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规划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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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规划原则

景区规划原则范文1

一、原产地规则扭曲贸易流向

(一)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灰色地带。《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核心精神是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抵消或削减成员方在WTO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GATT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可见,该协议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没有约束力。一些区域经济集团利用协议的这些缺陷来维护自身利益,实施贸易限制、报复和制裁。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在这方面有所研究。王志强认为,《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存在缺陷:

1、《协议》在整体法律规定层面上存在不足。《协议》只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并未对原产地作出一个统一的实体性规定,对区域经济集团的原产地规定缺乏约束力,关于普惠制原产地及政府采购的规定存在不足,没有涉及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定。

2、《协议》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缺陷。在HS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上存在滞后性,税目改变标准缺少一般性的规则,从价百分比标准在操作上过于复杂并缺乏统一标准。这些操作层面遗憾的存在很难杜绝区域一体化经济集团制定有利于区内经济的原产地规则。

这些灰色地带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其消极影响表现为:原产地判定标准中较高的百分比标准和技术工艺要求给区外企业的中间产品出口造成了困难,阻碍了自由贸易;原产地规则越苛刻,贸易转移效果就越大;区域经济集团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实施增加了进出口商及贸易管理部门的成本。

(二)原产地规则限制进口、促进区内投资。Paul Breton, Miriam Manchin,Oliver Cadot,Anne O.Krueger 等通过数理统计、建立数学模型等方法验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并通过调查和理论分析验证了原产地规则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增加情况。例如,原产地的认证成本、为满足原产地标准而采用高成本生产的原料或中间产品,证明原产地会阻碍自由贸易。

原产地规则还扮演了引导投资流向的作用。罗先云、项新认为,一体化区域以外的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为了绕开关税或原产地的限制,享受区内成员国的待遇,会选择在区内投资、生产、销售。区内的企业则通过非法或合法的手段,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使自己的投资符合原产地标准。因此,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迫使非成员国在区内投资,扩大区内的就业,改善经济利益。

二、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经济学家Anne O.Krueger认为,为了解决自由贸易区之外的第三国搭便车的问题而设置的原产地规则很大程度上会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加大了保护的范围,并削弱了进一步自由化的进程。区内成员国为了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防止第三国产品经由关税低的成员国输往其他成员国,所以原产地规则不仅会限制区域内外的贸易,还会增加管理负担,给厂商增加证实产品产地的额外成本。从这一角度来讲,一体化经济组织中的原产地规则的存在阻碍了区域内外的贸易。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深入研究,孟夏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带有强烈的排外色彩,一方面为区域内的贸易成员创造更具诱惑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又将区域外成员置于有失公允的境地。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原产地标准已经带来了大量的管理和执行成本,生产商在熟悉和满足这些规则方面也承受了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处理多边原产地规则时更是如此。另外,对于各国的海关机构而言,管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检验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也要面临很大的成本压力。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实证分析

孟祥锋、刘月芬以自由贸易区为例,对原产地规则对区域经济的贸易效应进行了量化分析。假设世界由A国、B国和其他国家W组成,各国均生产一种产品X,X的边际成本递增,假设B国对X的需求弹性大于1,A国X的产量不足以满足B国的需求。A国X的生产成本低于B国但高于W国。A、B建立自贸区之前,两国均设有保护性关税,A国的X商品自给自足,B国仅从W国进口少量的X,其余靠国内生产。建立自贸区后,A国企业会把X商品出口到B国,而W无法进入。随着A对B出口的增加,B国X价格下降,需求增加,A将X全部出口,而A国内所需的X从W进口,最终B国的均衡价格下降,促进了区内贸易,避免了区外成员搭便车。

张祥以NAFTA关于服装面料原产地的规定为例进行量化分析,得出结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使区内成员国制造商倾向购买区内的原料和中间产品,减少对非成员国原料及中间产品的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区内中间产品制造商的利益。中间产品制造的产业关联性比较强,对原料及中间产品需求的增加也能够带动前后向产业发

展,因此原产地规则的效应不仅局限于某一产业,通过关联效应将会带动经济的整体发展。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研究的缺陷

国内外研究者们对原产地产生的贸易转移、贸易创造、福利变化等方面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基本上都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会减少一体化经济集团内成员国与区外国家的贸易量、扭曲资源配置、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然而,从国内的研究来看,目前学界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未能形成一个体系,都只对原产地规则的某一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对一体化经济中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集和文章不多,主要介绍了各国及各个区域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学影响进行了分析。

