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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关键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准则等。
二、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服务于相应的财务报告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的机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因此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这就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四、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当无法准确评估公允价值时,也可以提供公允价值变动区间等价值分析结论。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应着重关注参考交易案例的经营业态、附带租约等差异因素。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需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出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的匹配;需关注租约的详细条款及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具有重大意义。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文芳.浅析新形势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J].财税纵横,2009(3).
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拆迁补偿;问题;方法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快速增长。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地方政府一方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将这些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一方面通过拆迁城市旧房获得城市建设用地。在上述获得城市用地的方式中,拆迁旧房是最主要的方式,这种方式既满足率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有改善了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形象。但是,在旧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常常因为拆迁补偿发生矛盾,有的大打出手,有的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化解被拆迁方与拆迁方之间的矛盾,推动城市化进程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尽完善
在我国《宪法》中规定,政府对于集体土地拥有征用权,但是对于具体补偿并没有任何规定,这样,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对于集体土地,我国公民就面临着保障不足的难题。此外,由于我国地域广,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集体土地的种植结构、耕作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土地创造的经济价值也不尽相同,其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农民现有的经济基础与今后生活的需要,当前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或改善农民现有的生活,为今后生活考虑,如果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便会导致拆迁补偿问题[1]。
1.2 拆迁补偿程序模糊不清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平等的,而建立在这种民事主体平等关系之上的拆迁补偿程序也必然是透明的。但是因为拆迁人与政府之间常常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这样就将被拆迁人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甚至根本不对拆迁补偿进行协商,部分地区甚至只是简单地一个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上对拆迁补偿进行简单的阐述,根本不涉及拆迁补偿程序,对于这样的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正是因为拆迁补偿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对立关系之中,同时,部分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走关系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使得被拆迁人之间原本平等的关系转变为不平等的关系。这样就经常导致抗拆迁事件的发生[2]。
1.3 拆迁补偿范围模糊不清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既可以以货币进行补偿,还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建筑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的价格确定。其具体方法由省市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对于调换房屋产权的,须按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条换房屋的价格进行计算,并将产权调换差价结清。这样,表面上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似乎对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全面考虑,体现出等价交换原则。但是《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过分抽象,且弹性太大,缺乏实践操作性。实际上,在对旧有房屋的评估过程中,相关单位并没有严格的拆迁补偿范围标准,在价值的评估上,只是对房屋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其中不但不包括土地出让金、搬迁损失费、装修材料费以及适当的救济补偿,甚至还不包括其他的隐形损失等。但是重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其销售价格除了包含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市政建设配套费用、经营成本、装修成本与开发商自身获取的利润。这样常常导致被拆迁人在得到补偿款后买不起商品房,或者在调换产权后难以支付商品房比原来房屋多出面积的价款[3]。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经常导致抗拆迁事件的发生。
1.4 房地产评估缺乏规范
目前,对于房屋拆迁赔偿的房地产评估非常不规范,相当多的市场评估机构缺乏资质,甚至直接由政府出面组成评估机构,其评估人员资质自然良莠不齐,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评估资质,这样就导致拆迁赔偿评估缺乏科学性、准确性,甚至拆迁赔偿价格严重偏离房屋价值。在房屋拆迁赔偿过程中,估价机构难以独立进行赔偿,正常价格评估常常受到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干预,部分政府单位为了将补偿标准降到最低,常常直接出面干预价格评估,导致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为承揽评估业务,部分评估机构常常迎合某些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假评估、乱评估,违规进行评估,甚至出具严重偏离房屋实际价值的违规评估报告[4]。
