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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1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更加充分”是党的十提出的新要求。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这个压力主要集中在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三个方面。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必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解决好就业问题,前提是要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的需要,使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在保持必要增长速度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就业弹性,使既定的经济增速更多地拉动就业。要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稳定制造业就业比重来扩大就业容量,通过发展新兴产业和民营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在经济增速相对放缓的背景下继续增加就业规模。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方方面面的政策,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性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实现企业发展与扩大就业共赢。二是鼓励创业的政策,通过税费减免为创业者减轻负担,对资金缺乏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同时鼓励发挥各方资源优势,为创业者提供服务。三是帮扶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通过财税、金融、社保、培训以及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等多项政策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
问:如何实现更加稳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答:“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是党的十的明确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盼。从宏观层面看,更高质量的就业包括充分的就业机会、公平的就业环境、良好的就业能力、合理的就业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个人来说,意味着就业不只是谋生的手段,还能够通过就业获得自身发展,在实现人生理想和个人价值的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推动实现更加稳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一是必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程,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二是必须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每个企业职工都能得到技能提升培训,每个创业者都能参加创业培训。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三是必须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履行质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积极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面,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劳动条件改善机制。要健全并落实劳动标准体系,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条件标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进劳动定额标准化管理。要为劳动者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对广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还要完善户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
问:如何实现更公平的
就业?
答:实现就业公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发展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潜能、增强全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公平,反对各种就业歧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原则和制度。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多项促进就业公平、反对就业歧视的政策。现实中,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既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促进公平就业,一要进一步完善反对就业歧视的法规政策,逐项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以及欺诈等行为,及时纠正就业不公平现象。三要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在公务员考录方面,坚持 “凡进必考”、公平竞争的制度。在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方面,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严厉惩处违规违纪行为。在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方面,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四要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在政府加大工作力度的基础上,劳动者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增强维权意识;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创造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反对一切就业歧视的社会氛围。
问:如何加快实现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全民,人人享有?
答: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是党的十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社会保障实现了制度安排从城镇到农村、从职业人群到城乡居民的重大转变和发展,覆盖人群迅速扩大。到2012年底,医疗保险覆盖了城乡13亿人以上,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7.88亿人。我国用十几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的路。同时我们也看到,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有欠缺和遗漏。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一要尽快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争取用3年时间再扩大覆盖1亿人左右。二要持续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重点是非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户。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尽可能引导参加城镇社保。同时,抓紧研究家政服务业、网络创业和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保的政策。三要研究把目前城乡居民的“自愿参保”政策,调整完善为更富有引导性的 “全民参保登记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全民、人人享有。
问:如何实现社会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
答:不断提高待遇水平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普遍期盼。十几年来,国家不断提高社保待遇水平。1998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基本养老金只有413元,2005年至2013年连续9年上调,2013年可达到1900多元。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13年的280元;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都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保待遇水平的提高,要与国家综合国力和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一要建立社保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工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变动等为重要参数,形成正常调整社保待遇的机制。二要完善社保待遇与缴费更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我国的社会保险,不是政府全包下来的福利制度。待遇水平的提高不能全靠政府,个人和单位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养老保险,要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选择高档缴费的提高政府补贴,对缴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也要增加补贴或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群众持续参保长期缴费,以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三要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险的发展。要发展补充性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更有力的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促进补充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同时依法依规监管市场运行,使更多的群众从多层次保障体系中得到更好待遇。
问:如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答: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要更加注重公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和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群众诉求也在发生变化,原来主要是有没有保障、能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现在越来越关注是不是公平。反映比较突出的有:制度公平问题,主要是养老制度的安排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企业部分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存在“待遇差”,也就是“双轨制”问题;区域公平问题,主要是跨地区流动中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报销结算问题;城乡公平问题,主要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融合和待遇统筹问题。
