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身安全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身安全论文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1

现阶段,网络系统以及计算机系统中广泛使用的身份认证方法有以下几种:动态口令、用户名/密码方式、生物识别、智能卡认证以及USBKey认证等。但是,这几种身份认证方法的侧重点都是加强密码本身的安全性。若是用户的身份被不法分子盗窃,现阶段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的防火墙等一系列安全技术手段将成为无效手段。由此可知,对用户身份及其行为方式等进行多方面的识别与判断是非常有必要的,保证用户访问安全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对用户身份合法新的验证。

1.1传统身份因素定义及验证方法

目前,传统计算机领域,用户的身份从:有什么,是什么以及知道什么这三个方面进行定义。传统身份认证采用的识别机制是“用户账户十静态口令”,因为不法分子容易盗取用户的用户名,实际上传统身份认证只是单因素认证。静态口令是确保其安全性的依据。静态密码又存在许多的弊端,例如:用户密码特别容易被人猜测或者是通过网络黑客,社会工程师等专业人员非法窃取。此外,用户在进行密码的输入时容易被人窥视,密码过于简单以及被现代化的专业工具破解。计算机网络系统偶尔也会出现漏洞,在网络离线状态下密码也能够被窥测,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密码从PC和服务器上转移。从理论上来说,一次性动态码比可重复使用的静态码更加安全,但通过中间人攻击以及竞争攻击等,其仍存在被窃取盗用的风险。一次性密码属于单因素认证,总之,静态吗属于最不可靠,最弱的身份识别认证手段。

1.2多因素身份认证定义

身份因素还可以扩展到其他方面,例如:对于位置的认证和对于时间的认证。

(1)位置的认证。目前,信用卡公司普遍采用的认证方式就是,同一张信用卡不能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使用。

(2)时间的认证。比如:只允许信用卡用户在正常时间使用,以保证其安全性。基于位置的认证能够使用检查用户的登录IP地址来实现,基于时间的认证能够利用检查用户的日常登录的时间来加以确定。此外,还有一些其它身份因素也可以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如,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用户交易次数与交易额度等相关信息,都能够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由此可知,身份因素越多,能够用来对用户真实身份确认的信息就越多。扩展对用户真实身份认证,使用多因素对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能够加强对用户信息的认证。

1.3多身份因素的认证方法

使用何种身份认证因素来进行身份认证,这需要与所对应系统的实际功能相结合。以电子商务系统为例,能够用来进行身份认证的因素主要有:IP地址、电话(手机)、用户名、密码、电子邮箱、交易次数以及交易额度等。

(1)重复认证:可以对用户是否在同一时间进行重复登录进行识别。

(2)电话以及手机认证:根据用户预先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者是电话号码进行识别,设置自动给用户拨号或者是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如果该用户能够收到此项指令同时能够正确输入该动态密码,则用户身份就能够被确定,从而实现了对用户身份的有效认证。

(3)IP地址认证:依据用户资料中记载的用户IP地址以及登陆使用时间,对用户是否正常登陆进行判断。若是系统发现异常登陆,可以采用手机短信认证或者是电子邮件认证的方式,对用户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此外,还可使用手机,电话认证方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立即对客户单次身份进行强化认证。

(4)电子邮件认证:使用用户事先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自动将电子邮件发送给用户,使用单次有效动态码的形式通知用户。若是用户可以接收到此动态码,那他的有效身份就能被确认。

(5)交易次数/额度认证:通过对用户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归纳,判断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在对交易次数与交易额度进行确认时,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具有很强不可确定性,此时就需要网络安全认证系统通过非线性关系以及复杂的逻辑操作来进行实现。

1.4生物认证技术

生物特征指的是利用人体自带的生理特征以及行为特征进行信息认证的一种方式。由于每个人的生物特征都是不相同的,使用这种方式对用户进行验证可以保证验证结果的准确性。生物特征的身份认证方法比较可靠且稳定,是目前比较先进的身份认证方法。但是目前阶段生物认证的方法无法达到100%的准确度。

