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道德法律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道德法律论文

道德法律论文范文1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3结语

道德法律论文范文2

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内容与时代进步相统一,现有的的教学内容大多是理论教学的知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比较缺乏,学生的积极性比较散漫,课堂上学习的效果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要把社会的热点问题融入到课程中,针对社会的的热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引导大学生学会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可以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入其中,让大学生更好的了解中国传统的文化。同时也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热门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在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过程

(二)优化教学手段

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四)结束语

道德法律论文范文3

关键词:盗窃罪;盗窃既遂;失控说;行为人;数额;处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38-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老百姓的日子过好了,口袋腰包也鼓起来了,但是这几年的侵财犯罪也逐年增加了。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都将保护公私财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也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统计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最近几年。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发生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不安定的因素,对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分为三个独立的条文,在第264条对盗窃罪从定罪到量刑档次都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进行了修改。这样,不仅使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盗窃犯罪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们同盗窃犯罪作斗争,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表明,尽管盗窃案件在我国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社会上对此类犯罪的关注也是颇多的,但是一直以来盗窃罪也有许多争议的法律问题,下面就一个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盗窃罪的部分法律问题。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驾驶摩托车流窜到某市的“金宇”典当门店,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女士背包偷走(后查明里面有现金200元,手机、钱包、化妆品若干,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1800元),这二人的行窃经过被店中的摄像头记录下来,店主王某发现失窃后,根据监控录像中的记录一直在街上寻找二人,三天后,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再次出现在某市街上时被王某发现,王某一边跟踪,一边打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发现被告人吴某、付某进了一个电子产品门店,就守候在店门口等候警察的到来,之后看见付某借购买产品的名义将店员马某引开,吴某乘机将马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打开,将里面的现金(后查明里面有3100元)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正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准备离开电子产品门店时,警察赶到了,在王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吴某、付某当场抓获。

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人吴某、付某一共涉嫌两起盗窃案,第一起盗窃案的成立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被告人吴某、付某第二次盗窃(在电子产品门店内的那起),是认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不仅控辩双方有些争议,被告人也认为自己第二起盗窃案件是未遂。

一、关于我国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法律问题

(一)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划分标准的争论有许多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主要有失控说、控制说两种观点。失控说认为应以他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 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以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所谓“ 实际控制”, 并非指财物一定在行为人手里, 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比如说在超市里,行为人将小件物品放进自己的口袋或者包里,尽管行为人没有出超市,但是行为人实际上已经支配了该物品,所以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尽管一般说来, 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同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 但是, 他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究竟是以行为人控制财物还是以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就会对案件的最终认定发生实质影响。

(二)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司法解释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1992 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如何认定盗窃罪中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是盗窃未遂。”根据这一规定, 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一规定在1998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被删去。应当指出的是, 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与“ 失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为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因此, 上述“ 损失说”与失控说异曲同工。

(三)关于本案中的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的争议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有争议,被告人吴某、付某进行了两次盗窃,第一起盗窃案是犯罪既遂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关键是第二起案件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在庭审中,作为本案的辩护人认为,在第二起案件中吴某虽然将这3100元钱放进自己的口袋里,但是既没有走出店门,钱并没有脱离事主的控制,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被第一起案件中被盗店主王某跟踪守候,在王某报警后,民警也及时赶到,客观上,被告人吴某、付某根本不可能实际控制这3100元,结合本案的实践情况和上述的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和付某尽管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没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并没有严格规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所以在本案中,当地的法院认为第二起盗窃案是犯罪既遂。法院认为尽管在第二起案件中尽管有王某的跟踪,警察也及时赶到了,但是店员马某的钱已经被吴某放进自己的口袋里,而且马某根本就不知道钱已经被吴某窃得,实际上马某已经失去了对这3100元的控制,所以第二起案件是盗窃既遂,那么就不能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盗窃罪中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失控说更为合理。 首先, 盗窃罪是结果犯, 应以盗窃行为对该罪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出现为既遂的标志。失控说立足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 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既然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 就说明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 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在本案中,实际的结果是吴某已经将现金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店员马某已经失去了对钱的控制。其次, 盗窃罪是目的犯, 以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会违背目的犯的理论。对盗窃罪来说,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 取得( 或控制) 了他人的财物才可能认为盗窃已得逞。最后,犯罪是否得逞, 并非根据犯罪目的的实现进行判断, 而是要看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二、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各地的立案标准也有所区别,所以盗窃中关于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现金的计算是很简单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物品的价格鉴定,因为在现实中购买的物品存在一个使用后折旧率,有的产品没有发票,还有鉴定的标准不一等等原因,目前法庭认可的都是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但是在法庭上有些被告人对此异议较大,考虑到实践情况比较复杂,对被盗物品如何鉴定价格笔者认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以规定。

