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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检查职能 社会管理
做好“两个环节工作”,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打击犯罪这一首要环节工作,打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打击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的前提条件。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黄赌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的案件;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对发生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侦查机关共同分析和解决诉讼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达到“罪当其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做好维稳这一检察环节工作,打造廉洁的政务环境。通过认真履行批捕、等职责,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活动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所办案件无一错案,办案中无任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涉检工作机制,重点抓好“大一体化”接待处理工作机制,创新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建立有效载体,延伸检察工作服务触角,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每一个合理诉求。
做到“三个积极推进”,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应对社会新问题的研究工作,打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针对辖区青少年犯罪多发的态势,认真开展“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帮教、一案一预防”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案件办理机制,推进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工作,加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对社区矫正工作。着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积极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把准民众焦点,主动回应,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孤立负面舆论。
二是积极推进、全力做好涉检上访工作,打造司法的诚信环境。
妥善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如通过加强和规范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等,努力做到把90%以上的涉检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把90%以上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息诉在基层,上级要结果案件按期报结率达到100%,协助党委、政府对涉检无理,努力做好稳控工作。
三是积极推进法制宣传工作,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认真开展举报宣传周和法制宣传日、宣传月等活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经常性的开展“走、访、送”活动,深入社区、街道,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推行“检务公开”。通过开展下访巡访、参与社区矫正、印制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固定宣传标语、举办法制讲座、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走访调研等工作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扩大平安创建宣传力度。以良好的社会形象,扎实的工作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自觉践行为民宗旨,在区委、林业局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深化对建设美丽中国、平安兴安的认识,将在三个方面着手予以保障:
一是注重司法公平,进一步贯彻严打方针,实现严格执法与民生稳定相结合。
公平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本理念。而司法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继续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能不捕的依法不批捕,能不诉的依法不,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二是注重执法公正,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办工作,实现有效发挥自身职能与尊重人民意愿相结合。
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认真做好重点行业、重点部门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与研究,找出其内在的规律,及时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扫清障碍;既从严治标,更着力治本,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和林区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经济犯罪背后的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以木谋私等犯罪案件,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有生产要素的环境。
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程序性思维;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领导改变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法律保障
我们党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报告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重要战略目标提出。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过程,是我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复杂,要想顺利有序推进,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这一大背景下,领导干部具备法治能力已然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实践
我国过去政府治理社会的人治色彩较浓,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单纯的行政手段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全靠领导干部个人素养。新形势下,随着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趋向复杂化,如何有效地协调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现实考验,更是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现实考验
指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举措:第一,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对于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依法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些新的考核、监督机制都是对领导干部的一把戒尺,对此,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自觉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之间的关系
法治思维,本文作者认为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法治能力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行为方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依法办事”,而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着,领导干部除了要“依法办事”还要在工作中“依法执政”,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领导干部头脑中树立了法治思维,会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养成靠法、找法的好习惯,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响应中央对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强法制学习,树立了法治思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要将已经树立的法治思维巩固、强化,成为法治信仰,从而实现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径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一)加强法治学习,树立合法性思维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而是了解一些国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价值及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养成合法性的思维定势。但凡遇到决策问题都应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问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讨论、提过法律意见。”所以作为领导干部碰到自己拿不准的事情先咨询单位公职律师,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为;如果“不合法”却做了,那就是滥作为。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边工作边学习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权力和职责,树立合法性思维,带头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养成程序性思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方式就是相关的程序。可在我国的实践中,经常听到领导干部讲“我只看结果”。这种观念需要改变。《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维不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当。试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质疑。双方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协调矛盾,处理问题,增强信任。所以,政府公职人员在具体的程序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我们的人民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
(三)接受法治监督,形成权责性思维
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到了“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治意识。在我国,“公民”是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入的概念。在传统社会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个人权利观念匮乏。由于“”的破坏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滞后,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淡薄,期待“青天大老爷”为民作主、让“官”支配自己命运的顺民思想依旧大量存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顺民”开始在向着“公民”(或某些人眼中的“刁民”)逐渐转型。曾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所作所为表明,臣民意识和“顺民”时代正在终结,公民意识正在成长。
权利意识的兴起无疑是改革的重要成果。改革开放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等观念得以在中国广泛传播,受其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如今,人们在权利问题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主张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今天,“民告官”早已不鲜见,而调查显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纠纷时,去“打官司”的人超过了八成。这正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提高的表现。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人们也逐渐习惯寻求法律的救济方式。
