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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1
关键词:道路照明;设计;节能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城市路灯照明质量以及节能,早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已专门就我国城市路灯节电问题采取了措施,并发出了通知,明确强调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应在高效健康的绿色照明方向发展,努力抓好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和节能两项重要工作,并希望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节约国家资金。
一.道路照明设计内容
1. 选择并确定灯具布置方式
在设计中,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机动车道的宽度、道路沿线的场所特点来确定路灯的布置。一般采用单侧布置、双侧对称布置、双侧交错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方式。
在布置路灯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应根据道路周围的环境和场地特点做出合理的选择。在遇到交叉路口、人行道斑马线或者公交车站等的时候,可以对路灯间距做适当调整,以避开这些公用设施。在两条路的交叉口,为了便于驾驶人员分辨路口,应加强路面的照度,可以采用更高一些的灯杆安装更大功率的光源来实现。在一些步行街或者商业区的道路上,可以考虑使用景观灯,既能满足照明的功能要求又能装饰街道,美化夜景。
2. 选择合适的灯具和光源
根据道路对照明的要求及其环境条件合理选择灯具的类型。合理选择灯具对确保道路及相关场所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延长光源灯具的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按光强分布的不同,可将道路照明灯具分成三类。
(1)截光型灯具,主要用于快速路、主干路或者市郊道路,能够获得较高的路面亮度及均匀度。
(2)半截光型灯具,主要用于次干路,城市支路也可以采用半截光型灯具,该灯具的优点是横向光线较之截光型灯具有一定程度的延伸,有不太严重的眩光。
(3)非截光型灯具,一般景观灯多采用该灯具,缺点是眩光严重,优点是看上去比较明亮,公园、景区或者车速较低的街道可以采用。
3. 路灯照明光源的选择
为了满足道路照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现普遍应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按照供电负荷和供电半径的要求,考虑功率因数,确定道路照明用电变压器的容量,必要时预留交通信号灯和景观灯的负荷容量。一般在灯具内装设一定规格的单灯补偿电容器对路灯实施单灯补偿,补偿后功率因数不低于0.85。路灯变压器的负载率考虑在70%~85%。箱变位置在不影响交通和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
4.路灯的控制
道路照明控制常用方式为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 ,定时控制多采用微电脑时钟控制器 ,根据当地经纬度输入全年每一天的开关灯时间 ,自动控制起闭 ,多为实际运行中采用。光电控制利用光敏探头输出开启信号 ,一般开灯照度为10Lx ,关灯照度为 2Lx ,此方式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
5. 电缆的敷设
道路照明一般采用铜芯电缆。在达到同样的载流量和压降要求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新型合金电缆,这样,既可以降低一次性投资,节约有色金属的消耗,又可以起到防盗的作用。
路灯电缆一般采用穿管敷设方式。电缆穿PE管或PVC管直埋于绿化带0.8米以下,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入孔井,用于穿线和接头施工用,每一管孔中穿一条电缆。路灯电缆横穿道路时穿镀锌钢管保护,管顶埋深大于1米。
6. 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路灯照明系统可优先考虑采用TT接地系统。要应用TT接地系统,路灯灯具需要设置单独的接地极接灯具的金属外壳,与电源侧接地装置分离,这样就可以避免引入别处的故障电压。接地极可以使用灯杆基础中的钢筋或者另打人工接地极。
二. 道路照明设计中的节能措施
1.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
道路照明设计应遵循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设计前要做好调研工作,调研道路的种类、路线形式、道路平剖面、路面反射率和交通情况,区别主干及分支道路、管理形式,推算交通量与行车速度。特别要注意重要交叉点,人行横道的附近情况,其次调查道路周围有关情况、气象条件、供电电源等。重视影响道路照明设计质量的主要因素:①路面的平均亮度;②路面亮度分布的均匀程度;③采用照明器的技术指标与眩光抑制程度;④道路照明器布置的诱导性等。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十分重要,如果图纸有缺陷或设备选择不当,都会造成损失,损失就造成浪费。
