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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1
论文摘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是落实我国主体功能区布局战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虽已比较系统丰富,但在补偿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健全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大都提出在我国建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战略构想,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主要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其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本地居民生活将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了切实落实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真正达到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l我国现有生态补偿法律考察
从目前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地方立法。在宪法层面上,国家在协调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在特殊情况下对私人利益实施补偿的基本规则,从而成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根本原则。第19条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渔业法》等对我国生态补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上,《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力地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此外,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上,地方人大和政府也不断加强地方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立法,例如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此举成为我国地方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范例,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为生态功能区内部实施生态补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准则。
总之,我国关于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规范功能。
2.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不足
虽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其已经完美无缺。从生态补偿基本理念及其实施效果的角度来观察.这些法律缺陷不仅在宏观上制约着我国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满足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现实要求。综合看,这些问题与不足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2.1生态补偿的主体单一化
从功能划分上看.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生态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生态功能区所提供的这种生态服务应当属于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正是根据这一理论,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期阶段,我国政府承担了生态补偿的主要责任。从中央政府层面上看,为了贯彻《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8月专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重申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该规定还要其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实际操作上看,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而且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2000—2005年,中央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五大生态建设工程累计投资1220多亿元;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三峡库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和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资450多亿元。这些巨大的生态补偿数字,说明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资金缺口是如此的巨大.不仅明显地给中央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由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明确的投入规模要求。而且这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还使得那些从生态服务中受益的地区,游离在付费之外,造成了“东部地区受益,西部地区负担,多数地区受益,少数地区负担,下游地区受益,上游地区负担”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因此,这种生态补偿制度主体性缺陷必须予以改变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制基本原则。
2.2生态补偿的标准不明确
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补偿的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生态补偿的界定来自于损失和增益两个方面。从损失的角度看,生态功能区因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丧失了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机会,其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支出.又包括因环境资源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生态功能区因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主要是通过生态服务来体现。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和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
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无论这种计算是否全面合理,但可以肯定,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是巨大的。也正是因为此,在目前的生态补偿保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这就使得在生态功能区补偿的确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两难选择。选择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恐怕因生态服务功能的天价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难以达到选择机会成本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因对于民族地区没有额外的收益,不能够达到生态补偿追求的效果。吲从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标准看,其标准不仅不明确,而且较为低下。在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这样的补偿方式在有些地区出现了过度补偿、低补偿和踩空现象。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的执行中,~些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林地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目前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是5元/亩,远低于林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关专家估测经济林每年平均产出为36元/亩)。据许智宏.阳合熙.李文华等院士测算.自然保护区如果按每公顷150元计算补偿费用.全国自然保护区补偿费用21715亿元。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每年得到各级政府的总投入不足2亿元,许多保护区的保护与维持工作面临严峻的资金压力.