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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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1

1 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与分类收集点的区分与理解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某保健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医疗机构在正常执业中。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二楼203体检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内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单1件。查见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该医疗机构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未封口,无产生科室名称、类别、数量的标签。该医疗机构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三联单。通过进一步谈话确认,保健站将有专人将置于厕所地面的医疗废物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人员。

本案例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个违法案由,包括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此则案例违法事实涉及面较广,在医疗废物监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理解和识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规定。《条例》里没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规定,但在《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里,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要求,该《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离最近的原则,在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附近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可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分类收集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实践中有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或者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做临时收集点、临时贮存点等不规范表述,应予以注意。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属于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该医疗废物集中点除了要满足分类收集点的要求外,还要满足暂时贮存点关于采取密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的行为应适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 关于“运送工具”与“运输车辆”的区分与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则医疗废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做如下描述: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查见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车辆无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有科室与收集人双方签收记录。

2.2 “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的区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关于运送工具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运送车辆的专门规定。可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有不同的含义,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以及将医疗废物由分类收集点运送到暂时贮存点一般使用的是“运送工具”;而将医疗废物由暂时贮存点运送到医院外部的集中处置单位一般使用的是“运输车辆”。可见本案例将“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混用,没有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准确的解读。

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案由与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三楼诊疗室操作台下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中查见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2 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虽将其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将其按照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等五大类分类收集(如案例三),同样都适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发现的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还发现纸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则应适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3 对就诊患者将止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处理

在实践中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发现医疗废物,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医务人员能直接控制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探针等则需要进一步做调查取证,以确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医务人员无法控制的医疗废物,典型的如就诊者用于止血后丢弃的带血的棉球,这种情况一般不应给予处罚,虽然其情形也表现为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

(一)医疗废物和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对危险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对医疗废物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卫生、市政、公安、交通、价格、工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登记)并提供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的有关资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15日到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包装、收集、贮存、运输。

第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撒、防破损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委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提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其他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可以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用,但不得超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不按规定设置识别标识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院感染管理;问题;对策

697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553-01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县共有25家医疗机构,其中有3所二级医院,6家直属县级管理,还有12家社区卫生医疗中心,4家私立医疗机构。

1.2调查方法整个医疗管理改善工作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工作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时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主要工作是对基层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调查,总结问题的所在;第二阶段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主要工作内容是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初步的解决方案;第三阶段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医院管理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效果进行监察,完善相应措施。

2问题

2.1临床操作不严格按照无菌操作原则进行虽然医院的所有科室都有完善的无菌操作原则与消毒隔离制度等,但是医护人员不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在检查室、病房和门诊等地不戴消毒口罩和帽子,还有医护人员在进行操作前未进行手卫生,都会增加感染的机会。对于输液的患者,护理人员没有做到每人一条止血带;给患者续加液体的时候,瓶口没有给与相应的消毒措施。因为是基层医院,所以部分护理人员不了解消毒隔离制度、无菌技术操作原则的重要性,不能按照消毒隔离原则配置、使用以及更换消毒液。医务人员对于医院常用的隔离标识不了解,在接触污染的血液、体液等物品时的自我防护意识弱,增加了医院感染的发生几率。

2.2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由于我县的医疗卫生中心中只有小部分是直属县里管理的医院,还有二级医院,只有这一类医院才会设置较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由于医院的感染管理工作没有合适的部门进行监管,所以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呈现为形式化,多数医务人员不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内容,医院不能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落实,使感染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2.3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不按照要求进行正常医院的医疗废物的处理都具有相应的要求。但是参与此次研究调查的25所医院中,仅有7家医院有专门收取的机构进行负责并进行回收处理;有15家医院对医疗废物进行了自行处理,主要处理方式以土埋以及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还有3家医院的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向不明确。由于医疗废物是污染过的物品,不合理的处理方式能够对环境的污染产生严重危害。约有17家医院不能明确标清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存放位置,所以常常会出现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盛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垃圾处理的难度。在所有医院中,仅有7家医院有污水处理设备。多数污水都是直接排放,增加了环境的污染。

2.4滥用抗菌药物滥用抗菌药物对于医院感染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感染机制不明确就随意使用抗菌药物,如病毒感染的患者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无明确实验室数据说明即使用抗菌药,多种抗菌药物频繁更换以及随意增加用药剂量等现象,增加了细菌的耐药性,增加了医院感染的发生几率。

3改进对策

3.1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宣传,加强培训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宣传时要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卫生环保部门可以对医院管理工作进行协助,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培训班,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分批次的授课,卫生局可以将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应内容列入医院考核标准,可以明显的提高医院管理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视,增强了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工作的重视。

