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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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1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者们认为,现代化过程本身对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是有着不同意义的。对于西方世界来说,现代化是一种主动的自我扩张和发展的过程;而对于非西方社会而言,现代化则是一个被动的外来冲击进而他化的过程,是引进和接受西方价值观念、文化形态与制度规范的西方化过程。[19] 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的西方化过程。非西方社会内部无法生成法制现代化的因素和条件,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因此,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的过程,就是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得以传播并被非西方世界接受和采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法律发展国际化的趋势,就是法律发展西方化的过程。很显然,这种理论逻辑是不能成立的。在这里,我们需要作一番辩证的历史的分析。

从全球角度看,法制现代化确实是从西方起步的。罗马法成为现代西方法制的历史先导,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也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与西方商品经济和政治革命的发展,处于同一个历史过程之中。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形成了具有现代特点的西方民主和法制,产生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体系,出现了诸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等等对建构现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的重要法律文献,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前列。由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因而当它向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非西方社会传播时,必然要与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发生撞击。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社会中的传播与冲击,从本质上讲,体现了先进工业文明对落后的农业文明的征服,这种征服必然表现出自己固有的特点。因此,从法权意义上看,它势必要用近代的体现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逐渐取代体现自然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体系,从而瓦解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且把非西方社会的法律纳入西方式的轨道之中。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在广大亚非拉国家出现了一股所谓“泛西方化”浪潮。它是西方列强凭借经济的军事的优势向非西方的广大地区强行推广自己的法律文化、制度结构和价值体系,其结果是非西方国家被迫或逐渐自学地按照西方法制模式,改造传统的法律制度,以西方化的形式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而促进非西方国家的地区的法律制度更新,把人类的法律世界逐渐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西方文明对非西方文明的冲击,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这是渊源于商品经济的新型文明体系对传统的村社制度的古老文明体系的挑战。正是在这一冲击和挑战的过程中,非西方国家逐渐走上资本主义化或西方化的道路,从而跨入“世界历史”的行列。这是不以人的善良的主观情感和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进程。同样地,西方法律文化对非西方传统社会及其法律文化的冲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世界的广泛传播,导致了西方与非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剧烈撞击。这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这是因为,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与非西方社会传统法律文化是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二者比较起来,前者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在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下,建构于农业文明基础上的非西方法制必然要发生重大的变迁。因之,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文化对非西方世界的冲击,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它充当了改变非西方社会传统法律的不自觉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于商品经济文明,其法权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因而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共同性趋势。尽管这一法律架构是在西欧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这种法律类型确乎包涵着一些人类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和合理的规范设计,因之在西方法律文化向广大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传播的时候,它们能够被这些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采纳,从而融入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成为人类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2

中国古代军事法励士功能综述

“励士”的提法由来已久,古代兵家对此早有研究,“励士”意为振奋军人(士气)。古代作战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别看重战争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励士”亦称作“励气”、“厉气”,兵书里阐释“励士”的方法很多,许多兵书都曾论及,比如《六韬》的《励军》章,《吴子》的《励士》章,《将苑》的《厉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结合实践经验,都对“励士”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总结。现代“励士”理论研究侧重点有所改变,但也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励功能理论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经济学学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着激励的功能,诺思认为制度能够“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就是说,制度使得个人获得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收益,当然个人自行承担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或者说,制度(法律)激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西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关于法律激励功能理论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内涵及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张维迎教授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划分出了激励类法,他认为,“激励法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

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内在原理,主要有四条研究进路:一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进路。国内学者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激励功能问题的代表是张维迎教授。他在《信息、信任与法律》一书中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从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的分析视角,阐发了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实践。二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法律社会学就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功能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功能论》一书中从分析法律功能的发生入手,然后主要运用功能理论,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功能的内涵、特点、实现等问题。三是激励法学的进路。激励法学是由倪正茂教授所创设的。倪教授认为,以法的功能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组织管理类法、惩戒类法与激励类法。于是他在《激励法学要言》等一系列论证中,围绕“激励法”的定义、特征、分类、原则、运行等方面系统论证了一套关于“激励法”的理论框架。四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进路。丰霏博士在其博士论文《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研究》中提出,激励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为解决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研究中的理论分散化问题,丰霏博士尝试综合运用现有的多门学科关于激励方面的理论,形成新颖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方法。

二、古代具体军事法律制度励士思想的研究

关于此研究的专著方面比较匮乏,但有专章论述励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编的《治军史鉴》的第七篇――“励士篇”,该篇阐述总结古代丰富的励士思想和诸多励士的案例,从而总结古代励士的方法,并具体论述了古代战场鼓动和军乐军舞所具有的励士功能。