2.在合适的路段用LED灯代替高压钠灯
在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主干道,钠灯的偏黄色光穿透力强,效果比白色光有优势。而LED的显色性比高压钠灯好,能很好的还原物体的实际色彩,故在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小区等道路上LED路灯更为适合。并且,当路灯功率不超过150W时,LED路灯比高压钠灯能效高3~13lm/W,这时,LED比钠灯可实现节能10%~20%,最高可达30%。
因此我们可以在城市的局部区域,如居住区或工业园区的支路,对LED进行实验性使用。这样既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升LED技术,又能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
3. 降低照明线路无功损耗和缩小供电半径
目前城市路灯照明,相当部分是感性负荷,电源除供给有功功率外,尚需供给无功功率。由于无功电流通过线路系统,导线上有电阻造成电能损失,并会引起如下损害:功率因数愈低,则电力损失愈大,电压降低愈大;增大电力损耗,感性负荷导致无功电流而产生电力损失和降低电压,电压降低路灯亮度也降低,不能保证照明质量;影响电费收费率(低),所以水电部用电规则规定,用户必须保证有功功率在0.9~0.95,装设必要的电容补偿,在电源侧并有关接入电容器组,将无功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也就是提高功率因数。充分考虑按负荷的增减,采用移相电容组补偿来改善功率因数。补偿电容组接入电源用三角形接法比较好。功率因数补偿要自动控制,控制器指令分步投合,以感性负载功率因数的大小自动分步组合投入或推出电容器台数,以保证功率因数经常处于0.95左右,以改善感性负载滞后的功率因数,达到节能目的。其次,可提高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如正确选择照明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荷率(一般以75~80%比较合适)。对于负载率长期小于30%的变压器应予以更换。另外,在照明线路上加装有自动调压功能节能器,保证电压稳定。电压过高,不利灯具使用寿命和浪费电力,电压过低,照度不够,不能保证照明质量,安装了这种节能器,可兼自动调压,使灯具在额定电压下使用,节能效果好。
缩小供电半径,可以减小电压降。在同样负载下,可以减少管线的截面积,节约资金,所以供电电源半径一般选在500~800m为宜。
三.结束语
总之,节约能源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市政道路照明设计部门的各级领导和设计人员能高度重视,尽量采用节能高效产品,力求做出技术先进、节能高效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工程。
参考文献:
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2
【关键词】道路照明;节能;动态智能化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urban development,urban lighting project be continually refined and beautified,but the lighting system load increases,electricity costs staggering.Road lighting energy-saving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pic.In this paper,according to the city road lighting energy consumption,without affecting the normal city road lighting needs of the premise,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measures of reasonable lower energy,available for reference.
Key words:Road lighting;Energy saving;Dynamic intelligent
前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照明现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同时电能消耗大幅提高。近年来很多地区发生的日益严重的电荒,更使许多部门认识到这一当务之急。
1.目前状况
据调查,中小型城市在18点至21点是交通的高峰;21点至0点交通流量逐渐下降;0点后,道路上人车稀少,4点以后交通流量才有所增加。在低交通流量的道路上仍然保持较高照度显然没有必要。
