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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体例改革
经济法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由于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学好经济法,对于规范其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使学生学好经济法,就要求经济法教学内容与国家经济立法相适应,其体例安排必须科学、规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既掌握经济法理论,又能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间题.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志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棵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徽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蓬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十四大以后,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公司法、反不正当竟争法、消费者权益棵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巾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钥行法、纂据法、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等相继出台,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学必须改变旧的教学内容和体例,艺立新的教学内容和体例,以适应用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妥。
旧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和体例不适应立法现状,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把许多民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大经济法”观点的首倡者和代表人物是前苏联著名经济法学家拉普切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在80年代前期对我目经济法学界的影响很大.1986年4月12日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这种观点失去了立法基础.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井和国民法通则)起草经过的说明》中指出,民法词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然而,“大经济法”观点对我国经济法教学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北京大学教授、博土生导师高程德在其所著《经济法》前言指出:“民法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而且我认为是最基本的经济法.”(经济法》前六章圭是民法的内容,其他经济法教科书也有类似的情况.
第二,设有摆正计划法在经济法教学内客中的位置.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整个国民经济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龙头法”的观点巳基本不存在了,然而社会上又存在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须计划的错误倾向,一些经济法教材对计划法的内容避而不谈。我们认为,市场和计划都是调节经济的必要手段,市场对资源配量起基础性作用,它通过价格信号和利润杠杆实现供需平衡,从而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但是,市场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的方面,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的盲目性可能造成经济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导致贫富悬殊和社会低层人员的贫困.对于这些“市场失误”,就需要用计划等手段去矫正,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等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调节不是去代替市场机制,而是去补充它,弥补其缺限。所以在经济法中不讲计划法是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
第三。经济法教学体倒杂乱,各章先后顺序排列无科学依据。“许多经济法教科书往往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有的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而且经济法各章前盾顺序安排极为混乱.没有科学的划分标准,笔者持有的10多种经济法教科书各章前后顺序安排各不相同。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讲民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法学基础理论等,不仅挤占了有限的教学时间,而且还会与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相冲突,造成学生认识的混乱。经济法教材各章前后顺序排列混乱,没有逻辑联系,没有科学的划分依据,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困难。
对于经济法教学内容和体例存在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彻底消除“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所有民法的肉容不应纳入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把计划法列入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之一。由于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即调整经济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内容和各章前后顺序的体例安排,笔者认为应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依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成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以便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
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和各章的先后顺序排列,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编经济法总论。列为第一章,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学习方法和经济法津关系。
第二编经济组织法,分三章。第二章企业法,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包括公司法基本理论,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第四章经济组织破产法。第三编经济行为法,分为四章。第六章合同法(含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和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么约。第八章市场行为管理法、包捅反不工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第九章证券法和票据法.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分为三章。第十章分配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第十一章经济调控法,包括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银行法;第十二章经济监督法,包括会计、审计、统计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第五编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列为第十三章。
以上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和体例,以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和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为依据,既包括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又一目了然,这种关于经济法教学内容和体例改革的思路是笔者在近几年教学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教学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过改革的内容和体例进行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学生掌握经济法内容有了明晰的脉络,便于学生学匀;从笔者将其思路椎荐给其他经济法教师采用的情沂看,效果亦很好.故不揣浅陋,草撰此文,以求同好。
注释:
①《经济法》,高程德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一6章,第19章。其他有关经济法中谓民法内容的教材还有:《经济法概论}),黄中明主编西南财大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6章、第7章;《经济法基础教程》,吕开然等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版。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2
Abstract: Major sports events are activities that with sports competitions as the core content, with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value, restrict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sports events, competition rules, social economy and so on, and can provide sports competition products and related service products, have a greater influence on the host, meet the various needs of consumers as the purpose. Yulin holding major sports events will bring increase i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stadium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tourism exports, trade and other needs, thus leading to the growth of real estate.
关键词: 丝绸之路;经济带;城市发展
Key words: Silk Road;economic zone;urban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1-0249-02
0 引言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是建设西部大开发战略升级的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形成与演进主要运用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理论来进行阐释,力图通过经济宏观布局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空间优化配置,实现区际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1 丝绸之路经济带中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投资、城市旅游消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
1.1 对城市投资影响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需要有足够的场地设施、道路交通、通讯等保障条件,在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举办城市需要投资兴建并完善配套设施。这既包括为体育赛事举办所必须的场馆设施直接投资又包括对城市的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赛事间接投资。大型体育赛事作为触媒,能使举办城市榆林把举办体育赛事的机会作为自身发展、建设城市基本设施建设的催化剂,从而引发体育赛事举办城市的投资需求大幅增长。一般来说,体育赛事的等级越高、规模越大,所激发的投资需求就越大,对榆林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推动作用越大。
1.2 对城市旅游消费影响
大型体育赛事能够聚集举办城市的特色从而提升该城市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有助于促进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
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期间,通常会吸引两类体育相关旅游者的到来,一方面会有不少国内外运动员组队前来,其中也包括随行的煤体采访团,体育比赛的性质决定了这部分人员是非参与不可的正常旅游者,这类群体的旅游消费是刚性。另一方面也会吸引由于对于举办赛事、运动员的爱好或借赛事之名来榆林的旅游群体,这部分旅游消费群体具有一定的弹性,是榆林发展体育旅游产业中潜在的消费群体,榆林应该灵活运用各种旅游营销手段,向消费者充分展示榆林的旅游特色,提高榆林旅游产业对这些消费群体的吸引力。另外,这些人群会带来城市住宿、交通、娱乐、购物等方面的需求,体育旅游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以往经验表明,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可以极大的提高体育旅游业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从体育赛事申办之日起会一直持续到体育赛事举办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3 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影响
体育赛事与许多产业都有一定的关联,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通常都具有高度的产业关联和波及效应,需要举办地榆林具备相应的产业条件,并通过赛事举办能进一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能够促进体育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同时基于体育赛事的产业关联性,也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环境和产业结构的整体优化升级。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需要特定标准的场馆及基本设施建设,场馆及基础设施的兴建需要大量劳动力,可以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此外相关的体育器材、信息系统等都需要提高科技技术水平,会促进相关产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新工艺的研发运用。
2 丝绸之路经济带中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对提升政府能力、城市文化的影响
2.1 提升政府能力影响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和空间上高度集中,需要举办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协调,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以及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树立政府在公众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展现政府出色的组织运作管理能力,为榆林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吸引外部顾客创造了良好的政府管理环境。同时大型体育赛事的宣传和举办也是提高城市知名度的有效载体,外部游客不仅能亲身体验到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等功能环境,还能近距离感受当地政府管理水平和体验城市居民亲和力,从而提高榆林城市品牌和形象的美誉度。
2.2 对城市文化的影响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需要充分运用榆林的各种文化资源,有助于提升榆林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形象、文化价值以及文化软实力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彰显体育建筑文化
体育建筑是大型体育赛事对榆林城市文化影响最直观、最基础的物质文化形态体现。大型体育赛事体育场馆的建设通过推动城市新功能空间的形成与发展对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建设的扩张和更新起到促进作用。体育运动精神通过体育场馆的各种独特的艺术造型和色彩得以诠释,竞技比赛中蕴含的“团队合作”、“顽强拼搏”、“永不放弃”、“公平竞争”等体育竞争精神,与社会文化心理以及现代城市、经济带发展理念适当的契合,既有利于城市人才的培养和塑造,也让城市居民深刻地理解体育的内涵和树立积极向上的行事规范和道德准则。
2.2.2 树立城市形象
城市形象整体反应出城市景观、市民形象、政府形象。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能够为榆林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树立良好的形象。
①视觉形象。
