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1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1、着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五五普法工作一启动,学校就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成立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学校领导、各年级、团委为主体,以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特别是政治课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及时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按步骤,有条理地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学校通过广播、宣传栏、横幅、班级黑板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巩固师生的普法意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二、不断学习,明确重点,实现“五五”普法整体推进

1、不断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学习做好表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后,学校行政着力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日常学习中去,特别是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领导干部们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学习明确职责。组织教职工重新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学习竞赛后,教职工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了,也更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责任。教职工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案件,大家更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

2、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立足课堂,让法制教育进头脑。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政治课、班会课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让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成熟健康理。

按照实际,让法制教育分层次。学校针对学生年龄实际和个性特征,在法制宣传教育上非常注重层次性和针对性。比如初中二、三年级学生通过班级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一届新生重点学习《中学德育守则》让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促进学生法律意识和行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学校各年级在期初或期末都会发放《告家长书》,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学院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宽渠道,丰富活动,提高“五五”普法教育效果

1、加强制度化建设,为普法教育夯实基础。我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制教育,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对学生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彻夜上网、考试作弊、擅自离校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都制定了相应处理意见。引导学生由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为普法教育夯实了基础。

2、请进来,走出去,以丰富的活动实践着普法的承诺。每学年由学校法制副校长主讲,以知法守法为主要内容,联系社会生活,结合大量的案例,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邀请交警大队走进校园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交通事故图片展、观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影片、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录等形式给广大同学上了生动的一课,使“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帮助广大同学牢固树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警钟长鸣的安全观念。

3、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内活动,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竞赛活动人人参与,认真学习,用开卷笔试的形式深入学习了这些法律法规,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为学校依法治教打下扎实的基础;政教处、综治办、团委精心开展各类活动切合学生实际,从生活点滴中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自救的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的发放也让师生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用法。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2

自从开展“五五”普法动员以来,根据学校的统一动员部署,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抓紧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五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3

XX年年12月24号——到2012年1月5号的实习是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其中有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的人把一个13岁的小孩活活打死后,问他知不知道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很轻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无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无期对他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才会如此没负担地回答吧。人小,别人一吆喝,便跟着去抢人,知道是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很严重。正是对后果的无知,才在他们小小的拳头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们很容易接触的网络暴力、凶杀,也可能成为了他们犯罪的蓝本。还有这些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小学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们的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使他们想不明白这个后果真实的意义。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觉得判几年刑在里面呆几年,一幌就出来了,没什么事,可他们不明白、不理解:那几年人生中宝贵的时间意味着什么……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4

关键词:学校;监护制度;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school, when students are hurt by human body or making the result of body hurts to the others human, it is one of the focus problems to perplex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and the legal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whether school should or not undertakes the duty. In practice, the court handles this kind of dispute to the school duty too. The writer thinks that the school shouldn't undertake the guardianship duty or to protect the duty, but promise the load the duty to educate and manage to this kind hurt. The thesis commences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tallying up the issue of the problem of the guardianship power of stud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school, namely three kinds of different standpoints: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guardianship duty in the school;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part of guardianships duty in the school;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educatio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duty. The thesis proceeds to analysis for above three kinds of standpoints fatherly, announcing the special law position of the public school in guardian system, putting forward that it is improper to establish school as the guardian of the nonage students. Finally the thesis affirms to expatiate completely to education person's position of the school and duty and duties of a load of duties that the school should promise. The author expects to make some help to resolve the problem.

Keywords: school; guardian system; the nonage students; guardian duty

引言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一直是教育界和法律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其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最终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因此,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内容,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的问题的争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学校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成了争论的焦点。这引起了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1]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2]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

(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4]此种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5]和《未成年人保护法》[6]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对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学理论,以利于维护最大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该三种观点进行剖析,以求澄清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

二、学校在监护人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分析

解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作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一)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和监护责任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被监护人包括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具体应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即一至四年级的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为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及个别读书早的大学生。因此,我国在校未成年学生几乎包括大学以前所有在校读书的学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九五”教育事业发展概况的相关统计,其人数达到21870万人。难以想象,如果由学校来承担这2亿多人的监护责任,并对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以现有的办学经费、师资力量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为基础,学校应如何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学校承担了监护责任或部分监护责任,即意味着学校监护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这就造成在学生伤害学生的案例中,学校同时担任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的尴尬局面。学校不但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承担“监护不利”造成的损失,还作为致害人的监护人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重负,难堪承担。

