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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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

一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为7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为70%。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居民第一年参保的为4.5万元,连续参保两年的为6.5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8.5万元。

三、将部分病种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报销办法参照住院的标准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病种:急性肺炎、急性脑出血、心肌梗死、消化道溃疡穿孔、猝死、消化道出血。急诊抢救病人在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提高门诊大病报销待遇:将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扩大门诊大病范围,将乙型、丙型肝炎病人使用干扰素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按照门诊大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大学生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仍可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完善大中专院校门诊统筹政策: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从每学年每人15元提高为25元。

(二)扩大门诊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可用于患病或发生意外伤害学生在医保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的报销,还可用于对因意外伤害身残、因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学生的一次性补助。对门诊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学校,可用于组织参保学生体检。门诊统筹基金不得用于未参保学生。

(三)完善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报销时,凭医保证住院直接结算的,应出具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由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应出具专用报销收据原件。一个学年内同一学生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应由学校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2.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一次性补助时,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在补助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享受补助的学生应出具相应的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同一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补助。

3.门诊统筹基金用于组织学生体检时,学校应制定出体检方案,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四)单独建立门诊统筹的学校,参保学生应在800人以上,具备门诊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条件。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2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系统推进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3

一、巩固扩大医疗生育保险覆盖面

1、巩固2011年医疗生育保险扩面成果,确保2013年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5万人;生育保险按照省政府文件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参保人数超过19.3万人。

2、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收入达到52000万元,其中职工医保49370万元,居民医保2630万元;生育保险征缴收入达到2200万元。

3、建立健全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推动通过银行预存代扣、单位社区代收代缴、网上缴费、手机缴费等措施,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居民参保缴费。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调整措施

4、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地应严格按照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落实医保费率、待遇水平等政策调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70%左右。按照十财社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及时上解风险调剂金,加快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到全市统一政策、服务管理标准、经办流程、基金预决算和信息系统。

5、按照十人社发[2011]66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落实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的政策。

6、按照十政办规[2011]4号文件加快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实施,全市统一政策和操作办法,年底居民门诊签约率达到50%以上。

7、各级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提高到240元,其中市县财政增加6.4元应及时落实到位。利用新增加的医保补助,全市统一制定居民医保大病医疗补助办法,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8、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省生育保险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实行市级统筹,扩大参保范围,提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实行护理假津贴制度。

三、改革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9、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加强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10、深化付费方式改革,按照“预算管理、过程监管、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原则,完善医疗机构质量控制盒费用分担风险管理机制。

11、根据《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鄂人社发[2013]5号),建立并实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监管。

12、完善优胜劣汰的两定对象管理制度,加强对两定机构医疗服务监管。进一步推进定点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做好A级医疗机构的评定,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评定AA级医疗机构。建立为参保者服务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管理办法。按照省厅出台的反欺诈骗保处罚办法,加强与卫生、药监和公安等多部门的协作,建立医疗保险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依法处罚力度。

13、全面贯彻落实《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3年试行版)》,将医保三大目录全部统一到省目录范围。

四、积极参与医改工作

14、完成医改有关任务,充分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引导作用。

五、加强能力建设

1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创新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加强调查研究,着眼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重大问题前瞻性研究,做好政策准备。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管理效率

实现医保基金安全高效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消除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针对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一、完善立法,使整个监管体系有法可依

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治理违法乱纪现象,规范医疗行为,才能从源头上使监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首先是要加快医疗保障立法进程,明确规范医保患三方的责任和行为,尤其是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其次是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结合,加快基金监管条例制定的步伐,为有效监管基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后研究制定反欺诈办法,主要针保险待遇享受,对在发放领取保险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欺诈、骗取医保金的行为进行明确定性,加大惩处力度,严惩不法分子。例如浙江省委在地方立法项目中增加“医疗保险欺诈违规”的惩罚依据,出台省级层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医保欺诈规定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以总额预算结算管理办法为宏观调控手段,按单病种付费制、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二、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调联系

