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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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相关制度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1

关键词:健康储蓄账户;个人账户;启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4

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而美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它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健康储蓄计划(HSA,Health Savings Accounts)就是其中一部分,它的设立是为了弥补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而目前,我国的医保个人账户制度仍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健康储蓄计划的内容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回溯并且与我国比较,从而为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深化改革提供经验启示。

1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概述

1.1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发展状况

1996年和1997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健康保险可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和平衡预算法案(Balanced Budget Act),美国医疗储蓄账户计划正式拉开序幕,它包括阿彻医疗储蓄账户计划和老年医疗照顾可选择计划两项试点计划。但由于限制严格参加者身份,阿彻医疗储蓄账户参加人数至1998年也仅有5万人参加,而老年医疗照顾可选择计划甚至连相应的产品提供商都没有。随后,美国政府提出建立新的健康储蓄账户,于2003年通过了老年医疗照顾计划处方药、改进措施和现代化法案。

1.2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的特点

健康储蓄账户与医疗储蓄账户相同,不得参与其他任何统筹计划,只能与低保费、高起付线的统筹计划联合使用。不同的是,普通民众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健康储蓄账户,只要配合使用高起付统筹计划即可,并遵循以下规定:第一,起付线标准为单人1150美元,家庭2300美元,统筹计划的最高年自付费用标准为单人5800美元,家庭11600美元,超出这一标准由该统筹计划全额支付。第二,省下的保费可以存入健康储蓄账户,每年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来支付日常或未来的医疗和健康费用。第三,在达到自付额之前,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自行负担。而达到自付额之后,医疗健康保险就会针对高费用额度、低发生频率的(“灾难性”)医疗健康项目给付。第四,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与医疗相关费用。第五,健康储蓄账户一直属于参保人员,但若失去资格,则账户里的资金在补缴所得税后可以被提取,也可以继承。美国健康储蓄账户特点如表1、表2。

2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计划实施效果

美国健康储蓄计划目的是为了鼓励民众选择合适医疗服务,提高控费意识,减少医疗费用支出,进而积累储蓄资金(主要为老年医疗费用),而这一目的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首先,HSA首要目标就是使参保者更加注重自身健康,强化个人的预防保健意识,比如HSA可以支付像减肥、健身健康咨询等与健康相关的预防性支出;此外,健康储蓄账户可以支付家庭成员的医疗服务费用,因此为了能让全体家庭成员享受到有限的累积资金,他们往往更愿意通过加强锻炼、合理饮食、避免疲劳以及减少吸烟等方式提高身体素质,个人预防保健意识也显著提高,直接效果就是医疗费用支出的减少,自主控制了医疗费用支出。

其次,HSA同样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员费用控制意识,谨慎就医,从而达到资金的积累,并且使得账户里的资金有一定的保值或者增值性。由于健康储蓄账户完全属于个人或者家庭,里面的资金能够给个人或家庭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投资优惠,因此参保人员往往会努力行使财政限制和关于成本和收益的良好判断,避免不必要的医疗并寻求性价比较高的医疗服务医院以及药店,使资金能够长期保留甚至增值,从而达到纵向积累的效果。反过来,只要消费者根据成本和质量进行选择,提供者将努力使质量最大化成本最小化。

此外,HSA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同时也能提供他所需的保险服务。美国民众之所以积极加入健康储蓄账户,除了医疗保险费的上升,另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保险所涵盖的医疗保险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涵盖的这些保险仅仅为10%的民众所需,但这却将近占到美国健保支付总额70%,其余的人最终可能是多付了保费去填补那部分差额。而一般情况下,HSA高自付额保险计划的保险费每月不到100美元,相对比较低,而大多数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为:个人每月335美元,家庭每月906美元。

3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

3.1缺少资金的保障与增值

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存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流失现象,同时也存在资金不能及时到达个人账户的问题,资金安全保障还有待提高。此外,我国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保值或增值方法很少,账户利率仅为同期活期或短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在无法达到增值甚至保值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利益以及积极性会受到一定影响。持有者往往并不会刻意去积累账户中的资金,从而可能导致一些不合理的消费。

