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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源的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人饮供水工程;给水工程;输水工程;给水净化站;配水工程
1 工程概况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7]524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的要求,受开县国土局委托,设计院多次深入现场踏勘和调查访问,在落实水源资料的基础上,为了节省工程投资,减轻矿区居民经济负担,提出利用泉井作为矿区人饮工程供水水源的方案,并于2008年8月编制了《重庆市开县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2007年度人饮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2 编制原则
2.1 保证供水水源的可靠性
本次实施方案在对供水水源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居民的分布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编制。设计从64个泉井中选择的26个泉井作为永久供水水源,流量比较稳定,水源基本可靠,根据《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开县已建成的村镇集中供水的用水标准,经计算,选择的26个泉井可解决矿区年华、红旗、群和、双河、长坪等5个村居民3883人的饮水问题。
2.2 保证饮水安全
为了确保矿区居民的饮水安全,根据重庆市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矿区泉井水源水质的检验报告,兴建17座净化站,并根据水源水质采取水处理工艺,经处理后达到国家饮用水的标准,通过自流送达用户。
3 项目实施方案
3.1 矿区居民饮水现状
由于矿区特殊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矿区饮水困难总人口5,268人,由于水质极差,长年有痢疾、红眼病、肠炎等多种疾病蔓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
3.2 设计规模
3.2.1 供水范围
综合考虑矿区行政区划、饮水安全问题类型及分布、经济条件、水资源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本工程设计选择地表泉井水作为供水水源,在矿区范围内共新建17座净水站,解决矿区范围内5个村受地质环境破坏而造成的部分居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
3.2.2 供水人口
根据2007年7月《重庆市开县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庆市开县煤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确定的原则,开县煤矿矿区饮水困难人数共5,268人,本次设计供水人数为3,883人。
3.2.3 用水指标确定
经实地调查分析,并结合开县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标准,参照《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综合考虑后确定为:居民生活最高日用水量70L/人.d,家禽最高日用水量为:0.5L/只.d,猪30L/头.d。
3.2.4 用水量计算及设计规模
供水规模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庭院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等,按照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1)生活用水量Q1
2)饲养畜禽用水量Q2
3)庭院用水量Q3:按生活用水量的15%计;
4)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Q4:按1-3项用水量的10%计。
5)总用水量: Q1+Q2+Q3+Q4。
6)设计用水量:按总用水量的(1+8%)计。
根据矿区水源和居民的分布情况,设计拟建净水站17个,各系统计算用水量详见表1。
清水池的设计规模按照一天用水量确定,各净水站清水池的容积分别为1#、2#、4#、7#、8#、9#、10#、15#为20m3;3#、5#、6#、12#、13#、14#、17#为50m3;11#、16#为100m3。
3.3 设计供水要求
3.3.1 供水水源水质情况良好、便于卫生防护。经现场实地调查,原水水质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其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经净化消毒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3.3.2 供水水质和水压目标
1)水质目标:处理后水质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2)水压目标:本工程服务范围内的供水水压按不小于0.10Mpa考虑,管网末梢压力不小于0.15Mpa。
3.4 给水处理工艺
从水源出来的水,利用地形高差,自流输送到净水站,进行给水处理。各座净水站的水源为地下泉水,浊度一般不大于25NTU,水质稳定,采用的处理工艺 为:原水重力式无阀滤池清水池用户。
3.5 取水工程
综合考虑地形因素,将取水口设在出露的泉井水附近,将水引至净化站进行净化消毒处理。
取水水源点26个,水源点水池盖板采用100mm厚钢筋混凝土,底板采用150mm厚素混凝土,池壁为240mm厚砖砌体(采用M10水泥砂浆,Mu10页岩实心砖)。水源点水池长2.4m,宽2.4m,水池深1.0m。
3.6 输水工程
本工程设计采用管道自流输水,采用DN15-DN50
的钢塑复合管作为原水输水干管,根据取水口至净化站的距离,输水管水力计算公式如下:
沿程水头损失h沿=i×管段长度
式中,i-水力坡度,i=0.00107v2/d1.3
局部水头损失h局按沿程水头损失的10%进行计算。
管道安装时,每隔200m设置伸缩节,在低洼地带必须设置泄水阀。
3.7 净水站
3.7.1 站址选择
关于水源的研究报告范文2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提高,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事关和谐社会推进,是一项意义深远关系重大的任务。为了让全县农村群众尽早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根据市政府长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在一至两年时间里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解决全县4.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一、指导思想、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农村饮水质量标准,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水平。
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全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作要求总体框架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统贷统还。国家、省今后下达的饮水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水利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负责建后管理。
目标任务:力争今明两年解决全县4.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质、水量、取水距离和用水保证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设施达到国家有关行业建设标准,尽可能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努力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此项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在农村实施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要将其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圆满完成。
二、工作原则
(一)基本依据和解决范围。按照全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总体要求,以《山西省长治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和解决范围,按照“稳定解决、因地制宜、注意效益、建管并重”的工作原则,根据农村供水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实施。各乡镇要根据已解决情况做好规划效益的平衡和调整,把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好。
(二)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此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水利部门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及运行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是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资金调配、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的前期、中期、后期全程配合;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是行业监管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县监委、县审计局是纪律监督单位,从开始就要介入监管,直至工程完成;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在乡村要采取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宣传;社会团体、机构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为全面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多做贡献。
(三)工程建设方案与基本要求。县水利局要根据规划内村庄饮水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地形条件、经济状况,合理选择工程方案。对于浅层地下水受破坏或威胁的地区和水质不达标、水源水量不足的地区,要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人口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可采取建设集中供水点的方式;对于水源有保障的单村,要全部建设规范的自来水供水工程;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应尽可能实施延伸配套工程;对于水源条件很差或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山区村庄,仍需建设必要的雨水集蓄工程,但必须建设达标的人工径流,同时要提倡蓄水工程实施简易自来水入户。各类供水工程都要尽可能实行自来水入户,经济条件好的村、户还可以入厨、入厕。
