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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伤残;荣誉军人;口腔健康调查;口腔预防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130-02
我国残疾人口腔流行病学资料很少,几乎是一个空白,对伤残荣誉老军人这一特殊人群的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尚未见报道,河北省民政总医院收治了来自全省各地的伤残军人,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研究通过对1840 名伤残荣誉军人的口腔健康抽样调查意在了解他们的口腔流行病学特征,进而为探索可行的口腔预防保健措施提供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病例来源 长期住于河北省民政总医院,年龄在65-74 岁,伤残等级为1-4级,累计住院时间10年以上,愿意接受口腔检查和问卷调查的伤残老军人1840 名。
1.1.2材料与器械
1.1.2.1口腔健康状况调查表:主要参考《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调查表(65-74岁)》,主要记录患龋情况、牙列状况和治疗需要、戴义齿情况、需义齿情况等。
1.1.2.2一次性口腔器械盒(河北鑫牙科投有限公司,YZB/J 冀石0024-2010,KQH-ш),另外加用CPI 牙周探针。
1.2 研究方法
1.2.1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长期住于河北省民政总医院符合条件的伤残荣誉军人1840 名。
1.2.2调查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平面口镜、CPI牙周探针在自然光源下以探诊和视诊为主要手段,参照《全国第三次口 腔健康调查方法(65-74)》、诊断标准、计分标准为依据来进行。在一周时间内完成对所有研究对象的口腔检查。
1.2.3质量控制 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800名受检对象,随机选择另外一名检查者进行重复检查,计算检查过程中两位检查者之间的一致性,结果:kappa=0.8
1.3 资料整理与统计分析 先将所有资料汇总,进行复核、整理,然后输人Excel工作表中,最后用SPSS12.0软件包对其进行统计学描述与分析。计量资料的统计叙述用X±S表示,计数资料的统计叙述用百分率(%)表示,统计推断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样本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把P
2 结果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符合条件纳入研究的受检对象共1840名,均为男性,年龄65-74岁,平均年龄68.4 岁,其中下肢残疾1140 例,上肢残疾344例,上下肢均有残疾220例,失明136例。受伤致残时间最长的54年,最短的12年,平均40.2年;累计住院时间最长的50年,最短12年,平均36.9年。调查研究期间无出院、死亡病例,受检对象依从性均较好。
4 讨论
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显示[1],全国65-74 岁老年人患龋率98.4%、龋均14.65、龋失补构成比分别为 22.8%、75.3%、1.9%;牙龈出血检出率68.0%、牙结石检出率88.7%、牙周袋检出率52.2%。与此相比,本次调查对象牙齿龋坏情况更重,牙周情况不容乐观,口腔卫生较差。然而41%的老年人患3种以上全身性疾病[2]治疗需一人或多人陪同才能完成,因此相对于预防而言治疗则要困难的多。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且口腔疾病和机体疾病互相影响[3],初级口腔卫生保健就显得尤为重要。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有84.4 万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残疾人的比例在逐步升高,2006 年北京市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北京残疾现患率为6.49%,残疾年龄现患率呈现随年龄增加而增加的趋势[4],不但残疾老军人这一特殊人群的口腔卫生保健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对于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来说,所有残疾老年人的口腔预防保健都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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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2
(1.新疆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 新疆 乌鲁木齐830026;2.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所 北京 100875)
摘要: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残疾人掌握生存技能、适应现代社会、过有尊严的生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它分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类型,由国家根本法、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提供法律保障,由教育、民政、残联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四个部门负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二、三、四”式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关键词 :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11-0005-06
作者简介:高宇翔(1989—),男,福建福州人,硕士,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教师,中学二级教师,研究方向为特殊教育。
中国的职业教育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地位平行的教育类型。基础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小学和初中阶段称为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在高中阶段之后实施。职业教育独立实施或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一起实施,以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技能。
目前,中国大陆有8 296万残疾人,其中25%居住在城市、75%居住在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中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职业技能、提供谋生手段,有利于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保障
(一)法律法规
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国家根本法、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四个层次组成。
具体来说,国家根本法即宪法。要求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建立和管理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专项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它们确定了中国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强调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确定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结构和支持体系,部署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策略和师资培训工作。