关于此研究的学术论文方面的资料较多。笔者认为其中比较有理论价值的主要有:熊梅教授在《军功爵制与秦军战斗精神的培育》一文中通过例举春秋时期的秦国实行军功爵制,从而有效地激发了秦军的战斗精神,揭示了法制对激励军队士气的重要作用,并且具体论证了军功爵制发挥励士功能的机制,理论分析比较有深度。陈琛和杜康明的《浅析秦军事奖惩制度及启示》、周思佟的《浅谈军功爵制的激励作用》、李玉平的《略论秦王朝“军功爵制”的激励价值》等文章也都是通过历史分析秦国军事奖惩制度的概况、特点等内容,从而总结秦国军功爵制激励作用,并得出一定的启示。卜建新在《军乐的社会功能与本质》一文中通过对军乐(古代军法的一种形式)的历史考察,总结其特点、社会功能和本质,提出军乐对民族尚武精神有重要的教育培养作用。梁满仓在《魏晋南北朝军礼鼓吹刍议》一文中通过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制度化的军礼鼓吹的历史演变,阐述了军礼鼓吹制度对于激发将士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作用。张国庆的《辽代激励机制之特色与社会功能初探》通过历史分析具有时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辽代激励机制,从而总结出辽代奖励制度(主要是军功奖励制度)所实现的社会激励功能。此外,李晓菲的《浅议元代赏功符牌的政治功能》、郭文佳的《论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及影响》等诸多文章都殊途同归,通过研究古代不同时代、不同内容的军事法律制度,总结其具有的励士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三、军队激励应用机制方面的研究

韩志辉的硕士学位论文《军人战斗精神的影响因素及激励机制研究》实证研究了军人战斗精神的影响因素,总结了军人战斗精神的激励机制的七种激励方法,包括奖惩激励法、目标激励法、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激励法等。于渊的《构建军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法理思考》为我们构建军人权益保障制度找到了法理依据,并提出完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举措。宋阳、冯静和张鑫的《完善军队人才激励机制的思考》提出,传统的激励模式以及与人才激励制度暴露出很多不足,所以必须运用针对性的激励制度手段,完善我军的人才激励机制。黄仪贞的《完善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杨连波的《完善军人经济权益法律保障的几点思考》、丛文胜、李蔚疆和孙宏武的《关于依法保障军人待遇的几点思考》等文章都提出了关于军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2]梁宇红.军队士气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1.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3

 

一、自然法阶段

 

“自然法”英语为naturelaw或lawofnature,是西方

 

自然法学派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自然法是相对于制定法而言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一切的人而非只适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时间或空间内的某一社会。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制,而是根据有理性的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着;故人凭借其理性即可以察知或认i识自然法是形成一切个别行为规则的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范的内容善与恶、公平与否的标准换言之,自然法学者一般都承认有一种较高法或理想法存在,它是实证法的终极根据同时这些学者一般也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并且无不追求绝对的正义。

 

在18世纪以前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论是主要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社会上所普遍持有的观念当时,主要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所讨论的问题,重心也在自然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

 

首先,在哲学上当时尚处于形而上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神学阶段一样,都相信终极价值、绝对价值的存在但是,与神学相区别,形而上学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来把握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的。这种哲学思想在法学理论上的体现,就是相信在现实的法律制度背后,有一个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存在,它是应然的范畴,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就是自然-法古典时期的自然法逐渐由神的意志转变为人的理性,这种理性的存在,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把握的,是非历史的,也是非实证的。

 

其次,自然法理论是以“自然法——制定法”二元对立为基础展开的,这种二元对立具有理论上的批判性,也具有理论上的建设性,而这两种属性正好适应了当时启蒙和革命的需要。启蒙和革命的任务是批判中世纪以来的神学观念、封建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制度。面对这种历史任务,自然法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自然法的二元范式提供了批判现实的一切不合理的观念与制度的理论武器,在“应然”的对照下,一切腐朽没落的社会事物逐步丧失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在批判旧事物的同时,也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了一幅建设未来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蓝图。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因为猛烈批判现实而走向怀疑主义,相反,它的批判的起点,便是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虽然这种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在“应然”之中,但它是被追求和无限接近的。由此可见,自然法理论在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批判现实的武器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在具有批判性的同时,不失其建设性。

 

