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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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论文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1

关键词脱粒机;原理;安全使用技术

脱粒机的种类和形式很多,按其适应作物的情况可分为通用脱粒机和专用脱粒机;按作物的喂入方法可分为全喂入式和半喂入式;按其结构及完成工作的情况可分为简易式、半复式和复式3种方式。简易式的脱粒机结构简单,仅有脱粒装置,只能将谷粒脱下,不能进行分离和清选。半复式脱粒机结构比较复杂,除具有脱粒装置外,还有简单的分离装置和清选装置,可进行初步的分离和清选。复式脱粒机除具有完善的脱粒、分离、清选装置,除脱粒和分离外,还能进行多项清选,将谷粒进行分级。

1脱粒机的工作原理

脱粒机一般由喂入装置、脱粒装置、分离装置、清选装置、输送装置和机架等组成。脱粒时,谷物由人工铺放到喂入台上,经喂入台送入脱粒装置,由滚筒脱粒。脱粒后的长茎秆从出草口被抛出。谷粒及杂余混合物从凹板的空隙落下,轻杂余被风扇产生的风力吹出机外,粮食落入出粮口后流出[1]。设计有2级滚筒的机型,谷物经第1级滚筒脱粒后进入第2级滚筒,进行第2次脱粒,提高了脱粒净度,与普通机相比具有较高的脱净度。具有风扇和清选筛2种清选装置的机型,在风力清选的基础上,部分不能被风力吹出的轻杂物经清选筛清选后送出机外,加强了清选效果,清选出的粮食较为干净,清洁率明显优于普通机型。设计有逐稿器的脱粒机脱粒时,脱粒后的长茎秆经过逐稿器时被逐稿器不断抖动,使夹带在其中的籽粒被分离出来落入清选装置中,减少了籽粒的夹带损失。

STY-480型的脱粒机的清选工作则由扬场机来完成,脱粒时,由螺旋式推运器将籽粒和轻杂余运入扬场机,由扬场机以较大惯性向空中斜线抛出,籽粒由于质量大被抛出较远,而其他轻余被抛出较近,清选工作立即完成。

2脱粒机的安全使用技术

2.1使用前准备

一是安全检查。拧紧松动的螺母,如皮带轮、机架、紧固螺丝、滚筒间隙调整螺母,滚筒纹杆或钉齿紧固螺母等,以防发生机械或人身伤亡事故。检查滚筒、皮带轮、轴承座等部件有无裂缝、断开或其他损坏情况。二是试运转。首先在各运转部门加注油,装好传动皮带,先用人力带动脱粒机转动,查看有无卡滞、碰撞和其他异常现象,若有应及时排除。然后接上动力,进行空运转试验,正常后即可试脱,若无问题,就可转入正式使用[2]。三是脱粒机作业场地要选平坦开阔的地方,并注意自然风向,出草和麦糠出口尽量与自然风向一致,以利于草和麦糠的顺利推出。当用于手扶拖拉机作动力配套时,应注意排气管的方向,不要面向出草和麦糠出口,也不要朝下安装以免引起火灾。四是操作人员衣着要紧凑,女同志要将发辫包起,防止衣服或头发卷入滚筒或传动皮带造成意外人身伤亡事故。严禁儿童在机器周围玩耍。

2.2脱粒机的调整

脱粒机的调整,尽可能做到脱粒与清选干净、破碎率低、损失小。调整时,要兼顾滚筒转速、滚筒间隙和风量大小三者关系以取得最佳效果。一是滚筒转速的调整。不同作物对脱粒机滚筒转速的要求有所不同,如脱小麦的滚筒转速一般要求在1000r/min左右。当用电动机作动力时,转速一般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选用合适的电动机皮带轮,使滚筒转速达到额定值即可匹配。有些脱粒机在出厂时厂家配备有电机皮带轮,但也有不配备的,自制时可依照下列公式计算皮带轮直径:电机皮带轮的直径×电机转速=滚筒皮带轮的直径×滚筒转速。当用手扶拖拉机作动力时,由于转速的调节范围较大,因此与脱粒机配套比较灵活。这时脱粒机的转速通过手扶拖拉机的油门控制。根据经验,脱粒机的滚筒转速高,脱净率高,破碎率高;转速低,脱净率低,破碎率低[3]。二是滚筒间隙的调整。滚筒间隙指滚筒和与凹版之间的间隙,一般在1~5cm。间隙大,脱净率低,破碎率低;间隙小,脱净率高,破碎率高。滚筒间隙根据作物的品种和干湿情况进行调整,易脱作物和作物含水率低时适当调大,不易脱粒作物和作物含水率高时可适当调小。三是风量调整。风量大时,清选出的粮食较为干净,但易造成籽粒夹带损失。风量小时,清选效果稍差,但籽粒夹带损失减少。调整时要兼顾上述两方面,尽量做到损失少、清洗干净[4]。

