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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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供水应急预案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1

抗旱减灾小型水利工程抗旱服务组织

1目前水资源现状

渭南市地处关中东部,属典型的贫水地区,十年九旱,特别是近几年来多季连旱常常发生,干旱已成为严重影响渭南农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为了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干旱期全市农业供水,最大限度地调动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发挥中、小型水利工程和抗旱服务队的功能,竭尽全力把干旱灾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渭南市抗旱应急工程设施。包括水库108座,设计供水能力26618万方,实际仅蓄水19875万方;机电井37235万眼,配套36831眼,设计供水能力74605万方,实际年抽水70927万方;取(排)水泵站1352处,设计供水能力106821万方,实际供水89745万方。各类水利工程全年供水量设计供水量208044万方,实际供水量180547万方。农作物亩均受水219方。

(2)渭南市各级抗旱应急非工程设施。①渭南市抗旱服务组织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各级水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县为主题,延伸乡镇,带动村组的抗旱服务体系。共组建、发展抗旱服务组织114个,县级抗旱服务组织11个,乡镇抗旱服务组织103个,各类抗旱设备固定资产2204万元,形成每日灌溉2200亩,每日送水1200吨的抗旱服务能力。②渭南市抗旱指挥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多年努力,市气象局和水文部门已发展为能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市局抗旱办,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框架下,形成了定期与不定期会商相结合的防汛抗旱会商制度,及时根据旱情发展动态制定抗旱对策。③抗旱应急预案日益完善。2003年至今,我市先后编制完成了《渭南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渭南市抗旱应急预案》、《渭南市防抗干旱应急预案》等3个市级抗旱预案,各县市区也制定了相应部分相关预案,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在编制完成各项抗旱预案的基础上,提高了防抗干旱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理水平,2006年干旱,洛惠渠灌区棉花面积大,用水量集中,河源来水供不应求,55万亩棉田处于重旱。市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13000余眼机电井全天启动,有效地降低了旱灾损失、及时缓解了洛惠灌区的灌溉压力。

2渭南市抗旱减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目前存在控制性蓄水工程调蓄能力降低,相当一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库淤积严重,近25%的过程已经瘫痪,削弱了抗旱减灾能力。全市(除过五大灌区、及四大中型水库外)小型水库104个,机电井37663眼,年蓄水 82601万方,占农业水资源的45%,小型水利工程在抗旱减灾方面所占的比重较大。但由于设施多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投运,加之管理费用投入不足,相当一部分工程管护费不能到位,导致工程长期带病运行,使用效益愈来愈差。

(2)小型水利设施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①基层水利主管部门管理、集体管理、承包管理三种管理形式共存。无论哪一种管理形式,均存在“重建轻管,忽视维护”问题,以建设项目为主,忽视建成后管理的重要性,更没有注重效益的最大化发挥。②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明确,造成了管建不管用,管用不管修,管理与维护严重脱节现象。③管理组织不够健全,相当部分县(市、区)没有完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缺少指导和宏观调控机制,表现在组织、产权、经营、效益等方面。④整体管护水平低,多数工程没有专职管护人员,加之维修经费缺乏,造成工程老化、失修。五是经营能力低下,不能很好利用小型水利工程开展多种经营项目。

(3)抗旱服务组织能力不强,发展艰难。随着近年来气候条件的变化,干旱是造成灾害的主要原因,抗旱任务也随之不断加重,应急抗旱能力与所承担的抗旱任务相差很远。①体制问题,抗旱服务组织大多是挂靠在各县(市、区)水务局的水管站、水保队、或是地下水工作队名下,几套班子,一班人马。且抗旱服务组织多是公益事业,收入微薄,大多为自收自支型。随着物价上涨,抗旱服务成本越来越大,维持正常运行十分艰难,出现大量技术人员流失现象。②投入缺乏,抗旱能力不强。去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和国家对抗旱服务组织专项投入不足,抗旱服务组织发展潜力得不到完全发挥;抗旱投入不足也造成部分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受经费影响举步维艰,正常发展无从谈起。③设备老化,抗旱服务能力低。由于没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先期配发的抗旱设备经十几年的运行已经严重破损,近年来虽投资了部分设备,据年鉴资料显示抗旱设备完好率仅达到55%,大量的抗旱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进一步导致应急能力不强,旱情发生时,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抗旱需要。

