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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论文范文1
关键词:供热经济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实行停止福利供暖,由个人直接缴纳采暖费的供暖体制改革后,怎样交供暖费成了百姓议论的热门话题。
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采缓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规范供热和用热的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城市供暖愈发凸显出其与时代的错位。首先调整供暖关系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当时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等等问题。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协调。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造成拖欠供暖费原因多种
一种是用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协议由其交纳供暖费用,单位效益欠佳导致供暖费累计拖欠;此外,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环现象;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职工离开原单位,但未及时变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脱环现象,造成供暖费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暖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暖期间以后,用暖人举证较为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费纠纷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区法院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达1506件。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长,是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一类案件。从该类案件占该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长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见,供暖纠纷大量出现,已经成为今后的一种必然趋势。
(五)诉讼主体的特点
从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来看,原告多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供暖单位逐渐成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务对象为原告的案件却及其少见。
(六)被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从1961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冬季暖气收费的暂行规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续着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供暖方只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这样,以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随着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个人支付取暖费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劳动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发生变化,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这些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原因
(一)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供暖协议签订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协议签订的现状是,为个人采暖用户付费的单位并非出于自愿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2、供暖协议履行的制约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拒不交纳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着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适应。3、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却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
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本来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职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咎其则,以致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三、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二)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一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政府政策规定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此外,虽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体确定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规章同时存在规定的情况下,这就使得供暖方在选择诉讼主体时有了多重选择,结果出现错误。从最近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渐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三)关于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1、供暖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供暖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但在许多供暖协议中,却没有出现供暖的价格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价格执行。但是随着物价指数、供暖方式的改变,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显然不能支持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营。当政府定价上调时,供暖方往往不及时通知采暖方价格变更,由此采暖方拒绝履行上调部分的差价。因此,笔者建议对供暖价格进行调整后,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并积极与采暖方就新价格的约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应变更。
