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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1
其实,调查组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这份调查报告,为什么还要到外面街访呢?《1039都市调查组》栏目制作人兼主持人盛博(大图左)告诉本报记者,“调查报告是宏观上观念的汇总和呈现;短信微博互动是节目进行中为听众营造谈话现场感和参与感的工具和通道;而街头采访则是微观个体带有生动情感和明确态度的音响呈现。这三个汇集观点的方式共同构成了《1039都市调查组》完整的观点采集平台。”
《1039都市调查组》的话题涉及都市人情感、生活、职场、居家、健康等方面,问题也是五花八门,盛博说,除了“是不是,对不对”这样结论性的内容,他们还希望得到更多“为什么,怎么办”这样过程性的内容,让采访对象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技巧一:挑选受访者须“三看”
大街上的路人多是行色匆匆,谁会停下脚步接受采访,而且能说出自己的观点和有效意见?主持人嘉佳(小图右)总结了3个“看点”,一看脚步,看谁走得不那么匆忙;二看脸色,看谁比较好说话;三看衣着和年龄,看谁比较适合话题的内容。
场外采访员智慧经过无数次“历练”后也有不少小门道,她补充说,衣着光鲜、外表比较冷傲的人大都会拒绝采访;看上去比较木讷、不善言辞或对现今社会不太关心的人,她也不会迎上去采访。“当然,街采时我也不会浓妆艳抹,蹬着高跟鞋,而是尽量穿戴简单、朴素、干净,让人感觉容易亲近。”
技巧二:表明自己的身份,简单提问快速引导
“我是北京电台的,能占用1分钟请您回答个问题吗?”选好采访对象后,智慧一般会这样开场。她解释说,现在有很多推销商品和搞传销的,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就会让对方放下戒备或不会排斥,才会接受采访。
“问对方是否愿意接受采访,然后简单提问快速引导。”这是嘉佳关于提问的要点。
比如采访有关牙齿美白的问题,如果上来就问“你觉得你的牙齿白吗?你用什么方法美白牙齿”太愣,可能对方会拒绝回答,智慧说他们的方式就是用“最近有一则部分美白牙膏或掺入大量漂白剂的新闻你听说了吗”来引起对方的兴趣,同时引导出自己要问的一些问题。
技巧三:用新闻热点做引子调动受访者的关注度
采访时如何提问才不会被拒绝,如何让对方说出真正的观点和态度,嘉佳说这些都需要提前准备、临场发挥、及时应变。
“比如我们要采访的是‘您是否关注孩子的性教育’这类让人有点尴尬的话题,提问时先用最近的新闻热点做引子调动受访者的关注度,如先问对方‘最近发生了几起青少年受伤害的新闻,而伤害他们的大多都是熟人,您对这事怎么看?’然后再进一步提问‘那您会关注自己孩子的性教育吗?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的?您小时候父母给过你这方面的教育吗’等等。”而在受访者的选择方面,嘉佳说一方面要采访年纪大的,看他们有什么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采访年轻人,问他们是否记得自己小时候父母是怎么教育的。
关于找谁来采访的问题,盛博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说并不是情感类问题只能找年轻人、养老问题只找老年人进行采访。有时候,一些采访问题覆盖人群之外的受访者往往会给出让我们惊喜的答案。比如有一期对婚礼花费的调查,一些老年人生动地回忆起当年自己结婚时候的情景和感受,非常生动和具有感染力,而且为节目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挖掘的讨论点和参照系。还有他们做过的关于智能手机的系列调查,街访中,那些对数码并不了解的女性受访者和年长受访者反而用最朴实有趣的语言表述了他们对智能手机的感受和想法。
技巧四: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让对方换个角度回答
调查组的问题有时也会涉及情感等个人隐私方面,对这类问题多数人都会回避,但采访还是要完成,怎么办呢?“如果涉及到隐私层面,我们一般会通过一个特定案例或者特定人物来切入,把受访者从事件本身抽离出来,以旁观者的心态来评价和发言。”盛博说。
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2
上海《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的试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究竟存在何种联系,两者是否等同,值得思考。因此,课题拟对上海市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制度的意愿及具体实施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
1)从年龄上来讲,我们主要调查18-50岁的公民。处于此年龄段的公民对社会的贡献最大,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多,对服务社会的责任更大。因此,在这个年龄段的公民对本次调查的意义最大。同时,为了使调查更加全面,得到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对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均进行了调查。
2)在地域上,我们主要调查地区为上海的松江区和长宁区。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对上海所有地区进行全面的调查,我们选取了松江区和长宁区作为主要的调查区域。
二、调查方法
1)问卷法
通过问卷法,我们不仅能节约时间、经费和人力,而且使调查结果更容易量化,使我们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与分析更加方便,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松江区和长宁区等居民进行了详细的问卷调查,其中有效份数为506份,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养老金申请/退休政策的现状。
2.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人群偏好。
3.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居民的就业选择。
4.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的关联分析。
5.居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预期要求。
6.居民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需求意愿。
2)访谈法
我们主要访谈的对象是松江区和长宁区的各个公司的在职人员、经理等, 访谈法使我们更加深入地去了解人们对该制度的真实意愿,提高了调查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调查过程
问卷设计: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完成课题思路的框架设计,制定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意愿调查问卷,编写详细的个案访谈提纲,确定个案访谈对象。
第一次调查:2010年12月-2011年02月。主要在松江区展开调查,对松江区各个不同的小区居民进行了约300份问卷调查,对松江区内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
第二次调查:2011年03月-2011年04月。主要对长宁区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数据处理:2011年04月-2011年07月。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做调查总结。