极大地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2.3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在实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目标的过程中,牵涉到生态功能区的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换.生存环境变革等重大生产和生活问题。从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上来看,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到的众多主体,在目标取向上往往还存在着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地方利益和整体利益等的中突和矛盾,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大变革。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如果监管制度真空或监管不力,都将会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宏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生态补偿资金和物资的日常筹集.资金和物资第使用管理、金融支持管理.补偿对象履行补偿考评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等等众多制度还没有建立;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微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悖论。目前,自然保护区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实施专门管理这种多重管理体制致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权责不明开发和收费争先;重要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相互推卸责任。因而,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是必要的。目前,国家和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但是对于如何设置管理机构.却大多没有任何规定。这种制度建设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专门化和效率化。
3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
由于资金的极度缺乏,许多自然保护区仅停留在简单看护上.对于自然保护区发展所必须的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均无法开展。这样的一个投资状况告诉我们: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渠道必须拓展。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看,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旨在进一步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提供的责任尽管主要应当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主体。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如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等人曾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对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作了论证。当今,随着微观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发现在公共物品的很多领域,私人或私人间的合作不仅可能,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形式上看,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捐助的方式;二是市场方式,即私人投资建设,私人收费管理;三是联合供给,即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或私人部门负责生产,政府采购后再提供给公众.或者政府对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给予补贴和优惠,也可以是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等。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在进一步改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生态功能区投资上的责任配置,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责任和比例;应当进一步规范中央补贴的性质、规模以及方式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多元化的私人投资渠道:一是不断健全环境生态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简化公益捐赠的方式,扩大公益捐赠减免税范围,完善公益捐赠款项使用和管理制度:二是探索生态功能区私人投资模式,在明确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基本目标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在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经营中引入私人资本;三是积极、稳妥地开办生态旅游,不断增强生态功能区自养的能力四是切实贯彻落实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制度,开展资源使用者个体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以及区际生态补偿等。
3.2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
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川显然,生态补偿的标准如果仅限于直接损失是根本无法实现其目的。生态补偿不仅仅是对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的自然投入,而且包括对当地社区或居民生存和发展能力提高的投入。忽视这一点,生态保护的成果就会被那些争取生存权的居民破坏殆尽。因而,我国生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适当提高,至少应当包括当地居民发展机会的成本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环境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和;中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并不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区域都要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的退耕补偿制度,主要采用竞标机制.在遵循农户自主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市场化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有效地实现了对区域的区别补偿,解决了生态补偿中两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欧盟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其对于不同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不同生态保护区域的环境条件等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差别补偿政策,既在整体上减轻了政府和其他主体的经济压力,又切实地达到了补偿的目的,对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2
[论文关键词]生态补偿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完善 法律
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
(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此外,为了提高矿山环境复垦和保护效率,美国的联邦和州都设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员。
不少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生态补偿制度。例如,1980年德国的《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进行了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大力推动保安林制度,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早期的生态补偿形式,即对保安林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予以相应补偿。
德国为了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德国在各类相关法典里都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德国现行的民法典、环保法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德国联邦采矿法》规定,只有在缴纳了复垦保证金后,审批机关才能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批准,并且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