2神经网络在网络安全领域中的应用

BP神经网络属于前馈型网络,其属于多层前向网络结构,借助于反向传播学习算法,是现阶段世界上使用比较广泛的作用于前馈多层神经网络中的学习算法。BP神经网络通常由多个神经元共同构成,BP算法以正向传播的方式向计算网络输出,将进行网络学习时输出层所输出的与客观事实数据不吻合的误差,当做是网络中各层神经元之间的神经元节点阈值,把网络学习时输出层的输出结果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误差,将这种误差归结为网络中连接权特殊的连接权取值不正确而造成的。因此,可以将反向传播过程中的网络输出层节点的误差以逐层输入的方式逆向传播,并且将此信息“分摊”与之连接的各个神经元节点,这样理论上就可以计算出各连接节点的参考误差,依据这个参考误差对神经元节点和各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的阈值进行合理、恰当的调整,最终使实际输出值与网络输出值相一致。从图中我们可以对多因素身份认证系统有一个直观的了解。通过上文分析可知,BP神经网络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多因素身份验证比较复杂算法的需求。通过BP神经网络获得判断数据结果的过程中,可以把新的一些判断规则不断加入到规则库中。这也属于神经网络训练的一个过程。在应用神经网络的同时,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最新的技术,将最新判断算法规则加入到神经网络中,从而使其能够识别判断复杂多变的用户行为。

3结语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2

关键词:雷电防护,高层建筑,防护手段。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多,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遭受雷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进入21世界以来的十几年间,全国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事故就有近400多起,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数千人。高层建筑在社会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许多商业写字楼往往将银行、公司、酒店等多种功能的场所集中在一起,人员密集,电子通讯设备繁多,电力系统复杂,一旦遭受雷击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雷电防护是一种保护建筑物及人身安全、电力系统及其他一些装置和设施免遭雷电损害的技术措施,也是近年来愈发重要的一门学科,其保护内容涉及建筑物、发射塔、输电线路、加油站、航空、军事等重要领域及工作生活场所。

一、雷击对高层建筑的常见侵袭途径

1、 直接雷击

对一般高层建筑外部来说,所属建筑物、建筑物天面设备和电力线及传输线都有可能遭受直接雷击,即使在避雷针保护范围之内的设备也有被雷电绕击的可能。直击雷的特点是能量大,电力线发生直接雷击,容易发生火花放电,引起火灾,同时,雷电流通过电力线进入机房,也可能击中电源及设备。传输线发生直接雷击,可能导致线路焦化、短路、致使传输中断。

2、侧击雷

对于高层建筑来说,不仅屋顶容易遭受直击雷的雷击,在滚球半径以上的侧面,外墙的电线、金属门窗、外挂空调机、节日彩灯和轮廓灯都容易遭受侧击雷的侵袭,损坏设备、烧毁线路甚至危害人身安全。因此高层建筑要做好相应的侧击雷防护措施。

3、电磁感应

当雷击发生时,将在雷击点附近产生电磁场。当雷电流沿着高层建筑的引下线和内部钢筋向下泄放时,由于电磁感应原理,整个建筑物会处在一个强大且变化的电磁场中,这个电磁场很容易使正在工作的电子设备产生过电压或浪涌故障,即使是一些与外界没有联系的系统,也可能在雷响过后发生瘫痪。研究建筑物内部的

雷击电磁脉冲是非常必要的。

4、雷电波侵入

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金属管道在进入高层建筑物时,线路管道附近有可能被雷电击中而产生过电压和静电感应,通过供电线路进入设备使设备造成损坏。

5、地电位反击

地电位反击是雷电流入地瞬间,由于地电位不同而产生的电位差,沿接地线到达设备的外壳、电力线的中性线以及直流地的基准电位点。

二、防雷设计原则、依据、标准及规范

设计原则 :

(1)保障高层建筑内的人身安全;

(2)保护高层建筑主体以及各处电子设备不受直击雷影响和破坏;

( 3)保护高层设备不受侧击雷的破坏;

(4)尽可能保护建筑内设备和电力系统不受雷击各项效应破坏;

设计依据:

根据高层的建筑结构、防雷等级、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楼高、建筑材料、土壤电阻率、以及测量的数据等资料,结合相关技术指标以及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等综合考虑制定。

设计标准、规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02D502-2 《等电位连接图集》

GB/T 21431-2008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03D501-4 《接地装置安装图集》

99D562(原99D501-1)《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图集》 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IEC61643-1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

IECI312《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三、 防雷检测

对高层建筑的防雷设计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首先进行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风险评估综合了建筑物所处的地理、土壤、气象以及建筑物使用、设备等情况,进行高层建筑防雷设计时,不能单纯的从建筑物使用性质来确定防雷类别。全面执行防雷管理办法,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