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产生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国家在企业先行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由此造成待遇水平的差别。解决 “双轨制”问题要在不断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努力缩小待遇差距的同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我们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研究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二要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目前,我国劳动者和居民跨地区流动性很强,而现行的社保制度还存在地区分割,如果不解决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难以实现制度公平,也会制约劳动者合理流动。从2010年开始,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实施了跨地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现在正在制订新农保、城居保、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衔接政策,为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间流动打开通道。针对异地就医报销不便问题,我们着力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全面实现地市级统筹,解决同一城市范围内所辖县区的异地就医问题;推行省内联网结算,解决省内所辖不同城市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问题;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搭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平台。同时,鼓励参保人员尽量利用基层和本地区医疗资源。三要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中央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服务,实现与职工基本医保的统一管理。
问:如何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可靠运行,永续发展?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r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3
关键词:中职学生;实习权益;维护
作者简介:梁娌萍(1970-),女,广西梧州人,广西华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讲师。(广西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8-0140-01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其目的在于为社会提供紧缺的基层技术人员,这部分学生的培养主要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所以中职学生的实习时间在整个中职学习阶段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随着中职学生的增加,实习面的扩大,他们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一、实习期间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现状
1.实习报酬低,工作强度大
笔者在对广西华侨学校商务科2008级的学生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约70%的学生反映在企业实习很难实现同工同酬,企业的理由是没有工作经验,工作效率比同岗位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低。某些专业的学生由于实习单位难找,甚至是没有报酬或者反过来给单位实习费用。同时,工作强度也大,笔者走访了在南宁某经济开发区一家大型制鞋企业实习的学生,来到学生工作的厂房时,能闻到刺鼻的胶水味;学生反映,虽然企业包食宿,收入也超过了法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加班是家常便饭,可想而知,他们经常在这种环境下长时间工作,身心健康一定会受到威胁。
2.实习期间缺乏劳动合同保障
通过对广西部分中职学校的调查及搜索相关资料发现,学生实习多数是由学校统一集中安排,而签订实习协议的双方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学生基本不参与其中,所以,关于合同约定的报酬、岗位设置、如何管理等条款,学生无权协商。另外,有部分实习单位属于学生自行联系,如果是大企业则有可能签订实习协议,否则签订实习协议也成为天方夜谭。毋庸置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营利性企业的共同目标,而且,目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是签订了实习协议,内容也只能根据用工企业提的条件来定,学校和学生基本失去了平等协商的机会。因此在缺乏有效实习协议保障的情况下,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如果产生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争议时,用工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学生由于缺乏有效的劳动法律保障而处于劣势;实习期结束后,用工企业更是可以随心所欲的辞退实习生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法责任,使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1]
3.容易受到安全事故威胁
实习的学生虽然经过学校的教育熏陶,但是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到了企业一线操作属于生手,且由于部分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实习企业的实习环境也存在不安全因素,加上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管理缺乏必要的重视,因此,在实践中,参与实习的学生较为容易面临各种安全事故的威胁。[2]
4.存在法律救济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出现权益受损或与用工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面临无法依据劳动法获得救济的风险。很多学生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学校身上,希望学校能替其出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又或者是通过家长给学校施压,最终也是依靠学校。因此,相对于实习单位和学校而言,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权益受损的原因
1.缺少专项法律保障中职学生实习权益
目前,国家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来保障中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适用于中职学生这个范围的,对实习环节的约束又太少,操作性不强,造成中职学生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缺少法律保障;而且中职学生年龄较小,涉世未深,权益受损的情况较大学生来说更容易发生,因此,国家和教育部门应该专门针对中职学生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有效保护中职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3]
2.缺乏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弱
广西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在对该校某专业实习生的调查中发现半数以上学生对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益不知道。[4]笔者在对广西华侨学校商务科2008级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也发现,了解劳动权益受损时所应采取的法律手段、法律程序的学生寥寥无几;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多数学生知道签订劳动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他们也表示,虽然知道签订劳动协议的重要性,但如果单位不签,他们为了工作也只能忍气吞声,合法权益受损时不懂如何维权,这部分学生的人数占了调查总人数的39%。这种现象说明,学生缺乏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弱是造成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3.安全教育有所欠缺
一是学校及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生产安全教育不够,学生对实习单位缺乏了解;二是实习单位没有对学生提供应有的岗位培训,导致其由于操作原因产生安全隐患;三是有的实习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这些因素都对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实习权益维护对策的探索
1.加快立法的脚步
刘一展在《从法与利益的视角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一文中提到:广东在去年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等,明确了实习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虽然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在适用上有属地范围的限制,但广东省在高校学生实习立法上进行了开拓性的尝试。那么,针对广西目前中职教育实习立法比较滞后的情况,可向广东省学习,先从地方性法规开始,制定相关条例或办法,对使用实习学生的单位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明确学校、学生、企业等实习各方的权力与义务等,引起国家重视后再上升到高层次的立法。
2.实习协议人性化
学生代表或家长、学校、企业就实习协议进行三方座谈,由三方共同签订。力求实习协议更为人性,满足三方需求的最大化,既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也形成学校监管的责任与义务,还能兼顾企业的利益。
3.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此险种适用于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包括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如果学生购买了此类保险,就算是认定不了发生事故的过错方,也会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学校既能有效分散风险,又能为实习学生及时提供救助。[6]
4.学校安全教育与企业岗前培训双管齐下
在实习前,学校就应该安排足够的学时有针对性的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习期间,企业也应加大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生的安全培训,开展短期培训班,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早训、晚训等,弥补在工作技能上的不足,减少安全隐患;把学校教育、社会培训、常规培训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引导学生自觉地避免各种陷阱,防止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
5.法律法规教育多样化,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学校应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设法律课程,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让学生懂法、用法、守法;开展法律知识问答等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从课堂到生活中的潜移默化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学校设专栏定期张贴法律知识海报,营造良好的法治校风;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唤醒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过程中如果遭遇意外伤害或权益受损情况,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7]
参考文献:
[1]丘丽丹.论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维护[J].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4):34-36.
