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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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1

一、转企改制基准日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统一定于年6月30日。

二、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和评估等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三、人员安置办法

(一)提前退休。截止转企改制基准日,其转制前的原在编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歌舞剧团可参照皖政办〔〕6号文件执行),职工在转企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加发补贴。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其转制前在编在岗职工、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59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加发补贴。

(三)身份置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在编在岗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四、人员安置费用

(一)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提留与支付1.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退休金不变。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养老金的调整与费用提留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部分,按每人3万元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社保基金专户,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净资产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部分,在净资产允许的前提下,可按每人不超过3万元一次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到转制单位,用于按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补助。净资产不足的,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3.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留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一次性提留交社保经办机构。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4.医疗保险费提留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为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10年。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后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事业单位应为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10年,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二)加发补贴核定与支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第六年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如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59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转企改制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以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核定与支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含人事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职工实际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工龄计算截止到转企改制基准日,超过转企改制基准日的时间不再计算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经济补偿金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根据单位净资产情况核定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最低不低于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资产变现资金不足支付最低经济补偿金的,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给予补齐,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

五、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宜。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从转企改制基准日次月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的个人帐户与转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2

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2014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37人(含退休人员8152人),增长10.6%;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0924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4164万元,增长15.6%,基金累计结余23270万元。2014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15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4207万元。同比增长12.8%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20.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94%;(其中新农保20.1万人,城居保0.5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共1583万元(其中城镇:41万元,农村1542万元)。待遇发放;现有在册领取养老金46815人,(其中新农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发放养老金3224.35万元(其中城镇103.45万元,农村3120.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5万元。

2、2015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197人(含退休人员8925人),增长4.9%;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3289万元,同比增长21.6%,上级补助5781万元,增长38.8%,基金累计结余29765万元。2015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92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7788万元。同比增长25.2%。20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1.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1%;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1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4.8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1400万元。发放养老金4787.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102.3万元。

3、2016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643人(退休人数9885人)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医院转入事业单位参保1248人,同比增长1.97%。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7390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573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计结余40964万元。2016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988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0205万元。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2.7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2%;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74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08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3719.3万元。

4、2017年前三季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486人(退休人数10289人),增长2.4%。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9876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6219万元。2017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前三季度已有21.2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90%;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6.09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2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72万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情况

2015年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启动,原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合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201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703人,其中:在职9631人,退休3072人。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征缴保费8295万元;2016年10月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才纳入社保发放,当年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3657万元。

2017年前三季度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907人,其中:在职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2123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790万元。

二、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加强《社会保险法》宣传,认真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县保局结合日常工作,走农户家、进街道、下乡镇、入工业园讲解社保政策,让群众知晓国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通过政策宣传,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得到极大发展,参保人数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二)坚持社保为民宗旨,做实做好民生实事。一依法依规做好保费征缴。严格执行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两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认真做好企业减负及保费征缴,对困难企业,延缓缴交养老保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的差别,可按5个档次自由选择缴交养老保险,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二是抓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四是抓好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参保接续工作,确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100%,避免参保人员的流失。五是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善养老金银行直发工作,确保在国内不同地区居住退休人员都能及是领取养老金。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简化、优化现有制度、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在现场认证基础上,我局采取上门服务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资格认证率,确保待遇支付无误。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认真落实社保政策,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导的“一制四化”建设理念,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将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部纳入,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启动了保费收缴,对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按政策参与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计发待遇并参与待遇调整。

三、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面改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缴费基数不断上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不断降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面临较大困难。

(二)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到退休年龄的对象增多,改制企业员工退休也将迎来高峰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增参保人员较多,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3

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445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256人,已退休农林渔工189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144人,其中在职115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29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20名渔场工人已于20**年12月按工龄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4、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4万元,自营收入15万元,人平每月661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1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人平每月374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自营收入5万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918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27%,离退休人员月平1**2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246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60973元,179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12**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2000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450元、600元、200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4、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246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731676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33476元,全年需缴4**712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1133388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50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五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75)

摘 要: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是关系我国国防工业和国防建设的重要事项,对军工科研院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245-02

