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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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署过程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1

当两家异地的公司,为了一个小合作而不当面签合同,又如何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呢?

当你在网上采购了一份物品,又想得到购买的合法权利时,又当如何呢?

这是当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之际,

潘石屹同书生公司签署的一份电子合同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深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上种种不当面签署合同的需求时刻出现在我们面前,传统的面对面的纸质合同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如何才能解决以上的需求?毫无疑问,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成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项必备武器。当前,电子签章的应用情况又如何呢?

电子合同成当务之急

在9月1日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称,我国上半年全国网上购物成交额累计达100亿元,仅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就在300万部以上。在此之前,有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进行过网上购物的互联网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0万之多。

可以说,这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庞大的数字后面,却存在着很多用户受损的现象!

在淘宝网上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买家向卖家购买价格低廉的盛大公司游戏点卡,操作方式为利用支付宝支付,但是应卖家的要求,在没有真实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到货。而卖家在提现完之后,并没有真实发货,让买家造成26万元的损失。

如何避免这种种交易黑幕?

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就可以为以上种种交易保留下证据,特别是当今年上半年,《电子签名法》开始生效后,电子合同开始成为电子商务的有力保证。要知道,电子签章在制作过程中会进行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认证,这样,通过电子签章可以追查到实际的交易者;其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应用电子签章方便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既不会影响网络交易效率,又可以留下法律认可的交易凭据。

商务流程的新生

确保网民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只是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的其中一项作用。其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加快商务办公的效率。

面对异地签署合同的情况,我们有一种传统的解决办法,A公司的老板派出亲信携带公章出差到B公司,面对面签署合同。可以想到的是,当这份合同的金额很小时,出差之行是得不偿失的。还有另外一种传统的方法,那就是两公司之间通过快递的方式,相传快递盖章文件。这样一来,一份合同签署下来就得花费好几天的功夫。而如果用传真的方式来传真合同,这种非鲜章的传真文件又是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由上可知,传统的合同签署方法已经出现了瓶颈!然而,采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据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介绍,从商务流程来看,电子合同的出现让企业摆脱了以上烦恼。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般来说,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类似的功能。在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中,用户无法对合同中的所有内容作修改,一旦用户对其中有任何内容进行修改,当它再次打开时,电子签章将显示无效。此外,书生公司等开发的电子签章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图片,用户却无法对它作任何复制、提取或修改。这样,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其中的印章都将是安全和可信任的,它也就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依据。

由此可见,原来常常需要数天时间来回快递合同,现在通过网络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大大加快的办公速度。

电子签章的应用突破

应该说,已经有不少人听说过电子合同。但目前,电子合同的应用到底如何呢?到底哪些领域才更需要电子签章技术呢?

其实,电子签章的应用领域非常广,其实原则上只要是能够用传统橡皮印章的地方都可以用电子印章。但是,对于远距离协议、时间要求急的协议的签署,电子签章有更能发挥优势。例如在工商、税务、会计师协会、电子商务、旅行社等很多领域都是电子签章的“最具应用潜力行业”。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电子政务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启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为企业及公众提供服务,通过网络率先完成拍卖企业登记备案全过程。如此,如果你要到工商管理局备案,只需将备案材料的电子版加盖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后,通过网络发给海淀工商就可以了。

可能,你会觉得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应用案例。殊不知,我国政府部门网上办公系统已开通了多年,但由于网上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网上办公只能停留在初检阶段,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海淀工商局行动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那就是让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真正成为了办公的正式文件。

几大应用难点

电子签章听起来非常具有诱惑力,但是,它还是有很多需要解决的地方。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收费问题。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家做电子签章的公司,其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当属书生公司的书生e章,我们就以书生e章为例来说明。

要知道,一个传统的橡胶签章只需要十几元钱,如果这个签章不掉的话,还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相比传统签章,电子签章的使用费用则相对较高。按书生公司的报价,对于个人而言,启用书生e章需要首次制作介质费150元、签证费50元,更重要的是,每年带需要花费300元的年费。对于企业来说,年费达到了880元。特别是对于个人用户而言,每年花这么多钱来购买电子签章,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投资。

