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社会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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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社会意义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1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01-02

1 引 言

目前中国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资金基本上来源于财政拨款,政府尚未对森林生态服务交易体系和自主协议的运作制定政策。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社会融资不足,以至于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资金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公益林的社会融资政策,以便促进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融资。

2 生态公益林融资不足的原因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生态和社会效益,但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是不可计量的,不能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经济收入,目前,受益者无须支付任何资金,就能享用公益林生态效益,造成了效益的外溢,这种外部性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得到调整。可见,由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如果政府没有制定相应政策,市场化补偿难以形成。

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来源渠道还是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为主,社会和市场渠道虽然有所拓展,但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低,没有有效地从市场和社会方面吸收资金。同时,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具有产权界定困难、计量水平限制等特点,目前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认知程度不够,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交易服务市场,使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大部分还只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被受益者无偿享用,生态公益林经营成本不能得到弥补。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规定: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补偿;2000年1月29日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但是没有具体规定补偿办法。现有的政策中,公益林社会融资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生态公益林的社会融资。

可见,由于生态公益林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效益外溢,需要政府干预,但是目前政府促进社会融资政策不健全,所以目前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策供给不足。

3 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政策建议

3.1 制定政策,促进社会捐助公益林

社会公益性捐助主要是接受国内外单位、个人和国外政府的捐款或援助。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无偿援助形式支持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从1999年到2007年,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募集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4806.7万元,实施绿化项目23个,造林面积49407亩。2002年11月,我国第一个“防沙治沙专项基金”在北京设立。“防沙治沙专项基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支持防沙治沙事业。中德财政合作甘肃天水生态造林项目总投资1.2亿元,其中德国政府赠款6000万元。

政府要制定政策,进一步促进公益林社会公益性捐助。可以通过授予冠名权、刻碑挂牌、种植纪念林、划拨荒山荒沙给体育和文化娱乐界营造明星林等方式,拓宽社会捐资渠道。要加强宣传,如生态教育以及各类主题植树活动等,使生态文明深入人心。国家林业局还可以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通过手机短信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义务植树。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绿化建设,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还可以制定政策,规定个人所捐赠的资金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以促进个人捐赠生态公益林建设。

3.2 制定生态彩票政策,为公益林融资

我国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筹集了大量体育发展和社会福利基金,强有力地支持了这两项事业的发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对追求利润的资本没有吸引力。但是,生态公益林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重要性不低于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因此,建议政府制定生态公益林彩票政策,专项筹集公益林建设资金,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加快公益林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用于工期长、见效慢、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的公益林建设。建议以国家林业局为生态彩票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生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彩票资金的收、缴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生态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承担生态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各级生态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对生态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以现金兑付。

4 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政策建议

4.1 政府制定政策,引导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

由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如果政府没有制定相应政策,市场化补偿交易难以形成。国家应协调林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和旅游部门以及自来水、二氧化碳排放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政策创新。政府可以明确交易双方及其权利义务,制定交易规则,为交易双方搭建交易平台,例如美国的“湿地银行”和基于《京都议定书》的碳汇交易平台。

中国也要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和中介机构,一方面应设立国家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一级市场和各省(市、自治区)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应该和所有的二级市场实行联网,所有的交易信息要共享。所有的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单位,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到国家或当地交易市场进行注册登记,交易单位每进行一笔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都要在当地的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避免将公益林生态服务进行多次重复交易的投机行为,促使交易有序进行。

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公益林生态服务中介机构。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发展的关键是减少交易成本,提供买者、卖者、认证者、投资者和在价值链中其他关键组织之间的中介服务。比如公益林碳汇贸易,独立中介组织帮助碳汇的测定和认证,碳交易途径的选择等;专门的信息咨询机构拥有系统化的经济信息,具有信息来源广泛、快捷的特点,通过他们所掌握的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情况,能及时给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的信息咨询服务,使生态公益林的投融资主体能根据必要的信息来合理引导和配置资金。

4.2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公益林生态服务的交易成本包括研究设计、实施和监督成本,包括受益者和受损者成本,信息获取和谈判成本,生态效益计量成本,监控成本,冲突调解或诉讼成本,市场交易体系运作费用等。公益林生态服务难以市场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成本高,所以政府要进行政策创新,以便降低这些交易成本。市场交易的一方必须能够低成本地获得公益林的相关信息,政府要免费提供公益林生态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交易价格、受益者的受益量等,支持这方面的基础研究,建立信息网,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执法、司法机构的规则设置和运作效率至关重要,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有助于降低实施成本、冲突调解和诉讼费用。

5 结语

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难,主要是政府政策的缺位,单靠财政资金来保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有点勉为其难。政府必须实施管理创新和政策创新,为生态公益林的社会融资打造一个好的平台,有了这个平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将会得到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晓倩.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运行机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15~20.

[2] 蒋梅.对我国林业扶持政策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8(3):29.