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盗窃罪有大的修改,在此仅做几点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修正案(八)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盗窃罪于抢劫罪的一个转化的问题。

(五)扒窃。关于“扒窃”的认定。“扒窃”,《现代汉语词典》意为偷取他人身上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商场、车、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区域或工具内,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的认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作案的场所应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域;二是侵害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这种行为在刑事犯罪占的比重非常大。老百姓对此痛恨不已。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这种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四、对盗窃犯罪缓刑的适用的一点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本条我们不难知道对盗窃犯罪的处罚,但是对于盗窃犯罪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能不能判处缓刑,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两人流窜到某市作案,他们在其他地方的犯罪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只是针对在某市发现的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总计5000余元,尽管吴某、付某夫妻二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积极向失主退赔了所有的款物,也取得的失主的谅解,但是当地法院任然认为由于流窜盗窃犯罪严重侵犯了百姓的财产权,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得手后就流窜到下一个城市,给公安机关追回财物带来许多不便,此类犯罪很难抓到现行,各地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的破案率也是所有刑事犯罪中最低的,所以当地法院认为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对此类犯罪哪怕是刑期再短也不适用缓刑,这样才可用起到威慑的作用,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实刑,没有适用缓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对两被告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的。所以针对以上所述的案例,笔者认为对盗窃罪的处罚,能不能适用缓刑,什么条件下适用缓刑最好是有司法解释,使各地法院做到有法可依。

五、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针对我国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盗窃分子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的匮乏,罪犯容易销赃及各地的技防手段比较落后等特点来看,对此类犯罪加强预防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从长远的角度和全社会的角度看,盗窃犯罪的防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其解决不仅要靠政法机关加强打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实现教育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解决群众的就业问题和生计问题,减少因贫穷而犯罪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关键,可结合普法教育,如选择典型案件,到此类案件多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就案讲法,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

(二)强化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对犯罪的防范措施。各地应加强社会治安形势、防范知识和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让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街道、单位、小区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有条件的安装摄像头等监控系统,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加强社区警民联防,经常提醒居民出门要检查门窗;家有老人或孩子单独在家的居民,要叮嘱老人和孩子如有陌生人敲门切记不要随便开门;不要在家存放大量现金,金银首饰也不要随便放置,要妥善保管存放在相对安全的地方;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组织开展巡逻看护等群防群治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高危人群及外来人口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了解他们的读书、就业情况和生存状态,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刑满释放等有前科人员实现就业,使其回复到稳定正常的生活方式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并与房屋出租户管理相结合,了解流动人员可能出现的危险动向。加强小区内的出入管理、强化电子监控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小区夜间值班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小区安防巡逻次数,最大程度的提高防范能力。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从销赃渠道的封堵入手,使罪犯作案后难以销赃,犯罪利益难以实现,从而遏制犯罪欲望。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和行业的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应严格废旧物品收购站准入制度,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站点。并经常对这些行业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让犯罪分子无处销赃,以达到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