2、供暖合同的终止
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供暖方认为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原采暖人所在单位就应当支付供暖费用;采暖人所在单位则认为,供暖对象并非本单位职工,故不应履行付费义务。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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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中教育;行政管理;课程改革;解决办法
教育不只是针对学生的文化教育以及德育等教育方面的内容,学校的行政管理也很重要,行政管理是教育的领头羊,只有行政管理到位得当,教育才能在这一平静的大背景下顺利向前,行政管理在高中教育阶段尤其如此。高中是学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转折阶段,关系着学生的未来,因此对高中教育中行政管理出现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并及时提出对策解决这些问题,方能让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一、高中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课改在尽力实施,目的是解决高中教育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引导教育平稳发展,利于学生,利于政府,利于社会。随着新课改的深入,部分老旧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那些根深蒂固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并且新的问题不断浮现。其中主要面临的行政管理的问题有:盲目扩大规模,忽略了特色;资金短缺导致的教育质量下降;高中教育所处在的复杂而敏感的社会位置。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受教育的条件也相对增加,对于教育环境和教育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拔高。因此目前很多高中学校盲目的扩大办学规模,增加校区,扩大校区面积,大力招聘教师,合并学校。这样一来,学校的特色被稀释或者消失不见了,生源杂乱,管理方式回溯到传统的模式,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这样的做法从反面削减了教育质量,失去了本来引以为傲的教学特色。还有一种情况便是教育模式的多元化趋进,很多高中现在都合民办,综合高中为一体,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样的合并让学生在毕业时有了更多的选择,既可以选择继续深造,也可以选择就业。但是这种相对中庸的做法让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教育资源分配方式不合理,衍生了高中教育中各种新的问题。另一个方面是学校的办学资金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高中教育的资金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社会资金的注入;二是学生学费;三是政府拨款。这其中的政府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政府拨款并不是不竭之源,因此在高中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就会出现问题,教育质量随之下降。同时也由于资金的不足导致很多民办高中学生的家庭的负担增加,整个教育链出现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目前高中教育在国民社会中所处的复杂而敏感的位置。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开始成熟,心智处于羞涩懵懂的青春期,从而决定了这个时期受教育学生的复杂性,管理成本增加,教育成本增加。同时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受教育意识得到空前解放,家长和社会各方对高中教育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因此高中教育像被放在放大镜下面一样,所有的不好和问题都被放大,所处的这样的位置给高中教育的行政管理带来的压力也与日俱增,管理难度空前上升。此外就是高中教育处在初中教育和大学教育之间,大学属于高等教育,初中属于义务教育,这就给夹在中间的高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高中教育起到承上启下、完美衔接的作用。因此高中教育便不知不觉被放到了一个及其敏感的位置上,所带来的行政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二、高中教育行政管理的对策
针对高中教育所处的位置,社会大环境所决定的发展方向,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得出相应的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在保证高中教育行政管理良好运行的情况下平稳地发展文化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不辜负社会和各界人士的希望。本文提出的对策主要有:优化高中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高质量的管理队伍;科学合理地利用各方教学资源。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管理体制,也就是各个管理阶层的职能规划,明晰每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各个部门各执其事,做到管理中的清晰明了。在每一个方案实施之前都应该有相关部门经过一定的流程,提出方案,讨论方案,评估方案的可行性,表决、执行、反馈是这一流程的主要步骤。优化职能之后,从内部看来,管理人员的素质便是决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行政管理提供一个优良的人文环境是行政管理良好向前的保障,国家或是政府部门通过有效的措施对高中教育中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问答,考核,对管理成果进行评估。建立一个高素质、高质量的行政管理队伍,是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的关键一步。最后就是整合教育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利用各方资源,提高管理的效率。在新课改的大环境下,作为适应性的第一人,教师便成为了管理中的重点,科学的培训会让教师在适应新课改的过程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保障高中教育的顺利向前发展。
三、结语