1.5 片面扩大公共利益界定的范畴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界定的范畴并不确定,也没有较为统一的界定标准,这样就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违法违规征收公民的房屋与土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以政府的名义批给房地产开发商,从而谋取不正当的权益。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镇建设,尤其是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主要是由开发商进行的,这样常常导致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开发城镇居民住宅,并按照“公共利益”给房屋的所有者进行赔偿,其本质上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剥夺与损害。
2 解决当前拆迁补偿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2.1 依法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条例
认真分析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们不难发现,该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的,而不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的,这样就导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过多干预现象的出现。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主体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房屋过程中,也必须依法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条例。而相关条例必须包含下面的内容:第一,房屋拆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严格区分商业项目与公益项目,并且不同的项目要制定出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二,房屋拆迁必须由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机构进行,对于不具备相关资格的政府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进行约束,如果超越行使权力,进行房屋拆迁或者对房屋拆迁进行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明确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在赔偿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按照地区经济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并且按照地区经济的发展对赔偿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第四,严格房屋拆迁程序。房屋拆迁赔偿程序,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才能对政府机关形成约束。同时,要明确拆迁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越详细,对房屋所有者的保护力度也就越大。对于由于市场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拆迁细则上,必须建立一定程序的监督机制,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监督机制进行约束。
2.2 明确补偿程序
在土地使用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并提供使用土地所必须的相关证明。在收到申请后,政府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对土地使用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管理人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如果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则向土地使用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则不予颁发。政府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要进行公告,并对相关拆迁事宜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依据相关标准给予房屋所有者足量发放补偿金。房屋所有者在领取足量的补偿金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搬迁。
2.3 明确拆迁补偿范围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收益权以及附属物所有权,补偿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预期收益、租金、拆迁必需的费用等。为保证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必须明确上述补偿范围。而要想明确补偿范围,首先要对不同地方政府的补偿规定给予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不合理的补偿,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进行修改,并对整改完成的补偿范围进行认真的审查。其次,要鼓励个地方政府尽最大可能扩大房屋补偿范围,保证房屋所有权者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拆迁补偿冲突。
2.4 依法规范房地产评估
为保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必须依法规范房地产评估。首先必须依法界定市场评估机构资质,对于缺乏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坚决进行关停。其次,严格避免政府出面组成评估机构,对于政府出面组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撤销。再次,政府机关人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因为个人私欲直接出面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最后,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避免房地产评估单位之间的不当竞争,避免为承揽评估业务,迎合某些单位或个人的需要,搞假评估、乱评估,违规评估,甚至出具严重偏离房屋实际价值违规评估报告现象的发生。
2.5 明确公共利益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城镇规划,对城镇旧区改造以及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房屋拆迁,都可认定为“公共目的”,但这个规定中并没有对商业项目和公共项目进行区分。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公共活动场所、环境保护等方面。由此看来,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与社会整体稳定与发展密切相关的。要想明确公共利益,可以采取列举法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征用土地,侵犯房屋所有权者利益事件的发生。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拆迁补偿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此,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因拆迁补偿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照明,张跃跃.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研究――以新乡涧头村为例[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32(2):85-89.
[2]王静.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10(1):40-45.
[3]王福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53-59.