[2]舒胜.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防范[J].职业时空,2009,(12):140-141.
[3]郭玉松,张爱芳,江厚良.大学生权益意识与高校学生工作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12).
[4]杨和能,韦建群,韦永忠.中职生顶岗实习权益如何保护[J].中国教育报,2008-12-04.
[5]刘一展.从法与利益的视角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7(10):104-106.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4
1.1诚信经营文化
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当前建筑企业不诚信、不守信问题比较突出,虚假招投标、拖欠工程款、承诺不兑现、偷逃税费、拖欠归还银行贷款等现象十分普遍。这种诚信缺失的现象,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日积月累还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衡,破坏社会经济正常运转。建筑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建设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
1.2建筑质量文化
建筑企业要实现持续发展,在市场竞争中领先于人,必须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建筑质量。产品质量高,企业就会赢得客户的信任,就会有更多的客户和生意合作伙伴,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反之,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按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办事,产品质量低下,企业就会逐渐失去客户,失去市场,削弱企业竞争力,不能长久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应全力追求建筑坚固精美,质量理念应成为建筑企业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
1.3施工安全文化
建筑产品体形庞大、具有固定性的特点使建筑企业形成了流动性强、劳动强度高、生产工艺复杂、高空交叉作业、劳动密集性高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筑企业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企业。近年来,通过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以及企业自身实践,建筑企业逐渐树立了“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认识程度不同,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建筑企业应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完整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文化。
1.4企业品牌文化
品牌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企业逐渐进入品牌竞争的时代。企业品牌向外界展示了企业的综合形象,体现了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形成比较晚,建筑企业对品牌的内涵和作用缺乏深刻的认识,品牌建设比较落后。因此,建筑企业应增强品牌管理意识,积极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公益活动、规范企业识别系统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培育企业的品牌文化。
2建筑企业进行优秀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2.1优秀的企业文化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企业之间已经逐步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走向更高层次的文化竞争。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向外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赢得市场;而文化的缺失必将带来企业畸形发展,影响企业的生存。
2.2优秀的企业文化有助于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企业凝聚力
优秀的企业文化尊重人的感情,鼓励员工实现个人价值,把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整体目标结合起来,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把全体员工凝聚在一起,形成团结、统一的大集体。
2.3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塑造企业的社会意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建筑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的主力。但是由于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和素质低的特点,企业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他们的素质,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这些成为摆在建筑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许多企业对农民工采取粗放的管理方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强度太大,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劳动保障缺失,没有按规定上交各种保险;生活条件差;有的甚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些管理方式极易造成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起管理好农民工的社会责任,建设优秀的劳务保障文化,用诚心、理解和爱心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通过技术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增强业务素质,为他们搭建施展个人才华的和谐大舞台。
3建筑企业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应遵循的原则
3.1对内不断满足员工的需求
员工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创造者,企业的一切工作都需要全体员工的努力来完成。所以企业要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供公平竞争的舞台,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保证员工在工作中有愉悦感、归属感、成就感,实现个人价值。首先要尊重每一位员工,尊重他们的价值和对企业做出的贡献,千方百计地增强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每位员工都关心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良好局面。其次要正确地看待员工。很多管理者把员工看作管理的客体,强调如何去控制员工,这种管理文化容易产生管理冲突,从而大大削弱企业文化在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上的功能。应正确认识员工在企业里的地位,强调在企业里管理者和员工仅仅是工作分工不一样,二者是平等的关系。最后要有效地激励员工。企业要搭建发挥员工个人才能的平台,为实现个人抱负创造条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帮助员工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设计,注意满足员工物质和精神上的各种要求。
3.2对外以客户为中心
企业文化建设的“以人为本”原则还表现为对外一切工作要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如今,市场竞争的焦点已经从产品的竞争转向服务的竞争、品牌的竞争和客户的竞争。特别是谁能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生产他们需要的产品,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谁就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筑企业必须树立“客户至上”的价值观念,建立健全服务承诺、投诉接待、工程保修和工程回访等制度,一切以客户为中心。
4建筑企业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主要环节
4.1完善企业制度,提升制度执行力
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制度执行力,是提升企业动作协调性、运作高效性、管理规范性的保证。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工种繁多,员工来源复杂,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必须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形成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以制度为保障,严格管理,奖罚分明,不断强化员工的纪律意识,使规章制度逐步内化为人的行为规范,正确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成为企业的惯例和传统。