3.2使用范围过严与过宽并存

一方面,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如福建省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有些城市比如宁波和温州对OTC药品的购买有上限要求,而且宁波还要求只能购买目录限制内的OTC药品。另一方面,个人账户还存在过宽现象存在,如一些日用品因为管理松懈被参保人员购买,从而导致资金不必要的浪费。

3.3专属账户无法惠及家人

虽然部分地区开始实施医保家庭账户,允许家庭成员共同享受个人账户。但我国目前很多地方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还是只限于本人使用,主体单一,只能满足个人消费时的心理需求,无法实现家庭共济,也无法减轻社会共济压力。

3.4使用地点限制

大部分地区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能够使用的范围相对也比较狭窄。而我国目前有43万左右零售药店,其中多大多数城市的医保定点药店都低于10%,比如广州6000多家药店,医保定点资格仅有400家左右。

3.5在网上购药中受到的限制

随着我国医保范围越来越广,大部分网上药店的潜在消费者都拥有医保卡,但目前国内的大部分B2C医药企业以及网上药店均未能与医保体系对接,无法用医保卡支付药款,很多想尝试网上购药的医保消费者依然只能去传统药店或者医疗机构购药,使得医药电商流失了大量使用医保购药的消费者。因此,网上购药无法进行医保支付的限制已成为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4美国健康储蓄计划对我国个人账户发展的启示

美国关于健康预防积累、保值增值项目、家庭账户、使用方便等激励了民众提高控费以及预防保健的健康意识,减少了医疗费用支出,同时为老年医疗费用支出纵向积累了资金,都是值得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的学习和借鉴。

4.1鼓励参保人将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健康积累

美国允许健康储蓄账户内资金用于像健身、减肥、健康咨询、体检等预防保健项目,不仅引导了参保人员以更加健康的方式生活,并且提高了他们的预防保健意识,最终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而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如南京、苏州等地扩大了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尝试开展用于健身等预防保健项目中,此外在未来还可以发挥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中医药、针灸保健等项目。将健身与医疗结合的健康积累措施,动员和促进个人账户的部分资金投入到预防和保健等健康维护中,改积累资金为积累健康,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参保人员保健意识以及健康程度,从而根本上减少疾病和医疗费用支出。

4.2探索个人账户的“增值计划”

这里的“增值计划”包括个人账户资金保值或者增值,对于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增值,美国这方面非常值得我国借鉴,这种举措在增加资金积累的同时,还能促进参保人员的金融理财。因此,为鼓励积累,我国可以在适当提高个人利率(高于同期的银行定期利率),以吸引更多的参保人自觉积累账户里的资金。此外,可以开展一些适合老百姓进行的投资方式,如基金、股票,还可开拓返利性商业保险的购买。

4.3盘活账户内资金

美国的健康储蓄账户可以是一种家庭账户,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它所带来的好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个人账户的合理使用。而我国目前很多地区个人账户还只属于个人,从而导致一些不合理的使用现象。因此,建议我国进一步扩大账户使用主体,将个人账户调整为家庭账户,允许家庭成员用账户支付个人的医疗服务相关费用。此外,我国还以学习美国健康储蓄账户资金长期保留一直属于账户受益人的措施,让参保人员不再因为跨省就业等原因而导致补缴费用、损失年限无法享受医保带来的益处。

4.4适当放开使用地点

目前,一般平价药店、连锁药店的药品质量都有所保障,而且价格相对相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都要低一些,药店的数量也远远多于后者。因此,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对于个人账户的开放程度,考虑逐步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的限制,适当放开一些有资质的连锁药店、平价药店支持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自主根据成本以及质量进行选择,不仅能够方便参保人员,也会大大刺激药店和医院之间、药店与药店之间真正的成本竞争。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2