[3] 张彩虹.林业投资与林业经济增长的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75~80.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2

【关键词】廉政;公益广告;社会语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技术迅猛发展和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多元文化的融合与撞击会带来一些价值导向、受众心态的失衡。公益广告中廉政公益广告的出现就像是一丝清风,在规范受众行为的同时也传递着正能量,让廉政文化“入眼、入脑、入心”。而在其内涵范围内的廉政公益广告语言的应用也不容小视,也许人们对于内容一视而过,但经典的广告语言却能够让人脱口而出,使廉政公益广告得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因此,好的廉政公益广告语言的应用不单单可以冲击受众的心灵,也能够提升受众对于公益广告的感染力和认同感,从而进一步提升廉政公益广告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一、当代廉政公益广告社会语言界定与研究着力点

(一)廉政公益广告社会语言的界定

廉政公益广告是公益广告分类中划分出来的,旨在提倡新风尚、新文化,借以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追求的是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效益。因此,其社会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比较宽泛的。廉政公益广告的社会语言即廉政文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引起相应的语言变化,其中较多的是广告中所涉及的语言文字部分,如廉政公益广告中的字幕、解说词、对话等。因其形式短小、表现方式多样,对于广告中语言的界定也较为灵活。

(二)廉政公益广告社会语言的研究着力点

伴随着当代社会数字媒体异军突起,人们无时无刻不被各类媒体广告所包围着,从视觉疲劳到内心的排斥,数字媒体的发展也在另一个角度让人们身心疲惫。而廉政公益广告的出现如一阵阵清风拂过,带有“温柔”力度的语言在给人们带来警示的同时,也让受众真切体会到世间的真、善、美。廉政公益广告的传播对于当代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如廉政公益广告《莲》中的广告词“水清则名,人清则廉”,一语道出廉政的真谛。语言传播是贯穿广告的精髓所在,其相应的语言构成、修辞手法也是廉政公益广告社会语言研究的主要着力点。

二、廉政公益广告用语构成分析

每一则完整的廉政公益广告作品,都是将最初的廉政公益理念转变为易于接受的视听语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怎样利用包括视听语言在内的社会语言将廉政公益的主题展现出来,是广告人要考虑的核心问题。通常情况下,一个廉政公益广告作品分为标题、正文、附文三个语言组成部分,加之以合理的修辞语言应用,使廉政公益的主题展现得淋漓尽致。

(一)廉政公益广告的三大语言版块

和创作的分类相同,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版块也分为三大类:标题、正文、附文,其中被称为点题之笔的标题通常是吸引受众眼球的关键,并起着凝练主题、打动受众的作用。通常在廉政公益广告中,标题包含正标题和副标题。相对比之下,正文则是全作品的核心部分,对于标题内容、作品主题起着进一步阐释说明的作用。作为公益类的宣传教育广告,廉政类公益广告的附文除了参与性强的宣传单位,如最高检察院等,其他地方很少出现。

(二)廉政公益广告的修辞应用

作为一类能够在所有方式上找到劝服方法的功能——修辞,被用于廉政公益广告语言中再合适不过。查阅相关优秀的公益广告,都有着非常精美的文字语言,当然其中也少不了修辞的应用。如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清水篇中,就把“廉”比喻成一杯清水,把“贪”比喻成水中墨,使其形成鲜明的对比。类似比喻、拟人、夸张等修辞手法的应用,在使广告语言更加活泼生动有力的同时,也更好地传播了廉政教育文化,最终达到了廉政公益广告说服教育的目的。

(三)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传播魅力

从社会语言学视角来看,廉政公益广告的创作传播不仅仅是一种文化活动,还是一种文化交流与交际。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将其表达的主题传递给受众,并引导受众做出一定的反应。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传播魅力就在于其能够完整地实现与社会公众的对话,并宣扬“以廉为先,以洁为荣”的正确价值理念,从另一层面也起到了及时规劝相关人士调整规范自己社会行为的作用。

三、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弊病

同其他广告相比,廉政公益广告的传播与发展,对于提升社会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文明程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优秀的廉政公益广告也具有好的广告语言,在传播廉政文化的同时还给受众留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大大推进了正能量的传播。但与此同时,部分廉政公益广告在语言方面的应用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语气生硬、缺乏人文关怀意识。如廉政公益广告——规矩方圆篇中的“手中有尺度,心中有规范”。只是生硬套用了尺度和规范的表义,而没有从人文层面去深度挖掘廉政与尺度和规范的内在涵义,这就会让受众在某一角度感觉像是在作秀。目前,多数廉政公益的广告语言还带有严重的教训色彩,这也令受众产生了反感和排斥心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不仅让观众产生反感心理,也有违廉政公益广告制作的初衷,创作者只有从受众的角度出发,与人文关怀想融合,才能用质朴的语言打动观众,继而产生好的宣传效果。结语社会语言是人类进行交流、交际的重要符号,对于人类精神物质文明发展极其重要,以媒介为载体的廉政公益广告语言也是如此。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更加明确了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构成特点与弊病,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加深细化对于廉政公益广告的语言探究,从而使廉政公益广告得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参考文献:

[1]高萍.公益广告初探[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2]潘泽洪.公益广告导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3]张明新.公益广告的奥秘[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4]于根元.广告语言规范[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5.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3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4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建设工程廉政会议,就工程建设的廉政工作作出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抓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刚才听了xxx副书记的报告,更加提高了我们对重点工程建设中抓好廉政建设重要性、必须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今年是我县谋求新跨越、再上新台阶的关键之年,县委、县政府明确提出今年作为“xxxx年”,全年要完成城市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55亿,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把xx建设成为xxxx中心、xxxx名城。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建设工程廉政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今年,由我局与城司直接实施的项目总投资接近20亿元,是去年的2倍多。作为承担城区主要建设任务的建设业主,我们既感到无上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建设工程廉政建设事关经济社会距越式发展大局,我们将树立“两手抓”的思想,一手抓工程建设,一手抓廉政建设,真正把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工程廉政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要落实工程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内容与工程建设的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严格责任分工,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按分级负责的要求,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科室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真正解决好谁来抓和抓谁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直接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走过场,决不流于形式。

2、规范操作,强化管理。重点是要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坚决贯彻实施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由局和城司实施的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努力推进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与招标等各个建设环节公开招投标。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坚决杜绝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对大宗建材和设备等物品采购,一律公开操作,一律政府采购。同时,要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从计划立项到竣工审计都将全程把关,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要求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3、健全机制,防范未然。要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的廉政约束机制,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约束。要推广廉政保证金制度,发现工程承建单位向管理人员请客送礼,承建单位交纳的廉政保证金予以全部没收。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有效监督。要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制,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信用档案,发现不良行为,立即采取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我县建筑市场。

4、加快进度,注重质量。要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与指导好重点建设工程在规划定点、项目审批、房屋拆迁、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前期环节中的有关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不求大、但求特,不求多、但求精”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工程管理,在确保进度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质量,力争使每个工程都成为形象工程、精品工程,都成为传世之作,要50年不落后,100年不后悔,为把xx建成现代化中等城市奠定基础。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5

关键词:社会损害;侵犯;人际互动

分类号:B849;C93

社会网络中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能够影响员工个体的态度、情感及行为,同时也会作用于组织沟通、组织气氛以及组织效率。一直以来,积极的人际关系或人际互动对员工个体、群体以及组织的影响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大量研究已经揭示了积极人际互动的影响(如,vanYperen&Hagedoorn,2003;Halbesleben 2011)。但由于组织中的暴力、虐待以及侵犯等行为的增多,管理学研究者已开始致力于开发理论框架来解释消极的人际互动及其影响(Douglas et al.,2008),恃强凌弱行为、无礼行为、社会损害以及辱虐管理等负向的人际互动,逐渐成为工业与组织心理学领域新的研究热点。国内已有学者介绍了有关虐辱管理(朱月龙,段锦云,凌斌,2009)、无礼行为(毛畅果,孙健敏,2012)以及越轨行为(杨杰,凌文辁,方俐洛,2004;洪雁,王端旭,2012)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开展了相关研究,但社会损害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进行述评。

工作场所的社会损害概念是由Dufly,Ganster和Pagon(2002)在AMJ上首次提出,随后一些研究成果在OBHDP和JAP等顶级期刊开始纷纷出现,尤其是2012年两大顶级期刊AMJ和JAP都刊发了社会损害的研究成果,这些情况表明工作场所的社会损害是一个新兴的值得重视的研究领域。鉴于此,本文对消极人际互动中的社会损害相关研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旨在理清社会损害的整体研究思路和理论框架以及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研究方向,以期对国内学者开展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1、社会损害的概念

1.1 社会损害的概念

社会损害(social undermining)是一种负向的人际互动,对它的关注起源于人际网络与工作压力的关系研究。社会网络既可能减轻工作压力,也可能增加工作压力,因此Rook(1984)提出,早期的此类研究只侧重积极人际互动对工作压力的影响,即社会支持对工作压力的缓冲作用,而忽略了消极人际互动在压力形成中的不利影响。她的研究发现了冲突的人际关系比积极的社会互动(社会支持)对工作压力有着更大的影响,这引起了一些学者对消极人际互动的重视,他们采用了不同的术语,如社会冲突(Abbey,Abramis,&Caplan,1985)、社会阻碍(Ruehlman&Wolchik,1988)等开展了相关研究。随后,Vinokur和vangyn(1993)对前人研究进行了综合,首次提出了社会损害的概念,给出了具体明确的定义,即社会损害由一系列指向目标人物的行为构成,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或展示了:(1)负面情绪(愤怒和讨厌);(2)对目标人物的行为、努力以及特征的指责性评价;和(3)阻碍目标人物获取工具性目标的行动。依据这一概念,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损害及其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进行研究(如,vinokur Price,&Caplan,1996;Finch,1998)。但这一时期的研究还没有涉及到工作领域,真正把社会损害这个概念引入到工作场所的是Dufly等人。

Dully等人(2002)指出,社会损害是一种故意阻碍他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取得工作方面成功和良好名声的长期。例如,散布谣言、沉默对待以及背后说坏话等等。为了更好地解释社会损害概念,他们做了3点补充说明。首先,受害方必须把阻碍行为解释为故意行为,否则这种行为就不是社会损害。例如,如果一名员工把同事对他的不良评价解释为是由于该同事晋升受挫引起的,不是故意行为,那么该同事对他的不良评价就不是社会损害。其次,社会损害行为是一种长期性的累积行为。像杀人、身体伤害等行为尽管是故意的、会损害人际关系,但这种瞬发的、短期的行为也不能视为社会损害。最后,尽管侵犯方和受害方对阻碍行为是否故意有不同的感知,但以受害方感知为准。例如,侵犯方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损害行为并非故意,但如果受害方感知为故意,那么这种损害行为就是一种社会损害,如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一样。