(四)饮水安全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解决规划内人口饮水安全的同时,对没有通自来水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优先解决自来水入户,但要与村内街道硬化及排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
三、前期工作
县水利局要认真做好各类饮水工程的前期工作,饮水水源要提前进行论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后要及时进行勘测设计。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有扩大初步设计,报省水利部门审查批复;50—100万元的工程要有初步设计,报市水利部门审查批复;50万元以下的工程要有简要工程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查批复。
每项工程在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要落实项目法人,落实工程所有权、管理主体、管理方式,落实县级领导分片包工责任制,每个项目都要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实施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工程项目分布挂图,建立完整的文档资料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积极协调工程占地,一般单村工程由村集体调整解决,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按政策解决,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开采深层地下水,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农村饮水工程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程建设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0)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40升;人力取水距离保证在水平800米和垂直80米以内,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供水方式尽可能采用全天24小时供水。
全县统一建设标准。有条件的村要尽可能采用水表集装,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和设备。各类供水工程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管网铺设都必须符合行业建设规范要求。所的工程都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优良率达到80%以上,要建设一批精品工程。
(二)施工总体安排
全部工程项目无设计批复不能开工。县水利局根据市里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做好开工前施工队伍、材料集中采购招投标,委托监理等准备工作,在要求程序完成后即刻开工。今年要求充分利用有效时间,集中完成工程水源枢纽工程,今冬明春集中力量开展输配水工程,要抢抓施工时机,确保工程进度。2008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总体验收。
(三)工程施工管理
严抓施工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凡符合《山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要通过招投标确定,要精心选择签订相关合同,主要工程材料要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实行仓储的要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实行现场供货的要落实收发验各个环节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工程无论大小,县水利局都要选派技术人员包点、包片、包工程,落实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各方面责任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或巡回流动监理。
工程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长治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执行,要积极采取政府督查、人大政协视察、新闻媒体监督等办法,采取公示、排队、奖励等措施,督促各地搞好工程建设。所的项目要实行现场验收制度,县水利局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检查,分段进行现场验收,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坚持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一工序,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对小型、微型工程和入户工程,项目验收后必须有受益农户或村民代表签字。县、乡两级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返工或完善,直到符合质量标准。验收结束后,县领导组要对验收结果统一进行审核,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通过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发改、财政、农业、监察、审计、卫生、国土、环保等部门为成员,领导组全面领导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各乡(镇)也要有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长负总责。县领导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包县、包工程责任人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掌握工程情况,负责协调、监督,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各级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激励机制、奖惩制度,确保领导有力,措施得当。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扶持引导,确保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受益农户也要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
根据《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均估算投资410元(不包括入户部分,下同),省安排投资人均200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资的10%,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资的20%,其余由乡村和群众自筹解决。解决全县4.2万多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估算总投资1850万元,争取省以上投资约为844万元,市级配套84万元,县级配套169万元,乡村群众自筹753万元。为解决省以上投资到位晚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7亿元。按照80%自来水入户要求,入户投资约需480-600万元。为了全面提高我县自来水入户率,我县积极出台扶持鼓励政策,对自来水入户工程户补100。县政府在积极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还要动员受益群众投工投劳,鼓励社会资金入股办水,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县水利局设立饮水安全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开支,并实行财务公开,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实际支付中,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及质量监测报告,由县水利局验收后方能支付。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和小型工程,实行先干后补办法,各受益村在完成计划工程建设内容并由县水利局验收后,凭结算单据付款,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全程跟踪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安全。单项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及时进行审计,必要时要进行阶段审计。
七、工程运行管理
(一)明晰产权,落实主体。饮水安全工程要始终坚持“建管并重”和“管理从建设开始、改制从产权入手”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长治市实施《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细则”,落实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要把产权及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落到实处,做到产权明晰,责任主体明确,有人管,有人用。要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二)合理确定水价。农村饮水工程水价要依法纳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水价制定要在严格审核供水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贫困地区供水工程成本水价高于群众承受能力的,县政府要提供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供水工程划拨“养站田”“养站山”等更新改造基地,为供水单位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永续利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398号)执行。
(三)推行民主管理。按照省水利厅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农民饮水户协会”,落实“议事会制度”,真正让农民用水户参与进来,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行管理的有效监督。
关于水源的研究报告范文3
