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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范文1
本文认为“存款上限,贷款下限”利率管制带来的利差保护、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原始流动性累积以及市场改革带来的逐利动机增强等是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普遍信贷扩张冲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激励相容的,2009年宽松货币政策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累积的流动性和信贷冲动得到大量释放,形成了增速高达33%的信贷扩张狂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激励不相融的,也使央行的货币调控不得不依赖于数量型和直接管制型工具。然而,这类工具的使用虽然短期内能比较有效的抑制银行表内信贷资产的增速,但可能导致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等的管制规避和套利行为,导致银行体系“实际放贷”数据的模糊化和银行实际风险承担的隐藏化,反而可能导致银行体系风险的增加。根据保险效应理论,,由于“大而不能倒”和国有产权属性带来的隐性保险,大型银行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救助预期相对更强,即扩张性货币政策可能对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刺激作用更强。即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更小,受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更小,本文发现隐性保险效应存在的证据。但我们并不能据此推断中国银行业不存在隐性保险效应。理由有二,首行,银行规模变量包含了众多的异质性信息,用规模作为识别隐性保险效应的替代变量有效性有限;其次,除国有银行外,中国的股份制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大多被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银行行为的背后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隐性保险效应,规模变量可能难以将这种隐性保险效应的差异识别出来。
二、除了上述估计外,我们还做了多项稳健性检验
第一,差分模型的识别与估计。为谨慎起见,我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变量的差分值做了估计。估计结果显示,除同业拆借利率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与银行风险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与水平值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第二,选用不良贷款率作为银行风险指标。估计结果显示,除贷款基准利率的系数不显著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的系仍显著为负。第三,货币政策扩张紧缩周期划分依据的选择。我们还参考了ShuandNg(2010)的研究,将2004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设定为货币紧缩期,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非对称性进行了进一步检验。估计结果显示,本文的基本结论比较稳健。
三、本文检验了中国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验证了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2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现状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000亿元的信贷投入,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到位。近年来,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优先清偿债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通过规范化改革,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和依。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认识,①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识不一,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明确。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对于行政义务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三种情形。②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但如果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势必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受损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不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承诺及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否则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就有损于政府形象,行政行为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如果相对人对此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就势必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出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③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相对人应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制度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鉴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性,法律确定了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条款确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导致在诉讼中双方对抗的失衡。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系到诉讼程序公正与科学的关键因素,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发端于民事赔偿制度,诸多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与民事赔偿诉讼一脉相承,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之一种,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单纯地确定以行政机关举证或相对人举证都未免失之偏颇,应具体结合相对人主张的事由和司法应予审查的内容决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相对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故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相对人的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实体性事实有:①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②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③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程度;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对此依照行政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由行政主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非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当属应由之义。
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其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故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相对人有责任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相对人证据不足或就此要求行政主体举证,就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必须就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请求过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行政主体已发现自己需要实施救助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行政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在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前一行为已然存在进行举证。除此之外,则应由行政主体就其是否负有行政义务,是否已经作为,相对人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行政主体不能行为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侵权就有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的损害并非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不作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这种观点以直接原因和外部条件来划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行政主体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提高了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相对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比如一妇女遭人抢劫,正巧有一警察路过,该妇女向警察求助,警察无动于衷,此时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抢劫行为,警察不作为仅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如果因此受害妇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赔偿,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赔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行政不作为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行政主体不作为而且相对人有损害后果,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说忽视了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简单地以必要条件作为行政主体担责的依据,容易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宽泛化。特别在一些公共灾害事件中,如果以此认定行政主体的责任,就可能损害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无法兑现。比如“非典”和“禽流感”的暴发,患者以卫生部门防护不力要求国家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既要考虑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又要考虑国家赔偿承担的可能性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都要受到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制约,尽管没有人能够承认。