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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1
1关于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功能的研究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税收、缴费、捐献等多渠道,又被支付给受保障者与有需要者,这种分配机制其实是一种风险分散或共担机制。郭士征认为,社会保障具有以下经济:救济贫困和安定生活的功能;调节投资和平衡需求的功能;国民所得再分配的功能。林义认为,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第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第二,促进社会安定;第三,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第四,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第五,在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对控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具有积极作用。覃有土认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补偿(助)、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等社会和调节投融资、平衡需求、国民所得再分配、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等经济。贾英姿认为,社会保障支出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社会保障的积极效应有: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支出的消极效应有:财政不堪重负,引发通货膨胀;社会保障支出膨胀造成社会的消费性,影响社会的储蓄与投资;过度的社会保障支出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国际竞争力下降;过度的社会保障支出助长了惰性,使自愿失业增加;过度的社会保障支出破坏了传统的家庭关系。
2社会保险功能的不同层面
我们可以从个人层面,国家、社会层面两个不同层面分析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在个人层面看,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增加生活消费开支的经济。不论是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还是其他国家,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都只能提供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这种功能可以发挥三方面的作用:一是为被保险人(受保障者)提供实际的经济保障;二是通过增加生活消费开支满足生活需求;三是为被保险人(受保障者)增加生活上的安全感和可预测性。从国家、社会层面看,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多重经济:第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各国一般规定统一的社会保险税(费)的税(费)率,高收入者需要多缴社会保险税(费),低收入者少缴社会保险税(费〉。但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长寿者、多病者、失业者、受工伤者、生育者享受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短寿者、少病者、在职者、未受工伤者、男性或未生育者不享受或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缴社会保险税(费)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不完全对等。其实,在商业保险中,也同样存在支付同样的保险费,不会得到同样的保险赔偿金的现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大的,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多赔偿,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小的,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少赔偿。为调动参保者的积极性,我国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两种主要的社会保险险种上采取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但社会保险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依然存在。第二,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的功能。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资金,这些社会保险资金一旦支付就进入消费领域,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扩大了市场需求,促进了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可以增加就业。第三,调节投资和融资的功能。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积累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往往可以形成一笔庞大的基金。这些社会保险基金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可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李红燏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2
1.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化的影响
(1)农村居民缺乏全面的社会保障,引起极大的社会不公平
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是为公民提供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在国家不断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完善各项福利待遇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但没有提高,有些地区还因为集体经济的解体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下降。我国城镇居民享受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齐全。相比较而言,农村居民则缺乏全面的保障体系,他们依赖的是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社会保险体系非常不健全。在这种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减少社会不公平,反而因为制度的失衡加剧了城乡差距。
(2)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危害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动荡的“减震器”,是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由于经济环境、劳动力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一直存在着差距。改革开放后由于城市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已经远远超过农村。然而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但没有减少这种差距,反而令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其“减震器”的作用严重扭曲。在城乡居民收入加上社会保障收入之后,这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增大。这种城乡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现象,使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这些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的居民很容易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当城镇和农村的居民无法接受这种愈加严重的贫富差距时,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权力必然受到威胁,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3)未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阻碍城乡统筹的推进
社会保障通过再分配的手段,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生活质量的目的,进而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调节社会分配功能被扭曲之后,无法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成为了城乡统筹的一大障碍。就城镇社会保障而言,政府提供了优厚的补贴,这些高福利的岗位吸引了大量社会成员的竞争。政府和企业人员不断增加,生产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严重失衡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户籍制度等政策的限制,使得劳动力并不能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大量劳动力仍然滞留在农村。他们不但生活没有保障,无法充分利用其人力资源的优势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也不能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要想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必须要改变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成城乡均衡协调发展。
2.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化的原因