闲时关闭一半确实是可以达到节电的目的,但却付出照明均匀度的代价,特别是行车的纵向方向,将极大地影响到行车的舒适度,造成交通事故率的上升[1]。但我国电网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线路的电压波动大大超过国际标准,特别是在后半夜电负荷减少使得电网电压有时接近245V,致使路灯光源的实际使用寿命平均不到一年[2]。可见“半夜灯”的运行方式不仅导致了路面照明度分布不均,给治安及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而后半夜电网电压升高会减损路灯内光源的寿命,因此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节约。
在路灯供电设备上装配节能器,虽然可以达到节能降耗的同时延长照明设备的寿命的目的,但在不同季节、不同天气状况、不同地区、不同路段的路灯的开启和关闭时间也有所差别,使用节能器很难制定出合理的路灯启闭时间。
本文将采用动态智能化管理来解决以上问题。
2.控制系统设计
控制系统由变压器组、矩阵开关、控制器、路面亮度采样,通信模块、人机接口、断路器和时钟等部分组成。系统方框图如图1所示。
图1 控制系统方框图
1)路面亮度采集模块:使用多个光敏电阻对从多个位置、多个角度对道路光线状况进行采样,经A/D转换后送入控制器,光敏电阻控制器距离较远时,A/D转换后要通过通信模块接入。
2)通信模块:用于远程控制、远程调整、远程显示等数据通信。
3)时钟模块:为控制器提供日计时、月计时和年计时。
4)人机接口:用来调整系统的运行状态、运行参数和显示相关的数据。正常工作时可不接此模块。
5)矩阵开关与变压器组:矩阵开关接收到的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并根据控制信号来投切变压器组的线圈抽头位置,达到调整输出电压的的目的。
6)断路器:由控制器控制,用于控制线路是否需要供电,可带负载进行通断路操作。
7)控制器:是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由控制器根据路面亮度采集模块的采集信息进行运算综合评定道路的亮度状况,当低于设定的亮度时,进行时间检测、判断道路交通量,确定是否需要开灯和开灯的亮度等级,再由控制器输出调整信号经矩阵开关驱动变压器组调整输出电压。
3.控制系统的设计思路
此项技术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交通流量的不同,人对视觉的精度要求不同。在道路拥挤时人车的距离很小,提高的照明等级可以提升人眼的分辨力,以分辨出最小的安全距离来避免交通事故;在车流量小的时候则不需要太高的精度,只需分辨出大型物体的位置即可。例如在四车道上两辆车很容易看到对方,并进行躲避;如果是四辆车的话,就需要司机非常仔细的判断相互的位置才能躲避对方。
根据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Ⅰ级车流量大的主干道路面平均照度为20勒克斯;当交通流量下降到中等流量后,道路照明也就相应可以降低到Ⅱ级支干道的路面平均照度(15勒克斯);0点后,道路照明完全可以下调到Ⅲ级路面平均照度(10勒克斯)[3]。
它的控制过程是:通过测量统计城市道路上交通流量的时间分布规律,获取相应的照度调整表,依此来设计控制器的控制程序,对路灯输入电压进行动态调整,使实际需要照度要求与路灯电功率达到最佳匹配,不仅节约了电能,而且稳定了路灯上的电压,延长了灯具的使用寿命,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节约。
4.动态智能化管理
道路照明的动态智能化管理。动态智能化管理要求根据区域、季节、自然光照度、功能需求等因素的不同,在每天的不同时段(即不同交通流量)情况下,按照照度调整表的设置,实现对道路照明的动态智能化管理。通过综合考虑和分析时间、区域、季节、自然光等因素对交通流量的影响,按照照度调整表的在控制器中按照预设的控制策略,对道路照明进行动态智能化管理,控制路灯在不同情况、不同状态下满足道路的照明的基本需求,从而在提高照明质量的同时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4]。
对具体的道路,在进行工程设计和实践时,首先要根据该道路等级的规划,结合其实际情况,针对路宽度、长度、车流量统计以及周围环境的不同等确定总体的照明标准,选用合适的照度。若道路纵向距离较长,其各个具体路段部分千差万别,由此应该根据各路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段、分级处理,在不同的路段设置不同的照度等级标准并进行设计,以从总体上符合基本照明和节能的要求。对于交叉路口、立交等特殊路段,应当适当提高照度等级标准,以提高该段的照明和视觉效果,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整体上,当单个设计方案完成后,还应该对都符合照明标准的所有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并进行实际验证和后期调整[5]。
5.结束语
本设计没有改变道路的照明均匀度,有效的延长了灯具的使用寿命,节电率可达20%-35%。以上对路灯系统的节能方式进行了探讨,有助于道路照明系统合理用电,使路灯工程既满足其功能性要求,又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节能。
参考文献
[1]李沃文.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控制措施分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1(9).
