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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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2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 核电厂;本底调查;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1-0063-02

0引言

按照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要求:在核动力厂厂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昌江核电厂是海南省的第一个核电项目,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本底调查是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的保障条件之一,也是核电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 本底调查的目的、重要性、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和质量保证

1.1本底调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调查目的:1)获得核电厂运行前环境中辐射水平和周围介质放射性水平,为评价核电厂在正常运行期间、事故及事故后对周围环境影响提供充分的本底数据;2)获得运行前环境中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分布,确定生物指示品种,为制定核电厂运行或事故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依据。

本底调查的重要性有如下几个方面:1)本底调查是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的保障条件之一;2)在时间进度上,本底调查过程无法复制和重现;3)核电厂装料运行后,环境辐射本底将不复存在;4)本底调查是核电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2本底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1.2.1 调查内容

1)环境γ辐射水平:陆地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累积剂量;

2)主要环境介质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环境介质包括陆地环境介质(大气、水、底泥、土壤、陆生动植物)、海洋环境介质(海水、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样品);

3)收集厂址周围的放射性历史数据:现有的辐射或放射源应用情况。

1.2.2 调查范围

1)陆地环境γ辐射:以核岛厂房为中心,半径50km;

2)陆地环境介质:以核岛厂房为中心,半径20~30km(稻米取50km);

大气:气溶胶、大气沉降物、空气中的H-3和C-14;

水:地表水、地下水、降水、饮用水;

底泥:河/塘底泥;

土壤:陆地表层土;

陆生动植物。

3)海洋环境介质:以核电厂总排放口为中心,半径10km

海域。

海水;

海洋沉积物;

海洋生物样品。

1.3本底调查的质量保证

为获得完整、正确、可靠的环境本底数据,质量保证须贯穿于环境本底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本底调查由具备资质的环境放射性监测单位承担,调查单位需建立严密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转。

2 本底调查监督管理

由于本底调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及不可重现性,又因持续时间长及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即:EPC模式)的特点,使本底调查的实施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本底调查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1本底调查时间进度计划

海南昌江核电厂环境辐射本底调查计划于2011年10月开始,于2014年2月结束。其中,实际调查时间为连续调查24个月,其余时间为调查准备、报告编制及报告评审时间。

2.2本底调查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使本底调查监督工作更有计划性,2011年7月,编制了《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

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工作时段和工作进度将监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本底调查前期准备;2)本底调查实施;3)本底调查最终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提交。

本底调查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技术任务书、外委单位确定、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评审等工作内容;本底调查实施阶段包括本底调查实施准备(实施计划、人员准备、实验室和测量设备、文件准备)、第一年本底调查实施、中期报告评审、第二年本底调查实施等工作内容;本底调查最终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提交阶段包括报告编制、报告评审、本底调查成果提交等工作内容。

在本底调查实施前,对外委单位进行开工前实验室检查;本底调查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跟踪。

2.3本底调查开工前实验室检查

2011年10月初,按照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对外委单位进行了本底调查实施前的实验室检查。

检查会上,项目总承包方、海南核电及外委单位相关人员就本底调查人员准备、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准备、项目实施计划准备、文件准备、质量保证和关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对项目相关人员资质、实验室认证资质、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实验室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程序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检查结果表明:外委单位基本满足调查实施的相关条件。

2.4 本底调查实施

通过开工前实验室检查,确认外委方基本满足本底调查实施的条件,2011年10月中旬外委方工作人员进入昌江现场,开始本底调查监测、取样工作。

本底调查按期顺利实施,在时间节点上为昌江核电厂取得装料许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

2.5 本底调查过程跟踪与监督

2.5.1现场取样监督

每月对本底调查取样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掌握现场取样情况,定期编制《本底调查现场监督工作月报》,记录现场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外委单位进行反馈与沟通,保证现场取样顺利进行。

2.5.2实验室样品分析监督及人员培训

每3个月对本底调查实验室样品分析进行跟踪及人员培训。实验室样品分析等情况编入当月的《本底调查现场监督工作月报》。

2.6 本底调查提交的主要成果

本底调查提交的主要成果有:1)《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大纲》;2)经业内专家评审的《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中期报告》;3)经业内专家审评、满足装料阶段环评要求的《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

