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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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论文

财政审计论文范文1

(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立项的决策绩效审计

首先,看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研究,以及使用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具备科学性,背景是否真实等;其次,要看使用的决策上有没有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错误;最后,查察项目的预算情况,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有没有遵循节约的原则,实际的决算中是否超出预算等问题。

(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审计

要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在分配上是否影响了资金的效益发挥。在资金安排问题上,项目设置是否很多并且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资金在投资上有没有零零星星、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的问题。

(三)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着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使用情况的审计是极其关键的。主要审计的内容是,是否按照预算对于资金进行了使用,是否有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克扣、挪用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的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扩大项目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于每个项目的质量以及结果进行最终的审查,并且对于一些个项目最终的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通过审计发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目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的功能是通过事前有预测性的对未来有相对清晰地认识,并且借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但是广东省的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却不到位,专项资金分配不符合程序,没有在主要的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分配不均衡,在重大科技专项上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导致项目最后的流产,影响了科研的发展。

(二)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控制意识淡薄

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部分基础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没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与经常性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核算。导致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餐费以及差旅费的支出过大,没有对于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独立的账单,最终导致专项资金转化率很低。

(三)财政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监管力度,进而导致科研创新太少,个别的资金被挪用现象严重,有的甚至直接购买他人的科研成果。

三、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加强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

(一)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对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推广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度。要分清科研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科技专项资金,加强部门和部门间的沟通,根据财力情况核定预算。依照预算定额的标准,建立新的收支分类体系,对专项资金的分配进行约束,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专项资金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将财务的职能定位全面参与资金的使用决策与控制。要对于财务室内部的岗位职责进行合理规范化的分工进而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在这样的基础上,财务人员应该对应于整个项目的建立到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参与,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本着资金到哪,管理到哪的思想,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保证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财务人员随时了解课题的进程,了解项目的进度,有效的安排付款,这个过程需要整个科研小组对于财务人员全程的配合。

(三)完善课题的管理体制

财政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所立项目,组织一些科研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评判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评论报告和评审报告。并且严格遵守程序进行申报,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加强预算的编制,各个资金使用的课题都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项目做出较为详细的预算,并且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注意信息的传递。各研发课题小组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交流,让财务人员对于项目的进度有较为清晰地了解,从而进一步安排课题资金。财政部门也要秉公执法,不能随意克扣专项资金,保证课题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成功完成。课题结束后经办人员要及时进行项目的报销,并且对于课题的研发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总结,之后交付审计部门对于此次课题研发过程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于剩余的资金,要及时进行返还,不得自己扣留用在它处。

(四)实施专项资金评价

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当前使用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使用哪一种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课题来制定。如:科研的方向在于医学研究上,对于其绩效的考核不仅要看他的完成情况,更要看在医疗应用方面做出了哪些贴合实际的事情。根据课题的不同特点立不同的评价指标,用科学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是不断提高专项资金利用效益的有效方法。财政办公室首先要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筛选,再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主次进行拨款,并递交预算部门。避免先预算资金后论证项目的荒谬之事出现。

四、总结

财政审计论文范文2

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是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责任监督是政府责任机制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是政府责任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和不断完善的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在维护和监督公共财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一、公共财政的责任与公共财政审计

财政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是一种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是万能的,它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财政是一种政府的经济活动行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对公共活动的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财政作为政府行使职能和进行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财力保障,代表国家支配和管理公共经济资源。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责任也转移到财政部门的预算行为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在现行体制下,财政活动主要应定位于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引导和不断规范用财财政行为,维护国家公共资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的预算执行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执行着国家的各项财政收支计划,其对公共资源行政作为的有效性,直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由此而言,公共财政的执行部门,不仅需要按照政府的公共职能使用财政资金,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有责任对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有限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如何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增加公共的益,这就产生了外部的评价问题。公共财政的支出,责任在于效率和效益,其根据就在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强公共财政的责任行为,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将为国家公共财政的体制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导向,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的框架,是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财政改革的重点应转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共物品的投资建设,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职能。使财政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公共有效供给,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财政的社会公共属性将更加明确。