高中教育阶段是一个敏感而多变的阶段,处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中间,处在一个复杂的位置上,因此对于高中教育的行政管理要提起十二分的精神,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一同打造一个良好的高中教育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彭霞.论高中教育经费管理措施探究[J].时代金融,2014(21):201-202.
体育行政论文范文3
一、性别公正的含义
性别公正通常与西方的女权运动、女性解放运动相联系。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繁杂、流派众多,并且在不同时期的关切点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给性别公正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性别公正一般包括性别平等、尊重差异、自由选择等三方面的内容。
性别平等是性别公正的首要内容。性别平等的含义通俗点说就是,男女两性在价值上是没有高低、优劣的区别的,两性价值是无差别的,是平等的。但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一直存在着男女两性价值的不平等,男性是高尚的,处于统治地位,而女性则是低下的,处于被统治、顺从的地位。这种观点维持着男性长达千年的霸权地位,而对于女性则一味地贬低,使女性弱化,从而安心于自己的地位。如果要对两性的不平等找寻依据,常常落脚于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这种生理上的差异与社会分工相联系,导致了男女的社会差异,进而成为两性在价值上不平等的社会依据。客观地说,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是生存与繁衍的需要,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差异,但不应该扭曲这种差异,它仅仅是造物主赋予的一种自然天赋,在社会价值上没有任何区别,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将女性从某种生活领域中排斥出去。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内,不论是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还是社会心理领域,从性别平等的要求出发,都应该平等地向两性开放,不能为特定的性别设置障碍与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域无界”。
尊重差异,是性别公正的进一步要求。人们一般认为影响男女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自然生理上的差异以及社会文化的不同。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原因就在于,从道德上讲,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和自然天赋的偶然差异性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是不应该的。不是因为人生而平等,男女平等才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是因为男女生来就有差异,男女平等的要求才需要正当性证明。男女平等的要求和主张所针对的乃是差异,其所主张及其正当性要求的出发点并不是人生而平等,而是男女两性之间或是每个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主张性别公正,在提倡性别平等的同时还要提倡尊重差异。这种尊重差异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生理上的差异,以及社会文化所赋予的性别差异。我们知道,“性”与“性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是指男女身体解剖和生理方面的特征,是指人的生物性别;“性别”是指男女两性之间心理、社会、文化的差异,是指人的社会性别,是社会所赋予的。因此,可以说,我们天生有性,但并不是天生而有性别。社会上认可的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都会通过潜移默化的学习而获得,长期的积累,则会被人视为自然。因此,对于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是无法改变的,我们应该尊重。对于男女两性社会性别的差异,我们要关注差异背后的历史、文化因素,这种两性的差异是历史、文化濡染的结果。既然男女两性的性别特征是社会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早就存在的,从性别公正的要求出发,就应该尊重社会文化所赋予的这些特征,尤其是对待女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于女性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优惠待遇,特别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比如生育孩子、从事家务等的补偿,让两性得其所得。
自由选择。既然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都是人性的表达,是在社会文化历史中形成的,那么人们就可以从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中进行选择,以使人类优秀的品质集中于自身。因此,更深层次的性别公正则主张两性,特别是女性,拥有自主自愿的个性选择的平等机会,让两性特别是女性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换句话说就是,生物性别不是决定性别特征恰当性的基础,每一个人都可以从纯粹的女性特征到纯粹的男性特征这一跨度内进行选择以实现自己人性的最优化,我们将之称为“男女共享体”,其精髓就在于,不强求一个人要么具有女性特征,要么具有男性特征,也不强求一个人同时具有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而是使一个人不因为自己的生物性别而失去从所有的人性表达方式中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两性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并不能说某种特征一定是男性的,某种特征一定是女性的,对方就不能拥有。对于这些优秀的品质,男女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获取。在此基础之上,性别公正要使机会对所有的人开放,比如保障女性有权利去做某些排除生理上要求的适合男性的工作,比如公司CEO,往往被认为是男性的特权,女性如参与其中就会被冠上“女强人”的称号,这就是一种性别不公正的体现,只要没有生理上的特殊要求,所有的工作就应该面对全体,必须保证所有人包括女性都有参与其中的可能性。这都应由女性个体自主选择、自我决定,不能从观念或体制上强制或排斥女性的自由选择和发展。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性别公正既要求男女两性人格、机会的平等,也包括个性的自由选择,在一定情况下还要注重给予弱势群体以一定的补偿。
二、学校教育中的性别不公正
虽然当今女性的地位不再像波伏娃写作《 第二性 》时那样,而是在各个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长期的男权统治造成的影响不是可以一扫而去的。女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性别的不公正普遍存在。学校作为主要的文化机构,正如布迪厄所说,“被学校制度传输的文化,无论是哲学、文学、医学、法学,直到最近还一直不停地输送陈旧的思想方法和模式,如使男人成为积极成分、使女人成为消极因素的亚里士多德传统”。[2] 同样不是无性别的,或是超性别的,不仅再现着社会文化中的性别不公正,而且在建构着这种不公正,并在不知不觉中传输给下一代。学校有自己一套机制与方法来建构这种不公正,但主要体现在课程与教师两方面。
