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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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体系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1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2

关键词:服务贸易;政府推动;人才培养;引导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54-02

美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离不开美国政府的推动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政治界和经济界就已经意识到应当将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从货物领域转向服务领域,积极扩展服务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有重要意义。美国政府为保障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

一、美国服务贸易发展中政府的推动作用

(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和发展服务贸易

美国政府对服务业出口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促进服务贸易出口。1974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贸易法》。除《贸易法》之外,还有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两个法案都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除了上述综合性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十分广泛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如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1984年的《航运法》等。

美国《贸易法》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内容规定很少,除涉及部门的分工以外,对服务贸易的主体资格、贸易行为限制也较少,有关服务贸易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也相对较少,而把服务贸易管理的主要的职能放在了对服务进口引起的经济的损害、服务贸易协定实施、服务贸易谈判等方面,赋予了美国商务部管理服务贸易时必要的谈判权、促进权和报复权,为其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了强而有力法律约束和保障。因此,美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实际上拥有对内管理相对自由、对外职能强化的特点。

(二)推行“服务优先”的出口战略

美国政府注重服务出口,推行“服务优先”的出口战略。1994年,克林顿总统递交了《国家出口战略实施报告》,指出美国政府将集中力量支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该报告总的方针是:美国服务出口主要依靠欧美国家和日本的传统市场,同时要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同时寻找新的贸易机会。在金融和保险服务方面,逐步进入设有贸易壁垒的日本市场;在信息技术出口方面,以其优质的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地方、国家和区域间的网络相互连接,使得全球共享其信息通讯网络,创造一个全球性的信息市场;在航空运输方面,为打开国际空运服务通道做出努力;在服务业出口的新型市场的开拓中,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服务业所需的商业基础设施,因此,美国与这些国家也将有更广泛的合作项目。

(三)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移民输入国,不仅拥有高质量的人才,也同时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2011年,美国的教育投资占GDP总额的比重为7.4%,其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6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40%。美国除了在正规教育上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在继续教育方面也是如此。各个服务型企业都加大力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并根据不同的竞争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员工继续培训。

丰富的人力资本不仅推动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还使美国服务业形成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体现了人力资本的差距,而且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向具有人力资本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转移是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势。

(四)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

高新技术在现代服务业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的不断渗透才能形成高科技型的现代服务业。大量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助于提高美国的服务贸易质量,能让许多原先“不可贸易”的服务转化为“可贸易”的服务。高新技术大大地增加了美国服务贸易的种类,全面提升了美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美国主要的十大服务贸易行业:运输、旅游、金融、教育培训、设备安装维修、通讯、娱乐业、信息和医疗保健、商务服务在国际上均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高新技术不断推动上述十大产业的发展,同时还为美国本土产业和企业提供低廉的有效服务,创造和改善要素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本土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同时,高新技术革命增加了高素质的专业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间的交流和国际流动,形成了大规模的境外服务输出,推动了国际贸易流量的扩大。随着科技的进步,美国的产业结构逐渐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美国在国际间拥有“话语权”,进一步使美国成为拥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奠定基础。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发展服务贸易,必须大力加强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建设

中国政府应该根据目前我国服务贸易法制体系不健全、管理落后的状况,进行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建设。在服务贸易立法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仍以《对外贸易法》为主体,已颁布实施了相当数量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如法律法规数量不足,许多条文存在模糊、抽象,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等。美国经验告诉我们,有必要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对外贸易法》,推动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影响到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对其进行完善已是势在必行。在管理方面,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如明确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建立常设的服务贸易的谈判小组;组建专业的服务咨询专家委员会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强,继续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就非常重要了。

(二)应当注重人才的培养

发展服务贸易,关键是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从美国的经验看,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其服务业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根本保障。我国的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很高,平均受教育程度还很低,在普及大学教育的同时,更应当要大力发展各级专业教育、成人教育,在全社会提倡终生教育的理念。从服务贸易的构成来看,无论是商业存在还是自然人流动,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服务质量的高低,因此,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成为提升服务竞争力的重中之重。