此外,又一个应用难点是文档使用场所。目前,我们都已经习惯了微软的Word、Excel文档,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撰写合同、文档时,都会采用这两种方式。如果采用传统的签章方式,我们就会把它打印出来,再签字盖章。但对于电子签章来说,却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目前虽然已经有一些基于Office文档上的“签章软件”,但这样的签章文档并不具备足够的安全强度,在这种文档上加盖印章根本无法保证电子印章和文档内容的安全。

有测试机构表示,在微软Office文档在进行签章后,虽然内容不能改变,格式却可以随意修改,留下了安全漏洞。例如,一份Word的签章文档中,虽然文字内容不能改,但字符的字号、字体颜色等可以被更改。举一个例子,可以在文件中把10000的最后一个0设置成白色,因为文档的背景是白色的,这个0实际不可见,结果就变成了1000,当别人签章(或签字)后,再将这个字符从白色改为黑色,这个数字又变成了10000。

要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章就需要采用专用的书写模板。例如书生就采用了专用的模板来增强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如此后,文档的内容和格式都得到了保护。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2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3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74-03

一、引言

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人们或多或少都有着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网上虚拟货币交换、在线处理交易事务等经历,同时也经历着网络维权的不易与困惑,在出现此类纠纷时往往要面临更为复杂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传统意义上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的开展主要是借助于电子数据信息为载体,交易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并不需要书面合同加以形式上的确认,即除了电子数据资料之外,并无其他“物”的载体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予以保留,以备如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电子商务虽然借助了网络信息数据的技术桥梁,但其本质上仍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无法摆脱传统观点中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理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内的立法数量有限,缺乏适应现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与之对应的其他部门法也并不健全,因此出现纠纷时,裁判机关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审查,而上述法律法规多是沿用数年,由于时代背景及技术前瞻性限制,并未考虑到电子商务案件的立案、审理等程序的特殊性,不利于网络维权行为的进展。

二、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难点问题

(一)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存在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即为: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如何证明以虚拟网名或昵称的真实身份,证明在网络中进行的虚拟交易在客观世界真实发生?实务操作中,由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以文字形式记载的交易主体,更没有交易双方的签字捺印及盖章,因此判断起诉者所主张的“原告”与“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成为较大难点,而分析这一难点,应从电子商务本身特质出发进行思考。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依据的“数据电文”主要通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虽然EDI具有高速便捷不易受干扰的优势,但同时因仅能在不同电子计算机之间通过某种约定或通用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不能确定交易端口操作控制主体的特定性。当鼠标点击“确认”时,数据电文的“发端人”或“收端人”可能是交易方本人,也可能是其委托人、中间人、亲朋好友或其他通过正当或非正当渠道获知其计算机密码或交易通告口令的人,是否相关数据一经发送或储存的,即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的一方需在未见面的情况下对另一方的身份情况进行确认,除了依靠技术的进步外,还需法律的介入。我国法律并没有就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交易各方主体的认定开辟专门的通道,在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中判断诉讼主体问题时,主要仍是依据易于从表面上审查的书面合同、协议、有据可查的传真或电报等,而在电子商务案件中,网络签名及无法核对真实性的名称,是这成为电子商务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障碍。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难点

在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时,另一个重要的难点问题是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世界各国对由此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上世纪九十年代,为应对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急速增长的现状,迫于各国对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统一规则出台的急切需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考虑制定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EDI,即统一规则的电子数据方面的法律。通过大量考察及审议工作,相关机构最终制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规范,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该《示范法》第5条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相关内容中,对以电子数据形式缔约的合同效力性作如下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一规定确认了合法形式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示范法》随后的几条对电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进行了规定,即通电子数据可获取的信息可以作为认定合同的依据。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合同的成立需经要约、承诺等过程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特别注明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要约到达时间。但在电子交易实际操作中,上述法规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过于抽象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实务中影响电子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依据的因素仍存在。比如,合同签署人在定立合同时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这一前提如何解决、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所依据的路径正当性是否成立、交易双方促成契约达成意向的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恰当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考虑。因各方当事人对计算机内部系统操作及信息传递路径的了解并不专业,仅是通过借助电子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所提供的平台,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技术支持才能达成协议交易的合意,因此电子商务交易的形成还包括诸多网络页面上无法看到的“隐蔽工程”。虽然电子数据电文形成的合同表面上仅有买卖双方,但实际促成合同订立的有三方甚至多方,我们看到只是在显示界面体现的“演员”,而实际上促成电子交易完成的“导演”、“工作人员”等职能可能更为重要,各方的参与缺一不可,各环节协调一致方可使电子商务模式交易顺利进行。“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正因为如此,由于在专业技术上的不可控性,交易主体不能保证到达对方的数据电文不被增减或删改,不能保证恶意软件及病毒的入侵导致交易信息的失实,在此情况下成立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非交易双方可控导致数据内容发生变化,无责一方是否必须为到达对方的数据电文内容负责?在目前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效力认定这一领域尚无有效、广泛的认定方法。