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人的监护人。《德国民法典》[7]第178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享有照顾权的人可以拒绝承担监护。《法国民法典》[8]第428条规定:“……因年龄、疾病、距离遥远,职业或家庭事务极为繁忙,不能负担监护任务的人,或者已负担的监护任务过于沉重,不能负担新的监护任务的人,得免于负担监护任务。”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施行的《澳门民法典》[9]第1790条亦规定,“必须照顾两名以上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人”可以推辞监护职务。可见,监护人应当有条件有能力才可担负监护责任。而在我国,一所学校里往往有成百上千的学生,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根本不现实的,况且就作者查阅过的国外民法典看,亦没有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先例。

(二)从监护人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监护人制度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产生的和监护人的资格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有学者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依据在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正文简称《若干意见的解释》)的第22条确立的委托监护制度,并认为一旦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即把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监护人。这种认识是不妥的,其没有考虑到委托监护行为的性质。委托是典型的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学校没有意思表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当然不是监护人。也有学者会认为学校在接受学生入学时,就默认了监护责任,怎么能说学校没有表示承担监护责任呢?这种认识是站不住的。以默认形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者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显然没有默认承担监护责任。况且根据监护是义务而非权利的观点,更应当经学校充分表示意思的机会,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学校已自愿承担了监护责任。按第22条的规定,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因此,那种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的委托监护责任的观点也是缺乏依据的。

有些学者认为,根据国外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应当时时获得监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即脱离了父母的亲权或监护,学校应当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并认为学校监护体现了现代监护的社会保障性质,是国家和社会关怀未成年人的一种形式。[10]无可非议,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是应常在的,但是否一定要上升到监护的高度?事实上,即使是父母,也不可能随时随地照顾未成年人,总会存在监护真空。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人,不处于亲权的下的,或父母即非在涉及人身、亦非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上有权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第一款)但并有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就应时刻获得监护,或认为被监护人可以有多个监护人。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规定虽是监护产生的依据,但有两点必须澄清: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父母的亲权和监护人的监护分别立法,以上规定正好说明亲权与监护不可能同时存在,监护的产生必须以亲权的不能行使为条件。换句话说,以上规定正好说明父母的监护与学校的监护不能同时存在。其次,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均规定监护人仅得为一人。《德国民法典》第1775条规定“监护法院可以选任一对夫妻共同作监护人。除此的外,以不存在需要选任数个监护人的特别理由为限,监护法院只应为被监护人以及在有兄弟姐妹需受监护时,为全体被监护人选任一个监护人。”《日本民法典》[11]第843条规定:“监护人应为一人。”与我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在其1995年颁行的《越南民法典》[12]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中亦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名监护人”。可见,在未成年学生暂时脱离父母到校读书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设立一个新的监护人,造成多个监护人同时承担监护责任的局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这种做法。

由此可见学校并没有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的必要,因为一方面未成年学生在入学前已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承担了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学校是专司教育的单位,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而不是专门履行监护责任的单位,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

(三)从监护责任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在民法学理论上,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类,由于人身权实行法定主义,依现行法律,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五种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婚姻方面的人身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名称权、婚姻方面的人身权以外,未成年人几乎可享有同成年人一样的所有人身权,这成为对未成年人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由于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人身权进行充分的保护,法律遂要求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但监护人承担人身方面的监护责任并非不需要任何资格和条件,根据《若干意见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至少应具备的条件是:其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性格、个性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较为熟悉;其二,监护人有经济条件承担监护责任。在很多案例中,在受到伤害、特别是精神上的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并不倾向于向父母以外的人倾诉出来,或者并不倾向于向任何人倾诉出来,而精神上的损害往往又具有隐秘性,难为人们察觉,此时,往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洞察出有些不对劲,进行询问,甚至盘问后,才能弄清到底发生了何事,进而决定是否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或采取其他措施,很难想像,如果由对受害未成年学生日常生活等情况不熟悉的学校或老师来承担监护责任,其如何才能知悉遭受侵害的事实,即使知道了,其又有何财力、物力去受害学生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也是未成年学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岂不是同时为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人,这有违的一般原则。所以,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缺乏现实依据。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5

