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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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细则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1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年12月6号第72号),事业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必须按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按新的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业务,规范会计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实现事业单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传统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来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使得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下面我们就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传统事业单位会计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会计政策在适应性、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不仅给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还阻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其中传统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只能对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而忽略了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存在,这就导致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会计信息无法进行相互的比较。

2、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性

大多数事业单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只能对每个时期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因此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这种会计核算体系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导致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能力不足,使得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现减值或者流失的现象。

此外,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向着多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人们对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势在必行。

3、“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人们对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导致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使用的过程中,无法进行相应的折旧、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导致人们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更新的过程中,出现过大的经济开支,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事业单位成本控制管理不完善;第二,和正确的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背离;第三,在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比例核算的过程中,不仅缺乏相关的计提依据,还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关的维护和更新,从而使得人们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成本费用消耗过多的情况。

4、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相对滞后

从当前我国财政分配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逐渐从供给型向着经营管理型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还对其财政体制进行了有效的完善,从而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有效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开始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过,在人们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其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相对滞后,这就导致事业单位相关的会计工作受到的严重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对新业务进行清晰的反应。

二、事业单位新会计政策的亮点和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1、科学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及入账管理

新会计准则针对事业单位大量存在的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的计量口径不同而导致的相关资产不能入账等一系列问题,明确了资产计量的原则,在没有相关凭据、不能取得可靠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时,可以使用获得资产的名义金额入账,并且需要在会计报表的附注内披露。这些规定不仅提高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大大促进了资产的及时入账,从而强化了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2、大胆引进了“虚提”折旧及摊销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了“虚提”折旧及摊销的创新性处理办法,在计提折旧与摊销时并非计入支出,而是用来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该方法兼顾预算与财务管理两个方面的需要,在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口径的前提下,又便于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状况,促使事业单位落实“实物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3、突出体现全面性要求,将基建数据按月并入会计“大账”

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给出了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办法,涉及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两大类。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事业单位对自身的财政信息的管理,从而实现了事业单位经济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其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参考文献

[1]贺志辉,徐街英.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12(11)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2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 改革

政府采购是指通过特定的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进行统一的、大批量的采购,尤其是大型办公设备以及日常办公用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否以市场机制为准则、采购物品是否为必需品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公共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要想对公共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和管理必须从规范政府采购做起。《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完善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现代科学的管理轨道上。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各机关部门共同努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创新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也逐步趋于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展

各行政事业单位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改革财政支出、强化廉洁政府阳关政府的重要举措。

第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模式的出台,政府采购在数量上有了很快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前半年较2011年的的政府采购金额同比上升了10%左右;并且采购的种类也有所扩展,货物种类从通用逐步具体到专用种类,一般性的采购扩展到了服务类采购,这些大大丰富了政府采购内容。

第二,管理制度有所完善。为了配合《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效果以及补充采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则,各单位又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以细则和方法为辅助指导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

第三,监督约束机制的形成。为了提高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采购源头上降低腐败效应,有必要推进采购监督机制。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了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预算执行、监察审计等多管监督和约束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和效果。

第四,基础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的同时,政府部门不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和硬件设备,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辅导工作,使得采购工作在统计和信息整理等过程变得十分便捷。各单位为了培养高素质的采购专员,对单位内部采购相关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组织专业性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高了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而且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档案管理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

尽管政府采购工作有所进展,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认识这些问题和漏洞,对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效果和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科学。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必须做好计划和预算,预算申请下来后才能实施采购行为,对于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是在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批复以后,及时对该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然后才能执行采购任务。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行政事业类项目,尤其是日常办公用品在采购过程中预算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较为严格,然而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申请和补报执行的并不规范,造成了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发生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二,政府采购模式选择不规范。政府采购模式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两种。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定点保险、定点印刷、会议定点服务等。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本应该交由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可能部门内部选择了自行采购,这种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行为无组织、无纪律,并且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整体的采购任务进行分析和控制。

第三,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公告、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统等数据和资料。一般的,这些采购信息需要在制定的媒体上。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任务在单位的门户网站上,而且只招标公告,对中标公告以及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没有公开,这种低透明度的信息不利于公众和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