从困惑到坚定:法治理念的养成
应该看到,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30年前,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成为必然。上个世纪90年代初红极一时的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中有一集“懵然无知”,就生动演绎了法律在当代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学法的紧迫性:由于缺乏警惕和法律知识,编辑部被两个骗子欺骗,却无可奈何,剧中骗子的台词令人玩味:“不懂法吧?不懂你们就抓瞎!”“这就叫法理儿,不懂寸步难行啊。”
这一转变过程也不轻松。电影《秋菊打官司》曾引起广泛的共鸣。原本不懂法的秋菊拿起了法律武器,去讨回自己要的“说法”。但过程的艰辛和剧终闻知村长被抓的她“满脸的困惑不解”,说明从传统的顺民状态和乡土秩序走向现代法治,需要时间,也需要代价。法治社会的到来,往往伴随法律机制与乡村道德机制之间的冲突,因为现代法治理念和乡土自然秩序在一定层面上是不兼容的。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以伦理道德亲情来协调人际关系;同时,民众“贱讼”、“耻讼”的心理,也使得纠纷的解决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采用非法律的方式,或“息事忍耐”,或“私了”,或用民间复仇等“老规矩”来解决。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开始抛弃“土办法”、“江湖规矩”,放弃自力救济,而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用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从“看客”到“人人都是立法者”: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从顺民成长为公民,不仅表现在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拿起法律武器,还表现在人们更积极、更有序、更有效的政治参与。从舆论影响到法律诉讼,从道德陈情到公民上书,法律意识觉醒的民众开始运用各种维权手段,坚定地表达着自己的诉求。像5次将铁道部告上法庭的“草根斗士”郝劲松这样的公益维权人士在国内已不是凤毛麟角。从法治层面上说,一方面这些维权活动特别是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权利观念,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能够引起政府对相关问题的重视,从而促进有关制度的废止、改进或建立、完善,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就是因孙志刚事件引发3位公民申请违宪审查而得以促成。
许霆案审结后,曾出现“许霆应该感谢谁”的问题。其实,许霆真正需要感谢的,是整个社会对法律正义矢志不移的渴望和追求。中国人从鲁迅笔下看杀头的“看客”转为孙志刚、许霆们的权益呼吁者,这是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指征。
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一、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证
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建立并完善民主法治制度,运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此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就国家而言,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监督的支持和支撑,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设良好氛围
一定的制约与监督职能,是确保落实法治权利的根本要求。公平正义的弘扬、有序秩序的建立都需要依赖政府及公共财政来保障,并以建于、法庭、警察以及军队为后盾,以此来实现国家政权。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权利及相应的运作。然而,权利却具有双面性,权利使用得当,不仅能够有利于社会上正义公平的弘扬,而且还能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相对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反之,若是权力运用不当,则会形成反效果。因此,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必须对权利的运作加以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强化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
(一)加强立法监督
就立法监督而言,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立法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所谓立法监督,主要针对具备立法监督权力的各种主体,以及对于具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利的国家机构,对其法律创建活动以及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察与督促,最重要的作用是能够维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阶段,我国在立法监督上采取的是违反宪法审查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该制度属于代表机关审查制,具体的讲就是在立法监督机制中,只能够由上级监督下级,由高层次监督低层次,对于层次相同的国家机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督体制上看,缺乏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这一情况已经成为立法监督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因此,为了确保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强化立法监督职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努力:首先,成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以此强化、规范立法监督行为。在该机构中,既要监督违反宪法行为,也要监督权限落实、程度规范等若干环节;其次,建立健全公民立法监督参与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公开、立法公正、行政复议以及宪法控诉等若干环节。尤其加强对宪法控诉制度的重视,在立法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究其原因,审查立法的最终目标在于改善行政矛盾,对行政主体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节。宪法控诉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纠正立法违宪情况,而且还有利于公民实现权利救济;再次,国家应制定并出台专门的立法监督法,利用法律武器规范立法行为,在此项法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督程序、实体内容、立法监督组织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规定等,从而确保立法监督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在执法监督中,应注意保持人民主体的立法监督地位。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宪法得以确认,这也是宪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但是以我国现有的监督制度来看,采取自上而下形式,再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力度,监督体系中的“人民当家作主”没有充分体现。因此,必须加强人民监督行为,这也是改善监督体制矛盾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法治方式,发挥人民主体的监督力度,才能充分表达政权中的人民性,以制度作为监督标准,以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优化监督导向,同时强化行政法律的监督体系。其次,应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改变行政机关不受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各种监督法律关系模糊不清的状况,诸如行政不作为。滥权越权均可纳入检察监督审查的范围,具体可与法院司法审查分工,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突出的“纠而不理”问题明确解决方法,同时可赋予其一定惩罚权等。
三、结束语
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加强法律监督也刻不容缓。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仍然问题重重,需要不断改进。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明朗,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加强法律监督的信心与决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从各个方面完善监督手段、落实监督制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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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FO-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09-02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 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这种距离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对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现为对社会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选择的结果,是理性化的规则,是对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现实生活的冷酷处理。诗意般的人生无法通过信仰法律来实现。法律追求的确定性、具体性,是历史与理性的结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践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时空性、超验性、彼岸性的特点。信仰恰恰是某种意义上理性的拒绝,超验的情感依附。法律从其价值上来讲,法律的正当性无法自我证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恶、法律的正当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诸如正义等依据,但正义等判断性依据也无法在一个社会或民族国家内部达成“正义”共识,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也无法为所有的人们信仰。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如王亚南先生所释:“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
最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3 如何构建当代法律信仰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构筑我们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没有溶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摆脱的精神困境里。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时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仰这种法律。”[5]这就是摆在我们正在前行的现代法治道路上一块亟待清理的绊脚石。培养法律信仰,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色,经过“四五”普法,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机关也逐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遥遥”,因此,我们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2)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法律信仰在当代社会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决非一日之工,它是传统法律意识转变的过程,是人的法律理念现代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是土壤,民主政治是关键,文化教育是根本,这一艰难历程的完成,从根本上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它们必将孕育出所需的法律理念、文化和制度。但自然演进长期性使人们不得不思索突破口何在?如何建构公民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除了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逐步完善,健全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外,还必须让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成长。因此,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当代社会法治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第43 页.
[2]夏勇著.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