[2]王敏.智能灯光节电器[J].光源与照明,2004(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编号为CJJ45-2006.
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3
关键词: 照明设计; 路灯; 光源及功率; 照明供电; 道路照明
中图分类号: TM64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道路照明设计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设计部门应配备专业照明设计人员,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实时更新设计理念,使道路照明设计更合理规范,充分体现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新观念。
1 关于灯具式样及路灯布置探讨
路灯的布置方式主要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形式,随着城市道路的不断拓宽,平交路口转弯半径越来越大,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平交路口平均照度要比直线路段提高50%,按照常规的路灯布置方式,显然达不到照度和均匀度要求,应根据路口的有效面积,通过计算满足照度、照度均匀度及功率密度值,选择合理的布灯方式及灯具样式,一般来讲,在平交路口转弯半径中心点设计中杆投光照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布置方式。
路灯作为功能性照明,其设计选型应遵循突出照明功能为主,兼顾其装饰效果的原则,但目前在我国许多城市的道路照明设计施工中,还存在盲目地追求视觉效果的现象,一些一块板的道路车行道外侧即为绿化带,路灯的布置方式采用双侧对称布置,却选用双悬臂路灯,使绿化带侧路灯无效运行,造成了建设投资成本的提高和能源浪费。因此,道路照明设计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在确保照度和均匀度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道路结构形式不同,分别设计路灯式样,使其路灯造型更加经济合理。下面就不同道路结构应选择的路灯式样做一浅述。
( 1) 一块板且有人行道的道路,宜采用单悬臂路灯,以满足机动车道照明要求为准,机动车道侧灯具散射光完全满足人行道5LX 的平均照度要求;
( 2) 中间有绿化隔离带的二块板道路,当隔离带较宽时( > 5m) 宜选择单悬臂路灯,采用中心对称布置。当绿化隔离带较窄时( < 5m) 宜选择双悬臂路灯,采用中心布置,这两种布置方式可避免道路两侧行道树对路灯照射的影响;
( 3) 有非机动车道的三块板道路,宜选择双悬臂路灯,采用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带双侧对称布置,灯高、悬臂长度和仰角根据道路宽度设计;
( 4) 平交路口宜选择中杆投光路灯,灯具安装以扇形结构为佳,以满叉路口照度和照度均匀度的要求;
( 5) 灯具采用半截光型,其技术参数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2关于路灯安装高度的控制
路灯安装高度与路灯间距、照度、均匀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实际设计操作中,在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参数的同时,还应考虑: 第一,单侧布置时适用路宽没有上限值,也就是说,单侧布置时适用的路宽不应超过多少米,如果较宽道路采用单侧布置,按H≥1. 2Weff设计,路灯安装高度会过高; 第二,双侧布置对适用路宽没有下限值,也就是说,双侧布置适用的路宽不应小于多少米,如果较窄道路采用双侧布置,就会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宽幅和超宽幅道路采用双侧布置,按H≥0. 6Weff设计,路灯安装高度也会过高。那么究竟如何确定路灯安装高度更合理呢? 根据目前我国灯具制造行业的灯具配光参数,灯具安装高度最高不应大于15m,在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当路灯安装高度15m 时,单侧布置适用道路有效宽度( Weff) 最大不应超过12. 5m,道路有效宽度小于12. 5m 时,按H≥1. 2Weff设计路灯安装高度,根据灯具横向配光设计其悬臂长度和仰角 。
( 2) 当道路有效宽度大于12. 5m 小于25m 时,应采用双侧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按H≥0. 6Weff设计路灯安装高度,双侧交错布置按H≥0. 8Weff设计路
灯安装高度 。
( 3) 当道路有效宽度大于25m 时,路灯安装高度按15m 设计,采用双光源灯具,靠近道路中心线的光源灯具反射器仰角适当加大 。
3 光源及光源功率
光源和光源功率与道路的照明参数、视觉效果、节能水平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设计光源和光源功率时应根据道路的功能,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结合绿色照明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 1) 光源选择: 根据我国发改委相关政策,白炽灯已列入今后照明禁用产品,目前,道路照明所使用的光源主要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LED 灯、无极灯、飞利浦Cosmo 白光灯以及我国研制的高效射流灯,以上这些光源各有特点,在设计时应根据道路功能,依据国家绿色照明规划要求进行合理选择,既要达到道路照明标准要求,又符合节能减排的目的,光源的节能主要取决于它的发光效率和光衰指标,但光源的选用不能单纯从光效和光衰出发,还应综合考虑显色指数、使用寿命、启动特性等因素而合理选用。