危机则是改革的契机。在人类应对挑战、对付危机的各种行为中,制度的确立与改进最具有根本性,它的作用就在于节约成本,降低不确定性。制度是人类成功应对挑战的结果,又是成功迎接进一步挑战的先决条件。响应水危机的行为调整,既需要工程建设、更需要制度建设。过去我们应对水危机是以工程建设为中心,建设了大量水利工程和调水工程,但是资源供给总是赶不上人类的需求,水危机反而越来越突出,这表明开源的水利工程建设只能治标,节水的制度建设才是响应水危机的治本之策。中国的治水模式必须从过度依赖工程建设扩大供给为主转向制度建设激励节水,从单一的硬件建设(如水利设备、基础设施)转向软件建设(如制度、法制、民主、R&D、能力建设)和硬件协调发展,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从工程投资优先转向制度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1998年发生特大洪水之后,我国进入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时期,过去五年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总额达1786亿元,是1949年到1997年水利基建投资总额的2.36倍。国家共发行国债6600多亿元,其中用于水利建设1258亿元,约占五分之一。为了应对严峻的水危机,大幅度增加水利投资是必要的,但同时也需要相应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伴随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否则不仅不能保证大量工程发挥预期效益,而且随着工程效益的迅速衰减,可能会将我们的水问题拖入更加复杂的境地。
节水型社会建设最能够反映对治水模式转型的要求。我们认为,未来20年中国非常有必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国解决水问题的根本出路。节水型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特征,微观上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观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观上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是通过大规模的制度建设,降低水治理的各种成本,建立促进节水和精心用水管水的激励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比调水工程经济成本低得多,社会收益高得多,这正是制度建设最主要的节约作用。
节水型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的过程,不仅需要水利部门发挥重要作用,更需要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目前水利部组织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经验,我们建议优先在西北和华北缺水地区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向全国推广。
【内容提要】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的现象普遍共存,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未来20年中国需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中国应对水危机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应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应成为华北和西北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什么是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成什么样的节水型社会?这是新世纪中国治水面临的重大课题。西北黑河流域中游的张掖地区是我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试点,提供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实践。近期作者两次赴张掖实地调研,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张掖的试点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尝试概括节水型社会的特征、实现途径和运行机制,使其有更大范围的指导意义。
节水型社会是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特征:微观上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观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观上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节水型社会体现了人类发展的现念,代表着高度的社会文明,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现状用水效率普遍不高,用水效益更为低下,部分地区已经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任务有很强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是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张掖的实践证明,水权理论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实施水权管理是从传统用水粗放型社会走向节水型社会的具体途径,内容包括:(1)落实和强化宏观上的总量控制;(2)根据总量约束制定发展战略和调整经济布局;(3)将总量指标逐级向下分配,明确各用水单元的权利和义务;(4)建设计量和监控等支撑水权制度运行的硬件基础设施;(5)建立用水者协会等水权管理的软件基础设施。建立水权制度,实施水权管理,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和完善。
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键。张掖的实践表明,建立有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建立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水治理结构;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调控下迅速扩大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重新审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政府引导下逐步引入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有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要求政府运作方式经历“四个转变”:从分割管理转向统一管理;从工程建管转向宏观调控;从排斥市场转向市场友好;从封闭决策转向参与透明。
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治水模式的转型。我国的治水模式必须从过度依赖工程建设转向制度建设,从硬件建设为主转向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协调发展,从工程投资优先转向制度投资优先。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治水迎来继建国初期以来的第二个投资,水利部提出了从工程水利转向资源水利的治水新思路,并以此指导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资源水利重视资源管理,核心是制度建设,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治水开始从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走向大规模的制度建设。中国人民在过去50年的治水实践中建设了高度的工程文明,同样有能力在未来50年建设高度的制度文明。
一、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中国目前在以最稀缺的水资源和最脆弱的水生态环境,支撑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负担着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类活动,使我们面临着历史上极为严峻的水危机。中国在未来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及未来50年迈向中等收入国家的道路上,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将长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中国的水危机已经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美国兰德公司提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瓶颈之一就是缺水和污染,它们对增长率的负面影响达到1.5-1.9%,高于能源价格上涨和外商投资下降的影响。 OECD的中国研究报告认为,水的低质量和低效率构成中国发展的重大挑战。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的现象普遍共存,建设节水型社会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2001年初,由43位院士和300名专家提交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认为,解决我国水的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确立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指导原则。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节水型社会。2002年8月修订的新水法规定,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中国应对水危机需要综合战略,关键是建立节水型社会。黄淮海流域是中国水短缺最为严重的地区,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研究报告,如果黄淮海地区水管理能够达到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在减少废物排放及废水集中处理方面投资,节水潜力达到500-800亿M3,不仅完全能够弥补北方需水量的不足,而且将大大改善中国的水环境。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北方缺水,而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北方的用水效率和控制污染,将有25-40%的调水量被浪费。南水北调工程要发挥预期效益,避免“大调水、大污染、大浪费”,关键在于北方能否全面建立节水型社会。
