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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论文范文1
社会管理这个词对我们来讲都不陌生,也没有人对其提出质疑,但当对社会管理的学科归属进行划分时,则发现其存在于多个学科之中,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在多个学科中社会管理的概念的精神气质则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这种情况对于学术研究也会带来影响。目前在我国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对于社会管理的边界、实现方式和手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管理在实施状况中其内涵和方式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需要来对处于党内文件、政府文件、法律规范和领导讲话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统一,使其具有同质化。但就当前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界定时,以行政法最具适合性。因为社会管理实施主体并非是其他系统,以行政系统为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所以利用行政法来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界定与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的传统具有较好的符合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走的都是分散化的道路,在当前我们既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同时也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是针对若干敏感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对程序规则进行制定,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这种分散立法的道路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更为符合。社会管理作为法治中的一个基本现象,通过制定一个典则来对其定义,对其内涵和范围进行阐释具有合理性。
2以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
社会管理在我们国家包含着若干复杂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就是在社会系统中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进行适当的利益平衡。而用社会学的眼光来观察,社会管理则是要实现国家对社会过程的有效统治、国家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处理,国家对社会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学中,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则是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等。也许社会管理的诸种价值判断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管理的理念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我们允许学术上有关社会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够容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赋予社会管理理念不确定的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用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通过提炼和强化使社会管理理念与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理念。
3以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4以行政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社会行政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荷兰的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类型多样,效果显著。而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的结合,对保障社会安全很有助益,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荷兰社区矫正的法律框架
“社区矫正”是指处以具有非拘禁性质的处罚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缓刑令、社区服务令、附条件不以及附条件不执行监禁刑判决。犯罪人留在社会上,受一定期限的监督,并有义务遵守判决所附条件。判处犯罪人遵守一定条件,往往是为了治疗和矫正犯罪人的缺陷,如药物或酒精成瘾、无家可归、没有工作等。在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区矫正既可对成年人判处,也可对未成年人判处。
(一)对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2001年以来,对成年人可以判处的社区矫正有两种类型: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与教育刑。“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即社区服务令;教育刑始用于未成年人,后出现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教育刑项目,如“酒后驾驶课程”。但对成年人判处的社区矫正类型主要还是社区服务令。
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的项目由缓刑局管理和组织,但不得与正常社会工作发生竞争。犯罪人所做工作必须有用、有必要且有意义,服务于公益目的,只是这些工作因故一直未做,如修缮公园和街道陈设、疏浚排水沟渠、修剪林木、翻新社区中心和儿童看护中心等。社区矫正可由法官判决,也可由公共检察官裁处。
法官可判处的社区服务令,最长时限为240小时,教育刑最长也为240小时。对于所有犯罪,凡可处拘禁刑、可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均可处以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可并处,但两者相加,最长不得超过480小时。
未执行社区矫正的,易科拘禁刑,每2小时社区矫正折抵易科拘禁刑1日。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未执行社区矫正,便有权命令执行易科拘禁刑,但应向犯罪人发出易科拘禁刑执行通知令:犯罪人如有异议,可将之提交法官审查酌定。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因自身责任以外的原因而无法或不能执行判决的,也可为犯罪人选择另外的工作项目。但公共检察官无权变更法官判处的工作时数。
为使犯罪人免于受到,公共检察官可与犯罪人达成“结案交易”,但仅限于法定最高刑为6年监禁刑的犯罪。以结案交易处理的案件,检察官可裁处社区矫正,最长时限为120小时。
(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荷兰的社区矫正,始自未成年刑事司法。1981年,针对鹿特丹市青少年到处乱涂乱画与流浪不归,启动了“替代”项目,要求青少年作案者修复被损害的物品。这一项目很快在全国推广,适用于12岁至18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参加“替代”项目是自愿的,若已完成应做工作,便可不被。①至2005年12月,全国每年适用“替代”项目的案件总数为13,000例,在数量上已成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最主要的社区矫正类型。
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判处方式与成年人相同,但时数最高分别为200小时,若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并处,则最多不得超过240小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可以是修复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这比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更具体、更有侧重。
法官判处的100小时以下的社区矫正,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100小时以上的,则应在1年之内完成。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完成社区矫正的期限,也可由公共检察官予以延长。公共检察官也可对未成年人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的条件,但检察官裁处的社区矫正最长不得超过40小时,并应在裁决下达后3个月内执行。