视觉形象是指能够直观看到的城市物化形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住宅、商业区等。与大型体育赛事配套的大型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带来城市建设的面貌焕然一新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为城市营造一种“体育”的正面视觉冲击,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功能。
②感知形象。
感知形象包括城市的社会秩序、生活水平、经济环境、文化素养等方面。感知形象外在表现为行为形象。城市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期间,通常需要设施、交通、人文等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城市居民的支持。在大型体育赛事的筹办和举办期间,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榆林城市自然生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信息、资金、人力、物力等全方位的服务。城市居民对自身语言和行为的自律性的加强,积极热情人文氛围的形成、文明积极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能向外界充分展示市民的亲和力和榆林的美好形象。赛事举办中,规范有序的赛场秩序、积极健康的比赛风貌以及热情文明的志愿者服务团队,这都全方位体现出一座城的人文素养,同时这些力量也是促进城市成功举办大型体育赛事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2.2.3 提高城市品牌影响力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还能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榆林的影响力,塑造城市品牌。在赛事进行期间,榆林可以将社会中的各类资源充分整合,通过煤体向外界全方位的展示具有榆林特色的风俗文化,将城市魅力与体育赛事自身所倡导的价值与主题结合起来,实现体育赛事与经济带特色资源的完美整合,全方位展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各种资源及能力,提高大型体育赛事的娱乐价值、拓宽体育赛事吸引力和延长赛事举办期,将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一种品牌理念宣讲给全世界。此外,大型体育赛事有助于改善城市的生态面貌,从全球汇集而来的外部游客将直接感受到这种优美环境,并对榆林的丝绸文化产生深切的体验,这对于榆林城市品牌化大有裨益。
3 实施对策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居民、企业等各方面的协同与配合。
3.1 政府对体育赛事举办的引导与支持
政府资源是榆林成功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重要前提。政府作为赛事的主导者,可以通过行政管理优势调用社会资源,因此政府的支持无疑是成功举办体育赛事的中坚力量。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牵涉到社会各行各业的资源,要成功举办赛事,首先要求政府基于榆林的基本情况组建工作组对赛事进行专业化的规划和管理,并且要在赛事举办期间动用各界资源对比赛秩序和方方面面加强管控,要根据赛事需要协调好各方面的职能和义务,全力做好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为赛事的成功举办创设保障条件。
3.2 选择与城市特色相匹配的体育赛事
应根据榆林的实际情况申办大型体育赛事,选择与榆林的发展定位、产业选择、资源状况和文化特色等相匹配的大型体育赛事。大型体育赛事具有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的作用,因此应根据具体赛事的特色与榆林城市形象特点之间的耦合程度,选择相对能够体现榆林特色的体育赛事;由于大型体育赛事与其他文化活动之间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确定城市所需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时应充分考虑榆林的产业选择;在对城市经济实力和自身容量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榆林的实际承载能力选择相应级别和规模的赛事,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陈小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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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集体主义;整体主义;道德引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64-0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渐完善,一些社会、思想和道德方面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现行的市场经济中人对利己追求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利他要求的矛盾。
一、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过几十年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探索,尤其是以来对改革开放初期工作的总结。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市场和计划的关系进一步改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质的飞跃。近20年来,基本保持了健康快速的经济增长。现在,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年人均GDP已超过3 000美元,实现了基本的小康;企业竞争力显著提升,2010年已有48家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这些成绩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强大生命力,证明了它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革命性体制创新。事实告诉我们,我国通过改革开放,走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是正确的。
二、集体主义原则的正确性
集体利益,无疑高于和大于个人利益。所以,当两者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时,如果遵守集体主义原则做出一定的自我牺牲,从总体上说利益增加了,符合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因而是道德的、是善的,自然也是应该做的;反之,损人利己,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无论对集体还是个人都是不利的,因而是不道德的、恶的。
当然也不排除集体利益小于个人利益的可能。但是,从长远来看,当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时,适当牺牲自我利益、维护集体主义原则、保障社会集体存在发展是必要的。因为只有社会集体的存在发展,每个个体才能生存发展。反之,损人利己,使社会集体的利益受到伤害,必定阻碍个人今后利益的获取。这样,遵守集体主义原则适当自我牺牲而不损人利己,就某一特殊情况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总体上说,这样既保全了集体,又从长远上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总体大于局部。可见,集体主义原则是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符合道德终极标准的道德原则,亦即解决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正确的道德原则,因而可以说:集体主义乃是真理。[1]
三、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条件
市场经济无疑是社会分工更加细化明确和商品经济长足发展的综合结果,但这不意味着它只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它还被赋予了很多文化的、价值的和伦理的观念在其中。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是受“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共同支配的。首先要承认,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市场主体在实现为自己争得利益的过程中,必定要为市场当中的其他主体或是整个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换言之,“利己”这个终极目标只有在交换中满足了他人的需求后才有可能达成。这就刺激了市场主体努力生产他人需要的商品、提供他人满意的服务。所以,市场经济在客观上是利他的,体现出了“利他”伦理原则。由此可见,在逻辑内涵上,市场经济中的“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互为条件又互为结果。两原则之间没有不能调和的矛盾。而“他”的内涵并不受具体对象的限定,自然可以理解为“集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逻辑内涵的层面上,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原则并不矛盾,集体主义原则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是合理的。
从市场经济中这两种伦理原则分别出发,必然发展成“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在逻辑外延上,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主流价值观是有巨大可能性的。纵观世界,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以哪种价值取向为主导根本决定于该国是何种社会基本制度。当然,还受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和西方世界有着不同类型的社会基本制度。个人主义可以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中居于主导地位,可不一定就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更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奉行个人主义价值观,否则就不能成功运行市场经济。在主导价值观地位确立的过程中,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对其影响更加明显,这直接导致了不同国家即使有着相同的基本社会制度,主导价值观也会有程度上的差异甚至是根本的不同。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欧美国家和日本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他们所奉行的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差异,即欧美明显是个人主义,而日本是整体主义。这种差异体现在了经济、政治、外交、文化包括他们国民的行为之中。国与国的历史不同,造成他们对资本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存在是可能的,尤其是在受儒家文化影响、有着整体主义传统的国家中。
既然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内涵的许可和外延的相容下,有产生和发展的条件,那么对于市场经济来说,集体主义的存在有必要性么?即市场经济需要不需要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虽然受“利己”和“利他”这两条伦理原则的共同支配,但“利他”终究不是目的。所以在很多时候,市场主体更多地表现出利己的一面而非“利他”。托克维尔才会担心“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2]。但是个人主义的无限膨胀终究会妨碍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从而根本无法达成利己的目标。因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要克服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的缺点,还要靠人类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情感”。另外,米歇尔・鲍曼在其著作《道德的市场》中明确提出“集体精神”对市场经济和社会有着非常的重要性,“如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不存在和谐,关注主观利益的个人主义占据上风势必导致违背他人利益和公益的行为方式”,而且“经济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善意’和‘集体精神’,的确运作得非常糟糕”[3]。这些观点都是市场经济需要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有力证据。
四、集体主义价值观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不但在逻辑内涵上与集体主义价值观不矛盾,而且,在逻辑外延上也是相容的,市场经济理性发展从本质上对集体主义又是有需求的,全球化进程中关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悖论更加说明了它不可能成为普世价值观。那么,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作为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也就具备了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从社会基本制度的要求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价值观在其意识形态中不可或缺。丹尼尔・贝尔曾指出,“归根到底,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4],并“扎根于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把集体主义作为主导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真实集体被定义为“把个人的自由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5]的“联合”。在其他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甚至有用“集体主义”这个词直接替代“社会主义”的范例。中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对自身进行的巩固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而不是颠覆。由此可见,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伦理上的必然结果和根本原因。进一步说,现实中市场主体的利益多元化造成了比想象中更加复杂的矛盾,我们只有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才能处理好众多市场主体之间,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的分配关系;才能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最优化的配置资源;只有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主导,才能制约市场调节的弊端,使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积淀和传统文化。和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宗教文化不同,传统的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伦理关系为基础的文化。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可以说是儒家文化,主要思想就是整体主义价值观。包括日本在内,中国周边的众多国家都是如此。个体对群体在伦理上的认同促进了对群体的义务承担,营造出和谐统一的社会氛围。需要指出的是,整体主义中确有对个体的自由和发展不够重视的某些的因素,但在培养国民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上依然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传统的整体主义中,个人、集体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契合。当前,我国处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各项改革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传统价值观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意义更加凸显。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无穷的力量。但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弊端,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社会主义的、中国化的改造。显然,集体主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无产阶级价值观。首先,从理论上讲,集体主义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其存在发展是合理、可能和必要的。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价值观进行引导和保障。最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主义价值观是必然的选择。集体主义是一种适应现实同时又高于现实的价值观,它向人类展示出一种美好的、高尚的、可实现的道德生活,满足人类对自我道德人格完善的向往。如果没有这种对现实的超越,人的生活就变得空虚、迷茫、无意义,社会进步也就缺乏根本动力且没有目标。集体主义对人们的道德引领作用由此也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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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Value of Collectivism in Market Economy
Yang Zijing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4