撰写调查报告:2011年08月-2011年11月。撰写“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调查报告。
四、数据分析及调查总结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24.60%的选择延迟退休,75.40%的没有选择延迟退休。
对居民延迟退休的现状进行调查:
选择了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2.3%希望以后可以多领取养老金;24.7%的身体健康,以后可以继续工作;16.1%希望继续工作,保障生活质量;14.0%是企业的需求造成的;11.8%的希望自己能继续发挥余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
没有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3.9%的是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9.0%是由于以前制度没有涉及;21.8%是因为身体情况不太好;8.9%是自己有意愿,但企业没有意向;6.5%的其他情况。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34.5%的愿意延迟退休,65.5%的不愿意延迟退休。
对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进行调查:
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12.7%的想继续奉献社会;21.9%的想让自己才干得带充分发挥;32.9%的认为延迟领取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想自己多挣点钱;22.9%的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仍可继续工作;还有一部分其他情况。
不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32.5%的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8.0%的觉得占据了年轻人的岗位,就业更加困难;30.1%的认为可增加收入,保障生活水平。
关于延迟申领养老金对社会带来的损益问题:34.4%认为申领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使部分群体获得利益,较不公平;26.0%认为减少了政府养老金缺口,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25.7%的认为有利于部分人才的有效利用;10.1%的认为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3.8%的属于其他情况(滋生官员腐败)。
在所有的被调查人中,有13.83%的基本内容都清楚;32.16%的没关注;14.43%的只是略知一二;39.13%的对此政策根本不了解。
居民对此试行意见的了解方式:57.71%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13.44%的通过小区居委会;16.21%的通过社保中心;12.65%的通过其他一些渠道。
关于对现行养老金制度的意见:33.4%希望提高养老保险水平;32.6%的希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5.9%的希望完善居家养老制度;7.3%的希望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五、总结
从得出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占得比例较少。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以前的制度没有涉及和身体状况不太乐观,还有部分是想早些领取养老金。但还是有部分居民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有强烈的意愿选择了延迟退休。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采取“柔性”延迟退休的必要性。
在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调查中,有意愿延迟退休的是希望利用自己的才干在社会上继续发光发热。在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较低、工作难度比较消耗体力的居民想延迟退休来早点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水平。还有延迟退休带来了年轻人就业的困难也不容忽视。
对于柔性延迟养老金带来的损益问题,大部分是对此制度有不满的趋势。此制度虽然弥补了养老金缺口,给部分人带来了收益,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认为此制度较不公平,还有可能带来官员腐败的问题等等。因此对于群众对此制度的意见也是我们接下来应该解决的问题。
对此制度的推广情况,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有很多居民对此制度了解甚少,了解渠道也主要是电视、网络等,了解的渠道比较少。
从整个调查来看,大部分居民还是都希望完善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我们看到了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必要性,此制度有利于部分人的才干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且对养老金缺口的减少有很大的帮助。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此制度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年轻人就业问题更加严重;引起社会不满;可能带来官员腐败问题等等。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情况也不太乐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对完善该制度有很大作用。
1.严格限制申请条件。通过我们的调查,可以看到很多居民反应这项制度会带来腐败现象,对大多数人不公平。我们可以对进行高科技研究的对国家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放宽限制,而对处在企业或政府较高职位却无所事事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我们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而且使人才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另外,对申请人数进行限制,减轻年轻人的就业负担。
1)首先考虑在国家研究所工作的高科技人员,条件满足对国家科技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申请人员名单应由研究所经过严格审核。
2)根据对国家经济建设贡献的不同对企业的名额进行分配,企业内部也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较强者优先。另外限制企业领导的人数,做到领导、职工人数均衡分配。
