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政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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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1

本文认为“存款上限,贷款下限”利率管制带来的利差保护、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原始流动性累积以及市场改革带来的逐利动机增强等是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普遍信贷扩张冲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激励相容的,2009年宽松货币政策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累积的流动性和信贷冲动得到大量释放,形成了增速高达33%的信贷扩张狂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激励不相融的,也使央行的货币调控不得不依赖于数量型和直接管制型工具。然而,这类工具的使用虽然短期内能比较有效的抑制银行表内信贷资产的增速,但可能导致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等的管制规避和套利行为,导致银行体系“实际放贷”数据的模糊化和银行实际风险承担的隐藏化,反而可能导致银行体系风险的增加。根据保险效应理论,,由于“大而不能倒”和国有产权属性带来的隐性保险,大型银行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救助预期相对更强,即扩张性货币政策可能对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刺激作用更强。即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更小,受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更小,本文发现隐性保险效应存在的证据。但我们并不能据此推断中国银行业不存在隐性保险效应。理由有二,首行,银行规模变量包含了众多的异质性信息,用规模作为识别隐性保险效应的替代变量有效性有限;其次,除国有银行外,中国的股份制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大多被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银行行为的背后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隐性保险效应,规模变量可能难以将这种隐性保险效应的差异识别出来。

二、除了上述估计外,我们还做了多项稳健性检验

第一,差分模型的识别与估计。为谨慎起见,我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变量的差分值做了估计。估计结果显示,除同业拆借利率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与银行风险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与水平值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第二,选用不良贷款率作为银行风险指标。估计结果显示,除贷款基准利率的系数不显著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的系仍显著为负。第三,货币政策扩张紧缩周期划分依据的选择。我们还参考了ShuandNg(2010)的研究,将2004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设定为货币紧缩期,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非对称性进行了进一步检验。估计结果显示,本文的基本结论比较稳健。

三、本文检验了中国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验证了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2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1.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必要性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2.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2002年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3.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操作性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和依。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认识,①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识不一,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明确。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对于行政义务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三种情形。②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但如果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势必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受损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不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承诺及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否则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就有损于政府形象,行政行为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如果相对人对此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就势必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出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③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相对人应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制度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鉴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性,法律确定了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条款确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导致在诉讼中双方对抗的失衡。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系到诉讼程序公正与科学的关键因素,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发端于民事赔偿制度,诸多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与民事赔偿诉讼一脉相承,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之一种,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单纯地确定以行政机关举证或相对人举证都未免失之偏颇,应具体结合相对人主张的事由和司法应予审查的内容决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相对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故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相对人的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实体性事实有:①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②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③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程度;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对此依照行政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由行政主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非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当属应由之义。

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其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故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相对人有责任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相对人证据不足或就此要求行政主体举证,就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必须就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请求过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行政主体已发现自己需要实施救助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行政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在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前一行为已然存在进行举证。除此之外,则应由行政主体就其是否负有行政义务,是否已经作为,相对人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行政主体不能行为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侵权就有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的损害并非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不作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这种观点以直接原因和外部条件来划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行政主体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提高了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相对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比如一妇女遭人抢劫,正巧有一警察路过,该妇女向警察求助,警察无动于衷,此时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抢劫行为,警察不作为仅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如果因此受害妇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赔偿,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赔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行政不作为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行政主体不作为而且相对人有损害后果,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说忽视了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简单地以必要条件作为行政主体担责的依据,容易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宽泛化。特别在一些公共灾害事件中,如果以此认定行政主体的责任,就可能损害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无法兑现。比如“非典”和“禽流感”的暴发,患者以卫生部门防护不力要求国家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既要考虑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又要考虑国家赔偿承担的可能性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都要受到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制约,尽管没有人能够承认。⑥对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然要以是否存在客观关联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按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即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看侵权行为是否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如果是,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某工商局拒不给某符合法定条件申领营业执照的公民颁发营业执照,该工商局的不作为是造成该公民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有的情形下,可从必要条件说的角度来分析,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一定导致该受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损害,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即公安机关作为,则损害就不会发生,此时如果按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则于理于法均不通。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非法律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任何一成不变的理论都是徒劳的,它要求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及国家赔偿范围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种类众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三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根据行政主体所负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行政违约行为和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出的行政义务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1、行政主体拒绝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答复相对人的申请。对此种情形是否应予赔偿的及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情况下认为,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并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依然可能存在损失。此种损失实质上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就是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领会在法定期限内办颁发,而为此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因行政主体不颁证或延期颁证,这些付出没有回报,因而应认定为损失。如公民甲欲开一餐馆,租好了店面,请好了雇工、置好了设备,申请了卫生许可,在进行了所有人、财、物的充分准备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却拖延不办,造成餐馆迟迟不能开业,如果仅判令工商部门限期颁证,那么对造成甲的店面租金、雇员工资,本人误工这些客观存在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先例,我国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有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这显然不够,应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明确。