关键词: 水利工程; 管理;问题; 对策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is of critical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which has always been the one of the most cared point for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builders. The author, in the paper, gives an analysi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and solu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management; problems;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水利工程管理尤为重要,但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呈现出诸多的弊端, 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普遍存在对水利工程管理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导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出现许多问题, 使得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受到干扰, 严重威胁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非常重要和紧迫。
一、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分析
一般而言,水利工程管理是指在深入了解水利工程的性质和具体作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的趋利避害,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并逐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在项目生命周期中将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从而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使水利工程的功能充分发挥” 。
二、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机制不灵活
从目前来看,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意识并不明确。 建国以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程序和规范。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强化水资源调度, 实现水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配置是有效的, 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 历时十年,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 市场经济的合理配置资源、 优胜劣汰、 价值规律、 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深入人心。 但在水利系统中, 特别是处于基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却在很大程度上停滞在原有的思维观念中, 这就对水利管理存在极大的误解。
2.2 管理体制不顺, 权责不明
现阶段由于水管单位分类指导政策正在试点中,纯公益性单位、经营性单位比较好区分, 但是由于综合性水管单位的功能的双重性, 很难严格区分其单位性质,并且许多水管单位定位不准, 性质不明, 没有享受应有的国家财政补贴,专款也不能专用。 纯公益性单位如堤防管理等本应为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大多被定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 有的甚至被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据统计, 纯公益性单位中有拨款的单位仅占 61.69%, 38.31%的纯公益性单位没有拨款,这些无拨款的单位自身又不具备对外经营创收的条件和能力,连生存经费都存在较大缺口, 更谈不上发展了。 综合性单位占水管单位的大多数, 因为水利工程大部分为综合开发、 综合利用工程, 公益性工程和经营性工程合在一起, 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界定不清, 公益性部分运行管理费并没有得到财政给予的合理补偿。综合性单位从事多种经营的部分, 由于和本单位千丝万缕的关系, 内部事、 企难分,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施经济核算、 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实现预定的企业化运行管理目标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都不具备, 运行机制无法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因此, 存在 “事”为管理, 管而不专; 企附事业, 福利养企。造成专款难以专用, 弱化维护管理的投入。 部分水管单位责任主体不明晰。 一些水利工程没有严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该由上一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由下级单位管理, 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一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管单位只有业务管理权限, 没有人事管理权, 只管事不管人;对一些非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设施和水管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2.3 对水利工程管理投入不足
我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大多数是在上世纪 50 至 70 年代建成的, 主要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建设, 加之受当时技术、 资金条件的限制, 普遍存在设计要求低、 建设标准低、 施工质量不高、 渠道防渗不配套等问题。经过几十年的运行, 造成水利工程老化失修、 跨塌水毁严重、 水的利用率低、 水资源损失浪费惊人, 并且存在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隐患。 水管单位在防洪、 排涝管理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 物力、 财力, 而这些支出的补偿主要来自于水费收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长期以来受到 “以粮为纲” ,“无粮不稳” 和 “水是天上掉的, 无价无偿的” 观念的影响, 加之我国的农业是弱势产业, 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和政策保护,所以, 水商品的价格一直不到位, 而国家对公益性支出不予补偿, 导致水管单位的运行管理经费十分短缺。
三、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方法
3.1 要加强水利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首先,要以科学实践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做到自主经营, 自我约束,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 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明确职责, 以岗定薪, 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这样才能增强水利管理人员各自的责任” 。
3.2 加大投入,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强化计收管理
第一、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 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 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 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 费用、 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 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分步到位。 第二、 强化计收管理。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改进收费办法, 减少收费环节, 提高缴费率。 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 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3.3 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一要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符合环保要求, 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二要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 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 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4 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工程管理措施
水利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 大坝注册登记、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工程安全, 实现良性循环。
3.5 优化产业结构, 扩大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水管单位都有宝贵的水资源、 土地资源以及人力、 设备、技术优势,要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 扩大综合效益,发展壮大单位经济实力。 大力发展农业供水、 水利旅游、 土地开发利用、养殖等产业, 加大科技投入, 扩大经济效益。
3.6重视安全生产
建章立制,完善体系,层层把关,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 “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 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和档案库。对建设各方单位违规及不良行为,给予记载建档和公布,并在有关单位资质审查、 市场准入、 招投标资格审查、 项目经理及其它相关资格人的资格审核等方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规范行为的良性循环、 良性发展。建立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以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7竣工后的考核与奖惩
一是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审计。要以目标责任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逐项核实、 对比、 分析,精确计算各项考核指标,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为项目绩效考核提供依据。二是根据审计结果兑现奖罚,并对项目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剩余财产物资作价变卖或转场使用,退场设备性能应恢复到规定标准,后期债权债务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对于项目遗留问题要抓紧时间追踪处理,以防久拖不决,给企业留下悬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5
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的背景
广播和电视作为现代传播媒介,分别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人民广播事业产生于战争年代的1940年,电视事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1958年。与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业普遍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不同的是,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从诞生到1980年前后一直走的是纯事业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广播电视也开始了由纯事业型逐步向产业型的过渡。
1、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党的以后,党的工作中心开始向经济建设转移。我国的广播电视业随之也开始了逐步向产业方向过渡的过程。上海电视台率先于1979年1月28日宣布:“即日起受理广告业务”。1979年2月,中央电视台开办《商业信息》节目,开始集中播送国内外商业广告。1980年1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该台有史以来的第一条广告。从此,中国大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陆续都开办了商业广告业务。据统计,到1983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营业额达到3400万元。
1986年12月,珠江经济广播电台率先建立。随后,上海、北京、武汉等省市也相继建立了经济电台。1988年9月,湖北汉江经济电视台试播。从此,我国广播电视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逐步开始为人们所认识。
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从此,我国广播电视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产业化步伐有所加快。从经营收入看,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人为例,1991年达到10亿元,2000年达到53亿元,预计2001年将达到60亿元,10年内经营收入增长了6倍。从广播电视业的资本运营来看,从80年代后期,上海东方明珠股份公司上市,到2000年初,我国已有4家广播影视行业的公司上市。再从广播电视业已经积累的物质技术基础看,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广播电台296座、电视台651座、广播电视台1272座、对内对外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40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42228座、卫星收转站368553座、专用微波线路8万公里、微波站2286座、有线电视光缆和电缆干线30多万公里、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分配电缆300多万公里,广播与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已达91.5%和92.5%,有线电视用户已接近8000万户。
我国广播电视业这些年来的经营和发展状况表明,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广播电视的产业化发展
党的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首先,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的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规律,否则就无法生存。事实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开放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社会生产所需的稀缺资源必然在平等竞争规律的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在全社会自由流动。广播电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优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要得到所需资源,广播电视业只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打破自我封闭,走产业化发展道路,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来吸引优质资源,否则,自己的优质资源就可能流向其他行业。其次,现代市场经济在全社会配置资源主要靠“看不见的手”,同时还要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论是“看不见的手”,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大量的市场信息和政府调控信息,这就要求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的繁荣与发展。再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众多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就是及时获得有用信息指导其生产经营、自己的企业形象信息和产品信息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这也客观要求我国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必须有相应的发展。