1.课程中的性别不公正
学校课程通常分为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显性课程通过学科的学习来传输性别的偏见,隐性课程则通过学校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将这种性别的偏见传递出去。
显性课程的性别偏见既包括学科上的偏见,也包括学科内容上的偏见。在学科上,很多人认为女生的抽象思维、空间想象能力等方面天生不如男生,某些学科不适合女生学习,比如数理化,而使女生怀疑自己能否学好这些科目,丧失信心,转而学习人文社会科学。人们又常常认为人文学科的地位低于自然学科,人文学科只是读读背背,而不像自然学科那样需要大量的实验验证、逻辑推理等,从这方面说,女性的地位再次降低。这种性别偏见在学科内容上表现更加明显。我国关于中小学生课本及课外读物的多项研究发现,各种课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男性出现的比例远远高过女性的情况。单单想想我们学习的历史课本,就可得到这一结论,厚厚的历史课本中女性的个数屈指可数,淹没在男性的海洋中。这或许可以以男性在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来解释,但是在现代学习的其他课本上,男性依旧远远多于女性就很难解释了。同时,在课本中出现的女性形象往往比较单一,被限定在特殊的领域、特定的行为之上,强化着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性别刻板影响,比如教师、家庭主妇、售票员等。而男性角色较为丰富多样,基本上涉及各个领域,尤其是人们评价较高的职业领域,比如领导者、科学家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教材甚至存在着歪曲、贬低女性的倾向,比如将女性描述为目光短浅、毫无远见、爱慕虚荣、软弱、懦弱、胆小等特征的人。也就是说,学生从课本上主要学习的是男性的经历和成就,学习的是男性的优秀品质,而对于女性的成就则是知之甚少的,结果就形成了男性优于女性的偏见。
隐性课程在学校中的存在更为广泛,涉及到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学生的影响更为深刻。第一,在人员结构上,学校的领导者往往是男性,而具体的操作者——教师则往往是女性,在中小学尤其明显。这就对学生形成了一种心理暗示作用,即女性的地位是较低的,是一种服从的地位,适合从事辅、执行性的工作,而男性的地位较高,适合从事指导者、领导者的工作,这才是一种正常与合理的职业安排。第二,学校设施的男性化特征。从表面上看,学生处在同一所学校,面对同样的教师与同学,使用同样的教学实施、活动场所,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各项规章条例等无不散发着性别信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校服的款式,往往是不考虑女性特征,统一裁剪成适合男生穿着的肥肥大大的运动服。第三,学校男性化的教学方法。不可否认,男女生在认知方式上是存在差别的,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双方擅长不同的学习方法而已。一般认为,女生擅长合作互动的方式,男生则擅长独自思考,女生的描述性思维较好,男生的抽象思维较好,但是在课堂中,通常采取的则是适合男生的竞争式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更多的也是以男生更擅长的线条、图表等抽象方式呈现的。单从学习方法上说,女生就已经处于劣势了。另外,日常交往中的语言也暗示了性别的不平等。语言是社会文化的载体,社会文化中的性别偏见常常被无意识地带到语言文字中。这些语言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通用语。许多与女性相关的语言暗含着轻视、反对、讽刺、消弱女性以及与女性相关的事物,进而起到贬低女性的作用。许多与男性有关的词汇则往往与理性、成就等相联系,暗含一种赞扬、欣赏。这些带有性别暗示的语言在儿童的心灵深处扎根,并在交往中表现出来。比如,一些不符合社会期望的男孩往往被同伴讽刺为“娘娘腔”等,男性的优越,不尊重差异,表露无遗。
2.教师教育行为显示的性别不公正
教师作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递者,同时也是深受社会文化的影响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性别偏见。这种性别偏见,有意或无意地在教学过程中、在与学生的交往中体现出来。伍德通过研究发现,教师对于男女生的重视程度始终存在差异,一些常见的行为最为反复出现,比如:教师对于男生的名字比对女生的名字更清楚;与男生谈话时,教师有更多的眼神接触和关注的表情;教师向男生提出更有挑战性的问题;教师对于男生的发言给予更长的时间和更重要的言语和非言语上的回应;教师在课堂上叫男生的次数更多;教师更愿意花时间与男生讨论问题;教师对女生的贡献更容易忽视或不屑一顾;教师经常会接着男生的话说或者鼓励男生发表评论,等等。[3] 教师的这些行为很可能是无意识的,是社会文化长期熏陶的结果,但作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递者,教师的这种行为强化了性别的不公正,并将其传送给下一代。
总的来说,学校教育中的课程内容、教育方法、组织机构、教育语言等方面都在彰显着性别的不公正,优化男性地位,贬低女性地位,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公正问题一脉相承,甚至在对此进行强化与传播。
三、走向性别公正的学校教育
学校中存在着性别不公正的问题是无需置疑的。学校作为传递社会文化最重要的场所,同时也作为为社会培养年轻一代的教育机构,应该努力改变这种性别的不公正,以期去引起社会中性别不公正的变革。
学校的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修正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进而来消除学校中存在的各种性别不公正现象;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则是唤起学生对于现存性别不公正的意识。学校教育应该将性别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在学校教育中使女生意识到自己的不利地位,力求摆脱这种不利处境。这种对于性别公正的追求也需要男性的共同努力,学校教育应该使男生认识到社会文化对于自己有太多的偏向与要求,从而产生帮助女性摆脱这种不公正待遇的意愿,这种努力也是帮助自己实现公正的过程。学校教育的引导者教师只有明白了自己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自我做起,消除自身所有的性别偏见,才能引导学生去追求性别的公正。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
参考文献:
[1][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
体育行政论文范文4
1993年11月,多年成为悬案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付诸施行。1962年,作为对行政不服申诉程序的一般法,制定了行政不服审查法;并且作为行政的司法审查程序,又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而今,作为事前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依据程序法制约行政的制度,从总体上得以基本完备。
二、行政程序法的概要及其效果
1.行政程序法的目的
