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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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论文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1

一)执法效能不高体制调整改革后,全省工商系统案件数、罚没款数均呈明显下降态势。从全省情况看,全系统年、年、年一季度查办案件总数分别为件、件、件,罚没款数分别为、、亿元;从市级局情况看,宝鸡、榆林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小,关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陕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大,其中渭南市工商系统办案数和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安康市下滑和从县级局情况看,整体处于下滑趋势,以延安为例,幅度最大的黄陵、吴旗县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全市平均下滑幅度为。总体来看,全省工商系统办案工作滑坡较大,其原因:一是体制变化后,部分县级局取消了罚没款建议指标,办案工作没有考核压力;二是职能划转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案件,流失了部分办案工作领域;三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场准人门槛降低,使得注册登记方面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二)执法风险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对工商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因行政不作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弓丨起的复议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呈增大趋势。从近两年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弓丨起复议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个方面。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年一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类案件的增加,外因在于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内因在于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内外因素都增加了工商行政执法风险。

三)执法面临新环境实行分级管理后,工商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基层工商干部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职责履行。非本职性工作任务干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一些非职责职能内的工作任务。市容整治、招商引资、卫生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包村、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成为县级工商局的工作任务,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到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更无时间和精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发展与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把服务发展与监管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就是要少检查、少罚款。有的领导认为我们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的态度模糊,支持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行政干预妨碍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或政绩的考虑,要求工商部门突破、放宽法律政策限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行变通处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工商部门超越权限提供服务,承诺“首次不罚”、“先上车、后买票”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工商职能发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领域不宽,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执法办案仍局限于对传统集贸市场、个体案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商业贿赂、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查处。执法资源分散。目前,工商机关仍按照个体、企业、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等条线实施分头监管、分散办案。随着工商体制调整改革的不断深人,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跨业务的精细化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空间。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短缺,断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执法任务繁重;基层执法人员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学习培训机会少,视野不宽,执法办案仍习惯于低端领域的案件查处,对查办高端领域违法案件经验不足。

二、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强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生命线地位不动摇,树立法律授权意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要增强公共权力意识,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乱作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二)明确执法依据加大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继续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及时清理公布法律法规,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五部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工商执法人员人人学习《条例》、人人弄懂《条例》、人人善用《条例》。

三)提高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支撑。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培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品质与作风。二是配强执法队伍,把那些敬业精神强、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善于学的同志作为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是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这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对工商事业的追求和热爱,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较髙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责任,有效防范和纠正以许可权力趋利、谋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督查,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改革市场巡查制,实行“随机抽查、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督查模式。

五)强化执法办案一是开展执法改革试点。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充分发挥经检机构査办案件主力军作用,推行“一支队伍办案”模式。“一支队伍办案”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的裁量权,有效克服多头办案的随意性,解决指挥紊乱、唯利争案、相互推诿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激励机制。完善执法办案奖励机制和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办案突出集体给予经费补贴,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开展“亮剑”行动。每年就某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全省统一行动,查处一些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为各级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做好示范。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2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如:网络产品交易、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3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工伤事故伤害主要集中在工作中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和违规操作等责任性事故伤害。每年认定的工伤中,安全生产事故约占90%左右、交通事故约占6%左右,有90%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县城小微企业,工亡事故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占总数的46%。这类生产事故大多是因为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造成的。加强工伤预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细化机器设备和工作流程的管理规范,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4年,唐山市积极探索实施工伤预防工作,在参保人数增长4.92万人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同比降低了4.7%,工亡事故发生量比2013年降低了13%。工伤保险只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经济补偿,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特别是减少重伤残和工亡人员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政府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义不容辞。

二、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涉及工伤预防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只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基本义务的规定,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尽管制定了生产过程中个体预防的措施和手段、职业病防治等相关规定,但对预防费用的资金来源保障并没有明确,未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工伤预防工作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空白、空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伤预防工作的无法可依。

2.工伤预防配套政策不健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但至今没有明确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配套的规定。同样,工伤预防的专业队伍建设规划也没有明确,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预防技术改造评估验收等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

3.工伤预防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工伤保险条例》对如何追究企业责任还是空白,对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处罚和制约机制相对欠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工伤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复杂,处罚范围窄,无法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尚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工作搞得好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4.工伤预防部门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在当前管理体制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工作,却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提出整改措施,无法直接对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对事故处理的批复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两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很难形成合力。在工伤预防机制上,没有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工作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5.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管理。

工伤预防宣传内涵空泛,没有纳入企业管理制度,或虽纳入制度但缺乏有效的落实,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伤预防过程当中参与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宣传缺乏制度化安排,宣传监督不到位,以致一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仅仅是为了转嫁工伤事故风险,没有完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一些参保人员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依法维权能力不强。

三、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工伤预防配套制度。

从技术手段、管理方式、设备更新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和标准,明确工伤预防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和措施,形成相应的奖惩机制,将工伤预防植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应当对工伤预防资金的来源、资金使用管理、工伤预防管理实施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建立一套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考评奖励办法。

2.建立完善工伤预防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形式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设密切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伤预防组织领导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伤预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措施,加强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激励和督查,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3.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安监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时对事故企业进行督查。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服务,帮助企业改进安全措施。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督促企业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进工艺条件,改造生产设备。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安全行车教育、检查和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财政部门,要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实现工伤预防常态化、综合性治理。

改革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奖励调剂和返还制度,发挥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工伤鉴定、安全生产检查等数据的共享,提高工伤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专业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内容,为参保职工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跟踪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督促企业定期组织职工体检,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

5.培育安全生产文化。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4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有: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包括范围较广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权限而言,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指出推荐阅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犯罪案件,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

另外,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根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法制机构报告案情,由法制机构组织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5

一、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认为:中职应以培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操作人员层次为主。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操作人员”,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学生成为具有稳定的职业思想、一定的文化基础、扎实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熟练、实践能力强,能在中介组织、基层工商管理部门从事工商事务处理工作,在社区、物业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人才对应的岗位及技能(方向)

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确定了企业注册、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三个技能方向。经过调研,现阶段全国开设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中职学校几乎没有。因此,我们建议该专业设置工商事务处理、公共事务处理二个专业(技能)方向,目的是为了适应各种中介组织、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社区、物业管理等对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人才需求。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岗位有工商事务处理、公共事务处理二大类岗位,各自对应的职业不同,具体从事的工作不同,对岗位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各种中介组织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主要人才需求是工商事务员、市场监管员、工商事务信息员等,中职生在这些岗位上就业也比较稳定;在社区、物业管理等部门的主要人才需求是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协调员、社会文化指导员等。(见上表)

三、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改革

在课程设置上,彰显立足岗位、重视素质、突出能力为主旨的原则。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强调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以“工作过程导向、任务引领”,注重课程设置的模块化,构建“公共基础模块、专业技能模块、综合实训模块、专业选修模块”之间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公共基础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着眼于基础性、应用性和发展性,为后继专业技能课程教学服务,为学生终身职业规划服务;专业核心课程按照适应本专业的技能方向和相关岗位的共同核心能力要求的原则设置;专业技能方向课程按照适应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的原则设置,以“必需、实用”为度,突破学科的系统性禁锢,围绕专业核心技能开设,强调针对性,突出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增强实战性。

四、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