收稿日期:2014-07-12

作者简介:樊斌(1982-),男,陕西旬邑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就职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所。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下三个特点:①服务性。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系统。缺乏这些事业单位的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②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③知识密集性。我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事业单位居于重要地位。

总之,事业单位作为非政府、非企业组织,有着政府机构和营利性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优点。因此,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应当是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

二、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各行各业的事业单位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事业单位在各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已经不能完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国家采取了分类改革,逐步推进的策略,即按照社会功能将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按照这一分类标准,大部分的军工科研院所应该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这一类别,由此决定了军工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变的主要改革方向。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意义重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的生产积极性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26万家事业单位,员工总数超过4000万人。而包括军工科研院所在内的大部分事业单位既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收益的分配权,导致各事业单位缺乏生产积极性。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仅是突破旧体制、旧观念束缚的过程,更是促进一些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的契机,既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前提,还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有助于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提高各事业单位的生产积极性。

(二)有利于激发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

军工科研院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化改革成为创新主体,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是推进科技体制创新的有效途径。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再次强调了改革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和扶持力度,也对军工集团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将有利于激发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提升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的国际竞争力

军工科研院所的发展是关系我国国防工业和国防建设的大事。为兼顾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一步应对全球化竞争,军工科研院所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即要在体制机制上突破束缚,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研为依托、以产业为手段、产学研相结合,推进军民融合一体化发展。为适应新时期下发展要求,各大军工集团均采取相应举措,将目标瞄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深化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有利于真正明确科研院所的产权,厘清归属关系,激发经营活力,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应对来自全球市场的竞争和挑战。

三、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问题分析

(一)产权关系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最根本的任务是产权制度改革,绝大部分军工科研院所的资产属于财政部,国资委行使资产管理职责,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但是,作为直接上级单位的军工集团与所属科研院所并不存在真正的产权关系,主要行使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代行资产管理职能,对所属单位的改革重组等不能直接决策。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军工科研院所的要求和管理目标各有侧重,国资委和财政部要求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做强做大,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局要求圆满完成国防科研任务。这种由于产权关系和价值取向带来的问题导致军工科研院所战略目标取向多元化,影响了军工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二)发展模式问题

目前来看,军工科研院所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尚未建立。军民品分线,民品公司往往实现成果转化后另起炉灶,摆脱不了“小作坊式”的发展模式,限制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而一些通用产品或部组件则过分强调军民品两个标准,降低了军民融合的效率。面向军民品两个市场,军工科研单位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设施设备、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共享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科技型人才基础雄厚,但现有组织结构是围绕军品研制生产保障体系建立的,开发民品市场和技术转化能力较弱,尤其缺乏面向市场的营销、经营管理等复合型人才。因此,急需建立人才交流与融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配套政策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化改制的紧迫需求,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较大,尤其是事业单位的人员身份转化后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需要国家很大的投入。另外,军工科研院所改制为股权结构多元的企业后,军工技改的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国家投入技改应加大国有股权比重,对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这就要求军工技改资产在股权比重、资产折旧和军品免税等方面都要有新的配套政策。

四、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建议

(1)加快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后,建立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重中之重。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产权管理关系之后,军工集团对转制后科研院所的管理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推进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推进以资本市场实现军工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监事制度,适时引进外部独立董事,规范各机构人员的职权与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2)努力完善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

改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应该坚持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树立军民品产业化发展的理念。同时应该构建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管控体系,在整体组织格局、管理体系以及相应模式和方法等方面优化设计,从顶层战略体系架构上保证军民品业务的协调发展;加速军工和民用技术相互转化与资源共享,建立可直接用于装备科研生产的电子信息等民用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动态推荐目录,支持二次开发;强化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在国家层面及企业内部协调好资源整合,通过针对性的并购、联合等方式强化产业发展能力,促进军工科研院所由原有的封闭式发展向开放式发展转变。

(3)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完善的配套政策是平稳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目前,我国针对军工事业单位特点的政策性文件还不明确,因此要做好适应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机制调整。一是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转化后的管理机制,重点是解决好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化养老保障问题,对于转制前已离退休或即将退休人员、转制前参加工作人员、转制后退休人员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是继续完善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后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进一明确军品计价、军工资产管理等敏感问题的操作方式。四是明确改制后的评价、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指导性政策,以人为本积极推进股权激励、岗位分红权激励等措施,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五、结语

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既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共性,又具有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国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必须要对改革中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李忠宝.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与探索[J].航天工业管理,2013(4).