3)对延迟申请的年限进行限制。在考虑个人申请年限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才能的情况,来限制延迟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2.制度施行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将制度更大范围的推广。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居民对此政策了解程度不深,了解渠道也很单一。我们应该将此政策尽快在居民生活中推广,推广渠道也应该增多,除了电视、网络等基本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学校渠道来推广。由于该政策是对在职人员推行,所以企业、学校的推广使制度更有价值。此外,还可以通过户外广告、报纸等媒体使制度受到更大的关注。
1)电视、网络的传播。居民了解信息最基本的渠道是电视、网络,在制度的推广阶段,应继续加大在电视、网络渠道上的投资。
2)制度可以通过像企业、学校下发推广制度的文件,做到让企业、学校的每位职工都能更好地了解该制度,并开展有关该制度的培训会议,向职工传达有关制度的信息。
3)户外广告、报纸也是推广制度的重要渠道。报纸和户外广告对制度的推广起到辅助作用,让居民在业余休息的时间便能了解到该制度。
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3
最初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使人们的住房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业务指导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9月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指出缴存实现异地互认。2015年11月再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入个人住房租赁提取与个人住房购置贷款(包括异地个贷)并重的阶段。
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断提高,成为居民购房的主要融资渠道,为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个贷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大力支持安居工程项目,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Residential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RMBS”),盘活公积金资产,进一步带动房地产的商业化建设。根据《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全国共批准项目贷款试点城市87个。截至2015年末,共有试点项目392个,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841.29亿元,175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发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盘活资产,置换流动性以补充后续资金,解决资金存量紧张问题。进入2016年,公积金中心的RMBS产品发行明显加速,且规模也在增大。比如,上海公积金中心于5月5日发行的RMBS产品规模达到148.4亿元。
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滞后于社会发展。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积金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保障范围小,保障偏离度大。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做比较,我国的公积金覆盖率非常低,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窄,公积金运用效率低。201年实缴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12393.31万人,比上年增长4.34%。职工提交的公积金根据缴存比例、应付工资、公积金最高上限额来确定,且不计入所得税收入范围。因此,工资越高公积金越高,避税额度越大,所享受的住宅货币保障程度越高。而在低收入群体中,没有纳入到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家庭也不少。即使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公积金制度,他们的住宅货币保障很有限、远低于高收入者。目前的公积金制度,倾向于高收入者,实际上拉大了贫富之差。
其次,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薄弱,增值收益低、分配不透明,部分城市面临资金池见底。公积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不仅职工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低,而且增值收益也较低。根据2016年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的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余额,只能存放在银行获得普通存款利息。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仍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形式无偿上缴给政府财政,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实际运作过程来看,这笔资金上缴后,其使用情况并不透明。2015年末,天津、南京、南昌、武汉等全国25个城市个贷率超过100%。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发行RMBS,盘活资金流动性。但是,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能否长期支持较高资金成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是未知数。
再次,公积金管理模式滞后,公积金制度功能单一。目前,我国主要以市区为单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管辖,主要负责公积金归集、购房贷款审批业务。在实际的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时会收到一些公积金贷款的任务,资金用途难以得到管委会、中心和缴存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公积金被侵占和挪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也时有发生。
最后,非正规就业者被排斥于公积金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制之外,尤其农民工。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的比例只为5.5%。为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负担,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政策暂按两年执行。尽管如此,非正规就业者的维权意识较薄弱,企业为他们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低。在“十二五”期间建设3900多万套保障性住房中,产权式保障房比例过高且主要面向户籍人口,只有公租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绝大多数农民工收入低,无法融入城市商品房市场,也无法承担公租房租金,他们面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