3、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广播电视业是一个技术密集的行业,它伴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近10年来,以数字技术、卫星技术、光传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给广播电视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决定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质量、传输质量和覆盖范围,这些因素都是广播电视业竞争发展的手段,所以,国外的广播电视集团已经纷纷采用或正在规划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广播电视业要想参与竞争,同样必须大规模采用现代新技术。这就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技术改造所需的巨额资金从哪里来?还能不能像过去那样完全靠国家来投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国家目前确实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给广播电视业;第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也确实没有必要为广播电视业投入巨额资金,只要允许广播电视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广播电视业就完全有可能按照产业运作的方式从市场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来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
4、产业竞争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广播电视面临着“内挤外压”的竞争局面。“内挤”是指行业内和国内不同媒介间的激烈竞争,例如电台与电台之间、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广播电视媒介与印刷媒介之间以及与互联网媒介的竞争、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与其他传输网络之间的竞争等;“外压”是指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与国外的各种传播媒介之间的竞争。为在“内挤外压”的形势下求生存求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业整体和业内的各法人主体只能选择竞争,走产业化的道路。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理论基础
为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从以下一些理论层面加深对我国广播电视业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的认识。
1、广播电视经济的概念
广播电视经济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和设备从事某些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活动,或者说,是以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为核心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称。广播电视经济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的经济活动。
其二,广播电视部门,特别是电台、电视台的参与性经济活动。
其三,运用广播电视媒介的信息传播,导向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
其四,广播电视产品的直接生产和销售活动。
其五,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和直接的信息经营。
2、广播电视产品的商品属性
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能实现价值的商品才可能实现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根据商品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广播电视产品,即广播电视经济所包含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大部分都有商品属性。
应该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广播电视产品中,新闻类节目不具有商品属性,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进行制作、交换和播出。此类节目主要由政府出资制作和播出,不以交换和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要是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价值追求。
3、广播电视传播的经济目的
传播是一种通过载体传递信息的运动方式。传播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传播的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传播媒介的现代化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广播电视传播是现代人类社会出现的以广播电视为媒介的大众传播。
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在其活动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物质利益。同样,人们相互传播信息的活动也是为了物质利益。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传播信息的最终目的只能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地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4、广播电视也是生产力
首先,根据生产力具有动态性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力整体系统中将逐步出现或合并进来一些新的生产力要素。广播电视是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而在生产力的体系中逐步表现出的一种新的生产力要素。
其次,根据现代生产力诸要素相结合的特征,要实现生产力诸要素的最佳结合,就需要一种能够准确地、及时地、快速地传递信息的工具。当前,这种现代化的传递信息的工具主要就是邮电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
再次,根据生产力要素都具有生产职能的特点,广播电视也是生产力。广义的广播电视是应用电子技术从事信息生产、信息传递、信息销售的信息产业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行使管理的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行使教育的部门,是信息载体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为群众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部门。
5、广播电视事业与广播电视产业
“事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即人所从事的活动。狭义的解释,即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和机构。因此,以往我们所称的“广播电视事业”从狭义上讲就是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事业单位。
“产业”,指各种制造或供应同一类型货物、劳务并有收入来源的生产性企业或组织。这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源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对象的不同。“广播电视产业”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广播电视活动所具有的经济特性,也就是说,从经济运作的方式来看,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或机构是通过提供信息服务获得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的,属于生产广播电视节目产品、提供节目和信息服务的产业部门。
6、广播电视业的产业定位
(1)广播电视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在统计上同国外进行比较,我国开始使用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1985年,我国统计局对三次产业进行划分时把广播电视业列入了第三产业系列。
(2)广播电视属于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是以生产、传播、销售信息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信息产业群的子产业。把广播电视业当做一种信息产业来看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播电视自身特点决定的。第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每件产品和每项服务活动中,不仅包括着物质的因素,而且包含着相当的信息量。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播电视产品的其他经营部门通过自身的特殊功能,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传递,引导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有效地进行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系统效率的提高,进而增加了产品的信息含量。广播电视的这种对生产要素的导向作用,是信息产业软功能的重要表现。第二,广播电视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基本特征,即依附性、共享性、时效性、可压缩性和可传递性等。第三,从广播电视产业的具体功能来看,它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第四,广播电视网络所提供的网络传输技术服务是典型的信息产业经营内容。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不仅具有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传统的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还客观地具有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只有从理论上理解广播电视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我们才能坚定不移地、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
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面对市场经济、信息经济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广播电视业必须选择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走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1、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所提供的发展机遇
1985年,国家明确把广播电视业列为第三产业。在此政策的鼓舞下,此后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五”计划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这预示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国家在“十五”期间将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面向市场,推进体制创新,努力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如前所述,广播电视业应属第三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应积极利用有利的产业政策,在“十五”期间加快产业化发展。
2、正确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
“两种属性”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广播电视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与之相对应,我国广播电视业就同时具有“产业功能”和“喉舌功能”。能否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是决定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的广播电视作为执政党和政府的“喉舌”,它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政治宣传的任务,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价值标准。我国广播电视的这种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在今天仍然客观存在,并且是不可削弱的。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视不仅有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而且还应该有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
其次,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与喉舌功能必须统一起来,统一的基础就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产业功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喉舌功能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产业要取得经济效益,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前提,都必须以产品或者服务来“为人民服务”,满足人们合法的、正当的、健康的物质文化需要,只有这样,这个产业才能赢得政府、社会和大众消费者的支持,它的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实现和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现代文明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任何产业要实现其经济效益都必须以不侵害社会效益为基本前提。我国的广播电视作为一种具有双重功能的特殊产业,其经济效益的实现不但不能侵害社会效益,而且还必须为实现社会效益提供保证。这种保证作用就体现在,在激烈的“内挤外压”竞争形式下,广播电视只有走产业化道路,才能解放和激发广播电视本身潜在的发展活力,才能在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产业化经营迅速增强竞争实力,才能既保住原有的宣传阵地,又可迅速提高覆盖率和收视率以扩大新的宣传阵地,同时大幅度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和传输质量,有效抵御西方媒体的竞争和渗透,从而确保我国广播电视政治喉舌功能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发挥好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有利于为我国创造长治久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可以保证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政策等政治信息的及时传播,从而确保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而这些正是我国广播电视业产业功能得以实现的政治保证。
所以,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必须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其经济效益,这是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3、明确产权关系,培育自我积累机制和平等竞争机制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诞生以来,一直是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其开支全部由国家负担,按预算供给,其产权当然都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国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但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广播电视广告业的发展和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经营积累的增多,广播电视业的投资结构由国家一元结构逐渐转化为国家投入、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积累投入和借贷经营的三元结构。随着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积累的资产也越来越多。但资产特别是增量资产的权益和权利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广播电视机构越来越关心,三元结构的投资收益如何分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积累的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是属于机构还是国家所有?谁拥有最终的支配权和交易权?法人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到底是何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如何监督制约?这些产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论是在国家颁布的现行广播电视法规中、政策中,还是在当今的广播电视理论研究中,都找不到确切的答案或解释。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造成政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为“人治”提供了弹性空间;另一方面造成广播电视机构缺少必要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和无政府主义倾向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一方面挫伤了广播电视机构资本积累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播电视机构采取不计成本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有意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的体制和机制漏洞。如此经营,中国广播电视产业资本何以大规模积累并积累到足以与国际广播电视集团竞争的规模?而不解决产权问题和资本积累的动力问题,又何以改变这种经营状况呢?