3结论

通过现场跟踪监督、实验室检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既可了解本底调查现场取样及实验室样品分析进度,及时与外委单位进行沟通,保证现场取样及实验室样品分析顺利进行;也可让环境管理人员提前熟悉辐射环境监测、野外样品采集、实验室样品分析等工作流程,为核电厂环境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昌江核电厂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的按期实施及顺利推进,为申请取得装料许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EPC模式下厂址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监督管理的有

效性。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地表水环境监测进展与问题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地表水环境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而监测水环境的任务越来越重大,在监测水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我们今后不断的努力。

1关于地表水环境监测的相关简介

在一些水环境监测的相关领域,我们可以针对一些不同的相关流域以及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常规监测以及水质自动监测的有机结合的相关方式。我国的水环境监测网也是比较繁杂而全面,截止目前,我国的地表水监测网络主要是由260个重点监测站组成,监测250条河流、l8个湖泊以及10个水库,总共的监测断面759个。关于水环境监测的项目也是很多,主要包括有一些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以及相关的特定项目,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水体来提出不同的要求。相关的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的项目有7种以及选测的项目有14种。关于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开展水环境监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据,根据这些标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相关水质的优劣以及相关污染物的超标情况。

2地表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研究的相关进展

2.1理化监测

在相关的水环境监测的过程之中,我们往往容易获取相关的物理指标,而且,相关的监测仪器也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关于水的浊度可以使用浊度仪来进行相关的测量,相关的电导率可以用相应的电导率仪来进行测量。实验室的相关仪器分析方法在相关的水环境常规监测之中也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比较大型的相关监测站已经开始引进相应的大、中型实验室监测分析仪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对一些有害物质的监测能力。

2.2生物监测

生物监测能够较为及时地反映相关的污染物的综合毒性效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可能对环境产生的相关的潜在威胁,并且能够掌握水环境的质量,发现一般监测以及理化监测没有发现的相关问题。这些年以来,我国在进行水环境监测方面一定程度上利用细菌方面也做了许多相关的工作。

3关于地表水环境监测存在的相关问题探讨

3.1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由原来的点源、区域监测逐步转变为相应的流域监测管理。实现相关的流域控制与区域控制的有机结合,依旧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我们应当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相关水资源评价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不同的流域、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来对相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价,并且划定相关流域机构的相应的直辖范围。

3.2需要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网

关于我国的整体水环境质量的状况,在宏观上可以通过国控站点的两次优化上反映。仅仅依靠目前的水系过控站点还不能够反映“三湖”与“三河”的相关治理效果,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行政区划划分为石控点以及省控点。我国对于同一水域往往出现重复监测的相关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还存在水利与环保这两种相关的监测系统。

3.3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现如今,关于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还没有达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分析方法”的最低要求。现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分析方法并不是配套的。就目前一些国外仪器不适合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相关的国情来说,开发出适合我国水质监测的系列仪器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些国外仪器国产化。要缩短与发达国家的相应的距离,关于相关仪器的研发显得越来越重要。

3.4不合理的监测数据影响了环境监测质量

只有为环境监测提供科学合理、及时正确的数据,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水质环境监测的质量,推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趋向科学的良性道路发展近些年,我国各大小水环境监测站出现了不少监测质量问题,由于受到我国固有监测站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者是受到监测人员技术、业务能力以及职责范围的限制使得监测分析数据频现不足之处,不利于如实反映出正确的监测显示数据,对监测分析数据的记录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还在较大程度上浪费了不少经济资源。

3.5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目前加强了对于水环境监测的实施力度,但却缺乏相应的数据分析与定性调查等环节,不能及时根据相应的监测数据来分析出水环境具体的污染源和水质情况,而相关水环境监测站仅仅偏于重视监测数据的搜集与调查报告的填写,而忽略具有真正价值的原因分析,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污染问题。

3.6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信息处理程度较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加大,而地方地表水监测站却经常出现监测仪器设备落后、监测仪器更新周期长、设备老化、监测仪器技术落后等弊病,对于全面提升监测数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4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水平质量的相关举措