从前,关于行政的程序,被委任给个别的法律,从制度总体来看是不完备不统一的,比较难以理解的。因此本法就处分(即具体行政行为-译者)、行政指导及申报的程序的共通事项作出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运营中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以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第1条)。确保公正,是指在进行处分之前,给予相对人等以有利的主张立证的机会,慎重发动处分权,抑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所谓透明性,是指关于行政上的意思决定,对国民来说,其内容及过程都一目了然。确保公正及提高透明性,归根结蒂有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
2.行政程序法的概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法将行政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分别设定了规定。
A对申请的处分
对申请的处分,是指基于请求行政作出许可、认可、发给执照及其他对自己赋予某种利益的申请,行政厅作出的许可、认可等处分或者拒绝申请的处分。关于对申请的处分,规定了如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申请所请求的许认可等的审查基准,并予以公布。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运营的透明性,提高许可及不许可的预见可能性。
(2)尽量规定标准处理期间,并予以公开。其目的在于使申请人明确处理的目标,以期处理的迅速。
(3)一旦申请到达,立即开始审查,毫不延缓。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不受理申请或者由于进行行政指导,使审查的开始被延缓。
(4)拒绝申请时,原则上以书面提示其理由。这是为了行政运营的透明化和给不服申诉提供方便的措施。
B不利处分
不利处分,是指行政厅根据法令,以特定的人为相对人,直接赋课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处分。例如,撤销许认可等的处分、停止营业的处分等。关于不利处分,规定了以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不利处分的处分基准,并为公开而努力。
(2)对处分的相对人,事前通知预定的处分内容、所依据的法令以及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等。
(3)关于撤销许认可等之类的剥夺资格或地位的重大处分,采取听证程序;关于其他处分,采取给予辩明机会的程序。
听证,由行政厅指定的主持人主持。当事人可以请求阅览证明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的文书。得到主持人的许可,可以对行政厅的职员提出质问。行政厅必须对主持人提出的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报告书进行充分的斟酌之后作出处分。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原则上提出辩明书。
(4)作出不利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提示理由。
C行政指导
(1)进行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过其所掌管事务的范围,对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为前提,不得对相对人不服从为理由而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这是期待行政指导的明确性、透明性的一般原则。
(2)不得以许认可等的权限为背景,逼迫相对人不得不服从行政指导。
(3)进行行政指导时,根据请求,要交付书面文件等,对明确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和责任人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准则,并予以公布。
三、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及其影响
1.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
(1)由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时间尚短,对其评价还未形成统一的见解,要预测其效果也有困难。
从前,在日本的行政实务中,尽量回避处分,而选择行政指导的途径,已经成为惯例。一般认为,这是为了阻止对处分提讼而采取向行政指导逃避的策略。
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对行政指导也课以法律上的一定制约,其结果使轻易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成为不可能。但是,采取处分的形式,必须服从法定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厅来说,今后将陷于采取处分的形式还是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的艰难选择的境地。
(2)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厅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两种,并规定了其分别适用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听证或者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的运用,只限于不利处分。对申请的处分,特别是关于申请的拒绝处分(不许可、不认可等),听证、辩明的程序都不能适用。但是,在日本的行政实践中,进行不利处分的情况极为少见,即使进行不利处分时,通常也是在收集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不利处分受到新闻报道等社会舆论的斥责,对特别相对人来说,往往对此也一清二楚。因此,有人指出,对于不利处分,听证、辩明的程序并不具有多大的意义。毋宁说,问题在于本法中关于许认可等的处分,排除了听证、辩明程序的适用。在许认可等的公共规制之中,政界、官界和产业构成的铁三角转化为权利的温床,妨碍着国内外的产业的新参入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因此,出现了以下批判性见解。即为了确保行政的公正性,提高其透明性,关于许认可等的处分,更应该导入听证或辩明的程序。
(3)操纵制度的,归根结蒂是人。无论多么良好的制度,只要得不到运用之并且活用之的人,无异于巨龙欠缺眼睛。但是,人们担心在日本的行政现状下,能否得到理解行政程序并能正确运用之的公务员,担心国民方面能否活用行政程序,担心许多国民在事前对提起争讼产生踌躇,或者认为行政程序繁琐。
2.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影响
(1)行政程序法,适用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进行的处分等中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处分。因此,不仅限于机关委任事务,并且关于团体委任事务,只要法律上有处分的根据,就适用本法。但是,关于地方公共团体以条例及规则规定其根据的处分,从尊重地方自治的观点出发,在排除本法的适用的同时,地方公共团体应该遵照本法的宗旨,作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第38条)。人们期待着,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程序条例之类的法规在各地方公共团体得以制定。