2、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种损害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侵权往往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混杂在一起,对此有学者主张应采取赔偿的穷尽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可请求国家赔偿。如警察发现甲被流氓乙殴打却不予制止,致使甲受伤,甲应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乙赔偿,如乙逃遁或无力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为了更及时、更充分地保护相对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应采取选择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亦可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笔者赞同这种做法,但如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即确定国家赔偿数额,《批复》中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该规定具体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起主要作用,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起次要作用,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行政职责实施的影响,不可抗力以及相对人的过错等,如损害的发生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则应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损害结果的扩大是由相对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扩大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如因自然因素造成不作为或迟延履行的,可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级秘书网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世界银行;借款国;调整贷款;政策性附加条件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面对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我国应采取的策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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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文章对核心竞争力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具体思路。

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成为当前各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笔者从对核心竞争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谈谈如何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

一、核心竞争力的内涵

1990年,美国著名学者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提出了著名的“核心竞争力”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核心竞争力战略”,诠释了“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得到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认同。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把核心竞争力定义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怎样协调各种生产技能和整合各种技术的学识。”按照他们给出的定义,核心竞争力是能使公司为客户带来特殊利益的一种独有技能或技术。也就是说,核心竞争力赋予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养料、实物和稳定性基础,并通过向核心产品、组织结构和最终产品不断传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孕育的强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和知识,最终赋予企业动态、持续的市场竞争优势。

从核心竞争力特征看,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价值优越性。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独特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能够使企业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比竞争对手更优秀;它给消费者带来独特的价值和效益。二是异质性。企业拥有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独一无二的,是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异质性决定了企业之间的异质性和效率差异性。三是难模仿性。核心竞争力在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积累形成,其他企业难以模仿。四是不可交易性。核心竞争力可以感受和识别,但无法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五是延伸性。核心竞争力通过实施专业化战略而建立,能够延伸到其他经营领域,为企业多元化发展提供支持。六是长期性。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要获得持续的发展,同样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主要是由组织结构、金融技术和人力资源三种竞争能力构成,三者之间相互依赖。具体说,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流畅的业务流程,银行的工作效率不会高,也不可能及时发现市场需求,不可能及时将市场需求转化为银行产品;没有坚实的金融技术支持,推出的产品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由于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也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和超越;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银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上三者关系反映了银行业的实质,即以人为本,通过以金融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个性化的需要,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因此,金融技术是市场竞争力的基础,组织结构是市场竞争力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源则是市场竞争力的载体。

二、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具体措施

工商银行经过股改上市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的经营环境,全行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问题和矛盾,差距与不足,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也要看到自身的基础与优势,看到新的机遇和条件,坚定必胜的信心,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压力和挑战。要紧紧抓住提升核心竞争力这一战略任务,进一步制定具体有效的策略与措施,形成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和评价全行竞争力的成长与变化,指导和促使全行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转型和促进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全行要提升核心竞争力,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上下功夫:

1.继承与创新互补,提升综合发展能力。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银行业的突破点在哪里呢?最主要的是,要继承与创新互补,及早进行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虽然银行业经营总规模在扩大,但仍有大量的社会金融服务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给银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工行应积极实施业务战略转型,把综合化经营作为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方向,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这是金融形势及市场变化给我们提出的崭新课题,是日益成长的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我们的要求,更是我们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同业竞争的主动应对。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持续动力。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法则已经不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谁领先于竞争对手开拓新的市场,谁就能获得更大的利润。业务、产品与服务创新是银行创新的关键和载体。银行的创新说到底是要满足市场的需要,依托客户需求所进行的不断自主创新,是打造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管理思想的创新和体制模式的创新形成了创新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将创新落实到具体的业务、产品上,体现到具体的服务中。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产品、业务与服务创新的挑战。因此,我行市场竞争战略应该着眼于找准价值创造点,开创市场所没有的业务模式,领先对手,获取优势。我行要在秉承传统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客户的不同需求,加大体制、机制和营销方式的创新力度,在体制上要简化,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在机制上要灵活,要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还要创造客户需求;在营销方式上要防止单调,要因户施策,因户而异,巧打组合拳。讲究营销技巧,大力发展高、中端客户业务。跳出传统业务营销框框,建立综合营销、重点营销、分类营销、联动营销、捆绑式营销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机制。充分利用全行的业务资源、技术资源、网络资源、人力资源,为客户设计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提高业务营销的技术含量和对金融产品的综合营销能力,增强客户的认同度、满意度和归属感。

2.市场调查与同业分析兼用,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市场需求和竞争的不断变化,需要银行有足够能力对市场作出迅速反应。目前市场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存款或贷款等单一品种意义上的狭窄领域的争夺,工行需要在更为广阔的市场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混合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市场细分、定位及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营销将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只有当全行的业务和管理被真正视为一项工

程,真正贴近市场,全行未来的发展才可能具有更多的内涵。工行还需要有品牌意识,随着市场逐渐发展、成熟,产品的同质化会越来越严重,产品的功能、包装都可以模仿,而唯有品牌是独一无二的,它帮助客户在繁多的产品中迅速做出自己的判断,有品牌才有可能创建“品牌忠诚客户”。

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抓住政府的整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和进展情况,研究服务方案和营销策略,做到出其不意,招招致胜。同时,要关注他行客户的情况,研究工行进入的时机和方式方法,了解他行的营销动作,制定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上下配合与左右联动呼应,强化整体营销功能。科学进行目标市场选择和定位。树立质量、服务和营销融为一体的关系营销理念,按照关系营销的要求,根据市场竞争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每个细分市场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弱点,正确地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寻找向客户传递卓越价值的机会。同时,确定目标市场,设计特别的营销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现金管理、理财、外汇买卖及投资方案,使营销策略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塑造外部形象、打造产品品牌、创新服务手段、培育一流员工,使目标客户能够充分感受到比竞争对手优越得多的差异性优势,从而为关系营销战略奠定基础。增强在营销和服务上的整体效能。从源头上抓住客户市场,对上层洽谈的重大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行业、系统大户,要完善“一对一”的承包责任制和部门挂钩工作机制,充分挖掘系统大户潜力,开展深度合作和跟进营销,必要时要成立客户经理服务小组和专门的营销小组,充实服务手段,完成服务功能。引入内部客户关系管理模式。所谓内部客户关系,就是指在银行内部实行对待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及部门内员工之间,就像对待客户一样,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协作、增进友谊、共同发展的管理方式。工行在日常管理和市场竞争中,专业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乃至上下级之间,如果都能引入客户关系的内部管理模式,那么,全行服务客户的能力、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都将得到很大提升。

