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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道德;法;自然法;法的精神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84 — 0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法律源初道德,二者作为社会规范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1 法的起源
孟德斯鸠认为,人最初是极其怯懦的,什么都会使人类感到害怕以致逃跑。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有着浓重的自卑感,生存是其第一需要。为了生存,人类期待进入社会生活,因为一旦进入到社会群体中,软弱的人就能感觉到安全和力量,正如马克思曾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的动物”。〔1〕但是,就人而言,独立行动是其本性,一旦他们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就期望着相对独立和自由的生活。不仅如此,他们对需要的渴望还会促使其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行为一些有可能利己损人的事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就需要一些类似公德等社会规范来约束人类,将之容纳在社会这个群体中,并使社会这个机器有效运转。摩莱里也认为,在单独一个人软弱无力、娇柔敏感的情形下,对恐惧的克服和需要的满足,必然会增强他们相互间的这种道德引力。
孟德斯鸠〔2〕还认为,自然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类在自然状态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虽然,这其中渗透着唯心主义色彩,但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人,既是“物理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受到千百种的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为了进一步地约束人类,将人们参差不齐的观念和行为约定在一个社会规定的底线内,就好像把人纳入到了一个既定的圆圈内,而人则必须在圆圈内活动才有其相对的自由一样,“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3〕”,法律产生了。可见,最初的人是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约束人类;然而,道德作用的发挥依赖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有效地制止违反道德的行为。为此,社会机器出于整个社会秩序和谐的需要,将道德理念强制性地灌输到法律中,规范个体行为的最低底线,法律从原初的基本道德〔4〕当中衍生出来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由此可见,法律最开始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道德形态来约束人类,维护社会秩序;道德是法的原初。
2 法的灵魂
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上层建筑不断地修订自身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道德和原始的法律在制约社会时,逐渐演绎成为社会的风俗习惯〔5〕,渗透到人类的意识里,有效地运转着社会机器,人们愈发感到在维护社会秩序时道德的软弱性和法律的有效性。当原始社会的酋长制过渡到奴隶社会的完全的阶级对立时,人类的不平等表现得更加巨大,被统治阶级的人格遭到肆意的践踏。人数众多的奴隶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奴役,他们丝毫不能感受到政治的宽和与民事的自由;他们看见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他们看见奴隶主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没有一种情况可以像这样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近似了。他们一无所有而无所畏惧,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统治阶级深切地感受到这种包围自己的不安和政权的不稳。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帮助他们将自己的意志灌输到社会中,经由国家机器,镇压和管制不安的奴隶;经由法,统治者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统治阶级的道德宣示,确认他们提倡的道德准则,维护他们需要的道德原则;经由法,统治者将自己的意识形态渗透到人类普遍的精神世界中,每个人关于是非善恶的价值观念开始被他们的意识形态同化或部分同化。
社会在一天天成长,国家已在不知不觉中壮大,法也“从自发的、不加规定的集团条例到习惯法再到道道地地的法律”〔6〕日臻成熟。法越来越纷繁玄妙,开始以独立的人格呈现世人,以致于奥斯丁〔7〕能够提出“‘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的观念,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严格的区分。但实质上,道德作为法的原初,由始至终地伴随着法律的成长。虽然,法律的成长使其开始脱离道德相对独立,但在其本源、内容、原则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着道德的因素。时至今日的法律在强调正义的精神时正是贯穿了古往今来的道德基线,虽然道德这个基线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但法律也与之在不停地上升、深化。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而法之所以为法的表征和得以实现的动力正是道德的基线“正义”。现代的强制理论把社会存续本身当作目的,道德是社会的重要粘合剂,一旦公共的道德瓦解,社会将因此崩溃,因此,一个社会的存续必然需要法律对于道德的强制。〔8〕内在的道德要求,出于社会秩序和谐的需要上升为外化的法律,直接指向人的行为和对行为的干预,“内心的应当”上升为“外在的必须”。道德是法律的内容、实质;法律是道德的凝固、外化。不仅如此,法律的制订者将自己精神世界里的“应当”和“不应当”渗透于立法时,客观的法制法规也注入了主观的情感因素和道德理念,而变得不在那么客观,法律不再是纯粹的技术、抽象的法规,其立法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渗透着道德作用的痕迹,也就不再是奥斯丁所认为的那样纯粹的、没有什么杂质的法。
道德与法律相映射。个体的道德境界越高,社会的精神风貌越好,法律要求的底线也就相应地与之抬升,道德成为法律高下的尺度之分;而法律也满满地写着人类“应当任何”和“不得任何”,背后是如影随形的道德理念。道德是法律的灵魂。
3 德治与法治
法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明确性、机械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良知调整行为的规范,具有非强制性、不明确性、灵活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二者作为调整社会成员言行举止的社会规范,各有千秋,构成了社会历史进程中相伴齐驱的治理社会的两种方式。
法治强调使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强调通过说服教育劝导人,形成道德的社会氛围管理社会。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相融于社会的具体历史进程中。古往今来,无论是古代的“德主刑辅”还是当代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无一例外地证明了二者缺一不可地治理社会的重要性。法治的重要性早已通过西方社会的有序秩序和繁荣昌盛不证自明,在此不在详述。关于德治,孟德斯鸠曾言,刑罚可以防止一切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德治是非常必要的。为了维持帝国的太平,古代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9〕所以古代中国才能够被治理得很好。同时,博登海默还指出,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要求的,由此可见德治对于治理社会不仅是重要的还是必要的,法律能够调整的范围是极其狭隘的,许多社会不容许的不道德行为〔10〕很难通过法律的制订和实施,这个盲区就需要道德的协调。道德作为法的原初和灵魂,与法有着本质上的相似性,道德即是自觉的法律,与法律存在着天然的内在互动机制,这也进一步地决定了德治能够与法治并存不悖的本质属性。