第三,在现实层面上,自然法理论能够为弱小的市民阶级提供力量。在启蒙和革命时期,尤其是在启蒙时期,神权观念和封建制度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观念和制度,是握有国家政权的力量。而市民阶级虽然一天天在发展壮大,但它毕竟不是统治阶级,没有掌握国家政权,所以与它所反对和批判的现实力量相比,是比较弱小的。而自然法理论在表达市民阶级的社会理想的同时,还为市民阶级的斗争提供了力量源泉因为自然法理论强调,自然法是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它或者源于永恒不变的人类理性,或者源于事物之间普遍而必然的联系这种理论至少在舆论上,使得自然法理论相比现存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制度具有更强的真理性和普适性,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道义上的支持。同时,由此形成的真理观增添了市民阶级追求体现本阶级意志的社会理想的信心和勇气,使得市民阶级及其代言人能够进行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和革命行动。

 

总之,正是由于自然法理论自身的特点和当时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使得自然法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理论研宄重心,自然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学流派。

 

二、规则法阶段

 

进入19世纪后,自然法理论日渐势微,规则法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的研宄重心,分析法学一度成为主要的法学流派所谓规则法,是指与自然法相对的、由国家等权威机构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实证的规范体系分析法学则是指认为只有规则法才是法、法学研宄应当以实证的规范体系为重心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观这里所说的规则法阶段,是指存在于19世纪的、强调实证法律规范的、盛行分析法学的历史时期。参照一些学者的提法,可以把这种理论和思潮称为规则法律观。

 

规则法律观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下列四个方面:(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观的盛行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具体来说,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在哲学思潮上,由于技术革命的成功和进一步的推进,形而上学的思辩逐步让位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通过思辩把握的抽象真理己不能满足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这在法学理论上的反映,就是自然法非历史的真理观不能令人信服,也不能解决经验层次的具体法律问题,于是理论上便转向于经验问题一一实证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进入19世纪后,西方国家反神权、反封建的启蒙任务与革命任务己经基本完成,大多数国家都己经建立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这便意味着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任务和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历史任务己经完成,其现实意义减退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面临的现实任务是巩固国家政权,保证政令的畅通,以在社会中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规则法律观的内容,正好能够满足这一现实任务的需要。因为规则法律观强调国家制定的实证法律规范,这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统一法律秩序的建立,进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统一。

 

规则法律观在西方统治时间虽然不长,但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极大地推动了现代西方的立法活动,使西方在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人类的一切生存领域

 

三、活法阶段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重视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研宄的社会法学理论兴起,并越来越繁荣,自二战以后成为西方法学流派中分支最多、势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派因此,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潮进入了活法阶段.“活法”(livinglaw)又叫“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lawasfact)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inpaper)、“本本上的法”(lawinbook)或“国家法”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虽然许多学派并不使用这样的概念,例如经济分析法学、政策法学、多元论法学等等,但是它们关注的重心也在于法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所以也应归在这类思潮之中。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活法的理论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实际的社会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根本;(2)法学研宄不仅要注意书本上的法,更要注意法的实际运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联系;(3)法律制度好坏不在抽象的标准,而在于其实际的效果活法理论的盛行同样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自19世纪末以来,一方面,实证思潮进一步发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研宄方法在社会历史科学中被广泛运用;另一方面,社会学理论蓬勃发展,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社会学研宄提供了理论工具。反映在法学研宄中,便是实证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学研宄中的社会实证主义倾向。同时,大量的社会学方法被法学研宄借鉴和运用,使法律现象的社会实证研宄成为可能。

 

其次,19世纪盛行的规则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有的学者如凯尔逊甚至把国家和法律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从而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它社会事物,特别是与政治和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虽然该规则法律观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和工具性,却否认了法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强调了法的独立性却否认了法对其它事物的依赖‘性这些观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显现并遭到不断的批判。社会法学派就是这一批判的产物和主要承担者在批判中,他们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律观并创立了一个新的概念一一“活法”

 

第三,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步入垄断阶段,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发展,社会的连带性质越来越强,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面对这种社会现实,自然法理论只停留在思辩的层面,规则法学又龟缩在实证法律体系之中,它们都不能有效地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所以活法理论应运而生面对新的社会现实,活法理论有一定的优势,它可以通过实际效果确定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它可以把法律制度置于相互联系的广阔的社会环境中予以考察和分析,等等。由于活法理论具有这些优点,所以自二战以来,活法理论的势力越来越大,至今尚无衰退的迹象。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4

一、明确课程目标

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分为多个层次:一是知识目标。由于该课程是会计资格应试课程,从事会计类工作须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课程的学习要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因此,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要能够满足相应会计考试大纲的要求。二是技能要求。学校不同于培训班,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开设这一课程不仅仅要求学生能够通过考试,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相关技能,能够使所学与其将来从事的日常工作相结合。比如,对于票据的学习,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就不仅仅是了解它、认识它,还要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填写和使用。三是素质要求。会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并且要求从业者严谨认真、条理清晰。严谨性、逻辑性亦是法律本身的特点,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要注意培养学生守法、严谨、有条理的职业品格。