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也给公共财政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财政审计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政府财政及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履行公共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的独立控制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相联系的一种财政审计形式。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共财政的改革和发展,正促使审计机关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调整审计理念,关注体制变化,从宏观的、全局的、辩证的、跨专业的角度,去研究和思考公共财政审计的发展问题。根据政府财政的工作重点和资金流向,更加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更加关注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与绩效,更加顾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民生的公共利益,即财政审计需要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理念。

二、关于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践与讨论

关注科学发展,关注公共财政的走向,审计机关应重视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认识和目标把握。财政审计一体化在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集中配置审计资源,对公共财政资金从收入组织、预算编制、拨付执行、管理使用等过程环节的审计;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最终以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审计成果,影响和提供对政府公共财政行为的决策评价。

财政审计一体化与传统的财政审计相比,在认识上更为深入,定位上更为灵活,组织上应更为周密。

首先认识上,传统的财政审计是针对本级财政(或者说对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收支审计,侧重于预算审查、数据核审、批复程序、内部控制等环节的审查;而财政审计一体化更关注年度预算执行的一个系统性,从预算的编制、收入的组织,资金的拨付,预算的执行,使用的绩效加以检查和评价,沿着财政资金的走向进行重点沿伸和审计,因此,对公共财政资金运行一体化的认识和评价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其次,在定位上,传统财政审计的目标定位,主要侧重于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取向目标,更应注重公共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在资金的界定上,不仅要看财政预算资金,而且应该关注其他非税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运行;在审计项目上,不仅要看本级预算执行,而且应该关注财政性投资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在一个大的公共财政资金和资产运行框架内,来审视本地区财政综合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和揭示宏观层面的情况,结合党委政府科学执政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来提升审计的运用成果。

其三,在组织上,财政审计一体化是审计机关在现有的审计对象、人员配备、装备手段、审计组织程度条件下,对审计资源的一种整合和配置,以求在规定的时期内,能最大效能地实现审计目标,提升审计成果。这种资源整合,不仅有审计对象的配置,还有审计力量的配置,包括社会审计力量、内部审计力量的配合。在审计对象、审计力量、审计信息、审计资源共享的条件下,审计一体化的价值取向十分清晰,审计职能的履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针对性,这对审计组织者来讲,是一种考验,需要一种宏观的跨学科的驾驭意识,以便能生产出更好的“审计产品”。

有学者提出:“国家审计的产品就是审计信息”,这个观点十分形象和恰当,如果审计最终产品-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最终只是会计数据的确认和罗列,而不能经常地适时地从财政经济一体化的角度提示分析,为党委政府的科学执政的领导和公共财政的分配导向,提供有益的审计评价和监督,审计的公共性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必将弱化。

近几年来,在浙江省审计厅和杭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杭州市下城区审计局在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方面作了如下的审计实践:

实践A: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以促进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性为目标,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为党委政府决策管理和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服务,推进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深入。连续三年来,审计机关对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客观反映和提示问题的同时,对预算执行中16项重要事项提出审计建议,引起了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有效执行审计意见,落实审计结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随之形成一批政策性的规定,极大的丰富了财政审计的内涵,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

实践B:区审计机关连续二年推行了六个预算执行部门的决算审计,围绕预算执行,从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收支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拓宽和增强了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使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和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统一起来,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供了审计依据。

实践C: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结合部门决算、财政绩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关联问题,拓展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内容,探索对财政重要的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在本地区已建立了对工业技改、商贸发展、农业开发、科技进步、外贸支助等五项政府贴息资金的年度定期审计制度,开始形成主管部门立项、财政部门分配、审计部门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性。

实践D:根据近年来,财政公共性建设投入增多的特点,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区落实和建立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制度,推进国家建设项目的必审制,审计机关全面介入国家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并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控制流程,二年半来,先后实施投资审计项目202个,核减和节约财政性建设投资5584万,为提高财政投资的绩效,筑起一条新的监督防线。