(2)关于经过听证作出的处分,若承认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起异议申诉,便将导致审理的重复进行,有悖于程序经济的原则,因此,规定不能提起异议申诉(第27条第2项)。所以,可以预想,今后的异议申诉件数将减少。但是,由于其不妨碍审查请求的提起,所以审查请求的件数是否减少,还要取决于听证程序对违法行政的抑制是否有效的实际业绩,现阶段要预测案件数的增减,是困难的。当然,现行审查请求制度的形式,与采取当面审理形式的异议申诉相比较,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不仅如此,而且在听证程序上,也承认行政厅职员的出席听证会,以给予当事人质问的机会。所以有人主张,在审查请求中,也应该承认审理担当者的回避,通过导入口头辩
论的公开对审形式,以谋求程序的充,将审查请求制度改革成为由国民活用的具有实效性的制度。
(3)有的学者对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事项太多,提出批判性见解。比较有说服力的见解认为,关于重要的处分,例如,关于课税处分,由于其特殊性,即使不能将本法原封不动地付诸适用,也应该另外制定租税行政程序法之类的独立的立法,或者即使在税的领域,也应该在不违反税的特殊性的范围内类推适用本法。
(4)通过本法的制定,有的人认为以程序违反为理由的诉讼案件会增加。也有的人认为,由于违法行政被
事前抑制的结果,诉讼案件会减少。此外,还有的人认为,法院的审查范围被限定于对是否违背程序的审查,便不涉及实体性统制了。更有的人认为,毋宁说通过程序审查,实体性统制的范围得以扩大。众说纷纭,各有道理。
四、日本行政法面临的课题
为了对应行政环境的变化,日本的行政制度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课题。例如,公共规制的缓和,地方分极推进法的制定,特殊法人的统制、废止及合并,情报公开法的制定,行政监察官法的制定等等。在这里,不能就上述所有问题展开论述,仅就司法外的纷争解决制度作一定的阐述。
1.司法救济的界限
诉讼程序是发现事实的程序,是人类长期经验与智慧的产物。但是,从前就有人指出,该制度存在费用高与时间长的缺点。并且,也有人认为诉讼程序不能适应现代型纷争,对司法追随行政及司法软弱无力等现象提出批判。
现代型纷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某种程度的地域广泛性,因此,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纷争呈增加趋势。第二,不是侵害发生之后,而是在侵害尚未发生的未然阶段,以预防侵害的发生为目的的纷争呈增加趋势。第三,在纷争的解决中,需要高度的科学技术性见解的纷争呈增加趋势。第四,与关于权利义务的纷争相比较,争论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的纷争增加,因而导致发现成为裁判基准的客观性法极其困难。现行的诉讼制度,以辩论主义为基调。辩论主义,毋用说,是指将诉讼的具体进展委任给当事人的责任和负担,而排除法官依据职权介入的制度。在由私人自治支配的私法领域,也许可以说这种辩论主义的诉讼构造,是适合于纷争的解决的。但是,对于上述现代型纷争的解决,辩论主义却并不一定能称得上为适当的解决手段。现代型纷争,不是象私法关系那样可以分解为债权和债务,而是常常以与政策相关联的社会利益及价值观的冲突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官,必须发现某种客观性法,并依照该法,对何为正确作出判断。但是,到底有无客观性法的存在,还是有疑问的。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判断的基准而使用的,是利益的比较衡量论。根据这一基准,比较小、比较轻微的利益,将被完全抛弃。这样处理果然正确吗?在一方当事人有四分的理、另一方当事人有六分的理的情况下,作出这种判断当然是适合正义的要求的。但是,以司法的方法,却不能进行这样的解决。在纷争的解决需要高度的科学技术性智慧的情况下,裁判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机能。一方当事人独占证据,并且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性智慧,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欠缺科学技术性智慧,又不能得到有利证据。法官虽是法律专家,但却缺乏科学技术性智慧。并且,在辩论主义之下,不可能由法院负担费用依据职权收集证据,所以,其心证势必产生倾斜,导致其作出有利于更具科学技术性智慧的一方的裁决。
体育行政论文范文5
关键词 高校 招生政策 偏失性 教育不公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是教育这一社会活动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其存在是为实现国家的长远、稳步发展,在人才储备方面承担起选拔人才的作用。人才的选拔同时影响社会价值的导向,可见招生考试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招生考试制度的不断改革,逐步完善,初步实现了相对公平与有效的选拔环境,但在一些环节上仍旧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人才的选拔反映了社会对人才的定位,我国历来存在以下几种人才选拔机制,其渊源及利弊简述如下①:
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其实质是让王室及贵族来承担起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位,世代相袭,父死子继。这种人才选拔制度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政府组织人才选拔机制形式的雏形。选拔标准的确立是看血缘关系,致使整个政府官员的任命为贵族阶层所把持,平民百姓自然丧失了为官的机会。
察举征辟制――这种制度是我国汉代主要选拔官员的方式。察举,就是由地方官对自身辖区的人才进行考核评价,选择德才兼备的人给中央政府,之后授予其官职;征辟,是由皇帝或地方长官直接征聘为官。该制度优点在于充分突破阶级、出生的因素,从而让优秀的人才直接得到重用,但弊端在于选拔过程容易弄虚作假,导致选拔不公的问题。
九品中正制――这种选拔制度建立于三国,由魏文帝曹丕创建。九品是则是按照家庭的出身背景与人的品行能力分层分级。由于家庭的出身背景也作为一项考察的因素,那么就会出现问题,基本上“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士族阶级所垄断。品级评定时,士族阶级成为宠儿,背离了“不计门第”原则,也导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
科举制②――该制度历经隋、唐、宋、元、明、清多个朝代,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主要官吏选拔制度。科举制度,打破了以往制度中门第关系,而是相对公平地通过分科和分层的考试来选拔人才。科举制其本质是功绩制:不论参选之人的出身、引入竞争机制、择优录取、唯才是用。科举制度,使社会中的平民知识者拥有了发挥才华的机会,创造了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社会荣耀的道路,让社会各阶层开始敬慕知识和人才,推动了国家迈入知识化时代的进程,促进了中国的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八股文的出现,致使其在形式和内容上逐渐迂腐,无法真正发挥其选拔制度。
1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性及需求的迫切性
教育有失公平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教育的一项重大问题。教育的公平性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中,从教育的起点到教育的实施过程以及教育的结果。教育的公平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分配教育资源,有利于让更多的受教育者充分享用教育资源,有利于缓和社会的阶层矛盾,有利于全民教育的发展。