(三)统计数据
2004年被处社区矫正的成年人总数为52,530人,其中,检察官裁处的为14,290人,法官判处的为38,240人。这占当年荷兰所有法官与检察官所处刑事处罚总数(460,573人)的十分之一强。
2004年有11,274宗未成年人案件使用了“替代”制裁;由公共检察官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有12,391宗,由法官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案件有8,052宗,②上合计31,717宗,占2004年所有未成年人犯总数的三分之二强。而2004年,法官对未成年人判处的非社区矫正刑罚仅有2,909宗,公共检察官裁处的金钱性制裁(monetarysanctions)仅有2,479宗。
(四)组织与监督
公共检察官负责所有社区矫正的执行,但已有社区服务项目与教育课程的管理则由其他组织负责。对于成年犯,荷兰现有三大缓刑机构即缓刑局、救世军③与成瘾犯罪人缓刑机构,负责提供工作与培训场所,并对犯罪人是否参加并完成社区矫正的情况予以监控。针对未成年人的“替代”制裁,由警察提出,公共检察官监督,国家“替代”制裁协作官执行。未成年犯的其他社区矫正则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青少年缓刑”官筹备、组织与监督。
被判处的社区矫正执行完毕以后,上述机构向公共检察官提交完成通知书;若犯罪人不参加或未完成被判处的社区矫正,上述机构将向公共检察官提交不参加或不完成通知书,并在随后对未参加者与未完成者执行易科拘禁刑。
二、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
近来一项研究④对成年犯社区服务令的效果进行了调查分析,调取了以下三组犯罪人群的数据:从未参加任何项目的人、接受了面试但从未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2002年以来,在这三类人中,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数量最多,在2003年和2004年均有近75%的社区服务令得以完成。当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交易方式被犯罪人接受后,其完成率比法官判处社区服务令的案件还高。犯罪人接受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条件、社区服务令的执行比较迅捷、犯罪人群易置于工作项目中等,都是其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在社区服务令的成败因素、犯罪人的特性等方面,研究的结论是:(1)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84%为男性,16%为女性,尽管男性占绝大多数,但女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男性;(2)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平均年龄略高;(3)有工作、有家庭或伴侣因而具有社会责任的犯罪人比独身、无业者,更有可能完成社区服务令;(4)酒精成瘾不影响社区服务令的完成,但硬性⑤成瘾可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50%;(5)身体疾病与精神疾病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6)重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低于初犯;(7)酒后驾车犯罪人与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最高,其中酒后驾车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达86%;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则高达90%;(8)小额盗窃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较低,约为62%;(9)此前被处社区服务令并已完成的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此前被处社区服务令但未完成的犯罪人;(10)与此前未受拘禁刑的犯罪人相比,此前多次被判处拘禁刑的犯罪人,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的情况要差一些。而从社区服务令内容来看,社区服务时数越多、必须完成社区服务的期限越长,则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越高。
犯罪人能成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最重要因素是参与劳动力市场;使社区服务令不能完成的最重要因素是硬性成瘾:“最易完成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是那些未曾遭遇到与法律相冲突的麻烦、有稳定工作或正在求学的人群,以及作为结案交易的条件而裁处的社区服务令”。⑥这类人群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达96%。但是,即使是那些没有工作、硬性成瘾、有重新犯罪史而社区服务令的完成比例最低的犯罪人群,其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亦达41%。可见,社区矫正项目监督者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他们能经常性地激励犯罪人努力工作,犯罪人就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
三、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令
自1981年启动“替代制裁”以来取得的成功,激发了人们继续拓展社区服务令的热情。1989年,荷兰刑法典规定了社区服务令。至今,用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项目已无本质区别,差异仅体现为最长期限不同。在未成年刑事司法领域,最值得研究的是教育令。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令的判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
教育令是指判处犯罪人必须参加一项教育项目,对未成年犯判处的时数最长为200小时,但绝大多数教育项目都远少于200小时,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与未成年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或致罪因素具有本质关联;(2)必须对所实施之罪给予明确关注;(3)激励犯罪人提高社会交往技能,帮助其在未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4)使犯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帮助未成年人有积极的社会表现。教育令应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原因对犯罪人施加个别化影响。目前荷兰已有的教育项目种类丰富,既有全国性的项目,也有地方性的项目;有的侧重教育与认知技能的培养,有的侧重社会交往和实践技能的培训,譬如对如何在应聘面试中举止得当进行培训。另有重返学校项目,方便改变职业之需。与犯罪性质及致罪原因有明确而密切关联的教育项目有:(1)性教育课程。通过性教育与培训强化未成年犯与异性进行正常交往的能力。(2)聚焦被害人项目。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犯的被害人意识,帮助他们避免在未来成为犯罪的被害人。(3)“使用与犯罪”项目,针对因使用成瘾物质如酒精和其他非法而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犯罪人。在鹿特丹,有两种“使用与犯罪”项目,一种专门针对酒后实施暴力的犯罪人,课程时长为28小时;另一种针对轻罪犯罪人,时长为20小时。(4)为辍学者与无业犯罪人提供日间活动的项目。该项目种类繁多,可为犯罪人创造一个激励环境,使他们重拾教育、习惯工作与休闲的标准生活节奏,强化社会交往技能与实践技能。
近三年在阿姆斯特丹,社区服务令的判处数量十倍于教育令,为2000比200。但教育令在减少累犯方面比社区服务令更为有效,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为25%,而被判教育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仅为15%。⑦
四、刑事司法中的犯罪人、被害人与社会