Duffy等人(2002)以及Vinokur和van Ryn(1993)提出的社会损害概念对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虽然这两个概念都是关于人际互动中损害行为的,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区别。首先,从概念覆盖的范围来看,Vinokur和van Ryn(1993)概念更大一些。因为Dufly等人(2002)提出只有符合故意、长期性和隐蔽性这些条件的损害行为才是社会损害,而Vinokur和van Ryn(1993)的概念则没有这个限制。其次,从侵犯者的构成来看,Vinokur和van Ryn(1993)的概念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限定,而Dufly等人(2002)的概念中明确指出侵犯者包括上级和同事。总的来说,Duffy等人(2002)的概念是一个比较狭窄,但指向明确、界定清晰的精确定义,因而,可操作性更强,能够识别特定的行为及其结果(O’Leary-Kelly,Duffy,&Griffin,2000),更易于建立比较精确的理论来解释研究的问题。但比较遗憾的是,Dully等人(2002)的概念并没有考虑下属的损害行为。

1.2 社会损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社会损害是作为社会支持的对立面被提出来的(Vinokur&van Ryn,1993),因此将两者进行对比和区分能更清晰地说明社会损害的概念。此外,管理学者最近比较关注的社会损害、无礼行为、恃强凌弱、辱虐管理以及越轨行为等侵犯的概念结构,存在着定义、概念以及测量上的相似和重叠(Aquino&Thau,2009),为加深对社会损害概念的理解有必要将这些概念结构进行比较。

1.2.1 社会损害和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作为一种积极的人际互动,是指个体向目标人物提供情感支持、自我肯定、工具性支持以及信息等行为(House,Landis,&Umberson,1988),其目的是为了培养积极的人际关系。相反,社会损害是一种负向的人际互动,个体通过提供或展示负面情绪和负面评价等故意行为来损害目标人物的人际关系。虽然从定义上看这两个概念是截然相反的,但已有的研究已证实两者并不是一个连续体的两端(Vinokur&van Ryn,1993),而是两个不同的、有着各自独立结构的概念fcreed&Moore,2006),如,低社会支持并不意味着高社会损害,反之亦然。社会支持与社会损害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会同时存在于紧密的人际互动中,呈现出多种组合模式。如,高社会支持与低社会损害的组合、低社会支持与高社会损害的组合,就是两种最典型或最常见的模式。此外,高社会支持和高社会损害的组合模式也比较常见,如孩子和父母之间的人际关系就多呈现这种模式。当然双方的人际互动模式并不会一成不变,会随着交互的性质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1.2.2 社会损害与其它侵犯

社会损害和辱虐管理、无礼行为等侵犯都是负向的人际互动,在概念结构中有着一定程度的重叠,Duffy等人(2002)和Hershcovis(2011)对这些可能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国内关于辱虐管理、无礼行为以及越轨行为等相关研究成果(朱月龙等,2009;毛畅果,孙健敏,2012;杨杰等,2004;杨杰,Nguyen,陈小锋,2011;洪雁,王端旭,2012),把社会损害与这些概念进行了逐一比较。表1描述了这些概念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社会损害与辱虐管理(Abusive supervision)。辱虐管理与社会损害有3个共同点,一是都排除了身体侵犯,二是都强调行为的持久性或者多频次性,偶尔的敌意行为不能被看作辱虐管理或社会损害,三是都强调以受害方的感知为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者的来源不同,辱虐管理的侵犯者只来自于管理者,强调来自于管理者的侵犯在其内容和结果上都不同于来自其他侵犯者(如,同事、顾客以及下属);而社会损害的侵犯者除管理者外,还包括同事。

社会损害与恃强凌弱(Bullying)。恃强凌弱与社会损害同样强调行为的长期性。不同的是恃强凌弱通常发生在侵犯者和受害者存在权力不对等时,尤其是侵犯方权力大于受害方时,这里的权力除包括辱虐管理中的职位权力(即正式权力)外,还包括非正式权力,如因社会地位、年龄、性别以及工作资历差异形成的权力。社会损害既可能发生在权力不对等时,如上级对下级,也可能发生在权力对等时,如同事之间或管理者之间。

社会损害和无礼行为(Incivility)。无礼行为区别于社会损害主要在于它的低伤害程度和模糊地伤害意图,而社会损害是有意地伤害行为,并且以受害方的感受为准。这两个概念的共同之处是都排除了身体侵犯。

社会损害和人际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l)。人际冲突这个概念强调导致压力的人际互动行为本身,而社会损害的概念强调损害行为产生的结果,如损害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方面的成功等。人际冲突的概念结构覆盖的范围包括从低强度到高强度侵犯行为,同时,也包含外显行为和隐藏行为,而社会损害只是一种累积性的、隐蔽性的伤害行为。