3抗旱减灾工作良性发展的措施

(1)加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投入力度,保证工程发挥设计效能。对已建成的小型抗旱水源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完整的管护体系,要求涝时能蓄、旱时能放,发挥工程最大效能,增强工程非正常流量调节能力,应对涝旱灾害。

(2)提高抗旱服务组织抗旱服务能力。建议上级水管部门能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投资力度,并能健全一套完整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以便能在旱情发生时发挥作用。

(3)建立健全旱情测报系统。结合防汛检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全市的旱情测报系统,建议每县(市、区)建设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旱情自动检测预报点3-5个,并建立市级汇总分析中心,市县旱情信息实时检测,快速传输、自动分析,为全市抗旱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2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单位)(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企业等)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单位)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实施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以及龙头水的全过程监测。

第六条(鼓励和奖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费用)

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单位)自检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管

第八条(水质监测网)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站(中心站)和地方站组成。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授权的**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站,是国家城市水质监测网的国家站和本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中心站。

地方站由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分析实验室组成。地方站须通过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

第九条(水质监测方式、内容)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市和区(县)二级供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

(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季度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半年一次监测9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并对部分水厂进行106项指标的抽检。

管网水:每半年一次监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第十条(实时监测)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水企业(单位)实时水质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供水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在线水质信息。

第十一条(水质考核)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监测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和化学物质。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单位所使用的涉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水质公布)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供水监测与管理月报”、“**市供水水质例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定期公布本市供水企业(单位)的供水水质信息。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本市水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水质例会)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集供水企业(单位)参加的供水水质例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水质管理工作交流、制水工艺指导、检测数据汇总、水质事故分析等事项。

第十五条(培训)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供水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技术等的培训。

第三章企业自检

第十六条(检测制度和设施)

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以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第十七条(检测项目)

企业(单位)自检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建立原水水质的监控体系,在水源地使用在线仪表对氨氮、浊度、溶解氧、氯化物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原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水质标准。当原水发生突变或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如在线仪表发生故障时,应对出厂水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一次检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抽检42项指标。

(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应当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每8小时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11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一次检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季度一次抽检42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月两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抽检42项指标。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水箱清洗,冲洗后检测5项指标;定期对龙头水进行抽检。

(六)管道分质供水企业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龙头水每日一次检测5项指标。

第十八条(在线监测)

市和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位于出厂水、输配管网和重点用户等处的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对浊度、余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应当将真实的监测数据传输到市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水质报告)

本市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

原水供水企业、市属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市供水处。

区(县)及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至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市供水处。

市供水处应当及时将供水水质报告汇总后报市水务局,并根据要求报送建设部及本市相关管理部门。

供水水质报告内容包括:

原水供水企业:旬报(原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旬报(原水21项指标,出厂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出厂水2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出厂水9项、21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年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乡镇公共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9项,管网水7项指标);年报(原水9、29项指标,出厂水9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第二十条(水质检测采样)

水质采样点的分布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分别设置在水源区、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和管网末梢等。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供水人口设置固定数量和固定位置的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采样点数量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及100万人以上的酌情增减采样点。

第二十一条(水质超标措施)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判断限值、计算合格率。当检测结果超标时,应当立即重复检测,并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时,供水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净化技术,改进处理工艺,使水质最终达标。

第二十二条(委托检测)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水质检测能力。无能力自检的,可委托通过市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涉水产品和清洗消毒)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涉水产品。

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原有设备、管网改造后,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制定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供水行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供水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编制。

第二十五条(现场调查)

当发生水质事故时,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和检测,相关供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3

关键词:抗旱 应急预案 编制

中图分类号:S3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推动抗旱工作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被动抗旱向主动抗旱转变,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县辖区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自然地理

巴彦县位于黑龙江省中部偏南,地处松嫩平原,松花江中游北岸,南隔松花江与宾县相望,西邻呼兰区与漂河为界,北依泥河与绥化市宝山镇、庆安县相交界,东靠黄泥河及骆驼砬子山与木兰县毗邻.全县幅员面积3137.2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45°54′28″至46°46′18″,东经126°45′53″至127°42′16″之间。地势是东高、西低、北岗、南平、中部多丘陵,海拔110—564.3米。地貌大体为山区、丘陵、平原,洼地四种类型。国土面积4706551亩。土壤有9种类型,黑土类占全县土壤面积53.5%,素有“三山一水六分田”之称。