违规范的犯罪人会与社会形成紧张关系,这一紧张关系依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其违反的规范的重要程度而轻重有别。犯了罪的人是否仍信守社会共同体希望维系的社会规范?从规范的视角,犯罪人已与社会拉开距离,甚至因实施他不允许别人实施的行为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犯罪人仍与社会保持多种联系:仍为社会的成员,拥有家庭、恋人、同事,或为某学校的学生等。因此,犯罪被发觉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主要是一个规范性问题,即在何等情况下会认为犯罪人又成为可受平等信赖、享有平等机遇的“我们中的一员”;为了弥补他已犯下的罪错,他应当做什么,他本应做什么。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人应受刑罚之苦;待其服刑以后,再重新接纳他,恢复其平等权利,令其成为受到同样尊重的公民。这正是报应主义的要求,即要求犯罪人承担应尽义务,对其施加刑罚,判处监禁刑。然而,犯罪人在监狱中服刑期限越长,释放后就越难重新融入社会,也越难重新适应自由社会中的生活。信赖问题,是释囚在社会交往中面对的最突出问题。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很难形成新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传统刑事司法无法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重构规范性信任,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效果不好。而社会活动者之间的规范性信任正是所有具有融合性、富有成效、可成功构筑的社会关系的基石,因为每个人的社会意愿都由“诚信”(goodfaith)主导着。被动接受刑事诉讼与惩罚的犯罪人想尽一切办法减轻责任、减轻刑罚,这不利于信赖关系的重建;但即使犯罪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因之被判长期监禁,当他获释后,信赖与诚信问题仍会对其社会交往产生困扰。长期监禁刑的副面影响很大。
刑事诉讼程序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了“边际角色”(marginalrole)。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也不能令他有安全感,他可能始终不明白为何犯罪人对他下了手。除非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到确切的答案,否则,被害人将一直处于焦虑状态,甚至形成精神创伤。了解犯罪背景,尤其是从犯罪人的角度了解之,会对刑事被害经验的“结束”有很好效果。犯罪人还可通过各种形式补偿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与损失,对犯罪后果予以补救。被害人无以言表的焦虑与恐惧,会使被害人与“他们的”(their)犯罪人长期尖锐对立,而实际上双方本有可能和好。
五、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的含义就是指刑事犯罪实施以后赔偿损失、恢复良好社会关系;对已致损害积极进行弥补与赔偿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核心。就结果而言,“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修复犯罪已致损害、以实现司法正义为目的而发起的每一项活动”。⑧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造成的恶害以向善的方式进行处理,便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结果。而就过程而言,“恢复性司法是因一具体犯罪而关涉到的各方当事人如何处理犯罪善后及其对未来的意义而提出解决对策的过程”。⑨
(一)主要程序
修复损害、补救恶害的目的在于令已知犯罪人承担受道德谴责的义务。当然,在犯罪尚未查清、犯罪人未知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弥补其因犯罪而致损害的义务自然落在国家机构肩上,这些机构必须履行其对被害人的支持与关切。
(二)被害人——犯罪人和解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VOM)或称“被害人——犯罪人和好”(VORP)项目,是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实践活动,它将被害人与犯罪人带到一起,由独立调解者主持解决犯罪善后问题,补救与赔偿犯罪所致损害,修复各方关系。
在荷兰,未成年犯必须参加和解项目。但其参与是自愿的,而且,恢复性调解会仅对那些承认犯罪基本事实、愿意直面犯罪、补偿恶害、修复损害、承担责任的犯罪人开放。被害人有权拒绝参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结果可以是口头协议,但一般采用书面协议,载明犯罪人承担的责任如补偿犯罪所致损失、修复损害、赔偿被害人无法修复的损失等。这些协议常被带人传统刑事司法程序中,由法官对协议予以允准。
(三)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会议
“与犯罪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并不仅仅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对如何处理犯罪感兴趣的还有社区。犯罪对社区亦造成损害,社区代表也需要参加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来。“家庭或社区团组会议”(familyorcommunitygroupconferences)是恢复性司法的另一主要实践活动,使社区代表有机会参加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之中。
在社区矫正的背景下,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吸纳社区代表参加,将更为广泛的人员涵括进来,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家庭团组会议除被害人与犯罪人参加以外,双方的家庭成员以及愿意参加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others)如亲朋故友等都受邀参加,共同对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如何帮助被害人与犯罪人妥善解决犯罪善后问题等发表意见,展开讨论。第二,社区团组会议不仅对家庭成员开放,还使重要社区成员如教师、体育教练、牧师等参加进来。只要是被害人或犯罪人的熟人,对犯罪背景以及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有所了解的,均可参加。社区团组会议人数可以很多,但会议主持者的作用保持不变,只是若参会的人数越多,主持者的任务便越复杂,对调解者的要求也越高。第三,召开家庭或社区团组会议的目的在于就犯罪善后达成具有共识性的解决方案,这与仅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对一”调解相比,所达成的协议更具综合性,可能包含犯罪人以外的他人的义务,譬如在未成年案件中,调解协议可能包含其父母的义务。
(四)正式与非正式的社区代表
社区成员并不只是指“非正式”代表,即在国家机构或组织中没有正式地位的参加者。在荷兰,针对未成年犯的“家庭团组会商”的法律制度规定参加者中需要有一名警官、一名青少年权益保护者和一名社会工作者。他们每人均具有正式的身份,代表不同机构、组织或社会的利益,参与会商讨论。社区正式代表的参与,可以建设性地使用机构资源,使机构可以处理冲突、认识犯罪背景、掌握致罪原因类型。
(五)通过恢复性会议而提升社区矫正
荷兰的研究表明,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社区服务令、强度大的教育课程、监督严格的缓刑,均属于较具有效性⑩的制裁类型。(11)而当对犯罪人个人具体问题给予更加个别化的关注时,效果更佳。总之,有助于提高效能的因素主要有:(1)否定性处罚与肯定性处罚相结合,对好行为给予肯定与鼓励;(2)犯罪与制裁之间具有清晰的联系;(3)视犯罪人为有能力做出合理反应、可以给予教导的正常人;(4)重视并阐明处罚理由和处罚意义;(5)在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建立有影响的关系。
在荷兰刑事司法框架中,具有积极性意义的社区矫正仍置于“刑罚”名义之下。但社区矫正属于崭新的制裁措施,它不因施加痛苦而判处,其目的在于社会建设性,以推定犯罪人同意自愿受此制裁作为基本条件。这一推定完全不同于传统刑罚,因为传统刑罚无需犯罪人的同意,而以机构的意志强制性地判处。
在荷兰,人们对运用恢复性司法实践使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恢复性协议(restorativeagreement)的兴趣愈益浓厚。但以和解与会商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社区矫正有何关系?适用社区矫正时,对犯罪人的自由给予一定限制,但犯罪人仍留在社区,该社区的正式或非正式代表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予以协助。这就可以避免拘禁刑所产生的隔离与疏远感。在对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进行的研究中发现:近一半未成年犯与其曾经服务过的组织一直保持联系,其中以非正式方式进行联系的,占34.6%;13.7%的未成年犯继续留在那里作义工。为未成年犯提供工作场所并接纳他们留下工作的人中有85%报告这些当事人有令人肯定的表现;12%的人认为他们对犯罪人的印象更好了。(12)这表明社区矫正具有拘禁刑在结构上所缺少的融合性潜质。
在社区矫正中,被害人的地位并不重要,但针对青少年的“替代制裁”是一个例外。在过去,替代制裁官也很少组织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主要还是以警官为主导;自恢复性司法活动开展以来,替代制裁官在和解与会商方面都受到培训。因此,尽管“替代制裁”在本质上仅具有部分恢复性,并不召开被害人——犯罪人和解会议,目的就是修复犯罪所致损害,然而,“替代制裁”项目的发展趋向将更加具有恢复性特征。对未成年人使用“替代制裁”,即意味着父母的知晓和参与,并同意使用替代制裁。