原产地规则之所以会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争论较多的一条规则,根本原因是因为其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原产地规则既是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研究内容又属于国际法的研究范畴。然而,研究贸易实务不得不面对纷繁复杂的法规与国际惯例,因此解决原产地规则引发的纠纷、还原产地规则真实面貌,必须从法律方面着手。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是规范成员国贸易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兴起,一些WTO成员国也是一体化经济集团的成员国,《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区域经济集团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内原产地规则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主观性,使得原产地规则逐渐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归根结底还是一项法律制度,其对促进贸易自由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在逐渐演变成一种非贸易壁垒。追根溯源,关于原产地规则在一体化经济集团中应用的研究应从法律,即WTO框架内的法律和区域性的规定角度来进行。关于原产地定,尤其是在区域经济集团中应用的改革应在如下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是保留其作为差别待遇工具的功能;二是对经济集团主观性的应用加以限制。为此,在技术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方法:

景区规划原则范文2

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法》、《旅游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详细性规划》和本办法,在景区随意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旅游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因,,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民居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附则

景区规划原则范文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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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 协调发展 利用

2010年克拉玛依市政府提出了世界石油城市的发展目标(全球城市,又称世界级城市,指在社会、经济、文化或政治层面直接影响全球事务的城市)。作为世界城市,无论是在城市的吸引力还是居民的生活水平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其中重要指标包含生活指数、城市发展水平、城市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历史及文化遗产的数量和高素质的文化设施数量如国际体育盛事场地、旅游生产力等。

1. 克拉玛依西部戈壁风景名胜区研究背景

(1) 项目概述

西部戈壁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戈壁风景区)紧邻克拉玛依市边缘(如图1),距克拉玛依市中心仅有2km,风景区内小而秀丽的雅丹资源是吸引外来游客的重要手段,同时作为距克拉玛依市区最近的大型空地,它和城市居民的活动联系最为紧密。它位于城市化近城扩张的前沿地带,处于城乡关系的协调区,是城市生态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承受来自城市发展中的生态压力,是服务于城市的风景区。

西戈壁风景区具有提供大型体育场地及居民休闲活动场地的条件,是增加休闲活动、提高生活品质

、增强世界吸引力的重要载体。

(2) 城市扩张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的影响

近城风景区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先有风景,再有城市。随着城市化的扩张,风景区和城市建成区逐渐靠拢,经过了城景相伴、城景相依、城景失调三个阶段。风景区边缘地带是近城风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受城市的影响,出现了土地情况利用复杂、多种产业形态共存、人口流动性高、成为污水和垃圾排放地带等多种问题,自然风景被严重破坏。

目前西戈壁风景区内部有维吾尔族聚集区和小西湖坟墓区(如图2),并且已经被克拉玛依通往塔城的对外交通路割裂,城市建设正在逐步销蚀风景区,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也严重影响了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城景关系初现失调。

2. 克拉玛依西部戈壁风景名胜区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建设现状

(1) 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发展的主要矛盾

(a) 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近城风景名胜区由于其特殊的区位,经常面临边缘风景被圈占的尴尬境遇。所以风景区的边缘地带作为第一道防线,应给予严格的保护;同时紧邻城市的区位关系也促使城市边缘地带快速发展,并承受较大的社会需求压力,另一方面我国风景区通常采取单一门票管理制度,而这笔收入远不能达到风景区的维护和管理所需的费用,资金渠道也需要适度的拓展。所以风景区边缘地带的合理开发对城市和风景区都具有积极意义,协调保护与开发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

(b) 游憩需求大与边缘地带利用不足的矛盾

随着城市快速扩张,居民对公共开放空间及设施的需求正在迅速增长,而城市边缘地带往往缺乏完善的公共开放空间体系,难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与一般的近城风景区不同,目前西戈壁风景区未呈现出市民大量使用的状况,其与克拉玛依市民强烈的休闲需求相反。这主要是由西戈壁风景区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包括:自然条件的限制、生态脆弱、环境舒适性低、克拉玛依周边雅丹地貌已分布较为广泛、对市民吸引力不高、风景区内无游赏道路等基础设施、安全性差和游客无法进入风景区等原因。

根据《克拉玛依市“克白城镇组群”远景空间发展规划纲要》(如图3)显示,西戈壁风景区主要旅游设施及居住社区集中在其南侧的西部新城,远期居民的游憩需求将大量增长,而公共空间明显不足以支撑。

(c) 城景关系的矛盾

城市在迅速扩张的同时,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开始无序化发展,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居民点等纷纷发生了变更;而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风景区边缘的侵占、无规划的建设、流动人口的聚集所产生的影响,均对风景区边缘地带形象造成破坏。