在欧盟国家,通过将价格补贴与生态保护相挂钩,对将土地按照一定比例休耕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对长期退耕还林的农民签署30年的协议书,国家补偿给农民所受的损失;鼓励从事畜牧业的农民进行粗放式畜牧,国家对这部分农民进行补贴并奖励等。此外,欧盟为了保护土地及其环境,对农民进行政策性引导以改变其耕种方式和运营方式,并对土地上绿化的农民也给予一定补偿。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法律的发展概况
从20世纪末开始,生态补偿机制就在我国开始了初步探索,但至今为止,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复杂性,生态补偿机制都未在我国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平衡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调控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的管理机制,已经在我国各个省市都有了相关的实施办法。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07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建议。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改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之后各地都出现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
总的看来,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和法律较滞后,迄今还没有法律规定生态补偿机制。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己经规定了其行政区域或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如2012年河南省颁布了《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贵州省人颁布了《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长沙市颁布了《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目的和作用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资源受益者或破坏者与保护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益,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区域和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适用于行政区域之间的补偿,也可适用于流域之间。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其是以“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为基础,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人类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资源系统造成污染或破坏后而对其进行恢复、补偿、综合治理等行为的总称,包括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受损者、保护者提供实物、资金或技术上的补偿或优惠政策, 增加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费用支出。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生态补偿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内容: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②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③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和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
在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1.为了遏制资源衰竭,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以云南省个旧市为例,历史上个旧是以锡矿为主的有色金属王国,其有两千多年的采矿历史。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长期大规模的开采,也面临着资源耗竭的危险。基于“公有地的悲剧”理论下,采矿者尽可能地将公有资源变成私有或是转化为经济利益,从而使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加快,导致很多资源现在都面临衰竭的现状。
2.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平衡。由于长期大规模的开发,土地植被、水、大气都遭受了严重的污染。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矿区的建设,很多土地由耕地变成了工厂的建设用地,并且由于矿区的施工,很多森林植被遭到了破坏,导致引发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工厂在运作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又给当地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土地沙漠化和沙化速度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省市雾霾气候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治理这些问题,这将会威胁到人们的生活或是生存。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3.实现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为了追求环境公平与正义,调整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向破坏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补偿保护者和受害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并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生态责任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和意义
合理的设置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推动我国生态平衡、调控破坏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生态补偿是一种调控环境活动中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宏观经济手段,对我国的环境建设可以取得巨大成效。
生态补偿机制是采用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污染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支付补偿性费用,以支付给保护者费用来补偿保护者的损失。
三、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
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复杂,但主要原因仍然是人类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消耗,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也没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恢复和补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形势愈加严峻。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3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遗产地;金坛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自2007年设立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至今我国已建立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1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虽然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进行研究,总结文化生态保护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以期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发展实践
金坛区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地处长江中下游流域,属水网地带,境内河流纵横,圩乡村落人口占全境总幅员的80%以上。当地村民通过筑圩成村、以村兴圩的千年农耕实践,形成金坛古老而特有的圩村文化。以圩文化为特色,金坛于2015年9月通过江苏省文化厅批复成立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过近6年的发展,实验区已通过遗存保护等方式,使金坛刻纸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项目得到提升性有效保护、朱庄马灯等濒危项目得到抢救性保护和完整恢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与传承