(三)电子商务合同案件违约责任认定存在难点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含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传统交易模式中,违约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认定具有确定性,即使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履行不当仍应由其对应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及责任法定原则,只有在出现不可抗力、合理损耗及债权人过错时违约方才可免责,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有纸质载体的普通交易背景下,违约责任的处理并不是难点问题。

但在电子商务交易背景下,买卖双方需经过网络信息技术交易平台方能将各自的意思表示通过数据交换方式确立,因此交易平台供应商实际上也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介绍者”、“翻译者”、“信息传递员”,更是“促成者”。交易平台供应商与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也形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关系,其本身虽然不参与电子交易合同内容,仅是促成合同成立,收取一定的佣金。但如果平台供应商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数据电文的生成或传递悖离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导致交易失实,一方是否有权依据不实的合同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仍应按形成的契约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再考虑向平台供应追究责任?

三、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疑难问题的破解思路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对解决电子交易案件的系列问题有所帮助:

(一)电子商务立法宏观原则层面

加大平等、自愿、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的贯彻力度,提高交易双方的诚实信用度,将传统部门法的某些规则等同地移植到电子商务领域,以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由于交易双方是在互不了解、互不见面的情况下根据对方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是作为数据电文的创制人与接收人在数据电文的传递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操作,因此相对于其他形式的交易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不可控性,交易的一方甚至不能确定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对方的真实愿意。试想,在一个在很高程度上依靠各方信任建立的电子交易市场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充满了欺诈、侵害社会公共及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会给市场竞争甚至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利用更高效技术手段与注重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同时,电子商务纠纷交易大环境更应采取比传统交易方式更为严格的自律体制,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对以自己有效名义发出的邮件及网页信息等方式作为的要约及承诺无法定原因不得持否认态度,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秩序,创造更为良好的电子商务经营氛围。

(二)电子信息技术支持层面

提升计算机信息技术层面的支持力度,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领域法律法规对交易行为加以规范,同时注意保留电子技术领域及立法领域发展的弹性空间。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真实性、特定性、唯一性这一问题,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了各方技术方式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加以认定,比如动态通行口令、加密钥、指纹语音识别系统等,对涉及网络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存取控制、防火墙及防病毒保护有效地防止主体身份失窃的情况。我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中确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几情形式,包括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及当事人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同时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29届会议上,早已将有关电子签署和证明机构相关事项纳入审议议程,并安排工作小组就电子商务交易所需电子签署统一身份规则征求各成员国态度,据此制作出《关于电子签署的统一规则草案》,提出了仅使用形式上相对安全的方式方法得出的电子签名能够比普通的电子签名提供更加可依赖的信任度是否可行等问题,同时为了增进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便利性,现阶段关于建立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的设想最受到关注。通过这一机构的设置,可从源头上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包括交易主体准入制度的建立、交易主体签章的谁、交易秩序的规范、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了统一的控制模式,交易当事人方通过该机构获取的信息及从事的具体行为均视为客观有效、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交易双方按认证机构制定的统一操作流程进行商务业务处理,一旦出现交易对方主体资质信息不实或业务内容相关的电子数据终端传递有误等情况,守约一方当事人只须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程序性即可免责,同时由认证中心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源及技术操作的正当性进行核查,这样可以极大地解决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因电子商务交易所依赖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处于高速发展状态,在设置有关统一认证体系的构想时,应考虑相关规定的技术拓展空间及更新速度,为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同时也保持了相关技术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三)电子商务法律立法技术层面

