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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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管理制度范文1

一、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传输设计方案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传输设计方案可以分为这两大类型:第一类是需要及时传输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参保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基本信息,住院基本状态及开设的账户信息;第二类是固定的急需要传输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支出明细信息、参保人员在医院中的整个费用具体信息、社保局在医疗中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范围等各种政策。针对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和传输数据的特殊性不难看出,采用这个系统进行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传输要实现整个各个医院中的医疗信息和社保局各项管理信息及时进行相互传输,如下图所述,在这个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整个医院必须及时地将参保人员在医院中的各种账户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从而在社保信息中心对参保人员的费用进行计算,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时,医院会将参保人员的最新个人基本信息在电子卡中进行更新,医院将定时地向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中传输参保人员的住院具体消费情况,该系统设计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医疗保险管理信息中心能够及时地快速掌握到每一个参保人员在医院期间的消费明细和整个医院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产生的各种费用。

二、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数据传输

医院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进行数据的及时传输,以免在数据的传输中出现各种问题,由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在固定的时间内才能收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补助,这些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的具体补助信息将在整个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数据管理库中相应的账户下发生着变化,这些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保险卡中没有这些数据的信息,要及时依据刷卡站点数据实时上传中心,中心计算后立即返回结算数据这一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当参保人员在各大医疗机构就诊时,整个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传输系统将会自动的实现参保人员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的一个传输。该传输过程主要是,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个人医保信息卡,整个医保信息系统将会判断出此张卡的具体情况,从而决定如何计算费用,医保刷卡信息都是实时上传,医疗机构在患者刷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实时传过来的数据对参保人员的所有信息即可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FTP编码的程序来实现数据传输

面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中需要及时传输数据时,整个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会采用FTP编码的程序来实现数据的传输,该系统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需要的数据都是由医疗保险数据中心来完成整个数据的整体性传输过程,参保人员的个人医保信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数据传输成功后,系统将整个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员的信息情况下载到定点的医疗保险机构中去,整个系统中采用FTP的编码实现数据的传输过程主要表现为:医疗保险管理中间将医疗机构需要传输的参保人员医保情况数据进行整体打包后,在经过数据加密后,存放到相对应的文件夹目录中去,这些数据包通过整个网络系统的整体运输,将整个数据包传输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规定的文件夹中,医疗机构在自己运行的程序中收到数据后将数据的文件夹进行解压后,在进行数据的具体修改然后存放到自己系统中的文件夹数据中,在这个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FTP编码进行数据传输的一个设计,主要是方便于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医保的使用情况中产生的数据的一个传输过程,有利于在数据传输中产生的不必要麻烦的减少,方便医疗机构及时掌握到参保人员的医保具体情况,为医疗机构的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便捷之处。

结束语

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功能探析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2-02

中国大病保险采取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自主经营模式,这是中国医改制度创新,其目标是将医疗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结合起来,抑制过度医疗,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大病保险实践中出现“合署办工”制度。本文对“合署办工”制度功能作一探讨分析。

一、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基本做法

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是商业保险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内设立联合办公室,派遣联合办公人员,依靠政府从事大病保险业务运作。日常工作主要有:医保中心、医院医保经办、参保病人的关系维护;住院病历、门诊急诊、两特病、药店刷卡的病历审核;异地报销、手工结算、特殊补助异地零星费用审核;现场核查、不定期巡查、医疗稽核实地审查;参与政策制定;医保辅助工作;区县医保审核人员审核知识培训工作。岗位包括医疗审核岗、医疗监督岗和综合支持岗,医疗审核岗职能为:核对参保人身份、诊疗、费用等信息;根据医保目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临床诊疗常规)进行审核,剔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定期到定点医院抽取病案进行核查(稽核),提出扣款意见;将医疗审核和扣款意见反馈定点医院;根据定点医院对反馈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出最终扣款,生成结算数据。医疗巡查岗职能为:医疗费用发生预警;医院巡查工作安排、监督和结果汇总反馈;驻院代表(医保专员)招聘、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医保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协助参保人员办理入出院、转院手续(异地就诊),告知医保结算报销政策和办理手续;协助参保人员索取、提交有关医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巡查和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核实与随访;参保人档案管理。综合支持岗职能为:业务档案归档、保管工作;电话咨询及问题整理反馈;医保大厅窗口服务;收集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文件和业务实务问题,建立完善政策法规资料库和知识库;零星手工报销申请登记、材料收取、移交;数据统计分析;核心系统理赔案件受理和结案后给付确认;定点医院结算与对账管理。