四、防雷措施

1、 接地网

当发生雷电时,雷电流通过引下线向自然接地体周围大地泄流外散,土壤呈现的电阻称为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公式:Rd=p*ε/c,我们从公式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增大接地网的面积,接地电阻将减小。接地网是指水平方向由钢筋绑扎或焊接成的网格,水平钢筋组成的接地网可以近似看成一块独立的平板,它的电容主要由它的面积决定的。在设计利用底板接地网做自然接地体时,不应认为自然接地体埋得越深,接地电阻就越小,应通过地质勘探报告了解周围的土质情况。

2、引下线

引下线的作用是将避雷带与自然接地体连接在一起,使雷电流构成通路。在高层建筑中利用其柱或剪力墙中的主筋做为引下线,随主体结构逐层串联焊接至屋顶与避雷线连接。为了安全起见每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主筋,主筋的截面不应小于Φ16mm。 在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中,利用其结构主筋做引下线,这样做具有经济、实用、易于操作的特点,由于现浇混凝土内的引下线不易氧化,所以具有使用寿命长的特点。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适当减小引下线的间距,这样做可以迅速分流,降低反击电压。

3、避雷带

避雷带由避雷线和支持卡子组成,避雷带应设置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层檐、女儿墙等处,其作用是引雷效应,雷电流通过引下线向大地泄流,避免高层建筑物雷击。

4、均压环

在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除了防止雷电的直击外,还应防止侧向雷击,超过30米高的建筑物,应在30米及其以下每隔三层围绕建筑物外廓的墙内做均压环,并与引下线连接。保证建筑物接构圈梁的各点电位相同,防止出现电位差。

5、内部防雷接地装置

高层建筑除了采用外部防雷措施外,还应采用内部防雷措施。

笼式避雷网利用建筑物柱、剪力墙内的竖向钢筋迅速分流并疏导雷电流,与板内水平钢筋形成笼网状,在一定程度上屏蔽雷电流产生的电磁感应,还可以达到良好的均压环及等电位作用。现代高层建筑物内重要的强、弱电机房多采用笼式避雷网,因此建议在高层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中,将内部防雷接地装置与外部防雷接地装置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防雷接地系统,防雷效果将是最理想、安全和可靠的。

四、总结

目前随着计算机、通讯、控制(3C)技术的发展,对防雷接地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证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正常工作。高层建筑的雷电灾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加强对防雷设计进行研究、审核、检测和验收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从而达到高层建筑防雷的真正安全。

参考文献:

[1]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

[2] 孙景梅.高层建筑的防雷[J].设计建筑电气,2001

[3] 夏光文.高层住宅接地与设备接地系统[J].建筑电气,2001.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3

无限防卫也称特殊防卫、绝对防卫,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由于无限防卫权在刑事立法上的确定,导致了刑法的争论,关于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界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在肯定说中有批评无限防卫权立法存在的问题的,但基本上还是肯定特殊防卫权立法的,否定说则从不同视角对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乃至批评。该论文从无限防卫权的概述,无限防卫权的条件及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检讨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的。无限防卫权指的是《邢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形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于暴力犯罪的制止方式,另从论文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对该项立法中的缺陷的看法及批评。

关键词: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制度的经过了一个由个人本位的无限防卫到本位的相对防卫和发展过程。考察这一发展过程,结合当今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到无限防卫权的存在价值与发展趋势。在我看来,无限防卫权能够地反映我国邢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

无限防卫,也有学者称为特殊防卫,绝对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法律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修订后的邢法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之后,不少学者了特殊防卫权的起源及演进。根据学者研究及有关资料,在古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山法典〉第21条规定,侵犯他人居住者,应在“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这是在立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最早文字记载。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该法第八表第12条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及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我国《汉津》中也有此类规定: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军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关于特殊防卫立法的典型与代表,对后世立法也产生了重要。

近、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思想,主要起源于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论。洛克就曾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指出:当为保护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允许我有时间去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由于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使得个人权利成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神圣的东西,进而也认为个人的防卫权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是一种个人本位的防卫观点,对后来产生了较大影响,如1791年看法国刑法典第6条就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被普遍接受,深入人心,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也纳入无限防卫的视野。费尔巴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也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主张为保护一切合法利益均可实行正当防卫。20世纪,由于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的统治地位,正当防卫理论也由过去的“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即由无限防卫到有限防卫,反映到正当防卫立法上,就是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根据。