医疗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助力器,它关乎整个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任何时期任何环境下,我们作为医保经办机构,都应准确把握医疗保险制度对社会的发展适应状况,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实时改进,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医疗保险 探索 提高 管理 社会保障

在当下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特殊背景下,与经济相关的一切生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更要共分担、同冷暖,全身心投入服务社会的行动中去。面对如此的严峻形势,我局医保中心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围绕“以人为本、以企为源、和谐共生”的工作理念,着力在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保稳定、谋发展、求创新,以提高服务而确保人民的基本医疗,以规范操作而提高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以加强管理而促进内部工作的有序发展。

一、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7.48万人,其中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3.92万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56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57.2万人,其中学生11.9万人,城乡居民45.3万人,基本实现我市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反复探索,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1.积极稳妥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完善工作。2008年前,我市的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保障水平低和体制不完善两大问题,特别是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医保机制不接轨,没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没有设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受益率比较低,群众对此呼声很高,完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工作,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周边市县取经学习,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既要提高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又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采用“分步并轨”的办法,先由“单建统筹”过渡到“统帐结合”,在政策的设计过程中,我们通过大量的数据进行测算,为领导的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将实行“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持有的“社会保险卡”将不但具有住院功能,还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到定点医保零售药店配药。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们还将对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在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例如:慢性病补助、企业发放的小病包干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中断缴纳医疗保险的补缴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以确保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和政策完善,2014年1月起建立了全市统一的“统帐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以及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另外将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认真细致做好“金保工程”的业务需求工作。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科室内部认真分析软件编制方面所涉及到的需求,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业务需求进行了多次分析和探讨,并编写业务需求报告。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经常性与技术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或当面交谈。然后还对软件进行全面测试和试运行。

3.广泛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为让社会各界能够了解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政策,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关心,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医保知识的宣传,不仅在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宣传新的医保政策,还在《××日报》采用文件摘要、政策解读、医保知识问答等形式来进行宣传,同时还结合全市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工作。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1.我们及时转发上级文件,组织相关定点零售药店认真学习,限时将各种保健品和生活用品撤出店堂或进行分离式管理,并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

2.严格把好定点药店“入口关”,随着我市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企保由“单建统筹”走向“统帐结合”的模式,从2008年7月1日起有30万人将拥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满足参保人员购药的需求,我们本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增设到各现建制镇。并在相关媒体报纸的宣传专版上将申报条件和资格、申报程序及确定办法进行公示。会同卫生、药监及监察科对已申报的39家药店逐一进行现场勘察。之后,随着参保群体的不断扩大,定点零售药店也随之不断增加,目前全市已达148家,为百姓提供了便利。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历年以来我们围绕严格办事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针对医保部门的特点,加强科室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首先明确给报制度、操作程序以及审批权限,严格规范医疗费用报销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给报。其次针对办事群体的特殊性,要求做到耐心、细心、爱心,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多进行换位思考,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回顾以往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还不够,由于平时忙于事务,不能做到定时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监查还不够;二是缺乏具有监管专业知识的人才,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查还停留在查处冒名、挂名住院的初级阶段,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缺乏有效的检查;三是社区卫生服务平台还未建立起来;四是学生医保给报率还偏低。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逐步探索今后的工作思路。今后的主要工作思路。

1.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继续推行服务协议管理。加强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结算制度,切实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2.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

3.不断完善学生医保政策,提高学生医保的给报率。

4.认真做好现金窗口医疗费用的给报工作,规范给报手续和程序,严格审核审批制度。

5.强化协议服务,整合监管工作职能。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查,对定点医院重点稽查“大处方”“大检查”防止小病大医、小病久医、挂床住院等浪费现象,对定点零售药店药严格按文件规定,店堂中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查处一件处理一件。加强对新增定点零售的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确定。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3

2013年1月5日起,厦门参保人持社保卡可以到漳州、泉州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并能实现实时结算。厦漳泉三市在基本医保管理服务上又向同城化迈进了一步。今后,漳州、泉州也将逐步开通参保人持社保卡到其他两地就医、购药实时结算。同城医保结算将为同省医保结算打下基础创造经验,为厦漳泉同城化的其他项目做保障,促进三市的经济融合和人员流动。