从1949年开始,面向城镇企业劳动者,我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了以家庭保障为主、家庭与集体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格局没有消失,反而因为相关政策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距。这种得到固化的二元化社会保障体制所呈现的弊端,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更成为城乡一体化的最大障碍。但不能否认制度在建立之初是符合当时的客观需要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城乡差异究其根本,与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体制、经济环境及国家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1)城乡结构的二元化是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以土地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是所有农民的生存根本。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了以重工业发展为重点的经济发展方式。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我国借鉴苏联的经验,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割开来。城市成为工业化的主要场所,而农村则延续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城市在进行工业化时,国家承担了风险分担的责任,建立维护劳动者日常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农民生活仍然依靠土地和家庭保障。国家虽然也会定时提供补助,可是在保障程度上却远不如家庭保障。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需要,建立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了合理的选择。这种适合城乡各自发展的保障体系还有另一项重要作用便是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通过税收、剪刀差等方式从农村汲取资源,在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有所提高,同时也削弱了农业的资本积累及工业发展步伐。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二元经济体制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进一步固化,也就成为了二元化社会保障的社会根源。
(2)城乡分割社会政策的进一步固化
为配合建国初期的工业化道路,我国相应地建立了一系列城乡分割的社会政策,其中包括户籍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及人民公社制度等等。这些政策的建立都进一步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推进了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
195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象征着我国独特的户籍制度开始了。这种制度将我国的户籍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并与粮食供应、福利待遇、义务教育等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原本户籍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人口资料。现行的户籍制度原本功能被淡化,而控制人口流动,对农村居民身份进行固化等附属功能被放大了。这些附属功能成为目前户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城乡差别通过户籍制度进一步被放大。
与户籍制度相匹配的还有针对城乡差别的劳动就业制度。1952年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国家经济发展不稳定的历史条件下,城市不能容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因此必须通过就业制度等政策进一步限制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在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单位不能私自招聘农民工,若招聘也应该从城市失业人员中优先录用。由此可见50年代形成的就业政策限制了农民工的流动。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流入城市的意愿加强,就业政策也有所松动,可农民工的工作范围仍得到限制。
无论是户籍制度、就业制度还是人民公社制度,都是为了限制农民的流动,让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此缓解农民的流动对工业化的冲击。这些政策的相继实施,不仅维持了城乡分割的局面,还进一步固化了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善,成为城市化进程的政策障碍,加大了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困难。
(3)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重视程度不够
无论是城市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农村以社会救助为主的保障体系,都需要各级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在建国初期,我国的经济能力薄弱,因此无法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当时致力于工业的发展,农业为工业提供生产资料的现实,国家将社会保障的重点放在急需社会保障的城市。城市人口较少,工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推动较大,因此在经济实力薄弱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也成为必然的选择。各级政府也只能跟随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在农村投入少量的资金,将重点放在进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目,大部分农民生活保障仍依赖农村集体公社来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经济实力有很大提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进行改革,各项制度相继得到了完善。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原地踏步,几乎没有大的进步。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瓦解,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国家投入基金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又回到了家庭保障的状态。
在各种法律文件、政府政策中虽然强调要建设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是政府在资金投入等方面仍然力度不大,有些政策没有付诸实践。与城镇社会保障发展相比,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比例失衡都进一步造成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
(4)传统保障思想意识狭隘
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农民受到封建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大多数农民都认为生老病死等问题由家庭来承担。他们依靠的是土地、以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以此来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实行家庭保障。现在大部分农民地区,仍处在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的阶段。城镇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主的保障体制,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城镇居民的保障思想,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比较而言,农民的保障意识仍然薄弱。之前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老年人中有63.5%与子女一起生活,60.6%的老年人依靠子女补贴生活。这种自我保障的意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体制,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使他们无法跳出这种传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影响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3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价值;效用;机制;分析
引言
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长期以来,土地就是农民生养死葬的根基,特别是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农村地区,土地几乎承担了对农民的全部保障功能。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在市场、政策和资本等的共同推动下,农村土地出现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流转。在很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农民就业多样化,收人多元化,对土地的依靠也呈现出减弱趋势。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效用减弱,经济生产和投资的效用增强,这使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结构发送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表面上看.在土地对农民效用的结构性变化中,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经历从强到弱的变化,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这种变化还在不断波动。但从深层次上讲.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并不是偶然的,在于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般说来,土地和农民之间的效用关系是由土地价值的二重性决定的,由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结构的内部失衡所引起的。是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结构重新构造的一个结果。
1.土地价值的二重性