( 2) 光源功率: 光源功率选择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满足道路照度要求,二是满足功率密度值要求。目前,很多城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往往只是考虑满足道路照度要求,而忽视了功率密度值这个指标,为了使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这两个指标都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高光效节能光源。另外,路面反射系数与功率选择也有一定的关系,设计时也应考虑这方面的
因素。
4 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路
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路设计,已很少为单纯的照明供电,大多数为通过分时段控制实现管理节电,在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另外,由于我国城市供电网络由地上改为地下,给很多沿道路设置的一些公共用电设施取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 交通信号灯、交警监控、公安治安监控、公交站点、数字化城市管理设施等,由于道路照明供电网络几乎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完全可以为这些公共设施用电提供方便,因此,现代城市照明供电线路在设计时应
从以下两个方面统筹考虑。
( 1) 管理节电分时段控制。由于城市道路分布地理位置不同,夜间车流量也变化较大,很多城市都采用半夜灯分时段控制方式,由于采用5 芯电缆供电,控制方式不够灵活,有的是双侧布置路灯关闭一侧,这样会造成路面照度均匀度远远不达标,有的是通过相序调整隔灯交错关闭,达到隔灯控制目的,但极易出现偏相,鉴于这种情况,在设计供电线路时可以采用八芯电缆,一芯做PE 线,一芯做零线,其余六芯做相线,其中三线控制整夜灯,三线控制半夜灯,由三线承担的负荷分配给六线承担,相线截面可降低一半,从而使分时段控制更加灵活同时避免了线路的偏相。
( 2) 多用途综合供电线路。前面提到沿道路设置的一些公共设施用电问题,每个城市都遇到这样的问题,为方便这些公共设施用电,在道路照明供电设计时可以统筹考虑,一是对沿路公共设施用电负荷进行预测,使供电变压器预留一定的容量,二是根据公共设施用电性质预留1 ~ 2 芯备用供电线路,为道路沿线公共设施用电提供方便。
5 关于道路照明的控制措施
道路照明的控制方式主要有: 一是模拟日照时间控制; 二是无线远程集中控制; 三是无线远程单灯控制,在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
( 1) 模拟日照时间控制。模拟日照时间控制是根据各地经纬度,模拟日出日落时间控制路灯的一种控制方式,目前,这种控制方式在一些小城市还在应用,其缺点: 一是控制时间虽然模拟了日出日落时间,但仍然误差较大,需要随季节人工进行修正; 二是工作人员无法随时掌握各控制点的工作状态,因此,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控制方式;
( 2) 无线远程集中控制。无线远程集中控制是我国大部分城市普遍采用的一种道路照明控制方式,尽管各生产商的产品在通讯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工作机理与功能基本相同,由于这种控制方式能实时将控制点的开关状态、电压、电流、电量、功率因数等信息及时采集回传监控中心,并将这些信息保留,从而方便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各控制点的工作状态和日后查询或对故障进行分析,因此,在道路照明控制设计中应尽可能的采用此种控制方式;
( 3) 单灯智能控制。单灯智能控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城市的每一盏路灯进行单独控制的一种方式,是以无线远程集中控制平台为基础开发的一种延伸控制方式,在每一盏灯杆上安装一个单灯智能控制终端,通过ZGB 短距离无线通讯或电力载波通讯方式与各控制点数据服务器进行数据双向传输,再通过无线远程集中控制终端无线通讯模块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连接,这种控制方式不但能对各控制点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控,而且能对单灯进行监控,并且可以通过单灯智能控制终端进行变功率控制,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道路照明控制系统,在道路照明控制系统设计时,如条件允许可采用单灯智能控制设计。
6 结束语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又是道路照明建设的首要环节,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能够给道路照明工程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从而达到高效、节能、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 建设部.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06) .