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3
一、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在10月15日召开了全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启动了学习实践活动,局机关和局属13个二级单位的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从10月下旬开始,我们转入学习调研阶段,坚持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先导,以破除旧思维、树立新理念为抓手,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抓好理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二是着力联系思想实际,转变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三是找准现实存在的问题,找准突破口;四是着力抓好班子队伍建设,提高科学发展干事创业的能力;五是着力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努力构建发展的新机制。在分析检查阶段,我们召开了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局系统干部职工意见,共发出问卷调查150份,收回124份。现梳理归纳如下:一是认为我局在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把握领导思路、提供决策服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占到96.9%;二是认为我局在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得良好的占到95%;三是认为我局系统干部职工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比较满意的占到97.1%;四是认为我局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比较好的94.4%;五是认为我局领导班子能识大体、顾大局、抓大事、谋发展。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和第二阶段的分析检查,我局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普遍有了新的深化提高,在思想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形成了以下新的共识: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进一步增强了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三是更加注重坚持关注民生,推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举措;四是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产业发展政策,又要关注群众利益;五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二、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联系我市房产行政管理工作近年来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和不适应: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市以廉租住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政策制度滞后于弱势群体实际需求。廉租对象覆盖面不够全面。“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农民工住房需求无法从房地产市场中得到满足,形成了住房保障盲点。我市廉租住房工作一直是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发放部分租金补贴,廉租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对于租金补贴的家庭来说,则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政府补贴的资金不够在城区内租一套房子,租房只能跑到偏远地方去住,这对就业不利;二是这些廉租保障家庭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符合廉租房标准的小户型住房,便直接将住房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房源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廉租住房保障的一个瓶颈。
2、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不高。由于经济房政策各种条件的严格限定,特别是要求利润控制在3%以内,并对销售价格严格限定,开发商投资经济房的兴趣锐减。经济房建设土地供应没有按政策到位。受惠对象不均衡。我市已建成的经济房,绝大部分为大中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主要解决了企业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广大普通市民并未享受这一政策,特别刚毕业分配到各级机关的毕业生、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青年优秀教师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窄。低收入家庭认定困难也是难点。
3、物业管理步履艰难,物业企业难以维继,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不同程度地存在脏乱差现象。
4、群众反映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办证缓慢,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
5、群众反映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存在收费过高问题。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
1、思想观念不适应。一是有“求稳怕乱”的保守思想。存在着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现象,思想还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够快、不够大。二是有“小进则满”的骄傲情绪。对过去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自我满足。
2、统筹发展不适应。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市四区的保障工作比较突出,外五旗县区的保障力度不足,软硬件设施不够齐全,未能更好地做到统筹兼顾。
3、人才队伍不适应。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房地产市场低迷,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法不多、措施不力,特别是对国家、自治区综合政策的学习贯彻不够。这对我们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层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建工作与新时期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深刻剖析这些存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我们认为有主观和客观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物业管理。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市起步发展了十几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为我市的城市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到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89家,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也达800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900余人。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层面的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凸显,物业管理工作难抓,物业企业难以维持的现象确实存在。由于我市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偏低,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收费标准甚至只有0.1元/平方米/月,而且收费率低,有的小区收费率只达到10%左右,因此物业企业难以维继。
2、关于集资建房产权办理难。目前我市集资合作建房主要是为解决大厂矿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集资建房的开发管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立项等相关证件,到产权部门办理初始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同时需提交集资建房申请文件到房改部门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当事人持房屋总证证明、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申请的批复》、集资建房明细表、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关税费,产权部门从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集资建房办证缓慢主要是集资建房单位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导致房屋产权证不能按时办理。建议还没有为职工办证的企业或正在为职工集资建房的企业,要及时与土地、规划、建设、房改等部门沟通,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证件备齐,切实解决集资建房的办证难问题。
3、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问题。目前,我市共有7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收取。房地产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是: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按1.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0.8‰收;房地产价格总额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按0.4‰收;房地产价格总额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0.2‰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000万元以上,按0.1‰收。我们下一步将依托建设厅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平台,继续开展房地产评估报告网上备案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对评估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主动、深入、系统。在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方面,还不够深刻、全面,还没有真正做到入心入脑,做到跳出过去看未来,跳出××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市房产行政管理工作。