第四,基础管理工作有待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起点低,进度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部门单位对于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较为重视,对直属单位的采购行为缺乏管理和监督机制。其次,采购项目资料和文件保存不完整。自行采购的项目档案不完备,会出现缺少资料和文件的情况,导致统计工作不准确。再次,政府对采购机构的管理和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制定的政府采购商,在工作过程中对商的资质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服务质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采购风险。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改革的建议

1、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3

一、全面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2002年10月至2005年底,荆门市先后对乡镇事业单位进行了两次改革。

首次改革主要内容是将乡镇“七站八所”撤并成5~7个事业单位(服务中心),清产核资,清理清退临时空招挂靠人员。这是一次不彻底的改革,但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基层干部的心理承受能力,营造了氛围,为下一轮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改革主要思路是改革乡镇事业单位“以钱养人”的旧体制,建立“以钱养事”的新体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乡镇事业单位在清退在编人员的基础上实行“两退两建,以建促退”。即乡镇原直属事业单位除财政所和经管站合并保留外,均退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人员退出财政供养序列,身份转变为社会人;建立全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公益事业服务新机制。二是规范设置县级延伸派驻乡镇机构。乡镇原国土、交通、林业等单位由县级相应机构延伸派驻,原则上实行区域性设置,精简人员,定编定岗。全市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共涉及5个县市区,57个乡镇(街道),906个事业单位,其中延伸派驻单位182个。通过改革,依法注销事业单位724个,新组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经济实体324个;应分流乡镇事业单位干部职工11800人全部分流,其中自愿置换身份的有9164人。京山县探索实行的“县级统筹,镇级统防,防治分离”的畜禽防疫办法,被回良玉副总理肯定为“京山模式”。

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减人、减事、减支”思维定势,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事业单位除保留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外一律撤销,人员买断,整体转制。其原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政府“三办”,公共、公益服务职能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职能走向市场。

二是紧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建立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按照“经营性的服务市场运作,公益性的服务政府承担”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招标出资、公开竞选主体、农户签单认可、县镇共同负责”的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新机制。在发展公益事业上形成了三种形式:政府购买形式,公益由政府以合同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定岗招聘制形式,确定公益岗位,人员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聘用,实行动态管理;派驻形式,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或区域派驻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是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破解人员分流难点。坚持“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与改革对象利益攸关的解除劳务关系、养老保险、安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充分照顾群众利益。在解除劳务关系过程中,立足规范,严格程序。在养老保险上,坚持“区别对象,确定标准、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原则,落实全员保险。在安置补偿上,实行货币补偿、存量资产补偿、政府兜底补偿、分期分批补偿等办法,确保全员补偿到位。

四是政府兜底,财政买单,解决改革成本。全市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应分流人员11800人,共需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债务合计4.62亿元,每个乡镇平均810万元。市、县、乡各级广辟资金来源,在处置存量资产、清收债权、向省争取提前转移支付和借款等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了政府兜底的办法。

二、稳步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每年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逐步探索总结经验。改革中,把改善结构、减轻负担、增强活力作为落脚点,开展了整合职能、重组机构、整体转制、人员分流、重新定性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精简机构促“瘦身”。京山县从大刀阔斧的开展县直事业单位改革,将211个县直事业单位调整为129个,精简39%;人员编制由3423名精简为1372名,精简60%;实有人员由3989人精简为1372人,精简65.6%。

改变投入渠道“减负”。对经营性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或将经费形式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或整体转制,既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又有效减轻财政负担,市直仅2006 年将146名在编人员退出了财政供养。

强化管理促“入轨”。 在改革的同时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规范其社会行为。市直对59家长期不具备法人资格、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理。

三、积极探索事业单位转企改革

一是以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推进改企转制。从2002年开始,全市对22家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将原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注销原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原事业单位851个编制额度;将原事业单位844名在职人员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实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社会事业投入机制。荆门市对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将单位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尽量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如原荆门市东宝区物资局、原荆门市东宝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均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职人员也由单位人转为企业人,其固定资产以估价方式卖给内部职工,抵扣在职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兑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折为内部职工入股份额,原事业单位债务一并划入新成立的荆门市东宝区物资总公司、荆门市东宝区经协总公司。