实践E:按照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一体化运营的特点,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关注,二年来,审计机关组织了对八个部门(街镇)的国有资产资金审计,取得巨大的监督成效。为政府掌握本地区重要的公共资源、国有资金、土地存量、公有房产、或有债务提供了审计依据,使公共财政在资金和资产二种形态上的资源配置基础更加清晰,为党委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统一调控和运营奠定了决策基础。

浙江审计厅根据全省的审计实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公共财政审计体制发展的趋势,对财政审计一体化已经作出新的定位,提出:财政审计一体化,除有关原有财政审计内容为基础外,还应包括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的审计、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一体化范围和内容的涵盖,结合审计的实践来认识,我们认为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带来很大的启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导向,值得引起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和思考。

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科学发展理念的更新,标志着我们正步入构建公共财政建设新框架的阶段,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必然会激发审计环境和审计观念的全方位变革。在审计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要靠审计工作理念的转变,审计监督职能的调整,并善于把握工作的取舍,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财政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更好地把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内涵。

三、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对策思考

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要树立财政审计“一盘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计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大于分兵出击,最终为社会公众和党委政府提供更加丰富的审计产品,使审计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提升和利用。

(一)重视审前计划提高组织管理

审计一体化可以看作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点多,需要加强审计项目立项和审计计划编制的思考,做好审前调查方案的形成,按照财政资金的走向和资金运动的规律,确定本地区的计划目标。审计一体化工作,既是一个系统,就具备一定的网络和层次,具备一定的时段和对应。审计的组织需要跨越时空和项目的单一观察,从年度审计的重点和关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串联和分析,分而不乱,合而为一,以提高年度财政审计项目的组织化程度。财政审计一体化,对审计机关内部来讲,首先要做到审计项目组织管理的一体化,提高项目指挥协调、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问题综合、项目成果提炼的一体化。

(二)综合审计内容做到“六个结合”

审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有着自己的特性和优势,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目标下,各专业审计都承担着为终极目标提供服务的责任。局部项目与整体工作目标是一个统一体,局部的问题不能局部看,应连贯看,综合看。从中得出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加强各单项审计项目的综合性、宏观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中,应努力做到“六个结合”:(1)加强专业审计目标与财政审计目标的结合;(2)加强一般部门单位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合;(3)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财政绩效审计的结合;(4)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的结合;(5)加强专项审计调查与财政审计的结合;(6)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审计的结合。

(三)整合信息资源构筑信息平台

我们说,从本质上讲,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可以说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收支体现了政府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实施,使这种“分配活动”和“利益关系”在一个新的统一体方面得到观察和思考。比如说一笔“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审查中,观察的要点是程序和合规。但在审计一体化的组织中,将沿着资金的流向,一直跟踪到受益单位(企业)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的信息又反馈出该项财政支出的绩效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财政审计一体化条件下,各类审计资源的整合尤为必要。这既包括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资源整合,也包括外部的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的整合。这些纵横交错的审计信息,同置于一个公共的审计信息平台,通过各审计组信息的共享,使财政审计信息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客观上,审计信息的一体化,信息的完备性,传导的流畅性,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的项目管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在审计计算机管理系统(OA)和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AO)条件下,使信息的搜索、传递、处理和反馈机制成为可能,审计信息的共享机制,将有助于财政审计一体化项目的有效推行。

(四)确定终极目标提高审计成效

推行审计一体化,其最终的目标,应该是不断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提升财政审计的质量,综合反映财政经济的情况和问题,形成具有价值的“两个报告”,为政府公共财政的发展提供评价,为人大常委员会审议财政的预算执行提供依据,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计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要求立意高、力度强、容量大,具备全局性和宏观性,这是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反映的最重要的载体,需要认真的把握。

由于财政审计一体化带来审计项目的多样化,也带来审计目标的多元化,在年度审计任务执行中,各审计组应按财政资金运动的不同环节,财政资金使用的不同成效,对审计项目提出不同的评价,提供分项的审计报告。客观上来讲,审计的信息或审计成果是丰沛的,但同时,对“两个报告”的综合整理难度也在相应提高。