另外,产权关系不清,造成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不平等竞争。例如,中央级的电台、电视台就可以借助国家的行政命令,要求全国各地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站)无偿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扩大覆盖率和收视率所带来的收益完全由中央电台和电视享,而转播成本却要地方电台和电视台来承担。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同样存在利用行政命令转嫁成本、独享成果的情况。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严重制约了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协调发展,其根源就在于广播电视产业内部各法人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
4、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需求
如前所述,传播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具体说,国民经济在以下方面的发展都会推动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一,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可增加对广播电视传播的需求。
第二,加快开放市场,扩大和深化专业化分工,这样,信息沟通需求的增加必然会促进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供给的增加。
第三,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可以带来对广播电视传播需求的增加。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人民的“文化需要”主要包括娱乐的需要、获得知识的需要、了解国家政治和社会信息的需要等。广播电视恰恰就具有满足人们这些需要的功能。所以,只要坚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方向,我国就必然会选择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广播电视等服务产业的道路。
5、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广播电视产业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得以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社会的城市化水平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也离不开城市化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有三:(1)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整个社会的人口中城市居民比例的提高。而城市文明客观上要求或者说逼迫城市居民必须尽量多地掌握知识和信息,这就意味着城市对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的大量需求。(2)实践证明,城市经济的生产效率一般都要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相应的,城市居民对于广播电视产品的购买力也就远高于农村居民。有购买力的城市自然就会支撑广播电视业在城市快速发展。(3)城市与农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城市居民居住集中,而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这就造成在城市发展广播电视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要明显低于农村。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播电视产业更倾向于优先在居民集中的城市发展。
6、完善法律,确立广播电视的产业地位
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发展中仍然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广播电视产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现有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广播电视的双重属性,只强调了它的政治属性,没有提及它的经济属性或产业功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支持和规范的产业就难以健康发展。
7、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广播电视集团化,就是若干实体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形成广播电视集团的过程。这也是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加强分工、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是追求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面对国际传媒集团和我国报业集团的竞争压力,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目前的体制和组织结构不改革就不可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我国广播电视所面临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散”、“滥”和有“系”无“统”,即台数大多、实力普遍较弱,体制上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产业内部竞争过度,缺乏合理的分工与合作。我国报纸产业为适应即将到来的国际媒体竞争,从1993年开始,成立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等一系列报业集团,现在这些报业集团已经成为广播电视业的强劲竞争对手;而国外的众多势力很强的媒体集团也正在千方百计地想进入我国传媒市场,虽然我国目前对国外媒体尚采取非关税壁垒政策拒之门外,但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选择考虑,我们必须立足于抓紧时间增强我国媒体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不能长期依靠政府的行政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必须抓住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原则,抓紧集团化整合进程,走集约化经营之路,才可能在更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8、妥善解决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问题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6
一、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自然也没有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农业补贴的目标散见于中央公布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如在 2015 年中央公布的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的意见,从该意见当中,我们可以出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同时在本文的前面内容当中,也提到了相关学者对农业补贴目标的认识,他们认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要解决和完善在农业生产领域、尤其是粮食生产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机制能不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市场主体追逐利益的本性,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愿意把资源投入到该领域当中,因此,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政府应该不干预,当然不排除政府的市场监管手段。同时对于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作用不大的领域也不应该实施农业补贴。
我国农业生产当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种植业尤其是粮食种植业的比较效益较低,粮食种植业需求的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资源流向其他农业生产领域,甚至流向第二、第三产业。在农业生产当中,畜牧业的经济效益较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实现畜牧业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不需要国家实施财政补贴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农业补贴的财政资金应当集中投入到种植业尤其是粮食生产领域,农业补贴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过半数人员认为我国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农业补贴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较多。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但种植业获得农业补贴,经济效益较好畜牧业和渔业也获得了农业补贴,甚至于农业生产无关的农业休闲和观光旅游项目也获得了财政补贴。如果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不清晰,农业补贴目标的附加功能较多,就会导致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业补贴财政资金就会被投入到更多领域。在财政资金一定的条件下,农业补贴资金被分散使用,必然降低农业补贴的效率,影响了农业补贴功能的发挥。
(二)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出力度不足
当前我国农业补贴既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也有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农业补贴的支出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问题。对农业补贴的支出力度是否充足,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的主要表现。换句话说,政府对农业补贴支出是否充足,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配置是否合理的表现之一。政府在对农业补贴的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农业补贴支出的动力不足,尤其是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二是中央政府的投入不到位,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没有较好地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通过前面的调研资料看出,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尽管大部分地方政府不存在挪用和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现状,但是也还是有部分地方政府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存在,多数地方政府不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多数地方政府更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非粮食产业。在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中也看出,大部分调研对象也认为中央对农业补贴的投入不足。地方政府不能、不愿意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如果把过多的义务强加给地方,也必然导致中央财政投入的不足,也必然导致中央政府不能较好地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
总之,地方政府不能、不愿意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中央政府不能较好地履行农业补贴的义务是我国农业补贴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一主要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业补贴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影响了农业补贴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农业补贴只能在较低程度上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营主体通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经营主体决定资源的投入和产品的产出往往以利润和效率为导向,这就导致资源往往流向效率较高的地区、效率较高的产业、效率较高的企业。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机会成本是影响人们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当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因选择其中的某种用途而丧失的选择其他用途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
例如,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来说,当面临从事粮食生产和务工的选择时,如果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从事粮食生产,那么务工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是选择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当土地具有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时,土地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所产生的最大经济效益就是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机会成本。当机会成本大于选择某种用途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时,理性的市场经济人就会放弃该种选择。也就是说,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来说,如果务工的收益大于种粮的收益,他们就会放弃粮食生产而选择务工;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如果土地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的收益大于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是收益,那么,土地就不会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是被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用途。机会成本前提条件是资源具有多种用途,如果资源仅有一种用途,那么就不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例如,对于农村老年劳动力来说,当市场已经不提供给他们恰当务工的工作机会时,如果他们还不得不继续劳动,那么他们就只有唯一的选择——从事粮食生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可选择性增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资源和农村土地资源往往流向效益较高领域和产业,这是市场经济中理性经济人和机会成本决策的产物,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中,成本、价格和收益等市场机制作用的产物。市场机制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市场机制的优点就是促进资资源向效益较高的领域和产业聚集,但是,当资源向效益较高的产业和领域聚集时,效益较低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就会产生问题,市场机制的缺陷就会表现出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如果通过市场的机制的作用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应当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务工和种粮之间,以及土地用于种粮和土地非粮化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是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农村青壮劳动力来说,务工收益和种粮收益之间的差距较大,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来说,土地被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其他通途与土地被用于种植粮食的收益差距较大,那么,选择机会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资源就不会流向粮食生产领域。如果这种现象继续发展和扩大,将会影响到粮食生产,甚至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谷物的基本自给。然而,粮食需求和供给存在特殊性,即粮食需求缺乏价格弹性,粮食供给存在较高的价格弹性。这种特殊性就导致了一个基本的现状,只有种粮收益较高时,市场手段才能解决粮食的供给问题,但是粮食需求基本稳定,并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基于这个特殊的粮食供需与价格关系,以及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种粮比较收益低的现状,国家应该实施农业补贴,以弥补粮食生产者的收入差距,保障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障粮食需求的有效供给。
但从调研资料来看农业补贴不能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更多选择的青壮年劳动力,农业补贴无法吸引更多的年轻劳动力从事粮食种植业,因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种粮农民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粮食价格下跌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能合理地弥补农民的损失,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贴的覆盖范围有限,获得补贴的农民较少。农业补贴资金不能有效弥补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有效弥补农地非粮化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部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认为当前农地非粮化的现象严重,农业补贴不能阻止农地非粮化。因此,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以及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从调研资料中还看出,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补贴的种类认识不足,笔者认为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我国农业补贴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作具体规定,一直分散在相关法规及政策之中,对于这一问题和原因已经有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论述,笔者在本文中就不作具体的论述了。同时,从调研资料来看,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力度不足也是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农业中央和地方对农业投入的不足,根源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合理,笔者在本文中将把中央与地方在农业补贴方面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作为重点部分论述,因此,对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的不足将不再赘述。