主要灾害有:旱灾、水灾、冰雹、风灾、霜冻、涝灾、虫灾。其中旱灾尤为突出,本县是全省干旱较重的县份之一,有“十年九春旱”之说。

水文气象

水文

巴彦县过境河流有松花江,境内河流有少陵河、泥河、漂河、五岳河、泉眼河、小柳河、猪蹄河、拉三太河、大荒沟、黄泥河、龙泉河、小金河、小银河和双林河等14条河流。县内年径流总量15483万立方米。河流流经情况:松花江流经松花江乡、富江乡、巴彦港镇。少陵河流经黑山镇,镇东乡、洼兴镇、龙泉镇、华山乡、巴彦镇、西集镇和松花江乡。泥河流经山后乡、天增镇、万发镇、榆树乡。漂河流经兴隆镇、德祥乡、丰乐乡、西集镇。小柳河流经黑山镇、洼兴镇。泉眼河流经天增镇、黑山镇、洼兴镇。猪蹄河流经洼兴镇、兴隆镇、龙庙镇、华山乡、西集镇。拉三太河流经德祥乡、天增镇、万发镇。五岳河流经龙泉镇、巴彦镇、松花江乡、富江乡、巴彦港镇。大荒沟流经兴隆镇、红光乡。全县境内有泡、沼、坑、塘230处。

气象

本县地处欧亚大陆,属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特点是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干燥寒冷,年温差大,最高气温35.4°C,最低气温-40.9°C,活动积温为2828.9°C-3049.1°C,多年平均气温2.0°C—2.6°C。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为581.5mm,气候特点影响,降雨量不稳定,降雨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春季4—5月份平均降雨量为65.9mm,占全年降雨量的11.3%,夏季6—8月份,降水集中,平均约为405.3mm,占全年降雨量的69.7%,秋冬季降雨量较少,平均为110.3mm,占全年降水量的19%。本县多年平均日照为2640小时,其中5-9月份日照时数为1253小时,占全年日照时数的47.5%。平均蒸发量为1441.4mm。

社会经济

巴彦县有18个乡镇,116个行政村,1332个自然屯。其中镇:巴彦镇、兴隆镇、西集镇、洼兴镇、龙泉镇、万发镇、龙庙镇、巴彦港镇、天增镇、黑山镇。乡:松花江乡、富江乡、丰乐乡、德祥乡、红光乡、山后乡、华山乡、镇东乡。

全县有人口69.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6.71万人,非农业人口13.13万人,人口增长率-0.23%。

2004年全县生产总值386199万元,2005年生产总值411123万元,比上面同期增长7.8%。人均GDP5886.64元,地均GDP 1209.2元,工业总产值2005年136487万元,第一产业占63.1%,第二产业占11%,第三产业占25.9%,农村人均纯收入3556元。耕地面积34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 78万亩,播种面积300.07万亩,种植结构:粮食作物291.24亩、亩产373公斤、总产108.8万吨,经济作物3.69万亩、总产量2.46万吨,其他作物5.24万亩、总产5.07万吨。

干旱等级划分

干旱等级划分

干旱等级分为二级,即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

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干旱为红色、Ⅱ级干旱为橙色两种。

干旱应急响应机制及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机制

干旱应急响应机制及程序

县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建立会商、报告制度,确定城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情况,干旱预警等级,以及干旱预警信息和解除制度.

不同等级干旱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

Ⅰ级干旱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

1、Ⅰ级干旱应急响应

由县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一参加会议,启动1级干旱应急响应;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众红色预警信号,经县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全力做好抗旱工作。

2、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县农田干旱面积170万亩,耕地面积47万亩,饮用水困难人口21万人以上,确定为特大干旱,应启动Ⅰ级应急预案。

特大干旱区域主要分布在:山后乡、天增镇、万发乡、德祥乡、兴隆镇、丰乐乡、龙庙镇、洼兴镇、华山乡、松花江乡、富江乡、洼兴镇等乡镇。

3、Ⅰ级干旱应急措施

(1)实行县、乡(镇)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强化指挥机构,抗旱工作由县抗旱指挥部乡(镇)抗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统一管理。

(3)指挥机构加强会商,分阶段部署工作,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

(4)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水源、节水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随时通报旱情和灾情;

(7)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Ⅱ级干旱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

1、Ⅱ级干旱应急响应

由县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一出席会议,启动Ⅱ级干旱应急响应,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众严重干旱橙色预警信号,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全力做好抗旱工作。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4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5