二、编排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需要基于知识目标要求和知识逻辑特点进行有效的编排。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会计资格考试中涉及的也很广。比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要求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税收及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要求掌握的范围更大,包括基础知识、公司合伙等主体法律制度,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制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面对如此庞杂的内容,首先在时间上,要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学习水平来确定安排几学期的经济法课程。其次,在具体课程开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编排。比如,可以满足初级资格考试需要的课程内容,其几大类知识块彼此关联性小,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时间、学生学习的重难点分布来灵活安排课程的编排顺序。但是适应中级资格考试的内容涉及范围大,则需要对各块内容根据学生的理解特点进行编排。一般经济法教材按照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经济活动争议的主线来安排章节内容,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完全依照这样的主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并不易接受,应当把在整个课程的学习中能起到基础性作用的知识内容安排在前。因此,比较合适的编排是首先做基本概念介绍,如法、法律关系等。其次学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与生活联系密切,涉及很多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虽然一些知识点难度较高,但是由于与生活联系密切,很容易从学生的切身生活中找到实例,可以将知识点难度降低。再次,依次学习公司合伙等主体法律制度、保险破产等相关法律制度、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制度、票据结算法律制度。因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权益主体变更如股权转让是涉及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行为,如果学生对合同有了基本认识,这些内容的学习效率就会提高。同样,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破产法的学习,会涉及到合同中学习的许多概念,如,优先受偿权、担保权人、债权,同时需要对企业的基本认知———票据法安排在最后,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制度的设立思想与合同等法律规范不同,有很多不能以生活经验推知,所以在前述规范学完之后,对比着学更易掌握。最后,在实体法部分学习结束后,进行程序法诉讼仲裁的学习。在实体法后学习程序法,对于程序法的一些设置理念问题也容易有更好的理解。整个内容的详略则可以由教师根据资格考试重难点、学生的掌握程度、学习兴趣、学习时间来安排。

三、灵活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在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思路下,很多人认为教师讲授的部分应该尽可能减少,还有人十分倡导西方的案例教学模式。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英美的案例教学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加之法律概念十分专业,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准确,没有相当时间的教师讲授作保证,学生是很难系统清晰地理解相关知识的,所以讲授仍然是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教学方式。采用讲授的方式不意味着不以学生为主导,问题不在于讲授法本身,而在于讲授的方式。在教师讲授的过程中,要注意思路清楚、内容衔接,并且也要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进行。由于一些法律概念较为抽象难懂,讲授的过程中要不断尽可能地结合学生生活所知所见摘取实例,引领学生思路,在教师讲的过程中让学生参与进来。

(二)案例教学法

真正的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点后展开的。虽然很多教师在知识点展开之前会先导入案例,但其实起到的作用也只是提出问题引起学生注意,并不能由此真正展开案例教学。因此,案例教学主要是指在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后,组织学生剖析典型案例,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之能够活学活用。在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案例选取。选取案例不仅是一个基本工作,也是案例教学的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案例的选取要能够反映学生所学这部分知识的重要或主要知识点,难度要适中,且结合学生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设置题目陷阱。二是准备安排。案例讨论的组织要结合案例囊括的知识点的多寡、难度的高低来进行。知识点较少或者难度较低的可以直接在课堂上组织进行。知识点多、难度较高的就应该提前布置给学生,因为一般经济法教学的课堂时间都较为紧张,而学生进行题目阅读、思考、查阅知识点需要相当的时间,且学生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时间又有差别。不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下准备,这部分工作都是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的,教师要做好督促工作,讲明这样做的意义,要求学生自己完成。三是课堂讨论。在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课堂讨论阶段。课堂讨论可以让学生就近自由组合讨论,个人代表自己发言;也可以教师组织分组,代表发言,在此过程中建议小组人数不超过四人。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要营造良好的讨论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教师应注意不直接表露个人意见,并且包容学生的各种不同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找到正确结论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真正置身其中思考问题,自我组织语言阐述问题,并且在与他人的意见碰撞中,反思自己的思路,逐渐找到正确方向。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对知识点进行归纳。涉及重要知识点或者讨论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案例,可以要求学生整理形成书面作业。