未成年人社会公德问题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二十个字简明扼要地对社会公德作了明确规范。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存在着社会公德意识淡薄的现象。因此,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鉴于此,结合当今实际,浅略谈谈新时期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策略。

一、当前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社会环境的影响

新时期,当我国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胜利的同时,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所需的良好环境还未完全形成,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消极社会因素。其次,人们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对当前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环境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再次,部分社会成员的公德失范也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环境建设的形成。比如,在生活中,这部分社会成员不能发挥正确的引导示范作用,从而导致人们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偏离轨迹。另外,因我国市场经济还未完全成熟,一些个人主义者更容易导致功利、拜金等各种不良主义的滋生,从而使社会责任意识慢慢淡化,最终对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学校公德教育的失衡

如今,当社会把学校升学率作为衡量其办学质量的同时,大部分学校已不得不把一切以升学率为中心的片面思想不可避免地制约着学校应该在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中所承担的重要责任。因此,当前学校存在的扭曲教育观念以及偏颇的教育目标都使得未成年人社会公德教育普遍失衡。大致表现有:形式上缺乏师生有效互动,单向灌输多,双向理解少;教学内容上脱离实际,较抽象,不形象,不具体。另一方面,教育领导部门也常以学校升学率来排名次,而生源的优劣对学校教学质量以及学校对学生的选择权都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影响。因而学生的学校生活在无形中已被异化为一种特殊的生活形态,过多强调智育而忽略了更重要的德育。

3.家庭公德教育的欠缺

当下很多家庭在对孩子教育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智育中心论的观点,把孩子学习成绩好,考上重点学校作为唯一的期望和要求,从而忽视了家庭对孩子公德教育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许多家庭由于教育不当而造成孩子从小缺乏应有的社会公德意识。主要原因有:一是绝大多数孩子是家中的独生子或独生女,父母对其的过分宠爱而失掉对他们的理性德育。二是一些父母因工作繁忙而将子女的德育完全寄望于学校,若长期以往将使未成年人更易形成一种比较自卑以及狭隘的人生观,并与社会公德规范的距离越来越远。三是部分家庭中的长辈自身缺乏公德意识,在无形中为孩子树立了不好的榜样,这也是对家庭德育影响极严重的一面。

4.公德教育方式的不当

随着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尽管我们不断推动德育体制的改革,不断创新社会公德建设的方式、方法。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生活丰富多彩的今天,对社会公德建设上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级各类教育主体都在努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其中也包含相当多的社会公德教育内容,但效果却不甚理想。究其原因:第一,教育内容相对贫乏,教学方式、方法相对成旧。第二,教育内容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所能理解的程度在较多层面上不相一致。比如在各级思想政治理论课上,总让学生对此课程有虚无缥缈,脱离实际,枯燥乏味的感觉。可对于未成年人,从小没能在课堂上深刻体会到为人处世的最基本准则,却要死记硬背那些让人一时无法透彻理解的道德信条。然而一个人很难恪守那些未经深度思考和内化的道德信念而去履行这些道德准则,因此可以想象最终的效果如何。

5.公德教育实践的缺乏

现实中各类教育者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时大多缺乏更有效的实践教育,而往往只停留于形式上的说教。虽然社会公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存在且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和内容,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理解能力有限,要让他们对相关理论内容进行充分理解还存在着困难。但与现实相反的是,当前对未成年人公德教育忽视了实践这一重要教育形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多数学校为了避免安全之类的麻烦将学生应有的课外德育实践活动取消;二是多数家长不能够或者不愿意亲自带领孩子参加各种社会公德实践活动,而把对孩子德育培养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寄望于学校。殊不知,无论对于任何教育主体,实践教育始终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教育方式。

6.自我公德意识不强

自我公德修养是人们依据社会生活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对自身道德素质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未成年人主动进行公德修养,其实就是在自己的内心世界不断地自我更新和自我超越。但当前的现状是,因未成年人受到社会各种负面信息和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影响下,其在自我教育上仍存在着明显的欠缺,特别是在社会公德意识建设上。因此,我们必须唤起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加强他们自我社会公德意识的修养。总之,培养未成年人社会公德意识,仅靠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等外在的道德教育是无法完成的,它更需要每个个体把相关的理论法则转化为内心永恒存在着的意识法则。

