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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办法范文1
一、按照序时进度,已经完成成立新沂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材料申报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及其所需材料,已经将申报材料报送徐州市局,并及时与上级沟通和联系,目前正在等待上级的审批。
二、已经初步完成了本局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司法鉴定工作,科室已经初步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二是鉴定投诉管理办法;三是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四是业务和政治学习规定。以上规章制度在上级批准成立司法鉴定所后再实施。
三、按照序时进度,正在起草与业务知识相联系的理论研讨文章。
四、围绕局中心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6月份,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50余份,到老干部局参加法律咨询活动1次。在《新沂城市论坛》法律法规栏目发表普法案例约80篇,在线解答咨询30余人次。
(二)协助宣教科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该项活动的准备、业务检查验收及草桥会议的筹备等各项工作。
(三)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年初利用10天时间参加向问题奶粉的受害人发放赔偿款项工作。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2
【关键词】 腰椎间盘突出症;四维调曲;定点扳压;疗效
DOI:10.14163/ki.11-5547/r.2016.17.041
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传统中医学中“腰腿痛”和“痹症”范畴, 是临床常见病和多发病, 约占骨科就诊患者的2/5[1-3]。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导致腰腿痛的主要病因, 约占腰腿痛就诊患者的45%。近年经临床观察, 本病发病率有逐年上升、年轻化的趋势。本文观察四维调曲定点扳压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疗效,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1~8月本院100例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 男59例, 女41例;年龄16~73岁。其中16~35岁34例, 36~55岁49例, 56~73岁17例;病程1 d~2年,
平均病程2个月;椎间盘突出部位有L3~414例, L4~526例, L5~S125例, L4~5和 L5~S1同时突出者35例;突出中央型9例, 左旁侧型39例, 右旁侧型42例, 椎间盘突出伴膨突出1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50例。
1. 2 治疗方法 观察组采用四维调曲定点扳压法。患者首先行俯卧骨盆水平牵引配合药熨, 针灸推拿理筋等治疗1周;再行四维悬牵调曲配合定点扳压:患者俯卧牵引床上, 用一牵引带固定胸部, 另一端系牢在床头上, 以左侧腰椎突出为例, 右下肢用一系带系牢在左小腿上呈外展30°作水平牵引, 牵引力为体重的1/2左右, 然后用另一牵引带系牢在左小腿上作垂直向上悬吊30~45°, 牵引20~30 min后作定点扳压复位, 一助手双手下压患者胸背部, 使患者前胸贴在牵引床上, 另一助手双手下压患者右下肢大腿, 使之水平紧贴在牵引床上, 医者站在患者右侧, 左手扳住患者吊悬左大腿, 右肘或右拇指压在突出椎间处, 左手向后扳, 右手同时向前顶, 可听到“喀”的声响, 表示整复手法成功;手法结束后, 解除牵引, 卧床休息。此法1次/d, 连续1~3周。对照组采用传统骨盆牵引和推拿治疗法。两组均治疗3周后评定疗效, 并随访6个月观察复况。
1. 3 观察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 观察两组疗效、治疗前后症状与体征积分。参照199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1], 参照JOA腰腿痛评分系统进行疗效评价, 治疗改善率=[(治疗后评分-治疗前评分)/(满分29-治疗前评分)]×100%。治愈:腰腿痛消失, 直腿抬高试验>70°, 能恢复正常工作;好转:腰腿痛减轻, 腰部活动功能改善;未愈:症状、体征无改善。有效率=治愈率+好转率。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观察组有效率为96.0%,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8.0%(P
2. 2 两组治疗后症状与体征积分均优于治疗前(P
2. 3 随访6个月后, 观察组治愈的36例患者中有2例复发, 复发率5.56%;治疗组治愈的22例患者中有8例复发, 复发率36.36%;观察组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 小结
四维调曲配合定点扳压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机理及优势是使突出物回纳椎间内, 恢复解剖位置, 解除对神经根的压迫, 而且要使之稳固, 不容易复发。作者运用脊柱解剖生理、运动力学原理, 采用四维调曲配合定点扳压的中医拘束调整脊柱骨关节、有效地纠正椎曲的变异和侧弯, 恢复其力学平衡[4, 5]。此法运用了脊柱的四维肌肉相互作用的结构力、整体解决相互关系的治疗方法, 使位移的椎体恢复正常的解剖位置, 能合理解决手术疗法和传统的牵引手法未解决的脊柱内、外力学平衡问题, 达到治疗目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214-215.