一、基本情况

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的水库,规模较小,为小(一)型水库。此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处于镇东北侧,地势东高,西低。该水库远离居民区,没有分散式畜禽养殖及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没有庄稼种植,没有使用化肥农药现象。在二级保护区内东侧有一仙济寺,建筑面积300m2,常住一人,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无证矿山开采迹象,造成水土流失,其少量生活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环境源。

二、2012年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普查,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卫生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种果,不得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

3.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全部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按照《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指标达到29项常规监测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财政配套100万元,用于环境监测站购买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急需设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2.落实考评机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完善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水库管理单位要尽快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并组织的应急演练。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科学开展水库的调蓄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共同行动。

(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到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整治任务。

(四)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应急整治资金的投入。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执法活动。

乡镇供水应急预案范文6

一、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对当前可能出现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有效应对,确保我县在可能出现的冰冻雨雪天气期间,实现“五保”目标管理,即保畅通,确保交通、通信安全畅通;保供应,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安全,确保校舍、民宅不倒塌,不发生大的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保民生,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体正常的生产生活;保稳定,确保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应急办、人武部、农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农粮局、卫生局、科技局、城建局、交运局、环保局、文广局、工信局、商务局、林业局、国土局、教育局、果业局、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矿管局、药监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补。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并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

(二)部门职责

1、保畅通

①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路面巡查力度,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及时因恶劣天气而实行交通管制和绕行线路等路况信息,提醒人民群众和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

②县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储备防滑物资和设备,做好国省道、县(乡)公路维护和滞留旅客的疏散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城管部门要确保城区道路、桥梁安全畅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城区绿化苗木的防护工作。

③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抓好高速公路的巡查、维护工作,一旦出现冰冻大雾天气,要及时关闭高速公路路口,疏导车流,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④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做好所属通信设施的检修工作,调配好应急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系统和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工信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通信畅通。

⑤火车站要做好境内铁路的隐患排查,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旅客安全。

2、保供应

①县电力部门。供电公司要加强电网的有序用电管理,做好电网的检修工作,一旦出现线路故障,要立即派出抢修队伍赶赴现场抓紧抢修,及时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②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储备工作,加强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管网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同时要抓好供水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供水。

③县石油分公司要针对前段时期我县成品油市场出现的柴油紧张现象,积极主动与上级公司联系协调,增加我县柴油资源投入量,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

④县发改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炭的储备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煤。

3、保安全

①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的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师生安全。

②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督促城市供气供水企业加强管网设施的检修,做好气源、水源的储备,确保城市供气、供水安全;要密切关注各类建筑物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的安全,会同房管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对各类危房建筑进行鉴定并提出加稳加固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③县农粮部门要做好蔬菜等农作物以及畜禽的防寒保暖工作;果业部门要做好脐橙等果树苗木的防寒防冻;林业部门要做好经济林的防冻工作,确保安全过冬。

④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工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矿山、厂房、大棚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和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要组织开展防冻、防滑、防爆、防坍塌、防泄漏、防坠落等专项检查,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督促企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⑤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要抓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冰冻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防治工作,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

⑥县旅游部门要加强县内旅游景点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

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⑧县卫生部门负责抓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信息和防控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⑨县水利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好水利设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抢修冻损水利工程设施,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4、保民生

①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准备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核查和上报灾情,及时发放救济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②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的供应保障。

③商务部门要加强商品流通的调度,确保市场供应,要督促商家积极组织货源,尤其要加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和库存,确保粮、油、肉、蛋、菜、奶等市场供应;要加强市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商场规范经营和安全。

④县城管部门要保障有关市政公共设施正常运转使用;及时组织清除城市道路积雪、积水,及时清运垃圾;做好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重点位置的抗雪除冰工作。

5、保稳定

①县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②县金融部门要维护低温雨雪冰冻期间的金融安全,确保金融机构能正常营业,不发生挤兑现象;保险机构要做好对因灾损失的及时理赔工作。

③县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巡逻,排查各种不稳定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主要措施

(一)确保信息畅通。县气象部门要做好低温雨雪天气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恶劣天气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通过各种渠道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各乡镇、各部门从1月5日开始,实行信息零报告制度,每天下午16:00前向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异常及应对情况,县委办值班电话:,县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传真。

(二)严格应急值守。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一有情况,随时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应急值守安排情况要在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做好物资准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的调度,及时了解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如有不足,及时补充,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