金坛区共普查项目140多个,经过发掘和申报,目前已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94项,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结合区域文化生态分布情况,划定天荒湖流域、长荡湖流域、丹金溧漕河流域三个非遗密集区为保护实验基地。在天荒湖流域,以直溪巨龙、董永传说为主,通过民俗表演、遗存保护等方式,让龙文化、孝文化得到延续和发展。在长荡湖流域,以柚山放灯节、诸葛八阵图村、金坛面塑为主,通过民俗节日展演、艺术节非遗展示等方式,让渔文化、水文化、儒家文化得到更好展现。丹金溧漕河流域在以金坛刻纸、金坛抬阁为主的基础上,恢复了朱庄马灯,通过非遗展演、文化展览等方式,让其文化影响不断扩大。实验区自设立以来,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加以保护。以金坛刻纸为例,实验区以构建各级传承人的传承机制为重点,采取学校传授、师徒传授等传承方式,形成群体适度、结构科学、梯次合理的金坛刻纸传承体系,并建立传承、保护、生产、管理金坛刻纸的志愿者队伍。同时,陆续建成儒林镇长荡湖水城非遗博物馆、东方盐湖城刻纸展示馆等非遗馆,建立以段玉裁实验小学刻纸培训基地等实体基地为代表的非遗传承体验中心,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在保护、保存、传承、展示和宣传非遗等方面的作用。实验区还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金坛区文化艺术节等大型节庆和文化主题活动,推出金坛非遗重点特色项目集中展演,不仅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参与,也引起了省内外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让实验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得到较好的宣传。
(二)机制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金坛区政府及主要负责部门编制了《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出台了《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暂行管理办法》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各项政策紧密配合,执行状况良好,有力保障了实验区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规划实验区建设周期,各阶段目标内容具体、系统可行,不同阶段重点突出。加快完善实验区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设立非遗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实验区遵循“尊老扶幼”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年事已高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老一代传承人通过带徒弟、辅导培训等方式培育新一代传承人。出台并实施《金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激励条例》,做好各级非遗代表性继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从场地、资金等方面资助传习教学、交流分享等活动;采取生活补贴、助学奖学、表彰奖励等措施,保证“老人”权益,促进“新人”成长。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维护文化遗产原创者、传承者的合法权益。
(三)自然环境、人文遗存的整体性保护和有序开发
深入分析实验区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的整体特征,始终厚植整体性保护的工作思路。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自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开展有利于圩村文化遗产存续的区域整体性生态建设、生态培育、植被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实验区将非遗项目与三星村人类遗址、华罗庚纪念馆等重点景区和特色景区相结合,以旅游景区为文化生态物质空间载体,以旅游活动为传播介质,扩大圩村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提高其知名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和展示金坛人文历史文化。实验区选择金坛刻纸等能在生产中创造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产品的生产经营相结合,进行生产性保护利用,开展保护性生产经营。发展创意产业,整合金坛民间文学资源,形成一批文化创意企业,打造演艺作品和艺术品创作中心。
二、“三维协同”的文化生态保护
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实践经验江苏省金坛圩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从整体环境的营造、主体责任的划分和发展思路的规划三个维度,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
(一)环境维度:持续深入营造整体环境
突出区域文化特色。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综合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资源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情况,针对文化生态资源的区域特色,突出非遗重点项目,促进“文化+生态”的全面发展。创建非遗传承环境。实验区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进行因地制宜、分层分类的保护、保存。如:重点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并能集中反映当地原生态圩村文化的项目;扶持性保护已采取措施抢救、状态较为稳定的项目;抢救性保护仅存续于个别家庭、个人或面临濒危状态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不同的传习方式,建立不同的传习、传承情景和系统,形成传习体系,规范传习路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营造节日民俗环境氛围。利用技术手段记录或进行情景复原,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与传统节庆相结合,以端午、春节等传统节庆为节点,开展各类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以国庆等重大节庆为契机,组织各类文化展示活动。与主题活动相结合,推进实验区文化形态互动,丰富民俗节日表现载体,让民众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内容来满足内心需求,激发民众参与活动的热情和文化活力,增进民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他们的文化自觉。
(二)角色维度:扎实落实主体责任划分
坚持政府主导地位。政府及主要负责部门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播传承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对实验区进行合理规划,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办法,健全实验区组织管理制度,为实验区提供资金等必要支持,保障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展开。突出传承人关键角色。为确保非遗项目有效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以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保护对象,提升他们的地位和影响力。出台相关保护激励措施,做好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对于相关技艺传承、教育教学等活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定合理有效的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给予奖励,增强传承人的责任感,实现非遗传承的良性循环。
(三)条件维度:积极完善发展思路规划
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修复。正确处理城乡一体化拆建与保存古村落的关系,让当地的文化遗迹、遗存、遗址及古风貌得到可持续保护与传承。注重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类项、文化遗产与自然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实现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加快创建文旅产业深度融合的环境和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提升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接待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水平,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旅发展中的作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次内涵和价值,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及双向驱动,让游客在感受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魅力的同时,带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发展,以旅游的市场化运作反哺文化事业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挖掘非遗产业附加值。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挖掘其附加值,发挥其品牌效应,促进文化旅游业与文化产业联动发展。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生产性保护,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脉络的有机延续,让部分劳动力凭借传统手工技艺获得生计,改善生活,形成良好的自身造血功能。
