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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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1

        

2018年以来,按照创建先行县的部署,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发展生命线工程”来抓,围绕打造全国绿色矿业发展先行县”目标,坚持“规划引领、标准倒逼、标杆带动、科技支撑、综合利用”的创建路径,在提升绿色矿业发展理念上下功夫、在政策引导和建设指导上做文章、在推进绿色改造和生态治理上求突破、在破解制约矿业生存和发展瓶颈上打出路,着力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绿色矿山工作

一、夯实四项基础,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生命线工程来抓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在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了县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企业也相应成立了绿色矿山建设办公室,统筹推进矿业的绿色开发、生产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现已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的四位一体推进格局。

2、全面调查摸底,把握县情矿情。先后组织了四轮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的现实情况,为出台政策、科学治矿提供了事实依据。

3、提升思想理念,形成绿色共识。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3批次80余人次赴绿色矿山建设先进地区参观学习、考察对标,在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层面对绿色矿业发展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同时,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企业座谈会以及加强宣传等措施,广泛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安装制作固定展牌、永久性标语50余处。

4、坚持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推动。根据国家六部委的实施意见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了《绿色矿业发展先行县建设方案》。立足县情和资源禀赋实际,在政策、制度层面先行先试,配套出台了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

二、把握三项重点,真抓实干对标打造国家绿色矿山

 

1、加强绿色治理,加大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既是焦点问题又是难点问题,坚持边开发、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进行生态的修复再造,大力推进“百矿披绿”和“花园式矿山企业”建设工程,专门细化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洁化绿化美化标准(试行)”,明确开采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道路运输系统在矿容矿貌、绿色治理、矿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具体的标准要求。督导指导企业因地制宜对损毁山体、尾矿库、排土场进行复垦披绿、光伏发电、栽植经济林等多路径恢复治理,年初下发了2018年矿山披绿任务指标,覆盖81家矿山企业,全年绿化治理面积2500亩,植树900万株,播撒草籽300余公斤,总投资达2500万元,使矿山生态环境有了很大改观,还进一步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

2、加强绿色改造,培育矿业生态发展竞争力。以安全生产、环保达标、节能减排为切入点,通过实施技改升级和环保达标工程,落实绿色开采、绿色运输、清洁生产等规范要求,把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落在实处。在开采环节,实施爆破水袋降尘、采区微喷降尘、棚化入库等绿色环保治理工程,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在生产加工环节,推广使用高压辊磨、量恒式干选、湿式磨前预选等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推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建设现代化、科技化、数字化矿山。在矿物输送环节,大力推广皮带廊封闭运输,实施矿区运输“车转廊”工程.

3、加强综合消纳,创新尾废资源化利用路径。在尾废处置利用上,坚持“挖潜创新、调整结构、综合利用、循环发展”工作思路,走科学消纳尾废、绿色开发利用的资源化、生态化之路,把铁、金尾矿变废为宝,有效减少对生态的影响,降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的压力。发展壮大尾矿制备新型绿色建材产业,推进尾废生产绿色砂石骨料产业,做好铁尾矿复垦造地还田的升级文章。在实现尾矿库复绿披绿、生态再造的基础上,利用铁尾矿砂中含磷、铁等元素,推进铁尾矿综合利用产业与农业产业结合发展,推进就地生态化利用。

三、抓住三个关键,引领矿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2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现状问题与对策

Abstract: the article elaborated the modern mining various appearing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 must from capital, technology, the policy to make th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Keywords: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矿山环境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矿山生态平衡,实现矿产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实现矿山附近居民、村庄的环境改善。根据矿山环境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和生态治理措施,有效提高矿山环境质量。

1我国矿山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引发地质灾害

我国矿山地质复杂,自然灾害频发,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呈类型多样化的趋势发展。由井下开采而导致的地质灾害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在煤矿、磷矿、以及金矿、铜矿的开采过程中时常发生。露天开采则常出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通产发生在建材类矿产开发中。