(三)调整贸易结构,拓展对外服务贸易市场

调整贸易结构,引导服务业发展方向,努力拓展对外服务贸易市场,政府的推动在美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同样,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的制定。是要重视服务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给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搭建一个平台,特别是制定和修改相应的产业政策,促进金融、保险、通讯行业的竞争,以提高效率,增加高附加值服务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相关的税收、信贷等财政优惠政策也要与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我国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流入的方向,通过外资示范效应和引入竞争来加速国内保险、金融、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但是,开放程度还要依据国内行业发展情况而定,有些服务行业竞争力过于小,失去了政府的保护极有可能造成外资的垄断。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我国在抓好原有市场的同时,还必须要下大力去拓展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诸如可以举办一些展销会、开展书籍报刊宣传、派员赴外国实地宣传、电脑网站宣传、政府间的对话、企业间的联谊会等。介绍我国服务业的现状、优势和取向,也可以有效的介绍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需求等。

(四)注重高新技术的投入,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动力

服务业信息化是当今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支撑的技术创新,提高了服务业信息化程度,服务交易更加便利,服务的可贸易性进一步增强。当前,以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新方兴未艾,催生了新的服务业态,提升了服务业的产业能级,扩大了增值空间,为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和高附加值服务外包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国家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选择和重点扶持具有巨大的外部效应的“战略性”产业,对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谢康,陈燕,黄林军.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政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12).

[2] 陈虹,等.中美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实证与比较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9,(12).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3

关键词:现代商人习惯法 法律性质 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或法律框架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习惯法的复兴与发展。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这一重大发展——“旧”商人习惯法的复苏和“新”商人习惯法的产生即现代商人习惯法,在我国也有着积极的回应。

一、商人习惯法的含义

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和理论是借鉴了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概念提出的,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商人习惯法的历史源流。就拉丁语LexMercatorial,英文的对应词为LawMerchant形成而言,它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地域性的概念。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权威人士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撰写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则把它称为“商人习惯法”(该书第2页)。赵秀文在翻译《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时,将这一拉丁文译为“商人习惯法”。因此本文采“商人习惯法”的译法。我们认为,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国际商事活动,是调整他们之间商事交易关系的习惯和法律。

二、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沿革

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到12—13世纪,商人习惯法逐渐从地方性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并开始成为调整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支柱力量。当历史的车轮驶人16世纪的时候,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又进人了另一个阶段。自16世纪开始,延展至并主要是在18和19世纪,发生了商人习惯法的国内化的倾向。各国出于各种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采用不同的实施方法,把商人法纳人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中,从而使其在性质和内容上所具有的“公平”、“灵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开始出现了衰落。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以致国内法律体制在调控这种跨国性的商事交易时,愈来愈感到捉襟见肘,于是就不免使人回想起过去曾经存在过的商人习惯法规则在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时的那种“便捷”、“灵活”和“公正”,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重新建立和完善一种新的国际商事法律秩序,以保障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际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转。正是在这种社会历史背景下,国际商事团体或机构为使其所从事的国际商事活动摆脱国内法的桎梏,就呼吁、提倡并通过自己的商事实践来推动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新法律的产生。这种新产生于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不论在渊源、性质和特征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根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新产生的法律可以说就是中世纪商人法的复苏或再现。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称这种新产生的法律为“新商人习惯法”或“现代商人习惯法”。

三、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性质

现代商人习惯法不同于其他规范。比如道德规范只产生道义上的力量,而现代商人习惯法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是一种法律规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及某一国际惯例时,其规范的内涵当事人均已清楚,无须国内立法或合同再予以详细规定。当其经当事人选择或经法院、仲裁法庭采用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渊源之一。而国际社会普遍实践,虽已形成一定的行为模式,适用时仍要借助国内立法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法院和仲裁庭也无法在案件中予以适用。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4

关键词:俄中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基础国际规则双边协议

近年来,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备受关注,中俄两国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也随着两国经济的发展而持续提高。最近两年,俄中两国高层多次会晤,地方之间交流也日益频繁,俄中经贸合作项目涵盖能源、投资、金融、通信、运输、地方合作等多个领域,双边贸易额连续两年以百亿美元为台阶向上迈步,接连实现历史性突破。随着俄中关系未来进一步深化,两国作为具有共同战略利益和较强经济互补性的近邻,双边经济合作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一、俄中经济互补性