厦门社保卡漳泉也可刷(仅限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从1月5日0时起,厦门参保人持社保卡可以到漳州、泉州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并实现实时结算,与在厦门使用完全一样。

今后,厦漳泉三市参保人在基本医保管理服务上将进入“同城生活”时代,这将大大方便三市参保人员跨市就医、购药。

三市社保卡将实时结算

厦门市人社局1月5日介绍,2012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厦漳泉同城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合作项目协议》,并于上月底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

此次签署的协议,主要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和医疗费用同城结算机制,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最终将实现三市的全省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质互认,三市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持社保卡到其他两地就医购药时,医疗费用可以实时刷卡结算。

厦门卡到漳泉刷率先开通

即日起,将先行开通厦门参保人持社保卡到漳州、泉州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直接刷卡结算医保可以报销的钱,参保人只要付个人自付部分即可。这意味着,今后厦门参保人在漳州、泉州二地刷卡就医、购药,就像在厦门一样,将大大方便在三市往来的厦门参保人。

今后,漳州、泉州也将逐步开通参保人持社保卡到其他两地就医、购药,相互实现医疗费用实时刷卡结算。

据介绍,从技术层面来说,整个支撑平台已经完全到位,但由于漳州、泉州医保还未完全实现市一级统筹,新农合属于卫生部门管理,人社部门需要进行协调,因此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漳泉两市正在抓紧工作。

到全省联网机构才能刷卡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同城医保结算将为同省医保结算打下基础创造经验,也将为厦漳泉同城化的其他项目做保障,促进三市的经济融合和人员流动。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三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都可以实时结算,必须是全省联网的,因为实时结算是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的。目前,漳州的全省联网机构和药店有16家,泉州有189家,厦门有38家,三市大医院和大药店基本都包括在内,各区县也基本都覆盖到了。这也将促进三市医疗机构和药店积极申请加入全省联网。

【同城就医】报备垫付报销今后通通不需要

此前,厦漳泉参保人到其他两地就医,事先需要进行异地就医报备、申请,而且只能到少数几家报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果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很多情况下参保人得自己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再根据当地的医保政策,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资料等回到所在地报销,手续麻烦,费时费力。现在,这些手续通通不需要了。刷卡就医、购药的手续大大简化,厦门参保人只要在其他两地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可以直接刷卡,实时结算,就像在厦门就医、购药一样方便。

据厦门市人社部门统计,此前,仅厦大报备到漳州就医的就有近2万人。今后,三市医保实时结算受益者将更多。

(吴斯婷 胡晓牧)

福建省将出台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处理办法

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行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近日印发《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强化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行为的管理。

《办法》明确了十类将受到处理的参保人员违规情形,具体包括: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或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通过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发生医疗事故经认定后,未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视违规情节,改变当事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实施重点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参保人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参保人员违规行为的稽核、调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界定、调查和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体系,为我省各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福建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市医保认真落实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工作

日前,福建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的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最长可开具4周的处方用量,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使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这项惠民便民措施落到实处,福建省医保中心、福州市医保中心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一是实行按项目付费。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纳入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病种范围,门诊费用不按原门诊次均定额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二是完善管理措施。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方”、重复开药等违规情况的出现;医师在延长门诊处方用量时,应详细询问参保患者既往就诊史,用药情况等,并注明理由。三是明确工作步骤。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闽卫医〔2012〕113号文件要求,抓紧信息系统改造,实现相关数据传递;在信息系统改造未完成前要先行启动实施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手工登记的形式记录本院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及参保患者的资料,并形成报表以便与医保中心费用结算时备查;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书面申请2012年12月1日启动实施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尚未完成准备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待完成后申请实施。四是加大稽核力度。省市医保将加大稽核力度,凡在医疗稽核中发现存在重复开药等违规情况严重的,暂停执行延长慢性病门诊处方用量的做法。