政府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向商业保险机构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等业务方面的直接指导和培训;按照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数据采集;通过信息系统协助其采集理赔案件明细清单、就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授权可巡查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同时协助完成调查工作;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内部考评制度;通过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诚信、服务、管理水平进行日常及年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个年度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资格。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投保工作(医保中心按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负责承办理赔工作(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在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累计发生的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参保病人的住院病历、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抽审;对确认的不合理医疗收费提出处罚意见;完成医保中心交给的现场核查、医疗保险事件调查等工作;建立保险公司间的共保内部考评制度,每季度进行日常考评,年底进行年终考核;针对审核人员拟定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和量化考核。

二、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功能分析

从“合署办工”做法中我们看到,“合署办工”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一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如医院、医生和护士;二是要求并消费医疗服务的个人;三是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他们提供保险以支付未预期的个人医疗成本。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天生具有技术的垄断地位,一般比消费者更多了解所需的服务,医生推荐某种检查或治疗程序,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资格去质疑医生的决定,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意(或者认为这样做成本太高)征询医生的第二次意见。结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在极端情况下,提供者会创造对其服务的需求。而医疗服务的消费者由于人的本性,会产生两方面道德风险:一是由于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与个人期望索赔成本没有很大关系,在个人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二是人们犯小病时,会不计成本接受医疗专家等服务,医疗服务出现过度利用。在目前中国医保支付制度下,医疗服务的提供和保险的提供是分开的,这种分离使患者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倾向要求过多医疗服务,或者愿意接受提供者提供的过度医疗,加大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由于提供者的收入会随所提供服务的增加而增加,既然提供者大部分成本由保险人而非病人自己负担,提供者就有动机提供任何服务,包括额外服务、不必要的服务,以减少出现误诊诉讼可能性。当绝大部分成本最终由保险人承担时,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就都缺乏动机来经济地利用费用高昂的医疗服务。随着服务数量不断增加,病人边际收益减少,而提供成本逐渐提高,当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时,过度医疗就出现了。

在现实中,人们愿意到专家那里就诊,愿意在医院停留过长时间,医疗机构也愿意过度投资医疗检查设备和其他医疗技术,这样的好处是人们活得更踏实,坏处是医疗资源浪费,医保系统出现亏损。如何减少过度医疗,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这是世界医疗保险的难题。在理想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在合同中将会载明,医疗服务成本超过期望收益的医疗服务将得不到保险费补偿,但这个医疗服务最佳数量是无法预测的。“合署办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合署办公”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第一手的理赔资料,防止可能出现的过度赔付。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尤其在对医院的审核力度上,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审核人员对住院、门诊病历的抽审,现场核查、专项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医疗费用虚高,促进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合理化。

三、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制度实施建议

“合署办工”将保险费用与医疗服务结合起来,以最少医疗成本达到最高医疗服务质量,对中国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应围绕“合署办工”功能,完善机制,有效促进中国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一)不断提高医保局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

医保局是大病保险政策制定者、管理者,是大病保险经营委托人,具有政策、信息等优势。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合署办工”机制,在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两者在业已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监督和调节权利。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政府委托权、调节权,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评价好的医院进行奖励,对评价差的医院进行罚款。监管方式由事后监管逐步向事前管理控制迈进,向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相结合的综合管理迈进。医保局应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的价格,使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能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微利,使商业保险公司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为共同推动大病保险事业做出贡献。

(二)不断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合署办工”专业化服务能力

大病保险是一种服务,只有保证了服务的质量,才物有所值。政府部门要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首先,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其次,保监会应对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减免保险监管费等政策的支持,对恶性竞争等行为进行处罚。再次,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三)有效促进医保局、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之间结合

在中国目前医疗体制中,医保局、商业保险机构一般只关心为承保服务收取多少费用,而对提供服务质量不甚关心。医疗服务提供者最关心的是提供最好的服务,而对所提供服务成本考虑很少。投保人所希望的是用最少的保费来获得最高质量医疗服务,而不去考虑所投保险在此项服务开支多少。这些想法相互冲突,若四者没有协作机制,不将筹资和医疗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不将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提高结合起来,大病保险将不能达到其应有功能,与制度设计初衷不符。通过“合署办工”平台,在利益面前各有退让,四方利益有机统一,将形成一个廉价、高效、高质量的医疗管理体系。因此,要建立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各种服务通过预先选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来提供;要实行包干制支付方式,按照预定的、按月预付的保险金提供所需要服务;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所接受的医疗和医疗成本进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地审核,对门诊抢救费用进行实地核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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