当然,在我国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上,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着其它多方面的不足,比如缺乏正规严密的德育管理系统,专业专门的公德培养机构,特别是缺乏针对社会公德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力措施。

二、加强当前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1.调动社会各界增强自身公德建设

全社会应共同树立起对下一代公德建设的责任。比如在民众中开展法律责任、 社会公德教育活动,规范学校、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在社会舆论上对未成年人的公德建设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可以在电视、报纸、新闻网上定期刊播有关公德建设的社会公益广告;还可邀请具有代表性公众人物作相关报告,请公检法部门同志作法律方面的讲座,介绍不遵守社会公德的反面教材来对学生敲警钟等。此外,政府部门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并把社会各界好的建议和方法资源收集起来,以致来提高和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也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更好地发挥学校所特有的教育功能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公德建设,学校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社会公德教育的力度。比如树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典型先进事迹,特别是要以学生乐意接受,能赢得学生信赖的方式开展活动。比如把社会公德教育纳入政治课教学中,不仅能丰富政治课的内容,而且能从理论上向学生潜移默化遵守社会公德的必要性。其次,学校可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一系列针对性的社会公德教育,以此来强调遵守社会公德的重要意义。再次,学校要做到师生之间能平等交流,杜绝单向灌输的学习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充分结合起来,并运用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多样新颖的方式方法来加强学生的公德建设。

3.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基础作用

多数未成年人的一些道德品质基本都是从父母那里直接反射获得的。可面临竞争异常激烈的社会,多数家长片面重视对孩子的知识技能培养而忽视对其德育的培养特别是公德意识的培养。为此,家长们应端正家庭教育观,以正确的道德理念来培养孩子的公德意识,对孩子不仅要多鼓励、多表扬、少批评,还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方法使孩子在德智体上全面发展,避免步入重智轻德、成绩唯一的误区。其次,父母的言行举止是子女为人处世的样板。父母应在提高自身公德意识的同时还应为孩子树立良好的人格典范,时时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以身示教,不追名逐利、不贪图享受、不唯利是图等来营造良好的德育家庭氛围。

4.大力加强师德水平的示范作用

教师的人格、品行不仅能影响学生知识的学习和智力的发展,而且对学生非智力的发展以及思想品德的形成也有直接的影响。对未成年人进行公德教育仅靠课堂上的正面说教和理论上的灌输是不够的,教师的表率作用有着无形的教育功能。因此,学校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应从对学生公德修养健康成长影响最直接的教师师德入手来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同时还应大力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建设,使他们能具有优良的社会公德素养,做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所都能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行为端正,言语文明,热情关怀学生等,从而对学生产生高度的示范性,做到德高为范。

5.加大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在未成年人公德教育上,政府不仅要加大财政上的支持力度,更要把加大未成年人校外文化体育娱乐劳动等实践基地的建设落到实处,比如儿童游乐场,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内建设未成年人文化体育娱乐劳动实践基地;村镇以村为单位,在村支部建设并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的各种实践活动。比如树立贴近广大未成年人易懂易接受且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按照从身边人学起,从身边事做起的原则来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奉献精神。这样不仅能让广大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社会公德教育,而且能有效增强未成年人的模仿学习能力,继而充分体现了实践教育的重要意义。

6.不断加强自我公德意识

如今的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极强的独立、创新意识,但在自我教育尤其是在社会公德教育上明显存在有待加强,尤其对外界各种负面影响抵制力差和自控力不强。俗话说:德才兼备德为先,它体现了具有良好道德品行不仅是人们立足社会先决条件的同时也是时代快速进步的不可缺者。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应时时把公德二字牢牢印记在心,做到时刻监督自己的品行。在日常人际交往中首先从自己做起;在对待公共财物上,不仅爱护,更是保护;在保护环境上,努力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行为习惯。比如节约使用各种资源,爱惜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不乱扔垃圾等;在遵纪守法上,认真学习并不断加强自身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做到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都体现着一个未成年人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通过以上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成功与否不仅与自身而且与社会各个层面都有着直接的联系;它的成功不仅象征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持久动力。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公德建设时,我们必须遵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且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进行因材施教,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来提高未成年人社会公德建设的实效性,从而使广大未成年人长大后都能“德行天下”。

参考文献:

[1]谭德礼.论社会公德与人的全面发展[J].重庆师院学报,2003,(1).

[2]田秀云.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8).

