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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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2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3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4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存放、传输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系统被黑客入侵、被各种病毒感染等,导致系统拒绝或中断服务,破坏了系统的有效性。1.系统入侵攻击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破坏系统的有效性,使系统无法进行正常的操作和使用,危害范围广,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其中最让人防不胜防的就是黑客入侵,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相关危害活动,世界上不少大公司都深受其害。黑客入侵成为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2.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种可以干扰和妨碍甚至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感染性的一段程序。病毒通过感染某个程序而进入一个系统,一旦执行这个已感染的程序就会感染系统中其他部分或全部的可执行文件从而给企业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它们主要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就成为病毒攻击的主要目标,这就使得大型企业、重点行业的病毒传播和攻击增多。3.拒绝服务攻击这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是通过过量使用资源而使其他合法用户无法访问系统,从而导致系统瘫痪或明显降低系统的性能的一种手段。它通过一些非法用户向网络或主机发送大量非法或无效的请求,使其消耗可用资源却无法继续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常见的拒绝服务攻击方法有: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Ddos等。拒绝服务攻击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又一重要威胁[3]。

二、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有了很大的变化。由电子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电子合同中的数字签名,若数字签名被恶意复制和仿照,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又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出现错误而产生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界定,最终产生的违约责任又如何划分等。

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1.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系统采取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之一,是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在一种开放的、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中保证通信及存储数据的安全。它采用数学方法对原始的信息进行伪装,使得加密后在网络上公开传输的内容对于局外人是不能明白信息的真正含义,而局内人利用掌握的密钥,通过解密过程得到原始数据,从而解读伪装信息的真实含义。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入侵者窃取机密信息,使信息泄露、篡改或被破坏。2.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确认身份的一种重要技术。数字签名是指对附加在信息单元上的一些数据进行密码转换,它是利用公钥加密技术来验证网上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它可以提供数据的完整性、信息传输的保密性以及交易者身份的确定。当文件的制造者在电子文件上签订一个可靠的、不可伪造,不可抵赖的数字签名,那么这个数字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签名者一旦签名便需要对自己的签名负责,接受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信息来源正确,内容完整可靠。目前,数字签名技术已经给人们如何共享和处理网络信息产生巨大影响。3.身份认证技术[4]身份认证技术是为了解决交易中双方不能直接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问题而产生的解决方法,目的是为了证实被认证对象是否属实和是否有效,主要是通过验证被认证对象的属性来达到确认被认证对象是否真实有效。被认证对象的属性可以是口令、问题解答或者像指纹、声音等生理特征。身份认证技术是计算机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常用的认证方法有口令和个人识别PIN、个人令牌、生物统计方法、基于公钥密码体制的身份认证等。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和执法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有效地进行,仅仅依靠安全技术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防范,还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解决电子商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地探索和发现,建立适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资金安全、税收等问题,同时对破坏电子商务合法交易的行为进行立法严惩,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四、结语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5

症结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纠纷举证责任

1、引言

跟着网络时期的来临,电子商务以其利便快捷、节省交易本钱、不受时空限制的特色遭到愈来愈多的商家、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象媒体炒作的那样神通泛博,无所不能。这其中缘由诸多,1个不容忽视的缘由就是因为电子商务立法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电子商务交易中容易发生法律纠纷,降低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后,目前法院以及法学界又常常过分纠缠于数据电文证据、电子合同的效率认定上,而忽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运用,以至诉讼效力低下乃至过错裁决。诚然,数据电文证据以及电子合同效率的认定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条件。然而,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考量电子商务纠纷证据问题,必然会引发许多争议。如果首先不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肯定性的分配以及正确运用,必将带来更多有关证据力上的纠缠,乃至使某些当事人无从追求司法救援。由于电子商务有着许多与传统商务不同的特征,传统商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运用是不能完整合用于电子商务诉讼的。不对于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并反映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将难以保证电子商务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法院也就难以出产出实体正义。这就会进1步降低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信任度,影响其快速发展。本文将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色来探讨电子商务纠纷的种类与特征,分析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以期为从法律上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提供1管之见。