⑥对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然要以是否存在客观关联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按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即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看侵权行为是否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如果是,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某工商局拒不给某符合法定条件申领营业执照的公民颁发营业执照,该工商局的不作为是造成该公民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有的情形下,可从必要条件说的角度来分析,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一定导致该受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损害,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即公安机关作为,则损害就不会发生,此时如果按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则于理于法均不通。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非法律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任何一成不变的理论都是徒劳的,它要求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及国家赔偿范围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种类众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三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根据行政主体所负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行政违约行为和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出的行政义务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1、行政主体拒绝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答复相对人的申请。对此种情形是否应予赔偿的及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情况下认为,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并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依然可能存在损失。此种损失实质上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就是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领会在法定期限内办颁发,而为此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因行政主体不颁证或延期颁证,这些付出没有回报,因而应认定为损失。如公民甲欲开一餐馆,租好了店面,请好了雇工、置好了设备,申请了卫生许可,在进行了所有人、财、物的充分准备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却拖延不办,造成餐馆迟迟不能开业,如果仅判令工商部门限期颁证,那么对造成甲的店面租金、雇员工资,本人误工这些客观存在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先例,我国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有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这显然不够,应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明确。
2、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种损害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侵权往往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混杂在一起,对此有学者主张应采取赔偿的穷尽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可请求国家赔偿。如警察发现甲被流氓乙殴打却不予制止,致使甲受伤,甲应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乙赔偿,如乙逃遁或无力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为了更及时、更充分地保护相对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应采取选择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亦可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笔者赞同这种做法,但如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即确定国家赔偿数额,《批复》中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该规定具体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起主要作用,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起次要作用,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行政职责实施的影响,不可抗力以及相对人的过错等,如损害的发生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则应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损害结果的扩大是由相对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扩大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如因自然因素造成不作为或迟延履行的,可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级秘书网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银行行政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世界银行;借款国;调整贷款;政策性附加条件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面对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我国应采取的策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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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文章对核心竞争力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具体思路。
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成为当前各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笔者从对核心竞争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谈谈如何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
一、核心竞争力的内涵
1990年,美国著名学者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提出了著名的“核心竞争力”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核心竞争力战略”,诠释了“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得到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认同。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把核心竞争力定义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怎样协调各种生产技能和整合各种技术的学识。”按照他们给出的定义,核心竞争力是能使公司为客户带来特殊利益的一种独有技能或技术。也就是说,核心竞争力赋予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养料、实物和稳定性基础,并通过向核心产品、组织结构和最终产品不断传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孕育的强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和知识,最终赋予企业动态、持续的市场竞争优势。
从核心竞争力特征看,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价值优越性。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独特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能够使企业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比竞争对手更优秀;它给消费者带来独特的价值和效益。二是异质性。企业拥有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独一无二的,是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异质性决定了企业之间的异质性和效率差异性。三是难模仿性。核心竞争力在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积累形成,其他企业难以模仿。四是不可交易性。核心竞争力可以感受和识别,但无法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五是延伸性。核心竞争力通过实施专业化战略而建立,能够延伸到其他经营领域,为企业多元化发展提供支持。六是长期性。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要获得持续的发展,同样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主要是由组织结构、金融技术和人力资源三种竞争能力构成,三者之间相互依赖。具体说,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流畅的业务流程,银行的工作效率不会高,也不可能及时发现市场需求,不可能及时将市场需求转化为银行产品;没有坚实的金融技术支持,推出的产品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由于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也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和超越;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银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上三者关系反映了银行业的实质,即以人为本,通过以金融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个性化的需要,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因此,金融技术是市场竞争力的基础,组织结构是市场竞争力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源则是市场竞争力的载体。
二、提升工商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具体措施