2001年11月20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自古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一意推行儒政,导致中国古代道德过度的法律化,致使协调社会秩序的天平失衡和社会的衰微。到了近代中国,社会的沦丧推动意识形态领域的流失,一些追求进步的思想家片面地、全盘地否定中国的儒学思想,否定中国的德治,主张全面西化,主张纯粹的法治。反传统主义伴随着封建王朝的堕落日渐上风,在很长时期内影响了很多国民。解放后,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的春风带来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也带来西方“重法忽德”的不良影响。德治的忽略,致使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道德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德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问题,德治的提倡能够在社会上酝酿出民间的监管机制,使人民自觉地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提出正是对德法关系的充分理解,正是二者在协调社会秩序方面在新时代下的历史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具体表现。
4 结语
柏格森认为,通过理性,通过每一个人分享理性,哲学家才让我们看到了人类,看到人类的至上尊严和所有人都应该得到的要求尊重的权利。而这种理性扩展开来,就是趋于完美的道德理念,这种理念散布在复杂的规则和普遍性的探求之中,上升成为一种具有潜移默化的道德境界。当然,据恩格斯看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永恒的、至上的道德,但这毕竟可以是我们在当时追求的一个境界。这便是道德,永无止境的、至上的追求,也唯有借着它方能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努力地向着人类理想的理性社会靠近,向着更崇高的文明世界靠近。
〔参 考 文 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5〕邓正来.法律与立法二元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任志安.自然法:法律与道德之间〔J〕.学习与探索,2001,(04):54-57.
〔7〕于政泉,李福岩.法律与道德关系新论〔M〕.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6):86-87.
〔8〕唐凯麟,曹刚.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J〕.哲学研究,2000,(04):61-67.
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如何合乎道德地行动———培养道德诸要素
(一)学校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佳场所涂尔干从儿童的心理特征出发,结合家庭、学校、国家三者在儿童成长和道德观形成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得出公共学校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佳场所。因为无论是家庭或同辈群体都无法培养儿童形成日后进入社会开展政治生活所需的道德价值观。因此,必须有一个中介对儿童进行培养,以弥补两种道德状态间的差距。学校无疑是最佳的、也是唯一的途径。(二)学校教育中集体生活的重要性在涂尔干看来,学校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集体生活的方式实现的。道德要有稳定的基础,就必然要求集体生活。个体必须依恋集体,共同完成集体的目标,也是道德的目标。集体之于个人的重要性,要达到“一个人没有集体就不行”的程度。培养儿童的集体精神,就必须让儿童在类似社会的“微型社会”中生活,并通过这种切身的经历和实践来接受教育和影响,以此来培养儿童对集体的热爱。(三)科学教育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在西方近代史上,众多学者都对科学教育在道德教育中的地位嗤之以鼻,涂尔干却认为科学教育是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科学教育是让儿童认识事物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意义,从而摆脱和超越简单理性主义的束缚。涂尔干批评了自然科学对于道德教育无用之说,他充分肯定自然科学在帮助个人提高理解和把握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能力方面的作用,认为理性的精神对正确道德观形成的重要作用不应被忽视。
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
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和谐社会;个体道德;道德人格;现代道德人格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要求。而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得以实施的基础和必要环节,道德人格则是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因此,应注重道德人格的培育,铸造与时展相适应的现代道德人格,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一、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首先,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的实现与维护,需要有一定理性自觉的人来完成。这就要求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把握和谐社会的建设,并进一步内化为自身要求,如果主体缺乏道德自律,个人要求无限膨胀,则往往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应有之义。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而道德能够使人丰富,使人能够全面发展。从终极层面上看,道德对于个体的意义,就是通过潜能的多方面实现而“占有自己的本质”,走向真实而具体的存在。
同时,从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关系的角度看,社会道德的实施除劝说、教育之外,还带有强制或半强制性措施,即借助于制度建设实现的。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服从,只是在外在强制或半强制之下的结果,道德性对个体的把握,还只是外在的,并不能反映出个体是否真正达到对个体自由的把握。具有社会性的道德价值目标并不一定为个体所认同,不同个体总存在着某些偏离社会道德要求的可能性。而个体道德的推行是依靠个体的自觉性,是个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内在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并进行践履得以实现的。道德对个体的把握已达到了个体灵魂的深处,反映出个体真正达到对个体自由的把握。社会道德在此种情况下得以真正贯彻落实,道德的价值得以实现。所以,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价值观以及道德原则规范和行为方式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体内在的道德需求和价值取向,内化为个体内现在的法则和行为模式,并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道德人格。因此,社会道德的实施必须以个体道德为基础和必要环节。
因此,社会和谐的实现,要加强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的理念构建。通过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的完善,唤起人们的良知,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实现自我与社会的统一,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不懈的精神动力,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使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维护社会的和谐,并化为自觉的行动,推动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人格的完善是提高个体道德素质的关键
首先,道德人格就是从伦理学角度理解人格,指个体在一定生理和心理基础上,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是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它是由有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所构成。是个体比较稳定的内在精神组织系统,支配和决定个体的道德行为,并通过个体的道德行为表现出来。
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反映人民心声、代表人民意愿,就必定赢得人民支持、受到人民拥护。