2、电子商务纠纷的种类及其分析

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通讯为交易手腕进行的各种商务流动。电子商务作为1种全新意义的商务机制,与基于纸面单证的传统商务有着不同的运行进程。电子商务基本进程包含4个阶段:(一)买方通过互联网、局域网以及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寻觅商品或者服务;(二)买卖双方通过网上对于话框(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应用电子通信装备以及网络进行交易谈判,并签订电子合同;(三)买方选择支付方式支付款项,如信誉卡、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卖方通过网络技术确认;(四)卖方发货或者提供服务。电子商务依据不同商务主体分为BtoC(Business-to-Consumer),BtoB (Business-to-Business),BtoG(Business-to-Government)3种。电子商务纠纷也因电子商务主体不同可分为BtoC纠纷,BtoB纠纷,BtoG纠纷。这3种电子商务纠纷表现不完整相同,当事人之间地位不都是对于等的,而且,每一1种纠纷中不对于等程度又有所不同。下列对于这3种电子商务纠纷进行一一分析:

一、BtoC电子商务纠纷分析。在企业(Business)对于消费者(Consumer)这种电子商务流动中,电子商务主要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Internet)展开的在线销售流动。从技术层面看,企业在网上面对于泛博的消费者进行在线式的零售,消费者的支付行动多触及到信誉卡或者其他电子货泉。消费者只需依据商家网站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支付相应款项,其合同义务就实行终了。商家就必需依照双方商定按时、按质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BtoC交易方式是1种完整的网上在线交易模式(Online Business Model)。这类完整在线模式交易1旦产生纠纷,对于买方即消费者而言是不利的。由于,网上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都保留在商家网站的数据库中,消费者手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传统交易中能够证明交易产生进程的纸质单证。在付费阅读、文娱等服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后如果发现商家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不1致也很难记录下来或者者即便记录下来的证据也极易被商家否认,由于商家随时均可以更改这些服务信息。因而可知,在BtoC电子商务纠纷中,商家同消费者的地位是完整不对于等地,消费者显明处于弱势。这类不对于等性比传统商务中消费者与商家地位不对于等性更加严重。

二、BtoB电子商务纠纷分析。企业对于企业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网上交易流动。在这种电子商务流动中,企业应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情势签约比较普遍。而且EDI经由多年的实践,技术相对于成熟,目前只是把EDI搬上了Internet继续发展电子贸易。企业应用EDI通过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交易树立在标准统1的信息交流基础上,EDI合同以及数据电文是可以通过认证机构认证来保障其可靠性以及安全性的。因而,针对于EDI合同情势的BtoB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完整对于等的。此外,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E-mail)情势签订合同,尽管不如EDI合同安全,但企业之间的谈判以及交易进程均可以再现在书面情势上。我国《合同法》第一一条明确规定:“书面情势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流以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情势”。可见,电子邮件尽管采取非标准或者非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处理情势,但依然可以

患上到法律上的认定。这1点可以从产生在上海的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案患上到印证。 [一] 所以,通过E-mail签订合同的BtoB电子商务产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也是对于称的。固然,BtoB电子商务也存在BtoC情势的在线式商店交易,而且这类网上交易增长很快。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买卖

双方交易次数常常不多,交易额也不大。同BtoC电子商务纠纷1样,这类BtoB在线式商店交易发生纠纷后,买卖双方地位也是不对于等的,买方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在此可以把买方企业理解为消费者,它对于交易信息的掌控显明少于卖方企业。以上分析表明:在BtoB电子商务纠纷中,如果是以EDI或者E-mail情势合同成交的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对于等的;如果是在线式商店交易的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对于等的。 三、BtoG电子商务纠纷分析。企业对于政府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网上商务流动,主要包含政府网上采购、网上招标。有人认为政府通过网上对于企业、个人施行的行政事务管理也是电子商务。 [二] 笔者认为这是对于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动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动的搅浑。网上行政管理属于电子政务而不是电子商务,如用电子方式发送进出口许可证、展开统计工作、电子征税等。如果把电子政务等同于电子商务,将带来法律合用上的难题。在BtoG电子商务流动中,也同BtoB电子商务1样存在3种成交形态:即EDI合同情势成交,E-mail合同情势成交以及在线式网上商店成交。如前所述,在前2种成交形态的BtoG电子商务纠纷中,交易双方对于信息安全性的掌控是大体至关的,因此企业与政府地位是对于等的;在后1种成交形态的BtoG电子商务纠纷中,政府一样是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企业则处于优势地位。