土地的价值不是单一的,从微观上讲,土地的价值具有二重性。土地的价值既具有经济性也具有社会性。一方面,土地能够进行经济产出,土地的价值具有经济属性。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结合,土地能够进行生产,创造产品。这些都表现了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土地的经济价值受到土地的用途、位置、土地产出、经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土地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也是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结构变化的重要诱因。以土地的用途为例,商业用地的经济价值高,农业用地的经济价值低。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一些新的经营方式可能会更大地激发土地的经济价值,譬如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土地的经济效益得到更大的激发。另一方面,土地具有养育功能、承载功能和保障功能。它既可以作为居民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等,也可以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必需品。同时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可以说,土地的保障、养育和承载功能集中体现了土地的社会价值。
1.1土地两种价值的关系
在经济条件、农业技术、社会制度一定的情况下,土地的两种价值既表现为性质上的统一性。又表现为数量上的对立性。二者统一于土地的价值之中,同时又因为量的对立性及不均衡性的出现推动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结构发生变化。具体说,这两种土地价值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土地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土地的社会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是实现土地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土地在提供了粮食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生存保障。这些都取决于土地的经济产出。土地的社会价值依赖于土地的经济价值。如果没有足够和有效的产出或不能进行产出,土地的社会价值便失去了依托的根基。
其次,土地的社会价值影响土地的经济价值。土地的社会价值中最主要的是农业用地为社会提供粮食以确保社会稳定的价值和对农民就业、生存保障的价值。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60%以上,农民主要依靠土地获取就业和生存保障。土地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这些人提供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土地的这种社会价值得不到认可或重视就会影响到土地的经济价值的发挥。建国以来,我国通过不断调整土地制度来维护社会稳定,激发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反过来,一些不当的土地政策则也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都说明土地的社会价值如果得不到重视就会影响到土地经济价值的发挥。
2.土地效用的多重性
土地的价值的二重性在宏观上表现为对农民效用的多重性。可以说,这种多重效用是土地价值属性的宏观表现。具体说土地对农民的主要效应包括经济收益效用、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机会保障效用和潜在的升值效用。
土地的经济效用就是通过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而获取收益所带来的效用。当前的实现途径呈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农民可以自己经营土地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可以把土地租给别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入股分红等形式获取收益。因此无论是自己经营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些都可以使土地的经济收益得到实现。
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效用可以从这样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农民的生活所需要的一切都来自土地,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民所享有的各项保障只能通过土地来实现。实际上土地承担了社会保障的部分甚至全部功能。
此外.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具有大幅升值的潜能.这些也对农民产生一定效用。
不同土地效用的重要性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这其中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譬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下,土地的产权性质不同,其对农民的效用就不同。在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下,缺少商品流通,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价值更为人们所重视.土地对农民的最大效用就是保障生活。当今,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土地的属性不再是单纯的社会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受到人们的更多重视,在~些产权形式下,土地成为了一种商品,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流通和交换,而且土地的经济价值带给土地的宏观效用也在不断增大,成为土地对农民的最大效用。
从土地功能的变迁看,土地对农民的效用格局总是会经历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形成新的均衡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内土地的多重效用具有内部均衡性。同时,这种内部均衡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外部环境出现变化时,原有的均衡被打破,土地的效用格局就会发生变化,最终达成新的效用均衡,形成新的效用格局。经济发展水平对土地经济生产效用的影响也非常直观,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密切。他们的生、老、病、死都依赖着土地。土地更多地承担起了保障功能,社会效用突出。相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有机会在非农产业上取得收入,对土地的依赖较少。因此。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会带来土地效用结构的变化。但过于强调或不合时宜地强调某一种效用的重要性都会影响到土地整体效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新的效用结构。甚至产生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3.影响土地效用发生改变的因素
3.1社会保障对土地保障的替代效用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化解、预防贫困以及社会威胁,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加入了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也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多国写入其宪法。我国在1954年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就确认了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从人权的思想上来考量社会保障,它就应该具有全民性、普遍性的特征。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纳入到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公民权利的体现。这也表明,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已经形成了社会保障对土地的保障功能的刚性替代效应。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三方出资模式中,国家财政的稳定支持使社会保障在抵御社会风险上的优势不断显现。它避免了土地保障的不稳定性,甚至可以化解因自然灾害对土地经济生产功能破坏带来的风险,也可避免因农民劳动能力减退或丧失所引起的经济来源断裂.特别是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参加社会保障的优势会更加明显。因此,社会保障的优越性也会影响人们对土地保障的选择。使社会保障在保障效果上对土地保障产生柔性替代效应。
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对土地的保障功能的替代效应不断增强,而且这种替代作用越强,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效用就越低。在农民所面临风险更多地被社会所承担和化解的时候.土地的所承担生活保障功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这时土地的经济效用就会变得更加独立,土地的经济生产功能就会更加突出。在土地摆脱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负担,更多地用来进行经济生产的时候,土地也就具有了创造更大经济价值的条件,从而具备了流转的可能。因此,从大的发展背景来看.土地的经济生产与农民保障正在经历着一个从结合到分化的过程.功能也逐渐从合二为一到各司其职。
3.2土地保障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化
进人工业社会以后,随着风险走出家庭,演变为社会风险,土地在抵抗风险上的作用已经不如从前。越来越多的风险已经超出了家庭的承担能力。在多种多样的社会风险中,土地所能具有的这些功能在应对各种风险方面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
3.3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在农业社会、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效用是不容置疑的。农民没了土地,就缺少了生存的基础。但在工业社会里,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了提升,所带给农民的经济效用也远远超过了其带给农民的保障效用。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民非农就业的机会增加,非农收占农民纯收人的比例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效用也在减小。与此同时.土地带给农民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用却不断增加。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大批年轻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入了城市,离土离乡的生活方式也使土地的经济产出下降、保障功能弱化。