[2]程国平,成时阳.中船重工事业单位改革的阻力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21).

[3]智莉.诌议事业单位改革进展、难点及推进战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4(12).

[4]张智文.事业单位改革的和谐之路[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1).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5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事业单位改制退休政策范文6

两个不公平

为什么说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是一定要做的?业内人士称,这个其中有两个不公平在里面。

第一点就是事业单位养老金和企业单位的养老金,相差比较悬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金待遇差不多。1990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年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1664元,1889元和2006元,差距并不大。2001年分别为6573元,11324元和12215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仅相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3.8%,相对于机关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8%,差距加大。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人均离休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已十分明显。时至今日,这个差距仍在进一步加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在接受《新理财》记者采访时称:“这确实是一种不公平。比如五十年代毕业的大学生,有的留在高校工作,有的去工厂工作。一个是教授,一个是高级工程师。退休前,他们的职称,级别和为国家做出的贡献都差不多。可是退休后,他们的退休待遇却相差了三倍。为什么?因为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企业。”

另一个不公平体现在养老金替代率差距上。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

1995~2002年,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机关单位的退休金的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企业单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最近两年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仍在下降。

众所周知,企业的职工是要缴纳养老金的。每个月每个职工要交出工资的28%来作为养老金保险,其中个人账户占8%,社会统筹占20%。那么企业职工交了钱,以后拿养老金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事业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因为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是靠财政拨钱的,他们是不用交养老保险的。这就产生了个问题,交钱的人退休了,拿的退休金少了;不交钱的人退休了,拿的退休金反而多了。这也是另一种的不公平。

养老改革不用慌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势在必行,事业单位人员便开始了一轮恐慌,他们在设想如果跟企业一样进入养老保险体系,那就意味着自己的退休金就要和企业看齐了,自己拿得钱就要少了。

其实不然,缴纳养老金的模式在经济学上称作棘轮效应,又称制轮作用。胡继晔告诉记者:“这个就相当于自行车上的飞轮一样,只能往一个方向走。是指人的消费习惯形成之后有不可逆性,即易于向上调整,而难于向下调整。这个可以用来形容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可以说,有一个基本原则在里面,起码是要保持养老水平不降低。”

据记者了解,中央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是下定决心的,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会采取“新人有新办法,老人有老办法”的方式,对应不同的制度安排。

事业单位向企业一样缴纳养老金是一种趋势。首先面临改制的是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比如出版业已率先踏出了一步。截至2010年底,177家中央经营性出版社,都换上了“企业身份证”。至此,包括地方出版社、高校出版社在内的全国所有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成为市场主体。

然后,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实行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即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平稳过渡养老金改革进程。可参照企业,针对事业单位各个行业不同的特点,考虑设立职业年金。这样,总体来看,职工退休以后待遇不会降低。

胡继晔认为,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可以说社会的中坚力量,国家是不能让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的,否则改革是无法推进的。所以,对于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制要实行逐步并轨,首要条件就是要保证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制度弊端呈显性

中国的养老模式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它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

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果中国的退休年龄不提高,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预计到2020年和2050年将占总人口的到15.5%和31.2%。因此,如果不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那么到2033年,养老保险费率将达到39.27%。这样高的缴费率是企业难以承受的,会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也会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胡继晔说:“这还延伸出更深层的问题,人口结构必须要改变。我们现在实行的421的人口结构,我们的下一代急剧减少,这也说明我们数量很少的下一代需要养活更多的老人。如果要维持正常的人口代谢,就要保证每个家庭出生的人口要在2.2以上,可是现在我们每个家庭才有1.3个孩子。照这样下去,我们的社会将会面临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