4.1严格控制地表水监测过程和环节

在对地表水进行科学采集和处理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其待测物质进行科学分析,将那些能够影响到监测效果的成分进行处理,及时排除掉待测样品的诸多干扰因素然后,将经过预处理的待测物品浓缩到适合仪器的监测范围之内,以便于增强其分析准确度,严格避免出现因待测物品内含有较多杂质而影响到监测精准度的情况出现。

4.2对地表水监测仪器及时进行检测和校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地表水监测仪器和相关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具备优良的运行状态此外,还要通过专家利用先进的科技程序检测设备,对潜在的故障进行及时排除,将在运行监测中出现故障的几率降到最低。

4.3确保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等工作准确无误

在收集地表水采集样品的同时,要选择水资源没有被污染的样品进行科学分析,并且还要不断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积极投入大量的先进监测仪器和相关设备,以提高检测的精准度。

4.4提高专业监测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

在二十世纪中期,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例如: 法国、德国、美国等对国家河流、地表水环境等实施自动监测,并对各个区域的企业用水、人们生活用水实施自动监测,他们使用的监测方法是采用间歇性和在线监测这两种方法进行水质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含有: 导电率、微元素、水温、氟化物等。随着我国水污染的加重,在进行监测时采取在线监测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软件输送已取得的监测数据,并把其输送到各个监测部门中。这样有利于提高数据的准确率,在借用国外方法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我国的监测方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先进设备,提高监测人员的操作水平,这要求国家的大力支持以及工作人员的努力,其主要是保证水质监测的质量和探索符合我国监测标准的设备仪器。

5结束语

综上所讲,目前我国在地表水环境监测中已经获得重大突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经过调查得出,如想提高水环境监测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提高: 一是水污染问题应尽快解决,寻找相应的措施解决污染问题,确保监测质量;二是树立在线监测网站,运用先进监测设备、仪器,同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水进行实施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三是运用遥感专业的技术,提高工作人员自身技术,增加监测工作的技术含量;四是全面分析监测结果以及监测数据,结合以往所得的数据结果,制定合理监测方案措施,并对地表水环境监测标准进行修改,有利于提高水质监测质量,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国家水质质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五是采用简便、快捷的监测设备对突发性水源实施监测工作。

参考文献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西乌兰不浪乡 矿山开采 生态环境 评价研究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储量并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多达28种,矿床、矿点分布较广,拥有金、银、铜、铁、钨、铅、锌、镁、钼、锰等金属矿藏,煤炭、石灰岩、石棉、石墨、耐火粘土、花岗岩、大理石、白云母、腐殖酸等非金属矿藏,其中金、银、铁、石墨、煤炭和腐殖酸为优势矿产。《武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集》“现已规模开采的有银铅矿、铁矿、石墨矿、金矿、石材、石灰岩、石榴子石、云母、石英岩、水晶等。全县共设置业矿业权161家,其中采矿权84家,探矿权77家” 。据相关资料,武川县工业增长和矿业发展名列呼和浩特市旗县经济榜首。全县工业企业178户,其中采矿冶炼业99户,占55.6%;水泥建材企业34户,占19.1%,以上数据说明武川县矿藏资源开采、矿山开发为全县优势产业,得天独厚的资源储量,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对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矿山周边生态环境评价,研究该区域生态环境状况,为矿山资源开采提供生态环境资料。

一、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矿山位于武川县县城可可以力更镇295°方向,直线距离50公里,东经:110°50′―110°51′,北纬:41°14′―41°15′。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周边矿区处于低山丘陵区,地形起伏较大,沟谷较为发育;根据《内蒙古武川县李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元山铁矿21万t/a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按照《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该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被划分裂隙水充水为主的中等矿床;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该区域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为0.15,对照地震强烈度为7.5度。山体稳固,没有泥石流、滑坡迹象,该区域地质环境质量良好,类型为第一类。

二、研究思路与评价指标体系

1.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矿山开采生态环境,评价对该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前期生态环境状况。根据分析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大气环境质量指标、水环境指标、声环境指标,提供该地区资源开发前期生态环境质量资料。矿山开采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或对局部地区生态的影响,本文拟通过评价该区域生态环境,来提供矿山开发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适宜性资料。