社会保障权的普及、认可,土地保障在应对社会风险能力上的不足,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土地经济价值的提升等都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尤其是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的郊区,随着外部资本涌入。土地经济价值的开发,使土地原有的多重效用格局被打破。但就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程度和土地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的程度而言。土地新的多重效用格局尚未形成。在土地出现流转,土地经济效用实现的过程中,土地的经济效用挤占,甚至排斥其他效用,特别是对土地保障效用的空间挤占。使农民原有的保障体系遭到破坏,但新的保障体系又没能及时跟上。因此,农民原有的保障体系的断裂、新保障建设的滞后给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
从根本上说,当前农村土地的流动性加强,土地自我保障功能弱化是以市场经济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为诱因,以土地价值在量上的失衡为动力.在宏观上表现为土地对农民效用的多重性,以及效用格局的重新构造。其中,土地的经济效用、保障效用、升值效用等对农民的重要性发生变化。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土地的经济效用对农民和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加大,而土地的保障效用的重要性则减弱。这种变化对农村原有的保障体系形成了冲击。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即新保障体系未建立,老保障体系出现衰退,制度裂隙扩大。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
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4
关键词:土地保障;矛盾;必然性;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social security is weak, is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 affecting the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 At present, rural land has always assume the role of soci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feature articles on rural land provided by the pros and cons analysis, that its harm than good.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eakening the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of rural land, land productivity enhancement feature is an inevitable trend. Key words: land protection; contradiction; inevitability; rural social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F301.2;D57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保障面临的新问题
(一).土地承担过多保障,造成土地生产功能弱化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所肩负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之间具有替代效应。中国土地承担的过多保障功能,对土地的生产功能产生了强烈的挤出效应。由于中国土地的产出效益低下,土地的生产功能日益降低,土地只是作为保障功能而单独存在。这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在于许多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民对土地的粗放经营,或者是一些劳动力输出的省份存在大量的土地撂荒的现象。这种情况不断影响了土地的效益发挥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土地生产效率低下难以承担保障重任
土地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将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的人来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土地保障的功能反而呈现弱化的状态,难以担当起诸多的保障重任。
中国农业深受内外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从外因而言深受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制约。中国是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近年来又受世界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农业生产的风险日益加剧。内因而言,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生产周期长、收效低,加上农村小农经济的特点,分散经营的农民承担着规模不经济带来的隐性成本。中国农业产业化不足带来的农业附加成本收益少,但农产品生产成本却在不断增加,没有谈判能力的小农经济市场竞争能力很弱,市场运作观念淡薄,流通渠道不畅等原因造成了农业经营绝对收益越来越少,甚至在某些地区农业经营出现亏本。
(三).土地保障难以应对农村发展的新情况
首先,土地提供的较低的保障难以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中国于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规模日渐缩小,类型日趋核心化。土地提供的较低的保障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尤其是对非农就业机会较多、非农收入不断增加的农户来说,土地所能起到的保障作用已经日益弱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层加剧,局势的变化,农民在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各种风险挑战,他们迫切需要得到保障。但仅仅依靠土地保障提供的基本保障,农民一定难以抵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
三、土地保障延续的必要性
尽管土地保障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长远的发展而言,土地提供的保障最终是要被社会保障所取代的,但短期而言,土地提供的保障是难以被替代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农村尚未具有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基础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国家建立社会保障根本不现实,同时这也不符合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中国农村现有7.45亿人口,给这么多的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做到的。中国农村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国家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关注不够,历史上有很多的“欠债积累”,造成农村保障基础薄弱而且保障资金奇缺的现实。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
虽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农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例日益提高,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存在“虚化”现象,但在中国农村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收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还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在农村中也找不出任何可以替代土地的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的物质。任何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为基础,任何高于经济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都难以持久发展下去。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只能提供与中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因此中国在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仍需要不断完善土地保障这种非正规的保障形式,积极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延续土地保障功能,走保障模式、保障形式、保障水平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四、减弱土地保障功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尽管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需要承担保障的功能,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减弱土地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生产功能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应该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首先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作为第一要务。因为只有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才有实力和能力更好地进行其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经济。在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农业收入仍然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应该把促进农业增收作为主要任务,要以发挥比较优势为理念,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以此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中国加入WTO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提高农业
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根据“绿箱政策”的要求,加强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
