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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监察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监察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任,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监察证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调动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到应当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和奖惩;
(六)法律、法规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检查劳动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招收、使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三)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和残疾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最低工资情况;
(六)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九)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六条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见证人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个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介绍或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或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按照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职业技能鉴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收缴其经营许可证。
对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名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责令改正决定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或者不按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被检查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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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到年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两网化”管理的内容
“两网化”管理分别指“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
(一)“网格化”管理是指根据以镇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至少配备1名劳动保障监察员,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包括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
(二)“网络化”管理是指在网格化监察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库,同时,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整合开发运用具有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动态监控、分类监管、统一受理、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的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网格”监察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琼人社发200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镇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全市建立一、二级网格14个,其中一级网格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二级网格的划分以镇为单元划分,全市共划分12个镇和兴隆旅游经济区二级网格,共计13个二级网格。
(二)建立“网络化”监察体系。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平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各镇二级网格进行联网,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监察。
(三)落实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琼人社发200号)要求,每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全市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13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29名(其中,市一级管理平台3名,其他12个镇、兴隆旅游经济区各2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从回我市报到未就业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统一组织考试,择优招聘。招聘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列为全额拨款专项事业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列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四)落实工作设施。一是为各级网格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二是为二级网格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成立劳动保障监察站、办公地点设在镇政府)和配备适用的交通工具。
(五)落实工作经费。“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人员及装备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支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外,应积极配套资金,确保工资待遇的落实,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
(六)建立基本数据库。以“一户一档”方式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网格地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逐步形成全市用人单位网格化管理数据库。
四、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设立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指导镇设立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
3、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等;
4、落实两级管理网格的工作人员,协调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办公经费、各项待遇以及工作装备和设施;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
7、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
8、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
(二)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职责。
1、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电子信息档案;
2、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上报有关情况;
3、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4、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5、反映、传递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和劳动者的检举、投诉;
6、采集网格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并以网格为单位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档案;
7、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职责。
1、对所负责的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管;
2、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依法处理所负责区域内的劳动举报和投诉案件;
4、做好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反映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3、反映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
5、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全面掌握各用人单位在用人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制定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实施方案,划分网格,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配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
(二)启动阶段。积极做好专职劳动保障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招聘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月底前到岗到位;财政部门应确保“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人员及装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启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格化管理,完成建立网格、健全制度、划分区域、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等基础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创建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责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依托现有镇乡(街道)行政管理体系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划分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管理网络和执法监督责任区域,进一步整合、充实监察协管力量;依托现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进行信息采集对比和动态监控;通过1年左右的努力,形成覆盖广泛、动态监管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新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和管理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是指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明确网格化监察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形成相关用人单位及劳动用工情况数据的一种工作方式。我区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主要措施为:
(一)划分执法监督责任区域。全区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划分出22个一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2—5个一级网格为一个监管区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具体协调指导责任区域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基础性工作管理网格。每个一级网格内(即每个镇乡、街道)按企业的数量,下设若干个二级网格。每个镇乡(街道)至少设置一个二级网格,用人单位较多的镇乡(街道)可划分为多个网格,2—5个二级网格内落实1名监管人员,人员一般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中选拔,也可在社区、行政村中确定。在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导下,协助承担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1、采集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下同)的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信息,按统一规定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做到适时更新;2、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3、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事项开展排摸,接受劳动者对有关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各镇乡(街道)以现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统一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电子数据档案,通过实时采集、动态监控、综合运用各项劳动保障信息资源,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四)加强网格管理目标考核。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推进工作将纳入区委区政府劳动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于年度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效果好、工作成效显著的镇乡(街道)给予2—3名工作人员经费补贴,标准为25000元。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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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市、县两级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分化,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呈多元化多样性的态势;同时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机构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合理配置、充实力量、保障投入,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现有劳动保障执法资源,规范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423号令有关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投入,将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设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市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市登记注册,但在我市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监管。要对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要实行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制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机制建设
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将劳动保障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并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收集完善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现对用人单位覆盖城乡、无缝隙的劳动用工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管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和调动执法力量。通过实施“两网化”管理,推动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用人单位和职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配齐网格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案装备,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范文5
一、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我监察大队通过强化日常巡查、增强巡查排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力度,建立区、办事处、社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九个网格,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截至目前为止,我区所开展的用人单位用工排查专项行动,涉及企业5457户,共排查出存在用工问题的企业为237户,涉及劳动人数6402人。完成书面审查165户,涉及职工3500人。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提高企业主和务工者的法制观念,全面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我们十分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于春节前,我监察大队在大召广场辖区镇、各办事处及流动人口密集场所组织开展大型咨询服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共8000余份,悬挂条幅130条,向广大群众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劳动者认识理解并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保障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三、加强专项检查执法力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培训。通过对日常调处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查找我区劳动投诉案件多发环节点。针对关键节点部署专项行动,以专项带全面,抓重点攻难题。通过企业自查、办事处检查、劳动监察大队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依法整改与企业自我规范有机结合,促进违法行为标本兼治。并且开展以市支队为领导的2017年企业薪酬调查培训,主要就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进行调查,是加快建立收入分配检测系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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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范文6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