4.2开展多样的文化活动,进行柔性管理
建筑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长期奋斗在施工现场,所以企业还应该采用柔抚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同时,在施工现场开展各种形式、专题的文艺活动、劳动竞赛、技术革新、产品创优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以榜样的力量激励他们,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3规范企业识别系统,塑造美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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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控制
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目标实现的前提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木、关爱生命”的思想,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系统是人一机一环境系统,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引发故障。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也越来越多。因此消除设备(机械、设备、装置、工具、物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生产系统的物质基础。安全生产是树立以人为木的管理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护职工的生命则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在任何时间、季节和条件卜施工,都必须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作业场所.改变脏、乱、差的而貌。生产作业环境中,湿度、温度、照明、振动、噪音、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都会影响人的工作情绪。作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作业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如何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与无毒无害,给作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分析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努力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和生产条件,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品质与竞争力。
一、改善作业环境
1施工平而布置。施工现场平而布置图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划、绘制施工现场平而布置图。在施工实施阶段,根据要求设置道路、组织排水、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材料和设置机械设备、土方及建筑垃圾、围墙与入口位置等。做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
施工平而布置的总体要求是布置紧凑,充分利用场地;场内道路畅通,运输方便,减少一次搬运;在保证施工顺利的条件卜,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搭设,尽可能利用附近的原有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应便于工人生产和生活,办公用房、福利设施应在生活区内。平而布置图应符合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无建设公害的要求。
2施工现场功能区划分。根据施工项目的要求,划分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应设置于在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外,应设置防护措施,划分隔离,以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对功能区的划分还应考虑交通、水电、消防和卫生、环保等因素。
在生活区内设置的办公会议室、值班室、宿舍、食堂、阅览室、保健室、厕所、淋浴室等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阳台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型、数量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安全标志》( GB 2894- 96)标准,安全标志是表示特定信急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4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的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材料,不得使用布条、竹包或安全网,要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围挡的高度应高于1.8m。工地进出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设置专职值班保卫人员。大门出口处应设置洗车槽,保证汽车干净上路。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作业人员等,应当佩戴工作卡。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而图。
二、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1、建筑施工活动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在特定空间进行人、则、物动态组合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施工现场,需要大量有着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卜,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也不断提高,将新的科技成果运用到安全生产实践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生命则产安全。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术,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减少甚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除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外,还必须具有先进的管理方法、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加强单位内部的管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要不断探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的办法与经验,指导新形势卜的管理工作。要强化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清除新的危险因素,使安全管理上升到新的高度,使安全生产水平上一个台阶。
2、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侧重于政策、规范、规程、条例等形式,使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侧重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操作规程、标准等,减少或消除对人的威胁;工业卫生着重于高温、粉尘、噪声、毒物的管理,防止劳动者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同时,2005年开始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二类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表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正趋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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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xx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依托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纺织产业迅速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纺织产业的建成,对于消化我县的优胜农产品资源和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大幅度地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延长棉花生产的产业链,保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使县域经济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如不引起高度重视,极有可能成为我县纺织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县纺织企业用工的现状如何?“招工难”、“留人难”的症结在哪里?怎样缓解这些矛盾?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历时一个月,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妇联、劳动服务站,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研究。