综述,盗窃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且约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近60%,所以要加强各种防范措施,在小区、学校、路口、银行和一些重要场所安装一定数目的监控设施以达到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我们任然要看到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下,打击盗窃犯罪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杨涛(1977- ),女,湖北鄂州人,汉族,中级职称,讲师,大学学历,现为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师和湖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道德法律论文范文4

关键词:收视率;新闻评论;《今日点击》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1-0073-02

一、收视率考核体系对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带来的挑战

收视率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收看某一节目的人数占观众人数的百分比,即收视率=收看某一节目的人数/观众总人数。简言之,收视率和电视节目质量是相辅相成的。电视节目办得好看,收视率相应也就高,反之收视率就低,所以说稳定电视节目的收视率就成为电视台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电视业既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宣传职能、文化职能)的社会公器,也提供私人产品(娱乐职能、广告产品);既要负责传播主流文化,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又要满足受众的需求。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电视媒体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为它的两重属性如何协调带来了矛盾,如果电视媒体成为了广告商逐利的场所,就会成为娱乐产品泛滥成灾的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文化责任感的空间必然遭受挤压,而收视率反映的正是受众和广告商对/私人产品的需求状态。

目前在我国电视界盛行的“唯收视率至上”从事实上推动了电视庸俗化,消解了电视作为一种严肃的公共话语形式的存在。以商业利润为目标,电视文化迅速向着满足于感官快乐、无意义、无深度的泛娱乐化方向发展,严肃的电视节目逐渐被边缘化。而其中,以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最为典型。

广义上,只要是通过电视媒体发表意见性信息的节目都可称为电视新闻评论。与其他类型电视新闻栏目相比,电视新闻评论同样需要具备真实性、时效性等特点,但是不同于一般的电视新闻节目只需要告诉观众“是什么”,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还需要告诉观众“为什么”甚至是“怎么办”,也就是说,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公益性和现实针对性。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自身的特性所限,它的严肃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电视新闻节目,因而,收视率所带来的泛娱乐化与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的矛盾在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中尤其突出。

《今日点击》栏目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评论部于2004年开办的一档以舆论监督为龙头的日播电视新闻评论栏目,节目的开办年限较晚,但是因其在陕西同类节目中独树一帜,以其独到的视角、强有力的锐度和深度,自开办初始就成为陕西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节目的尖兵。

节目内容涉及时政、经济、社会、法律方面的热点、焦点、难点、亮点问题,秉承“现场、事实、本质,全新视角”的节目制作理念,成为陕西广播电视台的精办栏目之一。

在节目刚开播的三年间,由于观众有一定的新鲜感,收视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但随着时间的推延,节目逐渐暴露出了定位模糊,评论空间压缩,新闻选题滞后、重复,编排手法单一,主持人播报风格呆板等问题,在随后几年的收视率评价体系中,这档栏目的收视率开始出现下滑,与其他栏目相比,收视率一直处于中下游水平。

分析原因,栏目从2004年开播至今已走过近十个年头,出现了节目内容同质化、节目形式呆板等诸多问题。

在如今激烈的媒体竞争背景下,一档栏目生存将近十年的时间实属不易,就如同一位已过中年的老者,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各种机能的老化,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以延长自己的生命力。

而在收视率评价体系中,面对新媒体的冲击,该栏目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评论空间相对狭窄,舆论监督内容颇显疲软,无法满足受众的需求;二是节目形式较为老套,虽然是保持了节目的形式风格,但在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与新媒体及其他电视节目相比,节目形式的保守造成了很多求新逐变的观众的流失。