2. 研究思路

通过对武川县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矿区的植被现状、土壤类型、土壤侵蚀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动物资源的调查,来评价该区域生态环境;以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污染质量现状来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通过布点监测噪音,对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情况进行评价。

3. 评价指标体系(图一)

4. 研究意义

通过对研究区域环境生态评价,分析该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而为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提供环境资料。

二、研究方法与过程

1. 生态环境指标评价

研究区位于丘陵地带,区内没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与繁殖分布,矿区及周边

10.0km范围无名胜古迹及自然保护区。

1.1 植被状况

研究区主要以旱地和草地为主,旱地占用率为48.92%,草地占用率为41.63%,林地占用率为1.12%,详细占地类型见研究区地类占地类型表。

研究矿山地处中温带半干旱生物气候带,树种、草种主要是耐干旱、瘠薄的种类,天然植物以灌丛草原类型为主,有部分山地草甸草原植被,森林灌丛草原类植被分布在中低山的阴坡、半阴坡地带,主要天然林植被有山杨、白桦,林下生长有灌丛沙棘、柠条及草本植物篙类、山丹、羊草等,覆盖度在20%左右。

1.2土壤类型

研究区土壤类型为灰褐土、石质土,石质土分布在山体顶部及陡坡,灰褐土分布在山坡。山体上部土层较薄,山体下部土层转厚。根据文献记载,当地土壤理化特性为:全氮0.08%,PH值7.5-8.4;土层厚度0.2-70cm,质地粗糙,容重、空隙大,土壤有机质1.19%,速效磷4.3ppm,速效钾198.2ppm,腐殖质层平均厚度54.4cm。

1.3土壤侵蚀状况

研究区土壤侵蚀组成结构比较单一,所在地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以风力侵蚀为主,兼有水力侵蚀。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普查结果》和当地部分乡镇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研究区土壤侵蚀为中度侵蚀,水力土壤侵蚀模数为3500t/km2・a,风力土壤侵蚀模数为1500 t/km2・a,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土壤允许流失量为1000 t/km2・a。

1.4土壤环境

该项指标在矿山周围内设三个采样点,每个样区采集1个土壤混合样,共采集3个土壤混合样,采样深度20-30cm。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0年8月10日对土壤PH值、汞、镉、铬、砷、铅、铜、锌共计8项指标进行监测,各项指标数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说明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1.5动物资源

研究区物种广布。常见动物有兔、鼠、鸟类,未见有珍稀野生动物。家畜有绵羊、山羊、牛、猪、马、驴、鸡等。

2. 大气环境指标

2.1大气污染源

研究区范围内工业不发达,尚无工业污染,评价区内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民用燃煤。

2.2大气质量监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环境质量监测点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评价,

具体公式为:

Ij=Ci/Si

公式中:Ii――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Ci――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平均值;Si――污染物i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内部资料得知该区域TSP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限制,SO2和NO2小时浓度值和日均浓度值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要求。确定该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一般。

3. 地下水环境指标

地下水现状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值,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当Pi>1时,说明该水质指标已经超标,长期饮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应降级为工业或农业用水。

根据地下水现状单因子污染指数数据(如下表),可知监测点各项指标均不超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值,现状河边村和东号村所在地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较好。

4. 声环境指标

根据新城区环境监测站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研究区域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布点,监测时间为一天,监测分为昼间、夜间。

各项监测点的噪声现状测量值昼间在48.3~51.2dB(A)之间,夜间在41.9~45.4 dB(A)之间,均小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二类标准限制,说明该区域及周围声环境质量较好。

三、研究成果价值

通过对生态环境指标、大气环境指标、地下水环境指标及声环境指标四个方面的研究,分析出武川县西乌兰不浪乡小元山及周边区域环境指标均为良好,各项研究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限制,能够满足矿山开发、资源开采对于环保的可行性评价;同时,本文对企业资源开发提供了当地环境生态资料,能够提供一些矿山资源开发的资料。

参考文献:

[1] 《武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集》,武川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

[2]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