2.3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一是用电动机作动力时,应注意电机的功率和转速要与脱粒机匹配,接线要牢固可靠,不用破损电线,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因电线短路而引起火灾。电源开关不应远离脱粒场地,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迅速切断电源。二是脱粒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工具或其他物件触及机器运动部分而造成意外事故。三是不能超负荷。首先是机器不超负荷,不可让脱粒机超负荷工作。不论是用电动机还是柴油机作动力,工作时均不能超负荷。其次是人员不超负荷,连续作业时间不可长,麦收脱粒时,往往需日夜奋战,但是一般工作5~6h后,要停机,并对脱粒机及其动力机进行安全检查,使人得到休息,使机械得到保养,否则极易发生事故。四是秸秆喂入要均匀、适量、正确保安全。在脱粒机脱粒时,应注意均匀喂入,喂入量适当,不可将秸秆一起喂入,否则容易损坏机件和伤害人体。人的手臂绝不能伸进喂料口,以防被高速旋转的纹杆打伤,甚至打断手臂。

2.4脱粒机的保养

作业前应该将脱粒机各运转部位,清理机器内外部的泥土、麦糠、杂物等,保证脱粒机在较好的技术状态下工作。脱粒机及其动力机的移动与安装,均需由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允许随意移动和安装脱粒机。移动电动脱粒机时,必须先关掉电源,绝缘电线不可在地面拖拉,以防磨破绝缘层,造成漏电伤人。柴油机的停机和启动,均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安全后再操作。每季作业结束后将机器内外部清理干净,将传动皮带置于放松位置或另外保存,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在各部位加注油。

参考文献

[1]王显仁,李耀明.脱粒原理与脱粒过程的研究现状与趋势[J].农机化研究,2010(1):218-221.

[2]于影,李大伟.脱粒机的检查调整及正确使用[J].养殖技术顾问,2009(5):148.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2

关键词: FTA EPA 能源安全

一、日本的FTA战略现状

2001年以前,日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或启动FTA谈判。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开始启动FTA战略,日本也迅速开启了FTA战略,并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绩。截止2015年7月末,日本已经与1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FTA/EPA,其FTA伙伴国已从东盟国家扩展到了北美洲的墨西哥、欧洲的瑞士、南亚的印度、南美洲的智利和秘鲁、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北亚的蒙古。(参见表1)

日本政府启动FTA战略后,对FTA战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对FTA战略的发展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2013年的《日本再生战略》甚至提出要在2018年之前将FTA的贸易覆盖率从当时的19%提高到70%。

日本积极推进FTA战略发展的动机,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包括,第一,扩大海外市场;第二,推进国内改革;第三,强化在东亚的影响力;第四,确保资源的稳定供应。日本是能源贫瘠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基本依赖进口,能否保障能源进口稳定成为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关键因素,所以日本政府在启动FTA战略指出,就在FTA战略中将能源供应稳定的需求加入进来,利用FTA战略对能源安全进行布局。

二、日本能源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日本能源消费现状

依据BP2015年对2013年和2014年各国能源消费情况的统计,在日本各种能源消费中,石油占比最大,2013年和2014年均超过40%,分别达到44.14%和43.15%,而世界能源消费中石油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2.63%和32.57%,说明石油不但是日本最大的燃料消费的种类,而且日本对石油消费的依赖程度要大于世界石油消费的总体依赖程度。日本每年石油进口数量与消费量基本相同,日本几乎所有的石油消费都源自进口。

在各种能源中,煤炭是日本第二大能源消费种类,2013年和2014年的消费比例分别达到27.36%和27.74%,这一能源消费比例略低于世界煤炭消费比例的30.19%和30.03%。对于日本而言,天然气消费占据能源消费第三的位置,2013年和2014年比例达到21.74%和22.19%,略低于世界天然气消费占比的23.84%和23.71%。这三类能源消费占比之和日本达到了2013年的93.24%和2014年的93.08%,全世界能源消费的这三种燃料占比为86.66%和86.31%,说明日本的能源消费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且高于整个世界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

(二)日本的能源安全危机

能源安全的本质就是能源供需矛盾和能源供需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日本是资源贫瘠的国家,本土上没有石油、天然气储备,煤炭储备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能源消费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战后,完全依赖国际市场能源供给的日本,其能源安全经历了各种挑战。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时期,日本经历了煤炭的短缺,使日本迅速推进“从煤炭转向石油”的能源革命,煤炭消费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从1950年的40.9%大幅降低至1973年的0.7%,而石油所占比重则从1955年的11.7%跃升至1973年的59%。