4.标准服务与个同步,提高优质客户的忠诚度。要选定目标,通过精细化、个性化和人性化的营销措施,深入挖掘客户潜力,在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个性特征及偏好的基础上,正确选择适合客户自身特点的后续跟进服务措施,大力“挤占”市场份额。对重点客户要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进行“四必访”,即客户资金异常变动必访,高层领导变动必访,他行公关力度加大必访,经营形势突变必访,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全面推进和实施关系营销管理战略。通过三个层次的关系营销策略,做到有的放矢,全方位提升银行客户关系。第一层次的关系营销是通过将财务利益增加到客户关系中去,以此来创造客户价值和客户满意;第二层次的关系营销是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的同时,更注重为客户增加社会利益,即在了解特定客户的需要和愿望基础上,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个性化与人格化,来增进银行与客户的社会联系;第三层次的关系营销是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再与客户增加结构联系,建立新型的银行与客户的伙伴合作关系。上述三个层次营销策略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递进的。当银行与客户真正建立起结构性联系时,客户也就转化成了忠诚客户。针对目前情况,应重点推进第二层次的关系营销,即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发掘自身优势实现多方位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经营理念和银行文化创新等,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为客户增加社会利益,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个性化和人格化,增进银行与客户的社会联系,同时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在条件具备时,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第三层次关系营销,即与客户建立结构性联系,营造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共建和谐企业文化的良好氛围,真正掌握和长期拥有客户资源,实现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5.审慎进入和灵活退出并行,优化客户结构。正确处理新客户营销和老客户维护的关系,整合现有存量客户资源。银行维护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既包括对新客户的营销,也包括对老客户的维护。新客户营销和老客户维护的关系就如优生与优育的关系。优生是前提,在新客户拓展方面,不能为了争取客户而降低准入门槛,制造先天不足的“低能儿”;优育是优生成果得以保持的关键,新客户营销成功以后,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关键在于配套的金融服务能否跟上。一般情况下,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贷款客户群,但若客户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或银行服务跟不上,客户就可能发生转移。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现有客户的稳定是保持市场份额的基础,而且现有客户是扩大业务范围的最好来源,是潜在的新客户。因此,我们在积极营销新客户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老客户的维护。

加大对高端客户市场竞争的力度,做优高端客户、扩大中端客户、培育潜力客户,形成层次清晰、定位准确、覆盖所有目标市场的业务品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结合地方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的实际,加快对小企业的市场培植力度,提高综合议价能力,提升小企业的贡献度。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研究,掌握企业的市场动向,关注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进入和退出时机,降低风险成本。

以科学发展观引导信贷工作方向,建立信贷进退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行业发展的分析和研究,准确划分贷款支持类、适度支持类、限制和退出类的产品、企业和行业,从而使信贷业务能根据市场变化,不失时机地从衰退产业、夕阳行业、劣质企业、市场萎缩的产品中退出来。对已发放贷款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市场经营状态、自身盈利与还款能力情况,从市场性退出、结构性退出、预期性退出等方面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决不能等企业出现败象、经营发生困难时再退出。总之,我们要通过建立积极有效的信贷退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保全银行资产,实现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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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对我国中小银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外资,最直观的一个效应就是扩充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增强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有利于缓解目前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快速发展与资本实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近两年,随着我国银行监管日益与国际接轨,监管模式逐渐由以往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向以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的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监管机关对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越来越严格。另外,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快速扩大,但受制于各种因素,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速度滞后于业务发展,资本金不足与规模扩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引进外资特别是大比例地引进外资,对中小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满足金融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将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改进公司治理。首先,引进外资直接优化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股东结构,并进而改变了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约束条件,为中小商业银行改进公司治理提供了“原动力”。目前,国内中小商业银行主要都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控股或相对控股,从而产生趋同的企业行为模式。引进外资可以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其次,外资股东加入公司治理的博弈过程,必然引入其在公司治理上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制度,这为中小商业银行逐步按照国际惯例对公司治理进行改进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参照。从已经完成引资的几家中小商业银行看,在引入外资股东的过程中及引入后,其公司治理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例如,恒生银行等三家境外投资者对兴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进进程非常关注,在兴业银行开展的新一轮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三家境外投资者都十分积极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意见和建议,例如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规定等,都要求严格参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治理标准,这些都对兴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产生了积极作用。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一是管理促进作用,特别是在中小商业银行比较薄弱的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通过引进外资股东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技术和管理模式,可以使中小商业银行在管理上获得一个全面、快速的提升。二是业务促进作用。通过引进外资股东成熟的金融产品和技术,可以使中小商业银行在传统产品完善、特色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管理以至业务经营模式转变等方面获得较大的帮助。三是品牌促进作用。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普遍具有实力雄厚、品牌卓著的优势,通过股权联盟和业务合作整合其品牌资源,将大幅提升中小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形象和地位。