社会损害和越轨行为(Employee deviancebehavior)。越轨行为的概念结构覆盖范围广,它可以是组织水平的也可以是人际水平的,而社会损害范围相对较小,只是人际水平的越轨行为。两个概念在人际水平虽然有一定的重叠,但也存在着差异。一些行为,如嘲笑他人,是社会损害,但却可能并不违反组织标准。此外,社会损害强调侵犯者的意图以及多发性,其目标是特定的个人,而员工越轨行为取决于是否违反组织规则和期望,其目标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社会损害和工作场所侵犯行为(Workplaceaggression)。工作场所侵犯行为的概念结构覆盖的范围要比社会损害大,而且这两个概念之间有重叠也有差异,这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工作场所侵犯行为的结果并不一定局限在损害人际关系、工作方面的成功以及声誉,也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其二,工作场所侵犯行为还包括身体攻击等生理侵犯行为;最后,大多数工作场所侵犯行为是外显的,有着直接的即时效应,而社会损害则是逐渐的长期性效应。但社会损害和工作场所侵犯行为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即两者都是一种有害的故意行为。

2、侵犯方角度的社会损害研究

社会损害涉及侵犯者与受害者双方,所以以往对它的研究可以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是侵犯方角度的研究,二是受害方角度的研究。侵犯方角度的研究主要解释了社会损害的引发因素及其作用过程,目前被分析的引发因素有群体社会损害行为、妒忌以及底线心智。

2.1 群体社会损害行为(Group social undermining)

研究群体社会损害行为对个体社会损害行为的影响,是一种跨等级研究方法(cross-level research),是把个体社会损害行为放在社会背景中。以分析社会环境因素对其的影响。已有的相关研究表明,群体水平的行为、非暴力侵犯行为以及社会损害对个体水平的相应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可以预测个体水平的相应行为(Robinson&O’Leafy-Kelly,1998;Glomb&Liao,2003;Duffy,Shaw,Scott,&Tepper,2006)。群体的整体社会损害情况对其成员个体社会损害的影响,可以通过社会学习理论和社会信息加工理论来解释。按照社会学习理论,个体产生社会损害行为是模仿群体其它成员的结果,因此如果群体整体社会损害水平高,个体会更易展现社会损害行为。同样地,按照社会信息加工理论,个体会依据他所工作或生活的社会环境中的信息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如果一个群体展现了较多社会损害方面的信息,那么个体就越可能形成较多的社会损害行为。

群体社会损害行为对个体社会损害行为的影响,受到个体特征因素的调节。目前已经被证实的个体特征有自尊和神经质。自尊是个体对自己的整体性评价,高自尊的个体与低自尊的个体相比,在自尊受威胁的情景中更害怕失去自尊,因此在高水平群体社会损害情况下(自尊受威胁的情景),会采取诸如社会损害等行为来保持或增强自尊。神经质反映了个体的情感稳定性,高神经质的个体易形成负面情绪(如焦虑和担心等),对外界的负面信息更加敏感,会夸大来自社会环境的威胁,所以一个高神经质的高自尊个体会夸大群体社会损害对个人自尊的威胁程度,更易做出社会损害行为。Duffy,Shaw等人(2006)的研究发现,群体社会损害对高自尊个体的社会损害有着较强的影响,对高自尊高神经质个体的社会损害有着最强的影响。

2.2 妒忌(Envy)

妒忌是在社会比较中个体缺乏或向往他人优于自己的品质、成就或财产时的情绪体验,表现为自卑、敌意和怨恨的一种混合情绪(Parrot&smith,1993)。这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情绪,对个体自尊有着很大的威胁,会促使个体采取一些牺牲妒忌对象的方式来夸大自己,以降低这种威胁,因此工作场所的妒忌往往会导致各种形式的侵犯。已有的文献表明,工作场所的妒忌与幸灾乐祸、社会损害等侵犯有关(如,Dunn&Schweitzer,2006;Smith&Kim,2007)。

为了揭示妒忌对社会损害影响的内在机制,Duffy,Scott,Shaw,Tepper和Aquino(2012)通过整合社会认知、社会认同以及社会标准理论提出了一个社会情境模型来解释妒忌引发社会损害的机制。他们提出侵犯者的妒忌能激发一个与道德脱离(Morally disengage)有关的认知机制,通过这个认知机制,侵犯者决定是否对妒忌对象作出社会损害行为,不过道德脱离的中介机制能否发生作用还取决于侵犯者对妒忌对象的社会认同程度和所在群体(团队)社会损害标准的高低。他们发现,当团队成员具有低团队认同和高团队损害标准时,其妒忌通过道德脱离对社会损害有着较强的影响。

2.3 底线心智(Bottom-Line Mentality)

研究表明,员工的底线心智和社会损害是一种正相关关系(Greenbaum,Mawritz,&Eissa。2012)。底线心智是以获取底线结果为中心、忽略竞争事项优先权的一维思维模式(Greenbaum etal.,2012)。员工的底线心智会使其认为获取底线结果就是赢,是唯一值得奋斗的目标,而获得其它任何结果都被认为是输。这种非赢即输的一维思维模式会使员工相信别人的成功会使自己处于失败的位置,是自己成功的绊脚石,自己要想成功必须使别人失败(Sims&Brinkman,2002),因此在他看来同事间是一种绝对竞争而不是合作。所以具有底线心智的员工会故意通过社会损害来阻碍同事获得成功(例如,提供给同事不正确或误导的信息等),进而使自己获取底线结果。