20世纪70年代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打击,日本也是所有石油进口国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国家。第二次石油危机来临之时,虽然日本有所准备,受到的打击没有第一次石油危机时严重,但是两次石油危机让日本政府深刻意识到石油安全的重要性。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爆发,引发了世界石油价格暴涨,又一次使日本经济遭受打击,日本开始由使用石油向其他能源转换,使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下降。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发展核电,核电在日本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截至2010年9月,日本有55座运行中的核电机组,发电量约占总发电量的1/3,是继美国和法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核电国。但是2011年3月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这让日本的核电发展遭遇严重打击,日本的核能使用骤减,2014年甚至没有核能消费。

核能使用下降使日本不得不继续依赖甚至是加大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即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些必须依靠进口的能源。这些能源进口来源的保障和价格稳定性的保障进一步对日本能源安全提出了挑战。

三、FTA战略对能源安全的保障

(一)FTA战略保障石油安全

由于石油消费在日本能源消费中的重要地位,石油安全对于日本而言至关重要。如何保障石油安全是日本政府必须面对也是十分重视的国家安全问题。自从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之日起,日本政府就在想尽一切办法来稳定本国石油供给,稳定石油价格。FTA也是石油安全战略之一。

表2列出了日本2001年和2014年日本的前十位石油进口来源国。从表中可以看出,日本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是海合会各国。表2中,2001年日本自海合会进口石油总金额占全部石油进口的67.9%,而这一比例到2014年时达到了68.1%。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受损严重,而那时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程度达到99%以上,所以日本历来就非常注重与中东国家的友好往来。2006年,日本开始启动与海合会的EPA谈判,希望能借此加强与中东国家保持更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进一步稳定本国的石油供给,保障石油安全。但是海合会国家对于各国的FTA谈判并不感兴趣,对于日本也是如此,因此日本与海合会的EPA仅进行两轮谈判就停滞不前了。虽然日本对于通过与海合会签署FTA进而保障本国石油供应安全的想法从未改变,而且也一直在努力将海合会请进FTA的谈判中来,但是却鲜有进展。

除了海合会之外,日本对于其他的重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也很重视,纷纷开启FTA谈判,希望借此稳定石油供给。在表2中,日本从本国的FTA/EPA伙伴国(前10名)进口石油的比例, 2014年达到7.8%。加上正在进行FTA/EPA谈判的国家韩国,以及谈判中断的海合会,2014年,日本从本国的EPA伙伴国和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国进口石油总占比达到83.7%(含没有排名在前十位的其他伙伴国的进口比例)。在2014年前10位进口伙伴国中,只有俄罗斯和伊朗没有与日本达成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对于日本而言,FTA战略也许无法完全保障本国的石油安全,但是与83.7%的石油供应国签署或者洽谈EPA,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政治友好,对于本国石油安全是绝对有益的,对本国石油供应的稳定性能起到较大作用。

对于FTA伙伴国印度尼西亚,虽然仅是日本的第石油进口来源国,但是日本确是印度尼西亚石油的首要出口目标国。2001年至2013年期间,除个别年份(2009和2010年)日本排在第二位,其他年份,日本都是印度尼西亚第一大石油出口目标国。印度尼西亚历年石油出口的30%―40%流向日本。虽然从印度尼西亚的石油进口仅占到日本石油进口总额的4%左右,但仍能为日本的石油供应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FTA战略与煤炭安全

煤炭作为目前日本的第二大消费能源,其供应安全也对日本能源安全起到重要作用。日本在战后曾经历了煤炭危机,并一度将煤炭消费缩减到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经历了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的煤炭消费开始慢慢恢复。作为煤炭的净进口国,煤炭安全对日本能源安全也是至关重要。

在表3中,2001年日本前10位煤炭进口国中,有三个国家截至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的EPA伙伴国,即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这三个国家的进口比例总和为68.8%;2014年,在日本的前10位煤炭进口伙伴国中,这三个伙伴国的进口比例总和达到了80.9%。也就是说,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煤炭进口来源国签署了EPA协定,成为EPA伙伴国。如果加上日本正在谈判的加拿大,日本的煤炭进口源自于EPA伙伴国或者潜在伙伴国的将达到87.0%。这对于日本煤炭安全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日本的煤炭进口从EPA/FTA伙伴国进口的集中度加强,由原来的68.8%上升到80.9%,这不但说明日本的煤炭进口更加有保障,而且日本煤炭进口进一步向自己的EPA/FTA伙伴国倾斜。

对于煤炭而言,澳大利亚一直都是日本最大的进口来源国。日本2007年开始启动与澳大利亚的EPA谈判,而日本从澳大利亚的煤炭进口比例从2006年开始进入增长期,有2005年的58.1%上升到2006年的61.2%,最大值达到2009年的66.7%。2015年日本与澳大利亚正式签署EPA后,日本的煤炭安全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印度尼西亚自2001年开始一直是日本煤炭第三大来源国,排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之后,所占比例在10%左右。2005年日本启动与印度尼西亚的EPA谈判,2006年开始印尼超越中国成为日本煤炭第二大进口来源国,而且进口量不断增加,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2014年更是达到最大值16.1%。