(三)视频教学法

视频教学以多媒体为支撑,通过影像声音的动态表现,增加学习的实用性和趣味性。采用视频通常有两类情形。一类是程序法教学中,选取较引人注意的案件,进行整体编辑,将整个庭审过程展示给学生。程序流程在学习中如果要口述需要时间长、枯燥乏味且学生仍然似懂非懂,运用视频效果更好。可以要求学生课下进行预习,通读教材相关文字部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真实的庭审过程,适时的暂停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如果课堂学生人数少、学习程度好,可以直接展示视频,要学生自己总结阶段,提出每阶段庭审需注意的问题再对照教材掌握。当然就这部分内容来说还可以组织学生亲赴法庭旁听,但是真实旁听最大的好处在于感受现场气氛,就知识点学习而言,教师难以把控,且受到时间、交通诸多问题限制,因此,相对来说视频展示的教学效果更尽如人意。还有一类就是通过视频展示精心挑选的案例,通过案件的动态展示进行实体法部分的学习。这其实是案例教学法借助多媒体实施。最后,案例教学法和视频教学法都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学生能否认真参与进来,这是能否达到教学目的的关键,因此,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教学过程中会有部分学生在准备、讨论的环节中不参与或借着讨论谈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对于这些同学来说上述教学方法就起不到相应的作用。鉴于这种情况,教师需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首先要清晰地向学生说明案例讨论的意义和作用,让学生足够明确充分重视;其次,课程考核评价方法要对此有所体现。分组讨论后通常都是部分同学发言,会有一些学生消极懒惰倚仗他人,因此,教师要能够对每一个同学进行评价,比如,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随机选择小组中的成员表达观点。这种课堂考评应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组成部分,进入到期末总成绩的考评中,以此来督促学生积极参与。

四、指导学习方法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劳动法;比较教学法

一、介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引导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国外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模式及特点

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及利益争议。当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国家就不得不界入纠纷的处理,通过特定机构、运用特定程序去解决纠纷,避免劳动关系的紧张与恶化。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和程序,即是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种机制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而往往有别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模式、商事纠纷处理模式。各国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设计与选择,也往往与其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密切联系,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在教学中,注意较为全面地向学生讲述世界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模式,归纳不同模式的特点,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讲授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源,向学生介绍世界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模式及其特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劳动关系,特别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矛盾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存在资本的逐利性与劳动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维持本人及其家人的有保障的生产,劳动关系的对立性就不会消除,劳动争议的产生也不可避免。但是如果采用适合各自国家国情,特别是劳动关系状况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机制,则可以通过较为妥善地处理好劳动争议,缓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世界上建立了劳动法律制度的国家及地区,基本上都充分认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功能与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各自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管制度目、价值取向不尽相同,但也可以根据共性特点作一些分类:1.以国家分类,有四种典型模式。(1)美国制度模式。特点是分散性、任意性、民间性,侧重于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解决纠纷。(2)德国制度模式。特点是程序多元化,对于劳动者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比较到位。(3)瑞士制度模式。特点是强调绝对和平主义,尽最大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劳资纠纷。(4)日本制度模式。特点是程序单轨但阶段最多,力求不激化矛盾。2.以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介入程度分类,可以分为三类,即自主放任模式、引导调协模式和国家主导模式。(1)自主放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政府往往并不主动介入与干涉,而是积极倡导劳资双方协商处理,同时提供仲裁、政府调停、民间组织调解等多种非官方途径和方式解决纷争。劳动仲裁是国家力推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2)引导协调模式。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这种模式下,国家及政府对于劳动争议采取一种轻度介入的方式,以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纷争为主要处理方式,在双方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国家以中间人身份平衡双方地位和力量。其中,法国的工会力量十分强大,国家也助推工会采取罢工等必要的手段与雇主方力量进行对抗与制衡,而德国,国家推进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式来制衡资本家对企业的控制权。(3)国家主导模式。以日本、瑞典等国家为代表。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处于主导地位,强调行政与司法机关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介入。即使是调解阶段,国家也设立专门的劳动调解机构(如日本劳动委员会、瑞典劳动调解委员会等)与调解程序,参与并主持调解,尽可能促成双方的调解,调解结果一经官方确认,双方必须执行。3.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地位与作用分类,可分为四类:行政主导模式、司法主导模式、准司法模式以及行政司法并重模式。4.以劳动调解是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分类,可以将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分为:调解前置模式、调解优先模式与调解自由选择模式。5.以劳动仲裁与劳动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分类,可以将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分为先裁后审模式、或裁或审、只裁不审、只审不裁等模式。我国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有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模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造。通过对上述模式的划分,引导学生认识到:世界各国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作出的不同设计,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模式的划分只是相对的,不同模式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且也都在不断的总结、完善,甚至相互学习,共同融通之中。要缓和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各国的目标是趋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外向性、国际化的趋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制也面临趋同性的要求,总结各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共性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成为应对这种挑战的基础。