二、成因分析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或者说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有关学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张骐在《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提到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的因素,二是体制方面的因素,三是环境方面的因素,四是法律本身的因素。
影响农业补贴法律实施的因素,或者说导致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农业补贴制度本身的因数。通过前面部分调研资料的分析,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目的目的不清晰,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农业补贴只能在较低程度上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是依据农业补贴的相关法规政策,农业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农业补贴法规及政策制度本身不完善息息相关。
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就导致农业补贴的附加功能过多,一些应当由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对其进行补贴,超出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界限和范围。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不清晰其直接结果就是农业财政补贴资金被分散使用,没有集中投入到应当获得补贴的领域和环节,最终导致农业补贴的效率下降。农业补贴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实施的调整农业产业领域资源配置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宏观调控行为的制度规范。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的根本原因就是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没有处理好农业补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业补贴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出手段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系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的作用划分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的功能和作用的关系,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功能和作用的定位、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都各有其功用,尽管它们作用的领域、范围、方向不同,但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产生影响。”
从十八世纪,亚当·斯密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以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正如北大教授张守文所说:“在社会的资源配置系统中,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是两种最重要的子系统,对两种配置的定位、范围、冲突和协调的讨论,形成了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历久弥新的话题。经久不息的讨论、不胜其数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认识。”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经历了放任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阶段,明显呈现出从或者侧重自由放任或者侧重国家干预主义到将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辩证地结合起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侧重于国家干预或者是将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相结合,国家干预已经成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市场失灵,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应当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应当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国家干预的重点是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十四大提出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是一种侧重于国家干预为主的认识观点,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一种将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认识观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和政府关系提出新的认识定位后,我国很多专家和学者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观点发表新的见解和认识。正如如北大教授张守文所说:“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都各有其功用,尽管它们作用的领域、范围、方向不同,但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产生影响。当然,基于效率的考虑,凡是市场配置更有效的,就应实行市场化;只有存在市场失灵,且政府配置更具有合理性时,才需要政府配置;相对于政府配置,市场配置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在总体上也更有效。因此,就资源配置而言,通常都应交由市场配置,市场的‘无形之手’具有优先性、决定性地位。”
笔者赞同张守文教授的以上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机制的失灵,国家干预资源配置的前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机制的失灵,如果不存在市场失灵、通过市场机制和手段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家就不应该干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作用是根源于人类追逐利益的本性,无论是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优点都是因人类追逐利益的本性而产生。判断某个领域是否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的配置,主要是看市场资源是否愿意进入这个领域,而市场资源是否愿意进入某个领域主要是看这个领域是否有利可图。因此,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国家应该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当然,这里主要指少使用或者不使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不排除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手段。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手段实施对农业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因此,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法规和政策中规定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的主要有《农业法》及有关具体实施政策。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农业补贴的目的、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定,农业补贴的具体目的、目标散见于《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国家采取措施和国家财政投入的法律条文之中。如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三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等。《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及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的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和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的用途,《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了农业技术的含义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从以上《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条文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没有准确清晰地规定在相关法律当中,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的相关产业进行支持和鼓励。这就导致在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财政资金投入了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济效益较好且不存在自然风险等领域和环节。在农业的各个产业当中畜牧业和渔业的经济效益较好而林业和种植业的经济效益较差,尤其种植业当中粮食种植业的经济效益最差。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社会中,绝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更不愿意从事粮食生产,同时具有其他较好经济效益的农村土地已经开始流出粮食生产领域。由于种粮的效益较低,除了农村年龄较大的劳动力之外,其他市场资源绝大部分不愿意进入粮食生产领域,这种现状如果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种植粮食的土地面积减少和粮食种植的效益降低。
总之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市场资源绝大部分不愿进入粮食生产领域是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的现状,粮食生产面临这种现状只是粮食生产需要国家实施财政补贴的原因之一,不能充分证明需要国家干预粮食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粮食生产领域需要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粮食生产满足了他人对于粮食消费的需求,产生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正外部性”。国家的粮食安全已经写进了《国家安全法》之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求粮食谷物能够基本自给,但是,在目前种粮比较效益较低的情况下,单独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实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因此,粮食生产领域需要国家干预。正如其他学者所说:粮食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产生了正的外部性,但是单独依靠市场的手段不能公平享受到应得的社会财富。而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旨在恢复农业生产者受损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公平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
因此,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调节的粮食安全问题和种粮农民应当享有公平公正权利的问题。
也许有人认为畜牧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样由于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畜牧业等产业也应当获得国家的财政补贴,法律规定国家对畜牧业等产业实施财政投入具有正当合法性。但是笔者认为畜牧业等产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市场资源愿意进入相关产业,同时,畜牧业面临的自然风险较低,依靠市场机制作用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国家除了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之外,尽量采取不干预政策。但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调研中的资料不但畜牧业获得了财政补贴资金,甚至于农产品生产或者加工没有多大关系的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项目也获得了财政补贴资金。这就导致了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
总之,《农业法》等法律当中规定了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的内容,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规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导致农业补贴具体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过多,农业补贴的效率下降。
(二)相关法规没有协调好农业补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从前面的调研资料中,我们得出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在前面部分谈到的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在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财政资金投入到市场功能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必然导致投入到政府应当发挥职责领域的财政资金减少,二者处于此增彼减的关系。
除了农业补贴法律法规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笔者认为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不足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有关农业补贴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产业领域进行宏观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的问题是有关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农业补贴实施问题,就是研究农业补贴领域相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权利及义务的配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对农业补贴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法学方法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配置的分析为中心,这也是法学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的不同之处。正如刘建文和陈立诚指出:“财税法的研究方法必须突出 “法”味,即要以合法性分析为主线,以权利义务配置为中心。”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与国家实行的财政分权模式相关,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模式的实施开始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是在中央财政连续多年出现被动性的财政赤字,以及中央在经济上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下降的背景实施。应当客观地说分税制符合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但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分税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正如刘建文指出:“实践中普遍存在“事权不断下压、财权不断上收”的情形。具体来说,地方政府承担了较之以往更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但地方的财权与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扩充。财力的不足不仅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筹集到履行地方公共职能的必要资源,而且还引发了严重的副作用。”
关于财税制度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针对十八届三全会提出的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的思路,法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如北大教授刘建文认为:“《决定》别强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则强调的是要破了‘事权下沉、财权上升’这个僵局。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徐阳光认为:《决定》采取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表述也被人理解为是取代‘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惯性思维带来的误解。《决定》在提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之后还专门强调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人划分”,遵循理论逻辑,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是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为了更好地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分配,更好地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
