代“丝绸之路”的史实,由此可知商品流通范围通过丝绸之路扩展至西亚和地中海地区。该课还介绍了唐宋时期的“海上丝绸之路”。明清时期的商贸活动范围,可以通过教科书介绍的城市和市镇发展推知商贸活动范围的扩大,还可以通过“晋商”和“徽商”两则“知识链接”来了解此期商品流通扩大到海外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上述知识整合,大致可以概括出古代商贸活动范围的发展特点。

2.“断”的知识要“连”

在《古代中国的手工业经济》一课中提到了“丝绸”和“瓷器”这两项大宗贸易商品,在《古代中国的商业经济》一课的“晋商”知识链接和“《估客乐》”资料卡片中列举了唐代和清代的贸易商品,这些知识反映了古代商品结构的演变。商业史研究认为,生产资料和生活日常用品在商品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是判断商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教科书中出现的这些知识呈“点”状分布,并不连贯。教师在复习教学中可以作适当补充,如补充说明不同时期主要流通的商品等,让学生了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商品结构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反映的是古代中国市场内涵与外延的同步发展,成为商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体现”。[3]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补充的史实并不要求学生掌握,只是作为学习的知识背景。通过形成知识“线”帮助学生理解教科书中出现的“点”状知识。

3.“隐”的知识要“挖”

必修二古代商业经济对“城市经济”有较为翔实的叙述,细分起来可以包括“市”的空间、“市”的布局、“市”的制度等等。我们一般关注坊市布局和政府对“市”的管理,而“市”的空间演变很可能被忽略。根据教科书上的知识,可以挖掘出这样一条线:“市”首先出现在城,南北朝时乡村中出现了“市”,名为“草市”,唐宋时有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在工商业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一些草市围绕着地区中心城市发展成为市镇。有学者指出:“唐宋以来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明清江南市镇商业的发展,显示了商业的显著进展。”[3]

4.“薄”的知识要“厚”

《古代中国的商业经济》一课中列举了清代的名镇,叙述略显单薄。研究指出,这些市镇之所以成名是有经济原因的。有的市镇因专业化的手工业生产出名,如制瓷业发达的景德镇、冶铁业见长的佛山镇、丝织业繁盛的盛泽镇;有的因商品集散中心出名,如商业市镇汉口镇、朱仙镇。在教科书已有知识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加厚一点认识,使学生认识明清时期手工业发展的程度和新兴市镇的专业化特点。

5.“专”的知识要“通”

根据课标和教学指导意见要求,虽无需对商业经济发展三个重要时期的背景条分缕析,但宏观上了解其时代背景是有必要的。时代背景中有两个古代商业经济不同发展时期的共性因素:一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二是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前者反映了古代经济结构中农、工、商之间的关系,后者则体现了政治对经济的影响。同理,每个时期商业经济发展的社会影响也需要我们结合必修的知识,从不同社会领域的角度加以综合分析。除此之外,明清时期的商业经济与近代中国、西方经济发展的联系,更是需要我们打通古今中外的相关知识,获得相应的认识。

通过学生自主整理知识和教师介绍学术研究成果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知识结构,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科书中的相关知识,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概括古代商业发展的特点提供了提炼角度和较为充实的史实。当然,建立知识结构还只是第一步,对于高三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能通过调动和运用知识,达到内化知识结构的效果。为此,教师还需要组织新材料、创设新情境、提出新问题。除了文字史料之外,图和表也是经济史研究重要的信息载体。下面各举一例供参考。

【例1】图1、图2和图3分别是汉代、唐代和宋代“市”的局部图。

根据这三张图,学生可以结合所学知识提取“市”的相关信息,解释这些信息;还可以认识从汉到宋“市”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例2】 明中叶以来苏州府市部分县区市镇数量增长统计

这张数据表摘选自樊树志的《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一书。解读这张表格,有两个点可以关注:一是不同时间段市镇数量发展的增幅变化;二是明清(前期)和晚晴时期市镇数量发展原因的比较分析。