(福建省医保中心 福州市医保中心)

2013年起省本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将作调整

福建省省本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将作调整,2013年1月起,福建省医保中心将按月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金额为347.7元,其中领取失保险金期间或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困难的人员凭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报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后,可于次月按60%即208.62元缴费。缴费标准将根据福州市统计局正式公布的上一年度福州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实时相应调整。缴费方式的调整,将减轻省本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的负担。

实行按月征收后,省本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日前在医保缴费指定账户预存足当月医疗保险费,确保正常缴费扣款。福建省医保中心将以短信形式向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送每月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或缴费基数调整情况信息,参保人员应注意及时更新在省医保中心登记的手机联系方式,以确保能够正常接收到有关信息。

(夏 颐)

购药 体检 交保费

——福州市拟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福州市拟于2013年1月1日起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届时个人账户不仅可在定点药店买药,还可以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用于体检。

根据2000年制定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其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结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门诊、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前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由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偏窄,资金使用率不高,近年来,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要求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呼声强烈。

为进一步用好用活个人账户基金,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福州市人社局将于近期下发《关于用好用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政策调整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在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缴款协议后,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在市属以下(含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

(福州市医保中心)

三明、南平两地医保深化交流促发展

现阶段,人口老龄化趋势已经成为福建省山区地市医保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为了相互借鉴先进经验,三明、南平两地医保不断加深交流与沟通,共谋医保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12年11月16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中心组成考察组前往三明市医保中心交流考察医保管理有关工作。考察组参观了三明市医保中心办事窗口,详细了解了医疗保险工作情况,并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相关领导和同志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会上,三明市医保中心王世平主任介绍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就三明市城镇职工医保、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学生的参保扩面情况、做法,医保付费方式改革,门诊统筹等做了交流介绍。座谈会气氛十分活跃,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做好“提质”与“控费”,就老龄化前提下提高参保率、完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付费方式改革后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进行了讨论交流。

(三明市医保中心)

福州市将在大学生群体中开展大病

医保试点工作

日前,为切实减轻大学生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福州市医保中心决定在大学生群体中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榕大学生将享有大病保险政策。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六部委文件精神,福州市医保中心依照福州市人社局部署,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大学生群体中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对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大学生经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榕高校大学生因患大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实行分段补助:5万元(含)以内的,支付比例为60%;5~15万元(含)的,支付比例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支付比例80%。大病保险参保个人无需另外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

在大学生群体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后,福州市医保中心还将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切实减轻老百姓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福州市医保中心)

南平多部门联合对医保“两定”进行年终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南平市人社局联合南平市药监局、南平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对市本级44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从考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的店容店貌整洁卫生,药品摆放有序,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服务态度较好,能较好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考核中也发现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卫食证营养品未下架、计量器具未按时送检、药价标签未摆放、处方不规范、中药有虫串、药师不在岗等违规行为,南平市将根据定点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对违规定点药店进行处理。在12月17日至28日,南平市人社局还联合人大、政协、财政、卫生、药监、医保中心相关人员对市本级43家定点医院进行年终考核。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强化了稽核的力度,突显了稽核的公平、公正,有效推动定点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

(南平市医保中心)

莆田市城厢区扩大新农合保障范围,

新纳入六类疾病

从2013年1月1日起,莆田市城厢区将把6类疾病纳入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目前,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出台。

在2011年全面推行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城厢区新农合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此次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六类疾病是: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易振环 林 彬)

尤溪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三明市区域内同等级医院执行同等级补偿标准

尤溪县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管理改革创新工作,实现了三明区域内同等级医院执行同等级补偿标准并即时结报目标,方便了参保患者就近就医和享受补偿: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2012年8月在梅列区医院、梅列区二院开展三明区域内县级异地即时结报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于11月底实现三明区域内县级医院(县医院、中医院)异地即时结报功能,2013年,我们将视情况逐步推广至其他定点医院,真正方便群众享受实惠。二是统一要求,规范操作。定点医院补偿范围按照福建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编码库执行,让参保患者及时享受补偿,确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不低于80%。三是完善网络,提升服务。加强基础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院内系统与网络结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无缝对接。