2、对“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运用不够。领导班子在统筹内部资源与协调外部社会力量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特别是积极争取市委、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在主观努力方面还做得不够。
3、对“以人为本”核心地位的理解不够彻底。没有真正地全面理解“只有不断地提高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水平,才能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4、创新意识不够强,思想不够解放,存在思维定势。
四、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统一要求,根据局党委会议精神,我们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坚持重心向基层下移,政策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满腔热忱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二)深入分析调研,努力改善民生
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4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房地产出售
第七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人办理。
第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第十条 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
(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
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预售预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 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拍卖资格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
(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
(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事先持拍卖委托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组织拍卖。
拍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委托人申请拍卖时,还应提交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协助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地点、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拍卖手续费、价款的支付方式;拍卖时间、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拍卖,由拍卖机构在拍卖30日前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和地点、竞买人的条件、应付的保证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在拍卖7日前,向房地产拍卖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拍卖机构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发给竞买证书,并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卖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交所竞得拍卖房地产的部分价款;未竞得拍卖标的物的,保证金由拍卖机构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返还未竞得者。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的5日内,竞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拍卖转让合同,并应按规定将成交价款汇入房地产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竞得人不能即时清结的,应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付足全部成交价款,方可领取所竞得标的物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房地产拍卖中,凡出现竞买报价低于标的物的保留价(评估底价)时,房地产拍卖机构有权宣布其报价无效,或中止拍卖竞价,但委托人无保留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依法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除按规定代扣缴有关税费外,剩余的价款应全额交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 委托拍卖人、竞得人与房地产拍卖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交易总额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交易登记擅自出售房地产的,应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预售,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
(三)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证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其拍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以非法拍卖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以外,其余处罚由市交易所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的各类合同文书,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契约文本统一印制。
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 抵押贷款评估 风险 诱因 防范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
想要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风险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评估的基本概念。不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不同的界定。这些不同界定的基本出发点都离不开贷款的取得是以房地产抵押为前提,银行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收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获取收益,而贷款接收者借助贷款达到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经营和收益的目的。国际银行业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商业房地产贷款指借助商业抵押贷款的工具把资金交付给资信良好的借款者,是一种长期融资形式,通常采取长期抵押贷款形式,贷款是通过附着在能够带来收益的房地产上面的抵押形式在法律上得到保证的,按照确定的利率,采取规则性的与期限相关的资本和利息形式,在25年到30年的时期里予以偿还。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时,商业银行确认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决定并贷款金额的一项商业行为,是通过银行所聘请的不直接涉及银行的贷款决定的外部或内部估价师,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在考虑到评估房地产未来出售的可能性,顾及到房地产长期的和持续的特征、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情况,房地产的当前用途和可能性的用途改变等条件下,对房地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是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重要条件;抵押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物价值,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的确认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关键;是商业银行决定提供贷款金额的行为,贷款是一种商业抵押贷款工具;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的评估,与市场价值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相关指标,共同服务于房地产经济的不同需要。
影响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
政府因素