节水是中国应对水危机的最有效途径,节水导向的战略适用于整个中国,不仅适用于缺水北方,也同样适用于丰水的南方。节水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供给压力,而且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供水投资。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预测,我国2010年供水设施单位投资约8元/M3,污水处理约为10元/M3,而节水仅需3元/M3。相对于调水和治污,节水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有很高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节水等于减污,在主要受水质型缺水困扰的南方,也有很强的节水需求。特别是南方很多省份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速度大大高于北方,城市水源不足和水质问题十分突出,面临不亚于北方的节水压力。因此,不论水资源短缺的地区,还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不论枯水年,还是丰水年,不论农业还是工业,都有必要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可以认为,全面建立节水机制、全面实施节水战略、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中国缺水和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
什么是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成什么样的节水型社会?这是新世纪中国治水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探索节水型社会的实践经验,从去年开始,水利部选择甘肃张掖、辽宁大连、四川绵阳等地区进行节水型社会试点。张掖市是2002年3月水利部确定的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的试点,也是我国首次开展的区域性综合节水示范项目,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掖的试点工作对于我们认识节水型社会有重要参考价值,2003年8月,我们两次赴张掖实地考察,回京后充分吸收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尝试对张掖经验做初步的理论总结。
二、节水型社会的三重特征:效率、效益和可持续
关于水源的研究报告范文4
一、有毒化学污染物释义
据有关资料表明:人类肿瘤病60%以上与环境污染直接有关,与化学污染物有关的肿瘤至少占 90% 以上。目前的环境中的化学污染物有饮用水、空气或者进入食物链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物,养殖产品中的抗生素、催生素残留物,另外使用不当或不科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都可以成为人类的致病因素,能诱发癌症和神经性疾病等多种病症。更为可怕是被称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的许多毒害性有机化学物,它们在自然条件下很难降解、风化,具有低浓度、高毒性、半挥发性、能在空气、水和迁徙物中长期残留或远距离迁移的特点,能够在远离排放源的地方沉淀并蓄积起来,进而来损害人体和生物体的内分泌系统,使免疫功能降低或者使之失调,进而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会对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
二、世界各国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管理情况
二十世纪中期,西方工业化国家发生举世闻名的“公害”事件,事件发生后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对毒害性化学污染物进行了长时间大量研究,并为之付出了众多生命的代价,进而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控制标准和法规。一是美国在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就在《清洁水法》中公布了 129 种优先监测和严格控制的“优先污染物”。其中,毒害性有机污染物 114 种、重金属等毒害性无机污染物 15 种。随后的1984 年美国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强化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管理,把“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与公众健康问题”列在美国几大环境问题之首,作为重中之重的课题进行研究。二是欧共体1975年提出《关于水质目标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且列出了污染物的名单,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此报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规定有毒污染物的控制名单。三是日本环境厅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就有目的的组织了全国性的化学品环境安全性综合调查,并于1986 年公布了 600 种有毒化学品环境普查的结果,并规定每年将“有毒化学品污染及其防治对策”作为环境白皮书进行编报,从而对化学物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已经制度化。
三、世界各国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达成的共识
目前,工业化学品、杀虫剂在生活、生产领域的广泛使用、以及在工业生产和燃烧过程副产品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与日增多,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越来越明显,过去不曾出现过的疾病也与日俱增,这引起了世界卫生和环保组织的关注。从1995年开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着手组织对12 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国际调研评估,1996年环境规划署根据评估的结果开展了各国政府间的讨论和谈判。最终认定有机氯农药8 种(即滴滴涕、毒杀芬、灭蚁灵、氯丹、七氯、艾氏剂和异狄氏剂)和工业化学品 2 种(即二恶英和呋喃)为有毒化学污染物。
1999年比利时等西欧国家相继在肉、蛋、牛奶中查出被“二恶英”污染的事件(后经研究发现由于在动物饲料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被二恶英污染的脂肪所致发生的)以及其后的“污染鸡”事件,这些污染事件曾引发了全球消费者的恐慌,对比、德、法、荷等国的畜牧业市场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致使这些国家的畜牧业经济损失达数十亿欧元,该事件的发生让全世界普通公众第一次知道“二恶英”这个名词,对国际社会就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警示。紧接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1年1月在瑞典召开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会议,并发表《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提出各缔约国将采取一致行动,首先消除这 12 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特别有害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并且说明所控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清单是开放性的,将来随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的筛选各标准对清单进行修改。
四、国内有毒化学污染物的现状及原因
虽然世界各国都在对有毒化学污染物进行监管,但是由于措施、力度的问题,直到今天化学品引发突发性环境事件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其背后有多方面原因。
1、化学品需求有市场。一是随着经济增长,对化学品的需求急剧增加;二是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对环境保护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污染项目重复建设而不记后果。
2、小化工企业的阵地转移。我们知道小化工企业由于人财物力的投入不足,加上技术水平落后,致使这些企业制造污染。另外一些小化工厂在沿海遭禁止后,马上改头换面转移被招商迫切的中西部地区,进而就人身健康等造成污染。
3、企业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落实不力,职能部门只服从于地方的经济建设,监管执法不到位、管理技术和科研能力薄弱也是造成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
五、国内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可持续管理
1、我国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研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与化学品产业界之间旨在实施化学品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 简称VAs)在发达国家广泛开展,成为各国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虽然我国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首批签约国(2001 年5月签约)。但是,真正对毒害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科学研究的起步却较晚,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只有少数科研院所和高校于才接触并进行基础性研究。
2、近期国家环保部将进行有毒化学品进行专项管理。一是针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所有生产有毒化学品有污染物的企业,展开一次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江河湖泊沿岸、沿海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二是将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六、对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可持续管理建议