行政法规有《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及地方规章涉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上述法规针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经费保障
依据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务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的人均经费标准。遗憾的是,这一标准目前尚未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的人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学校教育免学费,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并提供生活补助,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1 5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
国家部门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从1991至2010年,政府财政拨款占这类学校总经费的比例从84.5%升至95.1%。逐步增加的财政拨款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不过,各地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存在差别:东部地区的济南市每生每年9 000元,如果济南市的一所学校有200名残疾学生,每年将得到180万元政府财政拨款作为日常公用经费。但西北地区的乌鲁木齐市每年每生仅有3 600元,按照这个标准,一所有200名残疾学生的学校,每年得到的公用经费只有72万元。公办学校获得经费的其他渠道有社会捐赠、校办企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等。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办学经费的适当支持。
(三)师资队伍
《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目前,中国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的研究非常有限。根据陈蓓琴等的研究,在11所初等和中等残疾人职业学校中有438名教师,更多女性教师(62.0%)在这类学校工作,教师的年龄呈正态分布并集中在25~45岁(87.0%),本科学历为主(73.3%),11.2%的人拥有硕士学历,学生与教师的人数比例大约为10∶1,高于国家标准(3∶1)。
在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中,王雁在调查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时发现,43.0%的教师在35岁以下,在35~54岁之间的有57.0%,老教师非常少,他们中的50.0%拥有本科学历,43.0%拥有硕士或博士学历,学生和教师的比例大约为20∶1,基本符合国家标准(18∶1)。
作为残疾人教育的师资,不仅要掌握普通的教育知识、技能,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目前,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在数量和素质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教师人数有限,难已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专任教师比例偏低,许多课程由文化课教师或行政领导兼任;“双师型”教师(既具备教师资格又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低于40.0%,许多教师缺乏与所教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此外,大部分教师接受的在职培训仅有几天时间并且与职业教育关系不大,在高校和企业中的长期培训机会非常有限。教师职后培训的覆盖面和针对性有待提高。为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中残联于2009年在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从此,每年有数百名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在这里接受培训。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类型
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类型。
职业学校教育由国家规定学制、实施较系统的教育、颁发学历证书;职业培训不限学制,是以就业、转岗或在岗提高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完成培训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试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普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共同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机构采取普通职业教育方式,主要针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其他符合条件者,将他们安置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因为他们可以和健全学生一起看和读;残疾人教育机构采取特殊职业教育方式,设置特殊班级,主要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职业培训也可由接收残疾职工的单位实施,或采用远程教育方式。
(一)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教育是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身体的缺陷和早期成长环境的限制,残疾儿童的劳动与职业能力发展往往滞后于同龄的普通儿童,在他们进入整个教育体系的小学阶段时,不论特殊学校还是附设有特殊班或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都要开展低年级的职业启蒙和高年级的职业教育内容渗透,通过日常的生活指导和专门的劳动技术课程,培养残疾儿童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和职业意识,为他们接受初等职业教育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在普通职业初中随班就读,是残疾人接受初等职业教育的形式之一。职业初中的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或至少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少年,学制3~4年,培养具有初中文化基础、掌握初级职业技术的人才,如初级技术工人、农民技术骨干等。从统计数据看,约96%的职业初中位于县城及农村,专业与农业生产相关,如农作物种植、家禽饲养等;近15年来全国职业初中的数量呈递减趋势,从1997年的1 469所缩减至2011年的54所。
在特殊学校的初中阶段增开职业教育课程或设置专门的职教班,是当前残疾人职业学校教育的常见形式,旨在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形成初步的劳动能力,并利用职业教育优势将教育和康复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或为他们进入高一级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打好基础。多个省市调查发现:相当多的特殊学校正在开展初等职业教育;专业涉及编织、烹饪、家政、美发、缝纫等数十种,部分学校还结合地方特色办有花卉种植、玉器雕刻等专业,学制3年;个别培智学校为弹性学制,与传统学制相比,这种学制允许智力残疾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学习方式和时间。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在初中教育基础上实施,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是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残疾人可在高中阶段的特殊学校、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普通职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普通班或残疾人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以前两者为主要形式。