3.2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对于没有成立相应医院感染管理体系的医疗中心,应在卫生局的监督下成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选择合适的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3增强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意识与无菌意识医院的各科室都要具备完善的消毒隔离制度,定期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选择合适的人员对科室的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的医务人员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与奖金挂钩,对于造成相应事故的工作人员,给与相应处罚;而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进行操作的医护人员给与适当的奖励措施。加强各部的管理制度,保证每名患者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患者不得共用一次性用品、更换下的床单要进行清洗并消毒。

3.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处置。医院废弃物的处置要交由正规合格的公司进行处置,通过对医院感染的管理进行规范操作后,所有医疗中心都与正规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时医务人员也要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式进行操作,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盛放,并由专人进行收取送到规定地方进行紫外线消毒,使其达到合格的标准。对于污水的排放,有医疗废水处置装置的应该马上投入使用,没有废水处置装置的则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置系统,尽量降低污水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的不必要的影响。

每个医院都应该拥有完善的医疗感染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医院整体服务质量评价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医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该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卫生局与环保部门也要对各个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帮助资金匮乏的医院完善管理。只有严格控制医务人员的操作以及医疗药物的应用,才能够有效的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院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郭达,谷峰.32所基层医院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问题分析研究与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15:1993-1995.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0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0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间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3]。为了确保对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系统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对环境及人群产生的危害,强化各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院参与、各部门负责的一套完整的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标识、登记、暂存处理的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如下。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间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3]。为了确保对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系统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对环境及人群产生的危害,强化各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院参与、各部门负责的一套完整的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标识、登记、暂存处理的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如下。

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①明确第一责任人为法人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后勤部的院长为组长,感控科、护理部、总务科、医务部及临床各科组成管理、检查、监控网。院感科负责制定各主管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由医疗废物的产生处、分类、收集、标识、暂存处和移交登记处进行各自的明确分工,对明确责任后出现问题的科室追究其科室相关领导的责任。②由院感控科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控检查,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对医疗垃圾产生、分类的检查落实。总务科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每天定时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标识、运送及暂存处管理。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①明确第一责任人为法人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后勤部的院长为组长,感控科、护理部、总务科、医务部及临床各科组成管理、检查、监控网。院感科负责制定各主管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由医疗废物的产生处、分类、收集、标识、暂存处和移交登记处进行各自的明确分工,对明确责任后出现问题的科室追究其科室相关领导的责任。②由院感控科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控检查,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对医疗垃圾产生、分类的检查落实。总务科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每天定时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标识、运送及暂存处管理。

组织全院培训:分层次地进行全院培训。首先由院感控科对全院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培训,科主任、护士长对临床医生、护士进行强化培训,总务科对后勤系统、清洁工进行培训。对收集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由院感控科进行具体指导,包括自身防护学习到医疗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以及登记报告等制度均详细给以指导,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全院培训内容包括掌握本机构指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掌握分类中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在处置过程中预防针刺伤等伤害措施。

组织全院培训:分层次地进行全院培训。首先由院感控科对全院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培训,科主任、护士长对临床医生、护士进行强化培训,总务科对后勤系统、清洁工进行培训。对收集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由院感控科进行具体指导,包括自身防护学习到医疗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以及登记报告等制度均详细给以指导,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全院培训内容包括掌握本机构指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掌握分类中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在处置过程中预防针刺伤等伤害措施。

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①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床科室是医疗废物产生地,根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大类由院感部制作出明确示意图及分类标识。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生、护士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监督。每日由所在科室清洁工不定时根据医疗垃圾盛3/4满的黄色垃圾袋进行有效包扎封口,并贴上警示标识,写上垃圾产生的科室及时间。对损伤性废物考虑成本问题后采用自制的锐器盒,即一次性注射器纸盒内套黄色塑料袋,使用48小时后或盒满3/4时封闭盖口,防止锐器伤人。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②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由总务科安排1名专职人员,每天上午1次、下午1次在规定的时间内避开人群,经专用通道到临床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车专门设置可冲洗、消毒、密封不渗漏专用车,车外有医疗废物专用车字样及警示标识。车内有医疗废物分类标识,按标识分好格。专业收集人员每天在收集前一定要穿好防护服,防止医源性损害,同时带上随身携带的手提式称重计(表),与临床科室进行每日上、下午的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称重和各自签名,各科室建立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备存。③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由医疗废物收集员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每天将各科室产生并收集得的医疗废物记录在一本子上,并统计好数量,将分类不同的医疗垃圾放于周转箱内存储于暂存处。运送工具使用后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消毒。暂存处设在远离生活区及住宅远处,具有防鼠、防蚊的独立房间。门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地每日上锁,专人管理。隔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移交、登记,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名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①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床科室是医疗废物产生地,根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大类由院感部制作出明确示意图及分类标识。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生、护士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监督。每日由所在科室清洁工不定时根据医疗垃圾盛3/4满的黄色垃圾袋进行有效包扎封口,并贴上警示标识,写上垃圾产生的科室及时间。对损伤性废物考虑成本问题后采用自制的锐器盒,即一次性注射器纸盒内套黄色塑料袋,使用48小时后或盒满3/4时封闭盖口,防止锐器伤人。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②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由总务科安排1名专职人员,每天上午1次、下午1次在规定的时间内避开人群,经专用通道到临床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车专门设置可冲洗、消毒、密封不渗漏专用车,车外有医疗废物专用车字样及警示标识。车内有医疗废物分类标识,按标识分好格。专业收集人员每天在收集前一定要穿好防护服,防止医源性损害,同时带上随身携带的手提式称重计(表),与临床科室进行每日上、下午的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称重和各自签名,各科室建立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备存。③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由医疗废物收集员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每天将各科室产生并收集得的医疗废物记录在一本子上,并统计好数量,将分类不同的医疗垃圾放于周转箱内存储于暂存处。运送工具使用后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消毒。暂存处设在远离生活区及住宅远处,具有防鼠、防蚊的独立房间。门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地每日上锁,专人管理。隔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移交、登记,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名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①制定了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发生针刺伤的处理措施和定期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身体受到健康损害。②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条例。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①制定了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发生针刺伤的处理措施和定期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身体受到健康损害。②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条例。