当然,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引进外资并不一定意味着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必然改进,并不一定意味着核心竞争力的必然增强。要使引进外资切实成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举措,一方面需要中小商业银行本身具备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另一方面,引资具体对象的选择、发挥外资作用的方式也很重要。具体而言,就是要注意区分引资对象的参股目的、参股主体以及其经营特点,同时要解决好向外资学什么、怎样学的问题。

引进外资一一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契机

引进外资不仅为中小商业银行加紧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外资股东加入公司治理博弈后,必然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尽可能地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公司治理。这也是增强中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健全公司治理组织和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加紧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以及外资股东委派董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加紧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辖属专门委员会,例如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明确权责划分和决策程序,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责,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程序和运行机制。在具体操作上,要遵循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律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坚持三个标准:一是权责划分清晰,边界明确,没有或很少存在职能交叉或模糊的领域,应摒弃“银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等笼统的提法,公司治理各方是分权、分责的关系,该是谁的权责就由谁承担;二是相互制衡,既确保公司治理各方权责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又要能使各方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本义,实现应有的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三是权责对等,有效问责,确保治理各方真正负起治理责任。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起清晰有效的公司治理传导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层内部的运行机制,促进各项经营管理行为与公司治理要求和目标保持一致。

强化激励约束,确保权责落实。重点是完善激励约束手段,畅通激励约束传导机制,确保激励约束落实到位。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薪酬体系,在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上,让薪酬真正体现经营者以及员工的贡献水平,同时着眼建立经营者和员工分享经营成果的长期激励制度,如期权期股、员工持股制度等;二是推进各级人员选用聘任的市场化,彻底打破“官本位”,真正让公司治理各层级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以至银行各级干部员工都来接受市场检验;三是强化股东的最终控制和约束,建立股东诉讼追究制度,实现股东对银行及其决策机构的最终责任追究。

健全兼顾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机制。商业银行作为利益牵涉主体多元、影响面广泛的特殊企业,兼顾多元主体利益是改进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而言,一是自觉接受监管机关监管,确保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二是不断健全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存款人利益;三是健全内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途径,保护员工利益,四是健全中小股东参与议事、决策有关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发挥外资优势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战略管理。重点是借助外资股东经验和智力资源,对短、中、长期的战略目标、战略定位以及实现不同阶段目标、定位的基本战略举措等进行详细规划,并指导银行的经营管理。这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定位和规划,研究如何结合自身特色,创造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率先走出当前国内市场存在的严重同质化格局。

再造业务流程。重点是借鉴外资股东先进的业务运作模式,按照扁平化、专业化、集约化的要求,稳步推进组织架构和劳动组合创新,全面提升市场响应速度,提高经营管理质量。

改进财务管理。重点是引进外资股东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技术,还原银行价值管理的根本经营目标,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效率。

健全风险管理。重点是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理念,借助外资股东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手段,强调有限资本对风险资产的覆盖,逐步建立起覆盖各主要业务全流程、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各个工作岗位,涵盖信用、操作、市场、合规等各类风险,技术先进、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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