但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异导致在教育资源的分配有失公平,农村地区和城市的教育投入相差很大,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村孩子很难有进城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即使在同一个地区,但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的差距,导致其对教育的消费方式不同,这样又滋生出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选拔主要集中在对其教育背景的选拔方面,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决定了之后在社会环境中的生存地位。为了保证教育的公平,保证更多的人有接受教育、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的权力,因此,从教育制度的根本方面就要有所改善,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
2我国现存高校招生选拔方式
我国现存的高校招生政策也是通过类似古代科举制的入学考试来进行测评的,但绝不是简单地沿袭科举制,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也存在多种形式的创新,除了正规的考试,还有推免入学、特长生等其他方式。究其本质现今的入学考试制度与科举制之间的作用是有其相通之处的,它们都为寒门学子提供了一个和富裕阶层或者官僚阶层子弟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的途径,有助于够缓解社会不公平所积怨下来的社会矛盾,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文化尊重知识的氛围。
但不可否认,沿袭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弊端。现今的招生制度虽然创造了让寒门子弟与富裕阶层及官僚阶层子弟在同一平台竞争的选拔方式,但是显然特权阶层还是可以通过各种“不寻常”的方式拉开和寒门子的距离(例如各种虚假加分行为、在推免过程中所存在的优势),因此,还只是相对的公平,仍有诸多不公平问题的存在。
3高校招生政策的政策性偏失现象存在分析
我国现在的招生政策,总体而言是教育部门为各个部门(高校等)下招生指标并在不同省份以不同的分数线招生,这就导致极为不公平的情况出现。不同的省份的入学考试的试卷难易程度不同,外加考生学体能力的不同,导致不同的学校分数线的不同,呈现出同一个学校在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录取分数的现象,而且由于事实上存在的差异性,也不会有一个全国统一录取线这一说法存在的空间,这就滋生了两个严重的教育不公问题。
例如:A省和B省,使用相同的试卷,一二本分数线不同,考取同样分数的人可能分居两个分数线上下,或者一个可以去很好的一本大学,另一个却只能去一个稍低一些层次的学校。同样的试卷同样的分数却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是极其不公平的;A省和B省,使用不同的试卷,一二本分数线不同,由于试卷难易程度不同,导致可能出现同样的分数,一个是试卷特别难,一个试卷特别简单,产生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两人同样的分数一个上了一本,一个却只能去二本;二是,两人不同,但是反而低分的去了一本,高分的却只能去二本。这是十分不公平的教育招考现象和现状。
高校提档的招生人数在不同省份有及其大的差异,导致两种不公平:第一,低分能去某著名大学,高分却只能去二本;第二,A省的高分大部分能去某著名大学,低分也能去较好的大学,但是B省的高分可能只有小部分才能去某著名大学,其他高分可能没有高校会录取。这就是提档线及招生人数不同省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的实质上的招生不公平现象。例如某北京著名大学每年在北京录取的人数是其在河南或山东录取的人数的几倍,而被录取的学生较河南或山东的考生成绩低很多,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考虑到河南或者山东的人数与北京的总人数相比较相差的几倍,我们更会认为这样的招生歧视是十分不可思议的。
4措施与建议
4.1改革选拔机制,创新多种选拔方式
对人才的选拔方式应该多种多样,综合考虑。加强对人才不同方式的选拔方式,不仅仅是单一地凭学历来选拔人才,而是可以再综合测评其他方面的能力,有机会量才录用、破格提拔。
4.2改革传统高校招生政策
可以考虑全国试卷统一,但分数线划定由各省依其教育发展水平酌情划取,这样便不容易导致不同区域不同试卷不同录取标准导致的教育不公问题;可以考虑在各校自主的前提下,采取依各省份人口比例的方法在各高校总招生人数中依比例在各省进行招生;加强对于各种加分政策的监督,以防出现虚假加分,导致招考不公现象的出现。
4.3学校间相互合作,共享教育资源
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学校之间可以进行合作,相互选派学生进行交流学习,学生能够在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知识,学校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学习,就不会形成某一学校过度集中教育资源的局面,这样也可以进一步缓解教育公平问题。
注释
1 参见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词条,链接位置http:///link?url=fkDtLReJwACUEhmYu98hWAX2aZAqNGRGseLtb2Ppel57zZ7hlbgxz-
YJr9pD3LZd4Y7USczUnlCkbM8P_kYfvEa,访问时间:2014.8.22 17:08
2 刘海峰,李兵.中国科举史[M].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0.
参考文献
[1] 聂敬彦.教育公平视野下高考招生机会公平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体育行政论文范文6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问题;改革
引言
在企业的运行和生产活动当中,行政管理体系可以说是企业本身的中枢神经系统,在现代企业制度当中,行政管理工作是否能够处理妥善是企业能否在现代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保持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为了更好的为企业的核心业务进行服务,帮助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创造更好的社会价值。在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中要明确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实质,把握其工作中的特点和要求,对企业性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改革传统的企业行政管理制度,发展符合现代企业经济需求的新兴行政管理方案,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创造性的开展和完成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一、 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