政府追求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稳定经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基础,金融动荡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动荡和不安。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整个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对于活跃市场,推动投资和消费有着巨大的作用。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如果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银行放出大量长期过高估值抵押贷款后,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一旦发生存款人的挤兑,银行将无力偿债而导致深重危机以致破产。政府既受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影响又是风险诱因。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政策变动也同样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变动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作为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依据,一旦进行修改或其它变动,必然会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方法产生影响。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因素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活动中处于中介的位置,是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直接参与者,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直接诱因,尤其是技术诱因。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主要采用三大经典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市场法在比较案例充足的条件下自然是非常好的方法,但在实际应用上常常受到比较案例数量的限制。商业房地产主要指的是收益性房地产,其价值主要是由在评估基准日现有的和潜在的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收益法是评估这类房地产最适合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本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无用的。一个负责任的估价师在任何时候都会补充评估商业房地产的成本价值。当评估得出很低的成本价值与较高的收益价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时,就必须非常小心对待通过收益价值最后得出的房地产贷款价值。
房地产估价不是估价师的无中生有,有学者称其为“科学加艺术”,确切的反映了估价的本质。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估价方法,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没有基础资料就不能称其为科学。因此,在利用具体的估价方法时,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论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有些估价机构或人员接受一项新业务时,出于方便利用同样的方法和技术参数,省去实地勘探调查而带来风险。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也会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估价报告作为估价的最后成果,有所遗漏或出错便直接导致了估价结果的偏差。估价人员素质水平偏低,对于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掌握不牢靠。在一些中小城市的评估机构中,很多估价员只有高中、中专学历,对于估价的基本理论了解甚少,还有一些仅仅通过估价师考试缺乏实际估价经验的估价师,在具体负责一项估价业务时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漏洞,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因素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包括提出贷款申请到评估到最后贷款偿还都会带来风险,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值。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有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担保人等。每一经济活动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诱因。如,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同产权人(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尽相同,有通过出让方式获得,有通过政府征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提供资料不全不实,在抵押评估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诱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高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商业银行直接以估价机构提供的评估值乘以抵押贷款比率(一般为50%-70%)作为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发放贷款。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防范
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程序
目前,各地办理抵押评估的做法不一,评估的口径很不一致,影响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而一个规范有效的估价程序显然是有助于估价的准确统一性的。首先,必须审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人提交的产权证明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资料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然后对权利状况、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实体确认包括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所处的地段等;权利确认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状况,并与原来确定的权利状况进行资料对照和认证,检查与其内容是否有异;环境条件的确认包括抵押物所处区域的商业服务、市政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生态等状况。以上工作为价格评估提供基础材料。最后评估抵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建立健全估价制度
规范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建立初级、高级和资深等代表不同估价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师等级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业绩报告制度;政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估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求该模式从获取估价业务,选择估价业务开始,一直到项目完成向用户提供估价产品―估价报告的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方法,保证估价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这需要建立机构适宜的组织体系,并根据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互相约束、互相促进,做到职责分明,利益明确。
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职业保险制度。我国大陆截止2002年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已经达到15000余人,加上2003年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总数将超过21000人。这样庞大的队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发展市场。一旦建立房地产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对估价师会产生督促作用。如果某个估价师因为业务水平差经常出现疏忽被索赔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再为这些人提供保险。这些估价师会因此失去估价市场,丢掉生存空间。因此,通过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可以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提高估价人员素质和估价技术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香港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额定时间的职业培训、撰写估价工作心得和论文、提交自己完成的估价报告,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就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惩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我国也要求房地产估价师接受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相继举办了许多次房地产估价师后续教育培训。一个好的估价师必须参加过足够多的估价实践,并且对最新最近的估价理论知识有很好的掌握。因此,对估价师和估价人员的后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面对估价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唯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克服解决。
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的风险规避应该重在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补救。目前,银行在决定对房地产商是否进行开放放贷时,主要评估的对象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业内专家认为,按照这种评估方式,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时,银行规避风险的办法是没收房地产商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这种评估方式只是在风险出现之后对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只能消极被动地坐等不良资产的产生。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将重心放在项目开发能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通过设定内部房地产评估部,适时踏勘房地产的宏观、微观收益影响因素是否发生变动,房地产的维护和运行情况如何,对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进行检核性评估,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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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戈.房地产抵押评估目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3.孙守义,朱宏杰.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途径[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4.曲卫东.从新巴塞尔协议透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房地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房产测绘;质量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房产测绘工作起步较晚,其发展还处于规范化建设的起步阶段。在目前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管理。