改善支持方式。更应该利用好现有的生产资源土地,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④
(二).探索多种方式,提高土地生产效率
土地始终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获得保障的物质基础。但现行的土地制度承担着过多的保障功能,严重影响了土地效率的发挥。在采取多种方法转移土地保障功能的同时要不断发挥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使土地形成规模化、
产业化经营。一方面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现有的耕地面积;另外重要一方面是将土地作为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
在中国农村,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就是要在坚持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赋予承包农户明确的土地处分权,借以行使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等权利,使土地经营使用权成为一种可让渡的权能。政府和社区要加强引导,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无组织的土地流转将会严重地影响土地流转的发生,也将直接影响转让双方的利益。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和经济补偿方案,特别是健全征地过程中的经济补偿机制,适当地提高征地的补偿比例,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总结:只有当国家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投入大量资金,使得农民能够享受到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时,土地保障才有望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纳入社会保障这个大的系统之内。但这也不是再回到过去那种所有事项需要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在经济发展不同的农村,政府的保障功能和作用应有所侧重。无论经济状况的好坏程度如何,但农村最基本的保障是政府必须兜底的,
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基本的优抚救助工作必须由政府承担下来,以使城乡社会保障逐步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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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5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全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7-0097-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这一权利明晰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用益物权,结束了几年来对其根本属性的争论,进而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走向商品化和资本化。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繁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形成理应指日可待。
但是,在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如立法者所愿,通过市场交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种种制约因素的掣肘,致使其实践成效大打折扣。其中,户籍制度便是诸多亟需克服的制约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户籍这一形成并发展于计划经济时期,以稳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为目的而建立的旧制度愈发制约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之际,人口的大规模迁移,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与城市化进程相伴的社会趋势。然而,现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却阻断了作为农民工进城务工配套制度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行性与有效性,致使我国出现了城市化进程不彻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低效率的双重不利局面。因此,我们需要在认识和分析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建议。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现状
理论上,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的现象。因此,我国土地权利交易市场的客体为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实际上仅指土地利用关系的转变。具体到农村土地权利交易而言,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级交易市场上发生的权利主体的转变,包括转让、出租、入股、互换、抵押等多种形式。
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已经初具雏形并日渐成熟,但近年来,这一市场的发展并不如人们所预期之繁荣顺畅。事实上,虽然我国的法律与各项配套政策已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依据与基础,但现实中各种制约因素仍然在对这一过程发挥着制约作用。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完全走人交易市场,真正作为生产要素供给手段的功能难以发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资本性收入的预期难以达到。因此,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减少上述阻碍因素,使土地使用权能够充分发挥投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显示出巨大威力。
2 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
2.1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以户口登记与管理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及管理制度,以及与户口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和迁徙等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社会身份与经济身份相包容的城乡户籍差异在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中国在建国初期没有出现西方国家所普现的城市贫民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模式所取代,城市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活跃起来。在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之下,城市居民脱离了国营、城市大集体单位,其依托于国营、大集体单位的经济身份自然而然地随之消失,成为了不受所属经济组织形式约束的自由人。与此同时,城市居民能够基于其所具有的社会身份获得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使其在自主地选择职业、居住地的同时毫无后顾之忧。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还原经济自由为导向的经济身份改革未能在农民身上得以实现,同时,社会身份又决定了他们在离开土地、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后没有新的社会保障来源,因此,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维系生存,无法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寻求更广阔的发展。可以说,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犹如一道无法跨越的藩篱,束缚着城乡各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和信息交换,由此引发城乡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化走向。
2.2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通过农民所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发生联系。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仅局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其一,通过参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二,从发包方处直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受到严格限制,“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够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想要承包农村土地的城镇居民,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配的过程中,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受让方则不受限制,而受让方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以上成员的同意,并经乡或镇政府批准。对于农村人口来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身份决定其有资格作为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非农人口,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就要受到严格限制。
2.3现行户籍制度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原因