过多的监管主体导致监管交叉重叠,职责混乱的监管造成缺位空白,一直都是困_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一个难题。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监管主体的工作权限划分要明确合理,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医保业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事后审查;而财政部门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工作中,从始至终整体监管。二是要加强各监管主体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监管,通过文件材料的传阅、听取专题报告等形式,构建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作为一项有着很强综合性的工作,医保基金的监管需要综合掌握运用医疗、财务、审计等各方面的知识,经办机构人员不仅仅要有工作责任感,更要具备丰富的从业知识与经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决定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关键在于对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的科学准确合理界定,精准定位。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的监管机构,是医保制度得以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因而相应的管理部门也并不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医保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张,发展趋势不断上升,未来医保基金的专业化拓展也会层层递进,为了医保基金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应该提升它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行政级别的上升,专门管理机构的设立,不仅显示了政府对医保事业的重视,可以分配更多的资源,还有效促进了医保管理机构自身的协调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一直以来,医疗保险都受到世界普遍关注。由于其动态指标的复杂性,需要动态监控与静态分析的有效结合,完善预警机制,实行量化管理,有效地维护基金安全运行。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实时时监控基金的运行情况,并根据数据的变化及时实施管理改善措施,将单一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使得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通过信息技术的合理运用,达到管理优化的目的,强化管理手段的同时又要避免僵化管理,懂得灵活变通,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网络安全规范性和连续稳定性的质量要求。首先是要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两个定点之间的信息系统建设进行完善,确保医疗服务使用信息的准确,优化参保医疗服务处理系统,使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使用有理有据,公开透明,遏制因管理的不严谨而造成不合理用药、不必要检验和检查的现象;其次要保证医保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双向互动,实时监督,确保网络信息传递的及时安全有效,使得转院、转诊、异地就医等能够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无需再层层递交书面材料上报审核,这样既节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满足了当前医疗保险费用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对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进行完善,确保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医疗保险基本信息和相关数据[5];最后是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份电子档案,当其有医疗需求时,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服务的合理性。

五、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基金的管理运营包括基金的筹集、给付、结算等环节。在筹集方面出现的问题可以从通过加大医保制度宣传,强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好基金的征集催缴工作。例如镇江市为做好基金筹集工作,统一基金的征缴基数,尽快从目前医保基金的“双基数”征缴过渡为“单基数”征缴;改变征收方式,建立基金统一征收的体制。对于结算上存在的漏洞,可以采取合理结算办法,例如在结算时可以采用项目和病种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实现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质量挂钩。同时大力推进联网结算,简化结算流程,及时结算。在给付方面,引用外部监督,提高治理效能,建立基金不合理支付风险评估办法,减少不合理支付行为的发生;加强医生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文化环境,培养诚信参保;强化政务信息建设,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化。

六、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养,提升素质与技能

监管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和职业素质的优劣对于基金的监管效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加大对基金监管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业务的职责性质来选择符合要求的人才,择优录取;要根据工作流程、工作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和拓展空间。监管工作涉及面广、纷繁复杂,往往需要工作人员同时具备医学、审计、法律等综合性知识。因此,在已经掌握了基本工作技能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其他专项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学习基础知识、实行一对一技能培训,加强实践操作训练,促使医保基金管理人员在掌握丰富专业只是、法律知识、医学知识等的同时,能够熟练地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提升医保基金管理者的业务能力。要积极创造学习条件,互相交流借鉴,对于外国先进的监管方法,立足国情合理引用,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实现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薄云霓.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J].公共管理,2014,(09)

[2]何黎花.分析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4,(05)

[3]于慧萍.如何合理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4,(05)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医保违规;医保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62

我国建立医保制度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很长时间以来,医保监管主要依靠政策、目录和服务协议实施。在医保启动初期,这种方式还是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政策、办法和协议的熟悉,道德风险日益增加,规避甚至违反医保政策、办法和协议的医疗服务行为屡查不绝。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开启了医疗保险的法制进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对医保违规问题的监管进行了规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医保违规问题仍较为严重。

1 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1.1 医疗机构方面

1.1.1 参保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小病大治、诱导消费,进行过度医疗服务。我国过度医疗现象主要体现为: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用药治疗调整为住院治疗,本应住在普通病房的参保人员调至单人间甚至是重症监护病房,使用超出患者病情需要的高新仪器进行检查,采取费用昂贵的治疗方案等。这些既造成了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不合理的医保费用支出。

1.1.2 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

存在重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门诊处方和分解住院等情况。其中,存在参保者重复就诊或者开药的情况,例如,同一天内在多个门诊就诊,或者在同一所医院分别由多名医生开药,或者是短期内超过正常剂量的重复使用同一类药品;存在医生分解门诊处方的现象;存在医生在患者出院时允许其超过正常数量携带药品,甚至出院时所携带药与实际病情不符合的现象。

1.1.3 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部分参保患者通过各种手段疏通与医生、医院的关系,使一些本来不应该由医保支付的内容,经由医生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纳入了医保的范围,成功的套取了医保基金。

1.2 药品经营单位方面

1.2.1 串换药品

部分药品经营单位把本来不并不是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换为目录中的药品,把处方药品改为非处方药品,使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保卡购买以上药品;还有的药品经营单位和规模较小的诊所合作,借助诊所将非处方药改成处方药;此外,也有回收药品的现象,在药品经营单位的帮助下,参保人员将由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卖出,转换为现金。以上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