[3]席彩云.当代社会公德教育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11).

[4]钟伟珍.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对德育实效的影响及对策.广西教育,2005,(31).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总结范文6

“五五”普法工作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多年来,我校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及司法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五五”普法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积极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努力提高了广大教职工及全体学生的法律素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校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现就我校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校园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来抓,将法律知识的普及作为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在校园工作的全过程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校园于2006年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党、队组织为依托,教导处、科研室、后勤处、工会为中坚力量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校园由一名副校长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并聘请了彩北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在普法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校园“五五”普法工作得到了扎实、有效地开展。每年有计划、有总结,各项普法活动有效开展,有利地推动了依法治校的进程。

校园以校园网络、宣传板、横幅、手抄报、校园广播、图片展、升旗仪式、模拟法庭、法律知识讲座及竞赛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了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营造出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校园还组织师生走进社区,在积极带动社会普法宣传的同时,不断巩固师生的普法意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二、分层学习、明确重点

校园党支部首先要求领导干部在普法教育学习中要做好表率,领导干部能够做到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深化学习感受、实践相关法律等。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后,校园党支部还着力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落实到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领导干部们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在组织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学习中,校园党支部特别强调对教师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一方面利用理论学习时间集中选学《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鼓励教师以自学为主,做好法律学习笔记,校园定期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师德考核、评先晋级中。通过每学期检查、验收,促进了每位教师学法的自觉性,每学年每位教师的法律学习笔记达3000字之多。通过学习强化了教师的法律观念,提高了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彻底杜绝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师生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新型师生关系。

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学习时,校园立足于课堂,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法制教育》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使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各班级还利用队会、班会课、晨会课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效果较好。为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校园还邀请溪湖区法院等单位到校组织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通过集中学习、案例讲解、视频回放等各种形式,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矗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校园、社会、家庭三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促进学生法律意识和行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校园针对不同法律常识及校园相关要求定期制定《致家长一封信》,并通过家访及家长会向广大家长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宽渠道、丰富活动

我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校园实际建立健全了《收费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教学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教职工职业道德考核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了校园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依据法律法规,遵循育人规律,从教育发展的内涵和外延上涵盖了校园的所有工作,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的同时,也强化了师生的法制意识,真正使校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遵纪守法已成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了依法治校。

我校以国家课程计划为依据,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做到了开足、开齐课时,并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以及各学段作业量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以《守则》、《规范》为主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校园认真贯彻规范收费相关规定,切实杜绝乱收费现象。凡涉及学生、家长的收费项目,我校都严格按照财政、物价及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收费期间向学生、家长进行公示,维护了教育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校园定期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普法实践活动,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每学期,我校都要请区法院、检察院、彩北派出所等领导给师生以案讲法。生动、鲜活的法律案例分析,使师生们受益匪浅。各班级再以中队为单位,说感受、谈收获。师生们还走进法院亲身聆听庄严的庭审过程感受法律的威严。校园还组织了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演绎法官审判、律师辩论、检察员公诉等庭审场景,让学生在诉中知法,辩中明法,判中执法。可以说,模拟法庭的教育效果特别显著,学生不仅表演逼真,更乐于参与,并在活动中得到了无可比拟的法制熏陶的效应。校园还组织学生把对法律认识、收集的图象、案例等转化为自己的语言,绘制手抄报、举办书法作品展。在世界环保日,禁毒日等纪念日,校园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主题征文活动,协调相关部门来校进行禁毒知识图片展、科普图片展等。所有这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拓宽了法律教育层面,给师生创设了多渠道的交流平台,使普法教育在我校蔚然成风。

四、关心师生、保障权益

校园定期召开职代会,讨论、决策各种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内涵式发展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广泛征求教职工对校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班子成员整改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及执行。保证了教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园经费的收支情况、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等事项,校园均结合实际建立了校务公开制度。保证了教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做到把校园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关心的热点等问题,全部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我校的校务公开真正做到了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

校园重视家校联系,创设畅通学生与校园联系与沟通的渠道,重视调动学生参与校园管理的积极性。校园努力改善硬件建设情况,极大改善了学生的学习条件。坚持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形成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校园环境。为了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校园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园还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到有宣传、有家访、有措施、而使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在防控甲型H1N1工作中,我校始终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坚持晨检、午检、消毒、通风、零报告等制度,积极认真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了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