西戈壁风景区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城市道路旁的雅丹地貌已经被建设活动大量破坏、建筑垃圾在此被随意排放、小西湖墓地和维族墓地迅速扩张、维族聚集区无序膨胀,风景区的防线被迫逐级后退。而和西戈壁风景区隔路相望的是高楼林立的建筑群,在唇齿相依的亲密关系下,却造成了巨大的视觉反差,城景关系被割裂,美丽的雅丹风景资源并没有得到积极的利用(如图4)。

图4 “左手是风景,右手是城市”

(2) 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存在的主要问题

(a) 土地利用的不合理

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通常会被城市规划和风景区规划所忽略,同时在规划中对边缘地带的性质把握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的性质和强度不合理,也容易对边缘地带的环境造成压力,使得边缘地带的土地呈跳跃状、土地利用破碎化、空间布局零散化、个体间缺乏协调发展,影响了风景区风貌的同时,也没有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更没有为远期用地预留出合理的发展空间。

(b) 城郊居民等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

城市发展中通常将对外交通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容易产生较多的城市流动人口,而依托风景区的游客量,也会带来一部分服务人群,人口的聚集使边缘地带常形成庞大无序的聚居点,过多的人口势必造成聚居点与风景区“争地”,极大地干扰了风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c)管理体制和法律规范不明确

鉴于边缘地带的特殊性,在管理体制上容易出现多方管理,各方制约的现象,对风景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3. 克拉玛依西部戈壁风景名胜区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利用原则与策略

(1) 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在区域中的功能与作用

凯文林奇在《城市意向》里指出:“边界是两个片段之间的界限,是连续体上的线性裂纹。这种边界可以使将一个地区与另一个地区相隔的,具有一定可渗透性的屏障,也可以使两个地区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接缝线,更是把缺乏个性的地区归拢到一起时非常重要的特色元素。”同时近城风景区也是城市生态格局的重要保障,它的自身特点和属性决定了其边缘地带的生态属性;另外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也具有普通城市不具备的发展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整个风景区的“命运”,边际增长功能突出、促进风景-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高效、协调发展。应将城市游憩纳入风景区功能之中,使风景区成为城市游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戈壁风景区是克拉玛依市风景环线的重要节点(如图5),作为环线中唯一的自然景观资源,大

大丰富了克拉玛依市区的游览内容。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旅游业的发展前景,西部新城将承接一部分高端旅游接待和国际社区的职能。由此可见,西戈壁风景区是西部新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建设对提升西部新城品质有重要影响。

风景区边缘地带作为近城风景区的前沿地带,对其积极利用是城市休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城市化的洪潮,应避免一味的死守态度,主动积极应对,促进城市与风景名胜区的互动发展。

(2) 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的利用原则

(a)保护优先原则

风景区规划和管理的出发点是对风景区核心区的绝对保护,保护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破坏。边缘地带作为风景区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以保护优先为原则。

(b)衔接规划和协调性质原则

将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的旅游资源的开发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统筹考虑,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使其带动周边城市发展。将风景区变成城市产业链中的一环,与周边关联产业协调发展,这样才可能形成良性循环的大格局。

城景关系上避免一刀切的界面,应从城市化逐渐接轨风景化,城景互融,互为推力。

(c)可持续发展原则

严格保护风景区的自然生态本底,奠定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以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业,为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的利用留出足够的弹性空间。

(3) 城市边缘地带的利用策略

(a) 空间形态的发展策略

克拉玛依提出的世界石油城市目标,在生态环境建设、历史文化保护、旅游业发展、人民幸福指数等各方面都应达到一定水平,这需要明确在克拉玛依城市发展过程中,生态、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得到支撑。对西戈壁风景区来说,除了要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风景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之外,还要依托风景区丰富的雅丹地质地貌形态,带动克拉玛依建设成为多元与特色并举的石油雅丹之城;发挥风景区边缘地带在旅游开展中的积极带动作用,有效实施社区参与,推动当地产业的转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在风景区边缘地带空间设计上采取“立面软化,利用优化,地面缓冲化”的策略,面对克拉玛依特殊的气候情况,在西戈壁风景区的缓冲区进行全面绿化不具备可能性,而仅作防护又是对现有资源的浪费。考虑有树有水的“绿洲”是开展一切游憩活动的基础,应在西戈壁风景区南侧及东侧入口处规划多个“绿洲”,以饱含戈壁魅力的绿洲特色公园为主,承担市民游憩的功能,构成城市生态网络体系,并通过生态设计软化城市与风景区的边界,加强克拉玛依作为绿洲城市的印象。