三、结语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突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明特色,在环境维度上突出区域文化特色、创建非遗传承环境、营造节日民俗氛围,在角色维度上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突出传承人关键角色,在条件维度上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修复、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挖掘非遗产业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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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4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建设不断占用城镇周边的农用地、生态用地,导致农业区环境质量急剧下降,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加剧,阻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河北省农业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深入研究并提出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恢复建设与发展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生态足迹模型研究
1.1 生态足迹概念
生态足迹是由里斯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来的。其含义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或个人要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地域面积或能够吸纳人类所排放的废物、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面积[1]。生态足迹要计算出在一定的人口单位内,具备生物生产力的土地和水域的数值多少,是否足够生产所需资源及吸纳所排放的废物,也就是分析生态需求与生态供给是否平衡。
1.2 生态足迹计算方法
生态足迹需计算六类生物生产面积类型,分别是林地、草地、耕地、化石能源土地、水域与建筑用地。人类所利用的大部分生物量都是由耕地提供的,因此耕地是最具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类型。草场相对于耕地来说,生产能力要低得多。森林资源由于被人类过度开发导致林地的生产能力下降。同时,对二氧化碳吸附能力较强的化石能源土地存量不足[2]。在生态足迹的计算中,还是应该考虑化石能源土地这一重要因素。同时,建筑用地面积的剧增会导致生物生产面积的减少。
生态足迹的计算步骤如下。
1)各种消费项目的人均生态足迹计算公式
Ai=Ci/(Pi×N)
式中,Ci为第i种消费项目总消费量;Pi为第i种消费项目世界平均生产能力;N为人口总数[3]。
2)生态足迹计算公式
ef=■(rj ×■Aji)
区域总人口的生态足迹为:EF=N×(ef)。
式中,rj为j类土地的均衡因子,这个均衡因子国际上都采用固定数值,耕地是2.82,草地是0.54,林地是1.10,水域是0.20,建筑用地是2.82,化石能源地是1.14。Aji为第j类土地第i种消费项目的人均生产性土地面积。EF为总人口的生态足迹,N为人口数。
3)人均生态承载能力计算公式
ec=∑(aj×rj×yj)
式中,aj为人均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yj为j类土地的产量因子(固定数值)。
区域生态承载力:EC=N×(ec)。
式中,EC为区域总人口的生态承载力;N为人口数。
4)人均生态盈余或赤字计算公式
Ed=EF-EC
这一数值能够反映出区域人口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况。Ed=EF-EC差值为负时,称生态盈余,表示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能够满足该区域的生态需求;差值为正时,称生态赤字,表示该区域的生态需求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
2 基于生态足迹模型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实证研究
2.1 区域概况
截至2013年河北省全省面积18.88万km2,河北省人口7 287.51万人,粮食播种面积631.6万hm2,棉花播种面积48.3万hm2, 蔬菜播种面积122.0万hm2,肉类总产量448.8万t,水产品产量123.1万t,木材产量84.7万m3。2013年全省生产总值实现28 301.4亿元,居中国各省GDP排名第六位。全部工业增加值13 194.8亿元,比上年增长9.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 711.1亿元,比上年增长10.0%。河北省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为306.7 m3,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3.9%。河北省2013年已发现各类矿种151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120种,年均开采总量近5亿t;境内有华北、冀东、大港三大油田,累计探明原油储量27亿t,天然气储量1 800亿m3, 原油年产量近千亿t, 天然气年产量近10亿m3。
2.2 河北省生态足迹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河北省耕地生态承载力已经出现严重不足,由于省内的耕地面积每年都在不同程度地缩小,使得实际生态承载力不断弱化。近年来,建筑用地占用了很多耕地面积,截至2014年,河北省耕地面积减少33.58万hm2,建设用地增加3.65万hm2,人均耕地由0.11 hm2减少到0.09 hm2,低于全国人均耕地平均水平。此外, 河北省农药、 化肥、农膜的使用量逐年上升,全省使用农药80 755 t,施用化肥总量303.39万t, 使用农用塑料薄膜量11 167 t, 其中使用地膜6 364 t,覆盖面积达到1.125 01×106 hm2。农药、化肥、农膜等产品的使用过量或不当,使得土壤质量下降,肥力弱化,造成可使用的耕地面积减少。因此,综合河北省人口、耕地数量、质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河北省耕地总体情况为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需求超出供给,形势十分严峻,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加以保护。
从图2可以看出,由于河北省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和人口的增加,使得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动物性产品消费量的增加带动了农、林、牧、渔生产量的增加,从而使得耕地、林地、草地的人均生态足迹也呈增长趋势,从图2可以看出,2012年上涨幅度比较大,而草地的生态承载力却呈略微下降趋势,造成了草地的供需矛盾尖锐。同时,也反映出河北省生态经济系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草场退化严重,土地沙化面积增大,种植业结构单一等问题,直接导致草地的承载力减小。目前河北省沙区总面积达310.67万hm2,沙化面积171.00万hm2,其中极待治理的荒漠化土地100.67万hm2。加上过去长期毁草开荒,草场面积减少66%;草场超载放牧,优等草场大量减少,三分之一的草场退化,每年有1.33万hm2草场退化,现有草场退化面积213.33万hm2,占全省草地总面积的43.3%。
从图3可以看出, 河北省林地的生态足迹呈现下降趋势,与承载力渐趋一致,说明河北省退耕还林政策已经初见成效。2000年河北省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首先在张家口市、承德市坝上地区开始试点,2002年开始在省内全面展开。十几年期间,河北省造林面积达180.40万hm2。其中,封山育林和荒山荒地造林面积共117.27万hm2,退耕造林面积63.13万hm2。全省11个市165个县共有800多万农民从退耕还林工程中受益。此工程使河北省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同时,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从图4可以看出,河北省对水域的生态需求与草地、耕地相比,虽然数值不大,但水域的实际供给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河北省水资源严重匮乏,多年人均地表水资源262 m3,是全国水资源占有量最少的省份之一;地下水严重超采,自1984年以来超量开采已达500多亿m3,形成漏斗区30多个。同时,过度捕捞和水体污染,使得近海渔业资源濒于枯竭。因此,应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补偿水域的不足。
从图5可以看出,河北省由于人口的增加,对于建筑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也使得供给显现出不足。从2003年至2012年,河北省11个区市建设用地面积增长69%,城市人口增长36%,建筑用地面积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之比为1.92,高于全国平均值1.85,甚至高出国际公认的合理阈值0.90。但是河北省通过改革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利用,运用升级改造旧城区,加速扩张开发区,扩展外延城镇建成区等多种改革模式,使建筑用地面积紧张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之间差距缩小。