1.2破坏地下水资源

由于开采会对原本的地质情况造成破坏,也间接影响到地下水的质量,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一些地区的地下水位下沉几米或者几十米,造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导致地表缺水或地表积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从而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

1.3“三废”问题严重

我国每年在矿山开采中会遗留大量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不仅占用土地面积,还会带来环境污染,一些没有经过处理的矿水废液超标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开采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废气都会导致空气浊化,扩大酸雨面积。

1.4破坏地貌景观

我国露天矿山开采数量较多,由于管制不力,不少矿山开采对自然生态、自然风景造成了巨大破坏,大量建筑石材的开采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岩石,树木被砍伐,尤其是处于交通干线附近的矿产开采,对交通运输带来很大不便,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环境。

2如何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精神,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对矿山进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加强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现代技术支持环境保护,提高矿山资源再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在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预防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从源头上进行环境治理,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运用现代技术、采取经济措施,实现矿山环境的优化管理。

2.2明确重点

由于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突出,要一下子全部解决好是不可能的,加上财政投入有限,所以,我们要从重点问题入手,先解决主要矛盾,从而带动其它力量共同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由于矿山开采处于长期管理不善的现状下,导致出现了各种遗留问题,而我们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荒地的复垦,处理好由于矿产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和地下水位下降、边坡失稳、水土流失等问题,对矿山废渣、废水进行回收利用,做好在环境监测控制下的矿山开采管理工作。

2.3建立技术保障机制

要解决矿山环境根本问题,关键还在于实时监控,找出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采取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目前维护地质环境安全的常见有段,利用先进的仪器和设备,健全监测网络,随时监测,通过实时监测掌握矿山地质运动的规律,预测将要发生的地质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落实地质监测工作能做到实处,管理部分还应建立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对于在矿山环境监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各部门应积极协调,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4责任明确任务

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这也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遵循的不二准则。针对一些矿山出现环境保护工作理不清的状况,主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目前,不少地方执行“三家抬?”的管理模式,这种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是明确了环境维护的工作分工,突出了矿山企业的主要责任,让他们在规划生产的过程中就着手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不良问题,最大限度的恢复矿山环境,此外,政府还应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的分配责任,通过与各企业的协调,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只有采取各方合作的方式,才能做出利于城市、利于企业、利于市民的工作。

2.5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认清勘察工作的重要性,要找出所有的环境问题,必须依靠地质勘察,而这也是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勘查工作要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及其所处地质环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勘察方式。工作中,要充分研究地质灾害的成灾机理,对根本问题进行治理方案设计,设计中必须考虑适用性和实用性,既要经济合理,也要科学可行。

2.6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地质灾害治理相结合

地质环境的修复必须与地质灾害的治理相结合,在治理灾害时,应积极考虑到接下来的工作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样,在地质环境修复中也要把握好分寸,预防再一次地质灾害的发生,要作到灾害治理与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的和谐统一。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努力实现与周围环境的一致性,增强视觉效果,提高环境形象。

3结束语

治理矿山环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环境的保护也不是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们必须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坚持预防与保护共同进行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管理。在矿山开发过程中,采取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治理、恢复和改善矿区环境,提高矿山的开采效率,同时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矿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一致,积极解决好矿山环境中的各种问题,促进中国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闰国杰.矿山地质灾害研究及防治探讨[J]中国地质,2004,13.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3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1]江钦辉.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3:27-30.

[2]李超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完善[J].中国矿业,2015,9:69-71.

[3]翁根其其格.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机制的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22-123.