1.2.2 以物充药

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允许医保卡持有人使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物品。甚至,药品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会积极主动地向医保卡持有者推荐与医疗用品完全无关的产品。这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1.3 参保人员方面

1.3.1 冒名顶替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子女使用父亲母亲的姓名、女性人员使用男性参保人的姓名、老年人使用年纪较轻的参保人的姓名刷医保卡进行检查、治疗等冒名顶替的情况。大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对医保卡持卡人身份并不进行确认。冒名顶替现象较为严重。

1.3.2 隐瞒或篡改病因

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隐瞒真正病因,比如交通事故、自伤等,达到将非医保支付的病因情况按医保进行医疗支付的目的,骗取医保基金。

2 对《社会保险法》中相关法条的解读

2.1 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象

第八十七条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第八十八条针对的是参保人员。

2.3 内容

两条法律涉及的均为骗保行为,界定骗保行为是通过欺骗、伪造各类材料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行为。结合第一部分对于医疗保险中的违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满足伪造证明材料这一途径,是骗保行为;药品经营单位方面串换药品、以物充药是通过某些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购买非医保规定的物品的行为,无论是从其从其目的还是途径的角度看,都是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骗保行为;参保人员方面,冒名顶替、隐瞒或篡改病因等都是骗保行为。

其中,较有争议的是过度医疗这一问题。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会执行会长丁春庭在《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一期发表文章《医保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中提到,“这里只对骗保作出了界定和处罚规定。实际上大量存在的过度医疗服务行为,是医疗监管的空白,其造成的损失远超出欺诈造成的损失,对此,社会保险法未作出任何界定和处罚规定。”即过度医疗并不属于骗保,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范围。但在笔者看来,患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即参保者未知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提到的骗保行为;在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为了谋取社会保障基金,参保者为了骗取超出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提到的骗保行为。

其实,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则研究不仅仅是《社会保险法》研究的内容,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将过度检查纳入其中,许多人期待在《医事法》中可以对过度医疗提供统一的权威标准。这与过度医疗本身界定难以明确,涉及医患关系、防御性医疗等诸多内容的特性有关。

2.4 惩处

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和取消定点资格、吊销执照两个方面;对参保个人的处罚则是经济处罚,震慑力较小。

3 问题与建议

3.1 法律制度不完备

在《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较为概念化,并不具体,给执法过程会带来许多不便。在部分地区的医保监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条目则稍显详细。例如,2011年5月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关于医保监管的制度性文件。文件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点规定: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需进行处罚;在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共同的《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办及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用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但并非所有的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且已出台的文件部分仍存在涵盖内容不全面、缺少定量标准等问题。

另外,《医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完善对医保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3.2 惩处震慑力不大

《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为经济处罚,尤其是对于参保个人。在很多的医保违规行为中,参保人员亦是主导者之一。对参保人员经济处罚的震慑远远不及其在医保违规行为中获利的诱惑,是导致医保违规行为源源不断的原因之一。

3.3 执行力度不高

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各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都存在执行力不高的问题。在大多数地区,无论是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还是参保个人,在进行医保违规行槭保并未受到监管,逐渐感受到医保违规行为的“收益”,并习以为常。

3.4 知晓度不深

社会保险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个方面,违规行为往往由多方面共同造成。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者和参保人员对医保违规行为面临的处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知晓度不广、不深,是医保违规行为监管的重要问题。

3.5 建议

3.5.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违规行为的监管,尤其是较难界定的行为,如过度医疗等;二是督促各地区相应文件,以具体化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三是完善医疗相关的法律体系。

3.5.2 加强执行力度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因为医疗保险监管涉及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方面,需要明确各个方面对应的监管职责。二是组建监管队伍,医保监管涉及医疗、物价等多项内容,需要人社与卫生、药监、物价、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组建监管队伍十分必须。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可以逐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3.5.3 加大宣传力度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执法部门,更是需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自觉遵守。医保违法行为不仅仅会受到惩处,更会导致国家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应从医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带来的危害两个方面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使《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进医院、进社区,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3.5.4 建立医保监管体系

医保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更需要一个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联动的医保监管体系。例如,在医保监管中的专业化评估可以交予第三方机构。广东湛江医保第三方评审服务中心在9月14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由企业创建,政府全权委托,中心独立为参保人进行服务,并进行医保基金审核评价等工作。这为医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丁春庭.医保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15,(1):85.

[2]李林.完善医保监管措施强化医保违规事前防范[J].中国卫生经济,2011,(6):18-20.

[3]李建梅,罗永兴.医保监管与支付制度改革联动――基于上海市的实践[J].中国医疗保险,2012,(10):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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