将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联系在一起,可将重要的社区成员、父母、朋友、教师、社会工作者、青少年权益保护者等吸纳进来,对犯罪所致损害以及如何弥补恶害进行充分讨论。而被害人获得参加整个过程的机会,可以讲述其感受。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的正式代表可向其他参加者告悉现有社区矫正的各种类型,可以帮助犯罪人选择与犯罪性质、犯罪的个人背景与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所致后果最为适合的项目。若犯罪人经济条件不好,无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可选择有偿劳动,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以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
令社区代表参加到设计或选择具有高度个别化的社区矫正类型,不论对于正式社区代表还是非正式代表,都暗含会商模式(conferencingmodel)。当然,在某些案件中,仅有被害人与犯罪人参加和解会议可能更为妥当,更加可行,所达成的协议中可以包括社区矫正。
首先,发动那些可予犯罪人以积极性、规范性、有效性影响的家人与亲朋好友来影响犯罪人。家庭成员与亲朋好友对儿子、女儿、友人实施的犯罪亦感震惊,也受伤害,如果将这种痛苦与犯罪人面对面表达出来,其所传达的对犯罪人的道德谴责十分强大,远大于法官判决所承载的道德谴责。如有被害人参加,他们可以更加生动而直观地描述犯罪对他造成的恶害,这比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所做陈述更令人信服。这种面对面本身就已属于制裁犯罪人的一种方式,而且通过更多地了解犯罪人的背景和历史,有助于选择最为恰当的犯罪反应方式。恢复性协议的设计可以用来满足被害人、社区与犯罪人的特定要求和利益。恢复性协议含有损害赔偿、为社区劳动和接受教育的内容。因此,将犯罪人的亲友纳入恢复性司法活动中,不仅含有道德伦理意味,还有功能性与工具性之需。正如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倡导者博瑞斯威特所言:“与刑事司法制度相比,故交至亲能以更加强烈、更加敏锐、更具推动力的方式促使犯罪人自觉自愿不再重新犯罪”。(13)围绕犯罪人周围的“关爱社区”(communityofcare)可以帮助犯罪人执行恢复性协议条款,帮助他成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通过与围绕犯罪人周围的“关爱社区”共同承担社会“控制功能”,可以避免将犯罪人转人另外一个世界,即犯罪人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控制。此时,对犯罪人最“重要的他人”变成心理学家、精神病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传递给犯罪人的“自我形象”便是具有“犯罪人身份”(criminalidentity)。“犯罪人身份”意味着人们认为这个人会一直犯罪。其风险是:犯罪人改变其原有生活的权利被剥夺,他只能与法律专业人员相周旋,逃避自己的责任。(14)
和解与会商可以激发犯罪人承担责任,激活其亲社会倾向,犯罪人可从罪错中汲取教训,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可在社会中重新赢得尊重。总之,使社区矫正比其他制裁方式更加有效的上述诸特征可通过会商模式得以强化。
(六)恢复性司法与富有建设性的处罚
恢复性司法的首要目的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若犯罪人不愿承担责任,则将由法官审判之,以判决强制犯罪人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恢复性司法成功的关键不在于对犯罪人的影响,而在于损害可在何等程度上得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其他符号意义上的,还包括对犯罪人本人的损害,因此,最好的恢复性程序就是促使犯罪人积极参与的程序。当然,即使犯罪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多案件中,仍可达致恢复性结果。
恢复性司法诉诸于那些与犯罪及其后果直接相关的人员,邀请他们共同进行对话,对犯罪进行评说。可以说,当恢复性司法使犯罪人认识到犯罪事实并为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时,恢复性司法便在构筑着处罚,表达着对犯罪行为的申斥。
正因为恢复性司法秉具参与性、对话性或叙事性特征,因此,恢复性司法程序将改变对于个人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这些概念将影响犯罪人在未来选择其他行为方式的可能性。这些概念是:自我、问题、他人、关系。
恢复性司法的前提是犯罪人自愿参与程序性调查,使其“自我”与“他人”相连。恢复性司法要求人们创造条件,使犯罪人真心实意的参与成为可能;同时需要犯罪人做出决定,将公众的合法利益融入到他的判断与决定中,这时,人们也表达了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与刑罚所秉具的排除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秉具的是团结理念。将个人纳入到富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以便组织并维系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反应,是恢复性司法的恒久追求。至于团结的方式,可在会议进程中予以设计,而未来的团结性和谐关系的构筑,将从恢复性计划的执行开始。令犯罪人自觉参与,实践证明,是一枚解决重犯痼疾的金钥匙。
(七)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与社会安全
“身处人身与财产不受伤害、亦无意伤害他人人身与财产之地,并以此感到正当合理,则此地便有公共安全”。(15)安全社区的创建,仰赖于社会团结性关系“自然存在的维护者”(naturallyoccurredguardians)的工作。“自然存在的维护者”包括朋友、妻子、孩子、雇主、缓刑官等。美国明尼苏达州矫正局局长凯·普兰尼斯说:“欲创建安全社区,公民们必须积极参与,重新参与到决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信守这些规范、并对违反规范者以何等不致增加社区安全风险的最佳方式予以处理的过程之中”。(16)若社区矫正欲更有助于公共安全,则它与恢复性司法在文化上、程序上的结合乃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可见,“替代”项目自诞生之日起,便兼具恢复性与转处性特征。
②Blom,M.,VanderLaan,A.M.,Huijbregts,G.L.A.M.(2005).MonitorJeugdterecht.WODCCahier2005-17.DenHaag.pp.32,34,35.
③救世军,是一种基督教组织,着军装,有军衔,行简易宗教仪式,以救助穷人而著称于世——译者注。
④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
⑤《荷兰法》(OpiumAct)对硬性(harddrug)与软性(softdrug)进行了区分:硬性如海洛因、可卡因与“灵魂出窍”迷患药(以安非他明为基本成分的强效合成兴奋药),对人体健康具有巨大的、无法接受的危害;软性如大麻,对人体的危害比硬性轻得多。——译者注。
⑥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P147。
⑦Binnenlandsbestuur.nl:18November2005.
⑧Walgrave,L.(2000)Methetoogopherstel:bakensvooreenconstructiefjeugdsanctierecht.UniversitairePersLeuven.
(9)Marshall,T.(1996).''''CriminalmediationininGreatBritain1980-1996''''.EuropeanJournalonCriminalPolicyandResearch4(4):37。
(10)有效性是指,与其他处罚类型相比,累犯率较低,判处并完成社区制裁以后再次犯罪的时间延后,重新实施的犯罪较轻等等。
(11)VanderLaan,P.(2001).''''Politileenjustitileinterventiesbijgewelddadigeenernstigdelinquentejongeren''''.In:Loeber,R.,SlotW.andSergeant,J.(Ed.).Emstigerngewlelddadigejeugddelinquentie:omvang,oorzakeneninterventies.BohnStafleuVanLoghum.Houten:319-344.
(12)Bol,M.W.,Overwater,J.J.(1984).Dienstverlening.Eindrapportvanhetonderzoeknaardevervangingvandevrijheidstrafinhetstrafrechtvoorvolwassenen.WODC.Staatsuitgeverij.DenH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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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Little,M.(1990).YoungMeninPrison,Thecriminalidentityexploredthroughtherulesofbehaviour.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Aldershot.
社会行政论文范文3
[关键词]政府监管必要性问题对策分析