二、通过分组讨论、专题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国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共性特征

在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域外的典型模式进行讲授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对于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共性特点进行专题讨论。为此,一是安排课后准备。将班级40名同学分为八个组,每组5名学生,分别负责收集整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日本、新加坡、韩国8个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二是用两个课时组织课堂专题发言,分别由各个组推举的一名同学汇报各组的研究成果。三是用两个课时组织课堂讨论,对世界其他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共性特点进行讨论和归纳。经过学生共同的努力,总结出世界其他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对于劳资争议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认同

各国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对于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等的认识并不统一。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实质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劳资争议发生的原因在于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他们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思想文化竭力否认和掩盖劳动争议所体现的阶级矛盾,尽管如此,各国也都普遍认识到,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冲突不利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要努力克服的首要问题。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冲突也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可以通过解决冲突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劳资冲突也是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建立有效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通过对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的救济,抑制冲突的负面效应,减少冲突的发生和防止恶化,从而引导劳资关系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各国劳动法劳动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明确把化解劳资矛盾,避免和减少劳资关系恶化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虽然西方各国回避了劳资争议的性质和发生的根源,但是认识到劳资争议是社会的基本矛盾和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对于各国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也是劳动争议制度得以逐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

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双方作为利益对立的两方,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意见难以一致的时候,就可能发展为对抗。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使劳动争议发生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西方各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政策。二次大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劳动法,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设,如前所述,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劳动关系调整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中,不少国家能够尊重和体现“劳资力量平衡”“三方协商”和“集体谈判”等基本原则和处理方法,倾斜保护劳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争议能够以稳妥和平的方式解决。同时,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官方、半官方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劳资双方的申诉,争议组织调解和仲裁,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较为有效地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的三方性原则成为妥善解

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处理规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是雇主、雇主团体和雇员、雇员团体,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这就需要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参与者,居中引导、调和他们的矛盾,以有利于缩小利益差距,达到利益平衡。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处理劳动争议提出了组织机构上的三方参与原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要由雇主组织代表、工人组织代表和政府三方组成,致力于通过当事双方的沟通、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随后,各国劳动关系立法中均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成为本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机制。如美国的仲裁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机构,其仲裁庭的组成,不管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仲裁庭,都由三方代表组成。法国的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设立的劳工法庭,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雇主组织各自推荐的兼职法官组成。

(四)调解、调停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西方国家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并强调运用调解、调停等手段促成劳资争议双方过成一致,解决争议。一些国家甚至把调解作为仲裁、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作为仲裁、诉讼开始后的必经程序。在英国,调解是处理个体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个体争议发生后必须首先由国家特别设立的劳动调解机构———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对案件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才可以提起诉讼。在美国,劳动争议发生后,联邦调停调解局(FMCS)及其地区办公室不仅应双方的同意参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调解,而且开展预防性调解,即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过程中提前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在双方出现争端时应邀介入调解,促成争议化解。对于邮政和铁路、航空等大型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美国国会专门制订单项法规,规定调解是前置程序。法国在全国和各省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对于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停。对于个体劳动争议,德国、瑞典等不少国家专门设立劳动调解机构或在劳动争议法律中专门设立了调解程序。

(五)加强劳动立法,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具有对立性,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矛盾难以化解的时候,就可能发展为对抗。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使劳动争议发生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西方各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政策。二次大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劳动法,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设,如前所述,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劳动关系调整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官方、半官方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劳资双方的申诉,争议组织调解和仲裁,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日本法史学 研究方法 中国法史学

日本法史学是指对法律现象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并加以体系化的学问,法史学主要考察的是过去的法律事实。[1]日本早在1877年,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就开设了日本古代法和罗马法讲座,1893年又开设了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讲座,此后逐渐演变为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到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史学研究进一步发展,开设了独立的中国法制史,并以此为主,加上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的法制史,形成了东洋法制史学科。目前日本的法史学包括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东洋法制史、法思想史、法学史五个领域。[2]日本的法史学界一般认为,把中国、欧美等国的“母法”及其学说放到母法国家的历史中和把日本法中引进的外国法制度放到日本的历史中去理解和发展,对于加深日本现行法的理解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日本自明治维新开始,开始对西方的法制和法史开展研究。同时日本在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为了使外国法律和日本传统相结合,日本法史学界也加强对日本法史和中国法史的研究。

一、日本法史学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法史学是一门既具有法学属性,又具有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因此法史学的研究方法兼具法学与史学两种属性。而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的关键所在,可以说对于相同的事实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会走出不一样的研究路径,特别对于法史学这样一门依赖史实学科而言,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更显突出。日本作为世界上法史学研究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史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解析,以期得出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借鉴之处。