针对浙江省历史高考的要求,需对学生进行两个“特别加强”:一是特别加强知识结构的建立和应用;二是特别加强训练提炼材料信息、准确而快速地建立材料与教材的联系并能调动有关知识加以解读的能力。

二、依托古代商业经济的专题史研究,突破复习重点

商业政策对商人、商业发展的影响至深,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抑商政策。从前述表3中可知,五年来选择题中考查抑商政策的题目最多,在非选择题中也考查过唐代和明代的抑商政策,抑商政策一直是高考的重点内容,也是古代中国商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还是学生复习的主要难点之一。笔者曾对一所重点中学的高三文科班学生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学生最大的疑惑是:为什么历代政府抑商,商业经济还在不断发展?解开这个疑惑的关键在于理解历代政府抑商政策的变迁及其本质。为此,笔者依托学者们对抑商政策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教科书的相关知识和高考试题,尝试着对抑商政策作一个粗略的解释。

必修二古代商业经济中指出“‘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在“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历代王朝固守“重农”政策,其第一要义是“固农民于土地家园,以保证其统治秩序的稳定”。[4]故其政策相对稳定。然而“抑商”却不可泛泛而论,它比“重农”政策复杂、多变。重农不一定就抑商,抑商也不仅仅是为了重农,应把“重农”和“抑商”分开,重点理解“抑商”政策。这几年高考重点考查“抑商”也反映了这一点。

“抑商”并不是自古就有,它肇始于战国,至秦汉渐成体系。商鞅采取的抑商政策“不让商业自由发展,而是在国家的干预下有控制地发展商品流通”,有利于国力增强。西汉是抑商政策发展的重要时期。汉之初,为了稳定秩序和恢复经济,“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5]。有学者研究指出,虽说“重租税”,但对当时的商人来说,负担终究是不大的。[6]学者们普遍认为与前朝相比,汉初政策重在“贱商”,而对商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多少实质性抑制。到了惠帝和吕后时期,政府“复驰商贾之律”,“贱商”也没有汉初那么严格,只是规定“市井之子孙,亦不得市宦为吏”;汉文帝时更是“开关梁,驰山泽之禁”,不多久,就形成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7]的商业繁荣局面。汉代前期经济的恢复发展得益于商业发展,但也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富商大贾财大气粗力强、农民弃农经商的日益增多等现象。有了这些史实铺垫之后,我们便能读懂晁错的话:“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8]为了稳定统治秩序,增加国家收入,汉武帝时期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打击富商大贾。其措施可以用“发钱”、“收钱”和“管钱”来概括。“发钱”是指改革币制,发行五铢钱,杜绝富商大贾私自铸钱发钱。“收钱”是指征收重税,使很多富商大贾经营数年积累起来的财富一夜之间“贡献”给了国家。“管钱”是指政府推行盐铁专卖制度,大力发展垄断性的官营工商业。有学者指出“专卖制度的理论基础为重商论。国家为什么要与商人争利,根本点就在于国家充分认识到了商业的重要性,特别是看到了商业能为国家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功能”。[9]虽然专卖制度与此前的抑商政策,理论基础和具体措施均迥异,但都起到了抑制富商大贾的作用,因此有学者把专卖制度也列入“抑商政策”范畴。

五年来高考考查多集中在西汉前期抑商政策与商业发展关系的理解上,帮助学生准确理解晁错的那句话仍是复习中的关键。对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制度的考查虽少有涉及,但在复习中我们仍可适当关注,这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汉代的抑商政策。