[4]姜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J].阴山学刊,2014,2:24-27.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4

作者:谭旭红 杜真芝 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

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及问题

产权界定不明,补偿主体不清科斯定理认为,在存在外部性问题时,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且产权是明晰的,那么不论谁是产权的主人,通过市场都能实现最优配置。从科斯定理出发,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问题就应该从研究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结构、产权主体等方面进行。明确补偿主体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前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具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在稀缺性资源的利用过程中,矿业开采能够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加税收,带动矿区产业发展和矿区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矿区及周边环境恶化,包括空气、土地、水、矿石废弃物等污染,水资源的洁净度受到威胁、地表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及采空区地表塌陷等问题。因此,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十分重要而紧迫。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属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我国矿产资源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产权结构比较合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土地国有、政府分级行使土地权利的模式造成中央政府与资源富集区政府的所有权行使权责不明,矿产资源的分配关系从属于权力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引发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资源富集区为了能够从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利益,以弥补由于资源开发所承担的公共服务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就会过分利用其管理权限,越权审批“违法许可”招商引资,掠夺式开发,造成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和一系列矛盾无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要承担其民事责任。《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就为矿产资源开发中因生态环境恶化而受到财产、人体健康损害的公民获得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基于以上国家基本法,制定和出台了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涉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法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等[3]。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对开采企业因矿产资源开采给他人造成的若干政策赔偿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因开采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采矿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后,我们发现,它们仅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标准,如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等原则,但是均没有提出统一的评估方法、赔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办法。例如对于《土地复垦法》中规定“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实施办法,但并没有使矿区复垦率提高,我国煤矿塌陷地的复垦率依然较低,分析原因,除了复垦标准要求不明确、多头执法等原因外,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统一补偿标准和赔偿办法,缺乏环境损害补偿机制,这就导致当采矿中出现生态破坏的时候采矿企业以无具体赔偿标准为由推诿,不予赔偿;而政府又没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要求采矿企业进行赔偿,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得不到有效补偿,而矿区居民和我们的后代不得不遭受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明确补偿的主体与责任,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开采管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是自然和经济和谐统一的过程,不仅需要经济补偿,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其生态价值补偿。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法主要是偏重于补偿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或者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因而都是经济补偿,而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导致大量旧矿、贫矿废弃,影响了生态环境。根据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特点,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环境恢复的责任主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过程中,责任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主要得益方是国家和采矿权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他们应该作为补偿者。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人民应该作为被补偿者。补偿者有责任为被补偿者提供多渠道的补偿途径,同时被补偿者有义务切实地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在明确补偿主体时应区分新建矿山和废弃矿山补偿主体,新建矿山的责任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造成环境破坏的开采者,在开采的同时,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修复、治理生态环境。而对于废弃矿山,由于企业主的变更,很难明确其责任主体,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矿山开采受益者明确的废弃矿山,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解决这部分废弃矿山的治理和恢复问题;二是对于收益人无法明确的废弃矿山,应由政府来担当治理主体,作为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有责任恢复及治理废弃矿山[4]。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可操作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基本明确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主体,但却没有明确界定破坏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复垦者享有的具体权利,这样就大大挫伤了复垦者的积极性[5]。同时,对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何补偿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和量化运行的具体细则,这使得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没有形成强制要求,环境的破坏者及污染者便可以逃避责任,这样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部分矿山生态难以恢复以及矿区开采者与群众的纠纷时常发生的困境。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矿山恢复的先进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复垦政策与立法细致、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补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例如,在矿区批复开采之初就应该以法律形式确定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开采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由矿主进行修复,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建设。此外,应该对矿山土地复垦做出明确的程序和办法规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按照开采的先后顺序将矿土堆放在一边,开采后还原土地时,再按先后顺序回填各表土层,土地还原后采矿单位才把土地移交给当地政府。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建议。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等。(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矿山地质条件及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影响与制约关系,按照矿山活动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作为评估范围的原则,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特点、水文地质特征、开采范围及制约关系、矿井废水污染影响、地下水疏干范围、地下采空区影响、废石渣堆积分布范围等诸多因素,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体系,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通过建立覆盖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标准体系,同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使其能够切实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最终做到技术标准统一明确、适用范围广的标准体系,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支持矿产资源。运用先进的现代技术,建立矿山环境灾害预测和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转变过去传统的资源管理手段,而是建立动态的资源监测系统,定期收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动态信息,从而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能力[6]。矿山开采往往引发地面塌陷、泥石流、裂隙、滑坡、地下水位变化、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尾矿坝状况、土地荒漠化、土地的荒化等人为地质环境问题,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从而对这些人为灾害进行实时监测,有助于研究矿山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并对治理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灾害发生地进行精确定位;遥感(RS)技术可以利用矿区的多时相遥感图像进行叠加分析,从而获取矿区不同时期的地貌破坏程度、塌陷区的面积、形态、矿业废弃物的类型以及分布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则可以对矿山灾害数据信息有效地进行空间分析,以便管理人员迅速掌握灾情[7]。为矿产资源开发勘探、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等环节提供精确的科学依据,应建立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5