在电子商务流动中,信息活动、数据交流、资金活动和货物活动或者服务提供都具

有很大的开放性,手腕丰厚,情势多样。因而电子商务自身就拥有不安全性,交易双方极易发生纠纷。通过以上对于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所处的地位的分析,咱们可以进1步

肯定电子商务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而有可能为目前法律缺失状况下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提供适格的司法救援。

3、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国内尚未构成完全的理论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此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能否转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全体仍是部份由1方当事人承当。笔者认为,造成这类争议主要源于对于举证责任轨制及概念的不同理解。目前理论界主导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对于于诉讼中所主意的案件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收场之时,如果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应该由该当事人承当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三] 依照这类观点举证责任拥有双重含义:行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以及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行动责任以及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依其分配原则不是由原告承当就是由被告承当,而行动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要承当,因而举证责任在整体上是可以转移的。 [四]另外一种观点偏偏相反,认为举证责任是肯定的,不可转移。 这类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即为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诉讼1方“当事人在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当的败诉危险的负担,法院只是依据法律规定裁判1方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五] 因而举证责任实际只是1种结果责任,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没法再使其明朗时,法官将按照举证责任轨制行使司法终究解决权。如果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就会违抗举证责任轨制的基本功能。“由于,民事诉讼法设定举证责任轨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诉讼产生某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时,法官按照举证责任法则,判负担举证责任的1方当事人败诉,从而收场纷争,了断案件”。 [六] 依照这类观点,举证责任只能由当事人1方来承当,是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全体的证明责任分担,而不是部份的分担。

笔者认为后1种举证责任分配观点更拥有科学性。举证责任分配针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当案件性质1旦肯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肯定下来,它在诉讼进程中是不会产生变化的。举证责任的作用只是在案件事实产生真伪不明时才浮现出其神奇性作用:即据此断案,负担举证责任的1方当事人败诉。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意,有责任提供证据”其实是1种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不能据此认为“谁主意,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之1。当事人在诉讼中互相提供证据(文秘站:)证明自己观点或者反驳对于方观点,是为了避免承当败诉的风险,是其谋求权力的秉性使然。这类提供证据的责任无需分配,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制约的结果。而举证责任分配是需要法院参与的1种司法权行动。举证责任在原告以及被告之间分配,是全体责任的分配而不是部份的分配。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也不存在举证责任颠倒,由于这仅仅是1种败诉后果由哪1方承当的问题,“顺置” 、“颠倒”其实都是1种分配。举证责任颠倒自身就是把“谁主意,谁举证”作为1种举证责任来误会的产物。

对于具体的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依据举证难

易,维护弱者以及诚实信誉原则3方面标准来肯定是由哪1方当事人来承当举证责任。依据举证难易、维护弱者以及诚实信誉原则标准,在电子商务诉讼中,因为不同情势的电子商务纠纷中事实真伪不明状况发生缘由、表现情势都有所不同,因此要针对于具体电子商务纠纷形态来肯定举证责任分配。依照上文中对于电子商务纠纷形态分析,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在非网上商店在线式即以EDI 以及E-mail情势成交的BtoB、BtoG电子商务诉讼中,应由原告方承当举证责任。由于这种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举证难易的差别,对于信息安全性的掌控所处地位对于等;当事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不是弱者;在信誉信息交换、了解上双方也并驾齐驱。因而,如果诉讼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最初主意权力的原告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就要承当败诉的后果。