唐朝前期抑商政策的表现与西汉初年颇为相似。一方面继续贱商令,另一方面则放松对商业活动的控制以恢复经济。唐太宗即位之初就下令“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绢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不得须禁”。[10]安史之乱后,唐朝政府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政府加强对商业的经济干预,大力推行专卖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刘晏的榷盐法。必修二古代商业经济中指出:唐代“一入市籍则不得为官的制度依然继续实行,商人实际上没有取得自由民的平等地位”,他们在“社会上遭受鄙视,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也遭受歧视”。理解该现象的时候,首先不要混淆了“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高,不等于经济实力差;其次,要把“唐代商人”理解得稍微复杂一些,商人有大有小。在唐代“富商大贾与官府的结合更加紧密,倚仗官府提高其地位,取得经营特权,而且介入政治”,而中小商人“所受的剥削愈益严重,日子愈益难过,最后不得不起来参加抗争”。[11]2013年浙江卷第16题考查学生对唐代商人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反差现象的理解。2011年海南卷第26题非选择题则考查了唐代商业经济的发展表现及其与农业生产进步之间的关系。

宋代为了财政需要,加强对商品的专利政策,专利范围扩大,体系也更完备。“宋代盐、茶、酒、矾、香几项的专卖收入一年达4490万贯,这一数目远远超过唐朝财政总收入中的货币总数”[4]和前朝相比,宋代政府抑商政策更加放松,政府屡次下达减少商税等“恤商”令。古代商人地位的低下主要表现在工商业者不得入仕做官,在宋代,虽然伦理范畴内的“贱商”观念仍然存在,但这种情形开始转变。清代有人说“古者士之子恒为子,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11],而富商大贾与官府的联系则更为紧密。近几年宋代商业经济的考点有:理解政府重视商业经济的政策、认识商业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了解宋代专卖制度、说明宋代商业经济与社会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

明清以来,手工业的进步和商业的活跃发展带来了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变化。伴随着新景象不断涌现的是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统治者而言,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为什么明清时期繁荣的商品经济最终没有导致社会转型?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一些学者的心头。王家范先生指出:“两宋以来,在经济态势上确实出现了新的局面,明显的是货币经济逐渐取代实物经济的地位,‘商业资本主义’在若干地区获得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江南地区。……它有两条出路:一条是革新生产技术与生产组织,调整经济结构,扩张实体经济,创新出‘工业资本主义’,使社会财富增长走上更高一级台阶。一条是引导消费畸形增长,权力与财富的勾结更趋紧密,有权者愈富,无权者愈贫,生产者停滞在简单再生产的境地,实体经济的经营者又缺乏改革的动力,社会财富增长滞缓。”[12]明清走的是后面一条路,历史证明这是一条死路。这种境况直至近代才开始逐渐转变。近几年考题突出考查明清时期商业经济发展的进步以及政府的抑商政策对这种进步及社会转型的阻碍,这是明清商业史中老生常谈却常说常新的话题。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5题、2013年江苏卷第4题都关注了明清商业经济发展对社会“贱商”观念的冲击。从社会史角度分析明清商业经济及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新的思路。

在复习教学中,我们可以参考上述解释,立足于教科书内容简析历代的抑商政策,并辅之以高考试题训练。通过这样的复习,我们对抑商政策大体上可以形成两点基本认识:一是抑商政策是一项政府通过与商人争利和夺力(劳动力)维护专制王朝的经济基础,巩固统治秩序的经济政策。二是该政策的实质是重商利,抑商人;重官商,抑私商。这两点认识可以作为理解整个古代中国抑商政策的重要支点。

《古代中国商业经济》专题中还有其他一些重点,如“‘市’的演变”、“江南市镇经济”、“明清海禁政策”、“明清时期社会转型之困境”等等,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了。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有时间有准备,可以设计一堂探究课,组织一些材料,让学生通过阅读与思考,了解围绕这个问题的学术争论的大概情况,这样更妥当些。

在“考什么,教什么”的背后,其实有一个“读什么”的问题。要读出“考”与“教”的学术背景是需要读一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的。高三教师整日周旋于上课、组卷、批改与讲评之间,的确很辛苦,然而还是要尽量挤出时间多读一点,因为站得高才能看得宽、望得远,才能让学生多一些学业上的收获,多一些对历史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吴慧.中国商业通史(第一卷)[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宁欣.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概貌和特点[J].历史教学问题,2009(3).