1、关于无限防卫概念

无限防卫,有学者也称为“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特别防卫”、“无限度防卫”等。不一而足,我认为名称各异且各有理由。在我看来,无限防卫能够科学地反映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理由如下:(1)、该防卫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于一般正当;(2)、特殊防卫是没有防卫限度限制的,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防卫;(3)、它是一种特殊防卫权而不是相对防卫权,它是科学地反映出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关系;(4)、不易造成误解,其他称谓使人误以为特殊防卫是没有限度的。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我国学者间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刑法明确规定了防卫人对一类或几类不法侵害采取反击措施,可以造成侵害者任何损害。也有学者认为,特特防卫权通常适用于暴力手段对他人人身实施的不法侵害,对此类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采用较激烈的方式,既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两种论述,前一种强调权利的无限性,后一种强调权利的特殊性。有的学者提出无限防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护对象的局限性。即特殊防卫保护对象是限于人身安全,不包括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保护。

(2)防卫对象的法定性。即无限防卫对象仅限于刑法的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都不适用无限防卫。

(3)防卫行为的权利性。即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权利。

(4)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即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法律上并无限制,并不要求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5)行为后果的免责性。即不限防卫行为和行为人不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既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受到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侵害时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保护合法权利,制止不法侵害。

2、无限防卫与防卫过当。

在无限防卫中有无防卫过当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防卫权中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因为法律明文规定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有的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没有过当的余地,换言之,属于无过当防卫,这是第2款防卫过当的例外。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使特殊防卫权,仍然有一个按照刑法20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则,在判断是否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特珠防卫权的必要限度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问题,就是指防卫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把刑法第20条第2款作为一项原则,对所有正当防卫行为都适用,并具有指导意义;而第3款关于特殊卫权的规定,是对第2款的补充,因此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补充和被补充,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我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误解了刑法的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如果真是对第2款的补充,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如果也适用于第3款,那么立法者必然会将现在的第20条第2款放在第3款的位置作为两种防卫权均须遵守的原则。惟其如此,条款在排列上才具有逻辑性、合理性与科学性。

根据上述,我认为无限防卫权中不存在防卫过当,否则刑法增设特殊防卫权就纯属多余。

二、无限防卫的条件

在日本,关于特殊防卫权的条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排除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的现实危险,而杀伤犯人。构成保护对象的法益,必须限制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限于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2、为排除危险的杀伤行为,必须是在前述《盗犯防止法》第1条规定三种场合下实施的。3、出于不得已。

关于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的成立条件,学者间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无限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防卫的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犯罪。3、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即由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只能是不法侵害人。还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的不法侵害,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不法侵害的性质为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的方式为暴力性犯罪。3、不法侵害指向的法益必须人身安全。所谓人身安全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人身自由等法益。上述权利的安全特殊防卫权的范围。

上述防卫权成立条件的不同论述,均忽视了成立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且第二种论述认为对于没有使用暴力的抢劫、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这是错误地地理解了刑法规定,是不正确的。

还有学者提出了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特殊防卫构成学说。该论者认为对无限的条件从两方面来分析:1、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它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以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主观心理态度。按照刑法规定,必须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2、无限防卫的客观条件。它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也有学者提出了无限防卫四要件说。该论者认为构为无限防卫权包括:1、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机——必须是某种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3、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行使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我认为,后两种观念基本上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一般条件,成立特殊防卫的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有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发生。

(二)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对尚未到来的或已经过去的上述犯罪不得进行防卫,否则属于刑法上的防卫不适时,可能构成犯罪。

(三)行为应当出于防卫的认识与意志、动机与目的。

(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上述特定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特殊防卫权的条件。

三、无限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关系

一般防卫与无限防卫并非上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也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种与属的关系,它们之间有关明显的区别,但特殊防卫又以一般防卫为前提,与一般防卫有着天然的联系。深入研究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正确认识、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

1、一般防卫无限防卫的相同点

有的学者认为,两者的相同点有以下四点:1、两者成立的前提条件都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2、两者成立的时机条件都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两者成立的对象条件都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两者成立的目的条件都是必须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为目的。

也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相同之处有:1、防卫的目的相同;2、防卫的起因条件相同;3、防卫的时机条件相同;4、防卫的客体相同。二者均只能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和犯罪的本人实施,不能及于他人。

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学者对此的基本观点,我认为尚需要补充的是,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虽然都是基于防卫的意图,但防卫意图的有所区别。因此,不能认为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在防卫意图上完全相同。