(尤溪县医保中心)

福鼎市医保中心开展医疗保险政策进企业

宣传活动

2012年11月22日,福鼎市人社局叶礼盘副局长、市医保中心陈国胜主任等一行5人到福鼎市天行健公司金九龙大酒店开展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活动,酒店五十多名员工参加了会议。

会上,叶礼盘副局长首先强调了职工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后,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就员工关心的如何缴费、缴费年限、异地转移接续、社保卡、如何办理住院、转院手续、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问题做了重点阐述,并详细解释了员工提出的门诊特殊病种、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问题。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让与会员工对城镇职工医保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此次活动福鼎市医保中心共发放《社会保险法》宣传手册及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150份。

(福鼎市医保中心)

漳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

为规范城镇职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漳平市出台了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规定。

规定主要是通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组织劳动监察等力量进行日常巡查、随机抽取参保人员对定点药店进行评价考核、接受媒体、群众举报等考核形式。出台相应详细计分办法和处理办法:每家定点药店一个考核年度满分为12分,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相应扣分并处罚,定点零售药店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扣12分的,立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行末位淘汰,定点药店根据年度得分排名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得分最后一名定点药店资格。

(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卢阳源)

沙县创新做好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为做好2013年度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防止参保人员断保,沙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开展医保费催缴工作:一是在局网站缴费通知;医保中心办事大厅、定点单位LED显示屏进行不间断播放催缴通知;全县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显目处进行张贴。二是将未缴费人员信息,交予银行,通过银行手机短信系统进行统一催缴。三是通过移动运营商进行短信群发,累计发放了3万多条。力争2012年年底前完成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作。

(沙县医保中心)

福鼎市多单位共同探讨减少环节优化服务

近日,福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邀请福鼎市总工会、福鼎市民政局、福鼎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医疗救助行业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针对目前各个部门业务交集内容,共同探讨便民、有效的医疗救助措施。市总工会赵章文主任、市红十字会李峰会长、市医保中心陈国胜主任、市民政局低保股蔡股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席,会议由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礼盘副局长主持。

福鼎市医保中心陈国胜主任对各个行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表示欢迎,并以精炼的语言向各方阐述了医保中心目前的工作宗旨、范围、惠民政策以及与各部门交集业务范畴内所遇到的问题。因相关救助部门与医保中心业务衔接较为薄弱,为了让参保者更加便捷地享受救助政策,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各方共同讨论,加强工作联系,减少工作流程,争取让福鼎市医疗救助惠民政策更加便民。

叶礼盘副局长指出因目前福鼎市医疗救助方式就多,福鼎市部分参保者生病住院时除了可以获得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还可在多部门获得医疗救助,这充分显现出福鼎市的社会医疗救助硬环境逐步完善,但由于各个部门间相关惠民政策不同,导致救助对象因报送材料时来回奔波,造成服务对象诸多不便,同时也给各个部门增加不必要的工作。叶副局长提出希望与会的各方共同学习、探讨,让流程更简捷、让衔接更通畅、让群众更方便。

随后,市民政、市总工会及市红十字会与会人员各自发表观点,从实际出发,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在部分相关业务范围内达成共识,共同落实好福鼎市医疗救助服务,努力让民众更加满意。

(福鼎市医保中心 黄春然)

建瓯市医保中心深入开展医疗服务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瓯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管理,杜绝医疗服务违规现象,建瓯市医保中心于近日开展了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医保中心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两个专项检查小组。根据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等相关政策分别对建瓯市6家定点医疗机构和26家定点零售药店展开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瓯市市立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在次均费用管理上出现违规操作,市医保中心对上述两个医院作出了扣处3个次均费用的处理;对市芝城医院痔疮科、体外碎石科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暂停三个月医保处方权的处罚;对七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刷社保卡换购自费药、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其他非医保的商品问题及重复结算药品费、多收费、乱收费现象作出7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扣款处理。通过检查,追回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金额共计人民币7.07万元,进一步规范了建瓯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行为的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风险,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有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瓯市医保中心)