员工底线心智对其社会损害的影响存在着个体差异,核心自我评价(Core Self-Evaluations,CSE)和责任感对这种影响起到调节作用。核心自我评价是一种高阶个性特征,包含自尊、控制点、一般性的自我效能和情感稳定性4个个人特征(Judge&Bono,2001)。具有高核心自我评价的员工对自己评价很高,相信自己完成任务的能力,有着很强的控制感,因此他们对同事的成功很少感受到威胁。更愿意依靠自己来获取底线结果。责任感反映了个体努力工作、有效率的、有组织的、自律的以及尽职的倾向。高责任感的员工会通过高效率以及努力工作等获取底线结果,而不必求助于社会损害。所以高核心自我评价和高责任感会减弱员工底线心智对社会损害的影响,这得到了Greenbaum等人(2012)研究结果的支持。

3、受害方角度的社会损害研究

受害方角度的社会损害研究解释了社会损害对受害者的影响机制及后果。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多数研究注重社会损害的后果,如受害者在态度、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反应,而只有少数研究提出了解释这些后果的理论框架。

3.1 社会损害的影响结果

3.1.1 身心健康

许多研究都表明社会损害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有着诸多不良影响。当个体感受到自己目标的实现被阻碍或损害时,常常会产生无助感、失控感以及高度的生理唤醒。因此社会损害作为一种阻碍他人获取工作成功的侵犯,会引起受害者身心方面的不良反应。Abbey等人(1985)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社会损害和个体的焦虑、压力及生活质量有关。同样地,Gant等人(1993)的研究也发现社会损害能增加受害者的烦恼、焦虑、压力。在一项以美国1087名失业人员为研究对象的纵向研究中,Vinokur和van Ryn(1993)发现社会损害对失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有着很强的负面影响。后来的研究相继证实了社会损害与受害者的消极情感(Finch,1998)、压力症状(cranford,2004)、躯体主诉(Dufly et al.,2002)以及压力感(Creed&Moore,2006;Duffy,Ganster,Shaw,Johnson,&Pagon,2006)有关。

3.1.2 工作态度

已有研究将工作态度作为结果变量进行了考察,涉及到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离职意向、以及工作投入和信任,并得出了具体明确的结论。组织内的社会损害作为一种负向的人际互动,会阻碍受害员工实现个人工作目标(如,获取工作成功和良好的名声),破坏受害员工的人际关系,从而降低其组织承诺、工作满意感、工作投入以及对同事的信任,提高离职倾向(Duffy et al.,2002;Dufly,Ganster et al.,2006;Hershcovis&Barling,2010)。其中,管理者社会损害能显著地降低员工的组织承诺、工作满意感以及工作投人,而同事社会损害则对这3个工作态度变量没有显著影响;同事社会损害能降低员工对同事的信任水平,管理者损害则不能;另外,管理者和同事社会损害都能显著提升受害员工的离职意向。从整体来看,管理者社会损害对受害者的工作态度有着更大的负面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上级和同事拥有的权力是不对等的,管理者的合法职位允许他们更多地控制下属所需要的资源(如工资分配、晋升和工作安排等,Rupp&Cropanzano,2002),因此作为下属而言,更看重上级的评价和反馈,对上级的社会损害行为的感受可能更为明显。

3.1.3 绩效与反生产行为

社会损害意在阻碍他人成功,这种不恰当的行为会激起对方的反击(Andersson&Pearson,1999).从而促进受害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发生。以往研究已经证实,组织内的侵犯行为与反生产行为有关,并且能降低员工的绩效水平(如,Colquitt,Conlon,Wesson,Porter,&Ng,2001;Harris,Kacmar,&Zivnuska,2007)。Dufly等人(2002),Dufly,Ganster等人(2006)的研究也得到相同的结论,他们发现社会损害和受害员工主动和被动反生产行为都强相关,其中,管理者和同事社会损害与受害员工的主动反生产行为强相关,管理者社会损害和受害员工的被动反生产行为强相关。

3.1.4 自我效能感

自我效能感与他人的评价有关,消极的他人评价能降低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很早就有研究发现,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会导致个体社会疏远和自信心的降低(Baron,1988)。社会损害将讽刺、敌意、贬损等负面评价加诸于受害者,无疑会降低他的自我效能感水平。Duffy等人(2002)调查740名警察后发现,来自上司的社会损害能显著地降低下属的自我效能感,来自同事的社会损害则没有产生这种效应。