二、在BtoC以及在线式网上商店成交的BtoG电子商务诉讼中,应由B方即企业方承当举证责任,而不论其是原告仍是被告。因为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1般人员取证很难,在BtoC以及在线式BtoG电子商务纠纷中,作为消费者1方的个人以及政府举证难度是很大的;消费者以及企业对于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掌控程度也不对于等,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以及政府显明处于弱者地位;在诚实信誉方面,企业作为“经济人”拥有天生的自利性,因此更拥有作伪的可能性。因而,由企业方承当举证责任是相符举证责任轨制的价值理念并能施展其功能的。

三、在在线式网上商店成交的BtoB电子商务诉讼中,应由作为卖方的企业承当举证责任。尽管,从诚实信誉原则来看,这种电子商务纠纷中买卖双方企业都是以“自利经济人”的身份从事交易的,但卖方获利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是在线式商店交易,对于买方企业而言常常是1次性或者数额较小的贸易,所以在保留以及获取证据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依据信息不对于称理论,买方企业获知有关交易标的的信息常常比卖方企业要少患上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卖方企业也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只有由卖方企业承当举证责任才能在程序以及实体上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买方企业的权力,准确公道地处理好这种电子商务纠纷案件。

“尽管,电子商务从情势上遗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腕,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依然,并且也必需维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情势交易中构成的法律价值观”。 [七] 是故,以公祥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举证难易、维护弱者、诚实信誉原则标准是解决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最基本的准则。在具体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因为触及到技术问题,法律事实至关繁杂。如果不根据上述3标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电子商务纠

纷案件将变患上更为繁杂,使司法终究解决原则在信息技术眼前有没有能为力之虑。 4、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运作

从理论上讲,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跟着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性质的肯定就肯定下来,并开始运作。举证责任指点着电子商务诉讼前进的方向及其进度。负担举证责任的1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况,必需(多数情况下是必需首先)提出本证;不负担举证责任的1方当事人出于维权的秉性提出反证,如果这1反证拥有确信力,案件事实将再次陷于真伪不明。这样负担举证责任的1方当事人又必需针对于这1真伪不明状况提出本证,对于方当事人又提出反证,如斯往复。如果案件主要事实在案件审理到终究阶段仍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法官就要根据举证责任来裁判。至此,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运作终了。

但是,在具体电子商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运作并不是如理论上那样简单。因为电子商务自身拥有开放性以及丰厚性,再加上电子商务必需同传统商务(最典型的如物流配送)相结合,这就使患上电子商务纠纷出现出繁杂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多元性。作为举证责任对于象的案件事实是法律瓜葛形成要件事实,也就是主要事实。只有该项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运用举证责任贯彻司法终究解决原则。电子商务诉讼案件事实包含的间接事实以及辅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其实不能必然引发举证责任的产生。也就是说,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运作只产生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瓜葛形成要件的事实领域。在电子商务辅业务中,如物流配送、现金支付、非网上银行业务等方面,其实不能因其

依附于电子商务而固然合用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之所以有特殊性,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拥有较强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和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进程中面临着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如果脱离信息技术规模来运作就扩展了其合用规模,这显然对于负担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因而,在电子商务诉讼实践中,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运作无疑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样首要。这瓜葛到法官在何种情况下才必需使举证责任在审讯中施展抉择性作用,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及实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掌控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运作需要斟酌的因素应当是:网络行动以及电子数据信息交流,也就是信息技术方面的因素;回到理论上,就是形成电子商务法律瓜葛要件的事实。

5、结论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15

1前言

近几年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在国内制造行业人力成本上涨和欧美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的双重压力下,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利润率急剧下降;不少外贸企业正在努力转型。在2015年“两会”上总理提出“互联网+”的互联网思维方式来革新传统行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外贸”的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的亮点。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数量小、商品类型丰富、配送时效性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物流形式已经无法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需求,物流端口成为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我国物流行业里应用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2第三方物流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的英文名称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是3PL或TPL。第三方物流其自身并不是一件商品,也不能进行商品交易,它是相对于“卖方”(发货者或委托人)和“买方”(收货者)来说的,是联系卖方和买方的纽带,是作为中介的作用存在于两方交易中的中间物流环节,在进行物流服务期间,物流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合同形式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例如货物的运输、储存、运输、配送等单一性或多样性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从其构成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次。前者是以自营物流为参照,凡是按照买卖双方企业的要求,由第三方的专业物流企业提供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交易的物流服务的活动,统统可以包含在它的服务中。后者则指的是专业的物流企业能够独立的提供专业化、现代化、高精度化的介于供方和需方之间的物流服务。