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涌现新业态,非正规就业者人数不断增加。加之,住房供给总量过剩,以购房贷款为主、促进住宅建设步伐的公积金制度不能与时共进。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公积金制度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主要举措如下:
建立“公积金银行”,创建公积金制度新功能的载体。目前公积金属地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闲置不仅与居民购房贷款难形成矛盾。目前设立“公积金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缴存余额40674.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9.56%和9.79%。庞大的公积金余额需要全国协调管理,投资理财,需要银监会等专业机构的监管。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已发行RMBS,但零散化的发行很难形成规模,不利于二级市场发展。为打破此瓶颈,必须建立类似于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的金融机构,支撑相关业务的发展并防范风险。“公积金银行”的建立,不仅增加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还能打破地域壁垒,促进资金融通,还能在全国推进公积金账户异地互认。
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赋予公积金制度社保和医保功能。截至2015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到2014年,我国农民工“五险一金”的总体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在未富先老的我国,庞大的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问题和医疗健康问题将直接威胁社会的稳定。
建立全国互认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建立与身份证挂钩的唯一公积金账户,并在全国范围内互认且享受相应的服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五险一金”转移接续非常困难。以养老保险费为例,当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时候,其所缴纳的养老金很难随身转移到新的单位,最多只能以退保的形式来收回个人缴纳的小部分(工资的8%),而单位为其缴纳的大部分(工资的20%)却随着退保而进入了原来打工地社保基金的金库。这种属地化的社保制度的壁垒落后于社会发展,非正规就业者无法享受现行社保制度提供的准公共服务。因此,他们需要另一种自救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改革能成为突破口。
优化公积金的增值和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通过“公积金银行”的投资理财,优化公积金增值及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公积金存储,促进资金归集。新的居住证制度却又构成了一道新的“鸿沟”,成为城乡居民新的福利分水岭。如有的城市推行的“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导致了一种新的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这对流动性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极不公平的。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可能主动为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保、医保买单。但是,如果长期忽视此问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政府(公积金银行)为缴存公积金的个人配套社保和医保。
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透明度 信息披起 会计准则
引言
2001年1月,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 & Coopers)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 Opacity Index)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以35个国家 (地区)为调查对象,从腐败、、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府管制等五个方面对不透明指数进行评分和排序。在这份研究报告所调查的35个国家 (地区)中,被列为透明度最低的国家。中国的“不透明指数”为87,位居35个国家之首,远远高于不透明指数最低的新加坡 (29)和美国(36)。作为会计研究者,我们还注意到:在普华永道“不透明指数”的分项调查中包括了会计准则与实务 (含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研究。根据该报告,中国的“会计不透明指数”为86,仅次于南非 (90),会计透明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本文引用该报告,并不表明作者赞同普华永道的研究结论。该项调查至少在受访者的控制上,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对中国的调查以普华永道的员工作为主要受访者,而其他国家的受访对象为当地人士。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该报告对深入研究会计透明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分析工具。
什么是会计 (信息)透明度?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将会计透明度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可度量的评价指标?怎样解释会计透明度现象和在实践中把握其度?所有这些都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我们希望透过会计透明度的研究,能够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制订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提供有益的,进而增强我国的会计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
一、会计透明度概念的提出:从相关性和可靠性到透明度
会计的目的在于向外部主要利害关系人 (包括投资者、监管者、公众、雇员、主要的供应商和客户)提供对投资、信贷、监管或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从学角度来看,会计信息有助于提高资本、资产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形成契约上的事后 (ex一post)解决机制。纵观会计 (信息)的研究发展,经历了20世纪70和80年代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讨论,如年代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普遍关注,到最近几年来的会计透明度的研究。