工商银行经过股改上市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的经营环境,全行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问题和矛盾,差距与不足,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也要看到自身的基础与优势,看到新的机遇和条件,坚定必胜的信心,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压力和挑战。要紧紧抓住提升核心竞争力这一战略任务,进一步制定具体有效的策略与措施,形成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和评价全行竞争力的成长与变化,指导和促使全行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转型和促进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全行要提升核心竞争力,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上下功夫:
1.继承与创新互补,提升综合发展能力。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银行业的突破点在哪里呢?最主要的是,要继承与创新互补,及早进行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虽然银行业经营总规模在扩大,但仍有大量的社会金融服务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给银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工行应积极实施业务战略转型,把综合化经营作为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方向,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这是金融形势及市场变化给我们提出的崭新课题,是日益成长的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我们的要求,更是我们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同业竞争的主动应对。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持续动力。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法则已经不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谁领先于竞争对手开拓新的市场,谁就能获得更大的利润。业务、产品与服务创新是银行创新的关键和载体。银行的创新说到底是要满足市场的需要,依托客户需求所进行的不断自主创新,是打造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管理思想的创新和体制模式的创新形成了创新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将创新落实到具体的业务、产品上,体现到具体的服务中。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产品、业务与服务创新的挑战。因此,我行市场竞争战略应该着眼于找准价值创造点,开创市场所没有的业务模式,领先对手,获取优势。我行要在秉承传统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客户的不同需求,加大体制、机制和营销方式的创新力度,在体制上要简化,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在机制上要灵活,要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还要创造客户需求;在营销方式上要防止单调,要因户施策,因户而异,巧打组合拳。讲究营销技巧,大力发展高、中端客户业务。跳出传统业务营销框框,建立综合营销、重点营销、分类营销、联动营销、捆绑式营销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机制。充分利用全行的业务资源、技术资源、网络资源、人力资源,为客户设计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提高业务营销的技术含量和对金融产品的综合营销能力,增强客户的认同度、满意度和归属感。
2.市场调查与同业分析兼用,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市场需求和竞争的不断变化,需要银行有足够能力对市场作出迅速反应。目前市场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存款或贷款等单一品种意义上的狭窄领域的争夺,工行需要在更为广阔的市场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混合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市场细分、定位及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营销将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只有当全行的业务和管理被真正视为一项工
程,真正贴近市场,全行未来的发展才可能具有更多的内涵。工行还需要有品牌意识,随着市场逐渐发展、成熟,产品的同质化会越来越严重,产品的功能、包装都可以模仿,而唯有品牌是独一无二的,它帮助客户在繁多的产品中迅速做出自己的判断,有品牌才有可能创建“品牌忠诚客户”。
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抓住政府的整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和进展情况,研究服务方案和营销策略,做到出其不意,招招致胜。同时,要关注他行客户的情况,研究工行进入的时机和方式方法,了解他行的营销动作,制定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上下配合与左右联动呼应,强化整体营销功能。科学进行目标市场选择和定位。树立质量、服务和营销融为一体的关系营销理念,按照关系营销的要求,根据市场竞争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每个细分市场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弱点,正确地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寻找向客户传递卓越价值的机会。同时,确定目标市场,设计特别的营销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现金管理、理财、外汇买卖及投资方案,使营销策略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塑造外部形象、打造产品品牌、创新服务手段、培育一流员工,使目标客户能够充分感受到比竞争对手优越得多的差异性优势,从而为关系营销战略奠定基础。增强在营销和服务上的整体效能。从源头上抓住客户市场,对上层洽谈的重大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行业、系统大户,要完善“一对一”的承包责任制和部门挂钩工作机制,充分挖掘系统大户潜力,开展深度合作和跟进营销,必要时要成立客户经理服务小组和专门的营销小组,充实服务手段,完成服务功能。引入内部客户关系管理模式。所谓内部客户关系,就是指在银行内部实行对待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及部门内员工之间,就像对待客户一样,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协作、增进友谊、共同发展的管理方式。工行在日常管理和市场竞争中,专业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乃至上下级之间,如果都能引入客户关系的内部管理模式,那么,全行服务客户的能力、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都将得到很大提升。
4.标准服务与个同步,提高优质客户的忠诚度。要选定目标,通过精细化、个性化和人性化的营销措施,深入挖掘客户潜力,在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个性特征及偏好的基础上,正确选择适合客户自身特点的后续跟进服务措施,大力“挤占”市场份额。对重点客户要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进行“四必访”,即客户资金异常变动必访,高层领导变动必访,他行公关力度加大必访,经营形势突变必访,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全面推进和实施关系营销管理战略。通过三个层次的关系营销策略,做到有的放矢,全方位提升银行客户关系。第一层次的关系营销是通过将财务利益增加到客户关系中去,以此来创造客户价值和客户满意;第二层次的关系营销是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的同时,更注重为客户增加社会利益,即在了解特定客户的需要和愿望基础上,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个性化与人格化,来增进银行与客户的社会联系;第三层次的关系营销是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再与客户增加结构联系,建立新型的银行与客户的伙伴合作关系。上述三个层次营销策略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递进的。当银行与客户真正建立起结构性联系时,客户也就转化成了忠诚客户。针对目前情况,应重点推进第二层次的关系营销,即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发掘自身优势实现多方位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经营理念和银行文化创新等,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为客户增加社会利益,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个性化和人格化,增进银行与客户的社会联系,同时为客户增加财务利益。在条件具备时,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第三层次关系营销,即与客户建立结构性联系,营造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共建和谐企业文化的良好氛围,真正掌握和长期拥有客户资源,实现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5.审慎进入和灵活退出并行,优化客户结构。正确处理新客户营销和老客户维护的关系,整合现有存量客户资源。银行维护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既包括对新客户的营销,也包括对老客户的维护。新客户营销和老客户维护的关系就如优生与优育的关系。优生是前提,在新客户拓展方面,不能为了争取客户而降低准入门槛,制造先天不足的“低能儿”;优育是优生成果得以保持的关键,新客户营销成功以后,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关键在于配套的金融服务能否跟上。一般情况下,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贷款客户群,但若客户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或银行服务跟不上,客户就可能发生转移。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现有客户的稳定是保持市场份额的基础,而且现有客户是扩大业务范围的最好来源,是潜在的新客户。因此,我们在积极营销新客户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老客户的维护。
加大对高端客户市场竞争的力度,做优高端客户、扩大中端客户、培育潜力客户,形成层次清晰、定位准确、覆盖所有目标市场的业务品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结合地方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的实际,加快对小企业的市场培植力度,提高综合议价能力,提升小企业的贡献度。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研究,掌握企业的市场动向,关注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进入和退出时机,降低风险成本。
以科学发展观引导信贷工作方向,建立信贷进退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行业发展的分析和研究,准确划分贷款支持类、适度支持类、限制和退出类的产品、企业和行业,从而使信贷业务能根据市场变化,不失时机地从衰退产业、夕阳行业、劣质企业、市场萎缩的产品中退出来。对已发放贷款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市场经营状态、自身盈利与还款能力情况,从市场性退出、结构性退出、预期性退出等方面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决不能等企业出现败象、经营发生困难时再退出。总之,我们要通过建立积极有效的信贷退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保全银行资产,实现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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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