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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1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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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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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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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2
《关于农村新合作医疗体制建设探索与实践》、《区域性氟斑牙社会调查报告》、《关于安国中药材价格的调查报告》等一大批优秀的调查报告脱颖而出,鼓励学生进行探讨和研究,促进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受到了广泛欢迎,参与学生人数逐年增长,课题质量日益提高。药学专业专家、博士带领学生考察黑崖沟村药用植物资源和中草药的生长情况,设计出“木本与草本藤木药材结合种植”的致富之路。药学生开展中药栽培技术指导示范、成果转化推广、信息咨询传播等系列服务,开展野生中药资源调查、天然药用植物标本制作,寓创新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于社会实践中,提高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以专业科研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实践形式,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用知识回报社会主动性和积极性。临床医学专业社会实践小分队深入全国食管癌高发区邯郸磁县,从饮水、饮食习惯、家庭经济状况、防癌意识等方面进行走访、调查,撰写出食管癌高发原因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提出对策。将专业知识、德育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三结合,利用医药院校专家、技术和信息优势,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革命传统教育相辅相成,为百姓送温暖解忧急的同时,让同学受锻炼长才干,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创新外延扩充———深入社区,探索建立医学、心理、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实践模式
随着医学向生物医学—心理—社会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培养“具有扎实知识、精湛医术、高尚医德、严谨医风”的高等医药人才成为了高等医药院校的重任。美国的医学院校让学生走进医院为病人提供基本护理,开展“关爱生命”义工活动,培养医学生的道德情感[2]。我们积极探索医学、心理、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实践模式,不局限于开展义诊、健康宣传等传统医学活动,将其拓宽到社会医学领域,引导学生把专业知识内化为关怀人生、尊重生命的内在动力。我们在全省各地的社区建立了多个稳定的社会服务实践基地,与办事处、居委会开放合作、优势互补,长期有效地开展活动。扁鹊医学社赴安国社会实践小分队“、奥运北京”社会实践服务团、爱心医疗服务队、扶老助残小分队、义务导诊小分队、农村医务人员培训服务团等小分队各有特色,从医学、心理、社会多角度增进人民健康。医学生们与孤老、军属等长期结对,运用所学知识对中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进行学业辅导和心理疏导。爱心小分队成员每周六日去看望市福利院的孩子,组织他们课外拓展学习,通过游戏讲授生活、文化知识,用线串成“心”形的纸鹤抚慰了孤残儿童的心灵。研究表明,人一生中所用到的知识只有20%是在学校里获得的,其余80%是在社会适应中取得的。内科小组讨论了一名冠心病患者显示频繁的早搏的心电图,儿科小组发现了一名患蛔虫病的儿童,头发稀黄,智力体力发育缓慢……让学生早期接触病人、接触社会,既让当地群众得到了良好的医疗建议,又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学习的机会。
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3
依达拉奉联合阿魏酸钠治疗急性脑梗死临床观察
女童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临床分析
COPD急性加重期合并2型糖尿病吸入舒利迭粉对血糖的影响
穿支皮瓣在修复足踝部烧伤创面中的应用
小儿脑性瘫痪合并功能障碍的临床回顾分析
自拟排石汤治疗输尿管结石394例
急性胆源性胰腺炎76例临床分析
系统护理干预在喉癌手术患者健康教育中的应用
社会心理因素与癌症发生发展的相关性研究
社区老年人家庭用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州中山两地社区卫生服务人力资源配置调查分析
全程化药学服务干预社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病情分析
吉林市社区养老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探讨
嘉兴社区高龄老人高尿酸血症状况分析
江苏省高邮市住院患者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现状调查
徐州市居民糖尿病的脆弱性调查分析
12例炎琥宁不良反应调查与分析
江苏省高邮市医疗单位门诊就诊患者现状调查
儿童专科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报告
盐酸四环素眼膏对全麻手术患者的双眼保护调查研究
社区离休干部健康状况及日常生活能力调查
90例“滑板骨折”的流行病学特点及预防
手足口病患儿家长问卷调查及分析
天长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成效调查
放射治疗职业人员的防护教育
英国全科医疗与初级保健制度初探
激素难治性前列腺癌治疗的新进展
喉癌患者治疗后生活质量的研究现状
预防椎板切除术后硬膜外纤维化粘连的研究概况
骨组织工程血管化实验技术的研究进展
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与干预策略
脑挫伤及神经系统疾病与烯醇化酶活性的研究
经腹超声和经阴道超声对异位妊娠的诊断价值
肩袖损伤的低场MRI诊断价值
肝血管瘤合并脂肪肝超声造影诊断价值
胃窗声学造影剂在下段胆管梗阻诊断中的临床应用
螺旋CT一站式检查对缺血性脑卒中的诊断价值
外生性肝癌的螺旋CT诊断
院前急救安全性相关因素的探讨
急性百草枯中毒167例临床分析
标准化病人评价医学生问诊综合能力的公平性调查
多元化教学法在体格检查教学中的应用
以示范教学的方式培养医学生的实习兴趣初探
护理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模式探讨
肿瘤化疗患者PICC置管的护理