(三)FTA战略与天然气安全

作为第三大消费能源,天然气对于日本而言也非常重要。2014年,日本前十位天然气进口来源国分别是卡塔尔、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文莱、阿曼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已经与日本签署FTA/EPA的国家有四个,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这四个国家的总进口额为379亿美元,占日本天然气总进口额的44.85%。其他六国中,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曼是已经与日本启动FTA谈判的海合会国家,进口占比为31.12%,其余三国是非FTA/EPA伙伴国或者FTA/EPA谈判国。至此,日本的FTA伙伴国和正在谈判的伙伴国的总进口占比达到76%。

图1列出了四国对日本天然气出口占比历年的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到2014年时已经达到18.67%;马来西亚的比例从与日本2006年签署FTA开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文莱进口占比相对稳定但略有下降;但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占比却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02年的26.07%下降到2014年的6.06%。印度尼西亚天然气进口占比的迅速下降,一方面是由于日本天然气进口增长速度很快,由2001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833亿美元,增长了376%;而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出口由2001年的57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1亿美元,仅增长了218%。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对韩国天然气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出口占比由2001年13.1%上升到2013年的23%;同时,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的比例在2005―2009年期间上升到18%左右,而2010―2013年,印度尼西亚对新加坡天然气的出口占比也上升到超过20%。除了是东盟国家之外,日本是唯一一个与印度尼西亚单独签署EPA的国家,日本目前依旧是印度尼西亚天然气的第一出口目标国。

四、日本FTA/EPA条约中的能源条款

在日本已经签署的FTA/EPA协定中,与文莱、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的协定中明确列出了能源条款。其中与文莱的协定第七章为“能源”,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第八章为“能源与矿产资源”,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第八章也是“能源与矿产资源”。

在与文莱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中的“能源产品”是HS编码的2709.00,2711.11和2711.21,即石油和天然气及气态烃。协定中对两国进口和出口限制措施的出台做出了规定,一旦有这样的限制措施将要实施,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协定的对方。对于能源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协定中也规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协定一方的能源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大大影响了能源的运输和买卖,那么应该根据协定对方的申请,考虑协定对方的意见。协定还列明双方应该就能源领域进行合作,并鼓励私营部门的合作。协定中还列明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协定双方应成立能源小组委员会,处理双方能源合作的各种问题。

日本与印度尼西亚的EPA协定签署时间与文莱非常接近,但是协定中的能源条款却有所不同,该协定中的能源条款是所有三个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能源条款最全面的,共包含9条。首先协定第97条中对能源和矿产品进行定义。其中能源产品所包含的种类在附件11中列出,依照HS2002分类方法,包含26、27、72和75章中36个六位编码的项目。协定第98条为“促进投资和投资便利化”,对于促进能源领域的投资以及投资便利化做出规定,并且在附件12中明确规定“应协定任何一方要求,协定双方都要商讨风险共担的措施,来支持日本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投资。”协定101条为“能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监管措施”,对于任何的能源和矿产资源的监管措施,都要避免扰乱现存的合同关系。协定103条为“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要鼓励缔约对方在本国能源和矿产方面的投资。协定104条为“合作”,105条为“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

日本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签署较晚,协定中的条款也比较完善。协定中的“能源产品”范围通过附件5单独列出,包括HS2012分类法中第25、26、27、28、75、76和81章的一些六位编码项目,合计63项,是所有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涉及的能源和矿产品种类最多的协定。协定中8.3条规定,要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如果稳定供给受到威胁,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与其磋商寻求解决方法。关于出口限制,协定8.4条规定,每一方都应该努力不制定或实施限制出口能源和矿产品的措施。一旦采取该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对方将遭受的损失,并且应对方要求,要与缔约对方进行协商。协定8.5条规定,如果协定一方采取出口许可制,这种制度要透明,提前告知缔约对方,而缔约对方也有权利针对该措施进行磋商。在与澳大利亚的协定中,也同样在能源章节中列出了行政法规措施,合作以及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成立的规定。

在上述三个协定中,条款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是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其中不但含有其他两个协定中对于进出口限制、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合作和成立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等条款,还包含了“促进投资和便利化”条款,以及“经济发展”条款等,更多涉及日本在尼日利亚能源领域进行投资的权益保护,这在其他两个协定中涉及很少。在上述三个协定的能源条款中所含有的能源和矿产品的种类,与澳大利亚的协定最多,而文莱的最少,这与澳大利亚能源和矿产品种类丰富有关,日本总体而言对澳大利亚的能源产品依赖度更高。