[3] 陈明光.略谈中国古代商业史的几个问题 [J]. 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4).

[4] 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M].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5] 司马迁. 史记・平准书[M]. 北京:中华书局,2012.

[6] 赵冈,陈仲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 [M]. 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7] 司马迁. 史记・货殖列传[M]. 北京:中华书局,2012.

[8] 班固. 汉书・食货志[M]. 北京:中华书局, 2007.

[9] 林文勋.中国古代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辨析[J]. 思想战线,2003(3).

[10] 王溥. 唐会要・关市[M]. 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3

案头题材的发展衍化自从一开始便依附于人物画,其后随着人物画和花鸟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催生了案头题材的衍化,案头题材的衍化也反应了人物画和花鸟画的变化。

一、表现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

自明清起,案头题材就开始大量出现在花鸟画中;无论是人物画还是花鸟画,此时表现的案头内容较之前有了巨大的发展。

在明清至民国时期的人物画中案头内容一如既往的大量出现,它不仅丰富了人物画的表现力,也让我们一窥绘画变化发展背后的社会和历史变更。在明清时期的绘画中,按照案头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1)以蔬果题材为主,比如刚刚从集市买来的河鲜、水果,田地里刚刚采来的时令蔬菜,这些表现市民日常饮食和不同地域风貌的食材成为画家们乐于表现的题材。(2)以盆景为主,比如人物画中为了营造空间的室内盆景、花鸟画则以各种花卉盆景为主题。(3)表现民众的实用生活器物,比如茶壶、烛台、油灯等。表现贵族和士大夫宴饮内容的场景在明代的雅集图中还时有出现,但自明末后几乎就消失了。代之于表现市民阶层的各种实用的生活器物。这些题材在齐白石、吴昌硕的画中都有出现。

比较唐宋元人物画中的案头内容,20世纪海上画派绘画中案头内容显然有了明显的不同,这主要与其画家的身份不同有关,表现唐宋元案头内容的画家大都是宫廷画工,他们为皇家服务,表现皇家及贵族上层阶级的生活和趣味,因而,选择的案头内容均与贵族上层阶级有关。而明清之后,随着市民文化的发展,画家的社会地位远不能与宫廷画家相比,他们更多地生活于民间,故表现内容也多与市民生活状态有关。其背后的社会原因是清末随着清政府统治的没落,中国传统花鸟画急于摆脱传统文人画萧逸疏远的意境,而迎接新兴城市的审美意趣,时代呼唤绘画出现新局面,海派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要求,表现出了强烈的时代特性。同时作为经济发达的现代城市结构的改变,画家成为一种谋生职业,按劳取酬,为海派画家的艺术创作提供的物质保障,也同时由于西方物质文明及艺术主张、新兴城市市民审美时尚的影响,海派花鸟画呈现了清新妍丽、雅俗共赏的新风貌。

二、画面地位

此时案头内容在画面中的分量和地位越来越重了,从赵之谦、吴昌硕等画家的作品中就可以看见。绘画题材丰富了,在画面中的地位改变了,我们可以看到案头内容不同于唐宋时期在画面中的次要地位,此时已经成为一部分画家绘画作品中的主体了。

除了极少一部分用来表现文人雅集题材的作品中案头内容还是继承之前的作用外,我们会欣喜地发现一部分人物画对营造画面空间和气氛特别的重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人物画不断发展的结果,也和西洋画的传入中国有关。在这些人物画中我们可以明显看见案头题材开始被越来越多的重视,画家们也越来越自觉的认识到画面的空间、画面中人物的气氛、画面本身的丰富,越来越多的需要案头题材的作用。

