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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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1

编者:据统计,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然而今年夏天,一场几十年不遇的虫灾,令吉林许多种粮大户损失惨重,虽然他们大多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称虫灾非天灾不能索赔,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专家黄英君:

“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有相对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经营的三高三低特性(高成本、高损失、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使传统保险技术经营农业保险必然承担高的赔付率、高的交易成本和无法分散的巨灾损失。

因此,保险人往往会提高费率,而提高费率限制保险需求,减少投保单位和数量,一方面使农业保险更难满足大数法则,难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抵补成本和损失又不得不再次提高费率。因此,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的被动局面。

《意见稿》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位——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虽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对积极意义的,最起码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了规制,避免了农业保险的无序发展。但从长期来看,我依然坚持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

农业保险不应是“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这5年走得很快,从2006年到2011年5年时间增长了20倍,变成了产险行业全国第三大险种了。相对而言,1997年国内就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调研工作,14年来这项工作仍然进展缓慢。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这直接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17个地区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今年,终于盼来了监管部门的相关征求意见稿,但当中将农业保险明确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我觉得这种定位是不恰当的。

首先,为什么叫政策性保险?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农业政策的一个集中体现,我国的农业保险,我认为兼有农业发展和农民富利的双重责任和重要意义,它不是商业保险。政策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而商业保险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农业保险的大部分应该是政策性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税收的支持、协助、参与,农业保险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此次,将其定位为商业保险我认为是不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实是我国业界和学界研究和实践几十年获得的结果。这样的定位会带来怎样的恶果还难以预料。

真的按照2004年之前的商业保险模式做农业保险,那保险公司就死定了,不出几年他们也必然一个一个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比如,一般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但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我的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我如果投保,庄稼受灾,我获得赔款,就对种地的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村委会帮出门打工的人投保农作物后,也可以在灾后索赔,这也不合理。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保部负责人、经济师李兆坤:

农业保险不等于政府救济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市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而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其提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便被广泛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得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就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机构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以商业化或市场化为原则而经营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则是企业,所以说商业保险所追求的是企业的获利与投资者的收益。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以说,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两部分。人身险则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财产保险则由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构成。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法面向全体公民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各项保障措施的统称,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为解决社会问题或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实施的重大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性保障措施构成。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说是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初建的历史阶段,在着手实施的同时应注意吸取发达国家高福利的经验教训及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状。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两难的境地:既要发展,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所以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借鉴吸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上,是公民养老、减轻社会负担所必须的。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分歧也主要几种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原我国保险学会会长许涤新曾指出:“把社会保险同商业性质的金融保险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包办社会保险工作的主张,至少是一种对金融保险事业的性质的误解”。[1]从经济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是调节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为了效率,第二次分配便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经济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的有效制度。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必要的扶贫救济以外,还应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与福利,已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建立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是双方自愿投保,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的建立关系我国整个国家是否能够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步提高和社会能否安定有序。而商业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利益,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学理上有这样一种观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

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推行,同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稳定。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相辅相成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等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承保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部分私营企业和农民都没有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较少,其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的的保险待遇水平也不高。这样,对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来说,他们就会选择商业保险来进行有益补充。

作为一种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对那些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公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使其获得了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风险保障待遇,解除了大多数公民对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当社会保障水平因我国经济实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时,商业保险则可以放大整个保险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险别,使的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的增加福利。(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2月;

[2] 罗三秀:《寿险公司团险业务增长疲劳,国寿平安或寻求新渠道》,载于《证券日报》,2009年5月;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分析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举办,强制劳动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包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分别由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分业经营。讨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见表1)。由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提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条件。

2社会保险服务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和趋势

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体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到2015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7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2亿,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8亿张。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现状为例,到2015年,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5%左右。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险服务系统,并推动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2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1)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接近极限,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截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411个,员工172177人,参保人数166876,人均负荷比为9692:1。目前社保系统工作人员人均负荷比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唐霁松预测,如果社保经办系统人均负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来10年全国范围的经办机构队伍要超过55万人。

(2)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急需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落后的体制和垄断经营,导致资金运用回报率不高,财富缩水巨大,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为“现收现付”,个人账户仅仅是记在账面上。

(3)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问题,日显突出。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医疗费用负担越老越重,医疗费支付频率越来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现收现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会保障部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服务方式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3.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可能性分析

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虽然社会保险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在现收现付制度设计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长了预期寿命,那么他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加,就减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额,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缴费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保险的消费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没有区别。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英国实行政府包揽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德国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作用,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国实行政府辅助型医疗保险制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介入查漏补缺。从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层面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有许多相似之处。服务技术、技能的合理利用,将节约人力成本,是双赢的选择。从客户服务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机构众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共有商业财产保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0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巨大的保险服务网络。据保监会《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保险营销人员遍布大街小巷,为客户提供随时的服务。

3.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将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政府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消费者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的服务。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剧”。社会保障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费驱动之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放眼未来,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加快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新形势发展需要。