五、总结

日本是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贫瘠的国家,本土能源储备非常少,所需能源几乎都依赖进口,能源安全问题对日本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稳定等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能源消费种类中,石油是日本第一大消费能源,煤炭是第二大消费能源,天然气排在第三位。2014年,日本这三类能源消费总量占本国能源消费总量的93.08%。所以维持能源安全主要指维持这三种能源进口来源的稳定性。

日本启动FTA战略后,FTA战略的目的就是多样性的,其中运用FTA战略维持能源安全一直都是日本FTA战略目的之一。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至今的15年中,日本将多数主要的能源供应国纳入到FTA/EPA的谈判体系中来,与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签署FTA/EPA,与另外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正在进行谈判。2014年,日本从已经签署和正在进行谈判的FTA/EPA伙伴国进口的石油占石油进口总量的83.7%,煤炭进口占日本煤炭总进口量的80.9%,天然气进口占天然气进口总量的76%。截至目前,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主要能源进口来源国家签署FTA/EPA或正在进行谈判。虽然签署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未必一定能完全保障源自这些伙伴国的能源进口的安全,但是却能通过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本国能源安全。

对于日本重要的三个能源进口来源国,文莱、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日本在与其签署的FTA/EPA协定中,添加了能源条款,对于能源出口限制、能源监管、能源投资和能源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束,这对于日本能源进口安全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对于阻止三国对日能源出口管制等做到有规则可依。

参考文献:

[1]冯昭奎.战后世界能源形势与日本的能源安全_简论科技发展对能源安全的贡献[J].日本研究,2013(3)

[2]曾霞.日本FTA战略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14

[3]平力群.日本调整FTA战略的动因[J].现代日本经济,2014(3)

[4]李艳丽.美国的FTA战略与石油安全[J].国际经济合作,2007(12)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国家重量级战略区域,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民营经济发展

 

由于东北区域在历史上曾为全国奠定工业基础,支付国家改革开放成本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过透支性贡献,基于东北区域在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战略地位,应当致力于把东北打造成国家重量级的新型战略区域。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中之重,以利于发挥民营经济在活跃市场、创造财富、增进就业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这不仅是面向21世纪中期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战略升级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发展对东北区域开发意义重大,必须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注重利用好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新非公36条实施细则的有利时机,促进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应当看到,东北区域由于国有经济比重过大,民营经济发展至今相对滞后,而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加剧,金融危机后遗症显现,致使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更大考验。在这种形势下,东北作为国家重量级战略区域,必须从战略高度审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毕业论文提纲,本文对此从学与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探讨。

一 东北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透视

在国家“十二五”开局之际,东北区域要审时度势,由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担当起振兴东北的历史重任,以利于适应东北亚区域合作战略升级、促进全国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进程。

1.构建东北亚区域合作引擎的战略需要

2011年9月6日,第七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在长春举行,会议围绕东北亚区域能源资源合作、大图们江区域投资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东北亚经济合作等议题展开了热议,可谓盛况空前。首届东北亚博览会于2005年举办,在随后的历届展会规模越来越大,辐射面也越来越广,东北亚各国的经贸合作联系越来越密切(表一)。本届博览会成果丰硕,共吸引来自104个国家的客商5万多人,引进外资18.8亿美元(表二)。其中,新能源开发合作对接会成功签约20个项目,总金额达197亿元。加之日前俄罗斯联邦总理普京来华访问所取得的诸多成果,预示着中俄经贸战略合作即将为东北亚经济发展掀开新的宏伟篇章。目前,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美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俄两国地理上相邻,管道运输方便,能够实现深度与广度合作,对于双方能源安全都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俄罗斯东进战略难免与美国的“重回亚洲”战略发生碰撞,而美、日等国又希冀于深化合作遏制我国崛起,可见中俄两国全面强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尤为必要。

而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来说,中国务实地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也是推动东北地区成为东北亚区域合作引擎的战略要求。《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签署与实施,体现了中俄两国共同的国际战略眼光,能够拉动东北亚各国在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长吉图开发开放中获得无限商机: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已成为东北亚新的投资热土,既能够打通中、俄、日、韩之间的陆海联运大通道,也有利于东北亚各国在技术、人才、资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国务院2009年11月对《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的批复和推进,标志着图们江区域开发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长吉图地区作为我国面向东北亚的重要门户,预计到2020年对外开放水平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将成为我国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国家发改委公布《2010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45项具体工作,标志着东北区域开放已经进入了“深耕细作”阶段。目前,东北民营经济正在积极参与到东北亚区域合作之中,其势头应当得到各个层面的大力支撑。毫无疑问毕业论文提纲,民营经济全方位参与国内外竞争与合作,对于推动东北区域成为东北亚经济合作引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表一 2005~2011年历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规模对比

 

 

 

第一届

(2005年)

第二届

(2006年)

第三届

(2007年)

第四届

(2008年)

第五届

(2009年)

第六届

(2010年)

第七届

(2011年)

参展参会客商人数(万人)

