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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1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25-0122-02
突发环境事件来源分析与应急预案应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预备工作,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预防,高效处置。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1 矿区基本情况介绍
1.1 开采方法
采矿方法为地下开采,倾斜、急倾斜中厚矿体采用分段空场采矿法,倾斜、急倾斜薄矿体采用留矿采矿法;开拓方式为平硐+暗斜井;开采标高+200~+560m,每隔40m设置一个中段,共设9个中段。
1.2 开拓提升方式
本矿山开拓系统为平硐-暗斜井开拓,各主要运输平硐以上采用0.7m3侧卸式矿车进行运输,主运输平硐以下的中段同样采用0.7m3侧卸式矿车,只是增加了一次提升,在暗斜井内安装卷扬机,暗斜井井口安装绞车,将矿石提升至主运输平硐内,然后再推出硐外。
1.3 采空区处理
为了使地表不塌落或移动,采用了加大矿柱尺寸,使矿房稳定,使之不冒落。在矿房回采完后用废石充填,可有效地控制矿房的地压和限制围岩的变形及地表的下沉。到开采后期,采出废石大部分用于嗣后充填,废石充填量为产生量的60%以上,即3600t/a。
1.4 选矿工艺
从井下开采出来的原矿,进行破碎(先粗碎后细碎)、球磨,采矿废石进入废石场堆存(后期则将废石回填至采空区充填),采矿废水和井下涌水一同进入井下水仓,其中60m3/d作采矿用水回用,66m3/d作选矿用水,其余外排山间小溪。经球磨后的原矿通过螺旋分级机根据粒度进行分级,达到-200目的细矿进入铅浮选工序,未达到的粗矿则返回球磨机再次球磨。原矿经一次粗选、一次扫选、四次精选后优先浮选出铅精矿,铅尾矿经一次粗选、一次扫选、二次精选浮选出锌精矿。精矿通过浓缩脱水后外售,尾矿进入尾矿库堆存,选矿废水主要有精矿产品的浓缩溢流水、地面冲洗水和选矿尾矿水,随选矿尾砂一同排入尾矿库内,经澄清后334m3/d作选矿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2 企业“三废”排放及处置情况
2.1 废水污染物及其处置情况
公司水型污染源主要是采矿井下废水、尾砂库溢流水及少量生活污水。矿井的正常涌水量一般约360m3/d,和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水(56m3/d)一道进入井下水仓。井下废水经水仓澄清后,有少量(60m3/d)作为井下生产用水,部分(66m3/d)作为选矿生产用水,其余(290m3/d)井下废水排洪管外排山间小溪;环评时,委托邵阳市环境监测站对其井下废水水质进行了监测,友伟公司矿区的井下废水可以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公司尾矿库溢流水和渗滤液在正常生产时,全部打入选厂的高位混水池继续回用,不外排。如遇雨季,尾矿库外的雨水经截洪沟自然外排,尾矿库内的溢流水和坝下的渗滤液,通过在尾矿库下游容积为200m3的污水处理池进行中和、沉淀处理后,再将其引入蓄水池中,能利用的尽量返回选厂循环利用,多余的外排至山间小溪,该外排水的水质可以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具体监测结果详见公司竣工环境监测报告。
2.2 废气污染物及其处置情况
井下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湿式凿岩;强化井下通风系统,同时喷雾降尘、采用水封爆破;尽可能采用密封型设备,并设置通风除尘设置;岗位操作工人配备个体防护措施,如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防尘工作帽等。
2.3 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置情况
公司产生的井下废石主要产生在矿山前期的开拓时期,此期间产生的废石主要用于工业场地的平整和尾矿库的修建。在生产营运期,产生的井下废石大部分可用于井下充填,从井下运往地面的废石量较少,每年采出废石量约6000t,此部分废石部分堆存于公司废石场,部分用于修路等。选厂的尾矿产率为93.06%(对原矿),产生量为93.06t/d,全年27918t。选矿尾矿通过管道输送至选厂西北面的牛场坪尾矿库内堆存。
3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1 管理制度
(1)对生产区域、重点环境风险源(包含尾砂输送管、回用水管、排水井、尾矿坝、渗滤液处理池、回用水池及排放口等)设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巡查;(2)对友伟公司生产区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炸药库房区域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3)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对运输车辆定期维修和检查,严防倾倒及洒落事故;(4)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对周边山体加强巡查;(5)为防止居民在库区滥伐、滥垦、滥牧对尾矿库产生破坏,企业应加强库区内的安全管理,并就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与居民进行协商和沟通。严格规范办公生活区的生活废水、废弃物等的排放,防止生活废水、废弃物随意排入尾矿库,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3.2 技术措施
(1)加强雨水外排能力,每年雨季之前,完成截洪沟的清理和整修,确保其畅通无阻,确保雨污分流;(2)在有大雨、暴雨预报时,及时抽干排空渗滤液调节池内的积液;(3)经常维护保养尾砂输送管和回收管,使其保持通畅。
4 结语
通过分析某铅锌矿突发事件的来源分析,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蔓延或次生环境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 孙玉科,倪会宠,姚宝魁.边坡岩体稳定性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
[2] 彭康,李夕兵.基于响应面法的海下框架式采场结构优化[J].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8).