3.2 社会损害的影响机制

一些研究建立了以受害者认知为核心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社会损害对受害者的影响过程。Dufly,Ganster等人(2006)把社会损害纳入社会背景中,以公平感为中介变量,分析了社会损害影响的认知机制。他们证实了社会背景因素在侵犯者的社会损害和受害者结果之间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平感的中介效应。具体而言,群体管理者社会损害调节了个体管理者社会损害对受害员工的作满意感、工作投入、离职意向、反生产行为及工作压力这些结果变量上的作用程度;而群体同事社会损害仅调节了个体同事社会损害对受害员工离职意向、工作压力和同事信任3个结果变量上的作用;公平感的中介效应则仅体现在同事信任这一结果变量上。与Duffy,Ganster等人(2006)的研究不同,Crossley(2009)依据归因理论,采用认知.情绪.行为模型来解释社会损害的影响机制。他以侵犯严重性的感知为认知变量,以贪婪和恶意作为侵犯者的动机,通过实验研究和现场研究分析了受害者对社会损害的即时情绪和行为反应。他的研究发现,侵犯者恶意和贪婪与受害者的侵犯严重感正相关,侵犯严重感与其愤怒情绪正相关,而受害者愤怒情绪又与其报复、逃避行为呈正相关、与和解行为负相关。

4、结论与展望

社会损害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负向人际现象,因为人们总是希望自己比别人更为成功。不过工作场所的社会损害得到研究者的重视则是较近一段时期的事情。早期的社会损害研究聚焦于社会损害与社会支持的区分,以及探讨两者与身心健康的关系。在Dufly等人(2002)把社会损害引入工作场所后,学者们开始从受害者的角度考察社会损害对企业员工的影响。这些研究表明,社会损害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自我效能感、组织承诺以及反生产。最近几年,关注点从受害者转移到侵犯者身上,研究发现,妒忌、底线心智以及群体损害行为是社会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通过对社会损害相关研究的分析和总结,本文提出了一个整合性的社会损害研究框架(见图1)。其中,实线部分表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虚线部分表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后面将展开讨论。

4.1 社会损害的多重后果研究

目前指向社会损害结果的研究仅局限在受害者方面,而缺乏对社会损害给侵犯者自身及第三方造成影响的分析与研究。

社会损害的人际传播。社会损害可能会通过第三方进行人际传播,扩大危害的范围,从个体行为转变为一种组织现象。Ashforth、Gioia、Robinson和Trevifio(2008)提出,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能够传播给第三方,最终超越个人和群体,嵌入到组织文化中。Gino和Bazerman(2009)在他们的研究中发现,不道德行为的扩散存在一种滑坡效应(slippery-slope effect),即缓慢退化的不道德行为更易被他人接受。因此社会损害作为一种长期性的、累积性的伤害行为,可能很容易被其它组织成员所接受,最终污染整个组织。社会损害的人际传播可能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损害行为的传播。根据社会学习理论,旁观者可能仿效侵犯者的行为,从而造成社会损害行为的扩散。二是社会损害后果的传播。共情反应指的是人们对别人身上发生的事情(尤其是负向经历)有一种感同身受的反应,这是人的一种情感能力。据此,在作为人们主要生活场景的组织内部,即便没有亲身遭受,而只是耳闻或目睹组织中存在着社会损害,员工也会发生一种情感的共享,从而表现为一系列反应,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身心健康等难免会受到负面影响。

社会损害对侵犯者自身的影响。社会损害对侵犯者自身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受害者的报复性回击,Crossley(2009)的研究已经证实了这一点。但目前这方面研究比较欠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受害者选择报复行为可能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害者的特征,如Mitchell和Ambrose(2007)的研究发现当下属持有较强的复仇信念时,在遭遇主管辱虐时会直接向主管实施报复;另一个是侵犯者的特征,如与上级社会损害相比,同事社会损害更可能引起受害者的报复。二是实施损害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反弹影响。侵犯者达成损害目的的同时,伴随而生的是夸大的自我奖励,这很可能会使他满足于虚假的自我肯定,导致自身无需做出任何真实的努力,因而难以真正取得进步和成功。换句话说,侵犯者意在阻止他人成功,却真正阻碍了自己。这种反弹效应还可能体现为对侵犯者行为的限制上。当侵犯者贬损或讽刺受害者的某种行为或倾向时,为了使自己不处于认知失调状态,就需要避免表现出被自己所攻击的那种行为或倾向,这种限定作用实际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所谓“使心用心,反害自身”也。如,侵犯者贬损受害者人际关系,讽刺其以微笑相待他人的特点是“阴险狡诈”、“笑里藏刀”,那么,侵犯者在与其他人交往时,就需要避免展现“过多的”笑容,类似这样的行为长期下来也阻碍了他人际关系的良好发展。再者,这种反弹效应还可能表现为对自身人际关系的损害。第三方观察到侵犯者的社会损害行为后,不只是可能发生学习和效仿,还有可能会形成对他的负面评价,减少或避免与他进行交往。当然社会损害对侵犯者来说也可能有正面的影响,比如小团体中的地位,而真正的人际关系、工作、名声上的成功实际上还是离不开个人的正向积极的努力的。