3

4

5

5

5

5

5

世界500强企业(家)

53

71

81

62

80

110

101

对外贸易成交额(亿美元)

2.92

3.84

4.1

4.75

5.2

5.85

6.65

签订投资项目数量(项)

163

256

169

171

252

267

305

投资合同金额(亿元)

367.9

600.9

719

1060

1711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4

欧盟经济与军事安全策略研究分析

一、欧盟安全战略的特征

在目前的国际关系语境中,“战略”更多地指的是国家战略。由于欧盟并非国家,“欧盟的安全战略”似乎并不存在。不过,本文认为,无论是民族国家或者作为超国家与政府间合作混合体的欧盟,两者制定战略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以及相关战略出台的流程基本一样,讨论欧盟的安全战略是可行的。

欧盟安全战略同样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界定。狭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2003年出台的《欧盟安全战略》(“A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European SecurityStrategy”,简称ESS),这也是迄今为止欧盟发表的唯一的安全战略。广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所有为了保障欧盟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另外还包括体现在各种措施和手段背后的安全指导思想。欧盟安全战略体现在欧盟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中,也体现在欧盟的共同立场、联合声明、联合行动中。换言之,欧盟的安全战略不仅仅包括各种具体的文本政策,它同样体现在欧盟处理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各种外交工具的实施规则和创立的目的等各个方面。

二、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

欧盟作为超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混合体,在对外经济领域两种不同性质的安全行为主体都参与了欧盟经济议题的安全化进程。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欧盟有数个机构成为欧盟经济安全战略的安全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欧盟本身并没有自有的经济体系,因此,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欧盟不具备经济安全议题。换言之,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实际上只是对众多成员国经济安全的威胁,体现的是成员国对经济安全的认知,欧盟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本质上是众多成员国众多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交集。哥本哈根学派指出,外部供给畅通与否是国家经济安全主要的存在性威胁,尽管欧盟成员国在经济结构和自然资源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它们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关注能源的供给,能源安全(主要是生化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等)成为当前欧盟最主要的存在性威胁。

生化能源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石油和天然气不仅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生化能源还是其它工业行业重要的原材料。生化能源作为现代社会和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较远的未来也不太可能发生大的变化。虽然生化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可取代,世界生化能源也存在枯竭的可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并不是生化能源成为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根本原因。 三、欧盟的军事安全战略

现阶段,欧盟认为,地区冲突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构成了世界安全最主要的威胁。地区冲突虽然是军事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之一,但是,对于欧盟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它很难成为欧盟军事安全的存在性威胁,其根源在于它在获得欧盟这一安全复合体诸组成单元的普遍认同上存在困难:目前并不存在普遍对欧盟成员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区性冲突。因此,防止WMD在欧盟周边地区的传播和扩散就成为欧盟军事安全战略的主要课题。欧盟认为,一旦恐怖份子获得WMD,它们的危害性将超越以往的水平,到达国家间战争的高度。其次,欧盟认为欧盟边界地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将直接威胁欧盟的安全,而周边国家和地区不稳定的政治状态增加了欧盟遭受WMD攻击的可能性。再次,欧盟还认识到,邻近地区的军事冲突可能使用WMD,从而造成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这将破坏欧盟的社会安全、环境安全。

经济制裁是欧盟实施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最重要的民事能力之一,也是欧盟民事危机管理中使用最多的、较为有效的工具。目前在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欧盟和成员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甚至自动采取措施对破坏防WMD扩散努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制裁,中断和第三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联系,中止相关的贸易协定等。在需要做出相关决议时,欧盟首先由委员会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最后由理事会在CFSP的框架下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予以表决。