关键词:矿区 土地整治模式 生态修复 经验 目标任务原则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

一、山西省矿区土地整治的必要性

山西省由于煤炭资源分布地区广大,煤种齐全,煤质优良,开采条件好,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然而煤炭资源在带给人们巨大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

1.露天采矿造成表土剥离、地面挖损、地表压占、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与土地荒漠化。

2.井工采煤破坏了地层结构构造,引发地表沉陷、裂缝。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地裂缝、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不稳定斜坡崩塌、滑坡和潜在泥石流,以及煤层自燃。衍生造成的环境效应主要有:生态环境破坏、耕地损毁、地下水位下降、土地流失和沙漠化、水源污染枯竭等。根据初步调查,山西省因采煤造成的采空区面积近5000km2,其中沉陷区面积约3000km2。受灾人口约230万人。

3.长期采煤活动使煤系地层以上水资源系统遭到改变和破坏,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区域性地下水漏斗,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

4.煤矿中大量煤矸石的堆积,煤矸石中含有大量硫铁矿和锌、铅等重金属元素,煤矸石的自燃或雨水淋溶,使大气、周围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影响生物的新陈代谢,导致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失调。

山西省矿区业已成为典型的、严重受损生态系统。因此,预防和治理煤矿区的土地退化、塌陷等问题,已成为煤矿区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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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省开展矿区土地整治工作的经验

“十二五”期间,全省积极开展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先后在全省安排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3个,总投资达2781万元,复垦土地0.13万hm2(1.9万亩)。在重点采煤县实施土地复垦项目7个,投资达8796万元,复垦土地0.21万hm2(3.2万亩)。从2008年起,开展了对报国土资源部及山西省审批矿权及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预审和审查工作。积极开展了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现状的调查,编制形成了《山西省土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矿区土地整治取得的经验有:第一,矿区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的修复相结合,矿区土地整治主要工程有:地表沉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矿区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通过矿区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初步提升了矿山土地质量、恢复植被、增加了生物多样性。第二,山水林田矿综合整治,把山水林田矿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实行综合治理,提升矿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第三,园地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适应的整治技术措施。

三、矿区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山西省是能源大省,能源的开采给山西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矿区土地整治目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大力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矿综合整治,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山西矿区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矿区生态恢复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平整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促进矿区的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山西矿区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矿区土地整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所处的地理条件、灾害环境类型,遵循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塘则塘、宜游则游、宜建则建的生态理念,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土壤是农作物生长的基质,受污染土壤的改良是生态恢复与重建的基础和关键。采煤区由于受塌陷、断裂、剥离、机械受压等扰动,加之有毒物质通过淋溶、污水渗透等方式进入土壤,使土壤理化性质、土体结构、肥力等发生根本性改变。已经不能满足植物生长。而利用植被修复土壤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技术对策。土地整治工作中,选择当地的土著植被种类,在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合理安排乔、灌、草栽种比例、密度及空间配置。

――矿区排出的废水,含有大量无机盐离子、重金属等,不仅严重污染地表水体、地下水源。而且造成水源的严重浪费。通过技术处理,将废水净化,土地整治工作中可将这部分水资源用于矿区植被恢复或农业灌溉,用以缓解当地水资源短缺的压力。

四、矿区土地整治的模式

矿区呈斑块状分布在各个土地整治区中,目前山西省的采矿方式主要是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