2012年全国开展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学校分别有22所和121所,在校生7 043人,其中大多设置职业高中班(部)或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学制3年。学生不仅学习语文、数学、英语等基本课程,还要学习一些专业技术知识,如盲校的推拿按摩,聋校的工艺美术、服装设计、机械维修、烹饪、计算机应用等。学生毕业后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可选择就业或参加高考进入高等学校。
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至少1所省级和若干所市级及以下的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这类学校的招生对象包括生活可以自理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等;初中文化程度者学制3年,高中文化程度者学制1年;专业涉及中医康复保健、工艺美术、机电维修、电子商务、装饰设计、酒店服务等;学校大多具备校内实训场地和校外合作企业;学生毕业后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在校期间也可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优秀毕业生有机会根据合作企业的需要推荐就业,或升至高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学校。
2006—2010年,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与开设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学校数量比在1.48∶1~1.78∶1之间,其中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的招生数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52个,在校生10 442人,毕业生7 354人,其中5 816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层次也会产生向上延伸的趋势,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逐步进入高等教育范畴。自1985年山东滨州医学院开始招收肢体残疾大学生算起,中国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历史还不到20年,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大学专科层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义务教育后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形式,在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学制2~3年,专业与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相衔接并有所扩展,毕业生可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国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等1 280所普通高职院校招收各类轻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2012年,全国本科、专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合计招收残疾学生仅7 229人,残疾人随班就读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数有限。
第二,单独建立(如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在普通高校内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学院、系、专业(如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根据学生情况实施“单考单招”,即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残疾考生。2012年,全国有1 134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下页表1显示了2013年实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单考单招”的院校概况,各校均为3年学制,大多面向听力残疾学生,专业从1~9种不等,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招生总数为1 000余人。
第三,实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与普通高校合作开办大专班。各地盲校与医学类普通高校联办推拿按摩大专班最普遍,例如,1993年起南京盲人学校和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1993年起乌鲁木齐市盲人学校和新疆医科大学联合。2012年底,全国有13 735家盲人推拿中心,这种职业已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成为视力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毕业生从事推拿按摩工作的就业率高、收入乐观,是实现他们有尊严地生活、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效途径。
第四,通过高等教育自考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渠道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前者采用学生自学参加考试、学分累计的方式完成学业。后者以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为代表,它已在全国建立了31个地方学院和教学中心,累计招收学员近万人,以基于网络的远程教育方式和函授方式为主,专业有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会计、英语等。
(二)职业培训
残疾人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在农村和城镇呈现不同特点。
残联部门举办的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是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注重与生产扶贫相结合,帮助残疾人成为“技能明星、致富能手”。自然、文化环境不同的各个地区提供因地制宜的培训内容,如安徽的工艺剪纸、云南的民族刺绣、西藏的唐卡绘画、江苏的龙虾养殖、新疆的玉器雕刻等。
城镇残疾人职业培训注重与就业相结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以实用技能为主,以集体就业、分散就业或个体就业为目标的培训,内容包括面向视力残疾人的心理咨询师、推拿按摩、计算机基础,面向听力残疾人的网络客服、来料加工,面向肢体残疾人的话务员、电子商务等。2012年清华大学举办了首期残疾人企业家培训班,内容涉及宏观经济与政策解读、企业家战略思维等,探索了残疾人商业精英的培训模式,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发展创新有借鉴价值。
2010年全国各级残疾人培训机构有4 704所,其中残联部门下属的2 504所、其他部门下属的2 200所,培训城镇残疾人274 367人次、农村残疾人558 137人次,共有116 389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中残联发起“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使残疾人培训机构增至5 254所,新就业残疾人稳岗率不低于80.0%。截至2012年底,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5 271个,其中残联兴办1 927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 344个,29.9万人次的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