1、房产测绘特点及作用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专业测绘,在测绘行业中与其他专业测绘有较大的区别。该成果最终为法律依据提供基础数据,它服务于多行业行政管理领域,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作用:
①法律方面的作用。房产测绘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提供房屋权属界址、产权面积、权源及产权纠纷等资料,是进行产权登记、产权转移和产权纠纷的依据,确认以后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②财政经济方面的作用。房产测绘的成果包括房地产的数量、质量、利用现状等资料,是为进行房地产评估、征收房地产税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提供数据和成果。
③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房产测绘服务的对象着重点和主要目标是满足产权和产籍管理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其他管理方面的需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房地产测绘也进入市场,房地产测绘的服务将面向社会,它不仅为房地产业服务,而且也可为城镇规划、建设、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提供基础资料和有关信息。这是保证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测绘,重复投入的重要措施。
2、我国房产测绘的现状
我国的房产测绘都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属都有专业从事测绘的测绘队,专业进行房地产测绘工作,从而使房地产产权产籍能够实现科学化的管理。由于我国房地产测绘工作起步较晚,在发展中还面临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的加快的情况下,对房产测绘工作的要求更高,但由于在测绘操作规范和制度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之处,所以当前房产测绘工作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3、影响房产测绘的因素
3.1、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房产测绘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但其领域内的规范和标准却不够完善。目前房产测绘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8月1日实施的GB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1、2单元,由于此规范自出台至今未经修订过,很多内容只是粗略的概括性说明,已经跟不上现代复杂大型建筑发展的数据量的处理要求了,所以各地纷纷出台了适应当地实际的地方细则,解决了一部分技术上的问题,但还有没制定细则的地方,只能按原规范的内容执行,依靠技术人员的理解来进行日常房产测绘工作了。
3.2、资质等级的限制
各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也是影响房产测绘的一项重要因素。一般房产测绘单位的等级都是丙级属于最低等级,人员、仪器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对比较薄弱,再加上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测绘成果的出错率相对会高一些,严重影响了测绘成果的质量。
3.3、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
房产测绘工作是近几年兴起的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其中之一主要取决于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目前大型建筑越来越多,情况特别复杂,而测绘市场的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技术水平亟待提高,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房产测绘技术的学习和培训,来不断提高测绘人员的技术水平,从而提高房产测绘的成果质量。
4、提高房产测绘质量管理的措施
4.1、增强人员质量意识
优秀的测绘成果是一个单位技术水平的象征,保证优秀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把质量关,从测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建立良好的质量运行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单位应该要形成至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的高度认识。从最初的任务下达开始,接收各种相关资料,对已有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这一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影响质量的因素,排除不良因素,奠定良好的作业基础。
4.2、完善房产测绘的作业流程及质量控制
按照房产测绘目的划分包括:房产项目前期规划预算、预售的分户预算、后期办证实地测绘、竣工测绘,根据房产测绘类型不同,相应技术标准也不同,房产测绘的作业流程包括分析设计、实施测绘、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作业,测绘、检查验收三个环节的作业质量直接决定了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
①分析设计过程的质量管理。分析设计就是依据测绘委托合同及委托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房屋产权来源等申请资料,查询房产测绘档案后,对施测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测绘依据、测绘方法及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案。
②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作业过程就是具体实施测绘的过程,包括测前准备、外业调查、数据采集、内业图形处理及分摊计算、成果资料的组成,是保证测绘质量的重点工作。
③检查过程的质量管理。房产测绘产品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一级检查是在全面自查以及互查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员或兼职检查人员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以保证无误。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测绘单位的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实行的最终检查。产品的验收工作应在测绘产品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一般由测绘项目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4.3、不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合理调动其积极性
要抓好职工的素质教育,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质量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让职工清楚的认识到要做好工作必须从我做起,抓好细节,把测绘工作的质量作为己任,从而培养一种高素质的测绘队伍。
要不断的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技术培训,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技能,在房产测绘中才能提高和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工作人员要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建立一定的奖惩制度,一旦测绘成果出现了质量问题,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工作人员进行惩罚,目的是增强作业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今后的测绘成果再出错,从而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对责任心强,测绘成果优秀的人员要进行奖励。在奖惩制度分明的情况下,能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测绘成果的准确度,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4.4、完善测绘成果公示制度
房产测绘成果最终为产权发证提供基础数据,所以经市交易中心房产测绘复审小组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公示于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政务网站上,让相关权利人及时了解完工后的房屋是否依法测绘,同时便于到建设单位查阅相关测绘成果,这样给各相关权利人带来方便。
4.5、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为了提高房地产的测绘质量,承担房地产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主动和征服部门保持联系,办理质量监督的相关手续,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政府可以更好的屐行宏观管理的职能并开展监督机制,另外,还能够保证房地产测绘结果的全明性和正确性,防止个别人员实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测绘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房产测绘部门需要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从而大大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测绘中严格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使房产测绘质量管理得到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马玉宝.加强房产测绘质量管理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1:194.
[2]周鸿芸.关于房产测绘质量管理措施探讨[J].科技资讯,2013,15:40-41.
[3]吴凯.关于房产测绘质量管理科学性的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3,1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