南平市出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

南平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南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一、关于统一办理参保。南平市认为已具备统一参保条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按每年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医保缴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失业人员信息对接。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新增和次月减少的失业人员名单送达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职工医保相关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部门。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4

【关键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所谓“两定点”值得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立两定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方便广大群众的看病就医。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开看,“两定点”管理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加强“两定点”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这一现实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如何加强“两定点”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目前“两定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出入院标准掌握不严格,挂床住院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老龄化不断加深,退休人员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发病率也越来越高。由于部分定点医院入院标准掌握不严格,住院率随之上升,住院率的升高也带来费用的升高。同时,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挂床住院、冒名住院等问题,利用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办理住院,编造假病历达到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

二、强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策略

医疗保险办理机构一定是从具体的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入手的,通过各种不同的监管管理方式,逐渐发展成统一的医疗保险定点立体化体系,而科学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医疗保险机构的自我管理性能获得显著的提升,促使医疗定点机构真正地做到能够科学合理的收费、检查、用药。

1.严格规范医疗行为 做好协议内容的严格把关

医疗保险办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医保服务协议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的规范化处理,落实321管理政策,开展医疗服务科学管理的基本根据,为此一定要对医疗保险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把关。

第一,细化管理类别

医疗协议中对于医疗机构涉及到医保患者就医问题要做出详细的明确规定,譬如,在门诊就医的过程当中需做到资料的认真核对,针对一些慢性疾病的拿药治疗患者的管理要将其他的门诊治疗的管理划分出来;针对住院医疗病人的管理中,不能够明确费用的情况要拒绝支付,同时针对一些随意拖延患者住院时间等违规做法要制定与之对应的处罚规定。

第二,量化管理标准

将管理标准进行量化处理,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各项标准,像在基本医疗保险当中的药物类别、药物使用概率、个人自付药物的比例、平均住院天数、转院概率、费用标准都需要在协议内容中做好全面的登记,针对于今后医保考核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最后则需要适当的添加监督内容,医保政策落实上,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是非常有效的方式,医疗保险协议当中要将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内容明确化,同时要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具体检查。

2.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严格考核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一般与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管理来实现的,并且需定点医疗部门建立起专属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够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主动性的定点管理。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日常检查、特殊项目的审批、医疗费用的具体审核等几方面的内容,而医疗保险管理的开展需达到制度规范化的程度。同时需创建完善的考核奖励机制及进出机制,在将协议细化的基本前提下创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信誉级别。

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的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机制中的具体规定,严格规范供药行为,同时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外配处方实施严格科学的审核,其中,处方当中填写的姓名要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保持一致性,处配方一定是通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出,向参保人供应处方外配服务的过程当中要有药师的审核及签字,做好相关的详细内容登记。定点零售药店针对参保人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需要保存2年以上的时间便于今后的审核及查询。

3.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支出费用的严格把关

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过程当中,通常在结算上采用的是医疗费结算方法。科学有效的医疗结算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起医疗机构工作中的积极能动性能,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同时,采用科学有效的结算方法能够确保日常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医疗保险定点管理部门形成特定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很大的辅作用,有利于医院卫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同时,创建完善的成本核算系统,预防小病大治、随意用药、检查不完善等情况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医疗保险在疾病治疗上的具体效果,并且可有效的缩短住院治病时间,使得医院成本及个人支出医疗费用得到显著的降低,以达到定点医疗保险管理的实际成效,对于处理好医疗保险机构与社会各方面费用的统筹工作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并且使得医疗资源在科学有效的管理状态下得到最大限度上的运用。