在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中,每天要处理的时间纷繁负责,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着庞大而琐碎的工作任务。总体概括来看,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当中,主要包括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的工作内容。
协调工作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关系的职责。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常常因为生产经营计划发生改变而产生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障碍。甚至当企业内部各部门出现矛盾时,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要做好协调工作,让各部门都积极的投入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当中,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消除在各部门运行当中产生的嫌隙。
服务工作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中为企业运行的核心内容服务的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的分工协作管理制度,对行政体系的硬件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产生联系并进行监管。
二、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 行政管理机构过于臃肿
企业行政机构过于庞大臃肿,几度精简,收益甚微,结果是“精简、精简,有增无减”,没有必要设立的行政机构大量出现。
2、 行政管理权利过于集中
权力过分地高度集中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严重,家长制、人身依附等封建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行政系统缺乏活力和效率。
3、 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由于部门和环节过多,造成行政机构某些部位和环节运转不灵,往往因扯皮现象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主要表现有: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己经具备,只因少数人反对,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如已经作了正式决定,而且又是正确的,只是触及到某个部门、单位的利益,这个单位和个人就找借口拒不执行。
三、 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策略
1、 精简行政管理机构
由于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过于臃肿,常常出现没有必要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实际的企业行政管理当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精简企业当中的行政管理机构,将上层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细化和分析,将相同管理内容的部门结合在一起,不仅有利于企业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还节省了企业的内部开销,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样需要在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便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分管。将各个行政管理工作分派给不同的行政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制度,让所有的行政管理人员都能够保证自己的工作内容得以有效和及时的进行。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证企业行政管理执行的规范性,还能够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促进行政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的有序进行。
3、 提高行政管理人员水平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也是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有效进行的手段之一。企业在内部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工作,在录取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时加大考察力度,正确将更多的专业管理人才录用到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企业中,要定期开展教育研讨大会,帮助行政管理人员从企业内部的实际状况出发进行行政管理,更好的完成针对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成为各方面都优秀的管理人员,从实施人才上提高和促进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结论
在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当中,为了更好的执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人员深入到企业内部的核心业务当中,从企业的各个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出谋划策,做好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解决各个部门自身出现的又难以处理的问题。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注意改善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内部其他生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进行创造和维护,树立好一个正面且良好的管理形象。在实际管理当中,要引进科学现代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以企业内部员工实际的需求和工作特点作为基础,顾及和计算到社会各方面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努力在企业当中建设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着力于提高企业内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内在潜能,以求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海静,于丽洋. 试论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12,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