讨 论

讨 论

医疗垃圾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规范医疗垃圾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保洁员能供各科室医疗废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多与他们交流对工作有很大的提高。对直接接触医疗垃圾的关键人群严加教育和督导,在医疗废物管理问题上反复强调法制观念。上岗人员必须培训,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通过规范化管理及有效的监管,能深刻体会到:①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能使全院职工参与其中,引起大家的重视,使各级医护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院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②规范和提高了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良好习惯,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步做到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减少了锐利器刺伤的发生,防止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③全院职工自觉遵守条例和法规,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而造成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环境污染。④降低了医院感染薄弱环节的发生率,提高了医院感染整体水平及管理质量。

医疗垃圾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规范医疗垃圾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保洁员能供各科室医疗废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多与他们交流对工作有很大的提高。对直接接触医疗垃圾的关键人群严加教育和督导,在医疗废物管理问题上反复强调法制观念。上岗人员必须培训,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通过规范化管理及有效的监管,能深刻体会到:①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能使全院职工参与其中,引起大家的重视,使各级医护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院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②规范和提高了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良好习惯,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步做到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减少了锐利器刺伤的发生,防止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③全院职工自觉遵守条例和法规,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而造成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环境污染。④降低了医院感染薄弱环节的发生率,提高了医院感染整体水平及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3 张友惠,王琴,叶良玉,施海红.ISO9001:2000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应用.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2:12.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 监督 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1-253-02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病菌、病毒、寄生虫等有害物质,这些污染物如果处理不好,既传播疾病,又污染环境[1]。因此,作为医院,我们完全有责任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真正达到保护环境,减少医源性感染,提高人们健康水平。笔者作为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负责医院内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现就2003年以来我院在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中、从不规范到逐步完善、规范的几点体会归纳如下:

1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历程及现状

1.1组织机构方面

医院感染管理科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出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及《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院长(法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工,层层落实。对医疗废物管理从组织机构到应急预案,从废物分类、包装、运输及暂贮地均有详尽要求并制定相关制度。在《条例》施行初期,医院从人员组织、制度建设、检查监督等虽有制度但没有足够重视,从分类包装、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全过程医院对科室没有明确要求和具体规范,科室做好做坏都只有检查、没有考核,监督不力,也没有做到专人专管, 针对几年来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医院健全了组织管理,感染管理科设了专人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明确责任,监督检查每个科室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环节。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不足、改进不到位通过每月的检查反馈进行考核、整改。

1.2医疗废物的分类

分类初期,由于对医疗废物分类工作的危害认识不足,或是为图方便, 各种医疗废物混入同一容器或混入生活废物容器内,未将损伤性、感染性、病理性废物进行分类投放,投放后又不加盖,或者同为感染性废物又分类过细等。经过省市的各种检查、感染办的培训学习考核等,现医疗废物均做到严格与生活废物分开,同时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也做到严格分开收集。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年组织相关知识全员培训及考试,让每位职工都了解医疗废物处置知识。感染科每月检查落实,使我院医疗废物分类工作不断规范。

1.3医疗废物的包装

几年来,为了节省资金,也曾用过劣质黄色塑料袋,常出现渗漏、利器刺破等现象,给收集医疗废物的人员也造成一定威胁,2005年后,医院根据《条例》中规定:“存放医疗废物的容器应选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各包装物上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每年医院在医疗废物的包装上拔付一定资金,专款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存放的医疗废物严格按规定不超过3/4,并进行有效封口,按要求填写标签并粘贴在容器上。