打破对电子商务问题的处理在不同地域规定不同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标准的电子交易程序法,同时借鉴世界范围内先进电子商务交易法,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科学性、前瞻性。从本质上看,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依赖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因此与其他类型的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更具有技术性、程序性特征。因我国不同省市之间技术发展不平衡,对计算机信息技术投入的程度也不同,造成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处的技术环境存在巨大差别,与此同时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增加,如近期互联网金融的骤然升温,都给电子交易增加了新的筹码,只有制定在全国范围适用的建立统一、高效、的电子交易法律,才能使命交易双方真正处于平等的技术支持平台之中,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的基础。综观在世界范围内的电子立法,其他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研究早已进行多时,如美国、德国、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都已对电子交易立法投入诸多精力。其中美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信息服务、数据共享等多项交易进行了立法调整,有力地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而我国电子商务由于兴起的时间较晚,相关立法研究由于起步晚,重视程度不高,目前我国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交易过程中的签名准入进行了规定,而对其他诸如交易流程、交易规则等问题则缺少具体的立法。鉴于这一现状,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就更需具备包容性和吸纳性,在技术层面充分考虑法律移的因素,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方式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从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制度。

(四)电子商务数据电文证据认可度层面

提高数据电文证据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的证明效力认可度,赋予其与书证、物证等在普通民商事纠纷中同等的功能效能。《民诉法》有关证据内容部分规定,电子数据与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均为我国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但在司法实务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留言等形式的证据,除当事人没有异议之外,能被法庭采信的电子数据电文形式的证据相比书面证据、物证等证据是少之又少。现阶段有关电子数据电文形式证据效力认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已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8条详细地描述了数据电文作为有效证据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第9条则更进一步地阐述了数据电文的可接受和证据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也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加以规定,以法律形式对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定。我国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发挥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电子数据电文与其他形式的载体相比,其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仍然不高,有关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仅靠法律规定尚不能完全解决,仍需在实务操作中提高对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的交易形式的认可。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4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5

合同管理风险主要集中显现在履行阶段,但也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且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规避合同管理风险,可以从合同管理流程入手,在合同管理的每一个流程中均存在风险,要加强合同流程管理,我们就应在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中三个开展工作,规范合同管理流程,以达规避合同管理风险的目的。

一、加强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主要从合同策划、调查、谈判、合同文本、审核等方面入手。

(一)合同策划管理:在合同策划阶段存在不能满足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的风险。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审核合同策划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和业务目标的一致性;二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得将需要招标管理的重大合同拆分为不重大的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合同调查管理:在合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做出不当评价会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给予过高评价的风险。要控制这类风险,我们要从是提高合同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判断及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合同谈判管理:加强合同谈判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组建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如要求谈判团队中除了有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外,还应当有谈判经验丰富的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团队及时总结谈判过程中的得失,研究确定下一步谈判的策略等,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在整个过程中,强调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同文本管理:要严格执行合同审核制度,规避合同文本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合同内容和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的现象要杜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

(五)合同审核管理:要提高合同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划分合同起草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制定合同审核操作指南;建立合同审核工作底稿;实施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要提高合同审核人员专业素质和端正其工作态度,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发现了的问题要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合同起草人员要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加强合同签署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签署、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等方面的管理。

(一)合同正式签署管理:我们要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严格合同印章管理,确保只为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印章;要坚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并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纸质合同书、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方法对合同内容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单方面改动合同文书等。

(二)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管理:要实施合同签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并为合同保管提供相应的条件;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合同变更或转让管理、合同纠纷处理管理等。

(一)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签约前要认真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情况,尽量只与具有良好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的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违约行为,则要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等。

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6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资的品名: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

二、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三、租金总额为_________元(包括手续费_________%),分_________期交付,每期租金_________元。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_________%的罚金。

四、经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__元。乙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季交货。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六、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八、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办法》,由乙方向甲方偿付赔偿金。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乙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乙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乙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_________.

2.乙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_________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十一、_________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它损失。

十二、变更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乙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三、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 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