[3] 彭康,李夕兵.海底下框架式分层充填法开采中矿岩稳定性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1).
[4] 彭康,李夕兵.三山岛金矿中段盘区间合理回采顺序动态模拟选择[J].矿冶工程,2010,(6).
[5] 孙玉科,姚宝魁.我国岩质边坡破坏的主要模式[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1983,2(1).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2
关键词:危险废物 预案 编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0(c)-0098-0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共有危险废物46大类别479种,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感染性等特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危险废物在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突发性事故频繁发生,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二次污染事故,编制科学、合理、实用和可操作性强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加强对预案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
1.1 企业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原则
(1)根据中国所颁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分析,企业在编制废物应急预案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遵循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的预案编制原则,在意外事故发生的时候可以有效解决。其次,遵循备案原则,就是将应急预案送至上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遵循严格检查原则,就是配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2)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第八项: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2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伤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重点关注各类危险源的监督、控制等,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保证可以积极预防突发事件,并且及时发现预防制度中的不足之处,采取有效措施弥补不足。同时,还要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对企业的长远影响,最大程度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1.2.2 依法应急,规范处置
企业要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保证可以依法执行应急工作,同时,还要履行自身法律职责,完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策略。
1.2.3 统一领导,协调一致
企业的应急活动必须要在相关部门统一领导下执行,在协调企业内外部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指挥体系,在提高应急灵敏性的基础上,增强应急效果。
1.2.4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企业在执行环境应急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了解环境事件的特点,根据环境事件类型制定原地管理制度,在分级与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增强事故责任单位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优势,减少对社会的影响与危害。
1.2.5 专家指导,科学处置
强化应急专家在指挥决策中的地位,重点关注应急专家队伍的专业素质,在提高其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效果,提升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再次出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3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编制的步骤
1.3.1 收集资料和信息
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是预案编制的基础工作,其中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可以提高预案编制实用性。其次,企业要做好安全记录与环保记录,并且详细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再次,重点搜索国内与国外类似环境污染事件资料与应对方案,然后将其融入企业的应急预案中。最后,在政府部门中搜索一些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资料。
1.3.2 现场调研踏勘
现场调研踏勘是保证预案编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必要步骤,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周边生态、人文环境;(2)现场地理环境;(3)现场设施布局;(4)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5)危险废物产生、收集、暂存以及转移流程;(6)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暂存设施等。
1.3.3 分析评估
对企业整体以及相关资源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中的热葜饕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污染事故。第二,要预测出突发事件后果。第三,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第四,要借鉴其他突发事件的经验。第五,要评估出突发事件的影响区域。第六,要明确应急预案的模式。第七,明确报警方式。第八,要有可靠的通信设备。第九,要提高自身应急能力。第十,必须掌握可用的外部援助资源。
1.4 相关企业必须要明确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规定
(1)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符合当地各个部门的突发事件解决要求。
(3)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在前面分析环境敏感点之后,预测出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然后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
(4)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责任。
(5)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有具体的应用程序,并且实际操作性符合相关规定。
(6)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明确应急保障措施的条目,满足当地各个企业应急需求。
(7)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达到附件信息准确性的要求。
(8)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要与相关的应急预案有可衔接项目。
2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管理
2.1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评估
(1)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预案评估专家组对编制的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2)评估方式:可采用形式审查、分析论证,演习检验等方式,也可进行现场查看,对预案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证,找出预案中的不足,提出修改意见,从而使预案更具操作性。
(3)预案评估的重点内容:必须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实用、可操作原则;针对原则;保障措施优化原则;保证基本要素准确性原则;提高内容合适规范性原则;方法措施和科学性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4)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订。
2.2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培训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1)本企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各类污染物的危害性。
(2)环境污染事故现象的辨认及识别。
(3)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4)自救与互救、消毒的基本知识。
(5)防止污染物扩散,处理、处置各类污染事故的基本方法。
(6)主要消防器材、防护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7)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
(8)逃生避难及撤离路线。
2.3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演练
(1)演练的目的。
提高应急队伍和公众素质,所有演练要以安全为核心目标,要强调针对性,要追求实效性和情景逼真性。
①熟悉和操作应急预案,求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②锻炼不同应急救援组织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协调性。
③集结和拉动环境应急队伍,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技术。
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培养各级应急指挥人员的判断、决策和指挥、控制能力。
(2)演练的形式。
桌面演练:室内推演、理论研究、想定作业。
功能演练: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活动举行的预案演练活动。
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响应能力的演练活动。
演习:大规模、展示性的演练,对于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3)演练的成果。
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预案修正提供实践资料。
2.4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变更
(1)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变更时间:①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②重大因素变化要实时修订。
(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变更条件:①在应急预案实际演练期间,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对其进行变更处理。②在处置危险废物的时候,要利用设计与建设等方式,达到维护变更的目的。③在产生危险废物之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暂存位置的变更。④企业废物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发生变化或是应急部门指挥体系有调整的时候,就要变更废物应急预案。⑤在危险废物环境或是环境敏感点出现变化的时候,就要变更危险废物应急预案。⑥在危险废物应急法律法规变化的时候,就要变更应急预案。⑦在相关环保部门与企业出现变化的时候,就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变更处理。