一是本着就地处置的原则,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就有毒化学污染物建立回收统一协调机制。二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建立可行的可持续管理保险金或抵押金制度,并以此来推动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三是结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以来,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得以加快,但建设进度还是滞后于预期目标和现实需求。四是在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资金。五是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是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力措施。六是培养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和专项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能力。七是摸清家底,对污染源信息不掌握等问题也必须及早解决,细化管理程序和标准,加大法规执行力和效果。八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强培训,增加企业责任感,提升企业的大局意识和社会道德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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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水文学(GeographicalHydrology)与水文地理学(Hydro-geography)均属水文研究的地理学方向,与直接服务于水利工程的工程水文学有所不同。但研究的对象是一致的。50年代受原苏联学术界的影响,促进了我国区域水文的研究,并且形成了水文地理学的主题。俄语中的水文地理(гидротафия)与英语中的Hydrography涵义相同。后者于16世纪在欧洲用于水道(河、海)测量制图的描述[1,2],在中译书刊中有人译为“水象学”。水利工程专业人员把水文地理作为水利的自然条件来看待,例如,地质、地貌、气候、植被、土壤等等背景,实际上是自然地理因素的特征描述。这里看不出对于水文与水资源本身规律的研究,不能有效地利用地理学原理深入研究水文现象。为此,我们强调水文学的地理方向或地理方向的水文研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工农业生产与人民的生活,广泛涉及生态与环境等的方方面面[3]。水文地理学已突破了单纯的水背景研究。实际上,从1978年以后,中国地理学会水文专业委员会的历届全国水文学术大会上都强调人与水关系的研究[4-6]。
适应水问题研究发展的需要,并与工程水文学相配合,深化水文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地理水文学更可拓宽水文地理学的研究方向,发展内涵,有利于学科研究发挥自己的特色;促进水文研究与地理科学其它分支科学的横向结合,如气候学、地貌学、土壤地理学等,尤其是与人文经济地理学的结合,形成新的边缘学科领域和产生新的学科生长点;通过水与资源、社会、经济、生态与环境的广泛联系,有利于综合性研究优势的发挥,改变水文地理研究的传统方法与手段,增加计算技术、遥感遥测与信息系统方法的应用,提高研究工作的水平。
地理水文学的提出是一种发展,而不是对水文地理学的否定。两者既属于地理科学也属于水文科学。为了简化叙述,它们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地理水文学与水文地理学示意
Fig.Relationshipbetweengeographicalhydrologyandhydrogeography
显然,地理水文学与水文地理学均是地理科学(G)与水文科学(H)的公共部分,即集合G与H的交,有共同的元素为X,则:
G∩B={X/X∈G,X∈H}
只是水文地理学靠近地理学,而地理水文学靠近水文学。从我国地理部门的水文研究来看,针对区域和流域的单纯水文地理研究已相对减少,而水文水资源本身的研究相对发展。地理水文学在研究领域、深度层次、实际应用等方面均领先于水文地理学。
2回顾与研究现状
从3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的研究回顾,见参考文献[1-3。结合当前,简要概括如下:我国地理学中现代水文学研究始于30年代末,从吴尚时先生的译著“江河之水文”为起始。50年代初,谢家泽、郭敬辉、施成熙、罗开富等为推动我国水文研究作出巨大贡献,50年代中期以后,以河流水文为主的水文研究迅速发展,包括边远地区河流水文调查与全国水文区划的研究。60年以后,从河流水文(包括河口水文)逐渐扩大到其它陆地水体,包括冰川、湖泊与沼泽水文及水文过程(如泥石流、洪水与森林水文影响等)的研究。同时,水文实验,包括定位半定位试验相继发展。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水资源问题与环境水文研究得以迅速发展。80年代中期以后,“人与水”和涉及全球变化的水文研究开始兴起,方兴未艾。
至于研究现状的归纳,择其主要方面分述如下:
2.1水循环与水平衡
作为水文基本理论的水循环与水平衡研究,正在宏观与微观尺度上不断扩展与深化。在宏观上面向全球。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强调的界面过程研究,正力图把描述全球物理气候系统的总循环模型(GCMS)与全球水循环模型相耦合。这一研究将提供量化与描述全球水文过程与未来变化的可能,其中包含自然变化与人类活动的影响。IGBP计划特别注重植被变化的作用,以便把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的研究紧密联系起来,这是目前国际上正在开展的一项巨系统研究。在我国结合IHP-IV计划(大气、陆地和水系统间的界面过程,气候变化和水文系统的关系,湿润热带、干旱半干旱区水文研究与水资源管理战略等)已有初步研究,目前正加强我国地理水文学与地学及生物学各分支学科的跨学科研究。
水循环研究除在国内已发展的各类流域水文模型外,正深入到单元尺度的细微观测与计算模拟,尤其是田间水分运动与交换过程的实验与计算研究。相对于宏观尺度的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如土壤-植物-大气连续系统的研究,发展了多种水体之间多种形式耦合系统的探讨;结合中国科学院生态台站网络的建立,开展不同地理带的水循环过程的实验,致力于揭示界面过程中水分、热量交换规律,例如,地下/土壤水、植物根系吸收、植物冠层辐射平衡、温度、总气孔阻力、边界层阻力、土面蒸发、土壤热通量等等。水循环或水量平衡研究,既是发展水资源确切评价方法的基础,也是农田节水调控、农业合理用水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阔的应用前景[7]。水循环的微观与宏观的结合表征水文科学理论的逐步完善化和系统化。
2.2区域水文与水资源
2.2.1区域水文近年来的主要进展表现在:
①定量分析技术手段有所加强,如应用模糊数学进行区域水文类型的研究,已有黄河流域的水文区划工作;应用有序量最优分割法,进行河川径流变化的研究;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区水文条件的判读,包括对多时相卫星遥感图像分析区域水文动态等。
②区域水平衡研究进一步深入,如: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进行的全国水量平衡与华北水量平衡的研究;长江流域办公室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长江流域水平衡三要素分布和黄河流域水文要素时空分布及水平衡分析;各省区的水平衡研究,全国已有一半的省市提出研究报告[5]。在这些研究水平衡的工作中,多采用六要素的平衡计算方法。
③全国水文区划已完成初稿,这项工作开始于1984年,成果即将发表。
④特殊区域的水文研究也取得许多成果。如喀斯特地区、干旱区与半干旱地区、山区、平原地区、高寒地区与小岛的水文研究均有相当的研究成果发表。
2.2.2水资源从7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的水资源问题一直对水文研究起着导向的作用,而且经久不衰。有人甚至认为一门新的学科——水资源水文学正在兴起。这说明水文与水资源不可分割的关系。作者认为水资源的研究可以作为水文学延伸与拓广。但水资源学并不与水文学等同。水资源学与社会、经济有更直接的密切关系。1986年在南宁召开的第4次全国水文学术会议以来,水资源的研讨非常热烈:
①针对水资源的涵义,杨戊与刘昌明等分别提出了水资源的定义[8,9]。
②在区域水资源的研究方面,提出了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的土壤水的资源评价与利用[10-12]及农业节水的途径。这方面的研究与原苏联学者李沃维奇曾经展望的“水文学的土壤趋势”相呼应。
③在区域水资源研究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著,特别是对边远地区(如新疆、等地区)的水资源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13]。
④结合城市水文研究的开展,南京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对城市水资源做了一系列的工作,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研究比较突出。
⑤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水资源重大战略性工程,对缓解我国地方水危机有重大作用。由于引水线横跨江、淮、河、海4大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与联合利用是亟待研究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用水文地理的系统分析取得了进展[14]。
2.3冰川、湖沼水文
全国第一次水资源评价中的冰川与湖泊水量均由地理部门完成[15]。中科院冰川冻土研究所计算分析得出全国冰川间积为58651km2,冰川储量为51322×108m3,冰川融水年径流量为563×108m3。这部分水量构成了我国西部地区水源的重要成分;中科院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估算了全国湖泊总面积为71787km2,年贮水量为7088×108m3。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估算出我国沼泽的面积约为10×104km2。
冰川与湖沼水文的研究,在我国主要集中在地理研究单位。在学术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施雅风先生的倡导下,我国冰川的研究,取得迅速的发展。除水文调查外,冰川水的研究已深入到冰川的水量平衡与融水径流形成过程的机制方面,并提出了我国冰川水文学的研究专著[16]。
我国湖泊水文研究,在西北与东南地区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科学院新疆地理研究所,提出了亚洲中部湖泊的近期变化[17]的研究成果,为中亚湖泊水资源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毛锐,在太湖蒸发的长期研究基础上,针对1991年太湖水灾时期湖水位日变化分析得出排浅阻碍论据,对于世界银行为治灾投入资金的决策起了很大作用,显示了研究论文的价值。此外,1992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在南四湖蒸发的系统研究成果也通过了科学鉴定,发展了水面蒸发的计算模型[18]。
沼泽水的研究以东北三江平原的沼泽水文研究为代表,已获得了多年的科学积累[19]。
2.4水文过程与环境水文
水文过程在自然地理过程与环境变化的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应用价值。在水文过程的驱动下,导致地貌演化,流水造成侵蚀、搬运与沉积,起着地形的塑造作用;携带地表层化学元素的迁移、沉淀,对化学地理景观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地球表面的主要热量(太阳能)进行调节与传输,影响到气候的形成与变化;蒸发过程包含着生物界的一个基本生理过程——蒸腾作用,涉及到植物生长发育。在这个过程中,水与二氧化碳一起是构成植物碳水化合物的主要物质;另一方面,水文地理或环境条件又对水文过程发生影响,成为环境变化研究的命题。水文过程的研究近年来非常活跃。