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4
关键词: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万家灯火所形容的场面能够充分地体现出照明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经济和科技不断创新的今天,传统的油灯、蜡烛灯照明手段已经被电灯取而代之,更能看到在现代城市设计中将照明系统应用与城市的装饰,这是对科技不断发展的表现。但是在人们享受光明的同时,对于电力的消耗无疑也是巨大的,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解决社会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都需要进行关注的问题,照明节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照明给电力的生产带来巨大的压力时,人们也逐渐开始意识到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控制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实施。但是在照明节能实施的具体设计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和对节能效果的具体要求进行。
一、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意义
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城市道路照明的使用中有将近20%的能源为无意义损耗,这就在无形中造成了国家能源的重大浪费。为了缓解这种浪费对国家建设的损失,国家各个部门都出台过相应措施来缓解这种现象。去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的《“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中,详细的阐述了当前我国城市的道路照明节能的现状。并依据事实统计数据,总结出我国目前城市的道路照明节能的具体发展指标,即发展城市绿色照明,建立有利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品质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维护机制;完善城市照明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城市照明能耗管理考核制度;积极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水平。
二、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具体措施
(1)、选择布灯方式
通常道路照明的布灯方式通常可分为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类。常规照明有以下几种布置方式: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单侧布置优点是具有良好的诱导性,但是它存在的问题是不设置灯具的一侧路面亮度会明显低于另一侧,造成两个方向行驶车辆的照明条件不同。双侧交错布置优点是亮度总均匀度要好于单侧布置,但是其亮度的纵向均匀度一般比较差,诱导性也不及单侧布置。双向对称布置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及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都比较好。这种布置方式适合于有中间分车带的双幅路,光效率要比双向对称布置高一些,诱导性也更好一些。横向悬索布置布置方式灯具的安装高度一般都比较低,加上悬挂的灯具容易摆动或转动,所以容易对驾驶员造成间歇性的闪烁眩光。故一般情况下不推荐采用这种布置方式。高杆照明主要用于大面积照明,如道路的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等场所。了解灯具布置的各种的特点,就根据建设方需求及道路自身的特点确定灯具布灯方式。
(2)、照明路灯亮度的选择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第3项有明确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度标准。进行设计时必须满足标准中所规定的最小亮度要求,同时在满足最小亮度的基础上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减少照明过程中的过高亮度,从而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标准的选择中要分清道路的使用类别,即机动车使用照明和人行道照明,其中机动车使用照明又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总想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选择光源及灯具
用于道路照明的光源有高压钠灯、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LED光源。
高压钠灯具有寿命长、光效高、质量稳定以及规格类型多,透雾性好等特点,已成为道路照明中的主流光源,特别在机动车交通道路上都优先采用高压钠灯。
金属卤化物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而且能够制成各种光色、各种尺寸规格的光源,因此在道路照明中也占有一席之地,目前主要应用于那些对显色性和光色有较高要求的道路。
高压汞灯最主要的优点是透雾性好、价格低廉、防振性好,而且具有相对较好的耐候性,所以在有透雾性以及尘埃较重的场所使用,但是由于其光效低,显色性不好,所以已经属于限制使用的光源。
LED灯选色丰富、寿命长、可调节性的灯具。目前随着LED产业的发展,LED逐步也在道路照明上开始推广使用。
了解光源的特性,才能选择合适的光源,符合照明的不同需求。
(4)、合理选择电气附件
在灯具的选择后,人们往往忽略了对于电气附件的选择例如镇流器等,而这些电气附件往往会在道路照明节能中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部分灯具内的电容元件,蓄电能力不足。一旦供电信号发出,电容元件电力不足以达到标准要求的亮度,则必然需要加强布灯排设。如此即造成了电力的浪费,又造成了材料的浪费。
(5)、半夜灯降压节能和照明智能控制
节能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措施是在深夜普遍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由于深夜车流量减少,应该普遍推行这一措施。对于次干路和主干路,正常照度较高,在深夜可以考虑降低照度。但居住区夜间住户安全和行人的安全极为重要,且照度本来就不高,即使再降低,节能效果也不明显。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1、采用深夜关掉不超过半数灯具的方法(隔盏关灯),缺点是简单实用,但需要多敷设一根供电电缆,也会导致路面照度均匀度降低;
2、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关闭一支光源,即节能,又不会影响均匀度,但灯具和电缆投资;
3、采用深夜能自动降低路灯光源功率的装置,如双功率镇流器、有载调压变压器、降压装置等。
照明控制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比如时控和光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这样才能够做到需要开灯的时能立即开启,需要关灯时能及时关闭,最大可能的缩短灯具的点然时间,达到节能的目的。