政府监管又称政府规制、政府管制,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具体表现在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监管,即政府的外部监管,也就是广义上的政府监管,而不包括政府对于自身的监管。它的手段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所谓经济性监管,是指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等政策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避免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而引起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和服务供给的公正、稳定。经济性管制主要包括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内容。社会性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社会发展、运行中存在及暴露出来的问题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来约束和规范个人及组织的行为。
一、我国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认识到加强政府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回过头反思当前我国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做到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有的放矢。
首先,政府职能不清。从总体上看,现代预算制度的缺失、公共审计的不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方面划分不合理,导致了为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效益不佳。在管理体制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很多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扮演着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者、政策制定者、付费者、监管者等多重角色。其根本缺陷是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政府多重角色之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妨碍了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改进。
其次,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在社会公共服务各领域都设立了相关的“负责”机构,但事实上,各主管部门的责任或者是模糊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非常普遍。僵化、交叉、不透明、不可问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目前公共服务出现的价格、质量、效率和覆盖不足等问题。
第三,监管规则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健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共服务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但监管规则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法规体系陈旧落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而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规则的执行机制不健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使得监管规则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政事不分还使得规则执行缺乏公平性;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行政管理能力也制约了规则的执行能力。
最后,监管治理机制不健全。在政府对公共服务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仍然发挥着主导甚至惟一作用,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群体、服务提供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如媒体的作用未得到有效调动。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的措施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在完善公共服务体制的过程中加强政府监管。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公共服务事业改革和持续发展,对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对于有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建立,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第一,应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法律框架。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以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建立规范的财政供养制度,并通过相应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同时,还应明确政府、公民和不同形式的组织部门在提供消费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要建立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形成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机构,多种行业自律组织、多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多渠道的传媒和公众监督在内的现代监管体系。改变政府部门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政策、自我进行评估的格局。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体系建设,应该纳入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安排之中。
第三,政府要公平对待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种市场主体。而政府监管监管内容必须清楚,监管程序必须完善,监管过程必须透明。建立一支包括行业专家、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的稳定的专家队伍。要及时而公平地进行监管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监管机构必须独立于被监管主体。
第四,要更加强调对监管者的监督。理论上讲,作为监管者的一个机构、部门或个人,也具有“经济人”属性。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及其人也存在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问题,而以前的许多理论,通常是假设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是全局和长期利益的代表,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而实际上,尽管政府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其本身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同样具备“经济人”属性。如果在制度安排上,不能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管者就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出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行使一些不公正的监管。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要公开透明,这样社会才能向它监督,否则,老百姓不知道它在做什么,如何监督呢?具体的监督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舆论监督;二是通过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可以监督监管者,对其进行批评、异议;三是监管的重大决策,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四是审计监督;五是各级人大应常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六是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法》、《行政诉讼法》等;七是加强党内监督,比如纪检和先进性教育等。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中华新闻网.新经济导刊,2008.