诱导性主动咳嗽在胸部术后护理中的应用研究
Pareto定律与PDCA原理在ICU护理教学中的应用
运用PDCI改进法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
膝关节镜下交叉韧带重建术的手术配合
结肠造瘘术后早期两种收集粪液方法的比较
腹部肿瘤患者手术后疼痛的临床护理
早产儿胃食管返流的护理体会
教学查房在ICU护理带教中的应用
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临床和病理学研究
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社区诊断调查报告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4.346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4-0304-01
1资料来源
1.1资料主要来源。卫生局、统计局、计生局、民政局等部门提供了卫生资源、人口学资料、财政收入、老年人、儿童等资料;其余资料来源于基线调查。
1.2基线调查资料。
1.2.1调查对象与抽样方法。本调查以岚山头街道居住6个月以上的18-69周岁(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1943.1.1-1994.12.31出生)的常住人口,随机抽取样本辖区常住居民1200户,抽取调查样本2400人,由调查员入户见面访谈收取为社区诊断基线调查数据。
1.2.2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包括家庭问卷和个人问卷。问卷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以面对面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
2岚山头街道基本情况
调查基本情况。
(1)调查人群人口学特征。男性2122人(占47.31%),女性2363人(占52.69%),男女比例为1∶1.12;55岁-64岁以上老年人1024人,占总调查对象的22.83%,65岁以上老人477人,占调查对象的10.64%,其中25岁以上人群为532人,占总调查对象的11.86%。
(2)辖区慢性病患病情况。通过基线调查,其中符合高血压调查者2358人,糖尿病调查者2133人;查出高血压病例866人,患病率36.73%。
(3)辖区死因顺位及构成。2012年岚山头街道死因监测系统共收到各种原因死亡病例245例,报告死亡率人口粗死亡率为8.2‰。性别构成:245人中,男137人,女108人,分别占55.91%和44.08%,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死亡原因前四位的疾病依次为:①心脑血管疾病(118例);②恶性肿瘤(88例);③意外死亡(19例);④呼吸系统疾病(11例),共236例。
(4)文化教育状况。调查社区文化程度分布以文盲半文盲为主、其次是小学及初中。通过调查得知,辖区内居民学历普遍偏低,接受健康教育的程度不高,健康保健意识不强。
(5)社区卫生服务状况。居民就诊医疗机构主要是在村级卫生室,卫生资源配置及利用率低,由此下一步的干预措施将围绕合理分配基层医疗资源,提高就诊层次为主。
(6)辖区传染病发病情况。全街道报告法定传染病病例9种,52例,无死亡病例。报告发病率为167.67/10万。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类传染病报告4种,共计13例;丙类传染病1种,共计29例,其它传染病10例,主要是水痘病例。
(7)调查社区疾病发生情况及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从调查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疾病谱以慢性疾病为主,分别为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冠心病病等常见病为主。
3行为危险因素现状
3.1调查社区居民生活及行为习惯。在调查中可以发现,饮酒、抽烟以男性为主,中青年居多。
3.2岚山头街道社区居民出生、死亡指标:出生率为14.69‰;死亡率为6.01‰,人口自然增长率为9.68‰。
3.3社区居民体育锻炼情况。在此次调查中发现,调查社区居民经常参加锻炼的人群以55岁以上老年人为主54.75%(415/758),几乎不参加锻炼和每周
4辖区内社区条件和设施情况
辖区内健身设施相对集中在城区,农村健身设施较少,居民缺乏锻炼意识。
5慢性病防控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岚山头街道防疫站承担本地区传染性疾病及非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在编人员7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3人,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39人,初级职称20人,其他8人。
6现有的卫生和疾病防治现状及策略
社区主要卫生问题。
6.1社区人群疾病患病情况: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常见病为主,分占调查人口的19.31%、1.05%和1.43%。
6.2社区人群不良生活行为方式。
6.2.1吸烟情况:男性吸烟率62.49%,女性为1.99%(占吸烟人数的3.42%)。
6.2.2饮酒情况:男性饮酒率31.72%,女性饮酒率为4.49%。
6.2.3体育锻炼及饮食习惯情况:大多数人没有锻炼意识及专门的时间从事体育锻炼,以生产劳动代替体育锻炼;在饮食习惯方面吃咸菜多、高盐饮食等不合理膳食。
6.3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行为薄弱,自觉规律参加体育运动者少,许多居民保健意识差、健康知识知晓率低。
6.4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老年人口相对增加。
6.5社区人群受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双重危害。乙肝、结核危害仍较严重。
7今后慢病防控重点人群,优先策略和干预措施及评价标准
根据社区诊断分析,在实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应重点做到:①将吸烟、过度饮酒、不合理饮食及极少锻炼等不良习惯作为健康教育的工作重点。②将工作重点放在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的管理中。③控烟、减盐、降体重,改变不良行为习惯与饮食方式,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力度。④科学防控高血压病。