财政审计论文范文3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审计署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审人发[2002]58号)和我区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审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财政审计论文范文4

(一)坚持多渠道并举,努力扩大财源。

今年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正逐步消退,我镇的社会经济各方面开始好转,1月份税收收入达到1355.5万元,同比增长95%,取得了开门红的好成绩。今年“两代会”上提出的一般预算收入为10200万元的目标,我们积极与国地税配合,通过走访了解,落实优惠政策,管紧税源收入,依靠服务促发展,。到5月份止,实现税收收入5296.77万元,同比增长55%,回升趋势明显。

(二)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根据“规范、细化、综合、零基”的预算要求,结合本年的财政实际收支结构,科学编制财政年初预算草案,严格控制“人、车、会、话”的一般性财政支出,规范机关及学校等部门的包干经费。同时保证重点支出,注重民生支出,加大对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及新农村建设等各项社会保障的投入,实现财政点、线、面的科学分配和平衡。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预算外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对确需支付的款项,补办预算追加手续,规范预算管理。

(三)规范财务制度,做好各类专项检查。

上半年,我们根据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有关要求,以做好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财政监督,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资金存储、拨付等各环节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通过对农业资金专项检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等,使专项资金使用向“实用、适度、节约”方向迈进,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从4月份重新开始组织报名工作,除了培训年度、细则的改变,主要的是正式实行网上培训方式,除了报名录入工作,培训和考试全程都在网上完成,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同时给从业人员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截止目前,已有143人完成培训,3人补培训。

同时,积极发挥协会作用,注重对会计珠算协会的业务建设,组织学习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布置撰写学术论文,继续加强学会会计工作联系点建设,使之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及会计人员之间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镇会计从业人员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整体素质。

(五)、健全网络建设,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

今年我镇在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工作中,按照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公示通知到户和资金兑付到户的原则,由各村工作人员对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核实,同时做好农民补贴网的核对与录入工作;各村面积上报后由镇工作人员进行汇总整理;各村对补贴发放对象和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农村信用社依据分户补贴清册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今年我镇共有补贴户4332户,面积24579.01亩,补贴金额共计1098681.13元,现已全部发放到户。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项目启动一年来,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至今,冰箱、空调等家电类已经累计补贴934户,金额248633.63元,其中今年1-6月为455户,补贴248633.63元;另外,汽车、摩托车共补贴179户,金额387661.1元,其中1-6月补贴101户,补贴232421.1元。政策实施扩大国内消费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发挥审计职能,规范财务处理。

上半年,财政审计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青港村2008-2009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重点检查了在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工程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7条,要求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我们严格依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开展审计工作,把不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各项不合理开支进行处理;同时还采取边审计边指导的方式,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账务处理作了现场指导。通过半年来的审计工作,规范了村级现金管理制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发挥了审计正面功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集体利益。同时,对镇级及村级的工程项目统一组织进行委托审计。上半年共报送工程审计项目6个,工程送审金额达573.13万元,通过审计,核减工程金额31.62万元,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工程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从上半年来看,经济发展形势有所好转,财政收入恢复增长,使我们对下半年工作的开展也有了信心。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下列的问题,一方面财政收入来源有限,没有新的突破点,特别是今年预算外收入的减少,大大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公共财政支出步伐加快,政策性配套支出项目和市镇重点项目多,财政收支平衡面临一定压力。为完成今年的预算,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挖掘税源潜力,增加可用财力。

一要继续巩固基础财源、速效财源与长效财源并重的多元化、有后劲的财源体系,着力解决好税源结构不合理性的问题,推动镇财政收入再上新台阶。二要紧紧围绕产业提升基地的目标,着力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的优质内资企业,提高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三要立足破解瓶颈制约、盘活土地存量、促进企业发展和投产,督促部分入驻企业早投产、早出效,增加税收渠道。四要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尽量少流失税金,重点抓紧对小税种的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五要积极发展适合我镇实际的第三产业,留住税源。一方面继续发展以观光、休闲为主的产业,包括休闲渔业、观光农业等,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下游产业,包括连带动的餐饮业、住宿业等,让客人把钱更多的消费在牟山。这样既可以增加镇级财政,带富一方,也间接的减少财政支农数额。