2、无限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有以下三点区别:①不法侵害案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不同。②不法侵害案针对的对象范围不同。③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卫而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来讲,则不受防卫限度限制只要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在四个方面:1、保护的对象不同;2、防卫的范围不同;3、防卫的主观条件不同;4、防卫的责任不同。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般损失损害,往往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而无限防卫完全有可能造成侵害者死亡的后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者有以下五点区别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实施;2、无限防卫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实施;3、无限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利益的犯罪罪行;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者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特殊防卫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制的限制,这是其与一般防卫行为相区别的第五个重要特征。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防卫,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行为,没有规定必要限度。

以上论述都言之成理,不乏真知灼见。我认为,特殊防卫之所以“特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无限防卫的起因条件与一般防卫不同,前者是能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发生的场合才能行使,这一点必须严格掌握,否则与一般防卫无异,无须在刑法中规定特殊防卫。

(二)是无限防卫与一般防卫针对的对象虽然都是不法侵害者,但前者的范围狭窄一些。

(三)是无限防卫与一般防卫相比较没有防卫手段上的限制,一般防卫虽然也没有手段上的明确限制,但在具体情况下使用明显严厉的手段对付一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有防卫过当之嫌,而在特殊防卫中就不存在防卫手段的限制。

(四)是两者的防卫意图也有一定的区别。无限防卫的防卫人不仅要认识到有不法侵害结果的发生,还要认识到该不法侵害是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五)是两者的立法意图不同,一般防卫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受不法侵害的权利的正常保护,无限防卫的体现是立法者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防卫人的特殊保护,即允许防卫人剥夺侵害人的生命。

(六)是无限防卫与一般防卫相比较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四、无限防卫权立法的检讨

我国刑法界对无限防卫权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在肯定说中也有批评无限防卫权立法存在的问题的,但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否定说则从不同视角对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乃至批评。

1、肯定说。它从无限防卫权的根据方面论证了特殊防卫权的合理性。

〈一〉无限防卫权可以说是人类自卫本能的表现。人们在面临各种侵害时,一般都会进行防卫、反击,并且往往会根据侵害的性质、强烈程度以及被侵犯权益的性质等作出必要的、适度的反应。如果正在进行的侵害直接危及人的健康、生命等一经损害即难以挽回的利益,被侵害人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致命手段来奋起反击,此时即使致人死亡,也应该是允许的,这就是无限防卫权的人类学根据。

〈二〉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和法规根据

在状态下,人类受生物本能的驱使行使无限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此时的无限防卫权与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权有所不同,不但防卫权行使的手段没有限度,而且所指向的侵害性质和范围以及所防卫的权益的性质和范围都无从限制,可以说是绝对无限防卫权。

在资产阶级启蒙时期,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学说盛极一时,无限防卫权也被启蒙思想家们视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而加以提倡。无限防卫权及其刑事立法也被一些学者认可。

〈三〉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需要的根据

虽然在历史上无限防卫权有过被剥弱、禁止的时期。但这些时期都是犯罪态势相对平静、稳定的时期。在犯罪态势较严峻的情况下,即使无限防卫与刑罚权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但基于社会需要的根据,仍然可以授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本人认为,上述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论述,不足以成为无限防卫驻的根据,在肯定说中也有学者对刑法第20条的规定提出了批评。如有学者参照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研讨了特殊防卫的暴力“强度”问题,并提出完善特殊防卫立法的具体意见认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在理论上有基本相适应说、适当说等,其中适当说比较,它兼采用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认为所谓的必要限度,一方面是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大体上与不法侵害的必需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明显超过上述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即应认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此理论对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仅有侵害行为“性质”限制,而欠缺对侵害行为的“强度”限制,例如是否已充分使用暴力并且正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等。事实上,行凶是一个含义模糊、范围宽松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样,很难界定清楚;杀人,有的采用投毒方式;抢劫,有的采用威胁手段,有的是利用“优势地位”有的是“半推半就”;绑架,也可以采用威胁和麻醉等手段。对于以上这些“性质”严重的侵害行为,由于部分暴力“强度”并不大,显然不能允许都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可见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应增加岁侵害行为的“强度”规定。根据上述理由,对刑法的规定,提出了如下完善意见:对正在进行的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并现实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目的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认为如果在不法侵害的“强度”上来做文章,完全可以用刑法第20条第2款解决,也没有必要另立第3款了。

2、否定说 否定说首先从立法技术上对特殊防卫提出批评,指出新刑法在关于特殊防卫的立法上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概念模糊不清

首先,“行凶”一词含义模糊不清。“行凶”一般可理解为伤害或杀人,而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将“行凶”与“杀人”并列规定的方式看,“行凶”似乎不包括杀人在内,“行凶”一词是否仅指伤害,不明确,再有“行凶”一词并非罪名。