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应用情况;调查分析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器械配置及使用情况,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也是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1]。如何能够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器械,提高其使用率,增强社区医生的医疗器械使用技能,促进社区医疗服务站的医疗水平,使得能够为社区民众提高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的业务能力,提高医疗设备的投入,改善社区居民的就医环境[3]。本研究旨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配置、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希望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有力的建议和意见,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了上海市24家社区卫生服务医疗站作为研究对象,总共47名社区医生,其中男性19名,女性28名,年龄为27~61岁,平均(32.3±4.1)岁。学历分布为:本科文凭13人,占27.7%,大专文凭15人,占31.9%,中专文凭19人,占40.4%。称分布为:社区副主任医师2人,占4.3%,主治医师5人,占10.6%,医师15人,占31.9%,医士25人,占53.1%。执业范围为:公卫医师23人,占48.9%,临床医师24人,占51.1%。所有调查对象均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1.2方法 通过向2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发放自行设计的调查表格进行了解,表格主要设计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人员配置等方面,例如医疗器械的配置数量、使用频率、掌握情况等。
2 结果
2.1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配置及使用情况 由表1可见,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器械主要有12类共14种,在所有的医疗器械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为血压计,其次为身高体重仪、体温计及听诊器等。
2.2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掌握情况 由表2可见,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的常规使用、临床意义、基础知识、器械养护方面的平均得分分别为(16.2±2.6)、(23.7±2.4)、(13.5±2.3)及(15.3±1.8),而合格人数所占比分别为66.0%、46.8%、40.4%及29.8%。
2.3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器械相关使用的知识培训,所有人员均到场,现场调查显示41人(占87.2%)表示支持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的使用效率。
3 讨论
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缺少一些先进的辅助检查手段,因此在平时的诊疗过程中,应该更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借助现代化医疗器械的使用,准确的判断社区内居民常见的健康问题[4]。如何能够在利用现有的医疗器械的基础上,能够使得社区居民在不出家门的情况下,享受到优良的医疗服务,是每个社区医生需要思考的问题[5]。只有通过借助现代化医疗器械的使用,不断更新疾病的诊疗手段,才能提升疾病的诊断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在社区,一些常规的检查可以由全科医生经过专门的培训后得以兼任,为了能够更好的立足于社区,方便居民就诊,全科医生应该常规掌握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做好"健康守门人"的角色[6]。
本研究结果显示:①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器械主要有12类共14种,在所有的医疗器械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为血压计,其次为身高体重仪、体温计及听诊器等;②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的常规使用、临床意义、基础知识、器械养护方面的平均得分分别为(16.2±2.6)、(23.7±2.4)、(13.5±2.3)及(15.3±1.8),而合格人数所占比分别为66.0%、46.8%、40.4%及29.8%;③现场调查显示41人(占87.2%)表示支持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的使用效率。
综上,加强社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器械配置,更好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医疗站的医疗水平,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社区医疗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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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调查报告范文6
家庭医生应该是让病人放心的、具有爱心的健康维护者。而且,家庭医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局限性,有必要时主动寻求其他专业帮助。
家庭医生
在美国,家庭医生是要医学院毕业后,经过三年家庭医生住院医师专业训练后才取到资格的。他们具有特有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最有资格为各年龄组、性别、针对各种问题(包括医疗、行为乃至社会学范畴)提供可持续性的、综合全面的医疗、健康维护及预防医学服务。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家庭医生也是这么定义的。家庭医生接受前来看病的任何病人,而其他专业医生则受限于年龄、性别以及病种。
美国1996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62%的人通常去家庭医生那里看病,而只有16%通常去看大内科医生,15%的人去看儿科医生(Fryer 200)。
家庭医生除了诊治某一个问题以外,还十分强调对病人整个健康状况的评估,在这一点上有点像中国的中医。通常家庭医生与病人和他们的家属的关系要比其他专业医生与其病人的关系要好,满意度也很高。病人认为一个好医生不光是医术要好,更应该是真心地关心病人、理解病人,耐心和热心、真心地在乎他的病人,全面分析病情而且及时处理。下面这幅照片可以说是他们的代表:这是一幅鲁克・费尔蒂斯爵士(Sir.Luke Fieldes)1891年的油画――《医生》。画中这位医生十分关切的样子坐在一位重病孩子的床前,当时还没有抗菌素。在西方,这张画后来成为把医学看作一种高尚爱心职业的标志。
有人讲得好,“没有科学的爱心是种发自内心善良的表现,而不是医学。但没有爱心的医学科学会使治愈显得空洞而且阻碍疗效。因而爱心和科学是医疗艺术(the art of doctoring)两大重要因素。”
基础医疗和基础医疗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