福利企业等吸纳残疾职工的单位开展以生产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的岗前培训、以生产技能为主的在岗和转岗培训,促进残疾职工适应职业生活、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动用各界力量、多种形式并举,既可推荐残疾职工到职业培训中心学习,也可请专业教师来企业做专题培训。
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个体的技能水平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三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水平考试者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长沙市的盲人推拿职业为例,申请初级专业技术等级(推拿按摩士)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一年工作经验;申请中级专业技术等级(推拿按摩师)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五年工作经验,或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工作经验;申请高级专业技术等级(主治推拿按摩师)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12 年工作经验,或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工作经验。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
国务院领导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指导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会、研究机构参与决策咨询和科学研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指导所辖地区的特殊学校、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群体的保障工作,管理各级民政技术学校和民政培训机构招收残疾学生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吸纳残疾职工并做好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招收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负责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隶属于残疾人联合会管理。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职业教育观的进步,近几年,中国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一、二、三、四”式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见图1。
“一”即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秉持同一个目标:培养残疾人适应社会、掌握生存技能、过有尊严的生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即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共同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残疾人学员可根据自身残疾类型和程度选择最少受限制的学习环境。
“三”即残疾人职业教育有三个层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三个级别,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三个等级,三个层次相互衔接、逐步延伸,并与普通教育互相沟通,建立起从初职到高职、从初级工到高级工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成长通道。
“四”即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四个部门依法管理,它们彼此协作又各有侧重,在不同社会层面、用不同视角共同探索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路径,推进这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结语
中国在发展职业教育、构建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体系待完善、教师培养待加强、区域差距待缩小、无障碍建设待推进、专业范围待拓展、教学质量待提高等。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加大残疾人职业教育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和“双师型”师资建设,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使残疾学生都能掌握一项生存技能,将成为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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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 西安市;公共设施;设计建设;人性化;基本要求;建议
一、城市公共设施概述
现代国际化大都市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信息设施、文化设施、卫生设施、交通设施、娱乐休息设施、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信息设施主要以视觉语言向人们传递特定信息,诸如文字、导游图栏、各种标识牌、广告牌等;文化设施作为现代城市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公共环境中的装饰性设施和象征性设施,诸如人文景观、雕塑、壁画、花坛、水景等;卫生设施主要是为保持城市环容整洁和人们出行需要的各种设施,诸如垃圾箱、公厕等;交通设施是规范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各种设施,诸如道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路障、停车场、候车亭、自行车站点等;休闲娱乐设施包括娱乐设施、健身设施和休息设施,诸如公共场所的桌、椅、凳、城市的广场、公园等;服务设施是为满足人们日常工作生活需求便利的各种设施,诸如购物场所、通信设施、餐饮点、街区路灯、自动取款机、书报亭、防护设施等;无障碍设施是专为残疾人设计的便利性设施,如交通方面的的无障碍设施、公共卫生方面的无障碍设施等。
这些设施或者给人们带来了信息高效化和行为便利性,或者能烘托气氛、美化环境、赋予空间环境以生气,增添环境的艺术品位,或者能满足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整体环境视觉上美的需求。它们从特定方面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城市文化的一种体现。
二、西安市公共设施设计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以及收集相关资料,我们发现:公众对西安市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设计的评价总体来说较满意,但是各方面都有待提高,使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更好地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通过实现人与产品、人与环境的结合,更好地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西安的公共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商业街上非商业单位数量过多,街区建筑风格特色不显著