(b) 功能合理布局策略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在风景区和城市发展产生矛盾前,应合理的引导,积极协调,正确定位,优化使用。

西戈壁风景区边缘地带并非是传统意义上以农业经济活动为主的乡村地区,而是独特的雅丹地貌景观,同城市密切的联系在一起,在边缘地带范围内对景观有负面影响的建设,应控制规模,逐步组织迁出,同时风景区边缘地带应积极转向以旅游为目的的第三产业。

(c) 景观合理异化策略

因戈壁环境的生态特殊性,西戈壁风景区本区别于一般意义的风景区,但现状却并未与城市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个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异化,把合理的社会需求融入城市型的风景名胜区边缘地带,实现风景区与社会城市的双赢。

在风景区西侧是雅丹地貌聚集的风景资源较优区,可以看到景区东线最艳丽的雅丹地貌,目前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聚集区和民族坟墓区,对地区景观有很大影响。该区域紧邻城市,又具备优质的风景资源,非常具有利用价值,是城市未来发展的潜力地带。

通过调研发现,面对城市的快速发展,克拉玛依市对特色高端酒店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城市内面临有酒店无风景的局面,酒店只作为住宿场所使用,难免产生千城一面的感觉。而在风景区的边缘地带属于有风景没酒店区域,建设酒店比在城内再造风景要更容易,且更富有地域特色,应充分利用环城风景带,用独特的风景酒店吸引高端群体入住,提高克拉玛依的城市知名度。

(d) 多方参与策略

对于近城风景区边缘地带,应建立监督机制,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各个层级和阶段。规划批准后,要利用多种手段宣传,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相关居民点社区和全市人民的规划意识,提高遵守、执行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的自觉性。

对相邻社区群众可给予辅旅游服务活动特许经营的优先权。鼓励相邻社区群众在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和规范下发展配套性的旅游经营活动。

4. 结语

由于西部戈壁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区位和生态特殊性,在总体规划工作中融入了更多针对风景区边缘地带的思考与探索,以求寻找到更适合近城风景区及其边缘地带发展的道路,取得近城风景区与城市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 高畅.城市型风景名胜区边缘地带积极利用策略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 2007.

景区规划原则范文5

绥棱县东北湖公园位于绥棱镇东北角,占地面积7.7km2,是绥棱县境内唯一的一座综合性公园。公园用地建国前为城镇居民取土场,俗称“官土坑”,久而久之形成了水面,由于地处老城镇东北部,被人们称为东北湖。过去东北湖由于疏于管理,荒芜多年,成为镇内垃圾倾倒场,湖内垃圾堆积成山,臭气熏天,环境污染严重,周边居民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危害,与建设生态化园林式文明城镇十分不协调。为彻底改变这一状况,绥棱县委、县政府决定治理东北湖,利用废墟建设公园。

二、公园规划原则

1、生态环境原则。坚持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充分利用植物、土壤、水体等自然资源,与人工手段相结合,创造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健康的生存环境,满足市民休憩、娱乐功能。

2、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充分利用绥棱县植物资源众多的优势,移山之树造林,移山之石造景,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3、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和谐搭配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自然地形,借助人工手段,精雕细琢。

三、公园规划目标

努力把垃圾场建成环境优雅、绿树成荫、水清鱼翔、鸟语花香,集游览、休闲、科普、健身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园。

四、公园总体布局

公园总体布局按照功能分区分为入口广场、烈士陵园、果园、湖面水体、儿童乐园、花卉、湖东绿地7个景观区。各景区之间以园内小路和植物群落自然分隔,主题分明、各具特色,引人入胜。

1、入口广场景区。公园的主入口位于公园西南侧,入口处设有停车场,公园大门设计为弧线形,线条优美,新颖别致,材料选用水泥仿木制品,大门两侧设有两个仿木花坛,游人未入园可以对整个园内景观有一个初步印象,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是公园的第一个景观点。进入大门,便是公园的主广场,广场形状不规则,中央设一圆形雕塑小品,广场铺装采用红白相间广场砖,设有弧形座椅和宣传画廊,供游人集会、休憩、健身。