前文中提到日本法制史学科分为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东洋法制史、法思想史和法学史五个领域,笔者主要采取东洋法制史领域中的中国法制史作为分析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范本。

中国法制史研究作为日本法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仁井田的《唐令拾遗》,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精深研究,让包括中国专家在内的学者都甚为敬佩。

在仁井田的《唐令拾遗》中,仁井田广泛收集中国古代典籍及日本史料,共复原唐令715条,约相当于条令的二分之一。在复原唐令的过程中,仁井田上溯前朝、下及后世,将魏晋以来直至宋明诸令中与唐令相关或相类者,皆作为参考资料附列于唐令之后。在他的另一部代表作《故制作年代考》中,仁井田与合作者牧野巽通过对宋刑统的研究,开元二十五年前的残存文献以及《通典》上所载的开元二十五年律疏的研究,得出结论为现存的《唐律疏议》不是永徽律疏,而是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律疏。分析仁井田对中国法制史研究贡献最大的这两部著作,可以归纳出仁井田的基本研究方法就是对于法史资料的整理、校订与考证,依据各代传世的文献记载对各方面法律制度做深入的研究。仁井田的《唐令拾遗》和《故制作年代考》就是在对过往史料的整理、考证基础上所发之。而对于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考证又是一种微观的研究方法,其论述范围较狭窄,但是却将这个问题挖掘的比较深。在这种微观的研究,还体现在仁井田的另外一本著作《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在这本书中,仁井田对中国古代刑法做了专深研究,对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主义、自首、共犯、刑事责任、故意与过失、株连制度、诬告反坐、刑罚体系等都做了详尽的考证和分析,对刑罚这个问题的研究相当的深入和具体。在该书中,仁井田对元、明的日用百科全书式的民间契约雏形的搜集和研究,对清代以前各种珍惜契约文书的收集和解说,体现了日本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过程中,重视大量传世的契约文书。这种重视契约文书的研究是日本法史学中对“动态之法”研究方法的体现。

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对唐令和唐律疏议的考证和研究,都是对一时代法典的编撰、立法情况及法典内容等“静态法”进行研究,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则是注重对法在社会和民众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法律的实施,是使规则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过程。在研究史料中“静态之法”时,应该认识到立法与现实中法的实践会存在脱节,因此如果只是研究静态的法,很难掌握一个时代法律的全貌。因此,日本法史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过程中,重视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各代的刑案判牍以及近代社会习惯调查。在滋贺秀三1967年出版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通过运用各朝的判例以及民间习惯与调查资料,对中国古代的私法制度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这是对民众中实际实施的“活的法律”的动态研究,不同于以往的静态研究,因此也就得出不同的研究结果,同时赋予过往的法律一种整体感和动态感。在运用动态研究时,日本法学家对近代社会习惯的调查是注重“田野考察”研究方法的一种体现。日本法学家重视实地、实物参观、考察。如为了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民间习惯,他们曾先后多次对中国台湾、东北、华北进行调查。

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归属于考证的研究方法就是注重对简版资料、敦煌文献的研究和译注。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就是在研究水部式残简实物的成果,还有其《敦煌本唐刻婚律放部曲为良条(唐律断简)的再探讨》在研究残简同时,借助于唐六典、旧唐书刑法志对其进行考证。这是将对出土文物的考证与史料考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既然是研究中国法制史,日本法史学界在研究中就不可避免的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在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他将中国的“亲属”概念与日本的“亲属”概念进行比较,将中国的“家”一词与罗马法上的“家”(Familia)、日本的“家”进行比较,将中国的继承制度与英美、日本的继承制度比较。滋贺秀三这里运用的就是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法史的研究,日本法史学可以加深对日本本国法的历史和西方法文化史特点的认识。因为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日本法学院的法制史学科体系中,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所占比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法制史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相较于西洋法的共同文化背景和传统,中国古代法制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过程和特点。而日本在古代与中国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包括法律制度都曾有许多相同点,日本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才脱离中华法系,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可以加深对日本法律文化的理解。

日本法史学研究不仅仅只研究法制史,将法制史孤立起来,而是寻求法制史与社会经济史的联系,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立体的联系的研究法律。表现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上则是将中国法制史研究与中国历史、社会、政治、风俗等研究的相联系,认为加深对其认识和研究。如仁井田后期与宫鸣市定关于宋代社会性质的辩论,以及与滋贺秀三就中国古代家族法问题的辩论。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通过对影响中国古代家庭经济的各项因素作详细考证以后,提出了“同居共财”的概念,就是运用这种社会分析方法的成果。