从70年代初期开始,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争论上。FASB的第二号概念结构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被认为是这一问题论争的集大成之作。该报告从财务报告的目标出发,提出了两条最基本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 (relevance)与可靠性 (reliability)。按照FASB的定义,相关性是“导致决策差别的能力”,具体指信息的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值得使用者信赖,它又分为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在此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英国等也先后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流动的加剧,各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及相关会计问题引起了人们更多的注意。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各国证券法的核心之一,是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市场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由于各国政体、经济发展程度、相互沟通等方面的因素,各国对会计信息披露尚未形成一致的标准。从技术上看,信息披露的标准主要应从时间、质量和数量上去把握,这三者基本涵盖了对信息披露行为在形式、内容和范围上的要求。
1996年4月1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了关于IASC“核心准则”的声明。在该声明中,SEC提出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第二项是 “高质量”SEC对 “高质量”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 (transparency)和充分披露。这之后,SEC及其主席加Arthur Levitt多次公开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
1997年初东南亚危机爆发后,许多国际性组织在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时,将东南亚国家不透明的会计信息归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联合国贸发局 (UNCTAD)的调查报告直接讨论了会计信息披露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3]。该报告认为,东南亚国家很多金融机构与公司的失败或近乎失败,其可能的原因有:高负债、私营部门对外汇日益增长的依赖、透明度和解释度的不足 (lack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透明度和解释度不足被认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该报告没有正面界定透明度,但对关联方借贷、外币债务、衍生工具、分部信息、或有负债、银行财务报表披露等六个问题,比较了东南亚国家会计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发现这些国家会计信息披露明显低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披露不足是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尽管如此,会计透明度究竟指的是什么,它与相关性和可靠性、信息披露概念之间有何关系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界定。
二、会计透明度:涵义及概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该报告进一步讨论认为,披露本身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披露,且这些披露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量原则之上。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包括:全面 (comprehensiveness)、相关和及时 (relevant and timeliness)、可靠 (reliability)、可比(comparability)、重大 (materiality)。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高透明度意味着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即企业所提供的信息,使用者能据以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程度等。换言之,在现有的确认与计量的框架下,通过有效的披露来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从目前的各种论述及现有会计准则的要求看,有效的披露应当包括披露更多的信息 (即“充分披露”),还包括以恰当的方式披露恰当的信息 (即“相关性”和“重要性”)。当然,上述要求还必须建立在所披露的信息相对可靠的基础之上。
普华永道在“不透明指数”报告中,将 “不透明 (opacity)”概念定义为:在商业经济、财政金融、政府监管等领域缺乏清晰 (clear)、准确 (accurate)、正式 (formal)、易理解 (easily discernible)、普遍认可(widely accepted)的惯例。普华永道在测定会计不透明指数时总共调查了12个问题,它们分别是:山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程度);闭典型的投资者获取私营部门信息的难易程度;(3)与会计准则有关的不确定性程度;(4)私营部门对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5)政府对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6)国有企业对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7)中央银行对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8)商业银行对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9)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信息的频率;⑽获取公司现金流量信息的难易程度;⑾获取公司当前资本结构的难易程度;⑿获取公司经营风险水平的难易程度。在测定中国会计的不透明指数时,普华永道的员工主要提及以下问题:
我们在本文的开篇就申明,普华永道的调查设计,至少在中国部分与其他国家 (地区)的受访对象不同,因而,最终结论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尽管如此,他们所提及的问题对我们理解会计透明度应当包含的内容仍然有帮助。上述7个受访对象所涉及的21个问题 (相互之间存在交叉、重复之处),可粗略地分为3大类:关于具体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如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收入、养老金等的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关于会计模式问题,如税法驱动的刚性会计模式、不同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不同的权力机构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规定等;关于沟通与交流渠道问题,如权力机构和商业团体之间缺乏沟通渠道。
我们认为,会计透明度概念的提出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发展。会计透明度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概念,包括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会计透明度应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存在一套清晰、准确、正式、易理解、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各种监管制度体系,所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协调一致而不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这是上表受访对象涉及最多的话题;(2)对会计准则的高度遵循,无论是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能够严格遵循会计准则;(3)对外 (含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提供高频率的准确信息,能够便利地获取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经营风险水平的信息。如果说,相关性与可靠性侧重于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侧重的是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一种方式,那么会计透明度则是一个全面、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同时顾及了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以及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方式,而且还丰富了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方式,是一套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个进行会计信息全面质量管理的“工具箱”。
三、会计透明度:一种制度分析
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转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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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以房养老;老年人;需求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42-02
2014年6月,备受争议的“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率先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参加为基础,规定投保人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但试点实施至今,老年人和金融公司均反应冷淡,持观望态度。
“以房养老”并不是第一次遭遇尴尬,之前各地推出的“以房养老”产品均不了了之。2007年,中山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联合推出了“养老房屋银行”业务,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可向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把产权房交付中大恒基代老人出租,赚取的租金用来抵免养老院费用,剩余租金由老人自己处理,并始终拥有产权。
2011年10月,中信银行公布了“以房养老”方案,规定老年人本人或法定赡养人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养老,银行核定贷款额度后按月将贷款划入老年人账户。借款人只需按月偿还利息或部分本金,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若到期无法偿还本金,房产将被用来偿还贷款。除了以上城市,上海、广州等地也实施了各具特色的“以房养老”业务,但结果同样不尽人意。
一、“以房养老”理念
“以房养老”是一种自我养老方式,广义上是指老年人利用自己的房子取得养老生活费用的任何做法。狭义上指拥有住房的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期寿命、折损情况等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扣和利息,将房屋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中,按期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延续到其去世。老年人在有生之年拥有房屋居住权,去世后房产归金融机构处理,以补偿贷款本息。文中所指是狭义的“以房养老”,其实质是作为一种商品参与市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房养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保险形式
“以房养老”不同于一般“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住房交易――房屋抵押后,其使用权并未转移,仍归售房者继续保留,房屋产权抵押的资金也非一次性支付。金融机构取得房屋产权,却未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支配权。这种交易既是一种权利――若干年后获得房屋产权,又是一种义务,必须向老人支付养老费用。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履行义务的同时享受权利,但金融机构前期取得的权利只是名义权利,并以长期向客户给付贷款作为享受权利的条件。
(二)“以房养老”中的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
价值与使用价值本是同一物品的两个不同方面,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可能有价值,无法到市场上进行交换,两者对立统一于商品之上,在正常情形下不可分离。但在特定状况下,价值与使用价值也会发生分离。“以房养老”业务中的房屋便具备这种性质――使用价值与价值分离,即居住权与产权的分离,房主在获得房屋价值时并不立刻让渡使用价值,而是在多年后让出房屋使用价值。正是房屋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可分离性,使“以房养老”成为可能。
二、“以房养老”的有效需求
影响“以房养老”开展的因素来自作为需求者的老年人和作为供给者的金融机构两方面。这对关系中,需求者具有主导性,因为有了需求,供给才有意义,市场有效需求具有决定作用。“以房养老”试点没有成功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所谓有效需求包含两方面:一是消费者购买意愿,二是消费者购买能力,两者需同时具备。