2.5 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登记备案
(1)备案时间节点: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②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2)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②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专家评估意见;③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审查: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备案登记。
(4)备案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并出具《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企业自行纠正后重新笏捅赴浮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受理备案的环保部门和送审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3 结语
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属于特定专项应急预案,它是针对危险废物特定的紧急情况的应急而制定的。由于危险废物发生突然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的施救难度大,后果难以控制,因此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必须在企业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危险源的特性,对应急形式、组织机构、应急处理程序等进行科学研判,确保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规范对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管理,是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进一步完善和升级,是确保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有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黄正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8):1-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推进应急管理整体规划和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根据府应急发[]4号文件精神,我局年月27日至月14日,从队伍建设、应急能力、预防预警、应急预案、应急宣传五个方面入手,认真组织了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了应急队伍建设。成立了环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规范了工作程序、完善了工作制度;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控制队伍为基础,建立健全了环保内部应急救援队伍,明确组织、协调、监管职责,使应急管理工作进入了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二、强化了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构建了由环境污染事件响应、信息传递反馈、应急决策指挥、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应急技术支持构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重视环境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在配备应急车辆、防护装备和监测仪器等必要设备的同时,加强了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应急物资信息的储备;建立起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狠抓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体系的建设。实施源头控制,对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建立了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制度和风险源评估制度,今年组织力量对全市环境风险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出环境安全隐患1个。对存在风险源的单位,采取了限期完善环境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完善落实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在香山、石溪濠、老池等关键节点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并实行市县(区)两级的定期监测。
四、健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总结、梳理原有应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职责、联络方式等内容,确保应急事故的得到快速、高效处置。同时,依托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搭建了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平台,接警立即启动应急体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五、加大了对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应急知识的宣传。通过电台、报纸、网站、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了公众的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了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了企业开展救助和自我防护的水平。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4
关键词: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报
中图分类号:D92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3208
一、问题的提起
在备受争议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体与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评态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则一直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义务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的。同时,人们发现,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管主体的中国国家海洋局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不仅很少有关溢油环境信息,并且还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准确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将以此次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什么没有看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信息机制?第二,即使政府没有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预案,那么,作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环境监管主体的国家海洋局是否有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机制未启动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拥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权力。那么在此次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溢油应急预案并统一、及时对外溢油处置等环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没有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应急信息:以山东省为例
由于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当然地选择山东省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我国的一个沿海大省,山东省很注意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专门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山东省政府在内的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应该履行三项义务:第一,编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在内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在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1各级政府普遍缺乏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之所以要强调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因为:第一,明确应急管理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角色期待与分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第二,有助于识别潜在风险,避免或者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或者升级。第三,有助于将突发事件处置与响应的步骤与措施“格式化”,提高应对效率。因此,没有预案就没有应急处置行动的指南\[1\](P26)。从山东省各级政府网站披露的应急管理信息来看,山东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等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当然,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没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而是制定相对综合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09年烟台市制定了《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山东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甚至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的有关应急管理信息中都没有发现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谦:突发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制度之检讨——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是与地方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预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会针对此次溢油事件相关环境信息。