[2] 韦以宗.中国整脊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410-427.
[3] 杨红卫. 三维多功能牵引床复位及综合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附61例报告. 颈腰痛杂志, 1995, 16(4):227-228.
[4] 童利民, 瞿群威, 王大军. 成角旋转快速牵引对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康复疗效研究. 中国康复, 2000, 15(1):7-9.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3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4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in processing the procedures, technical methods and actual problem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judicial expertise, so they should choose the cost personnel with rich technical experience in expertise process to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identification information, select the reasonable identification method, implement on-site investigation, organize identification personnel t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and ultimately provide favorable, effective, accurate reference for the court.
关键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st;judicial 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111-02
0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筑工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而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日益增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
1.1 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施工工艺、质量验收规范、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准确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1.2 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鉴定资料的完整、真实、及时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时性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计算的。鉴定资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书及答辨状,工程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记录、经济签证、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会议纪要等等。当事人往往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和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能在复杂的资料中整理和筛选出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造价鉴定中常常是造价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一个造价专业人员来说,对鉴定资料有效性的判断是个难点。
1.3 司法签定的原则 建筑工程作为特殊的产品,其特点是投资大、时间长、过程复杂、且受市场条件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而工程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都是工程造价调整的重要依据。这些签证单是否切实有效都需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于合法性做出判断和处理。
1.4 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鉴定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针对不同的鉴定内容应选择和运用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包括法律、法规条文的使用、采用何种计价办法、定额的使用、材料价格方面的相关文件等。
1.5 司法鉴定结果的确定 鉴定意见尽管通常具有书面的表达形式,但它不是书证,不属于实物证据。这是因为,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科学鉴别意见,反映了鉴定人对特定专门问题的主观判断。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解决对策
2.1 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作为准入的审价机构应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①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能给出权威性的意见。②面对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的能力。司法审价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多的争议,审价人员要能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③较强的表述能力。司法审价存在一个质证过程,所以要求司法审价人员具有较强的表述能力,包括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审价报告必须条理清晰透彻、阐述明了易懂。口头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能够作出明确的解释。
2.2 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2.2.1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 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2.2 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 目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 “阴合同”。对施工方而言,“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
2.3 司法鉴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从约原则。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②取舍原则。有些鉴定可能需要不止给出一种结论,而需根据不同的计算原则或标准给出两个结论数据,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③独立原则。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在事实与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作出鉴定结论。④合法性原则。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的采集、鉴定标准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⑤公正原则。作为中介鉴定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的利益。⑥回避原则。鉴定人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2.4 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2.4.1 应依据“鉴定委托通知书”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范围 大多数鉴定申请人均能表述清楚鉴定范围,也有少数鉴定申请人仅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内容和范围,造成工程量计算范围的不确定性。
2.4.2 计价办法的选用 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2.4.3 材料价格的选用 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的执行文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合同的,按主要施工日期和定额要求执行的日期范围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2.5 鉴定结果的确定 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判断,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依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鉴定过程和判断能力。因此对于鉴定结果,要判定司法签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范围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是否得当,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
3 结论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鉴定结果的确定都给司法签定带来困难,只有采用有效的措施,才能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5
1.1行业监督有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有专家认为,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的平台,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内部监管,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业处理[1];也有专家认为,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职能,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不同类别的专业性方面,发挥好行政管理机关的辅助专家作用,从专业角度提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2]。司法鉴定队伍来源复杂,类别差异较大,适用程序、标准各异,没有专业技术层面的支持,所有的监督都不可能落到实处。而行业监督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的自律性监督可以做到更加细致,更加贴近实际。例如今年,广东省配合“司鉴所”对全省乙醇检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能力验证的飞行检查,正是依托“司鉴所”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医毒物类别专家进行实时实地的检查,不但对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而且重在对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的全程进行检查,以期规范并促进这一项目的鉴定能力的提高。
1.2行业处分机制要明确执业应当坚守的低线建立行业处分机制是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划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行业执业低线。一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行业处分提供具体依据,坚决清理害群之马。2012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了七种行业处分种类,具体明确三十七种行为将予以行业处分。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但又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通过明示上述规定,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进行预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也是促进减少投诉的有效措施。
