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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说明报告范文1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安全副镇长任组长,镇政府职能部门安全办主任、基建办主任、社事办主任荣、社区办主任、招商办副主任、人口办常务副主任、派出所所长、新镇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镇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动态台帐、情况汇总及总结。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干部任副组长,建立一支专业队伍,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在全镇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各部门(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以属地化管理和条块结合为原则,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工作,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本镇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职责分工和重点内容
(一)职责分工
1、生产安全。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建材、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储运等各类重要设备设施。
责任(牵头)部门:镇安全办。协办单位:镇经管办、派出所、新镇派出所。
2、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责任(牵头)部门:镇安全办。
3、燃气安全。主要包括:燃气管道运营设备设施及违章占压整治,供气运营企业及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
责任(牵头)部门:镇安全办。
4、环境保护。主要包括:沿江、沿河化工企业及易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责任(牵头)部门:镇安全办。协办单位:镇水务站、镇经管办。
5、建筑施工。主要包括:“世博”工程设施建设、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桥隧工程建设、水务建设等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堤防、水闸、排水设施、防汛设施等各类重要设备设施。
责任(牵头)部门:镇基建办。协办单位:镇水务站、镇经管办、镇城管所。
6、交通运输、城市绿化。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站点、桥梁、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城市绿化建设等。
责任(牵头)部门:镇城管所。协办单位:镇安全办、镇水务站。
7、人员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主要包括: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责任(牵头)部门:派出所、新镇派出所。协办单位:镇经管办、镇社事办、镇文化站。
(二)排查治理内容
各责任(牵头)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及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二是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三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四是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五是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六是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等情况;七是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八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九是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十是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雷电等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镇安全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三是检查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是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五是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六是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七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八是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等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点时段主要工作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动员会议,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抓紧整改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汛期台风、暴雨增多的特点,加强对防汛设施、病险堤防、地下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建筑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户外广告灯箱、玻璃幕墙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运输、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加大对易引发事故重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本镇体育场馆、设施设备以及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O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严格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火灾及拥挤踩踏事故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本镇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大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的力度,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防止中毒、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防一氧化碳中毒,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年北京奥运会保卫和维护我镇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专项治理扎实开展。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和各责任(牵头)部门拟定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3月30日前报镇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突出“四个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一是去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二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三是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近两年来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企业;四是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
(四)坚持“三个全程”,强化监督检查。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和各责任(牵头)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对集中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实施“全程跟踪”,督促企业加大投入、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治理,要实施“全程指导”,严格督促整改,对整改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隐患整改,要实施“全程督查”,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隐患整改不达标不放过,并加大“回头看”力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
(五)做好“四个结合”,夯实双基工作。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坚持与检查落实政府责任结合起来;三是坚持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四是坚持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结合起来。
安全生产说明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根据成本变动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最高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含各县区)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单价。
第九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公路、工厂、水利、码头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
(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构筑物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的项目,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后,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散装办核实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上述情形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向县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县散装办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等有关人员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停止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或在资质年审时给予扣分的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监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三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并已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协议),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报建手续,并于开工后定期向县散装办报送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供需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供需合同条款,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县住建局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进入城区的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按规定完善车辆报批手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渗漏措施,不得对周边及沿线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