4.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促使医保网络更加安全可靠,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当中一定要有病毒防火墙的安装,同时在规定在特定时期内进行杀毒处理。要与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服务器与互联网相互连接,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好服务器IP地址,不可随便更改。定点零售药店一定要严格的遵循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医疗保险软件能够在畅通无阻的运行,同时确保参保人员能够正常配药,及时精准得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供应参保人员的医疗花费状况等详细的资料。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5

关键词:B2C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发展障碍

我国医药B2C在本世纪早期起步,现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国家政策法律等方面原因的限制,行业并没有取得应有的规模效益。如今,国家出台了新的医药政策,但是其他问题任然存在,一是牌照问题,这是准生证;二是药品认证及配送问题,这是血液;此外,医保定点资质门槛,这是养分。新的政策这是灵魂,只有牢牢抓住了这一链条,才能够创造出一个整体的医药B2C,才能迎来医药B2C新的篇章。下面就说说医药B2C发展障碍的具体表现。

首先,对于B2C行业所带来的信用问题,是极其要害的事情。行业环境不规范,消费者信赖度不高,安全问题是医药零售最核心的因素,而现在多数网上药店并未获药监局相关牌照,因此药品安全并不能得到良好保障,而近期药监局对虚假劣质药品的查处也屡屡曝光。据调查,虽然网上药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但消费者不选择网上购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担心药品质量。谁不怕吃错药,如果不让消费者在安全问题上放心,那么医药B2C难以迈出第一步。

其次,对于开设医药B2C,并不是谁都可以插一手,政策门槛高,售药牌照申请难就阻拦了绝大多数企业。由于国家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管制十分严格,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两证的企业方能开展网络售药。去年京东商城大手笔与九州通合力向个人消费者卖药,表面上看起来很正规,但是同样日后会将面临资质是否合规的问题,资格证难以批准,缺少了它,轰轰烈烈的B2C医药将是一句空话。

另外,在中国医药市场上,管理也是一片混乱。首先,管理仍存在种种漏洞,市场行为需要规范。欧美国家B2C网上药店在会员注册时,均要求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药物过敏史、既往病史、目前身体情况、用药情况及保险项目等,在会员购物时会有相应的提醒和预警;而我国对这些关乎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信息则没有足够认识,成为会员或者购物时“非常简单”。在处方药的销售方面,欧美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医生处方方可购买,我国相关部门虽然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但是网上药店在销售过程中,打球甚至明目张胆违反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网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存在管理漏洞,私人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发生,对消费者信心和忠诚度造成极大影响,所以这些“杀鸡取卵”的急功近利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对B2C网上药店的信心。

最后,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报销问题。推动建立医保卡上网制度,促进用户规模快速增长。我国与欧美的较大区别之一,就是目前网上购药仍没有纳入医保范围,这是影响网上药店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医保卡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仅局限于医院、药店使用,而不能用于网上购药支付。使医保卡与网上药店对接,这已经超越了网店的职能范围,属于政府管理层面的问题,应该推动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医保卡能够与网上药店实现无缝对接,促使网上药店的快速发展。

因此,为了医药B2C未来的发展,我提出一些建议。医药零售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应用B2C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缺乏技术基础。而且熟悉行业又懂得互联网运营的人才欠缺,所以企业要组建一个高效的运营管理团队,吸收人才,加强内外管理。此外,运营风险未知,至今我国尚未有突出的医药B2C成功榜样案例,所以政府必须先扶植几个企业做带头人。另外,与用户沟通用药信息是必备环节,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配备具有专业医药知识的电子商务人员,需要加大成本,增加投入。中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目前许多医药企业已经逐渐迈开了步伐,决策上也是坚持尝试的状态,敢于争先。但是,医药B2C大力推行后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尚不完全清晰,政府监管部门审慎而行。一旦医药B2C的准入门槛降低或医疗改革政策落实的步伐加快,新的机遇也随之到来,那么也就是医药B2C大展身手的时候真正来临。

参考文献

[1]艾瑞.《医药B2C领域迎来发展新节点》2011.7.28

药店医保相关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