2、烈士陵园景区。位于公园主入口西侧,主要景观点是为绚怀革命先烈而修建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高15米,是园内主要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碑周围配置大面积草坪,草坪内种植红松,营造庄严肃穆的氛围,纪念碑点缀红色花卉,寓意烈士鲜血换来今天幸福生活,激发后人奋发图强的爱国主义精神,象征烈士的爱国主义精神万古长青,成为一处良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果园景区。位于烈士陵园的北侧,景区内一条曲径通幽的小路贯穿南北,将景区分区东西两部分,景区内配置山丁子、山梨、稠李、山葡萄、沙棘等绥棱山区自有的果树品种,游人在这里可以尽情感受农家园果的气息。

4、儿童乐园景区。位于烈士陵园东侧,设有碰碰车、游船、电击枪、跳跳床等游艺设施,并用人造石建造童趣宫一座,使儿童在活动中锻炼身体,增长知识,增强趣味性。

5、湖面水体景区

水是公园的灵魂,园遇水而活,东北湖公园湖面景区是整个公园的核心所在,是公园规划的主景观,占地面积占公园面积的1/2,条石驳岸护坡,湖四面砌筑剁斧石台阶,环湖四周栽植柳树,湖中央设置两座仿古式凉亭,由九曲栈桥连接,湖面景区备有小船,供游人荡舟湖上,游览湖面风光,尽情享受微风吹来,碧波荡漾,诗情画意的惬意的心情。湖水清辙透明,可在湖内养有鲤鱼、柳根、鲫鱼等多个鱼种,是镇内垂钓爱好者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6、花卉景区。位于湖面景区的南侧,景区内有设有多条曲径小路,将景区自然分开,地块内集中栽植串红、矮牵牛、小丽菊、翠菊、万寿菊、百日草、高山积雪等十几个花卉品种,供游人观赏,人在其中,犹如在花的海洋,美不胜收。

7、湖东绿地景区。位于公园的东侧,由一条南北贯通,6米宽的路面与其他景区分隔开来,既与整个公园景观相协调,又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新景区,景区建设采用移山之树造林,移山之石造景的手法,集中建设,一次成形。湖东绿地景区以中央广场中线为轴线,由于公园东侧地势平坦,规划人工堆积土丘11座,以增强视觉效果,土丘内植物配置绥棱山区自有植物资源,移大径树种进园,树种有云杉、樟子松、银中杨、柞树、水曲柳、五角枫、白桦、松树等乔木树种,被园内小路自然的小面积绿地配置水腊球、水腊篱、茶条槭、榆叶梅等花灌木及福禄考、荷包牡丹等宿根花卉。既有观花树,又有观果树、还有观叶树、观青树,配置出一年四季不同的色彩,做到三季有花、四季有果,游人留连其中,有一种回归自然的亲切感。

景区规划原则范文6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维护群众利益。因保护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经协调委员会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景区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宜,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并对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协调与武夷山景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九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区的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武夷山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维护交通、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景区内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武夷山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武夷山景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武夷山景区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武夷山景区属于特别保护地带,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设立标志。

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建设水电站以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外的任何项目;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销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复原,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武夷山景区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

第十六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武夷山景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武夷山景区内村镇房屋需翻修、改建的,应当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应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进行。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的规划及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武夷山景区内均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景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在武夷山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鼓励和支持在景区从事有利于绿化和生态保护的活动。

禁止在武夷山景区内采伐林木,采集珍稀、濒危的野生植物,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产品。

第二十条应当做好武夷山景区内的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毁林开荒、垦山种茶、采石、采砂、取土和建造坟墓等改变山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武夷山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古建筑和文物史迹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并采取防腐、防震、防火、防洪、防窃、避雷、防蛀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巡山护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合理设置防火设施,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及时森林火警信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武夷山景区内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建立群众性的安全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旅游专用公路规划,经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武夷山景区内推广环保型车船作为交通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由景区管理机构拟定具体方案,经科学论证,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从保护管理需要出发,对武夷山景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的外迁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同时应当对外迁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引导、扶持。

第二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管理的要求,及时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客流高峰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分流,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旅游服务经营点的管理。旅游服务经营点经营者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给武夷山景区内的村民经营;如面向社会选择经营者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武夷山景区经营者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景区内各类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史迹、岩石、树木上涂改、刻划;

(二)擅自引进与景区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动植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网鱼和钓鱼;

(四)攀树折花、损坏植被;

(五)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

(六)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等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噪声和大气污染物;

(七)在九曲溪内游泳;

(八)其它破坏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管理和保护景区风景名胜资源及参与经营活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武夷山景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东至崇阳溪;西至遇林亭??星村镇;南至东山埔??前兰;北至黄柏翁家村(跨过黄柏溪)面积64平方公里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