三是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妥善处理职工的人事关系。荆门市在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大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改企转制前的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改企转制后进入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2005年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后,荆门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五年的过渡期,缓解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问题。另外,对改企转制后的原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办理了人事关系解除和劳动合同签完手续,并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是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为主要手段,着力减轻财政负担。从调查情况看,荆门市将盘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作为筹措改革资金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首先从改制单位净资产或资产变现收益(含国有土地和房产)中扣除。如荆门市畜牧良种场将原单位土地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变现的资产用于单位改企转制,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清欠单位债务,不仅做到单位改企转制平稳过渡,而且没有增加财政负担。

四、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建议

1、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由于同一种功能的事业活动既可以由政府来进行,也可以由市场来完成,同一事业单位往往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功能的事业活动,再加上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分工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被划入不同类型,从而导致改革政策上的不统一。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建议由中央和省在总结各地实际操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实施细则,对现有分类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将一些类型划分不够一致的事业单位,统一划入一种类型。同时,建立规范化的事业单位分类审批程序,避免出现分类过程中事业单位与政府讨价还价、随意确定事业单位类型的行为。

2、制定统一配套改革政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仅要有缜密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而且要有一整套配套的改革政策作保障。改革之前要依法制定配套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政策文件。一是要研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顾之忧;二是要出台竞聘上岗、鼓励自谋职业、提前退休、一次性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政策,疏通出口,妥善解决好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三是建立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划转等制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改革成本,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撤并后的资产和债务问题。

3、 变现资产减轻财政压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做好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待遇衔接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原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付出大量改革成本。如果全部通过新增财政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必须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做文章。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变现,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或拍卖经营权,资产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各项成本,尽量减少新增财政支出。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平衡行业之间、部门之间资产,将单位多余的资产划转一部分到无资产或资产缺口较大的单位,减少地方政府的压力。

4、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改革。近几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是按行业分别推进的,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省里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各地改革进展程度不一,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下一步必须在充分总结各地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旧政策大体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统一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统一国有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筹措办法,统一人员分流、社会保障、人事分配、财政投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4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经营性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流于形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但在实际操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只能凭事业单位自己送来的年度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自己做帐,所以对报告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情况的真实性、事实的客观性,难以把握。往往是要求事业单位填个表,盖个章,贴个花,就算年检了。年检工作只是走个过场,流于形式。

2、部分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及时变更。在年检中发现一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不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的单位干脆就隐瞒不报,有的不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登记,只有通过年检才发现有的单位相关事项发生了变化,甚至超过了半年以上,才到登记管理机关与年检一并进行。从而造成了登记事项失真,时效性差,不准确。

3、重资料,轻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年检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这个法定时间一过,也就标志年检结束,其他时间,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和变更登记等业务,很少有时间去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而年检在一个季度完成,又时值春节放假,对登记管理部门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每个事业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事实上不大可能。往往是年检变成了审查资料,忽视了深入单位监督管理。

4、年检工作是一厢情愿。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往往感到头痛的是法定年检时间结束了,仍然有少数单位是迎检无准备,送检不积极。少数单位是千呼万唤不送检,甚至认为年检是“多余”的,不接受年检,20__年度,__市7个行业协会,就有4个没有接受年检。

5、个别单位不按时年检。个别单位寻找种种理由,不在规定时间接受年检,有的甚至不来年检。

6、开办资金递减严重。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单位盖房、购车等原因造成资产递减严重。从资产负债表反映,一部分单位资金结余为零,一部分单位资金为负债。仅对事业单位20__年度年检中发现,全市应检255家,就有40余家事业单位资金结余为负数,有的高达1500万元左右,少的也有5000元左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有资金外流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1、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知识读物》学习不够,对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缺乏正确理解,导致一些人对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认识不清,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及时变更,不按时接受年检,事业单位解散或撤销后无人注销等问题。部分法定代表人认为年检、变更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从思想高度认识年检、变更、注销工作目的、作用、意义,有的认为变更登记麻烦、又要交变更登记费公告费,只好隐瞒不报,只有在发生法律纠纷、银行开户、办理车牌照等,才对证书的内容,有效期引起重视。

2、协调力度不足,配合上存在错位。20__年7月,中央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都表示要积极配合。但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部分工作部门配合意识不够强,继续沿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作程序,将查验《证书》视为额外负担。有的甚至还有人情化的倾向,使查验《证书》在某些职能部门流于形式,给不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开了绿灯。