2.4.1水文过程模型结合各地水文计算的需要,对产流与汇流发展了不同的模型。中山大学、南京大学、贵阳师大与成都科技大学等单位分别研制了岩溶地区水文模型[20,21]。结合流域地貌水系结构,中科院地理研究所等单位发展了地貌单位线方法,用于径流过程的计算。考虑土地利用对水文过程的影响,刘昌明、于静洁提出了森林拦蓄降雨极限量模型①,用于森林拦蓄降雨的计算问题。
①北京林业大学,国际森林水文模型班讲义,81-87,1990。
2.4.2水量转化近期,在我国平原地区,开展了“三水”(降雨、地表水与地下水)转化的研究,考虑到土壤水,称为“四水转化”,再进一步联系到植物水分,称为“五水转化”,这是研究工作的一种循回渐进,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这方面的研究由于采用了系统的观点和演绎方法[22],使水量转化过程的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些进展表现出对水文过程研究的全面概括和预见性,揭示出界面水文研究的前景,同时,也丰富了自然地理过程的理论。
2.4.3环境水文主要探讨环境变化(包括自然与人为变化)造成水量与水质过程的变化,这一研究是以水文过程的理论为基础,计算分析各种水文要素对环境条件改变的响应。在研究方法上,目前主要采用鉴定评价法、模拟法以及外推法等[23]。近几年,国内环境水文的研究大多结合各地的环境保护规划与实施进行,如华北地区的水环境与上海市的水环境[24]。在一些薄弱的领域,如:地下水的污染,也开展了研究[25]。1990年国际地理联合会(IGU)在北京举行区域大会后,IGU执委会批准在中国建立了区域水文对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响应的二级学术研究组织并推选刘昌明为主席,使环境水文的研究由较小尺度的研究转向更加宏观的大尺度环境水文研究。1992与1993年分别在美国华盛顿与中国拉萨举行了国际会议,研讨了全球变暖对水文与水资源的影响和高寒地区水文水资源对气候与全球变暖的响应[26]。这些学术活动推动了我国大环境水文的研究。
2.5实验水文
水文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必须借助于实验研究。目前,水文的定位观测遍及我国的主要陆地水体,包括冰川、湖泊、沼泽与小河流的降雨径流、土壤水与地下水。比较著名的台站可以山东禹城水循环与水平衡试验站、太湖试验站、东北三江平原沼泽试验站与西北天山冰川试验站为代表,这些实验站纳入了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网络,覆盖了我国主要的生态类型区,为我国地理水文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实验的内容不仅包含了所有的水文要素的试验观测,而且结合了能量与溶质等不同地理地带的生态与环境条件的研究。在实验技术与手段方面,除了引进国外的先进仪器(如普遍配置土壤水分中子仪,太阳辐射仪等)外,根据实验与模拟的需要还自行研制了室内与野外实验装置[27]。配合对土壤-植物-大气系统(SPAC)的观测,设计了多种仪器的综合装置,发展了新的研究课题。
2.6应用性研究
结合国家与地方的任务,适应市场经济与生产需要,在国土整治、区域发展、城乡规划、工矿交通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缺水的华北与西北地区的工作如节水农业[29]等。有些研究突出地理学的特色,如在华北平原进行的古河道调查[30],为区域的水量调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3、21世纪地理水文研究若干问题
展望未来,地理水文的研究,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密切结合社会各方面对水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考虑国际学术的发展趋势,面临着严竣的挑战和众多的机遇,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下面提出的若干方面仅供商榷。
3.1水资源仍为研究主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今后应以地理水文与工程水文相结合,为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提供水资源水文的科学依据,深入水文规律的研究,创造新的水文分析方法。由于供水量的不断增长引起废弃水的增加,水质的研究和地下水及一些新水源利用,将会更加迅速地发展,不断扩大规模或尺度的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包括三峡大坝与南水北调等超大型水资源工程的影响,将为地理水文研究提出新课题。
3.2全球变化与地理水文
埃里克·巴伦提出的通用循环模式(GENESIS)进一步发展了全球增暖的认识。对全球变暖引起的水文水资源变化的研究,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中国是世界大国,幅员辽阔,大约跨4°-53°N之间,水资源对气候变化的响应是非常复杂的。主要特点是:
①因纬度带而异;
②水文水资源量的响应属非线性(见图2);
③水文的变异,包括极值,有随温度升高而俱增的特点。这些特点会影响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管理。因此,必须开展全国不同地理区或纬度带的水文水资源对全球气候变化响应的研究,并为水资源未来情景作出预测。
图2年径流(R)对气温(T)与降水(P)的响应
Fig2AnnualRunoffResponsetoAnnualTemperatureandPrecipitation
3.3全球能量与水循环实验(GEWEX)
GEWEX是一个跨世纪的国际研究计划,它属于世界气象计划(WCP)的内容,横向与水文学的研究相结合。研究计划在1990年制定,1995年以前属准备阶段。我国早在50-60年代已由黄秉维先生提出了与其基本相同的课题,即“热水平衡”的研究。因此,在我国开展这一工作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特别是目前正在建立的中国科学院生态台站网络,将为开展GEWEX的研究和国际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由于GEWEX的研究需要解决大小尺度空间系统的耦合问题,今后的研究从我国的实验观测台站来看,存在着小尺度能量与水分运动的计算,如何在尺度上延伸或升级(Upscale),当然,全球大尺度的模型,也需要考虑尺度的降级(Downscale)。随着GEWEX研究向21世纪的迈进,水文与气候学在大尺度上的结合,将会产生出崭新的成果,发展新的前沿。
3.4水文循环的生物圈方面(BAHC)
在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中,BAHC是核心计划之一。这与1966年澳大利亚著名土壤-水文学家菲利浦提出了土壤-植物-大气连续系统的研究一脉相承。1992年已在法国召开了国际学术讨论会,欧洲与北美及澳洲均在开展研究,加拿大国家气候中心立项作为专题项目。
BAHC作为IGBP的核心研究项目,将密切配合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的研究,旨在通过植被对水循环实现调控。在我国地球与生命科学的一些研究单位也正从实验的途径开始工作。由于水循环控制关系到水资源调蓄利用,这项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而且结合IGBP计划将促进一门新的水文学科——宏观生态水文学的发展。
3.5过度或交错带(Ecotones)的水文问题
Ecotones原意为群落交错带。随着环境变化的深入研究,提出了生物多样性的问题,Ecotones是环境水文问题研究的延伸。根据人与生物圈(MAB)的活动计划,1993年7月,在法国里昂召开国际地下水与地表水交错带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议题:
①地下水与地表水界面的作用。
②地下水与地表水界面的障碍:原因与评价方法。
③地下水与地表水界面的管理与恢复。在我国Ecotones尚属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目前国内水文地理与化学地理工作者正在着手开展Ecotones的研究,除了地表水与地下水交错带外,河湖与陆地过渡带Ecotones也开始研究,预计未来其它交错带的研究也会逐渐发展,这一研究作为水文学与环境学的交叉研究课题需于重视。
3.6雨水资源化
雨水资源化顾名思义是雨水利用的问题,80年代以来热衷于这一研究的各国学者已举行了六届大会和多次区域性会议,1992年10月在日本东京都召开了国际雨水资源化区域会议。1993年8月初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第六届会议,说明雨水利用问题深受各国学术界的重视。
1989年8月初在菲律宾召开的第四届国际大会上,酝酿成立了“国际雨水收集系统协会”(IRCSA)并推选了美国夏威夷大学水文学家,美籍华人霍雨时为该协会的第一任主席,该协会的成立进一步推动着雨水利用的研究。
雨水利用的研究应用前景广阔,其内容也甚为广泛,特别是对我国广大农村农户的供水、对缺乏河川的渔岛、远离地表水源的山村等有很重要的意义,拓宽的雨水利用还包括雨云的研究(和人工增雨),屋顶雨水的收集技术以及水质保存的方法、雨洪的调蓄等等。对于我国缺水的北方与南方石灰岩山区。地表水缺乏的地区,雨水利用的研究可望缓解局部地区的缺水问题。在我国降雨分配不均的情况下,这一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1985年6月将由中国地理学会水文专业委员会与组织在我国召开第七届IRCSA大会,可望推动我国的雨水资源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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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源的研究报告范文6
我国关于水资源犯罪规定有《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不能适用,需要重新予以解释。穷尽目前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作者所能找到的一切与水资源犯罪有关联的罪名大概也只有以下罗列之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分则中大概有四章规定的罪名和水资源犯罪有牵连。第一,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与水资源犯罪有直接关联的罪名。本节共有9个条文,即第338条至346条,规定了15个罪名,具体是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第339条第1款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3条第1款的非法采矿罪、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非法采购、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第2款滥伐林木罪、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这15个罪名中,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是我国《刑法》直接保护水资源的唯一条文。其余14个罪名并不直接保护水资源,有些只是与水资源保护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第二,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与水资源有关的罪名主要有:第114条和115条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过失犯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第四,《刑法》分则第九章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水资源的监管。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独立的水资源罪名,水资源犯罪适用统一的污染环境罪。以上罪名中,只有污染环境罪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水资源犯罪,其他都是非严格意义上的与水资源犯罪有关的罪名。