社会行政论文范文4
一、选调(考聘)职位、职数
党政直属事业单位文秘6名,计算机管理人员1名;农村小学语文、数学教师各4名,农村小学英语教师2名。以上人员均为全额事业编制。
二、选调(考聘)对象及条件
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年龄、学历及工作年限等要求:①报考文秘人员条件: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32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②报考计算机管理人员条件: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计算机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经历2年以上(20*年7月前参加工作);③报考教师条件:年龄要求在35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凡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均不能报名。
三、选调(考聘)程序
按照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招考聘用。
(一)简章
招考简章通过*日报、*晚报、*党建网、*市人事人才网、雁峰组工网等媒体、网站向社会。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2月23日至27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2、报名地点:雁峰区政府机关大院B栋7楼702。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200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数码照相(准考证等统一采用现场拍摄的数码照片)。每人收取考务费200元(含数码照相费)。
每个职位招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招考计划数。
(三)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区招考办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准予报名。报名工作结束后,进行资格复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2009年3月4日,考生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体检、考核或聘用资格。
(四)笔试
1、笔试范围和内容:报考文秘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政论文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政论文写作主要是测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考生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能力。报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需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申论》主要测查考生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概括能力,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报考教师职位的,需参加《综合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和《教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
2、笔试成绩合成方法: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报考文秘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政论文写作占8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20%的比例合成;报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合成;报考教师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综合知识》占60%、《教育理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相同的,按政论文写作、《申论》或《综合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3、笔试时间、地点:2009年3月7日上午,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①文秘职位
8:00—10:00政论文写作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②计算机管理职位
8:00—10:00《申论》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③教师职位
8:00—10:00《综合知识》
10:30—12:00《教育理论》
4、笔试工作的组织:所有的笔试由区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笔试成绩将于2009年3月13日至15日在*党建网、*市人事人才网、雁峰组工网等网站公布。
(五)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人数1:3的比例确定。
文秘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时间15分钟,满分为100分。面试具体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教师面试以说课的方式、分报考科目(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进行,时间15分钟,满分100分。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考核
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现实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如被考察对象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再组织考核。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办理手续
公示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或编内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文凭和教师资格证者,适当推迟办理手续,但不能超过2009年6月底。新聘人员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选调(考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区选调(考聘)工作领导小组。整个招考工作由区选调(考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详情可咨询招考办
社会行政论文范文5
1.思维永远是申论考试第一性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申论思维有其共性的地方,例如都强调归纳性思维、实践性思维。但两类考试有所侧重。
综合类重辩证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辨证思维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词:一是“两分法”。二是“结合”。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法要求绝不能片面、僵化地对待特定事实。要全面地概括材料的内容,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原因和评价问题。要根据问题的特殊性,灵活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尤其不能把“万能八条”当成不变的教条和现成的答案。