第二、加强节约型政府建设,降低财政运营成本。

针对刚性支出日益增加,镇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的现状,我们要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支出管理。一要坚持“以收定支”、“轻重缓急”、“先收后支”的原则,来规范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二要控制公用经费支出。继续深入在全镇行政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活动;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差旅管理等工作,严格控制会议支出,确保公用经费压缩5%以上。三要加强财政监管。理顺各级资金的关系,做到“权、责、利”明晰,对各类镇财政补助或投入项目,明确界限,科学预算,科学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做到参与而不包揽,充分发挥审计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

第三、探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论文范文5

一、个人简要生平

1886年1月15日,劳埃德・莫尔(Lloyd Morey)出生在密苏里州(Missouri),母亲名海伦(Hiram),父亲名叫爱米理・卡特・莫尔(Emily Carter Morey)。1902年,劳埃德・莫尔从Laddonia高中毕业。高中毕业之后的莫尔并没有直接上大学,他先是在伊利诺伊州(llinois)昆西(Quincy)市的宝石城商业学院(the Gem City Business College of Quincy)呆过一段时间,后来还在银行任过职。直到1907年,莫尔才进入伊利诺伊大学开始正式的大学学习生活。

莫尔在伊利诺伊大学非常用功和刻苦,抓住一切机会和时间学习。经过四年的努力,于1911年他获得了双学士学位,一个是语言学学士学位,另一个则是音乐学学士学位。他还分别于1954年和1955年从南伊利诺伊大学(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的劳伦斯学院(Lawrence College)和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两所大学获得名誉法学博士学位。此外,他还于1954年从布拉德利大学(Bradley University)获得名誉理学学士学位。

莫尔家境不好,但他肯吃苦,在伊利诺伊大学读书期间,他一边刻苦学习,一边在学校管理办公室做兼职工作。到毕业时他从事过多种工作,当过主计长办公室的书记员(1911~1913)、审计员(1913~1916)以及主计长(1916~1953)。凭借个人的刻苦学习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莫尔于1916年通过了伊利诺伊州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一名正式的职业注册会计师,并以其在伊利诺伊州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第二名的骄人成绩而被授予银质奖章。

1917年,莫尔除了管理工作以外又开始了教书的生涯。他同时是多所大学的老师,包括南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1936)、密执安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1956)、肯塔基大学(University of Kentucky,1956、1959)和北伊利诺伊大学(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1959、1960)等。

在不同的场合,莫尔还同时担任其他大学的商务与财务顾问。他在多年的教学生涯中分别获得了讲师(1917~1919)、助理教授(1919~1921)、教授(1921~1955)、教授委员会执行副主席(1953)和主席(1954~1955)等职,直到1955年才从主席的位子上退下来。他还是第一个在专业性大学任主席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在大学任职以外,他同时还担任伊利诺伊大学退休部门的主计长(1941~1953),伊利诺伊大学教育基金的财务长(1935~1953)。1956年6月,70岁高龄的劳埃德・莫尔退休之后,还接受了伊利诺伊州长的邀请,担任伊利诺伊公共财政审计员。

由于劳埃德・莫尔既从事过教育又在各种部门工作过,因此他能够很好地把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可以说他是政府会计与学校会计方面的专业权威,他在这些方面有着特殊的才能。他曾担任过注册会计师协会伊利诺伊州分会的主任(1941~1942),注册会计师政府会计委员会的主席(1933~1936、1938~1941),他也是美国会计学会(AAA)的会员,而且还担任过大学与学院商业教育联盟的主任(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and College Business Office ,1923~1924),担任过高等教育机构标准报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National Committee on Standard Reports fo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1930~1935),美国教育财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Financial Advisory Servic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1935~1940),政府会计全国委员会的副主席(National Committee on Governmental Accounting,1934~1951)。另外,莫尔还是学院与大学商务管理全国指导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Manual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Business Administration,1942~1952,1963-1965)的成员,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成员(Commission to Study Problem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Illinois,1954~1957)。