二.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之缺陷与困境
(一)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之缺陷
1.罪名规定之缺陷
从我国刑法对水资源犯罪的规定看,尽管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和水资源保护直接相关,但该条文制裁的是与污染环境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并不单是制裁水资源污染,还包括污染土地、大气等其他环境污染。我国刑法这种对土地、水体、大气等资源保护采取统一规定的立法方式,不利于发挥刑法对不同资源的有效保护,应考虑对不同资源采取不同罪名的立法方式进行规定。并且,污染环境罪在2011年经修改后仍是结果犯,客观上只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才能立案追诉。这种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不符合环境刑法践行预防为主的基本理念,不利于惩治犯罪和保护水资源。《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并非专门的环境法益,不是严格意义上环境犯罪。此外,对水资源的刑法保护,应形成一个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包括水资源的监管、利用、污染、破坏等。因此,水资源犯罪不单指水污染,还包括破坏水资源行为,比如严重的非法取水行为和破坏水利设施行为,应予以犯罪化,纳入刑法调控范围。从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刑法对水资源犯罪的保护条文粗疏,法网不密,直接导致目前许多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刑罚规定之缺陷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修改后的法定刑和修改之前没有任何变化,最高刑期仍是七年有期徒刑。显然,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上线与某些后果特别严重水资源污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背离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之基本原则及民众对惩治水污染犯罪之期待,使刑法震慑打击犯罪以及保护环境法益之目的难以实现。除了实体刑太轻外,污染环境罪附加刑的规定只有罚金一种,没有资格刑的规定。可以说,污染环境罪刑罚规定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鼓励和纵容了某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有恃无恐,随意践踏法律,制造出一个又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水资源污染事件。因此,为了有效惩罚水资源污染犯罪,保护人类共同的绿色家园,必须加大污染环境罪的成本,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此外,在污染环境罪已经做出修改的情况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刑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与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相对应改成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二)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之困境
1.水资源犯罪取证困难,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水资源污染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水资源犯罪在客观上认定的难点在于证据搜集和因果关系认定。众所周知,除了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外,水污染事件通常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特点。有的水污染事件是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显现出来,这导致水污染事件证据搜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大量证据因为时过境迁而消失,或者搜集到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现有之事实。同时,证据收集需要大量实地考察和相关检测,技术检测、损害计算都需要大量时间。而突发性水污染案件的取证要求即时性,超过一定时限就难以保全证据,无法查明突发事件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各种数据。此外,由于水污染事件的长期性和隐蔽性,以及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查明危害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实属不易。因此,取证困难、举证不力导致司法机关面对水环境犯罪案件倍感困惑与无奈,也导致我国目前大量水资源犯罪案件得不到应有的追诉,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频发与污染环境罪判例鲜有的极大反差。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水污染突发事件14起,只有沱江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在2005年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只有1起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水污染突发事件18起,仅有3起追究了污染企业的刑事责任;2007年的9起水污染事件中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5起水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4]
2.对某些后果特别严重的水污染犯罪和污染环境罪难以有效惩处
2009年发生在我国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是我国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当事人判刑的案例。此前,我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时,此案一经宣判立刻引发网民热议和专家争鸣。毫无疑问,司法机关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重大环境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最高刑才7年有期徒刑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远不足以惩罚当事人之罪行。或许,该判决是为了更好顺应民意,体现司法良好社会效果,突出国家保护环境之决心,彰显司法正义。但是,司法机关的判决应当具有极大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因为某种原因随意更换罪名。透过此案,可以看到我国水污染犯罪在司法适用上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对某些后果特别严重的水资源污染案件如果适用污染环境罪则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如果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使污染环境罪失去立法价值且会导致“同罪不同罚”的法治乱象。因此,对某些后果特别严重的水资源污染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一道无法回避的难题。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之路径选择
(一)路径之一———完善和利用已有刑法规定惩罚水资源犯罪
1.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更好适用污染环境罪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界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别严重”作了具体规定。但是,现在的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表现与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完全不同,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客观上只要求“严重污染环境”,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规定,因而最高院2006年做出的司法解释除了“后果特别严重”一条的解释可能还具有参照意义,其他条文解释已不能再适用污染环境罪。因此,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本罪,更有力保护水资源,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何谓“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重新作出规定。此外,对修改后的“有害物质”也应当作出相应规定,或者和修改前一样通过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方式对有害物质规定一个详细清单,或者作出列举和概括性规定。
2.通过投放危险物质罪打击后果特别严重的水资源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之前,为了严惩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对今后类似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司法机关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首先,从两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客体方面。两罪法益保护有共同交汇点,后果特别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既侵害了自然环境,更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本质上没差别。主体方面。自然人同时属于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因此,对后果特别严重污染环境行为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在理论上并无大碍。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所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物质具有高度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次,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因此,对特别重大的水污染案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反,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5]