笔者赞同以上专家和学者的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有效的财权、事权、及支出制度,本质上是要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平衡状态及合理状态。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关系,本质上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为,财权是指政府享有的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力,“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而事权及支出责任本身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正如刘建文所说:“在法学语境下,财权是指政府筹集与获得财政资金的权力,其本质是一种权利;财力是指政府能够支配的资金;事权是指政府承担的职能,其本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支出责任则是指各级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支出,也被称作‘事责’。”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权利义务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利义务配置平衡的法理分析,其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其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或者只规定其履行部分事权及支出责任;或其不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规定其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或其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没有规定其应享有的财权;或其不应当履行事权及支出责任而法律却规定其享有相应的财权等现状都是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依据是 1994 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农业法》等法规和政策当中。在《农业法》中,有关农业补贴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从《农业法》的规定来看,《农业法》没有明确界定农业补贴相关的事项究那些是属于中央事权,那些是地方事权,农业补贴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也规定了农业补贴事权的内容,但在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部分都有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事权,但是哪些事权由中央承担那些由地方承担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农业补贴的事权中央和地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这就导致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而中央没有全部履行,部分责任留给地方,而地方基于财力和地方利益的限制,缺乏履行的能力和积极性。甚至出现其他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地方的支出责任远远大于其承担的事权。
同时,应当由地方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而中央又过多的参与,浪费了中央的财政资金。另外,还可能导致某些事权中央和地方都不履行的现状。
除此之外,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如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等,在这些政策性文件当中,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依然没有作出具体的划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担的事权。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因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在全国市场统一以及交通运输条件便捷的条件下,农产品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流通,在中国加入 WTO 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也会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流通到中国,因此,作为地方政府来讲,地方农民就算不种植粮食,只要有钱同样能够购买所需的粮食。另外,农业产业本身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较大的直接贡献。在地方局部利益影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不关心全国整体利益,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往往选择能够对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产业和领域,因此,尽管《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该增长幅度是对于总体投入的规定,对于具体的项目的投入比例以及投入金额都没有规定,又因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本身不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有直接的重大贡献,地方政府缺乏对其进行财政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尽量投入到效益较好的非农业领域,投入到农业领域的财政资金尽量投入到效益较好的非粮食生产领域。
同时,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相对地方的财政实力较强,对于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由中央承担,如果相关制度规定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将会导致中央财政投入不足,总之,有关农业补贴财政支出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没有到合理的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配置不合理导致了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不足。
总之,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没有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明确划分,实践中多以文件形式处理政府间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
除了导致中央和地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职责不明、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不合理之外,还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支农事权的博弈和谈判成本,最终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的不足。
(三)有关降低农民种粮风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理性的农民来说,种粮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是否愿意种粮,或者说种粮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决定农民种粮的收入水平的是种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农业补贴对于种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用的大小对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有重要的决定作用。
但从前面的调研资料当中,我们得出农业补贴不能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更多选择的青壮年劳动力,农业补贴无法吸引更多的年轻劳动力从事粮食种植业,因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种粮农民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当粮食价格下跌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能合理地弥补农民的损失,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贴的覆盖范围有限,获得补贴的农民较少。农业补贴资金不能有效弥补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有效弥补农地非粮化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部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认为当前农地非粮化的现象严重,农业补贴不能阻止农地非粮化。因此,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以及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至于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较好地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的风险。法律规定对种粮农民实施补贴是法律的激励功能的运用,或者说是对种粮农民种植粮食作物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作用的激励。激励功能是法的重要的功能,法的激励功能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产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农业补贴对种粮农民种植粮食作物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作用进行激励的目的是把种粮农民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规则的强制,将产生外部性的社会收益转化为种粮农民的私人收益,从而通过农民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种粮农民从事粮食作物种植,除了满足自身食物消耗的需求外,同时还向社会提供粮食产品,满足他人的食物消耗需求,产生了维护粮食安全的正外部性。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是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就是农民种粮的正外部性的价值,该正外部性的价值尽管不能用具体的货币价值来衡量,但是确实存在和价值巨大。然而粮食的市场价值较低,农民种植粮食产生的正外部性的价值不能在粮食产品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获得弥补。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往往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种植粮食比较效益较低的,优质的劳动力、土地的生产资源就不会流向粮食生产领域,这种状况的持续发展将会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国家应该实施农业财政补贴对粮食生产者进行激励,促使农民从事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法律规定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也是为了纠正种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的失衡。农民种植粮食从客观上维护的了国家的粮食安全,然而市场没有能力去评估也不愿意去评估种粮农民所作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大小,因此,通过市场的手段不能把农民已经作出了的贡献转化成收益回报给农民。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给种粮农民的权利利益与农民所履行了的义务价值不相一致,种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失衡状态,因此,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来纠正市场手段的失灵。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不能有效纠正这种权利和义务配置的失衡,处于个体理性经济人地位的农民只能选择“用脚投票”,放弃从事粮食生产。
在《农业法》中有关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风险的条文主要体现在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的相关条文中,如《农业法》第三十七条。从三十七条内容可以看出,《农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的措施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的途径和方法,以及国家实施对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和国家实施对农民收入支持的前提,但是当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灾害时政府对农民的补贴水平应当到达什么程度在农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农业的相关产业当中,粮食种植业的收益一直处于比较低的状态,粮食种植业是确保谷物基本自给,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产业,对种粮农民的风险防范和化解程度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关键。
总之,相关法律及政策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民的种粮风险的规定不完善,没有把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放在一个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导致农业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农民种粮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程度较低,种粮农民的应当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对等,种粮农民权利和义务处于失衡状态。
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立法方面的建议
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支出手段对农业产业领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财税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农业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较多,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不足,农业补贴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种粮农民的风险,这些问题根源于我国与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与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因此,需要完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纠正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调和现实中的矛盾。正如北大教授刘建文所说:“从法律的角度检视,实践中的价值冲突和关系纠葛,其根源往往在于规则的缺失,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合理设置法律规则,人为地在各种矛盾之间做出权衡性的选择或调和,从而为社会生活和国家运行提供一个公正、稳定的秩序,财税法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正如刘建文所说:“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做到……,财政支出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有规、有序、有责。”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以使农业补贴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达到平衡状态,提高农业补贴的效率,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一)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需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清晰附加功能较多,政府管得过多,农业补贴资金使用超出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农业补贴效率低下的问题,就需要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完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是要力图解决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明确在农业产业的发展中市场与政府功用的适当定位? 如何在政府错位、越位或市场缺位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的调整,从而构建两者的良好关系? 如何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推进经济法治,来保障市场和政府各自功用的有效发挥? 等等。
“以达到在法律上界定与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明确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政府权力和职责的边界,从而有效定分止争。建设现代国家的经济治理体系,需要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农业补贴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农业补贴的目标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失灵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失灵需要经济法,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