3跨境电子商务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的特征

(1)合同承包,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供应商与客户以契约的方式约定服务内容。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多样、高效的物流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各方所拥有的权力、利益以及责任等,合同双方各施其责,共同执行,互惠互利。

(2)个。跨境电子商务下的服务对象更多面向的是普通物流消费者,这些普通的物流服务消费者因其年龄、性别、消费特征不尽相同,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针对性的物流服务,甚至可以根据客户开展定制化的增值服务,提升客户在整个物流服务中的体验。

(3)专业效益。第三方物流服务区别于其他物流服务类型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专业性的服务,高效、精准、专业化的服务使得购买服务的企业能够把物流成本降到最低。专业化的服务不仅仅是客户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要求,对于第三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核心竞争力。

(4)系统协调。系统协调是物流企业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因为系统协调的对象是物流信息,只有物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畅通的显示,以物流信息为依托,建立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整个物流工作才能得以高效的运作。

(5)信息优势。掌握信息技术是物流企业能否实现现代物流服务的基础。只有拥有了物流技术,企业才能够准确、迅速的传递数据,让货物在订货、仓储、运输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都能自动运作。促进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及合作,使各个企业能够协作发展。

4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第三方物流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管理层面的问题:由于缺乏全面的政策层面的指导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物流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物流体系仍然没有形成。因为各个地区及部门所指定的物流环节的运输工具、承载设施和设备标准不一样,一些无效的环节大量增加,使物流的成本也随之增加。物流效率的高低是通过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的运作的速度快慢来衡量的,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物流标准和规则,但是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而使各个物流环节难以达到畅通有效的衔接。

(2)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的问题:我国第三方市场需求从地域和需求上来看,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一,从地域上来看,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东部沿海地区的物流市场需求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并且市场分布较为集中。其二,从市场需求来看,城市的物流市场明显比农村更为活跃。目前我国物流企业正在使用的一些设备和设施基础设施都比较简易、落后,老化程度很高,现代化、自动化、专业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造成信息不流畅,已经不适合当下的物流作业的需求了。从顾客下单到企业发货的反应速度和及时跟踪物流的反应都不及时,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第三方物流效率的提升。

(3)第三方物流信息化发展滞后。

我国的物流信息技术落后,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物流基础设备的设施不先进有关,GPS、EDI、自动仓储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都没有充分运用在物流业中,致使物流服务无法达到及时、准确、快速的效果,从而使卖家和买家之间不能达到信息共享,也就形不成互相信赖的伙伴关系,这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5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应用策略

(1)2015年物流总量就超过了210万亿吨,然而物流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没有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迟迟没有出台,所以完善物流法律、法规是政府刻不容缓要做的事情。其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网构建,使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可以共享,从而提高服务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再次,推进该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规范其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2)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对于货物配送的响应时间和服务体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状态下,从服务的类型方面入手提供多样化服务,提升连续性强和高稳定性的品质服务,已经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他们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客户订单,众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纷纷针对客户最真实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依靠高效率、一体化的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平台使客户的物流成本降到最低点。

(3)物流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物流运营的网络化和物流设备的自动化,物流运营的网络化是指依托网络技术将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网络化,并且能够与企业外部的关联企业协同构建外部网络。物流设备的自动化是指整个物流的货物的接收,分拨、仓储、装卸以及过程的监控环节均由自动化设备来完成,并且将条码技术、射频技术,GPS定位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最大的程度的降低人工操作,提高整个物流的运行效率。

6结语

本文通过我国第三方物流现状分析,提出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应用策略,有利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问题,使之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