资料显示,西安的部分繁华商业街非商业单位数量较多,例如西大街、北大街都有不少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影响了街区的商业氛围。在建筑风格上,没能达到“唐皇城复兴计划”的要求,城墙内主要街区的建筑,没能体现出历史名城唐风古韵的文化特色。
2、城市道路网络密度不均,道路体系不完善
资料显示,西安中心城区主要交通通道存在比较严重的交通拥堵,高峰时段中心区机动车平均出行速度仅为每小时13.3公里,尤其是二环以内、高新区、小寨等处机动车速明显偏低,高峰时段拥堵已接近常态。2013年3月21日,南二环(城市快速路)在早高峰平均行程车速只有12.1km/h。总体上呈现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严峻,拥堵时间增长,拥堵范围变大。造成交通拥堵问题主要由交通网络结构不合理,公共交通优先力度不够,基础设施存在欠缺,停车供给不平衡,停车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造成。
在现有城区,地区开发粗放,道路体系不完善,次干路和支路建设缓慢,沿路开发使高机动功能与交通集散功能相互冲突。
3、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不足,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到位
目前西安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所调查的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不足,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到位,垃圾处理单一原始。55.4%村庄的公共垃圾呈露天堆放状态,气味难闻。加之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参差不齐,外部污染影响用水质量提高。除了村庄内部产生的污染以外,外部污染也不可忽视。调查显示,有6.2%的村庄遭上游工业废水污染,有20%的农村自来水水质不好,存在泥沙沉淀或者白色悬浮物,影响村民生活用水安全。
4、自行车租赁服务还不完善,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恶化
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2014年4月对西安市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及其在维护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显示,部分居民不知晓手续如何办理,自行车站点格局分布不合理,车道设置不连续,是相当一部分人未使用自行车的重要原因。
西安市现有道路改造以车为本,以扩展机动车道、压缩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为主,部分路段甚至取消自行车道。随着机动车道路不断拓宽,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宽度逐渐压缩,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受到影响,自行车出行比例大幅下降,从2000年的33.6%大幅下降到2011年的17.5%(含电动车),自行车作为主要通勤交通方式的意义逐渐弱化。
5、停车供给及管理不到位
根据2011年综合交通调查中的停车泊位调查,目前全市停车泊位共36.7万个,其中配建停车泊位29.8万个,路外社会公共泊位3.1万个,路内公共泊位3.8万个。主城区范围内泊位总量旧账缺口为46.1万个,其中配建缺口40.6万个,社会公共缺口5.2万个,路内泊位缺口0.3万个。配建停车标准,指标偏低,并且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大量新开发小区的停车泊位严重不足。
6、从人性化和公平角度来看,无障碍设施待进一步建设完善
西安的无障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公用设施在建设中未能考虑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使残疾人出行面临许多障碍。目前西安市有残疾人57.8万人,占到了全市人口的7.16%,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7、城乡绿化体系有待完善
西安市林业系统结合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化一片林、农田绿化网络改造等,使我市森林覆盖率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五。然而,在绿化空间布局和城乡结构以及城内小区绿化率问题上还存在较多问题,整个绿化缺乏类似森林的功能。目前只有通过绿地率的均衡提高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保证绿地系统对城市生态良好的调节功能。
8、公共卫生设施评价不高
公共卫生设施诸如垃圾箱数量和放置、公共厕所、洗手池等设施现状的评价也不高,人们觉得数量少,不够方便,尚未形成网状布局。
三、公共设施人性化设计和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建议
1、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设施设计与建设方面,现代社会人们达成了以下共识:公共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主要遵循易用性、安全性、系统性、审美性、公平性、合理性、环保性、人性化等原则。
2、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的建议
(1)完善商业街公共设施,打造地方特色商业街。无商不活,无商不富。一条完美的令顾客向往的商业街,应当交通方便,步行宽卓,信息设施一目了然,公共卫生设施到位,景观设计到位,休闲设施方便,文化气息浓厚,商业店铺特色显著。
(2)古城内建设低碳交通区。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陆化普提出 “老城功能集中,历史文化积淀厚重,交通基础设施扩充空间几乎没有,必须以绿色交通为主体。”他建议,古城内疏散人口和行政办公职能,控制开发,以绿色交通为主,限制小汽车使用。主城区以大运量公交为核心,提供多层次公交服务网络,满足不同层面的交通需求。古城内建设低碳交通区,即古城内步行、自行车+公交模式。
新城发展应基于绿色交通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坚持绿色交通主导、交通枢纽与周边用地一体化开发,实现就近上下班、就近上学、就近购物、就近活动的“四近”目标。新城与主城区通过快速通道(轨道交通、快速公交为主)联系。提供连续安全温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的交通枢纽,完善的最后一公里设计。
(3)优化农村种养生产方式,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控制农业污染源头,推广种养相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健康种养生产方式,提升农业生态环境,加快自来水入村步伐。围绕产业发展生态化方向,大力打造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充分彰显西安农村的特色、韵味和文化内涵。
(4)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相关政策,改进发展公共自行车方式。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首先要明确公共自行车到底想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如节能环保问题、缓堵保畅问题等。建议政府牵头,出台政策,统筹布局站点并解决场地及相应设施,开辟自行车专道,可能会受到良好的效果。
(5)保证基本停车供给减少路边停车。完善停车政策,提高中心区停车费率,减少进入中心区的小汽车数量;推行“一车一位”政策,要求购车者自备停车泊位或出具停车泊位证明,适度限制小汽车购买;降低中心区停车配建指标,把配建指标与公共交通挂钩,鼓励地铁站附近的零车位住宅;鼓励私人机动车节制使用,鼓励私人机动车停车换乘公交出行。
(6)合理划分公共厕所数量。 ①公厕规划时应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女厕面积比男厕面积稍大或者多几个厕位,用以缓解女厕拥挤的现象;另外,可以规划一些无性别公厕,来满足残疾人夫妇以及老人夫妇使用;②通过增加公厕指示牌或者制作公厕电子地图等,方便行人找到公厕。③提高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自身的素质和保护公共财产的习惯。④结合不同区域人口密度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7)加强污水、垃圾、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近年来,城市污水、垃圾、大气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治理的重点。但环保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政府应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寻找切入点,加大治理力度,并形成环保治理的长效机制。