3、制约力度不足,监管手段疲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虽有一些明文规定,如: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可以停办其一切机构编制事项,吊销其法人证书,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其印章,冻结其银行帐户,甚至罚款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缺少规范的法律文本对违反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规范合法处理;三是相当部分事业单位法人根本就不具备法人条件,无独立的帐户,经费开支与主管部门在一起,有的事业单位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早已名存实亡,根本就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等,因此,目前对事业单位的制约力度,监管手段就显得苍白无力。

4、思想认识不够。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在思想上认识不够,认为年检是多余的,怕麻烦

,不愿接受年检;有的是时间一长便遗忘了,有的是资不抵债,害怕追究责任;有的是原单位名称与上级管理部门名称有变化,要求与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名称一致后才来办年检;有的是长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名存实亡,已停业多年;有的是接不到通知等原因造成了不能按时年检。二、对策及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才能确保年检工作稳步开展。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首先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知识读物》的理论宣传入手,使宣传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二是着力抓好对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知识读物》作为必修课目的主要内容,以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使年检工作人人皆知,为年检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2、加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内容

为了有效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各项法定职权,从目前实际运作情况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将所有事业单位均纳入监管视野,对已登记的要监督其日常活动,纠正长期以来只登记疏于管理的作法;二是要全面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赋予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及日常监管等手段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对未登记的或已停业的更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登记的坚决要求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三是要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严格抓落实。如对开办资金递增或递减超过20%以上的,坚决要求进行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尤其是开办资金递减严重的,要责令整改;违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

3、加大改革力度,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配合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变化情况,依据监督管理机构掌握提供的情况,对哪些长期以来,未开展业务活动且无资金、无人员、无办公场所即空壳单位、资不抵债、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转制、撤销、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对规模过小、职能萎缩,重叠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必要的资源重组。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5

关键词:招待费 管理 报销 改革

本课题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财审专项),课题编号:1252CS204

所谓招待费是指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个人及相关单位需要的合理开支,其中包括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都统称为招待费。随着我国近些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大幅增加,随之带来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开支数额的增加和超支,原因固然有业务活动增加需要,但在管理、报销等操作上也不乏存在漏洞、违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与改革,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支出,彻底刹住挥霍浪费不正之风

一、招待费管理与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结算,不经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支付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用明显已经超过了现金支付限额,但是仍然不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而使用现金支付;上述做法的存在,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故意通过某些账务处理来隐匿超支的招待费用;另一方面则有可能通过借招待费用之名来侵占、贪污钱财,或者套取现金发放“福利”。

(二)超标准接待现象严重,导致开支处理困难

目前,我国各基层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标准不一,这也导致超标准接待现象的存在,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在接待上级部门时普遍存在超标准接待现象。超标准接待现象的存在的,直接导致招待费用“超支”,为进一步的开支报销处理带来困难,应该考虑对接待标准进行“量化”实施。

(三)招待费用管理报销中的事由欠缺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用报销单据属于典型的税务定额发票,其看似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此类发票较容易获得,且发票“无抬头”导致无法看出消费项目、消费事由,并且该发票是出票不留底,给部分单位虚开发票、虚报招待事由等提供了便利条件,很容易产生“猫腻”。

(四)招待费用统计口径过于模糊且不统一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我国政府支出经济分类中公务接待费用统计口径的模糊且不统一漏洞,只要稍加进行账务处理,就能明显降低单位的招待费的数字。如:除了利用正常列支渠道报销一部分接待费用外,还可以将公务接待费“包装”成会议费、培训费等名目列支报销;以及以项目综合管理费等名目列支报销;或者以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列支报销。

二、招待费管理、报销制度改革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透明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招待费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细则,首先从单位内部对公务招待行为及费用支出进行约束,促进单位的公务接待经济支出合理化。其次,公务接待报销透明化管理;先从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入手公开其招待决策行为,并建立招待行为决策者财务报告机制;然后财务会计人员要就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保证“透明”的真实性;同时对银行转账报销方式等进行核查、把关。

(二)公开实行招待费开超支惩处机制

招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正常与重要成本之一,正常的开支是被允许的;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招待在社会上已经变成了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的代名词,广泛被社会所诟病,严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声誉。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公开实行招待费用开超支惩处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单位”名单,并对直接决策人进行严惩。

