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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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方案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为主旨,以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为重点,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式,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

*

三、活动内容和方式

1.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必须安全,安全就是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努力打造安全河南。

2.落实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年”各项要求,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实行隐患首查不罚制度,监督企业将资金用在隐患治理上;组织专家开展下基层安全生产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努力推动企业生产、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3.推进“科技兴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实验支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安全技术改造力度,采用先进、适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科技水平,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和能力,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要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加强职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新项目安全生产高标准投产。

4.推进“法制保安”,加快*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制定出台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并着力加强安全教育,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产生的思想根源。

5.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企业主体责任制度、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重大隐患专家会查制度、隐患整改督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力争在全省形成企业、部门、社会全方位排查治理、监督整改隐患的浓厚氛围,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6.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行业专项整治。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要求,结合调结构、促转型,着力抓好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商场、学校、歌舞厅等重点场所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关闭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治理整顿成果,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要制定完善重点领域安全发展规划,有序引导企业整合重组,提高重点行业安全保障能力。

7.开展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活动。广泛征求企业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服务。

8.开展“十个一”活动。组织动员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开展“查一起事故隐患、纠正一次违章行为、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当一天安全员、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忆一次事故教训、读一本安全生产方面的书籍、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举办一次安全生产演讲、搞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9.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按照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细化和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10.开展“反三违”和事故隐患集中治理活动。发动全体干部职工,从企业决策、中层管理到车间、班组、生产岗位,开展反违章操作、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开展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大排查,落实安全经费,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手段,集中消除一批安全盲区、死角和隐患。

11.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以“安全生产月”为载体,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以安全理念凝聚人心,落实安全责任,细化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通过创建活动,强化安全意识和素质,努力打造本质型安全企业。

四、活动步骤

“企业服务年”活动要统一规划、总体推进、分段实施。

第一阶段(1月-4月上旬):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活动方案,并于3月底前印发实施。要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动员发动,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4月中旬-11月):全面实施。要按照“企业服务年”活动内容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考评。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将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具体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专门成立“企业服务年”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宣传力度,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开展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创新内容,增强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服务年”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创新形式和内容,突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特色,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要积极探索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2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次检查要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等作为检查和整治的重点。要突出抓好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抓好事故的防范治理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杜绝为赶工程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行为,遏制建筑安全事故,坚决取缔非法建筑工地的施工。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的完好、齐全以及应急疏散预案的落实情况。要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限期治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烟花爆竹安全检查,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炮竹私产、私存、私运和私销违法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的检查,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以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企业设立审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为重点。对未申领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已申请受理安全许可证生产企业经审查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实施停产整顿和安全隐患整改。

(五)特种设备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对个体餐饮、学校、宾馆、浴池等小型分散锅炉进行重点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或坚决拆除,坚决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中小学校的安全检查,对中小学危房安全通道、食堂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检查,要认真检查,一经发现,立即制止。

二、检查时间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从4月28日开始至5月16日结束。从4月28日起至5月6日止,是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从5月7日起至5月12日为办事处组织检查组检查验收阶段。5月13日至5月16日为各单位总结阶段,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办事处安监所。

三、检查办法

本次大检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督查相结合,先以自查自纠为主,然后办事处成立6个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第一组组长刘大刚,带领城建办全体人员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组组长宋保卫,带领三个派出所和政法办全体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三组组长韩辉,带领安监所人员配合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的锅、容、管、特、压力容器、烟花爆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四组组长朱家亮,带领八中、青云学校负责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组组长:韩辉带领招商办人员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六组组长李井堂,带领两违办和城管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四、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组织,边查边改。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3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五个“防灾减灾日”,为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局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活动方案,加强了领导,明确了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此次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以活动为载体,形式多样地开展“防灾减灾”系列活动”

(一)开展“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

5月12日上午9点,我局参加了在西宁市新宁广场开展的西宁市5.12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在现场向市民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并派发各种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资料400余份,悬挂横幅1条,制作展板六块,为市民解答相关问题20余人次。通过宣传活动,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西宁,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4

今年是第十六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县安监局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双措并举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活动。

一是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联合县卫计局召开了职业卫生联席会议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排部署会议,会上下发《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重点提示卡,并对方案进行了细致解读,对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开展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联合县卫计局、工会、疾控中心等部门在县政府广场举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日活动。咨询活动悬挂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的横幅,向群众和用人单位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现场咨询。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 800余册,宣传书籍150余本,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5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二、接收主体: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下放程度

(一)单位注册地在壮族自治区以外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进入我市作业(运营)的,向作业(运营)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跨设区市作业(运营)的,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跨县(区)作业(运营)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作业单位备案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作业单位备案情况通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业项目所在地安监局)。

四、下放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下放方式为直接下放:接收主体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机关不再受理、审批县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事项。

(二)下放和接收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8日前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事项,继续由本机关负责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分清管理权限,认清监管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及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分清自治区、市、县(区)等三级安监部门的管理权限,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缺位或重复管理。实施扩权强县承接下放管理权限后,各县(区)安监局要切实履行相关管理事项的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的职责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如出现违法或非法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制定权限承接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安监系统扩权强县下放管理权限工作涉及事项多、覆盖面广,牵扯法律法规和规章多,原则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县安监局承接自治区和市下放或委托的管理权限后,将大幅增加工作量和行政开支。为此,各县(区)、开发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谋划制定承接工作方案,出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审批办证经费来源等事项,避免因此造成下放权限移交工作出现脱节现象。同时,各县安监局要以此为契机,抓紧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力争在人、财、物等方面取得支持,推动解决县级安监部门办公场所紧张、装备落后、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短缺等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范文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