另外,在城市规划尤其住宅小区建设上,克服个别开发商的急功近利行为,使建筑设施建设与停车场地建设、绿化地建设相配套,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重视网络文化的宣传教育功能,突出图书馆、博物馆业的公益性特征,加大体育场馆、文化馆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从而把人文西安的建设引向深入,把历史文化古城建设得更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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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分析 对策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没有保险的老人、城镇化的失地农民、自由就业者、中小学生等。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多年的试点实施,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对象的特殊复杂性
处于探索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面对的群体及实施环境具有特殊复杂性。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及其他诸多社会经济等复杂因素给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不可控性和实施难度。
(1)人员构成复杂。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其他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参保人员构成多样,城镇居民既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又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
(2)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性。
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部分特困群体“三无”特征明显,无经济收入、无生产资料、无劳动能力。对不同类别的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财政补偿等情况的认定复杂,医疗服务管理直接面对每个城镇居民,个体性强,工作量大。这些对当前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的划定要求严格,对统计的科学性和技术手段的实用性都提出较大的挑战。
(二) 资金筹集的尴尬。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尴尬。由于主要针对非从业人员和学生等群体,这部分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缴费不能太高,但他们的医疗费用却不等同降低。这就要求国家财政的补贴要到位,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太广,加之政府财力有限,财政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会补贴太高。那么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得出合理的筹集模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三)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会面临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政策衔接复杂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城镇居民身份不断变动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部分过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失业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新就业转变为城镇职工。如何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避免人群覆盖不到位,防止部分人员享受双重待遇,实现政策间的相互转化,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值得认真研究。
(四)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对策讨论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以下人群需要研究界定:一是高校大学生是否纳入。目前公立院校的学生医疗费拨款仍按1996年招生计划数确定,以后扩招的学生自行解决。民办院校财政不拨款。如果不纳入统筹范围,这些大学生也应该享受财政补助,纳入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否纳入。如果这部分农民工子女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在患病时还能报销一部分费用;如果没有参加新农合,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没有解决渠道。三是部分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否考虑一并纳入。这部分人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资金来源,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人群还需政府财政帮助解决。是否可以考虑暂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使他们的医疗待遇得到部分保障。四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以大病统筹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这是针对群体的特殊性而言,有助于防止这部分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落实政府责任至关重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问题,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所需家庭缴费,原则上全部由政府承担。
(四)多渠道筹资增强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广、涉及人群多,并且有相当的部分是弱势群体,对一部分常年患病和住院患者,即使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在推进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动员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的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患病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要给予补助。因为目前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的政策没有取消,并且许多单位仍在实行这一政策。二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三是,可以考虑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