三、结语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作为城市经济发展必要条件的城市道路规模和数量在剧增。人们也越加重视在城市发展使用过程中关于道路照明的浪费现象。因此,在设计人员在对城市照明系统进行设计时,应充分应用节能理念。现对电气照明节能设计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照明节能设计具体理念和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照明节能设计的优化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促进生态社会的建设,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金穗.试论城市照明节能设计中的措施[J].科学之友,2011(2):162.
[2]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北京:中国城市工业出版社,2007.
[3]辛忠远.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与节能措施[J].中国道路照明论坛,2011.
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5
关键词:市政道路 照明系统 节能 设计 光照标准 灯杆 功率密度
中图分类号:TU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076-01
该研究列举了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通过设计中确定光照标准和控制功率密度等措施,希望为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的节能化、科学化发展提供参考。
1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市照明建设中,存在着不少“面子工程”。在道路照明建设中,只注重量,而不注重质,浪费了能源资源。也抑制城市照明建设事业发展。因为照明技术起步相对较晚,在降耗的建设上,有许多进一步提高的地方。第一,道路照明电器产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的标准不完善,导致相关活动无章可循,设施质量得不到保障。其次,照明设计是低效照明为主,需完善城市照明规划。提高照明工程中,照明产品的应用程度。再次,假冒伪劣的照明的负面影响。产品质量对照明效果的好坏,有着决定影响。节能照明产品的信誉,关系到照明产品的应用。最后,于照明用电标准限额,需要加强认识,照明用电浪费严重,照明管理与维修没有落实。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照明用电安全性下降。
2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要点和节能对策
2.1 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光照标准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工作应该将功能和节能两项目标列为出发点,在设计开始前全面收集市政道路系统的相关数据与信息,特别对市政道路等级、城市交通特点、市政道路宽度、市政道路结构等重要信息要有全面掌握,为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提供扎实的基础。根据人眼感知和视觉规律,物体能被人所清楚地感知与判别需要有光线作为基础,市政道路照明系统就是为道路表面各种物体提供基础性的照明,通过物体对光线的反射而引起视觉的反应,进而使市政道路使用者及时判别正确的道路信息。从这一点上看,物体反射光线越多,其视觉感觉就会越清晰。但是如果物体反射光线过多,则会造成光污染、眩光等现象,不但会造成观察者的不是,而且容易引起交通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应该突出光照标准的实际应用,要根据《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实际要求,结合市政道路的类型、系统、特点,确定每一处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光照标准,做到对市政道路系统整体的适应。进行光照标准选择时要有一定的机动范围,以便在实际市政道路照明系统施工中可以进行微调与处理,特别对于桥梁、隧道、转弯等特殊路段,应该在防止眩光的基础上提升光照标准,做到对市政道路实际运行安全和通行质量的保证。
2.2 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灯杆设计
首先,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照明的实际需要确定照明灯杆的布设形式,在城市交通直线、居民区、厂矿、机关等部位多采用单侧布置灯杆的方式,选用单侧方式时应该控制照明的实际范围,形成规范的有效宽度;在城市高等级道路和主干路的照明设计和灯杆布设中一般选用双侧布置灯杆的方式,以此来消除单方向照明给驾乘者造成的眩光,做到对市政道路更为稳定地照明。其次,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的设计选择适宜的灯杆高度,常规的灯杆高度要控制在6~10m的范围之内,对于主干道、快速路要控制高度在12m以内,同时灯杆挑臂要控制长度和角度,不能出现长度超出2m,仰角大于15°的问题,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质量的有效保障。
2.3 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是市政道路照明功率密度的简称,其主要意义是指在市政道路交通系统上,单位路面面积需要照明的基本功率。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应该结合道路的功能与位置具体划分,同时也应该根据车道数量做到全面调整。城市快速干道车道一般为双向六车道,由于设计行驶速度快,所以功率密度应该大于30LX;城市主干道交通压力大,双向六车道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30LX~20LX之间,以确保行车安全;城市次干道形成压力不大,四车道道路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20LX~15LX之间,低于四车道道路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15LX~10LX之间。总之,通过控制功率密度实现对市政道路系统更为有效地照明,在确保市政道路通行能力与安全的基础上,建立起适于城市发展和节能城市建设的基本体系。
2.4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节能对策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中应该以节能为基本出发点,当前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城市交通需要来确定系统的节能设计要点。可以在城市骨干道路选择定时控制的照明系统,通过对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电能供应定势调整,做到对电能的节约与控制、可以在城市主要桥梁、隧道采用光电道路照明系统设计,根据环境光线的变化,及时开启和关闭市政道路照明系统,做到对自然光的有效利用,实现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节能化发展目标。在城市二级一下的道路中可以结合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两种相结合的新型控制体系,灵活掌握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和照明时机,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能源节约目标的保证。此外,在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整体设计中,要做到结构的节能优化,合理设置变压器、科学利用新型照明设备,做到对功率因数提升和电力能源的节约,做到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化发展。