一、基本状况和突出问题
1、齐装满员率低。我县共有纺织企业(含印染企业)14家,可提供就业岗位3686个,根据调查的资料统计,现有员工3074人,其中女性员工2455人,占员工总数的79.86%。在岗的员工中,合同期限在一年内的高达883人,占员工总数的28.73%,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年内终止、解除合同的315人,占员工总数的10.25%。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尚有612个岗位无人上岗。
2、工资水平不高、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严重。14家企业年度应支付工资总额为3810.8万元,实际支付3123.4万元,年度累计拖欠工资687.4万元。
14家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1033元,从绝对值来看,不算太低,但这是员工在延长劳动时间后的报酬,如果按每月劳动29天、每天8.5小时计算,每小时的工资为4.19元,换算成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167.36小时),员工的月工资仅为702元。挡车工的平均工资约800元,换算后仅543元。
企业滥用职权、依据土政策罚款、克扣员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3、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取消法定节假日较为普遍。从14家企业正常劳动时间的调查统计可以看出,普通员工月工作日一般为26—30天,大部分为28天以上。日工作时间为8—12小时,如遇加班,时间可能还会延长,个别企业甚至达14小时。员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加班后,还基本上得不到法定标准的工作报酬。
4、工作环境欠优。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纺织行业的劳动条件一般较为恶劣,特别是在技术含量不高、设备较为落后的条件下尤为突出。我县的纺织企业,在噪音、粉尘超标和不符合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员工的比例很大,少数企业甚至高达80%。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年内工伤高达2617人次,平均每三个多小时就有一个人发生工伤。
5、社会保障福利情况令人担忧。根据调查的数据统计,全县纺织企业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甚至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收取押金和扣压证件的事情时有发生。
6、劳动力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开发。调查资料统计,20xx年三季度我县有剩余劳动力15295人,其中女性劳动力7470人,这些劳动力恰恰是纺织企业所急需的。但根据问卷调查,绝大多数人不愿到本地就业,特别不愿到纺织企业就业。这样,就形成了一边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一边又找不到合适劳动者的怪圈。
二、主要原因分析
企业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最宝贵资源,对于我县来说,熟练纺织工可能欠缺,但决不会招不到一般员工。造成纺织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的主要原因在于:
1、企业先天不足。自古就有“男不进矿、女不进纺”的说法,说明纺织行业是一个比较辛苦的行业。我县的大部分纺织企业技术含量不高,技术装备较差,资金不足导致劳动保护的措施跟不上,个别企业甚至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采取措施,使得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让很多人望而生畏。特别是年轻女性,在劳动力流动频繁的今天,到哪个行业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更不想涉足纺织行业。
2、行业竞争无序。随着本地纺织企业的迅速扩张,企业对市场和熟练工人等的竞争越发激烈。比抬工价、争夺熟练工的行为不断升温,员工在企业间无序流动,导致企业招工更加困难。由于企业用工本身缺口大,加之熟练工的攀比心态,经常出现工人今天来、明天走的局面,老板无所适从,也使企业不能按计划正常安排生产。
3、报酬水平过低。由于纺织行业竞争激烈,且利润率不高,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物化成本受市场制约,企业只能从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上想办法。纺织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往往是企业的首选对象。一旦这个“度”把握不好,就会形成“待遇过低—开工不足—效益低下—降低工资水平”的恶性循环。
4、劳动执法不严。执法 不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就企业而言,企业对劳动力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就员工而言,由于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雇佣思想十分明显,做一天算一天,和企业总是离心离德,难以和企业捆在一起。从而,加大了劳动力的流动性。
5、管理机制欠缺。纺织加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员工的作息时间难以把握。因此,如果没有较完善的奖励机制,是不能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对如何应对加班和空闲,如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办法简单,吸引力不够。另外,一些企业在后勤和安全保障方面缺乏考虑,员工的食宿难以统一管理。而从事纺织工作的员工又多是一些年轻女性,安全保障跟不上势必会影响她们安心工作。
6、劳动力的心理原因。由于我县的工业起步较迟,剩余劳动力从80年代初期就开始到广东沿海发达地区打工,外出打工致富的家庭比比皆是。多年来,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已较为适应外面的环境,随着广东沿海地区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待遇的进一步改善,大都不愿再回乡务工;而新增劳动力受此影响,也认为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因此不太愿意到本地打工,更愿意到外面世界去闯一闯。
三、思考与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教力度。首先,提高企业老板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经营者从依法办企业的高度,认识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依法办企业,就必须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违法经营。引导企业经营者用长远的眼光来经营企业,与员工建立互惠、互赢、和谐的劳动关系,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要引导员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时刻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员工树立遵守劳动合同的意识,切实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把企业当菜园子,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第三,要通过基层党政组织和群团组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从县域经济的大局和长远考虑,投身纺织行业,以解企业用工不足的燃眉之急。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真正的企业家,是不会在法律法规上玩火的。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企业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要通过严格执法,使企业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逐步规范到法制的轨道。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加大企业劳动卫生设施的投入力度,使劳动卫生设施尽快符合国家规定,为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要根据经济发展、企业效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政府也要加大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把短缺、急需的人才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直接为县域企业输送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