莫尔获得一些业界殊荣:1955年,被授予注册会计师金质奖章(the AICPA's Gold Medal Award);1961年,他是阿尔法・卡帕・普希会计奖(the Alpha Kappa Psi Foundation Accounting Award)的获得者;1956 年,他因在地方与其他政府会计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而同时被美国和加拿大地方财务官委员会(the Municipal Finance Officers Association of the U.S.and Canada)授予杰出贡献者称号。

莫尔不但在政府方面,而且在城市与社区服务方面也表现得非常积极,他曾任美国教育办公室教育财务专家(1929)、教育政策委员会的顾问(1936~1941)、美国国防部会计政策的顾问(1955~1961)、伊利诺伊州地方同盟的顾问(1920~1928)、伊利诺伊州Fulbright委员会的成员(1953~1956)、佛罗里达州高等教育研究委员会的顾问(1955~1956)、弗吉尼亚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顾问(1955~19560),厄巴纳商业协会主席(1918~1919),以及厄巴纳扶轮社的主席等。

1912年6月8日,莫尔与埃德娜・考克斯(Edna Cox)结婚,他们没有孩子。工作之余,莫尔喜爱音乐而且是一个积极分子,他还谱写了许多音乐作品。莫尔曾任亚伯拉威斯理教堂(the church of the Wesley Foundation)的音乐主任(1911~1939),他也是伊利诺伊大学音乐与娱乐委员会(the Concert and Entertainment Board of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1918~1938)的主席。劳埃德・莫尔1965年9月29日逝世,享年79岁。

二、理论与实务的主要贡献

莫尔不但在实践工作中大放光彩,在会计理论方面也有一些建树,不过因为与其工作性质的关系,他的著作和论文主要涉及到政府事业单位会计方面。

莫尔一生发表了150多篇论文和大量的著作。其代表性的作品有:《注册会计师问题与方法》(C.P.A Problems and Solutions,1918);《政府会计导论》(Introduction to Governmental Accounting,1927);《市政会计手册》(Manual of Municipal Accounting,1927);《大学与学院会计》(University and College Accounting,1930);《学院与大学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s for College and University,1935);《市政会计原则与程序》(Municipal Accounting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 with 0.W.Diehl,1942);《政府会计原理》(Fundamentals of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with R.P.Hackett ,1942);《州立大学》(The State-Supported University,1961)。

莫尔除了写一些文章外,同时还担任多种期刊的编辑,曾先后担任过《教育商业》(Educational Business 1930~1938)的编辑、《会计师手册》(Accountants’Handbook ,1943)的顾问、《学院与大学》(College and University,1950~1953)的顾问。此外,他还是Alpha Kappa Psi,Beta Alpha Psi,Beta Gamma Sigma,Phi Beta Kappa,and Phi Kappa Phi等荣誉组织的名誉会员。

莫尔的会计格言是:“政府会计信息亦应当适度地公开披露”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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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第三人救济 救济事由 投诉受理机构 暂停措施

一、救济制度类型看似全面实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这一章的内容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救济制度类型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从救济制度的类型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全面,但让人觉得过于追求面面俱到。”这种面面俱到多层次的制度类型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吗?

我国的询问与质疑制度近似于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磋商机制(GPA第2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成员方都本着给予友善考虑和充分给予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均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质疑程序是否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以曹富国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肯定观点,以谷辽海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研读《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投诉。”,应当认定立法将质疑规定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明确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这样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打消理论界的争议,谷辽海先生始终认为“行政规章前述所明确规定的质疑前置程序,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相冲突。”并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将质疑作为前置程序有着不妥之处:这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先经过质疑才能走到投诉这一步。之前笔者阐述过,无论是GPA的磋商机制还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质疑制度,均是基于和平友好的环境才有可能获得令人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但是这种和平友好的环境并不时时存在,那么,对于供应商来说,采购主体对自身的审查往往也意义不大。也有学者说“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这样一来,供应商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质疑即等同于做无用功的现象频繁出现。质疑程序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过程走完,即使获得了支持,采购合同可能早已经履行完毕,这样的救济程序并没能够为供应商带来好处,相反还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些极大地损害了供应商提出质疑与投诉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多层次的救济制度设计本身就是要方便提出救济方根据现实情况和自身的利益自由选择。规定质疑前置不可取,一定要先经过此程序才能进行下一程序,无疑是给供应商强加了更多的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做法,允许供应商在质疑与投诉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甚至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样更符合救济程序从供应商角度出发,体现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二、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过窄