4.2 社会损害的社会影响研究

群体社会损害无论是对个体社会损害的形成还是对其造成的结果都有强烈的影响。但从以往研究对群体社会损害的测量方式可以看出,有关社会损害的社会影响研究范围比较狭小,仅仅局限在分析群体中实际发生的社会损害行为的总体水平对个体社会损害的社会影响。例如,Duffy,Ganster等人(2006),Dully,Shaw等人(2006),Duffy等人(2012)在度量群体社会损害水平时,把群体中每一个成员对其他成员社会损害的感知加总然后求平均数,高得分反映了该群体发生的社会损害整体水平高。但是按照社会信息加工理论,在群体中,对个体行为产生社会影响的因素不仅仅是真实发生的群体行为,还有群体规范、气氛、惯例、期望等。例如,如果群体成员都认为社会损害行为是不道德的、是不被接受的,那么该群体发生社会损害行为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如果群体成员对社会损害行为比较宽容,则发生社会损害行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因此未来的研究应该关注群体中有关社会损害的共享信念、规范以及期望等因素对群体成员的个体社会损害行为的作用。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6

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找到了契合点,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的经济法应当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经济法保证经济公平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基础和前提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资源占有和分配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具体地讲,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论是基于人类完全理性假设而主张国家对经济施行全面干预的传统经济法,还是基于人类有限理性假设而对主张国家经济实施适度干预的现代经济法。经济法在本质上乃是以公法介入私法;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当中国经济法而从传统经济法向现代化经济法嬗变的时刻,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相对平衡无疑是其主旨与精髓。这种相对平衡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竞争公平。竞争是效益之源,竞争是效益之母。正是由于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行,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有序运行,并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社会效益目标得以实现,要保证竞争机制的运行,就必须保证竞争公平,要解决好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着重解决两个公平。其一机会公平,大家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样才能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使利益驱动机制得以运行。其二规则公平,保证所有的运动员都遵守同样比赛规则。

其次是合理差别待遇。竞争机会的公平,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公平,这就需要伸出国家之手,施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制度,对失衡的利益予以矫正,从而恢复不同主体间特别是个体与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在经济法领域,实行差别待遇原则,又分为宏观调整与微观调整。在宏观方面,又分为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利益平衡与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平衡。在微观方面,国家应制订相关法律和程序,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最后是分配公平。它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分配公平的法律制度与措施应遵循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三者彼此联系,不可分离,责是基础,利是目标,权责相当,责利相谐,不能畸轻畸重,只有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关于分配标准的选择,应根据我国现存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将按劳分配作为最主要的分配标准,以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作为补充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分配公平内涵的实现。

二、经济法追求社会利益本位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价值支撑

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无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强调这一点,漠视社会整体利益,那么不仅对社会整体,即使是对个人而言也是极其有害的。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的共识。“社会本位”可以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这一利益本位立场是生产社会化和法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依赖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市场主体遵循价值规律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平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促使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与此相适应,法思想也遵循个人本位。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垄断的形成,大量无序竞争扭曲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影响到经济的整体运行经济不时出现大起大落,形成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市场调节所固有的缺陷日益显露。人们呼吁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生活,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稳定发展。同时,民法的契约自由、私权绝对原则导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激烈冲突这就促使法思想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孕育和诞生的经济法“为了填补市民法所剩留的空白状态”,“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它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它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或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可以在各部门经济法中得到验证。首先是竞争法。竞争必然引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这是由竞争的消极功能决定的。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竞争的副作用难以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民法能充分维护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但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因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越来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竞争法便应运而生。称为“经济宪法”的竞争法试图通过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竞争法追求的是维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个竞争秩序,而不是单个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其次是宏观调控法。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的特点,是一种事后调节。这种事后调节导致信息不畅、供求失调、经济结构失衡,造成经济大起大落和经济危机的爆发。为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良性发展,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国家便开始运用一定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就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宏观调控法也只能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后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由于市场主体的唯利性,在任何时候市场经济中总存在着一些一般市场主体不愿或不能进入的领域,如公共设施的营建、社会公益事业和涉及国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是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随意进入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国家便直接以投资者身份参与这些领域的经营活动。国家投资经营,其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为了调节社会经济总体结构、维护社会公益。因此,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只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三、经济法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利)边界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制度保证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社会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这是当今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为,如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权力(利)边界没有合理划分,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不和谐。

实际上,政府对经济活动介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利益所驱动。而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利)边界问题,传统的强调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如何控制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已经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了成效。经济法可以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政府部门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权力(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还可以规定政府要从职能型政府向提供生产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认证、提供培训等服务型政府转换,这些都显示了经济法在“干预政府”方面的有益探索。即如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腐败问题,其根本的一个源头即是权力可以轻易地进入市场,可以随便地对市场进行干预。对于腐败现象,除了体制内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之外,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能够“制度化”地界定和划分,才能大大减少权力在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减少腐败,从而保障社会真正的和谐。

经济法产生于纠正市场和政府失灵,这决定了经济法在其产生过程中,不仅有国家(政府)的作用,而且存在各种利益团体的参与,存在着在程序和机制上的社会性倾向。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部经济法的产生,不仅要遵循传统的立法机制,而且要充分地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经过程序上充分的调研和公开的听证,以使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内的利益能够充分表达和充分整合、协调。经济法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其运行及宗旨实现过程中,不仅有国家的政策号召,有政府部门的组织实现机制,而且需要广大的社会中介机构,乃至社会团体的参与。例如高校、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等参与其中。这种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的配合与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实施机制,以及政府部门实行的“问责制”,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国民经济运行层面上的“外在制度”法,从产生机制及运行和实施机制上都具备了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品格。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3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4页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