(三)重新核定地方公务接待报销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之前可谓已泛滥之势,有必要就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应该依据单位所在地方平均消费水平,参照单位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单位实际的公务接待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并根据不同类别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量、公务接待量具体核定招待费金额,并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严格执行。

(四)规范接待费会计核算,统一口径

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公款吃喝。因此,在进行接待费核算时,有必要将所有与接待有关的费用都统计进来,其中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各种形式接待费用;只有核算出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真实情况,做到对内对外的公开透明,才能彻底制止公款吃喝。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本单位的招待费用支出情况,要全部反映在“招待费”科目中,不得分散、转移列入到其他支出项目中;这一过程中为了便于分析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构成情况,可以在“招待费”科目下设置日常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接待及其他特殊接待几个二级科目,相应二级科目应有对应标准、细则。

(五)规范与严格履行招待费报销手续

就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报销手续来说,应该建立一套程序予以控制,旨在保证招待费用报销不偏离其本来的功能和目的,保证财政资源运用不偏离纳税人的利益。在程序上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将招待费进行单独列项,并有意识提高单位招待费的准入门槛,如:招待费用报销执行“三单”制,即接待审批单、消费项目清单和发票,并且招待费报销必须要有 2 人以上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字,同时注明接待事由。报销过程中,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要加强对招待费发票的审核,如果发票不符合规定或者相关报销手续不全,财务人员坚决不予报销。

(六)公开透明,实行公务接待货币化

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外出办公过程中,一方面要由接待单位包吃包住,另一方面则又要回到本单位进行出差伙食补助报销,这样就为单位人员利用公务谋利提供了可能;国际上比较通行做法是将公务接待花销计入薪酬,对行政事业单位中有公务接待需要的岗位设立一定资金额度,将这么资金打入工资,无论这部分资金是盈余还是不足,最后都由支配者把握,这种做法称为“公务接待货币化”。公务接待货币化,一方面保证“专款专用”,另一方面也有效防止公务接待的过度、过滥消费。

(七)精确核定公务接待货币化的标准

精确测算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每个有公务接待岗位的接待费用标准,是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货币化改革的关键。当前部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是以某个岗位前3年的职务消费平均额为基数,在剔除一部分职务消费水分后,按着一定的比例下调来核定公务接待货币补贴基数,以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某岗位的公务接待费标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货币化标准核定,其还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单位之间及不同级职位之间的差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单位公务接待量应该比经济基础相对较差地区的单位公位接待量要多,职务公务接待消费标准也要高。

(八)创新单位内部公务接待管理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公务接待管理与监督模式在规范同时也需要创新,需要将好的想法进行实践应用,通过对公务接待环节的不断细分,将创新思路渗透到公务招待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比如进行相关人员的定期重新编制工作,比如酒店和招待用品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比如平级人员之间进行周期性的检查,等等。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可以促使单位所有人员都能参与进来,对公务招待这一敏感行为进行监督,最终达到节约资金、防止腐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晨.从“三公经费”公开谈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及改革思路[J].管理观察,2013,(32)

事业单位改革细则范文6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新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偿使用的新思路,制定并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配置,充分发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及其直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构、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

三、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权属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杭州实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集中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标准,严格基建程序管理。

(四)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分配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配制度。

(五)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维修管理制度。

(六)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房地产的核查和清理工作,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七)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权属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户名统一为“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建设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从严控制。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机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使用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因新增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六、调配制度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使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视房源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对机构撤销单位的房地产要限期收回。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准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针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地产,不断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资源,为加强和改善市直机关办公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七、维修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定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屋修缮定额标准,制定日常修缮养护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使用单位的申请以及房地产的现状,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维修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于一些使用功能特殊的用房,修缮工作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八、物业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

(二)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分离,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自行、合作和委托管理的新体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物业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根据额定的使用面积和费用标准核拨。各使用单位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范围内,合理安排,节俭使用。

(四)各使用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九、核查和清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应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定期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非市直属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视情分类处理。非市直属事业单位占用的,按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有偿使用或租赁协议,租金标准按不同地段、结构、成新以及单位性质确定。企业单位占用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续用,但要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出租房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三)异地派出机构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自行管理或委托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切实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附则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