1.3行业表彰机制要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中国传统文化讲求阴阳平衡,社会稳定。行业发展,同样需要“扶正驱邪”。处分机制主要解决驱邪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在行业内要大力弘扬正气,要通过创新技术、规范程序、完善标准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氛围,让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作为学科带头人的司法鉴定人脱颖而出,树立和表彰优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制度建设为规范执业树立正面典型,通过定期表彰在全行业弘扬正气。
2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规范机制
2.1推动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应当是标准体系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有专家提出,通过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不同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和鉴定事项的实施规程,建立专业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的规范转化、确认机制,为下一步建立、形成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打好基础[2]。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适用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不多,其中依托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制订技术规范是前两个层次中较易操作、贴近实践、容易形成共识的形式,也容易适应高新科学技术发展而进行调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鼓励所设各专业委员会从广东的实践出发,对争议或者投诉较多的问题进行行业指引式的规范,至今制定了《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实施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操作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痕迹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为该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和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打下了基础。
2.2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2012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国家认可,都离不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有效运行中必须做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合质量管理资源,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严格并适于司法鉴定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也是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广东省依托司法鉴定领域的国家认可评审员,设立了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在政策理解、准则宣贯、内审员培训乃至省级评审员队伍组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大胆探索,试图通过一定模式进行推广,减少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成本,为全行业不同类别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2.3建立具有司法鉴定行业特色的诚信评估体系司法鉴定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其诚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鉴定诚信评估体系既是必须、也是必然的。诚信好、质量高、服务优的司法鉴定机构肯定水涨船高,诚信较差的机构就要如履薄冰,优胜劣汰的进程也因此会加快。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决定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工作。为此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实施方案(草案)》,设立了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统筹规范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展开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体系的构建。有计划地研究制订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指标,依据各司法鉴定类别的专业特点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条块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重点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基本信息和技术能力、技术进步、惩戒监管信息,依法依规地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2020年底前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门户网站的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子站,为诉讼和社会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3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完善机制
3.1完善司法鉴定分类继续教育对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继续教育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方面的培训。主要是诉讼法律及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规范,体现在岗位(初任)培训和针对特定法律的专项培训。二是管理方面的培训。主要结合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要求,体现在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认证认可内审员和评审员的培训。三是技术方面的培训。主要是各司法鉴定类别根据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体现在每年度进行的按鉴定类别分别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
3.2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如前所述,司法鉴定行业具有明显的二次准入特征,一直以来也未建立完全独立的职称系列和技术晋升机制,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有专家提出,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走向合一将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改革方向[3]。司法部经向人事部备案,组建了司法鉴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司法鉴定研究人员、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三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同样决定将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但行业组织如何与人事管理部门衔接、科学设置相关系列至为重要,既要从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出发,又要顾及不同专业学术发展的差异,在省级首先开展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两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6
1.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作为准入的审价机构应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①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能给出权威性的意见。②面对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的能力。司法审价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多的争议,审价人员要能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③较强的表述能力。司法审价存在一个质证过程,所以要求司法审价人员具有较强的表述能力,包括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审价报告必须条理清晰透彻、阐述明了易懂。口头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能够作出明确的解释。
1.2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1.2.1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1.2.2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目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而言“,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3司法鉴定的原则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从约原则。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②取舍原则。有些鉴定可能需要不止给出一种结论,而需根据不同的计算原则或标准给出两个结论数据,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③独立原则。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在事实与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作出鉴定结论。④合法性原则。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的采集、鉴定标准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⑤公正原则。作为中介鉴定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的利益。⑥回避原则。鉴定人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本文来自于《价值工程》杂志。《价值工程》杂志简介详见)
1.4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1.4.1应依据“鉴定委托通知书”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范围大多数鉴定申请人均能表述清楚鉴定范围,也有少数鉴定申请人仅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内容和范围,造成工程量计算范围的不确定性。
1.4.2计价办法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2.4.3材料价格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的执行文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合同的,按主要施工日期和定额要求执行的日期范围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1.5鉴定结果的确定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判断,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依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鉴定过程和判断能力。因此对于鉴定结果,要判定司法签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范围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是否得当,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
2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