花鸟画特别是写意花鸟画在明清两朝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徐渭、陈淳、、赵之谦等等一大批影响力很大的画家。案头内容在花鸟画中的大量出现主要在清代中叶至民国时期。花鸟画的长足发展也使以表现案头内容的花鸟画占据一定地位。此时花鸟画中的案头内容和人物画中的案头内容有着极大的变化,人物画中的案头内容无论如何也不过是人物画中的第二主体,而此时花鸟画中的案头内容, 已俨然成为了第一主体。

由此可见,明清到民国时期海派绘画案头题材相较于五代宋元时期有了极大的变化。无论在表现的技法上,还是在画面主次关系上都和唐宋元有着巨大的不同,表现内容也更加丰富,表现技法上的不断创新、画面中地位的不断攀升。

三、表现手法

海派花鸟画中的案头题材在表现技法上比之前要丰富许多,无论从它隶属的题材还是它所具体运用的技法我们都可以明显的看到。在题材上,中国画技法的丰富让题材的范围不断的扩大,题材范围的扩大让更多的案头题材进入画面有了可能。在具体技法上,案头题材在工笔、没骨、写意上都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写意花鸟上的成就最大。这主要是受新兴城市市民阶层审美要求,绘画题材更接近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传达祈祥祝福寓意;构图上,将诗、书、画、印融入绘画,布局更加简化、险峻,突显现代构图意识。代表人物赵之谦、蒲华、任伯年、吴昌硕。

四、艺术价值

20世纪绘画格局的变化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息息相关。商业的繁荣,商人和市民阶层经济实力的提高使他们迫切需要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绘画的商业色彩因此更加浓烈,表面上看是一些不起眼的小物件进入画面,实际上在这表象的背后是市民阶层的兴起,商业的繁荣,消费的扩大而导致的艺术欣赏主体的改变和艺术审美的丰富,也表现了此时期百姓世俗生活的活泼。因而,此时的画更具世俗化倾向。

最能表现这个时期案头内容的特点,是案头内容越来越多地在花鸟画中以主体物的身份出现,这个时期是案头内容的表现不断向前发展的关键阶段。此时表现的案头内容几乎可以独立成科,成为“案头画”了。但是这种越来越多的“案头画”并非是被画家自觉的创作出来的,仅仅是作为花鸟画的一个表现内容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表现,而这种表现的背后是人们的生活和思想,以及欣赏绘画主体变化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案头内容在很多的花鸟画中被抽离出来作为画面的主题来表达,但这种抽离并不是画家自觉的、刻意的。它只是中国画发展到一定阶段,本身需要开拓题材和形式的需要,故此时的案头内容依然依附于花鸟画和人物画中。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4

明清晋商的成功之道

明清山西商人称雄国内商界五个多世纪,“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是他们的自我写照。他们的成功,令人注目。他们的成功,就在於他们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自觉和不自觉地发扬了一种特殊精神,它包括进取精神、敬业精神、群体精神,我们可以把它归之为“晋商精神”。这种精神也贯穿到晋商的经营意识、组织管理和心智素养之中,可谓晋商之魂。

进取精神:所谓“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有许多山西商人就是靠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白手起家而成大业。如著名的大盛魁商号,其创始人之一山西太谷人王相卿,幼年家贫,为生活所迫,曾为人佣工,在清军费扬古部充夥夫,服杂役,後来与山西祁县人张、史大学一起随营贸易,先是肩挑负贩,拉骆驼,後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开“吉盛堂”商号,其後改名为“大盛魁”,几经磨难,终於白手起家,到雍正时大盛魁已经是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商号了。

同时,晋商不畏艰辛,敢於冒风险方面。他们拉着骆驼,千里走沙漠,冒风雪,犯险阻,北走蒙藏边疆;横波万里浪,东渡东瀛,南达南洋。充分表现了他们不畏艰辛、坚韧不拔的精神风貌。如山西商人在清代开辟了一条以山西、河北为枢纽,北越长城,贯穿蒙古戈壁大沙漠,到库伦,再至恰克图,进而深入俄境西伯利亚,又达欧洲腹地彼得堡、莫斯科的国际商路,这是继我国古代丝绸之路衰落之後在清代兴起的又一条陆上国际商路。