执法类重规律性思维和常规性思维。因此,执法类考生要注重总结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套路性和规律性工作方式和方法。例如,要注重解决具体矛盾纠纷的套路:沟通机制—妥协机制—落实机制;组织计划的基本套路:培训学习—任务分解—明确分工—组织协调—加强监管(狠抓落实)—总结反馈;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追源头—溯主体—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查漏洞—控制犯罪嫌疑人—彻查失职渎职行为。
2.阅读理解题要注意区分
两类考试的阅读方法是共同的,都要用“三遍四步”法。但在题型和作答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综合类在阅读理解方面要求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表明需要考生看问题看得透,看得深。这表明考题将以概括主要问题、概述启示、找出焦点等揭示主要问题的题型为主。这类题型本质上为概括+分析题。
执法类在阅读理解方面要求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重在恰当地解释。因此,此类考题将以概括主要内容、主要信息等梳理材料内容的题型为主。考生要重点训练对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的能力,要能够判断出材料是一个还是几个特定事实,材料之间是并列的横向关系还是表现、原因和对策的逻辑的纵向关系。从阅卷的角度来说,对于执法类的考题来说,结构方面的给分可能会占到相当的比例,完全靠采分恐怕不容易拿到高分。
3.综合分析能力考查出谋划策的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考查贯彻落实能力
综合类在综合分析能力方面强调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分析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多角度的具体内涵。简言之,对于宏观问题要学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角度考虑问题。对于微观问题要学会从思想、制度、技术和主体等角度思考问题。这种多角度分析问题的方式是我们一直强调的。
执法类强调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简言之,要学会事前组织计划的套路和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
事前组织计划的基本套路:培训学习—任务分解—明确分工—组织协调—监管落实—总结反馈;
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追源头—溯主体—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查漏洞—控制犯罪嫌疑人—彻查失职渎职行为。
4.提出对策题要明确侧重点
综合类强调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强调“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这三部曲,这就要求考生在提出对策时要严格依照三步骤解题法,即第一步找问题及其原因,第二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第三步验证对策的有效性。与此同时,综合类在这方面更强调提出方案,这就凸显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性,因此对策的表述要偏重宏观方面的战略和思路,在对策中只要能提到政策实施的主体和内容即可。
执法类仅强调解决问题,没有强调提出问题,仅强调“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这就对考生在找问题及其根源方面的要求有所降低。“措施或方法”更强调对策的可行性和具体性,因此执法类考生在对策的表述上要更好地体现微观方面的具体措施,即灵活地使用万能八条,在发散型思维的指导下,做到变形和增容,要使对策具有实行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效果或目的。
5.表达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同决定了题型会有所区别
写作题是不可缺少的,但二者的要求各不相同。
综合类要求考生能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换言之,这里对“议论”方式和“思想”的强调,表明要求考生在写作时要有自己的思考,要求考生要写出彩头和亮点来。因此,可以说,综合类考生要做好写议论文(具体可分为策论文、政论文和评论文)的准备。
社会行政论文范文6
【关键词】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
1.前言
北京市各级机关2013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已于近期公布,公告的,犹如战争的号角吹响。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务员共招录1880个职位,相比去年同期增加288个职位;共招录3673人,比去年减少了496人。从单位性质来看,行政机关招录人数最多,1126个行政机关共招2285人,占到总人数的62.21%,其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493个,招录人数为672人,占总人数的18.30%。而决定能否考上公务员的关键性科目之一就是申论。申论备考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场上一分钟,场下十年功。”申论有别于其它科目,申论功底的磨砺多半有赖于日积月累,唯有通过不断的强化训练、总结反思,在周而复始的学习中固强补弱,才能由量变转为质变,方可在日后的决战中取胜。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独特京味为基础,同时又适当参照国考的特点。本文就2013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进行分析。
2.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历年申论主题特点
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的主题,呈现出三个特点:多领域交叉进行考查、注重中观命题角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2.1 多领域交叉进行考查
从表1可以看出,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选取的题材包含各个领域,尤其社会领域,往往是北京申论选材的重点领域,2009年以后,社会领域的问题几乎每年都有所涉及,这说明北京市十分关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关乎民情社情的问题的,比如全民阅读关乎国民素质的提高,城市规划关乎国民幸福感的提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快现象中人的精神迷失关乎精神的构建,等等。在选材的过程中,不会单纯从一个领域出题考查,而是多个领域相结合,加大难度,考查考生对于一个问题的全面把握的能力,考生要能够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并且在复习热点的过程中,不仅要一维角度看热点,还要多维发散思考,由点到面地深入分析。
2.2 注重中观命题角度
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命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热衷于从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而是习惯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五大领域的微观层面入手,比如同样是考查文化领域的问题,国家公务员考试会选择文化失根、道德建设、文化遗产保护这些宏观角度去考查,而北京则会从全民阅读、市民文明素质这些微观角度去考查。
2.3 关注社会领域热点