二、电视新闻评论节目的创新化发展

从1994年央视《焦点访谈》开播之后全国第一轮新闻评论节目的发展,到2008年,央视《新闻1+1》、《今日观察》、《我的今日之最》等众多新型评论节目的开播引发的我国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发展的第二轮,纵观国内同类节目样式的以舆论监督为重点的新闻评论栏目,有的是经历几次改版后“走了样”,放弃了舆论监督这块阵地,有的就干脆停播或改版为其他栏目。纵观全国范围内沿袭了传统述评形式的新闻评论节目,只剩央视的《焦点访谈》、浙江卫视的《新闻深一度》、广东卫视的《社会纵横》等为数不多的几档栏目。这类节目要面对第二轮发展中新涌现出的同类型节目的挑战,要面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舆论引导话语权的争夺,就必须内外兼修,不断创新。

作为一档非直播的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今日点击》既要注重节目的内容,在节目评论的深度和锐度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节目的表现形式上,也应当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内容上拓展评论空间和角度,带给观众更深刻的思考

央视记者崔永元的那句“收视率是万恶之源”曾经引来媒介从业者的一阵热议,热议过后,我们不得不冷静看待这句话背后电视媒介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新闻媒介,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其公益属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又不得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收视率”作为衡量自身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栏目收视率的考核主要是参照西安市网的标准,使得《今日点击》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城市观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其他热点话题上,而有意识地回避了一些诸如退耕还林、黑煤矿、庄基地、农村医疗合作、粮食直补款等农村选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节目的监督力度,也远离了农村观众。因此,新闻评论类栏目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须在内容拓展评论空间、创新评论角度上下功夫。

首先必须不断创新评论视角。现在媒介的激烈竞争,已经很难抓住所谓的独家选题,但是新闻评论节目不同于一般的新闻节目,它的卖点在于独到的视角而不是独家的新闻,因而要想抓住观众的心,必须要拿出与别人不一样的东西,即与别人不一样的视角。

其次,要加强新闻评论节目的时效性。与通常的新闻节目相比,新闻评论类的制作周期应当是更短而不是更长。如今媒介的竞争已经不再单单是对新闻发生的第一落点的比拼,如何在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给出自己的观点,是当下电视新闻竞争又一的高地。

再次,加强评论力度。作为一档新闻评论栏目,其评论的精到与否,直接关系到节目的质量好坏。从目前来看,《今日点击》的节目形式更多倾向于电视新闻评论中的新闻述评,虽然节目始终把握住了“以评驭述”的节目本质,但是,节目往往还是流于讲清楚事件过程,而在评论的比重和力度上有所欠缺,这和“新闻评论”的节目类型定位是不相符的。

(二)形式上加强包装和变化,常变常新保持观众的收视兴趣

黄匡宇先生在5 年间对3000个受众调查样本的研究表明,“新闻节目在60″内、综艺节目在90″内、电视剧在120″内、记录片在80″内若不能在光、影、声、色上给人以耳目一新的形式冲击,观众则按动遥控器宣判该频道的死亡而另寻‘新欢’。[1]”黄匡宇先生认为,“被充分张扬的传播形式有效地降低了信息内容的‘智力门槛’,为受众的‘轻易选择’、‘愉快阅读’创造了条件。[1]”大众传播已经进入了‘形式选择’与‘形式阅读’阶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对电视媒体而言,就是“内容为王,形式是金”。电视的传播符号是声音和图像,电视是声画的艺术,只有综合应用好声音和图像,优化组合发挥各自优势,在形式上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节目内容服务,在引导观众思维的同时抓住观众的眼球。

电视新闻的重要形式载体即声音和形象,也是我们常说的视听语言,如今电视新闻在叙事上的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关注电视的视听特长,通过适量的视听艺术化处理让新闻更加生动。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电视新闻的形式时,必须在这两方面下功夫,不仅有语言文字(解说词)的变化,更要通过声音(同期声、音乐)和图像信息的多种变化来寻求突破。