当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启动应急预案,首先必须是要获知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从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发生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经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发生溢油事件的信息,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海洋局的确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同时向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地方政府或者有关海洋监管机构报告,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然,即便康菲石油没有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告,由于它已经向国家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获知该溢油事件信息的国家海洋局也应该立即通报山东省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开的新闻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经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了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国家海洋局所说的“及时通报”是在什么时间。从媒体以及有关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东省蓬莱市委主要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当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东长岛县、蓬莱市当地渔监、海监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未收到相关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烟台市政府提交《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从该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判断,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时间,才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报得知③。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率先应急处置原则,作为溢油事件发生地的烟台市政府应该及时启动《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果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超出其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由山东省政府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遗憾的是,至今人们并没有看到山东省任何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溢油事件应急预案来应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东省烟台市政府是有相应溢油应急预案而没有启动,烟台市政府也没有对公众任何信息以说明为什么没有启动应该启动的溢油应急预案,而作为山东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则暴露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问题,不仅未编制《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④。由于没有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应对处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这也许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东省各级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3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环境信息各级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由于各级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机制,因此,人们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发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处置信息了。无论是烟台市政府,还是山东省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都选择了沉默。这种环境信息的缺失,不仅是地方政府,也同样包括政府有关海洋环境监管机构,只是他们选择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对于山东省涉事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很清楚政府的应急信息的是与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联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启动溢油事件的应急机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统一、及时和准确有关溢油事件处置等环境信息了。其次,对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监管机构来说,尽管它们在溢油事件发生后,也会实施海洋溢油环境监测等监管措施,能够获知有关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7月4日呈报给烟台市政府的溢油事件报告中,也涉及该局将要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获悉有关溢油信息⑤,但它们不可能向公众信息。因为它们知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权力在地方政府,它们只能将获知的溢油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给地方政府,只有在获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信息的授权,它们才能依授权环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层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见声响:从应急预案角度的考察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就及时启动了国家溢油应急机制。那么,2011年6月4日发生在中国蓬莱的溢油事件,中国是否也启动了《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以下简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尽管溢油事件发生3个月后,康菲石油还没有彻底封堵油漏,但是,人们也并未看到由国家海洋局带头启动《全国溢油应急计划》。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没有启动呢?
1神秘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2000年4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该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因此,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法律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媒体报道,2004年9月23日,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京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了《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⑥。那么,在2004年经过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否已经正式对外,作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呢?从现有的资料看,《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并没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两点: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政府预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事项。然而,在中国政府网上的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中,并没有看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⑦。第二,《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为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为该预案的制订单位,也是负责实施该预案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在其网站上该预案。但是,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的海洋应急预案中仅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由国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笔者对该预案有诸多疑问。首先,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什么样的关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实质上就是《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也应该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来制定或者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说,国家海洋局无论是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该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这个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并没有制定,而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则是一个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极不相容的陈旧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事实上,我国目前对于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条件和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已经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较为少见\[2\](P11)。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启动。