《政府采购法》第52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都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方能提起救济。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将供应商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为这几项。

GPA没有对质疑的范围做出具体要求,只是抽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对与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整个采购活动中可能违反GPA的任何情况提出质疑。相较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救济事由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并且是穷尽式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几项可能涵盖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出其不备的情况。笔者认为,以前没有发生过不代表将来不会发生,法律条文是滞后的,可是现实却是不断推陈出新的,立法应当给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留一个豁口,而不应采用穷尽式规定将其封死,特别是在赋予供应商提起救济之权的立法中,采用这样的立法方式显得尤为不妥,很可能会限制供应商提起救济的权利。

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规定,《示范法》第52条先抽象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之后又规定将“采购实体对采购方法以及评标程序的选择、对供应商国籍的限制和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决定”排除于救济制度的适用。这种先概括后排除的立法方式显然要比一一列举的方式更能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GPA第18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建立或者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当局,接受并审查供应商提起的异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需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虽然《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表面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各自独立的,但是“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采购机构还是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我国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机构在事实上并不独立。

从目前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处理供应商投诉的工作,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受理。美国和日本均是GPA的成员国,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做法。

在美国,对于合同授予争议的处理,可以向采购机关、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或联邦赔偿法院提起。GAO由多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资深的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直接向国会负责,因为GAO的独立性,高效和专业性,GAO成为美国供应商提起救济的首选机构。

日本成立了两个政府采购审查机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实施申诉的审查程序。政府采购审查局是独立运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其成员均是专家、学者和政府采购官员。

对比之下,发现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以符合GPA的要求。

四、暂停措施规定得过于简单

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暂停”救济方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有权作出暂停决定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暂停措施只能在投诉阶段使用,因此采购人无权决定自行暂停);“视具体情况”也说明是暂停是非自动的;另外,由于本条规定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何种情况才可以使用暂停措施。

暂停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供应商费劲一切周折提起质疑、投诉乃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非是想争取一个商业机会,如果在这期间,采购过程仍然继续进行,采购合同很可能很快就履行完毕了,供应商即使艰难地获得了支持但商业机会早已不在,“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整个救济制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暂停不可避免地会干扰到采购活动的向前推进,造成其他主体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对暂停机制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82和84条规定:申诉审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暂停采购程序,同时,招标机关在评估异议和申诉理由之后可以自行暂停。没有将暂停限制在投诉期限内,同时,也没有限制采购人自行作出暂停的权利。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规则》规定了暂停措施:当采购机构收到审计总署发来的受理异议立案通知后,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合同的授予,除非,采购机构认为情况紧急而迫切并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从而不允许等待审计总署决定的作出,或者合同授予很可能在30天的书面调查期间作出。这些理由应当有采购机构书面向审计总署作出,并且在书面理由送达之前合同不得被授予。由此可见,美国采取的是自动的暂停措施,并且规定了暂停措施的例外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的是半自动暂停措施:如果投诉满足以下条件:该投诉不是轻率的,而且包括一项声明,该项声明的内容如证明属实,将显示不暂停采购进程,该供应商或承包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该项投诉很可能获得成功,而且准许暂停也不会给采购实体或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那么采购进程或采购合同的履行即应当暂停7天。之后采购机构或者行政审查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时也规定了适用暂停的例外条件: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则不得适用暂停。

我国应当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采购机构自行决定暂停的权利,引入《示范法》的半自动暂停方法,并明确只有在公共利益的考虑之下不适应暂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