《今日点击》从开播至今,虽然历经数次改版,每次改版也都在形式包装上有所创新,但是面对日益挑剔的“观众”,在形式的多样性、新颖度上仍不尽如人意,很多后期的制作理念仍然较为落后,节目缺乏艺术表现力,也缺乏时尚气息和亲和力,给人以呆板没有生气的感觉。在这个内容依赖形式的时代,必须从画面色彩、背景音乐、字幕形式、主持人形象设计、栏目宣传片等多方面入手,充分利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引入动画特技、漫画创作等内容手段,不断创新节目形式、加强节目包装,做好“面子”工程,形成节目大气而清新、时尚而不失庄重的包装风格。

道德法律论文范文5

一、导游群体在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已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特别是民族地区旅游业已成为其经济支柱产业和扶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导游是旅游业发展中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日益壮大。旅游业需要导游,正如旅游学专家王连义教授所说:“没有导游的旅游是没有灵魂的旅游”。国际上亦普遍认为“导游是旅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

优秀的导游人员本身就是一种的动态的旅游资源,导游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通过旅游活动的实践,人们已经明白:在旅游业中任何现代化的手段都无法代替导游的作用,不可能仅凭互联网和电脑等走遍天下,因为互联网以及电脑都缺少情景交融,缺少声情并茂的讲解,缺少导游人格魅力的吸引。而出色的导游可以使景区自然风景和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合,提升景区景点的品位又可以感动客人,并且使游客成为对当地最有影响力的宣传者,由此可见导游在旅游产业中的重要性。

是在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对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展示和传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导游人员文化素质特别是民族文化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游客对目的地民族文化的感知和欣赏,导游精彩、生动而有依据的导游词更能让游客在欣赏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中享受“异域”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旅游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和感知,更加尊重当地民族文化,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从而获得更加满足的旅游体验。鉴于此,笔者以旅游人类学的视角,从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入手,对贵州省的民族文化特色景区景点导游群体展开调查,并引发一些思考,以期对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培养有所启迪。

二、贵州省导游群体素质的现状分析

截至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拥有导游资格证并持Ic卡(即上岗资格证)的导游总数为8739人。其中,大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占80%,初级导游占97%,导游队伍呈现出低学历、低等级的状况。另外据贵州省旅游局《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指出,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6.67%,其中导游投诉占到总投诉的46.67%。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欠缺,服务意识淡薄。“众多导游工作起来无精打采、压迫游客购物却精神抖擞;解说旅游地文化时敷衍了事、讲起索要小费的理由时却眉飞色舞”,这是很多游客对导游群体素质现状的描述。说明我们的导游职业道德欠缺、职业责任感缺失、缺乏服务意识、缺少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基本功不扎实,民族文化素养缺失。导游是针对景观客体为游客提供文化服务的职业。导游的文化传播功能在旅游业发展之初就得到了无庸置疑的认同。旅游业发展初期,导游作为“民间形象大使”受人景仰,俗话说:“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然而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目前导游队伍存在明显的知识结构不完善的特征。他们大都只能一般性胜任旅游目的地的讲解,而难以胜任旅游环境或旅途景观的导游讲解。

在导游讲解过程中,许多导游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主要表现在:导游讲解太少或根本不讲的哑巴导游;导游对景点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缺乏了解,讲解时信口开河;导游讲解时很呆板解感觉是在背诵导游词。如西江千户苗寨的导游队伍就可以分成带路型、背诵型、解释型3类,他们存在主要的问题是杜撰史实、张冠李戴,讲解水平不高,在为游客讲说当地的民风民俗与地方性知识中存在偏离及其过度诠释现象。

(三)自主学习能力不足,缺乏学习毅力。人们常说导游是“杂家”在旅游工作中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导游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就需要导游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而大部分导游则表现出不愿主动学习,积极性不足,对自我的提升更是缺乏计划性,大多数导游都是按照现有的导游词来讲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周而复始,没有新鲜的内容。

(四)导游民族文化知识习得渠道较少。作为导游,必须具备系统的知识结构。一个好的导游必须具有旅游知识、生活常识、语言技巧知识、心理学、美学和历史地理等文化知识。在民族地区,导游还应该具备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知识。民族文化知识包括的范围及其广泛,其中涉及到民族历史,如民族的族源、民族的发展及变迁等;民族艺术,如民族的音乐舞蹈等;民族经济,如生计方式等;民族精神,如神话传说、思维方式等。