当然,即便《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还没有编制,对于这类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理由是:第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第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包括: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者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但是它的应急处置很显然超出山东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同时,该溢油事件带来的海洋环境影响涉及山东、河北、辽宁以及天津,属于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凡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实上,我国的海产品已经受到了污染,并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养殖户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超过10亿元⑧。既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从国家海洋局的两次新闻会内容来看,国家海洋局只是启动了并不很规范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通报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国务院提出请求,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时,人们也自始至终也未看到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任何活动⑨。因为,根据此次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由国家海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立蓬莱193溢油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当然,由国家海洋局来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的问题。事实上,同级部门协调那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3\](P4-5)。
3国家海洋局启动的应急预案仅仅是其内部预案,难以积极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视频通报会,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司、中国海监总队、北海分局、环渤海“三省一市”海洋与渔业厅局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应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⑩。从国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启动的所谓三级应急响应该是依据该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然而,从该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内容来看,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应该涵盖的内容相去很远,其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实施的主体并未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而仅仅是国家海洋局相关业务司以及国家海洋局直属事业单位。因此,人们就不难看到,为什么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只有国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没有看到作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任何行动。也正是只有国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处理溢油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环境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信息报告给了国家海洋局,而且国家海洋局也通过自身的监管行为获取了大量溢油环境信息,国家海洋局也不会积极溢油事件信息的。因为,在国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中只对“信息报告”作了规范要求,至于向公众信息并没有加以规定。而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中,对于信息则有规定,即“海洋局配合新闻办提出信息意见,研究拟定事故应急的对外口径,组织对外新闻并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同时关注对外舆论,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工作”。此处所指的“新闻办”应该指的就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按照该预案之规定,其主要“负责提出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编制对外口径,向我有关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组织应急事故新闻;密切跟踪对外舆情,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及现场记者管理,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引导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从该预案关于信息之规定来看,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应急信息机构,它们都是负责提出信息方案,经审批后进行具体实施,但究竟由谁批准信息,整个预案中并未明确界定。如果综合其他相关信息来判断,这里的信息审批主体应该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也就是所谓的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或者说是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但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则应该分别是依据《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开展活动的。于是就出现很奇怪现象,即有权力审批溢油事件应急信息的主体还不存在,而国家海洋局又认为自己是无权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
三、监管机构溢油事件信息实态
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溢油处置信息。申请要求为:“现申请对渤海湾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总量、污染状况(具体影响范围及区域,污染程度、面积及具体区域,海水水质,污染物的危害)、预警信息、应对措施、应对情况等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将人们的视线理性地聚焦于国家海洋局。那么,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处置信息的义务呢?在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国家海洋局负有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完全是由国家海洋局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的,国家海洋局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就属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在实施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它可以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但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并未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与此同时,溢油事件的处置进展并不顺利,特别是由国家海洋局独家实施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未给康菲石油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层压力、建造并安装集油罩等,仍然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为此,国家海洋局只得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虽然,联合调查组的成立以及开展的一些调查活动,对于康菲石油处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压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联合调查组的主体身份不明确,它既不属于溢油事件处置后的调查,也不能说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协调机构。因此,国家海洋局自然就应该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及时、准确的义务。当然,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也从未表明它没有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二)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溢油事件环境信息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2011年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新闻会,第一次向社会公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开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会,并通过视频。
其实,在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召开溢油事件通报会后,就有公众质疑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这种质疑淹没在人们对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谴责之中。对于国家海洋局来说,本应该在获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众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国家海洋局官方网站上专门设置“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台,根据收集到的各类溢油应急信息,适时不间断地向公众。但从国家海洋局的信息情况看,缺乏及时性的信息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环境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及时获取溢油污染海洋环境信息,从而难以及时采取一些规避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对其财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溢油进入海面以后,会在风、浪、流等作用下进行漂移和扩散,因此准确获得海面油膜的动态信息对溢油污染预警起着关键性作用\[4\](P78)。事实上,海洋溢油事件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类环境敏感区,而这些环境敏感区资料国家海洋局应该是完全掌握的。国家海洋局应该利用GIS技术制作的中国近海环境敏感资源图,分类定义和管理敏感资源的范围、敏感等级、优先保护次序和溢油模型动态快速耦合,在溢油应急过程中,能够根据溢油漂移轨迹和扩散范围预测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敏感资源作出污染预警,同时给出相应的应急方案\[4\](P80)。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从国家海洋局两次信息的总体情况看,国家海洋局确实也动用了各种监视、监测等手段,获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然而,人们并没有看到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及时溢油预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对于沿海很多的环境敏感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海上养殖区的养殖户就遭受了重大损失。