同志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八荣八耻”不胫而走、广为传播,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逸为耻。”同志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相互激荡,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影响。热爱祖国、积极向上、科学文明、团结友爱,是我们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但也要看到,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证明,没有健康的社会风气,没有良好的道德水准,一个国家的经济再发展,综合国力也强大不起来,更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加快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需要共同的思想基础,也需要共同的道德规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提高人的素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才能全面提本文来自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抑耻,才能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才能凝聚人心、提升境界、激发活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共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本文来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紧迫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需要全体人民有共同的道德遵循,整个社会有稳定的内在秩序。一个精神缺失、进退无据、无所依凭的社会不可能构成和谐;一个荣辱颠倒、是非混淆、美丑错位的社会无法实现和谐。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形成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
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总书记同志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八荣八耻”不胫而走、广为传播,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逸为耻。”总书记同志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相互激荡,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影响。热爱祖国、积极向上、科学文明、团结友爱,是我们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但也要看到,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证明,没有健康的社会风气,没有良好的道德水准,一个国家的经济再发展,综合国力也强大不起来,更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加快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需要共同的思想基础,也需要共同的道德规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提高人的素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才能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抑耻,才能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才能凝聚人心、提升境界、激发活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共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紧迫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需要全体人民有共同的道德遵循,整个社会有稳定的内在秩序。一个精神缺失、进退无据、无所依凭的社会不可能构成和谐;一个荣辱颠倒、是非混淆、美丑错位的社会无法实现和谐。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形成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
道德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责任的涵义,历史上,人们有两种理解: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帝王对“天”主动尽职效忠;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行为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把责任看作是“善良公民”对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应具备的本领和才能。后来,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责任是表示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伊壁鸠鲁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1](P.124)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被迫而作恶,或以无知而作恶,否则都要惩罚。因为由于被迫和无知而作恶,没有责任”[2](P.306)。“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作恶者对于他的无知应当负责任时,则这种无知本身是受法律惩罚的。”[2](P.307)所谓“责”,即有责成之意,就是要求完成某事或对做某事提出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所谓“任”,就是担当,承受。“责任”,既要求人们完成自己分内的任务,又要对没有完成和完成任务中所出现的过失负责。由此可见,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即人们在自己所生存和活动的社会中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任务;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要承担的过失和惩罚,即人们在承担社会职责和任务时对自身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功过是非。
责任是道德的基础,这是哲学史上的一种基本认识。在荷马史诗里,德性是一种品质,它是以某人能够完满履行其社会角色所要求的一切为表现形式,而德性的魅力就在于履行职责中的崇高责任心。西塞罗认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扯到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3](P.91)
道德责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性规范,表达了人们正常的道德需要和价值判断。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调整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道德责任是一个复杂并且综合的概念。首先,它是一种社会历史范畴,是指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所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这里我们可以把它和“道德义务”等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把责任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强制人们实现各自的责任。其次,它表现为一种道德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智能力和行动能力,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决定是否进行行为以及如何行为。最后,它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良好的品质,但这并不等于就说道德责任是一种“个人修养”,它还与社会的政治,密切相关。
二、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家庭教育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父母双方应该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不能不对家人承担责任,不能不对所在的生活共同体承担责任。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层次较低的责任要求,也可以说是底线责任。它的实施主要依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即自觉自愿。