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市场机制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失灵,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领域就不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也不需要经济法进行确认和规范。在农业的相关产业中,如果该产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就不需要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目标和作用因该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问题。在农业的相关产业中,如何判断哪些领域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以利用经济效益为标准,因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本性。如果那些领域的经济效益较好,市场主体会主动地把生产资源配置到该领域,如果某些领域经济效益较差,市场资源会逐步退出该领域。获得国家农业补贴支持应当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该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较低,同时该农业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有重要作用。或者说在农业产业的发展中,以上两个前提条件是划分政府职责与市场功能的标准。
农业补贴的目标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对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差农业产业进行干预应当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职责,促进粮食种植业的发展是国家农业补贴的重要目的。粮食是维持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物品,粮食的需求量通常缺乏价格弹性,也就是粮食的基本需求量通常不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粮食不像其他物品一样当市场缺乏或者市场价格较高时,人们可以减少该种物品的消费。
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粮食都是人类最基本需求的物品。粮食短缺不但会影响经济的平稳发展,甚至会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在 1959 年至 1961 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由于粮食短缺造成的惨状在很多老年人的心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记忆。基于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了保障粮食等重要食物基本自给,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稻谷、小麦保持自给,玉米保持基本自给的主要目标。在 2015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其 22 条规定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等内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规定了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粮食对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粮食种植却面临着自然风险较大,市场风险较大,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薄弱,种粮效益比较低的现状。市场主体基于理性考虑,市场资源开始流出粮食种植业,如农村青壮年几乎不从事粮食种植,农村土地流转到效益较好的其他种植业,甚至是非农产业,农村土地抛荒的现象在不断增加。如果种粮的比较效益较低,农业水利等基础持续没有得到完善,种粮风险没有得到合理分担,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人力资源、更多的土地离开粮食种植业,将会影响到国家粮食产能以及谷物的基本自给。总之,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实现我国粮食的有效配置的条件下,粮食种植业维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应该加强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这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权利和义务。2015 年我国的粮食价格的下降幅度较大,我国市场粮食价格下跌的原因主要是国际粮价较低,我国进口粮食数量较大,以及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最近几年的气候条件较好,农作物灾情较轻;而不是粮食种植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较高,扩大粮食种植的投入。在粮食丰收,粮价降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降低是时,更应该加强粮食种植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因为,粮食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不像其他物品当市场出现短缺时可以立即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较低,大部分的农民放弃种粮,当粮食物品出现短缺时再来组织生产,已经不能解决市场需求,将会导致更大的问题,甚至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把国际市场作为维系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较大,我国将近 14 亿人口,每年粮食的需求量在5.5 亿吨左右,每年全球粮食贸易量约 2.5 亿吨,不到我国粮食需求量的 1/2。其他国家出口粮食前提,是要保证本国粮食供给,当其他国家粮食供给紧张时,会实施出口管制,根据 WTO 规则为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缺乏可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
因此,依靠国际市场来维护我国粮食安全是不可靠的,要坚持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农业补贴的重点依然是增加防范和化解粮食种植业风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非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应当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家除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外,应当不干预非粮食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的资源配置。非粮食种植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程度相对来说不如粮食种植业。
同时,非粮食种植业通常经济效益较好,有可以通过人为方式有效地减轻自然风险,如,蔬菜、畜牧业等。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市场主体通常愿意把资源投入到这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领域,因此,这些领域农产品有效供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来解决。在政府财政实力一定的前提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存在此增彼账的关系,如果把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外的领域,必然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实施农业补贴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和方式,但是政府实施农业补贴的目标以及职责范围如果没有得到依法合理的划分,就有可能扭曲农业产业的资源配置。正如张守文所说:“事实上,政府的资源配置能力很强,如不依法限制则可能扭曲市场配置”。
农业补贴扭曲市场配置资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获得农业财政补贴的市场主体缺乏了市场正当竞争、优胜劣汰的压力,导致其不采取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措施,不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了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效率。甚至产生权力寻租,有些农业产业项目就是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而设立。如果政府职能不清或不当膨胀,就会使其配置范围和领域大为扩张,从而挤压市场配置,因此,在法律上限定政府职能和限制政府权力非常必要。
总之,应当把国家农业补贴的目标、目的限定在经济效益较差,同时对国计民生有重大作用的粮食种植等农业产业之内,对于非粮种植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样才能实现有关农业补贴的政府权力和义务的合理配置,清晰划分农业补贴的目标,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需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没有合理划分与农业补贴的相关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其本质就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配置的不合理。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央和地方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了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与农业补贴支持相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过多地留给地方政府,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而地方政府基于财力和地方局部利益的考量,缺乏对农业支持的动力。最终结果就是农业补贴财政资金对农业支持力度的不足,以及农业补贴不能有效地化解农民的种粮风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较低。
农业补贴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对公有财产的处分,目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粮食等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能够发挥有效用途。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用途,需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首先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原则和标准。国家机构事权及支出责任也可称作国家机构的职权,在我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基本原则,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对于事权支出责任的划分的原则和标准,我国的有关专家和学者都有论述,如人民大学徐阳光副教授所言:事权及支出责任相适应在纵向层面的要求,须根据事务的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原则来确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明晰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杨志勇所言:中央和地方事权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二:一是事权的影响范围;二是事权的重要程度。笔者认为认为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除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考虑具体事务的外部性和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等。除此之外,对于与农业补贴有关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美国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支出责任主要遵循“受益原则”和“效率原则”。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需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有关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平衡,除了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补贴有关事项当中那些应当是中央的事权及支出责任,那些是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笔者认为在农业的财政支出补贴的事项中,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保障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属于中央政府,除此之外的财政支出补贴应当属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保障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履行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看,地方政府缺乏支持粮食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不足。地方政府缺乏支持粮食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因有:首先,在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较重的背景下,对不能创造财政收入的产业缺乏支持的动力。2013 年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中央本级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 14.6%,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 85.4%,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较重。2006 年农业税条例废止之后,发展粮食生产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任何直接作用,同时粮食种植产业的经济效益比较低,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民生的作用效用不大,因此,地方财政往往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好、能够创造更多财政收入的领域或者对于改善地方民生有明显作用的领域。其次,主政地方的政府官员通常认为,就算本地不产粮食,只要地方的经济发展了,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同样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粮食,同样有饭吃。
从“受益原则”来看,由于粮食种植本身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同时在交通运输条件和储藏条件改善的背景下,某一地区生产的粮食其他地区同样可以享用和收益,粮食种植的受益范围不再限定在某个区域内。从“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在提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服务安全时,应当由成本较低的机构和组织来提供,但适用“效率原则”的前提是该级政府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如果地方政府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上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那么由地方政府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支出责任的效率将会大大降低。除此之外,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2015 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等有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国家安全法》把粮食安全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针对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配置不合理现状,十八届三中全全会提出了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 年 11 月 0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了省级政府在耕地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责任。笔者认为依据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受益原则”来看,该政策加重了地方政府责任,可能实施效果将会降低。
中央政府负责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不但包括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支持责任,还应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服务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负责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方面,可能具有地域信息管理的劣势,但是,可以通过指定独立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直属部门来负责,这样既提高了中央财政支农的效率,也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之,通过在法律层面上把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直接作用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给中央,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处于合理状态,使农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得以化解,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完善农业补贴其他方面的建议
(一)完善粮食种植业的风险损失补贴
从前面部分的论述当中得出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保持粮食种植业健康持续发展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影响粮食种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除了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农业科技服务水平之外,还有用于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和土地是否充足。劳动力是否愿意投入到粮食种植业,主要看粮食种植业的效益,粮食种植业的风险损失是关系到粮食种植业的效益。要提高粮食种植业的效益就要求农业补贴能够有效合理分担粮食种植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粮食种植业的风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土地将会流向非粮领域。
从前面部分的调研资料中我们看出,农业补贴不能合理地降低粮食种植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2014 年美国通过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产品价格损失计划、农业经营风险覆盖计划,农业灾害援助等方面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