敬业精神:敬,原是儒家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孔子就主张人在一生中始终要勤奋、刻苦,为事业尽心尽力。他说过“执事敬”、“事思敬”、“修己以敬”等语。北宋程颐更进一步说:“所谓敬者,主之一谓敬;所谓一者,无适(心不外向)之谓一。”可见,敬是指一种思想专一、不涣散的精神状态。

山西商人势衷经营商业,摒旧俗,褒商扬贾,又能把儒家教育的诚信、仁义、忠恕精神引入商界,从而有了常氏商业之繁盛。可见,把商业作为一项终身的崇高的事业来对待,正是山西商人经商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群体精神: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很重视发挥群体力量。他们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在一起,用会馆的维和精神上崇奉关圣的方式,增强相互间的了解,通过讲义气、讲相与、讲帮靠,协调商号间的关,消除人际间的不和,形成大大小小的商帮群体。

山西商人的商帮群体精神在商业经营中的表现有三种形式:

其一是从朋合营利到合夥经营。这是最初的群体合作形式。朋合营利就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力,有无相资,劳逸共济。而合夥经营是一个人出本,众夥而共商,也就是财东与夥计合作经营,它与朋合经营不同之处是,一个财东可有许多夥计,故“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夥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显然,夥计制比朋会制规模大,夥计制是在朋合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制度就其规模组织而言,在中国商业史上实无前例。

其二是按地区形成商帮。这一种形式是在朋合营利和夥计制基础上,以地域乡人为纽带组成的群体。山西商人在各地设立的会馆,就是这一地方商帮形成的重要标。这种地域帮以山西商人来说,统为晋帮。但在山西内部又按省内各地区形成不同的商帮,如泽潞帮、临襄帮、太原帮、汾州帮等。清季票号兴起,又形成平遥、祁县、太谷三大票商帮。

其三是以联号制和股份制形成业缘群体组织。联号制是由一个大商号统管一些小商号,类似西方的子母公司,从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挥了企业的群体作用。股份制是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创立的很有特色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

晋商精神核心内容

穷则思变,艰苦创业。

逐利四海,开拓进取。

振兴民族,忠义爱国。

组帮结会,同舟共济。

信誉至上,诚实守义。

尊师重教,以人为本。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5

(一)宋代“小报”创始探究

1.“小报”的起源。宋代是我国古代报纸发展的鼎盛时期,不仅有大量发行的官报,还出现私人发行的民间报纸――“小报”。“小报”始于北宋,盛行于南宋。据清人徐松编辑的《宋会要辑稿》所收北宋奏章“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的记载,所说进奏官在官报之外,另外抄录的“单状”就是所谓“小报”。

2.创始时期的社会环境。宋代“小报”是社会动荡不安、内忧外患的产物。首先,宋朝在政治、军事方面都表现得孱弱无力。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社会各阶层人士为维护既得利益都需了解形势发展、政治动向与边防实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此时“小报”的编写者们抓住时机,突破官报的传播范围,开始私下经营“小报”,满足市场需求。其次,宋代经济教育方面发展强劲,国民素质大为提高,这为“小报”的发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环境。再次,宋代是我国历史上刻书印刷的黄金时代,技术的保障使得“小报”大批复制成为可能。同时宋朝“士”阶层空前壮大,成为“小报”最中坚的读者群。