1.4医疗废物的收集、登记和交接

我院的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后,各楼层清洁工每天收集送暂贮间存放,再由签定合同的处置单位运走集中处置。2006年前,产生科室与清洁工、清洁工与暂贮间管理员无交接手续,只有暂贮间管理员与处置单位的转移联单管理,也不实行称重。2006年由于昆明市创建卫生城市,大大促进了医疗废物的管理体系,对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数量严格实行科室与清洁工、清洁工与暂贮间管理员、暂贮间管理员与处置单位三级交接登记签字制度,感染管理办公室为各科室配了简易称,每次现称重量双方核实后登记签名,然后放入暂存间,从而完善了医疗废物的三级交接制度。

1.5医疗废物暂存

我院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条件,按《条例》要求设有暂贮间。刚开始所谓的暂贮间只是远离医院一间闲置的房子,不具备“五防”等,现医院重新选址,完全按《条例》要求新建了医疗废物暂贮间,门口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窗子有纱窗,做到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渗漏、防水浸。暂存间内放置密闭医疗废物转运桶。桶内放置已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暂贮间有专人管理,每次转运后及时清洁、消毒有记录。

1.6医疗废物的转运

每2天由处置单位专车收集。有双方交接登记本及转运联单,并由双方专管人员确认签名并盖章,然后统一转运处理。

2对策

2.1健全组织机构

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任医院感染委员会组长,感染办、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感控医生、护士组成医院感染控制小组,感染科对医疗废物实施直接管理。医院感染科根据相关《条例》及《办法》《分类目录》等,制定了各种管理制度十余类。每月对各科室的医疗废物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书面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直接与科室经济挂钩,使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每次均通过昆明市疾控中心、昆明市创建卫生城市相关检查等。

2.2加强培训学习

为提高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定期组织医院全员学习《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并进行考试,使每位员工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自觉地去执行各项规定;加强对清洁工及暂贮间人员的培训管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自觉地配合工作,感染办不定期抽查,并将落实情况与经济挂钩,使清洁工及专管人员能认真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中每个环节的工作。

2.3加大医疗废物管理的投入

为保证医疗废物处置做到日常化、规范化,医院加大了经费投入,设置了医疗废物处置专款,新建了医疗废物暂贮间,

3几点建议

3.1建议按照处理去向分类

医疗废物分五大类,且各类不能混合收集。但分类收集的废物最终却只有焚烧这一条出路。这样增加的容器既占用空间又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给工作人员增添分类的麻烦,也容易造成治疗室的二次污染。建议医疗废物按照处理去向分类,如焚烧类、可再利用类等。

3.2感染性废物的界定不可随意扩大

感染性废物是具有引发感染传播危险的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是否有感染危险应由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认定,从而减少医疗废物产量,这样不仅节约资源,又能减少污染[2]。如输液器、注射器均为优质塑料,我国人均占有资源非常有限,应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粉碎造粒进入再生产。如对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毁形、消毒,交有资质且生产非食品包装类用品(如利器盒、便盆等)的企业再利用,这样的物品链才可能持续发展。关于利器盒,只要是防渗漏、耐刺的牢固的容器即可,(如废弃的戊二醛消毒液容器等,标明利器盒应可),即满足利器的分装安全又废物利用,节约了成本。又如产妇的卫生巾、偏瘫病人的尿不湿、工作人员的口罩帽子等并不构成感染威胁,不必作为医疗废物。将所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与器械均视为感染性废物,无形中扩大了医疗废物的范围,其后果是医院要承担更多的处置费用,而大量的焚烧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及可再生资源的浪费。关键是对真正引发感染危险的废物强化管理。

3.3医疗废物处理应充分考虑环保

医疗废物的处置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焚烧法,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且浪费大量能源,由于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纸张、棉纤维制品等可燃成份比例较大,其燃烧发热的平均值可达18 820 KJ/kg,燃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或用于供热[3]。象欧洲、日本等国,将医疗废物破碎后,用专门的设备进行高频杀菌处理,然后分别制造垃圾包装袋、垃圾固形燃料和水泥原料,有效地提高了医疗废物的再利用率。

3.4费用问题

医疗废物包装、运输及处置费用目前均由医院一方承担,但院方又不能收费。同时是按床位数每天收费,一是作为中小型医院的我们病床一般情况下住不满,同时应考虑减去部分陪床费。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院按照《条例》的要求以及医院感染办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不断检查反馈整改,并对存在的问题实施相应的对策,使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项管理工作做到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避免了医疗废物对社会的危害。

参考文献

[1]曹作中,程发彬,刘锡成.现阶段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展方向探讨[J].环境保护.2001,(2):13~15

医疗废物处罚管理办法范文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