3.颁布有关指导性案例或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实现判决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判决权威性,避免同罪不同罚之后果,对哪些污染环境案件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予以明示。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或颁布指导性案例,或者针对该类案件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指导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判决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作者以为,可以参照2009年醉驾案判决之做法。众所周知,2009年四川孙伟铭案和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正确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同时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能够以这两起案件为鉴,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预防、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最高院召开新闻会公布了这两起案件,并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因此,针对当前污染环境案高发态势,最高院不妨采取类似方式对污染环境案件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做出司法解释。
(二)路径之二———修改现有刑法有效保障我国水资源
1.分设水资源犯罪
考虑到水体、空气、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不同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更有针对性制裁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有必要将我国目前的污染环境罪分解成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犯罪,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对水资源犯罪,立法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化为饮用水、普通用水和工业用水,或者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等,分别规定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刑罚。目前,德国刑法典“污染环境犯罪”中,分别规定了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噪音公害、废弃物污染、不法核燃物质公害等不同层次的环境犯罪。日本刑法对于水污染犯罪采用的也是独立罪名模式,《刑法典》第十五章规定“有关饮用水的犯罪”,该法第142条至第147条是有关饮用水的特别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存所不能或缺的,保护其清洁、安全是人类生活安全的第一步。日本刑法将饮用水分为供人饮用的净水和供给公众饮用的净水或其水源来加以保护。除了从污染环境罪中把水污染犯罪单独设立外,对水资源其他犯罪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针对严重非法取水行为,严重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考虑入罪化。
2.确立水资源犯罪的危险犯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环境状况“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而且环境压力、环境资源问题比世界其他国家更突出,解决起来更困难。[6]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已对我国公民的生活健康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和巨大挑战。鉴于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以及环境法益的特殊性,为更有力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在环境刑法中应确立预防为核心的基本刑事政策,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将足以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犯罪化,而不应等到环境已然被严重污染时再动用刑法。对此,法国著名刑法学者戴尔玛斯-马蒂曾指出:“在惩罚环境犯罪的实践方面,传统刑法是落伍的。说刑法落伍是因为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因为损害已成既定事实。其实,即便犯罪是一种工具犯或者危险犯,实际上人们的追诉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刑罚与已经发生的损害相比犹如抛石打天。”[7]从犯罪构成角度考察,将足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险行为犯罪化,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主观上,行为人不遵守相关规定,为了经济利益就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置于不顾,表现出了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其次,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高度盖然性,而且危害结果完全可以在其前期表现出危险状态时就采取措施阻止行为进一步发展,这正是过失危险犯的重要价值。再次,在环境犯罪中摒弃危险犯的规定,不符合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以预防为主的发展趋势。[8]
3.规定水资源犯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了缓解司法机关对水资源犯罪的举证困难,更有效追诉水资源污染犯罪,作者以为水污染犯罪可以参照巨额财产的举证做法,规定水污染犯罪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在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后,公司、企业或个人有无污染行为其自己心知肚明,由他本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不会加大其举证难度,相反由于其亲历污染过程更有利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维护司法公正。这样,一旦水污染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只要证明有污染后果即可,至于企业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当事人去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其要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司法机关即可认定其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水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司法机关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时,为避免滑向有罪推定,保障司法公正,需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运用原则,给当事人充分的抗辩和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能充分证明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4.提高水资源犯罪法定刑,完善附加刑设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修改之规定,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7年有期徒刑难以惩治后果特别严重的水污染犯罪,否则2009年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也不会改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行为人予以追究。司法实务人员对此也有同感:“本罪法定刑明显偏低,最高刑期才7年有期徒刑,这与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后果极不相称。只有提高法定最高刑期,加重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充分发挥刑罚应有的威慑和惩治作用。”[9]因此,必须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建议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水资源污染犯罪,可以规定某种资格刑,比如对企业可以规定如果触犯污染环境罪,可以剥夺其从事某种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某种生产经营,甚至永久丧失职业准入资格。这样,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更能使其感觉到刑罚之痛苦,这显然比判处罚金更具现实威慑力。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照资格刑分立制进行设计,与其他剥夺资格的刑罚规定分列且单独适用。此外,还可以考虑附加没收财产刑,包括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因为现实中水资源犯罪的主体大多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对某些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的水资源污染案件,没收当事人财产可切断其再次实施污染犯罪的经济来源,在某种程度上与剥夺从业资格有异曲同工之效。
5.加大水污染犯罪渎职行为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