二、日本法史学对中国法制史的借鉴之处

此上这些是日本法史学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在西洋法制史的研究中扩大对西方国家法制史的介绍和评述,进行日本法和西洋法的比较研究,对西洋法的研究更加专门化和细密化,这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趋势。比照日本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是值得中国法史学借鉴的?那就要知道中国法史学研究中对以上叙述的方法中哪些是没有采用的,哪些是做的不够的。

中国的法制史研究肇始于近代,是在引用西方的法律法学的概念和体系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因此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是用西方的法学概念成文法、习惯法、单行法、法典,并参照西方法学的体例如诉讼法、刑法、民法、法律思想来阐述、分析中国传统法制史。此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基础中日法史学研究都是相同的,因为两者都是在移植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学的过程中建立其属于自己的法律和法学。

中国近代法史学研究继续沿用了传统史学研究中的考证、注释之法,清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就是乾嘉学派精密考证之学术传统的成果;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更是近世难得的考证佳作;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也对众多文献进行考证,如对唐、金两代土地契约的考证[3];以及当代杨廷福的《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可以说此考证、注释之功力日本学者亦为叹服。在使用传统史学或者说律学研究方法的同时,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也采用了新史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因果关系思想,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就打破了传统法律研究中按朝代划分的模式,用专题模式揭示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前后相继性和因果关系。这其中也蕴藏了中国法史学研究一研究倾向就是注重宏观的历史叙述与分析,而忽视“微观”的细致研究,“微观”的研究某一具体制度,如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恰是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可借鉴之处。近代法史学研究亦受到史学中疑古学派及史料学派的影响。如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专列“中国法制之史疑问题”,对于先秦的史料持怀疑态度,这也是中国法史学研究中的独特之处。

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中也对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予以采用,如杨鸿列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对考古新发现的殷代甲骨文加以运用研究商代的法制状况,利用金石学中对周代的研究成果研究周代的法制状况。王国维提出的“两重证据法”利用地下考古资料与古史相互印证。的《唐律残篇研究》就是利用敦煌出土的唐开元律残卷进行地研究,陶希圣以敦煌写本唐代《水部式》为主要材料撰写《唐代官管理水流的法令》[4]。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中亦开始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首开近代法史学纵的比较研究;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对历朝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杨鸿列的《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则是开创了“横”的比较,将中国法律与东亚其它诸国相比较。

而比较的法史研究方法是日本法史学研究之擅长,日本在1893年就开设了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讲座。如日本成文堂1998年出版的齐川真的《日本法的历史》第二编第一章“倭国..册封体制”中,就将日本法的发展置于中华法系的大背景下阐述。[5]当代中国的法制史研究中也重视比较研究的方法,如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范忠信的《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及差异》、何勤华教授主编的《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注重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史学研究中也逐步被采用,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钱宗范、梁颖等人编撰的《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就是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写就的。不过这方面的方法运用仍需向日本法史学借鉴,同时也要多加运用,摆脱法史学研究从“故纸”到“新纸”路径的窠臼。

前文提及日本法史学者重视民间契约、民间习惯等“活的法律”做动态的研究,对于官府司法习惯与判例作实践的分析,如1984年日本创文社出版的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一书中,对清朝的刑民事审判机构、程序,审判外的私人制裁,审判中的情、理、法作了系统考察。[6]而目前国内对于法律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多集中于民间契约的研究,如田涛等人收集出版的《徽州民间契约》,对于包括国家行政和司法惯例方面的研究却多被忽略。这正是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借鉴之处,多关注司法实践和民间秩序,也需要官方档案判牍、民间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和民间秩序的研究,都是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田野考察”式的研究。调查的过程及整理档案的过程,就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借鉴另一重要的研究方法:对数字统计和年表等方法的运用。调查结果及司法档案的精确都需要数字的统计和表格,这样才可以在法史的研究中做到精确,更清楚的了解法律的实践以及官方对法律的使用。

通过此上对于日本法史学以及中国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各自分析,特别是撷取了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与中国自己法制史研究做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史学研究在比照“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史学”所存在的方法上的差距,如对于社会的立体的法史学研究方法使用的欠缺,对于法史学“微观”研究的乏力,过于注重宏大的历史叙述,而忽略了具体法律、专门法的研究,以及对具有严密科学性的统计数字和年表等方法运用的缺乏,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学习之处。

参考文献:

[1]陈根发.当代日本法学思潮与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

[2]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5.

[3]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3.

[4]王志强.略论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A].李贵连.二十世纪中国法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