2由于信息的迟滞和不足,公众没有充分地参与到溢油事件应对之中去。公众只有获得全面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了解了突发事件本身的情况,同时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将采取的紧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知道如何行动来配合政府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能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还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公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政治参与\[5\](P92)。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专家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并交换各种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专家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由于认识冲突而引起可能的社会冲突,避免由于公众不了解真实原因与实情而发表一些偏激的看法与言论,或由于对造成的损失不满而发泄对政府或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不满。
3国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对于作为溢油事件责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义务是否起到基础作用?这种基础作用本应该使得康菲石油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加及时地获取溢油事件产生影响的最新信息,使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采取封堵漏点、围栏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国家海洋局并没有及时有关溢油环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断溢油事件产生的真实影响,从而导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被国家海洋局以及公众认为消极应对。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们通常要依据有关证券法律对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别是对于溢油事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因此,它们也不能依据国家海洋局全面、权威、及时信息的,在此基础上编制和披露有关信息。
(三)国家海洋局试图转移政府溢油信息公开义务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虽然自身并没有积极主动及时地有关环境信息,但是,人们却看到,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
1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据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约见康菲石油负责人时,向他们提出过“是否已对公众披露”问题。当康菲石油说并没有披露信息时,国家海洋局告诉康菲石油应该向公众公布污染中国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关声明,其公司网站也未披露相关信息。7月13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断、溢油风险未消除前,不得恢复作业。同时要求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事故信息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向社会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进一步下达了《关于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 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责成其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应将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阶段性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2011年8月16日,鉴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对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构成影响和威胁,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再次约谈康菲公司主要负责人,敦促康菲公司要尽快将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联合调查组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康菲公司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溢油事故的全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同时,联合调查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进一步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关切的相关问题,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自溢油事件发生以来,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质疑和抨击,这与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关。那么,国家海洋局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义务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国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视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维护,而是将公众强烈要求获知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视线引到康菲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公众对于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关注,使之成为国家海洋局逃避及时、准确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挡箭牌。事实上,突发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常规状态下的海洋环境监管差异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状态下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行为的监管,通常是以被监管主体履行环境法上的义务为中心的,监管部门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尽管责任单位康菲石油有义务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但是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随着国家海洋局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启动,就不再是以责任单位康菲石油为中心了,而是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处置机制的全面运行为中心。责任单位康菲石油的一切应急措施的开展只是国际海洋局应急机制运行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它的行为将完全纳入到政府应急机制的统一规范之中,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从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看,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时,作为作业方的康菲石油应该是向政府通报溢油信息的法定义务主体,并且在环境法下不再承担向公众披露溢油信息之义务\[6\]P(13-19)。
四、结 语
在突发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溢油事件过程中表现得都不是非常积极主动,使得溢油事件处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并未对海上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制度化准备。由于缺乏《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而未启动相应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使得各级政府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几乎集体失声。同时,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本部门不合乎规范的溢油应急预案,本应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义务,但是,在长达几个月的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却并未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有关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作为行为,不仅影响公众有效参与溢油事件的处置活动,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公众因缺乏及时的污染预警信息而导致财产损失扩大。
(致谢: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对本项目提供了资助,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张红.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3).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08,(3).
\[4\] 安伟,王永刚,等.中国近海海上溢油预测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发\[J\].海洋科学,2010,(11).
\[5\] \[美\]海伦?英格兰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M\]. 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6\] 朱谦.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J\].法学,2011,(6).