(五)要使政策衔接合理、通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统筹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城镇居民的复杂性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制度建设过程,既要考虑到人员身份多样性,又要考虑到人员类型的不断转换性。不同人群类别都要有制度覆盖,并且各制度之间衔接顺畅,互通互转。
(六)加强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
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2.加强医疗保障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力量,壮大执法队伍,改善仲裁员和监察员的队伍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执法功能的社会公信度,促其医疗保障执法监察职能的下延,有条件的在县设立监察机构、街道配备兼职检查员。
3.转变基层政府管理服务职能。
政府作为医疗保障强大后盾,资金上要保证应急机制的运转、政策上是群众的靠山,在工作服务中要转变职能,将城镇居民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之一,社区内居住的各类群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根据当地居民居住特点,加强和改善对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劳动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社会安定、为老弱病残、改制并轨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2007: 7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功能;运作
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2-0158-02
目前我国特殊儿童家长找不到社会支持组织,在许多地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还不能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相应的帮助。有些地区即使建立了特殊儿童家长资源中心,但能够直接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不多。特殊儿童家长面对特殊儿童出现的教育及康复困难,得不到相应的专业帮助。因此,作为特殊儿童家庭支持的一种重要形式——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建立,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及康复训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状况
1.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含义
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指由特殊儿童家长组建或有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家长团体的建立可以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科学育儿水平,改善家长与特殊儿童的亲子关系,还可以缓解特殊儿童家长的心理压力,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教育及心理上的帮助。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有多种形式。我国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主要有残疾人联合会协办的家长协会、社区康复站、家长资源中心、特殊学校的家长会以及各地民间的家长小组、家长联谊会、家长俱乐部、亲子学校、家长学校、父母工作坊等形式。这些机构通过康复知识讲座、组织特殊儿童主题活动及政策引导、康复咨询、转介服务、心理疏导等,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团体还定期组织心理沙龙、心理健康讲座、团体心理辅导等活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缓解家长们的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积极乐观地对待孩子的教育和康复。
2.我国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
根据《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我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41.7万,每年约新增0~6岁残疾儿童19.9万[1]。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绝大多数留在家中,由家庭教养,特殊儿童家庭由此承担了比正常儿童家庭更多的责任。为了保障特殊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许多机构团体和个人也纷纷向特殊儿童家庭伸出援助之手,成立了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如重庆智障儿童亲友会、广州扬爱家长俱乐部、长沙红豆特殊儿童家长联谊会、澳门弱智人士家长协进会等。但我国特殊儿童及家庭的需求与所应提供的教育服务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各地特殊儿童家庭获得社会支持的力度极不平衡。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对家庭的社会支持力度较大。如2006年,江门市残联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成立了“特殊需要儿童家长资源中心”,无锡市成立了“特殊需要儿童家长资源中心”,这些组织聚集、整合了社会各界资源,为特殊需要儿童家长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交流互助平台。但是,在中西部广大地区,受经济及文化发展的影响,诸多特殊儿童及其家庭处在被动、回避、等待及无奈的状态,社会支持十分有限。黄晶晶、刘艳虹的调查表明,家长对在社区中创办家长学校表现出较高热情。但调查显示,91.9%的家庭表示所在社区从未开展过关于特殊儿童家长的培训。这充分说明,目前在传达特殊儿童康复和教育知识及方法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供求失衡[1]。
二、 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功能
1.保持家校协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家庭是人类的需要,是社会的细胞。一个温馨、和谐、美好和幸福的家庭不仅是社会繁荣与进步的保证,而且也是每个社会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家庭对于个体(尤其是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步,方能收到教育实效,也是保证教育成功的条件。随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很多中小学都相继建立起家长会、家长小组、家长俱乐部等各种形式的家长团体和组织。特殊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殊儿童的家长面临的经济压力及精神压力远远超出普通家庭,因此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建立对特殊儿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2.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与普通儿童相比,特殊儿童本身的特点不仅增加了父母养育子女的困难,而且会带给家长更多的经济、情感及心理上的压力,所以特殊儿童家庭需要更多的理解、帮助与支持,父母需要更多地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之间需要更多地合作,才能让特殊儿童获得最大的收益。特殊儿童的家庭支持是特教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特殊教育工作者在开展特殊儿童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工作的同时,也应承担起培训家长及与家长沟通的责任,进而促进家长的成长。