其次,“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对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规定暴力犯罪,我们即可理解为“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为“杀人”“”“抢劫”“绑架”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上述理解的分歧,来自发条的不明确。

最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新刑法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未能参照上述以使发条明确化具体化。

〈二〉用词不严谨

如该条“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中的“伤亡”并非法律使用语,宜使用“伤害或死亡”之语。再如该条使用“不属于防卫过当”一语并不妥帖,因同条款中使用“属于防卫过当”一语表示合法性来说明无限防卫的合法性,也完全可以使用“属于正当防卫”的表述,无须使用“不属于防卫过当”一语加以强调。

有的学者从人权、人道主义的角度论述了刑法中确立无限防权的弊端:1、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2、它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3、无限防卫权在刑法中的确立,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正的价值轨道。

在我看来,否定说的观点有道理的,肯定说自己也感到特殊防卫权会导致正当防卫的滥用,故才有学者提出在特殊防卫权中也有防卫过当的荒唐观点。

我认为刑法中增设特殊防卫权实不为妥,理由如下:

1、从现行的刑法规定看,只要是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论其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均可对之行使特殊防卫权,即使是一般抢劫也不例外,这显然是有失公平,侵犯了不法侵害人尚有的合法权利。

2、对于严重伤害、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刑法第20条已经有规定了较宽松的防卫过当成立条件,即使有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防卫过当,依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故依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也可解决问题,再没有特殊防卫权只会造成混乱与权利的滥用。

3、规定特殊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把握与认定。实践中什么是行凶、什么样的抢劫可以行使特殊防卫都成问题。

4、增设特殊防卫权不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秩序与正义价值。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刑法已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再设立无限防卫权,应属矫枉过正,似无必要。

1、《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第二期

2、《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

3、《法学动态》1985年第六期

4、《光明日报》1986年2月12日

5、《法学杂志》1986年第一期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4

毕业实习是大学课程中一个重要性实践性环节,自主实习是毕业实习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将传统的集中实习方式转变为学生自由组合、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完成毕业实习教学要求的实习方式。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自主实习申请表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自主实习申请表范文1尊敬的生物学院领导:

您好!本人冯旭东,系生物工程专业20_X届_业生。我应聘于青岛星牌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实习。实习期从14年2月到14年5月。经导师和家长同意,特向学院申请从14年3月1日离校前往该处实习,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形象;

2.注意人身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3.主动与导师沟通,按时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前及时返校,完成学业;

4.学校需要本人返校时,本人保证及时返校;

5.实习期间,如错过学校有关安排,造成个人损失,后果自负;

6.返校后上交工作证明。

请审核批准为盼。

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3号鼎都网点4号楼312室单位联系电话:0532-85763050本人联系电话:18642072980实习期间住址:河北省深州市

申请人(签字)冯旭东

导师(签字):___________

辅导员(签字):

20_X年_月28日

自主实习申请表范文2尊敬的学院领导:

本人应签约单位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指导老师(另附单位邀请函),特提出申请,于20_年_月11日至20_3月25日,在单位实习。实习单位为:地址:号,本人在实习单位联系电话:,经家长同意,特向学院申请。本人将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实习:

1、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期间,经常保持与辅导员联系,根据辅导员的要求定时汇报情况。

3、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条

例,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每周和指导老师联系、汇报毕业设计进展情况,保证完成毕业设计的进度。

5、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主动与学校联系。

如有违反有关规定,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6、?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谑迪暗ノ坏氖毕扌胝鞯帽弦瞪杓浦傅冀淌Φ耐狻?/p>注:凡做校内选定的毕业设计的学生,大四下学期在校外实习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毕业设计题目由实习单位出具的学生,须注明企业选定且经毕业设计导师同意的毕业设计题目:,此类学生在单位实习时间可以酌情延长,但应以不影响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毕业设计指导教师:___________系主任:_________________教学副院长:_________________学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自主实习申请表范文3尊敬的学院领导: 本人于大四上学期已完成毕业设计, 现今应山东 __ 股份有限公司的 要求,于 20__年 3 月 18 日至 20_年 5 月 1 日,前往该单位实习,特此 提出申请。实习单位地址:山东 ____ ,本人在实习单位联系电 话:159___。此次实习已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特向学院申请, 恳请学院批准!