从图6可以看出,河北省国民经济分布中,对能源、资源消耗大的重工业越来越多。河北省煤炭开采、黑色金属冶炼在工业产业中占有很大比重,必然造成比较大的生态赤字。此外,河北省的工业深加工水平相对滞后,资源利用率比较低。同时,私家车的增多,使得化石燃料人均生态足迹大幅度增加。因此,河北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是依靠消耗自然资源存量换来的。每年河北省燃烧大约3亿t煤,使得河北省成为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煤炭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CO2,给河北省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带来了更严重的问题,因此应严格限制一些主要城市地带的煤炭消费。
3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盲目开发,缺乏规划和指导
河北省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为追求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及乡镇企业在没有对农业生态环境承载力进行科学评价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开发,浪费了大量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如今,各地开始大力开发休闲观光农业,由于缺乏规划和指导,使得一些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开发,使生态恶化的范围扩大,程度加重,不仅浪费了自然生态资源,更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物力。一些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由于开发不当,造成资源的闲置或浪费,引发生态失衡。
3.2 缺乏生态环境意识,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在农业发展规划中缺乏生态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保护,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略了经济增长质量,不能做到“经济发展,环保先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当地农业。同时,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低直接影响到农民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导致政府在宣传生态农业知识及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使地方特色资源得不到有效挖掘,更谈不上村民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到监督作用。
3.3 农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生态保护监管机制不健全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耕地土壤保养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但缺少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生态保护实施细则,更欠缺惩治方面的细则[4]。因此,现在的农业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是一个弱项。相关立法的薄弱,导致农业部门执法力度不强,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责任主体不明,对破坏或污染农业环境的不法行为管理不够,未能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乱砍乱伐,破坏森林、水利设施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4.1 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
农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关系全局的发展与稳定。河北省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示范点建设。河北省现已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县(市)27个,示范乡(镇)400个,全国农业示范点8个,试点示范面积达3万km2。此外,河北省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在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时,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通过布局优化、规划管控、用地准入、市场配置、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河北省应全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综合协调发展农林牧渔各业,落实好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着力推进优势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5]。同时,加大农业招商力度,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等模式,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确保农业经济稳定增长。
4.2 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推广农业生态技术
河北省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守国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适用于地方的生态保护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节能减排,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主题,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民众意识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尤其应特别关注河北省贫困落后地区,如河北省太行山区,应协助其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模式,加大研究农业“三产化”问题,以减轻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同时,在提高农民意识的基础上,以节能为契机,推进全省农村环境建设。对农村现有的垃圾箱、垃圾站进行集中清理,另外对农村田地中的粪池进行统一规范,要求通村路路边不能建粪池,进一步优化农村环境。此外,应大力推广农业生态技术,加大对沼气应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技术服务推广体系,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创造出更具效益的农业价值,既能解决“三农”问题,又能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农业对生态平衡的效益作用。
4.3 加强政府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农产品检验制度
河北省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同时规定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部门的协助职责予以明确,加强监管力度。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倡使用有机肥,鼓励当地农民利用农作物秸秆开发生物质肥料、饲料、燃料等。此外,还应对农产品药物、重金属残留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测评,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5
关键词:连云港;竹岛建设;整治修复;保护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9-000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9.002
2011年4月,国家海洋局公布了全国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录,竹岛位列其一,明确将其定位成旅游娱乐用岛。为了保护和改善竹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现竹岛内生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竹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将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理念贯穿在管理中,实现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合理性。
1 竹岛概况
竹岛位于江苏连云港海域墟沟西墅村北,距陆地最近距离为0.5km,面积为0.086km2,因山上以刚竹和淡竹为主,故称之为“竹岛”。同时因竹林中蝮蛇较多,又被称作“蛇岛”,是建设竹林、蝮蛇、海蚀地貌的单岛保护区。
夏季,岛上野生大量黄花菜,可供随意采摘。岛上无住户,一派天然野趣。竹岛四面环海,自然风景秀丽,景区外部与村港相连,向东可见秀丽的连岛,向西则有连绵不尽的海湾,向北则是一望无际的大海。
此外,竹岛位于连云港海州湾海湾生态与自然遗迹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也是区内五个重要保护点之一。目前竹岛还处于初期开发阶段。
2 竹岛建设现状