中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拥有量极少,加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罗斯是资源大国和资源出口强国,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巨大,开采量颇具规模,森林资源极为丰富。同时,中国可利用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与俄罗斯开展投资开发资源的合作,这样既可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又可以资源为契机加快俄罗斯东部的发展[1]。同时,俄罗斯是世界科技大国,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领域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中国国民经济要进一步发展,离不开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罗斯丰富的科技资源。此外,中国的轻工业品在世界上具有竞争优势,而俄罗斯此类产品正好匮乏,可以加强此方面的经贸合作。

俄中两国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历史重任,两国有几千公里长的边界,经济互补性强,两国政府重视双边经济合作,这为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俄中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经过长时间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俄罗斯和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从法律渊源来看,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法,以下仅就国际法部分作简要阐述。

(一)涉及区域经济合作的国际规则

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所规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作作了规定,并在《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其次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不同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主要是解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2];最后是GATS第5条的规定,主要解决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对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同时适用。

除了WTO规则外,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通用惯例。目前,较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汇票公约》等,此外,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惯例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需要中俄两国在加强双边经济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加以重视。

(二)俄中双边经济合作协议

1、俄中政治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以来,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合作逐步扩大,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两国元首签署的《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和平思想。

《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俄中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签署后,俄中贸易发展进入快车道。

为了确定相关协议和法律的基本执行程序,两国相关部门就司法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中国签订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1994年又缔结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样就为在双边贸易中出现的纠纷能够依法有效地解决提供了坚实基础。2006年9月双方签署《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协议》,就最迫切和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2、俄中经济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业己启动,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俄中(包括其他成员)签署了《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且建立了经贸部长会议机制,协调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随着双方相互投资的扩大,近期两国又签署了《俄中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

作为双边贸易的重要内容,俄中签订了许多能源合作协议。两国总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签署了《俄中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议》。

2005年7月,双方签署了《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和《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化关于成立合资企业的议定书》。2006年3月,两国签署《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中石油关于在俄中成立合资企业深化石油合作的基本原则协议》,就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和在中国境内开展炼油加工和销售一体化合作在原则上达成共识。在电力合作领域,2005年7月俄中两国签署了《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双方的合作包括加大向中国的电力供应、共同项目的开发、发电设施的制造、输电线路的架设与改造、设备供应等。

此外,目前两国间经贸合作领域其它有效的政府间协议主要有《:俄中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19%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解决政府贷款债务的协定》(1998年)、《俄中政府间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俄中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等[3]。

俄中两国作为相邻的两个大国,长期以来经济往来就较为频繁,因此两国签订协议的数量不少,是俄中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是通过俄罗斯与中国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来看,其内容不是过于宽泛,就是过于具体,而涉及双边贸易法律制度的较少,建立自由贸易区、符合WTO相关规则的协议少之又少,俄中经济合作缺乏成套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具有明显的就事论事的倾向,可见自由贸易区立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郭连成.中俄区域经济合作路径探析[J].东北亚论坛,2007(5):6.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5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贸易保护

中国加入WTO后,应正确认识WTO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性质,在宏观政策上制定出相应符合WTO的原则,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笔者就如何构建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进行了阐述。

一、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l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范文6

【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一、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宁波长期以来是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国际服务贸易尚未系统地开展,与上海、天津、广东等发达、先进的开放城市相比,相当滞后。据统计,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很小,宁波的服务贸易远远低于货物贸易的比重,这与宁波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极不相称。宁波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贸易现有工作基础薄弱