本人将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实习:

1.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期间,经常保持与辅导员联系,根据辅导员的要求定时汇报情况。

3.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管

理条例,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主动与学校联系。

5.在实习单位的时限征得毕业设计指导老师的同意,不得影响最终毕业答

辩和正常毕业等学校教学活动。

6.如学校通知办理其他手续等重要安排,保证及时回校处理。

7.如有违反有关规定,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字:

毕业设计指导老师:

学院领导签字: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抢夺罪 抢劫罪 区别 联系

近年来,抢夺、抢劫两种犯罪(简称“两抢”犯罪)在我国处于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的有限性与它所涵盖的案件事实种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一个法律概念要涵盖多个案件事实,多个案件事实要归属于一个法律概念。面对千差万别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需要仔细甄别,正确归类。如何正确界定、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两抢犯罪,始终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而法官只有在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因此,研究分析“两抢”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厘清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笔者试图通过对“两抢”案件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简要的辨析,以期对司法机关在处理“两抢”案件时有所裨益。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概念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其构成要件:

1.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抢夺罪的主体。

2.抢夺罪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占公私财产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抢夺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利用侵害人在人员数量、体力或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公开、突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被侵害人来不及抗拒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财物被抢时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只是来不及抗拒。

4.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目标是财物,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抢夺对象必须是数额比较大的一般财物,如金钱或项链、耳坠、手提包等物品。如果抢夺的财物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抢夺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也不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 抢劫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内容,比如,行为人只是抢回自己被骗走、偷走、或者赌博输掉的财物,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经济纠纷,愤而抢回已出的彩礼、陪嫁物等行为均不构成抢劫罪。

3.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运输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强行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为达到抢占公私财物的目的,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其它侵犯财产罪的最显著特点。

4.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强制、胁迫、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只是抢劫犯为非法抢占公私财物所使用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抢劫财物。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抢夺罪和抢劫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起点不同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体虽然都是一般主体,但是责任年龄起点不同,前者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后者是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表现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备,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动机是直接夺取财物,即通过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加害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无时间抗拒。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三)侵害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虽然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故意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存在明显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侵害人希望通过趁被害人无防备,出其不意地对财物行使力量,突然夺取他人财物;或明知被害人即使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体力好跑得快、有同伙接应、有交通工具等某些优势条件,以及侵害人利用事先准备充分、选择有利于逃逸的作案现场等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实施抢夺行为。而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侵害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且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双重故意。

(四)侵害人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般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也就是说,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抢劫罪是以强制、胁迫、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等暴力手段,达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不难看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的复杂客体。

(五)侵害的后果要求不同

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而抢劫罪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青少年向同学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就不构成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理论上讲,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对比分析,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认定似乎也不困难。但是,由于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诸多相似点,如两种犯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都是侵害财产犯罪,直接客体都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侵害的对象都是动产,犯罪目的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自己所有。加之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案件事实的多样性,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交织相连,有时甚至相互转换。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抢夺罪就演变成抢劫罪。

(一)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抢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时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时,抢夺行为就以抢劫罪论处。持凶器抢夺财物从表象上看是对物暴力,实际上行为人抢夺财物是为占有它而非损毁它,凶器对物不起什么作用,本质上是对“人”暴力,并且不以这暴力是否实施为条件,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

(二)抢夺财物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这实际上是抢夺行为在先,暴力行为在后。暴力以及暴力胁迫行为是为实现侵占公私财物这一抢夺行为的继续。此时的暴力行为就相当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是一种同“取财”这一实行行为密不可分的行为。故此抢夺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动力水龙头,施工工艺,应用

一、动力水龙头施工工艺的应用思路

随着油田开发进入后期,层间改造措施增多和套管损坏现象严重,为了确保油田开发的需要,钻塞(桥塞)、套磨铣、打捞施工工序日益增多。以往实施这些工序时都是使用转盘驱动和螺杆钻具驱动,转盘安装时费时费力、不易操作、倒单根时间长,工人的劳动强度高、安全系数低、易造成工程事故;螺杆钻具施工时,存在施工扭矩小,易发生故障。

为了提高安全系数、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采油一厂作业大队于2009年引进一套S-85动力水龙头,动力水龙头是采用顶部驱动的方式使管柱旋转的轻便动力装置。由于结构简单,操作灵活简便,在小修作业井施工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该装置能够用于套铣、磨铣、钻桥塞水泥塞、打捞等作业。它以柴油机为动力源,采用液压泵和液压马达组成闭式静液传动系统,传动效率高,转矩输出连续稳定,具有良好的现场适用性。