由于该岛长期处于缺乏有效管理和保护的状态,岛上交通设施匮乏,岛上的交通道路基础设施亟需整治和修复。此外,竹岛有一座防空洞,由于长期无人管理,驻军设施难以得到保护。在岛的南北两侧洞口破损严重,有动摇、塌落的迹象,周边山体也有塌方痕迹,很具危险性。2011年至今,竹岛进行了整治修复及保护建设,大大改善了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2.1 海岛道路建设
由于多年无人管理,之前竹岛的道路为土路,不利于海岛旅游开发和科学考察的需要。此外,竹岛规划上有蝮蛇保护区,为了保护蝮蛇生存环境不被破坏,同时兼顾上岛游客和科学考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竹岛管理部门在规划保护区道路用防腐木材料建成木质栈道,向海一侧搭建栅栏,以保证安全和观赏性,大大方便了游客观光、科学探索和开发建设。
通过对该岛环岛道路设施条件的改善扩充,使岛上交通状况得以改善,有利于该项目实施及以后海岛旅游开发。
2.2 对海岛军事设施进行修复
采用砂浆和混凝土混合进行防空洞洞口及其周围山体破损部位修复,具有良好的抗老化和抗碳化性能,极大地消除了安全隐患,保持海岛自然形态美观,也保障了驻军设施的完整性和持久性。
通过对防空洞等军事设施的修复及保护,为未来旅游开发,建立海岛军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下基础。
3 竹岛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权属定位不明
目前竹岛的管理未定性,存在着多头、重复管理,效率低,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此外,《江苏省竹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到连云港生态建设规划、旅游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港口规划等各种相关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这些规划、区划之间的内容并不完全吻合,甚至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在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保护中,竹岛这一单岛的建设和经营缺乏系统、长远的开发与管理。
3.2 缺乏单岛管理条例
缺乏海岛、海岸带综合管理方法与技术,缺乏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更加缺乏可操作的海岛及岸线管理细则,法律约束力不强,管理成效低,面临着管理和执法无法有效同时开展的问题。竹岛没有针对性的单岛条例,在管理上难以推进,力度上也有待加强。硬性法规缺乏的竹岛,管理操作起来力度不大且难,横向和纵向上大大影响竹岛发展的进程。
3.3 竹岛宣传力度欠缺
竹岛由于宣传的力度小,还未被公众所熟知,知名度未打开,给竹岛的开发、旅游、经营带来阻碍。只有严格的法律支撑,专业的管理者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才能渐渐步入正轨。
4 竹岛管理对策建议
4.1 出台单岛条例保驾护航
《竹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将竹岛定位为生态旅游用岛,以维持竹岛的生态性、景观性和稳定性;合理开发保护竹岛岸线、生态、旅游等资源;推进竹岛生态休闲旅游设施建设。因此,急需出台《连云港市竹岛管理条例》,可极大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岛旅游度假、科研、休闲的可持续发展,在维护海岛生物资源稳定、种质持续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2 明确管理权责
明确竹岛的管辖部门,由于牵涉到一系列的海洋开发活动,连云港海州湾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发展与现有的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划和管理,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竹岛也在其中。因此,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竹岛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3 加大宣传力度
从公众的知识水平、观念认知、行动意愿三个维度剖析海洋危机产生原因,并对人海矛盾根源作深刻的哲学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人海关系应具备三个观念:确立海洋是整体生态系统的意识、提倡资源补偿意识指导下的海洋开发理念和维护生境的可持续发展。
积极和高校、企业等科研单位进行项目开展,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从建设海洋展示馆、开展休闲渔业和旅游、企业合作、民众捐助等获取资金补偿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在海洋宣传日走进学校和公众场所,向民众、学生科普海洋文化和环境保护的理念,灌输和启发海洋是整体生态系统的意识、提倡资源补偿意识指导下的海洋开发理念和维护生境的可持续发展。
4.4 拓展发展思路,实现竹岛的可持续发展
本着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理念,根据竹岛建设的不同阶段,将整个岛屿进行功能区划。建设初期,实行封闭管理;中期,实行保护与科研对照为主的管理策略;到了成熟期,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的管理手段,灵活多样,多渠道、多角度地对竹岛进行保护和开发。
竹岛还可以进行功能分区,按照区域的特性和发展顺序,可分为竹林蝮蛇、自然生态、海蚀地貌等保护区,此外开辟军事、公共设施、吸氧吧等区域,小而精致可以作为其特色,让人们一登岛就感受到竹岛特有的魅力所在。
此外,将竹岛设计为海州湾海洋特别保护区之“生态探险区”,并将其策划为“海岛文化观光旅游”和“海洋科普修学旅游”的产品之一。因此,在今后的发展和实践中,可以将竹岛设立成旅游区站点,并规定“竹岛以保持自然风格为好,可适度建设步游径,供游人游览观光或探险旅游”。
4.5 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的定期养护
竹岛海蚀地貌发育,海岛四周均为海蚀岩滩,宽度不一;竹林作为生态屏障,维持着岛上生态的景观性和稳定性;竹岛的蝮蛇较多,也是重要的保护对象。因此,需要定期对蝮蛇、竹林、自然生态、海岸线及海蚀地貌以及建成的基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修护,制定《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在这个基础之上,竹岛管理部门才能推进其生态休闲旅游,充分实现竹岛的生态休闲旅游功能定位,提升竹岛在滨海旅游带中的地位,更好地服务于连云港市经济社会发展。
5 结语
通过建设,竹岛相较以前,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得以大大改善。提高了岛屿的使用价值和开发利用潜力;提升了海岛管理、规划和服务的水平,具有重要的社会、生态效益,但是今后的管理和经营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通过政府部门的规划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硬性法规的保驾护航以及开拓思路求发展等措施,使竹岛成为海州湾地区海域和海岛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中心,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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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力荔.大连沿海公众海洋环境意识调查分析[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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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海州湾海洋公园设计
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范文6
[关键词]水土保持 预防保护 策略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172-01
前言:实现水土保持就要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前提条件,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来说,实现水土保持等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还需要引起国家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维护。
1、水土保持现状
1.1 水土保持工作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多个小流域的治理项目的逐步开展,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逐步缩小,水平梯田、坝地、造田造地面积不断扩大。为使各项目区域的农产基本条件及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同时建设了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工程、生态旅游与绿色果品等示范基地。水土保持工作的逐步推进,改善了项目区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使区域土地利用的结构更为合理,更适应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向,使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1.2 开发建设造成水保设施损毁严重