首先,从道德责任的范围来看,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广泛性主要是指道德责任和其他责任相比,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道德责任的广泛性所体现的是社会对责任主体总体的、抽象的道德要求,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责任主体、每一件具体的行为上。并且,道德责任涉及范围很广,它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责任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参与性。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生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由于客观物质条件、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家庭教育条件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对家庭教育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也没有统一稳定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它的责任履行主要靠责任主体也就是父母对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觉性。
其次,道德责任作为一定社会的规范要求,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道德责任层次的划分主要是以利益代价的大小为依据的,为之付出的代价越大,其道德责任的层次性就越高。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责任大致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底线道德责任,它是社会对全体成员所要求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它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等。这种底线道德责任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也是个体人生责任的起点。第二,中层道德责任,这部分的道德责任主要是通过契约、角色或职业等来履行的,它与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角色、职务和地位有关。如教师就应该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家长就应该履行养育教育子女的责任。第三,高层道德责任,它就像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国,希望人人都能够达到“至善”的境界。这一层次的道德责任在社会上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够做到,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家长对未成年的子女的养育,是家长作为“家长”所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底线道德。当然,仅仅停留在养育的层面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家长的教育,这就是中层道德责任。现在的家长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只注重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了充实孩子精神方面的需求,从而导致现在部分孩子精神生活极度匮乏,心理问题频频出现。这就是家长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所遗留下来的问题。最后,从实现方式来看,道德责任的实现主要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也就是自觉自愿。“道德责任所包含的道德的内在的强制力和道德理性,相对于其他的道德规范而言,是最集中、最强大和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4](PP.341-342)道德责任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对个人和群体作出要求。道德责任的实施不像法律责任那样具有强制性,它主要是靠责任主体自觉认识并自觉履行。道德责任区别于法律责任的另一个方面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义务时,都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补偿的,因而是对等的。而道德强调的是倡导和促使人们做那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应当的行为,不以谋取相应的报偿为条件,更不要为了交换而为之。“我虽应当关护他人,因为他人的召唤使我承担起责任,但在这里并不发生有来有往的相互作用。即我负责,并不需要问及别人是否报答。”[5](P.137)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主要是依靠家长的自觉和自愿来实施的,家长在履行教育责任时,并不含要求子女对自己施以相应的回报,家长更没有因为不含相应的道德权利而放弃道德责任。
三、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的道德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道德责任的缺位。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的家庭教育责任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家长只重视子女智力的培养,忽视了子女情感的培养;只重视子女身体健康,忽视了子女心理健康;只重视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忽视了子女精神方面的需求;对子女的期望很高,但缺乏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教育方式等。第二,道德责任的错位。从心理学来看,责任归因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按照责任归因的主体或对象的不同,责任归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自身行为以及结果的责任归因;二是他人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他人行为及其结果的责任归因。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责任的错位现象严重,父母双方缺乏自我责任归因意识,只注重他人责任归因,将本来属于家庭中父母双方的教育责任寄托于学校甚至是老师身上。当孩子出现问题,父母首先想到的是学校老师没有尽到教育责任。这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道德责任错位现象。第三,道德责任的主体能力较弱。责任主体知道自己的角色责任和责任内容,但是不知道怎样自由选择和落实责任,不知道怎样才能履行好这一角色责任,这里面既有方法问题,也有能力问题。在家庭中,教育责任的履行主要是依靠父母的自律,但由于父母的知识水平、生活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这也就导致了他们在责任的选择和落实方面存在差异。“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却不需负责。”[6](P.103)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长(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和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和影响。曾经说过:“婴孩要有机会长大成人,不但要得到适当的营养,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人负责。我们若观察任何地方孩子的生活,总能见到他周围有不少人向他负责,并且这些人各有各的责任,不紊乱,也不常逾越。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人物是这孩子的父母。”[7](P.19)然而在父母对教育工作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在他们不善于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复杂过程的情况下,在他们本人对社会所负的责任缺少明确认识的情况下,这就隐藏着家庭教育的错误、失败,甚至灾难的因素。这也概括了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被动局面,从而也说明了父母在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和把握方面存在缺陷。下面我们将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