3.有利于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利
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开展各种活动,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关注特殊儿童群体。通过家长与社会的沟通,获得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如孩子入学、就医、择业、获得社会服务及法律保障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美国于1948年成立了脑瘫联合会(United Cerebral Palsy Asso-ciation),1950年成立了全美智力落后公民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现称The ARC)。这些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组织的建立推动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颁布和修订,不仅保护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也使得家长们的权利得到立法的确认[2]。我国特殊儿童及家庭目前从社会及政府获得的援助和支持非常有限,相关服务除了残联给予特殊儿童家庭有限的物质帮助,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民间特教机构等为家庭提供的一些专业技术服务外,更多时候特殊儿童家庭不得不单独承受这份不幸和责任,家长往往孤军奋战、势单力薄、信息闭塞、无奈无助,伴着孩子走得十分艰难。因此,特殊教育工作应调动社会资源,给家庭和家长以更全面的支持。
4.为家长提供情感倾述和信息交流的平台
通过家长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及相互帮助,可以使家长们相互理解。在共同活动中,相互探讨,相互启发,彼此之间交流经验,提供对特殊儿童教育及康复的各类信息,使家长们增加知识和经验,以提高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康复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他们对特殊儿童养育的信心。在团体交流中,家长们通过诉说对特殊儿童培育的艰辛,可以引起家长们的共鸣,使他们的心理得到最大程度的安慰,起到宣泄压抑消极情绪及减轻心理压力的效果。Solomon 等人的研究表明,特殊儿童家长从组织中获取信息,对组织内其他成员有所帮助以及从交流中学会如何与专业人员相处等,从而提高他们的控制感,降低他们的无助感;在组织中相互分享经验、获得认同、建立友谊使他们更有归属感;特殊儿童家长间的交流也会使他们变得自信,学会如何更好地与自己孩子相处[3]。
另外,家长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使教师及相关专家参与进来,可以使家长、教师、研究人员团结起来,相互支持理解,既能促进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教学,又能做好家庭教育,也可以促进对建立特殊儿童家庭社会支持模式和体系的进一步研究。
三、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运作
1.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筹建
家长团体成员的主体应该由各类特殊儿童家长组成,但组建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完全依靠家长仍有许多困难。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活动的开展需要很多条件,如活动场所、活动的开展和运作等都需要政府及相应的社会团体及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在家长团体筹建过程中,可以积极协调特殊儿童家庭、特殊教育机构、残联和民政等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特殊教育专业等,形成一个自然支持与专业支持有效结合的支持系统。从目前已经建立的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来看,也主要由政府、社会团体及相关特殊教育机构或热心特殊教育事业的人士来组建。如“江门市特殊儿童家长资源中心”,就是由江门市残联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组织成立的,而广东“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则由英国布恩?史德福博士和他的夫人玛莲女士创办的。当然,也有一些由特殊教育研究机构或与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筹建的,如“绥化市特殊儿童家长团体”是由绥化学院特殊教育学院与绥化市聋儿康复中心共同组织筹建的。
2.特殊儿童家长团体的工作形式
在家长团体的运作中,可以充分利用多方资源,尝试采用亲子讲座、系列讲座、家长交流会、家长读书会、家长成长课程、亲子活动、到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特殊儿童家庭服务。
(1)开办培训班
利用晚上、周末或节假日,举办中短期学习班,由工作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家长所需知识进行介绍、讲解,回答和解决家长的问题,系统地向家长介绍有关特殊教育与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还可以向家长不定期印发康复知识、宣传资料,还可以由教师组织家长开展亲子交流活动,如果有需要,老师们还可以帮助家长们制订一个家庭康复训练方案。
(2)举办座谈会
国外许多儿童教育机构都组织了家长小组,每组五六个人,有一个教师联系指导。家长小组定期开会,观看孩子的录像,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特殊儿童家长教育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由家长、专家、教育工作者及管理人员等参加,交流孩子学习和训练的进展程度,了解彼此关心的情况以及在合作方面的期望等,使家长在宽松的气氛中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3)开展亲子教育
应考虑家长的不同需求与实际问题,为他们提供合理的教养观念及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调控方法等,以有效地增进父母教育的效能感,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同时,组织家长参加儿童的训练活动,或在一些特别的时间参加儿童的生日晚会、运动会、游园踏青等,以促进儿童和父母之间的联系。
(4)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可以针对特殊儿童家长开展团体心理咨询服务,如定期或分类组织心理沙龙、心理健康讲座和团队心理辅导等,传播心理健康知识,舒缓特殊儿童家长长期超负荷的精神压力,帮助特殊儿童家长更好地了解心理健康知识,正确认识心理问题,巧妙应对心理压力,建立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地对待孩子的康复和生活。
(5)成立家长读书会
成立家长读书会的主要目的是以图书为媒介来构建家长与特殊儿童沟通的平台。一方面,各种书籍、刊物、手册等资料可以向家长传达相关知识、经验或信息;另一方面,读书活动可以激发家长的教育责任和意识,改进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方式,增进家长的教育信心和能力,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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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继刚. 特殊儿童家长与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关系及其启示 [J]. 外国教育研究,2009,11(36):36-39.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农村生活保障;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制度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EB/OL]人民网,200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