(二)明清《京报》创始探究

1.《京报》的起源。明朝中叶,政府允许自设报房,传抄部分“邸报”,即产生《京报》。关于《京报》的起源,戈公振先生在《中国报学史》中提到:“据北京报房中人言,清初有南纸铺名荣禄堂者,因与内府有关系,得印《缙绅录》及《京报》发售。”中国古代报纸没有统一、固定的报头,所谓“进奏院状”、“邸报”、“朝报”、“小报”等都是概称,从《京报》起,开始有了比较固定的报头,成为一种类型报纸的专称。“《京报》因在北京出版,故名‘京报’。”②《京报》兴起于明代中叶,停刊于1912年民国成立时。

2.《京报》创始时期的社会环境。“小报”屡禁不止盛行于民间,使得政府难以控制,而朝廷也希望有人拿官报售卖,助于宣传。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政府允许民间自设报房,翻印部分邸报稿件,公开出售,这就产生了合法民报――《京报》。可以看出,首先,《京报》的出现是两个积极性结合的结果,一是朝廷要扩大宣传的积极性,二是报房要赚钱的积极性,两者相结合就出现《京报》;其次,明清时期出现商品经济的萌芽,印书房的老板们受到商品经济的启示,开始印报纸卖。“从16世纪初的明代中叶开始,当时在京师北京出现了最早的一批爆发,随后南方一些省会及都市如南京、苏州、杭州等也相继出现了报房。”③报房的大量出现,为报业发展提供技术上的革新,也使《京报》印刷发行量较之前大大增加;最后,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促使报业蓬勃发展。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越发需要新闻来指导生活,特别到清朝,到中国来的外国人增多,西方各种观念、文化开始在中国传播,光靠政府的官报解决不了问题了,人们需要看报纸。

(三)二者的创始时期比较

比较宋代“小报”和明清《京报》的创始背景、社会环境,宋代“小报”带有鲜明的非官方色彩,它是在官方的禁令下发行的。“小报”始终是以非法非官方的姿态在民间传播的,随时都会遭到朝廷的查禁,发展路途坎坷,生存环境恶劣。而明清时期的《京报》则是合法的民间报纸,得到了官方的授权,可以名正言顺地印发报纸,有着良好的发展环境。

宋代“小报”与明清《京报》发展情况的异同

(一)相同之处

首先,宋代“小报”和明清《京报》都是中国古代报纸的一种形式,产生于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作为非官方、民办的“小报”和《京报》依然要和当时的封建统治者保持一定的联系,受他们的制约。

其次,“小报”与《京报》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民众的意见和需求。相比邸报,二者突破了官方的信息控制,报纸的形式和内容都更为先进。且在报道内容方面,“小报”和《京报》重合度较大,均以朝廷的政治军事动态为主。二者的内容大致包括两大类型:一是与朝廷官报相类似的新闻信息;二是官报未报但读者可能会感兴趣的其他信息。

再次,二者均是盈利性质的商业报纸。宋代“小报”是民间私自印发的,有时隐称“新闻”公开沿街叫卖。《京报》订阅和零售成为其主要的发行方式,且以京城为主发行地,《京报》报房每日派人送报上门。

最后,从报纸发展历程来看,“小报”与《京报》从诞生到结束,持续的时间都不算短,“小报”有近千年,《京报》也有四百年历史。但二者都发展不快,形式内容变化不大。

(二)不同之处

1.媒介环境不同。明清《京报》与宋代“小报”相比,新闻自由度减少、采编主体性更小。《京报》内容多为邸报的翻印,形式上以朝廷政令、奏折为主,这也使得《京报》类似于官报,带有政治色彩。封建社会晚期,《京报》常选择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内容发行;反之,就不予发行,这是由的性质所决定的。

2.内容特征不同。从内容的真实性来说,宋代“小报”属于民间私自刊发,没有把关人,所以内容有真有假。杜撰、造假成为“小报”日常报道的小菜,编造皇上诏书、密令更是时常发生。而明清《京报》是官方授权下的民间报纸,它刊发的内容仍需官方审核,真实性更高、更可靠。

从报纸内容来说,“小报”相对《京报》更具时新性、更丰富。官报不能、不敢、不准报道的,“小报”勇而为之,报纸内容更受老百姓欢迎。相比之下,明清《京报》则需要多方审核,内容较为官方,可读性差。