对外经济援助是欧洲影响世界最直接的工具。欧盟是世界上提供对外援助最多的地区,通过设置对外经济援助的门槛以及暂停援助,欧盟能够对地区性安全议题施加影响,其中就包括限制WMD的扩散。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5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配额制;比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类型能量的资源或能量运动。按其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从能源的形成时间和是否可重复利用的视角对能源资源所做的划分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资源,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洁、安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是指风能、水能等资源由于受季节、气压、温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能源政策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所实施的能源安全战略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世界未来能源发展的新动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领域都会面临能源需求增大、对外依存度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这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美两国国土面积相似,地形多种多样,能源资源分布广泛,而且两国均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均面临着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巨大压力,因此中美两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和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1的基本含义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础之上,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即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是有效促进政府强制推动和市场自主调节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战略性,该制度规定了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2)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计划性,总量目标制度具有明确的目标限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和规定的实现手段2 。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到2012年时占有美国社会整体电力消费的10%的比例,并将该比例在2025年时提高到25%。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国家层面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方案。该法案规定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时满足全美社会整体电力需求的20%。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应用最广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个制度安排,虽然目前联邦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尚未出台,但是许多州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社会整体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问题进行了规定3 。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学家联盟和美国风能协会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该政策随后被以各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州一级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大多数州逐步推广4 。相较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按制度层级来说处于较高层级,起着总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上网制度等只是总量目标制度的实现手段,处于较低一级的层级。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与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5 的基本含义是由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由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定价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一种实现方式,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予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规模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利润回报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以保障性电价和强制上网保证,给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了生存空间,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问题。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1)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强制并网服务。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电网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并有义务按政府定价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固定电价。该制度在国外也称为固定电价制度,即由政府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的技术利用水平及总的发电量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上网电价,并由相关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固定的买入价格。(3)对相关电力企业没有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求。即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而是通过相关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选择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6 。而配额制则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在其开发利用的总的电量中必须完成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主要目的在于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应7 ,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实际生产供应问题。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与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于2006年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同年5月30日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围、分类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相较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美国许多州则确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便捷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电力销售价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持制度。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而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相关电力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的提取和社会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资的优势,二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联邦或州一级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经济激励制度是其众多制度选择中应用最普遍的, 同时也是最有效的。美国《1978年能源法》确立了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税收减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则显著扩大了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的额度、适用范围与手段类型,确定了五项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减免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减免,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商,且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售给与其无关的人;(2)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即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3)住宅能效设施税收减免,即在规定时限内采购民用能效设施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4)商业太阳能投资税收减免,主要适用于那些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或制冷或者用于生产、分配或利用地热能的新设备的费用;(5)商业燃料电池购置税收优惠,即购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商业机构购置可再生能源电池可获得10%的税收减免8 。

相比较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一般比较宏观、粗略,而美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则显得比较具体,一般会有相应的技术指标支持或计算标准,各项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具体,成效也比较显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设计各有亮点,在科学考量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公平合理的规定费用分摊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发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五、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更好开展,必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我国《能源法》为基础,完善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其次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关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及时对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的专门化的立法规制,例如,制定专门化的《太阳能法》、《地热能法》、《风能法》等等,规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制度、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要不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和具体落实。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在市场准入、规范监管、引导扶持的同时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利益关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合理利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长远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来说是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发展不成熟,资金压力大、运营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购机制,通过相应市场准入资格的合理规制,让具备相应开发技术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中来,既可以确保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将其巨大的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投资领域和开发项目,实现两者的双赢。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应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过多的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环节,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环节的激励却略显不足,其实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群体的接受程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消费,政府源源不断的订货有利于维持企业长久稳定的经济利润,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洁、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拥有一个共赢的结果。

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 张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2007.5.28.

3. 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5.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 付姗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强制上网的互补发展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2008.12.29。

7.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8. 桑东莉,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新动向,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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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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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作者简介:

能源安全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风能是一种清洁,安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利用风能对环境无污染,对生态无破坏,环保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入20世纪7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能源危机告诫人们,要生存就要寻找开发新能源,此后各国政府纷纷制定能源政策支持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现今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环境污染、加强能源安全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特别是风能开发利用给予了高度重视。

近年来,世界风力发电事业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年底,全世界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422万千瓦,预计到2010年全世界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49.5吉瓦。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据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初步测算,我国陆地10m高度处可开发储量为2.53亿kW,海上可开发储量为7.5亿kW,总计约10亿kW,风能利用潜力巨大。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的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连年翻番,2005年装机容量126万KW,2006年装机容量260万KW,2007年装机容量590万KW,至2008年底风电装机容量已超过1000万KW。国家规划,到2020年中国风电装机规模将达3000万kW。在国家政策和资源优势的推动下,中国风能开发利用取得了长足进步。

风力发电在并网时由于冲击电流的存在,会对电网电压产生影响。由于风力发电是一种间歇性能源,风电场的功率输出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所以为了保证风电并网以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需要额外安排一定容量的旋转备用以响应风电场的随机波动。各种形式的风力发电机组运行时对无功功率的需求不同,依靠电容补偿来解决无功功率平衡问题,发电机的无功功率与出力有关,由此也影响电网的电压。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投入运行,使大规模风力发电场的建设成为可能,风电事业正逐步向产业化迈进。在某些地方,风力发电已经在电网中占有了相当的比重,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了更加安全、充分的利用风力资源,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大规模风电场并网运行的相关技术问题,是保证并入大规模风电场后电力系统仍然可以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结构简单、运行可靠,风力发电系统主要采用恒速恒频发电方式,但采用恒速恒频方式的风力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低,而且机械承受的应力较大,相应的装置成本较高。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电力电子技术的日趋成熟,同时为实现不同风速下实现最大风能捕获从而高效发电,国内外正在采用变速恒频发电方式,变速恒频发电方式可以大范围内调节运行转速 ,来适应因风速变化而引起的风力机功率的变化,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风能 ,因而效率较高;控制系统采取的控制手段可以较好的调节系统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但控制系统较为复杂;低风速下风机转速相应下降,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机械应力和装置成本,近年来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成了大容量风力发电设备的主要选择方向。