农村土地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与投资的双重作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功能的长期趋势将呈现为从生存保障走向投资。在此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具有多重功能:其一,打破原有的静态财产权分布格局,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刺激土地投资价值的实现,促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功能的进一步市场化;其二,为打破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奠定经济基础,为农民的自由流动创造制度可能;其三,为实现土地所承载的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创造制度支撑。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了城镇居民的经济自由,但对于亿万农民来讲,社会身份和经济身份都没有随之改变,他们的生存仍然需要依靠土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需要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制约就在于:这种身份差异所引发的更为深层次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别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项功能难以实现。分述如下: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引发的二元就业制度阻碍农民的自由流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民工们挥汗如雨的工作场景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居民的社会身份没有得到转变,很多工作岗位都将农民工拒之门外,想要在城市中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难上加难,例如很多收入高、待遇好的岗位在招工的范围上有严格限制,唯有城市居民才属于被招用的对象,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只能望而兴叹。在市场化改革下,城镇居民在经济身份上摆脱对国营单位的依赖,获得职业选择的自由。但对于农民工来讲,他们进入城市却仍然属于农村村民,社会身份没有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农民的流动创造了制度可能性,但现行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自由选择职业,使得这种可能性难以成为现实。
第二,现行户籍制度制约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对于农民来讲,一方面,土地上之权利作为一种动态财产权,能够通过市场化流转的途径实现价值,促进土地投资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依靠,负有生活、就业、养老三重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能够使土地的投资与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价值实现货币化。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农民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只获得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部分资源性价值,土地的级差地租远远没有在土地流转的对价中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未能得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实际上是农民进城后基于身份转变而应当取得的城镇社会保障,而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区别化使得农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无法完成由农民身份到城镇居民身份的社会身份转化,从而导致农民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丧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后,无法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从而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的社会保障。这一项对于农民安身立命至关重要的功能无法实现必将造成两重后果,并且该后果将根本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值应当囊括土地的两项基本功能:生存保障和投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这两项功能转向货币化的过程。然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直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市场价值大幅减损,由此引发的后果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货币价值降低,使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性价值被制度性压低。长此以往的交替循环就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值钱的怪现象。
其二,对于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早已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却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他们走进城市之中,却无法成为城市的主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将丧失土地这一自然的社会保障基础,同时他们又无法像城市人那样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性救助,一旦遭遇失业将毫无生存保障。而事实上这种状况已经发生,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约有2000万外出农民工因金融危机失业返乡,而在这些返乡农民工中,有1000万早已没有“承包地”,他们正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生存问题。严峻的现实状况加重了农民的“惜地”心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的想法愈发根深蒂固,他们宁愿“撂荒也不转让”的保守态度,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明显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可见,现行户籍制度是直接造成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的重要根源,也是间接压低土地资源性价值的重要根源。它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后两项功能落空,即农民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受阻,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而建立动态土地资产的第一项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的自由流动以及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的实现。由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本应发挥巨大作用的三项功能基本被抽空,而其弊害则是深远的。
其一,违背建立平等、自由的共同体成员关系的正义伦理。这里所说的社会共同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平等意味着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应当享受最基本的权利和受到最基本的保护,国家不应根据人们的出身、职业、居住地等在政策和制度上区别对待公民,而应当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很显然,现行户籍制度无形中造成了户口身份的高下、贵贱之分,进而引发制度歧视。
其二,阻碍生产要素在市场间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要求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依靠价值规律的调节在市场上自由流动,现行户籍制度却极力限制土地、劳动力在体制内的流动和转移,而且继续为各种不平等的行政政策的执行提供依据和条件。这一制度早已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相协调,与如火如荼的城市化进程背道而驰。
其三,侵害了国民于城乡间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这种阻隔不仅表现在阻止农民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同时还表现在阻止城市居民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基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成员权的可能。
长远来看,这种制约将造成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由形式矛盾走向实质矛盾,成倍放大未来改革的成本。
3 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构造与功能分配
根据以上所述,针对现行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有效发挥,本文提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建议,根本目的在于协调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扫除障碍。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需要以新的社会保障方式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使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得以实现;
第二,城镇市民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避免出现既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超级公民”待遇。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权利后如何办理城市社保接续和城镇居民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何实现社保关系的转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此,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对策:
其一,彻底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体制,实现全国户籍的统一,进而实行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外户籍管理的经验来看,户籍制度的根本功能在于作为公民身份的证明以及国家统计人口的工具。而自19世纪形成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远偏离了其原初的功能。其实,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病不在于制度本身,恰恰在于它承载了太多原本不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因此,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恢复户籍制度的单一功能,取消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附加值,使其从区别公民待遇的手段转变为纯粹的公民身份证明和政府人口统计工具。只有建立功能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才能保证城乡居民具有统一的公民身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事实上,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异最主要体现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化,依据城里人或农村人的不同,享有的社会保障也不相同。目前,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有些地方是地市级统筹。由于农民工普遍在其居住地以外的省市打工,他们无法取得工作地的城镇户口,该省市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完全将户口不在本省市的农民工排除在外,造成了农民工无社保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并设立覆盖所有公民的普遍社会保险金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这种普遍性的社会保险,公民均有资格成为投保者,并且只要投保达到一定年限,同时符合该项社会保险对领取者的要求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金。这种打破旧体制而重新建立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减少不同地区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且将从根本上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障碍,以新型的社会保障方式取代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充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货币价值。当然,这种较为激进的破旧立新式改革,显然需要付出较长的准备时间方能实现。
其二,维持现有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制,仅将城镇的社保体系加以改造,使其不再设置户籍限制而向农民开放,即“以土地换社保,变农民为市民”的改革方法。城市居民“有社保无土地”、农村居民“有土地无社保”的现实状况是由城乡居民不同的生活条件决定的。相比之下,城市居民的生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比农村居民要大,因为城市居民一旦失业,将会完全失去收入来源,而农村居民尚有土地可以依赖。这种原本相安无事的局面随着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被打破,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身份实质已由农民转变为工人,但却无法以城镇居民的身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由此引发出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没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即“放弃土地以换取社保”或“放弃社保以换取土地”的选择模式没有形成。
因此,在维持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进一步改造城镇社保体系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对于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市民的农民工,应当允许他们通过缴纳一定社会保险费用的形式加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也就是说,进城农民以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真正转变为城镇市民,有资格参加城镇的社会保障。这样做便于操作和管理,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而对于那些想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的城市人,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放弃城市给予的社会保障,由城镇市民转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结语
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范文6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要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的同步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互作用的,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发展又制约着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才能使国家不断迈向文明和进步,
各国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服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对社会发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保障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各种风险,基于人的生存权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对这些陷入生存困难的人们给予救助,而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遭受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方式。
第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稳定的基础主要取决于人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能够为人们提供安全感。社会保障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最终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利益,并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当经济衰退而失业率上升、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有助于提高社会购买力,拉动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高涨而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从而使即期的社会总需求不致过度膨胀。而且,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费(税)率和待遇支付标准,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减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
第四、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第五、协调各方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方面的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彻底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必然会促使劳动者自觉地参与竞争,并更有效地为社会工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互助共济为主要行为方式的制度,其实质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各种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则是不同年龄劳动者之间的代际赡养、抚育,是代际互助、互济,这有利于社会成员间的团结,有利于代际的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社会公德、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延续,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社会各阶层为共同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这是先进道德观的体现,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形成团结互助、同舟共济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勿庸置疑
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目标,符合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将范围扩及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从而使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更加凸显。也解决了在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阻碍这一社会问题。社会保障是社会良性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快速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它要求国家保证每个公民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基本内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强制性就意味着它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社会保障实践看,主要是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法制化,使它在全国范围自上而下地实施,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获得连续实施的生命力。而透过这些稳定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有一明确的预期,减少制度实施中的摩擦,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包括缴费体系的运作、支付体系的运作和基金管理的运作,这些涉及缴费和经费支出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法律作为明确规定。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