3.发行特点不同。明清《京报》报房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专业新闻机构。报房出现于明代,兴盛于清代,其由民间私人经营。《京报》报房的主要职能是采编新闻、印刷、售卖报纸,类似现代报社机构的职能,而报房人也似今天报社机构的工作人员。相比较,宋代“小报”的发行并没有成熟的行业性,从“别录单状”开始,一直以一种非正式、非行业的方式进行,没有专门的从业人员,其发行人多为邸吏、使臣、书店主人等。

4.报纸性质不同。《京报》虽可公开发行,但性质仍属于古代报纸的范畴。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明清《京报》内容上完全是官文书;其二,基本上没有报馆自己采写的稿子,没有自己的言论。宋代“小报”虽被禁止,但是其在采写编评上已经小有进展,与其它类型的报纸相比,它更接近近代报纸。

结 语

宋代“小报”与明清《京报》作为两类民间印发的报纸,二者都在不同时期改变了封建官报垄断天下的局面,使得新闻传播活动不再专属于官家,也让诸多士大夫更多地获取时事政治信息,并且让民间报业走向市场。但二者是不同时期中国报业发展的产物,因此身上带有不同时期的特征。不论是官方严厉禁止的“小报”,还是同样作为官方舆论工具的民间报纸《京报》,二者都是中国古代报纸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①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②③刘家林:《中国新闻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④朱传誉:《中国新闻事业研究论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⑤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简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明清商业发展的表现范文6

关键词:历史教学;问题阅读;导学教学

在历史教学中运用导学教学法,就是一种较为符合新课程教学目标要求的教学法,它通过让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尝试自己去发现、解决问题,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进而培养学生的历史学科能力。它也符合师生互相配合在合作中完成学习任务和发挥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主体作用的新课程理念,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也易操作。下面就结合本人在教学中的实践谈一谈导学教学法的运用。

首先,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课堂问题。在这一环节中,要求教师认真研读课程标准、考纲和教材设计问题。问题的设计一要抓主干知识、重点知识;二要大多数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都能较好地解决问题,以起到激励作用;三是要做到循序渐进,问题由易到难;四是着眼高考,通盘考虑并处理好课程标准的三维目标要求与高考所要求的四项十二条学科能力目标间的关系。

其次,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教材,独立或合作探究、解决问题。这是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不但要大胆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而且要鼓励学生主动与同学合作探究,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学习、钻研教材,完成教师提出的问题。二要注意思维和方法上的引导。三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和不同年级的学生,处理好课程标准的三维目标要求和考试大纲所要求的高考学科能力要求目标间的关系。四要处理好学生探究与教师归纳的关系,教师以激励为主,引导为主,并且最后要进行总结性的归纳。

如以必修二专题一第三节《古代中国的商业经济》为例。开新课前先简单复习前一节中国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特点以此引入新课,然后抛出以下一个问题后让学生带着问题自主阅读教材第一目:问题1简要概括中国古代从远古经商代、西周、春秋战国、汉、唐、宋元到明清商业发展的概况。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学生概括回答这一问题,结合学生的回答教师予以点评。很显然这一问题着意培养学生的阅读归纳能力。然后让学生带着以下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阅读第二目:问题2从秦到汉、南北朝、唐、宋、明清不同时期市发展的概况;问题3这一发展趋向反映出什么问题。问题2着意培养学生的阅读和概括能力,而问题3则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之后让学生阅读教材第三目,然后概括从战国到汉、王莽、唐、宋、清商业都会的状况。最后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概括、思考以下问题:问题4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表现;问题5影响商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问题6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特点是什么。同样教师要结合学生的作答予以归纳、点评。

导学教学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在于突破了注入式教学忽视学生、被动教学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学生为学习主体,变单纯学习知识为既学习知识,又注重过程体验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