恒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的并网包括同步发电机的并网和异步发电机的并网。同步发电机在重载情况下并网,若不进行有效的控制,常会发生严重的无功振荡和失步,对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用于风力发电的同步发电机与电网并联运行时,常采用自动准同步并网和自同步并网方式。前者由于风速的不确定性,通过该方法并网比较困难;后者的并网操作相对简单,使并网在短时间内完成,但要克服合闸时有冲击电流的缺点。异步风力发电机控制装置简单,而且并网后不会产生振荡和失步,运行比较稳定。然而,异步发电机直接并网时会产生发电机额定电流5-7倍的冲击电流,不仅对电网造成冲击而且影响机组寿命;另外异步发电机本身不发无功功率,需要进行无功补偿。

变速恒频风力发电系统有多种,例如同步发电机交/直/交系统的并网运行和双馈发电机系统的并网运行。在变速恒频风力发电的众多种方案中,最具优势的方案是采用双馈感应发电机的并网型交流励磁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

同步发电机交/直/交系统并网运行时,由于采用频率变换装置进行输出控制, 因此并网时没有电流冲击, 对系统几乎没有影响。由于同步发电机组工作频率与电网频率是彼此独立的, 风轮及发电机的转速可以变化, 不必担心发生同步发电机直接并网运行可能出现的失步问题。在风电系统中使用阻抗匹配和功率跟踪反馈来调节输出负荷, 可使风力发电机组按最佳效率运行, 向电网输送更多的电能。

双馈发电机系统并网运行时,风力机起动后带动发电机至接近同步转速时电网, 并网时基本上无电流冲击。风力发电机的转速可随风负载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产生最大的电能输出。而且通过调节双馈发电机励磁电流的频率、幅值和相位,可以保证发电机在变速运行的情况下发出恒定频率的电力,并可以调节无功功率和有功功率。

交流励磁变速恒频风力发电系统中,发电机和电网之间是一种柔性连接,尤其对无刷双馈电机而言,对发电机转子侧交流励磁电流的调节与控制,就可在变速运行的任何转速下满足并网条件,实现变速恒频无冲击电流的高效并网。其励磁绕组与电网间的双向变频器功率,仅为发电机系统的一小部分功率。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无刷双馈电机在变速恒频发电系统中将会获得广泛的应用,对全国的风力发电等机电产品的更新换代起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设计)内容

对主要风力发电机组类型进行对比研究,不同机型的发电机原理、结构、运行特性和对电力系统的影响不尽相同,有必要进行研究。

对风力发电机组并网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主要是同步发电机的并网方式和异步发电机的并网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目前主流的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中的双馈感应发电机进行重点探讨。

电压水平是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指标,研究了风力发电并网运行后电力系统的电压特性。

从风电场接入地区的中枢点电压水平、风电系统负荷的轻重、风电场的无功补偿容量大小等各个方面分析探讨影响风电机组最大注入功率的各种因素。

综合分析几种常用风力发电机的并网控制技术,分析比较它们各自应用于风力发电上的优缺点。并提出风力发电技术今后的发展趋势。

研究(设计)方法及技术路线

首先建立几种常用风力发电机的数学模型,建立风速、风力机模型,并利用已建立的数学模型对发电机原理进行探讨,研究各风力发电机的运行特性,并就各种发电机并网时对电网的影响进行理论探讨,特别是与电网有功、无功交换功率及对电网电压的影响进行探讨,找出合适的并网运行控制方案。

本课题研究的难点有:1)风力发电机数学模型的建立;由于风力发电机类型较多,不同电机的数学模型不一样,不能建立统一的、适应各种机型的数学模型。2)该课题的探讨主要停留在理论上,并进行适当的仿真计算,难以进行实验验证

时间安排

第九周

详细地了解设计题目、设计任务、设计要求、预期效果。本周内主要完成:①明确设计任务的具体内容。② 完成开题报告。③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周

通过分析设计任务,提出各自的问题。

第十一周、第十二周

① 将设计任务再次细化,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② 开始设计预期目标的整体方案,包括相关硬件、软件方案,提出可行性。

第十三周、第十四周

① 设计方案更加具体化,使之更加清晰,明确提出可达到的预期效果。② 再次论证方案的可行性。③ 对设计方案各部分进行系统的分析计算,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周

总结前两个阶段的工作成果,编写设计说明书。

第十七周

① 妥善保存设计系统。② 修改毕业论文,并完成打印。③准备答辩

预期成果

预期成果为几种常见风力发电机组的并网运行控制方案,并以论文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可能的创新点为:考虑充分利用电力存储或者能量存储技术,降低风能资源的随机性对电网造成的不利影响,改善风能资源的利用条件,尽可能达到可控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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