(一)老年人购买“以房养老”产品的需要与意愿
1.社会客观需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2012年老年人口数量达1.94亿,老龄化水平达14.3%。据联合国统计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表明国家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老年人口结构变动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的严峻性。一是高龄老人继续增长,从2012年的0.22亿上升到2013年的0.23亿人,年均增长100万人的态势将持续到2025年。二是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人增多,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的数量增加。另外,全国约有1 850万老人有房产没子女。可见,我国的孤寡老人已达2 000万,这些老人无子女依靠,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又不够完善,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老年人获得养老资金渠道少,“以房养老”完全可以成为解决上述群体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
2.老年人主观意愿
对商品而言,消费者仅有客观需求,未必会去购买,还需具有主观意愿,这比客观需求更重要。搜狐网在2014年7月发起的“以房养老”意愿调查显示,79%的网友不会选择“以房养老”,74%的网友不支持父母选择“以房养老”。可见,人们主观上对这一养老形式的接受度很低。
我国地域差异明显,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区域、城市对“以房养老”的接受程度也有差异。周宇博选取了包括东、中、西部的六省市对“以房养老”意愿问题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从30岁到61岁以上不等。调查者根据年龄、文化程度、月收入等指标对反馈数据进行了分析:总体上,东部地区对“以房养老”认同的比例高于中部和西部,中部又高于西部。上海居民认为这一养老形式“可行,可参与”的比例为37.57%,江苏为37.86%;安徽为31.15%,江西为21.58%;陕西为32.96%,贵州为16.39%。总结起来就是总体参与意愿偏低,地区差异明显。
影响老年人参与意愿的因素很多,如学历、家庭结构等,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当属传统观念。东北财经大学副教授朱劲松对影响老年人参加“以房养老”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表明:“违背传统观念”被排在第一,成为影响老年人参与“以房养老”的最主要因素,而“担心子女埋怨”被排在第二位,显示了子女对老人的影响。
(二)老年人对“以房养老”产品的购买力
有效需求包括购买意愿与购买能力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购买能力分为潜在能力和现实能力。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居民住房自有率不断升高。2012年,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住房自有率为89.68%,远超世界60%的平均水平。如此高的住房自有率表明我国实行“以房养老”的可行性与巨大的潜在市场。住房自有率反映了市场潜在能力,然而老年人现时拥有的产权才具有现实意义。根据《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研究报告的结果,2010年老年人现住房屋产权属于自己的比例在城市和农村分别为75.7%和71.2%,表明“以房养老”的实际市场也是巨大的。
三、“以房养老”发展初期的定位分析
“以房养老”目标群自然是有房产的60岁以上老年人。但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并不是所有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都愿意参与,“以房养老”的特点决定了其是一个小众产品。在该产品试点期,应抓住有意愿并且有能力的老年人群体,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制定能满足其需求的产品,这样才能打开局面,使“以房养老”成为居民养老的有效形式之一。
(一)区域定位
首先,因为农村依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目前“以房养老”在农村行不通。在城市,由于历史背景、地理等因素,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城市间差异大,这些差异反映在各地区居民身上就是人们思想观念、收入等指标的差异。东部地区,尤其是较早开放的沿海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收入高,人民思想较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上文所阐述的东、中、西部不同城市“以房养老”意愿差异的实证分析也验证了这一点。因此,最新的试点选在经济发达、思想前卫的四大城市是合理的。然而,发达城市间也是有差异的,“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应该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当地人能够接受的形式,完善有关的各项配套措施――不同城市应该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二)家庭情况定位
微观定位也同样重要,试点期的定位应该是:有房产的无子女或者无子女照料的有参与意愿的贫困老年人。在有子女的家庭里,老年人受到传统观念和子女的牵制,往往不愿将住房进行抵押。无子女老人则不需考虑那么多,只要能够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即可。另一种情况是有子女但是子女不孝,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老人完全可以利用住房自我养老。这两种家庭状况的老人对“以房养老”更有认同感。此外,我国无子女和失独老人的数量超过2 000万,这部分市场潜力巨大,要想抓住这个市场,在初期产品设计的时就要更多地考虑这部分老人的需求,比如在定期发放养老金的同时可以从中抽取部分资金聘请相关人员给倍感孤独或无法自理的老人提供家庭照顾等。
老年人的收入情况也需考虑在内,若其在年轻时候积累了大量财富或自己购买的养老保险能够保障晚年生活,这部分老年人则没有对“以房养老”的迫切需求。只有那些晚年收入来源少甚至是无收入,不能够保证其晚年生活质量的老年人才有可能成为最早的“以房养老”产品购买者。
因此,目前的“以房养老”产品应定位于居住在经济发达城市中有房产的无子女或者无子女照料的有参与意愿的贫困老年人。总体来看,“以房养老”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只是目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导致市场潜在需求无法变成现实购买力,若能够准确定位目标群,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养老产品,“以房养老”将会成为老年人可选择的有效养老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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