目前,我国的部分开发项目施工现代化水平偏低,且管理粗放,加深了水土流失现象;加之受到气候、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的水土流失多呈现出地域的不完整性,这主要由于开发建设项目所占区域的不完整性产生。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造成的水土流失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使新增的水土流失具有不均衡的特点;地面项目在建设中不断破坏地表植物和地形地貌,加剧了原生水土流失,使新增水土流失时有突发;而地下项目经常会进行地层挖掘及地下水疏干,这不仅会扰动地面,更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河流干枯甚至地面塌陷,加剧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造成土壤肥力降低的直接原因,使得灾害频繁发生,破坏农田、道路和建筑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降低环境质量。
1.3 项目建设工程安排不合理,监管工作不到位
为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对地表的扰动,合理调试土石方,减少工程废土量,应合理安排工程的实施顺序,达到降低水土流失的目的。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一些风电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不能有效监管施工队伍,甚至出现工人擅自独立工作的现象,使得施工过程无法按照既定的顺序开展,施工时间更无法控制。为有效监控项目建设工程,降低工程实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已下发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项目建设中需有水土保持技术方面的人员参与和监察,同时,规定中也明确了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但在实地考察中发现,鲜有建设项目单位完全执行了此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任用水土保持专业监管人员。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工作,大都由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来完成。
2、保护原生态植被
2.1 避免开发建设破坏原生态植被
水土保持法的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在项目的生产建设过程中,施工地址的选择、线路的选取需要对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区与预防区进行避开,并将防治标准进行合理的提高,同时对施工工艺进行优化,从而减少植被的损坏程度与范围,进而实现水土流失的有效控制。”原生态植被是自然界长期进化而形成的,因此其珍贵程度可见一斑,如果原生态植被遭到破坏,那么很可能永远都不能恢复。
2.2 提高原生态植被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
对于原生态植被来说,其生长与繁殖对自然界的各种条件与因素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因此天然的降雨或者土壤的基质条件对其生长及繁殖情况有着极为明显的影响。如果区域内降水量的增加或者减少都会引起原生态植被生长的加剧或放缓,与此同时,区域内的土壤基质变化也会使得原生态植被发生相应的改变。基于此,在对水土资源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原生态植被的生长及繁殖环境提起足够的重视,并且需要对区域内土壤基质的成分及含水量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控制,从而为原生态植被的生长与繁殖提供更高的基础条件。
3、利用经济手段对土壤植被进行保护
3.1 实施土壤植被的有偿使用
以往,土壤植被生态资源的利用不具有经济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对其的过度开发与利用,导致土壤生态资源遭受破坏。因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行制止,可以针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征收一定的土壤植被税费,从而使其成本高于工程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运输费用,从而实现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如此不仅可以将土石方开挖与废弃的行为减少,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对土壤植被资源起到了保护作用。
3.2 落实生态补偿政策
通常情况下,上游原生态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为下游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与此同时,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对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从而导致上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基于此,要想使上游地区获得良好的发展,并使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达到平衡,就需要落实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政策,使下游的水土资源利用者向国家缴纳一定的水土资源利用税费,然后国家根据情况将这些税费用于上游的经济发展,从而改善上游居民的生产生活。利用这种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上下游的平衡发展。
4、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4.1 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生态自然修复工程主要是利用大自然的进化演替以及生态平衡等功能,对某一区域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进行逐步的恢复与治理。这种修复工程对于一些生态比较良好的区域比较适用,因此这些区域的自然植被的生长及繁殖较好,然而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各种开发、利用对这些自然植被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这些自然植被的退化与损坏,致使这些区域出现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基于此,国家需要对类似的区域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鼓励这些区域进行退耕还林、生态移民、轮封轮牧等措施,从而在宏观上实现这些区域的生态自然修复。
4.2 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
1999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初步实施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而加快了国土绿化的进程,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阶段,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进行进一步的推广与支持,提高对农户的生活及粮食费用补助,并切实落实相关制度,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措施积极的开展并进行下去。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实施的退耕还林与退耕还草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
5、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
现阶段,国家针对水土保持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同时国内各地区也制定了各种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条例细则,目的在于实现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然而当前一些大型生产建设活动依然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从而只注重工程建设及工程受益,忽视了水土植被资源的重建与保护。因此需要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进行加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并依照相关法律及条例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6、结语
水土流失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城市建设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重视对于水土的保持和预防保护,本篇文章从保护原生态植被、利用经济手段对土壤植被进行保护以及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这三个方面入手,对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措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及国土资源单位需要对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提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手段对水土流失等灾害进行治理,同时实现我国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进而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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