二、动力水龙头结构原理:

1、动力水龙头结构

动力水龙头系统由水龙头总成、气控装置、撬装装置、发动机、液压绞车组成。

2、作用原理

动力水龙头通过发动机液压传动带动液压马达,转动管柱,驱动工具达到进行钻、套、磨铣施工的目的、

3、技术规范

最大扭矩为3950Ft.lbs;最大转速150RPM;静态负荷85Tons。动力源为定量驱动的5000PSI液压马达。

三、动力水龙头的安装、操作:

(1)、下钻具探至灰面面后,加压10-20KN,两次误差不超过0.5m,起出末根油管,如果油管方入小于5米,则起出两根油管。

(2)、地面挖好循环池和沉淀池,保证井中外返灰粒不会重新被打回井筒。

(3)、用大于井筒1.5倍容积的洗井液洗井。

(4)、安装动力水龙头

①、将动力水龙头车辆停在井场合适位置,距离井口应大于15米的安全距离;

②、在井架上部拐角处固定一根5/8〃钢丝绳,用三个绳卡卡紧,钢丝绳长度以超过井架底座2米为宜;

③、将水龙头用吊车放到井口,在井口一米外固定一个地锚;

④、将动力水龙头用大钩吊起,并与井口油管连接,反扭矩杆穿在钢丝绳上,将钢丝绳固定在井口地锚上并拉紧;

⑤、在井口合适位置冲好鼠洞;

⑥、将水龙头连接油管下部接好旋塞,接好水龙带,水龙带两端装好安全绳并固定牢靠,下入井中距灰面5米以上;

(5)、开泵循环,正常后启动动力水龙头,转速正常后缓慢下放钻具,加压7-15KN,转速控制在40-60r/min之间,排量以400-500L/min为宜;

(6)、每钻进3-5米划眼一次;换接单根前循环15min以上,换接单根迅速操作平稳;

四、注意事项

(1)、循环系统出现问题需停泵处理时,应起出管柱50m,并上下活动管柱;

(2)、提升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起下管柱时,必须保持正常循环将井中钻屑全部洗净;

(3)、在上提下放动力水龙头时,井口应有专人拉好液压管线和水龙带,防止挤碰将液压管线和水龙带损坏;

(4)、动力水龙头必须专人操作,禁止其他人乱动;

五、动力水龙头的施工效果

从2009年7月-2010年1月作业大队共用动力水龙头施工37口井,其中造扣打捞3口井;钻桥塞3口井;套磨铣施工7口井;钻堵剂灰塞24口井,所有施工工序均一次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施工效果。典型井施工如下:

1、文13-388井,该井施工目的为注灰、挤堵。该井在钻堵剂工序施工中,由2609.15m钻至3383.60m,进尺774.45m,共历时75小时。

2、文203-58井,施工目的为打捞。该井落物为89-1射孔枪身50米,深度4131米,井斜61.7°,施工难度极大。下入母锥上动力水龙头造扣打捞,一次捞上全部落物。

3、文65-48井,施工目的为钻塞分注。该井全井为4〞套管,下入全井23/8〞非标钻杆施工,用动力水龙头顺利钻穿灰塞,达到施工目的。

六、结论与认识

从这些井施工效果看,动力水龙头与传统螺杆钻和机械钻盘施工相比有以下几个优点:

1、人身安全和井控安全得到保障。使用动力水龙头时,由于操作简易,不存在链条飞出等机械伤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得到保证。

2、作业效率高,钻堵剂时每10米纯钻进时间为10分钟;钻灰塞时每10米纯钻进时间为30分钟,比机械钻盘施工快两倍以上,比螺杆钻施工快一倍。

3、施工可靠性高,发生故障时能立刻发现并排除,在井下发生蹩钻现象时在操纵台上能及时发现压力升高,采取合理措施处理。

4、人工劳动强度低,动力水龙头在使用中倒单根时间短,在井口打好鼠洞,在鼠洞内倒单根,劳动强度明显比方钻杆小,降低了安全风险,提高了生产时效。

5、节省特车施工费用,每口井节约转送通井机和钻具特车费用4697元;安装拆卸简单,每口井比安装转盘节省8小时,以每小时定额费用300元计算,节省2400元;每口井合计节省费用7097元。

参考文献:

1、《中原油田新技术文集》,石油工业出版社,刘一江,2000.6

2、王鸿勋,张琪:《采油工艺原理》(修订本),石油工业出版社,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