(3)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社会保险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其服务好坏,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社会保险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直接体现。

3.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衔接的对策

(1)改革社会保险单一主体经营模式,多渠道筹集医疗、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视同购买社保的税费减免,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例如,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起监督和最后担保的作用;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养老保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金运用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2)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服务政府通过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方式,包括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委托办理医疗、养老金给付,合作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等等。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早期,就委托美国邮政局发放申请表,号码由邮局确定,每一个纳税人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对接,需要各级政府和经办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其必要性和意义;改革社会保险保障模式、转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曹信邦.社会保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王则柯.社会保障在美国[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4陆祺.商业保险公司受托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5丁少辉.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5

1) 陈总经理关于保险和保险营销的演讲

a)

当今中国保险市场状况(1)首先他分析了当今中国保险行业的一些基本状况.如以一个表格形式列出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影响最大的几家保险公司的保费和的资产状况.(其中国寿的资产和保费位列榜首,而泰康的保费达到200亿,为第5位)他特别强调了泰康在收益率上的成就(收益率位居榜首,偿付能力达132%)(2)分析了他们在资产和保险营销方式上存在的差别,比如由于国寿保险在经营中国的市场上时间上早于其他的保险公司,因此使得他能够在保险营销方面投入较少的费用.(3)简单的讲解了外资保险在中国市场上的处境,关于外资企业陈总还特别提到适应本土文化对于外资保险的重要意义.

(4)讲到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尤其是和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差距,如在日本每人有几分保单,而 在中国每一百人中只有数十人卖友保险;而在瑞士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和中国存在的差别. 但我们也了解到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将对外开放,市场前景广阔.

b)

保险和保险营销的基本知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指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付款时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风险的随机性决定了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很大.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人总行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偿付比率差额,采取具体的措施.

关于营销观念及行为的转变.其营销观念从传统的产品导向转变到客户导向,也就是从过去注重产品种类和功能的介绍转变到了解并满足客户需求的一个阶段.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对于客户的需求作出详细的分析.首先就需求的燎原来说是现实和了理想之间的差异,他也可以表现为缺乏某种必要的东西.其次,从内容上说需求有许多种,诸如生理需求 ,忧患需求 成本需求虚荣心的需求.

在分析了客户的需求后,陈总又分析了客户的心理.需求心理,出众心理和逆反心理的运用.

达成交易的5个前提条件:

确定需求,也即客户最终购买的动机

购买力:只有具有购买决策权和购买经济实力的才能够达成交易.

可行的解决方案:针对客户的需求和烦劳,找到解决方案.

证明物有所值:让客户认识到你购买的保险是能够解决你的需求的 ,是经济的.

紧迫感:只有当客户有紧迫感时候才可能达成交易.

达成投保的集中策略关于条件谈判如我们在条件谈判过程中应该本着一种互惠互利的 原则,进行谈判,此外还可变通方式达成最终交易.价值重申,也就是在次向你的客户声明你的价值

首先,可移情换位增进感情.多站在他的角度来分析和阐明问题,来增加与客户之间的感情.

其次,群众的去同心理作用的运用.向他阐明其他客户和他存在的共同疑虑和问题,以次打消他的疑虑.

再次,还可以通过一种问问题的方式来增进与客户的感情,以次来支持你的话题.

关于保险的销售

陈总通过分析几个概念( 投资与消费 , 和一个公司的实列(布兰公司)来 说明保险的销售策略.如布兰公司采取寄售古色古香的古代钱币的方式让,约6000户美国家庭投保其保险,以次来说明独特的营销模式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2)关于保险业务流程

(1)关于保险的种类及不同保险种类的特点.

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分为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而这几种保险又有可详细划分,诸如健康保险可以分为费用性和定额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和终生性的,,,

(2)关于保险的业务流程 :

营销员----保单-----投保单-----初审环节----录入-----复核------核保 (在此时有可能被拒保,因为健康,或犯罪,在被拒保后,保险款将会被退回 )承保日和投保日的区别(承保日也就是保单生效日,而投保日24小时后以外事故开始生效日)

3) 问保险公司人员相关问题

作为理财产品 保险 ,股票和 基金的在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区别和保险的优势.

与其他2种理财产品相比,保险的风险较小. 保险不仅仅是个理财产品而且是既有保障作用的一种储蓄,从陈总所给的公式:保险理财=保障+储蓄 就可以知道他对于社会保障的巨大作用.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以"是否以盈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什么是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6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农户方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由于收入相对低下农户买不起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体现在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都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1)从解决农户参保意愿的角度来说,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下,农村中的社会化服务对一般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联合体”模式要求,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户要取得各种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以资金参股的方式参与并分享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当地农户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当然个别农户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派遣代表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并监督农业保险的决策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分散的农户基于自身总体收益(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收入都与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动机考虑,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钱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而且,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都彼此熟悉,农户将钱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内是比较放心的。(2)从解决农户购买力的角度来说,本来相对于价格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单个农户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钱就可以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政府部门的保费补贴也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投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