目前,宁波的国际服务贸易工作尚未系统的开展,基础工作相当薄弱,尚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宁波市政府部门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监测和工作协调机制,至今仍没有负责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工作体制不顺,缺乏力度,协调难度大。并且,由于宁波服务贸易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推动。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种类越来越多,而目前外汇收支统计体系的项目设置也已经不能全面反映服务贸易发展的真实状况;而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法规也比较缺乏。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立法未成体系,许多领域还是空白的,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国际上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缺乏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服务贸易能不能构成竞争力,其中高素质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宁波国际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运输、旅游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领域,而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员工外语能力和基础商务技能不高,素质偏低,从事服务贸易所需的高素质人才较为紧缺。

(四)第三产业的不发达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决定着服务贸易总体的国际竞争力。宁波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并且宁波市服务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业上,但是在全球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上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宁波市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第三产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明显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第三产业的不发达,会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宁波大部分的服务领域(如电信、运输、金融、保险等)市场竞争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宁波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只有尽快的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市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五)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落后

国际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而在全球服务贸易总额占最大比重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也越来越高,这促使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整体呈上升趋势,并且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新兴服务贸易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在相比之下,宁波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贸易运输方面,极少部分分散在旅游、转口贸易、经营租赁等劳动密集型或资金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产业的出口虽然有所上升,但是仍偏低,处于劣势状态,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

二、促进宁波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政府在服务贸易中的角色是管理者,保护者,扶持者,在必要时可以对服务的进口进行适度的控制,也可以对敏感行业中的外资企业的扩张速度进行适度控制,以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安全。并且可充分利用《服务易总协定》的规定,对本国竞争力比较弱的服务业进行保护,不能任由国外强大的服务业冲击本国的市场。政府要加大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尤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力度,完善财政、信贷等的优惠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政府应结合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GAI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尽快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且相互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宁波市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加快培养精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

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需要透彻了解并娴熟运用国际商法、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旅游、国际展览、国际通信网络等业务人才。而宁波市的服务人才培养主要面对两个问题,即人力资本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和人力资本投资收益较低,造成专业性的高级人才比较少。因此必须高度的重视并迅速的培养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的专业人才,并且可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某些国际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人才和技术。现有宁波各高校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专业中加开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所可以积极的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养熟悉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为宁波市服务贸易的发展不断输入新生力量,从而提高宁波市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与制造业的相互促进,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

浙江的产业集群具有比较大的优势,而宁波的服装产业集群则是其中的一个,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占比较大的比例。但制造贸易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服务业为代价,而应与服务业形成良性的互动。强大的制造优势,使生产要素与制成品的进出口将大幅增加,从而带动物流业的发展。不仅如此,事实上,未来制造业的“制造”指的是为用户创造和提品的全过程,包括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服务作为中间投入要素将越来越多地融入制造业,而制造业企业活动的外置又带动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高度相关、双向互动。因此加快服务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观念,将其放到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协同共生发展,形成整体合力,进而保持其。

(四)促使宁波服务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宁波国际竞争力

要促使产业的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并且顺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潮流,首先要大力发展宁波市的服务业。调整宁波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引导服务业在各行业中的发展。利用新型的技术不断改变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模式,使得宁波市的服务业向着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型、技术型、中介型的现代化信息服务业发展。同时要关注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方式,因为这些已成为现代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因此,宁波市要加快改变对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依赖,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品牌战略等新型服务贸易,从而提高宁波市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并且,不同性质的服务行业应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对于生产者服务,应当优先发展,产业政策的着眼点应该是:积极扶持、引进竞争,以产业化为导向、促进市场的发育以及扶持信息服务等的新兴服务行业;对于消费服务,如旅游、房地产等,它们的特征是与居民生活需求密切的联系,进入退出的壁垒相对比较低,产业政策的重点应该是强调市场的调节,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改进和协调市场的管理;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行业,要改变政府包揽的做法,实现“政府主办、政府参与、政府指导”的分层次的供给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除少部分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公服务业,促进宁波市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际旅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运输等是宁波市传统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占比高,要继续支持扩大出口;金融、保险、通讯邮电、特许专利等虽然目前出口金额不大,但属全球国际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增长空间相当大,对这些行业要制定发展规划,要进行有效地推动;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服务,是宁波这几年发展比较快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业,需要进一步重点扶持;文化、教育、电影音像、广告宣传等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需要得到重点支持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