3 结语
城市基础工程中道路是核心性的纽带和重要的系统,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应该做好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建设工作,在确保城市交通安全与能力的同时,提升道路系统的核心作用和纽带功能。在建设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过程中,应该将系统功能和节能列为重点,要利用设计环节的决定作用,采用各种措施强化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工作,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功能的满足,提升市政道路系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到对城市化和经济建设的体系性、功能性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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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
公路、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会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人防、水利、环保、交通、信息、电力、公路、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由经营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养护、维修,或者通知有关责任人养护、维修。
因养护、维修确需对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交通管制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封路、封桥、封航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以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收到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保修。法律、法规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
第十六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
因意外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三)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四)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
(七)碾压道路边石;
(八)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重、限高、限长、限宽和限速规定,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桥梁安全防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和河道的通航条件等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桥梁的安全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许可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需要依附桥涵设置各种设施的,应经原桥涵设计部门、桥涵管养部门进行技术安全论证提出意见,并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桥涵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无条件及时拆除、迁移。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城市道路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不准出租、转让,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或者标明许可证批准文号,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但紧急情况除外;
(四)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条件不具备时,应当分车道施工,保障道路单向畅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十)横穿道路施工、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环卫设施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修作业;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疏通或者抢修。
排水设施跨越厂区、院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
(三)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
(四)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
(六)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
(七)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者维护作业时,沿线有关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调整排放时间等措施,确保故障及时清除。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科学的节能方式。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道路结构,或者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或者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或者碾压道路边石,或者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或者从事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责令停止行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按修复工程造价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