从历年的真题来看,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题材关注社会领域热点。例如2012年北京申论考试的主题围绕“快”字展开,这和2011年“7、23”动车事故以来,整个社会都在提倡降速这个话题息息相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非常多的负面作用日益显现:片面追求速度,压缩工期,工程质量难以保障;速度上去了、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严重失衡,经济发展与公共事业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2012年北京申论主题的选择,与当时的社会热点联系非常紧密。此外,2005年的“节俭办奥运”、2007年下半年的“城市摊贩管理”以及2009年下半年的“酒后驾车与全民健康”等题材都和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热点问题相关联。这是北京市申论考试题材选择的又一特点。
3.如何有效做好2013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工作
3.1 重视历年申论真题,熟悉出题模式
历年真题中凝结着命题人的思路和模式,建议考生把最近几年的真题研究透彻。第一遍接触真题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和流程把题目做一遍,然后核对答案找出差距,直至把每一套题完全弄懂。这样一方面可以检测自己的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锤炼自己的作答技巧。此外,多做真题,还可以熟悉真题的样式,熟悉真题的提问方式,熟悉考试流程,所以说真题是真正高质量的“模拟题”,只有在真题已经全部做完,研究透彻的情况下,才建议考生选择模拟卷。模拟卷的选择的也是有一定标准的,一是要与真题的样式相同或相似,至少应该与大纲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要与近期的热点贴合。同时,提请大家注意:一般考生容易犯的错误是看的多写的少,重视在搜集信息的基础上冥思苦想但不重视实际练习,重视形成观点而不重视文字表达。建议考生订好计划,积极利用往年真题进行阶段性练习,先做题,后看答案,模仿考试场景进行“闭卷”作答。作答完成后按照参考答案自行修改,也可以找老师批阅。
3.2 学习国考好榜样
2012年北京申论考试,无论是考试大纲还是主题的选择以及材料的安排上,都体现出了紧随国考申论步伐的特点,从北京2012年的考试大纲中,我们发现,其申论能力要求与国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相似。主题也体现了这一点,基本上就是2012年国考省部级综合管理类的精神与2012年国考行政执法类的经济安全的汇总。再如,2011年北京申论考查的城市规划主题与2011年国家地市级申论考查的在城市化过程中,过快的城镇化导致的乡村文化失根的问题,都是以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命题范围,只是落脚点有所不同,北京申论落脚点在于在城市化中城市发展问题。
因此,在复习北京申论的同时,考生也要花一些心思研究一下国考真题,不要将目光只锁定在本市的申论试题上。
3.3 研读社会热点,积累考试素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研读社会热点,积累考试素材,是应对申论的取本之道。历年来申论考试的命题围绕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而且与中央基础性政策文件有密切的关系。或是对政策进行前瞻,或是考查对已文件的深入领会。选对资料,培养语感。《新华网》是一个不错的准备公务员考试的网站,其中的“新华评论”的文体风格非常值得借鉴;《人民日报》的“人民论坛”也是不错的选择;当然,要想在语言上真正有所突破,简单的浏览是不够的,需要花费时间和气力。如果能够每天朗读、甚至背诵两到三篇人民日报社论或新华评论,效果是非常好的。关注社会热点,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不但要关注其理论背景,而且最重要的是关注这些问题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其问题的具体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对社会热点进行分类,总结,这些积累很可能在考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3.4 备考申论一定要搞清楚申论不会考什么主题
要想搞清申论会考什么主题,不如先搞清楚申论不会考哪些主题。
第一,涉及外交、台海、国防等相关问题的主题,即使再热门也不会考。申论考查的是考生处理公务的能力,对于更广泛的公职人员来讲,这些问题是不需要他们思考的。因此,这类问题不会考。
第二,在实践工作中并没有形成较成熟解决方案的社会问题不会考。这类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正处在摸索阶段,经验尚不成熟,如果拿来做申论主题,对出题、判卷标准设置都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这样的问题也不可能考。
第三,被考滥了的主题,肯定不会再考了。在近年,国考、省考中出现过,甚至反复出现过的申论主题,一般也不能作为申论考试的主题了。
3.5 培养四种意识
第一,审题意识。审准题目是申论作答的第一要务。千万别自作高明,答一些能显示自己才能但和题目不沾边的话,那样你答的相关内容基本上是一分不得。考生要做到:第一,每一个答题标准都能详细知道应当在作答中如何体现;第二,一定要明确题目要求你答的问题是什么;第三,一定要把这个问题放到资料中去,对资料中与这个问题有关的部分要详细阅读并做标记,与本问题无关的内容可略读。如果不重视审题,那么,题审偏了,写的再好不过是南辕北辙徒劳无功。因为所有的评分标准都是紧紧围绕题目的设置来设计的,资料和题目是评分时最大的标准。
第二,规范意识。规范意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字数要符合要求,二是卷面要整洁规范,三是使用较为标准的官方用语。在同样的作答质量下,一份规范、工整、字体美观大方、无错别字和语法错误的试卷会比一份潦草、模糊、字迹难辨识、作答不认真、又脏又乱的试卷高出至少十分以上。鉴于申论作答多是以政府的角度出发来论述问题的,建议考生在作答语言风格上也应遵从官方的标准,尽量使用官方用语。其基本要求是既典雅纯正,又明确通俗,符合机关工作文书和政论文体严谨平实的语言要求,申论的语言运用必须准确,词语来源必须规范,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使用准确规范的现行政治术语,避免语法错误和用词错误,不得生拼硬造词语和句子,一切以符合语法规则、符合官方用语惯例为标准。要切忌空、浮、虚华的文风,因为申论作答和文章写作的目的是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而绝不是艺术创作甚至是无病。
第三,结构意识。结构条理这一点常常被很多考生忽略,很多考生认为只要把内容答全了、观点正确就足够了。实则不然,合理的作答结构不仅便于阅卷人快速提取要点,很多时候更是占有一定分值的,即结构分。很多申论题目都有“条理清楚”的要求。条理清楚,就是在思路、结构、顺序三个方面清楚。一是答题思路清楚,二是结构层次清楚,三是答题顺序清楚。一般试题所问,就是答案所答,问什么就要答什么,这是基本的答题思路;先总体概括,再具体分析,最后总结论述,每一个大的要点,用一个总领句概括题旨、领起下文,在本层内部再分几个小层具体表述,“从总述到分述”的层次关系,是答案的基本结构;按照题意要求,先答试题第一问,后答试题第二问,先概括问题的要点,再分析和论述从要点中引申得出的观点,按正确的顺序把答案各部分组织起来,这是基本的答题顺序。
4.结语
综上所述,2013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只需要把握住四点即可沉着应考。首先,注重阅读,培养能力。许多考生由于阅读能力不高,严重影响了对资料的正确理解,进而严重影响答题的质量,甚至答非所问。其次,针对题型,掌握技法。“申论”题型就那几种,每种题型都有解题的技法和答题的模式,考生必须灵活掌握和运用。其次,关注热点,重视模考。针对各地及国内的社会发展的热点主题,有意识地进行模考自测,提高认识问题的思维能力。最后,注意细节,苦练基本功。正确运用语言文字,注意答题的要求和格式,保持卷面的整洁,卷面上力争不出现字、词、句、段落等方面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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