注释:
① 参见马光远:《渤海湾漏油瞒报是恶劣的“合谋”》,《京华时报》,20110708。
② 参见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项目出现漏油现象 从未完整披露》,《第一财经日报》,20110704。
③ 关于该报告之内容参见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10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有国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却没有环境保护部,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却设在环境保护部。
⑩ 参见《王飞副局长在溢油事故处置视频通报会上的讲话》,《中国海洋报》,20110826。
有关《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海洋局网站,,20111130。
赵建东:《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蓬莱溢油平台停止油气作业》,《中国海洋报》,20110713。
《国家海洋局进一步督促康菲公司限期落实“两个彻底”》, 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
info/2011/07/1314515388799269.htm,20111130。
《国家海洋局再次约谈康菲公司》,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86637.htm,20111129。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分别听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总公司关于溢油事故情况汇报》,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67292.htm,20111129。
(责任编辑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2 No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5
关键词:档案;应急预案;突发事件
档案记载着人类历史的变迁,档案也记录了人类社会财富的积累,其珍贵性不言而喻,而由于档案承载介质的特殊性,使得其容易遭受突发事件的破坏,破坏的后果就是形成不同程度的有形无形的损失。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对档案造成的损毁,将影响降低到最低,因此对于档案管理部门继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使得档案应急管理工作处于严格的可控状态。
1 档案部门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意义
应急预案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决定了管理部门能否有效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档案管理面对的是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环境,因此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意义。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包含着我们承受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因此很多国家、地区都无法躲避突入袭来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在历史上每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都会对所在地区的档案造成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严峻的档案突发安全危机,使得档案部门必须要提高认识,有能力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危机既然无法避免,我就要时刻准备着,将危机对档案的损失降到最低。
应急预案能够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管理措施,也是提升档案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关键举措。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就要求所有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在各自的管理岗位上自身的责任,进而形成统一的联动状态,共同应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使所有人具备识别隐患的能力,处置隐患的能力,降低隐患升级的能力。
2015年12月28日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在京举行,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会上指出,要建立应急处置管理体系,从根本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性,产生危害的影响面,要进行常规性的应急状态演练,加大应急状态演练投入,进而形成应急预案的可执行性,会议提出的要求,明确了当前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的管理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者的责任。强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记忆能够有效的保存,构建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提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档案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我国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建立的现状可以看出,近些年来档案应急管理能力已经大大加强,但是在一些环节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的问题多反映在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2.1 应急预案不健全,联动性不强
部分省份及地区没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或是现有体系形式化严重,可执行性差。南方某省在已经建立档案网站的市区,只有不足一半的市区公布了应急预案,其中还包括个别形式化的预案,可见重视程度十分有限;从其内容上来看,多集中在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的制定,而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没有给予考虑。
2.2 预案内容形式化,可执行性不强
从前文所述南方某省的多个市区现有应急预案来看,存在着预案内容形式化,机械照搬照抄,内容空洞,严重与实际不符,没有可执行性。从中抽查的五份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中,几乎全部与该省的档案局的预案一样,可见都是直接在省级预案上进行了名称的修改,甚至内容都完全一样,形式主义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上表现尤为突出,甚至存在多个地区市县互相抄袭应急预案的现象。
2.3 应急预案演练效果差,没有形成联动机制
建立了应急预案后,就要根据预案的假设情境进行有目的的演练,例如按照火灾或是爆炸的事故情境,组织进行演习演练,从演练的表现上和结果上来确定火灾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部分档案部门开始定期的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且从中取得了很好的演练效果,但是部分单位仍然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没有实战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应急联动能力有着直接关系,应急预案演练不足,应急联动能力就弱,由此产生了档案应急处置实践中“不联不动,联而不动,联而乱动,联而慢动”等混乱现象。
2.4 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应急保障能力
只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才能确保档案部门能够顺利的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而保证技术和设备的有效性,满足应急预案的需要,确保保证能力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很多地区的档案部门缺少充足的资金保障,存在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难以保证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对于必要管理设施没有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无法在突发事件出现时,按照预案来实施,已经出现过在发生火灾后,由于火灾报警设备和喷淋设备的失效,没能第一时间形成应急预案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就要求档案部门要进行多个资金渠道的投入保障,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装备和物资的有效性,确保应急保障能力强大稳定。
3 档案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基本内容
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档案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前期规划和后期实施工作。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要建立应急管理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在组织上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状态;对所在地区的档案管理风险进行预测与评估,对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档案部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明确。
政府部门加投入,使得应急演练常规化,演练效果具备可执行性,在演练中检查预案的效果,在演练中筛查预案的效果评价条件,讲多次演练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调整预案的可行性。
4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展望
档案部门的应急管理机制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工作内容。全面、系统的应急管理机制能够确保档案部门的应对反应速度够快,应对反应结果的有效,更好的预防和应对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灾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档案资源的安全,从而保证人类社会历史的延续性与文明的传承性。
参考文献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范文6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年底前,完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组建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在*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各大型企业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分工,各区县政府全面掌握本区县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集团要加强与其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指导,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预警信息,并按照所在区县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联动处置。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编制或修订本单位易发、常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按照区域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业部门应急预案及行业标准制定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提高预案质量。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企业要积极参与跨企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一)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应急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要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集团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使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要予以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具备条件的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集团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搞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
(一)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同时要加大隐患的监控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
(二)搞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即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要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现象发生,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救援和疏散群众,搞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结束后,各企业要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市应急体系框架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强化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的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