在民族地区导游群体的民族文化知识主要来源于当地旅游局编写的相关资料和一些旅游知识培训以及导游在实践中自己的亲身感受。但是,旅游政府部门编写的相关资料大多都是总结性的,针对性较弱;而且旅游知识培训的频率很低,在我省专业的旅游知识培训只有在每年导游资格证年审的时候才集中培训三天,而旅行社对导游的知识培训基本没有;导游的自身实践习得的知识更多的都是表面的,对本地区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还很欠缺。

三、导游的素质差异对民族文化传播的影响

导游被业界人士誉为“旅游业的灵魂”,在以“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经济时代,导游服务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发挥着核心与纽带作用,其服务质量水平已成为现代旅游者旅游满意度高低的标志,特别是民族地区导游对民族文化内涵的解读和传播对游客更好的欣赏和体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有着关键性作用。

导游服务的文化传播是游客对异域文化知识和文化品味追求的过程。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无论是导游的讲解,还是导游与游客的日常交谈以及其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无不直接或间接的表达、渗透着旅游目的地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导游人员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服务,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使游客获得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有意无意中展示和传播着当地的文化。因此导游自身文化素质的高低对当地民族文化的展示和传播有着不同的影响。

导游的文化素养与审美情趣,决定了其能否更好的展示和传播当地的民族文化内涵,这对于吸引旅游者开拓旅游市场,,促进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交流,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任何形态的文化,其主体都是人,旅游文化的主体就是旅游者。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旅游不仅只是追求身心的放松和愉悦,更是为了拓展自己的人生阅历,开阔自己的眼界,增加自己的人生体验,对他们而言,特别是对以“文化体验”的旅游者而言,一个具有知识魅力的导游,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导师。

四、培养导游民族文化素养的建议

(一)加强培训力度,细化培训内容。我省导游群体的平均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大都没有广博的知识积累,虽然都经过培训,但是培训的时间不长且频率很低,培训专业化程度不高,培训的内容也比较混乱,没有具体要求,培训课程内容也没有固定安排随意性比较大,往往是有什么老师就上什么课,且培训方式主要以授课为主比较落后。同时,来源于旅游局编写的风土人情、地方性知识和一些导游词,一是依据不足,二是不完整,因此她们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链。提升导游群体民族文化素养必须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聘请在研究部门从事民族研究的专家来担任教学工作,借鉴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编定比较系统的培训内容,从浅至深、由表及里。

(二)建立鼓励机制,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目前,我国导游的生存环境很艰难,被戏称为“三无人员”。一是专职导游,一般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资,绝大多数兼职导游连底薪都没有,有的地方导游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评价导游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导游劳动价值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安心工作和学习。二是大部分导游表现出的不愿学习,懒于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另一个原因是导游等级晋级制度没有起到激励作用。根据调查,旅行社对导游的等级并不十分看重,只要能接团就可以,对不同等级的导游没有明显的待遇差别。所以大多数初级导游都没有继续晋级的动力,也就不会继续学习。所以必须改革导游的薪金制度,建立健全导游证等级晋升的激励机制,使导游的素质与其收入挂钩,才能真正的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主动积极的加强民族文化的学习。

(三)增强民族自信和自我认知。我省的导游大都来源于传统社区,特别是民族文化旅游景区的导游多来自于本地区的本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很多导游对本民族传统文化以及独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识比较淡漠,时常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比较,带着一种新奇的眼观,总感觉到其他民族的文化都是好的。这种想法固然不错,但作为一个导游更应该了解景区景点的民族传统,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导游,对自己民族及其文化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增强民族自信。只有这样,才能使游客不仅仅听到的是一个导游的讲解,而是在欣赏一个民族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