1.露天矿区的土地整治模式。以平朔煤矿为代表,露天采矿造成地面挖损、地表压占、植被破坏、土地利用格局改变等,因此露天煤矿土地整治时主要的任务是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实现矿区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

――矿区土地整治按照“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重现、生物多样性重组与保护”链条,重点是以人工植被建设为核心,迅速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牧业,按照人工林草种植一土壤熟化一恢复地力一耕地战略储Or--生态农业良性循环模式为主线,首先林草业种植,重建生态环境,为整个农业生态系统建立绿色保护屏障,通过育林、植树载果,有效的控制风沙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以生态旅游休闲为中心,带动综合服务业发展。建设以矿区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矿区主题乐园、生态餐厅、博物馆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景点,开发矿区复垦生态旅游项目。

2.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模式。采煤沉陷区治理要本着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实施原则。以解决采煤沉陷区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实施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土地复垦、地灾治理、生态恢复等,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改善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生产条件、生活质量等。

计划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21.8万户、65.5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59个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完成40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面积达到310平方公里。

――采煤沉陷区治理,坚持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生态恢复与生态区划相统一、土地整治与地质环境治理相统一、旅游开发与城镇化建设相统一、产业开发与资源配置相统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所处的地理条件、灾害环境类型,遵循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塘则塘、宜游则游、宜建则建。

――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要采用多N新技术模式,如浅层沉陷区复垦耕地技术模式、深层沉陷区水产养殖技术模式、沉陷整治区人工林种植技术模式、沉陷区多元高效生态农业技术模式、沉陷区兴建生态公园等休闲功能技术模式、沉陷区建设光伏农业模式等。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政策范文6

关键词:稀土;管理;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004-03

一、背景分析

2009年3月9日,英国泰晤士报撰文《中国掌握技术未来钥匙》,认为中国已经成为稀土金属供应的“最大垄断国”,这一主导地位将使中国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绿色技术的未来[1]。以这篇文章为标志,国内外众多媒体对“中国稀土”给予了极大关注。中国限制稀土生产更是引起巨大影响。

纵观国内外媒体报道,国外媒体关注的核心是中国稀土出口政策也就是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众多媒体表达了国外政府和公司对稀土稳定供应的担忧;而国内媒体则更多关注“丢失的稀土话语权”以及稀土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中国稀土是否该限制出口。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2]。为此,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都采取相关措施。2010年,国土资源部通过开展以稀土为主兼及钨锡锑等矿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国稀土等矿山目前已经从400个整合为116个,违法违规勘察开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2011年,国土资源部划定了首批稀土、铁矿国家规划矿区。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对稀土企业的排放、能耗总量做了详细规定,并对从事稀土生产的企业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国务院总理于2011年2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鉴于稀土资源重要性,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大对稀土资源管理问题研究,运用多种方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确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二、中国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

1.开采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由于稀土矿产品价格上涨,一些地方矿山生产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现象经常出现,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主体过多、采富弃贫、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这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例如,中国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中重稀土资源,由于管理不善,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集体、个人开矿一起上,都不同程度地造成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漏采弃矿压矿的现象严重,资源利用率只有20%~30%[4]。

包头白云鄂博自1958年实现工业开发以来,随铁矿采出的稀土资源至今已到1 250万吨左右,其中约200万吨在采选、冶炼及堆存等过程中损失掉,损失率在15%左右,实际利用仅有120万吨左右,利用率不足10%,其余900多万吨都被排入尾矿坝内。近年来,白云鄂博矿的铁矿开采规模仍在扩大,每年附带采出约50万吨稀土矿,其中仅有5万吨左右得到利用,其余均排入尾矿坝。

2.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问题突出。在相当长时期,中国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生产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中国稀土的分布决定了南北在污染问题上有所差别,北方轻稀土主要是放射性物质排放造成的污染,分布在四川和内蒙古;而南方重稀土则主要是重金属污染,分布在江西、广东、福建、广西、湖南、云南、四川七省区。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起,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错误思想影响下,稀土资源陷入乱采滥挖、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几乎县县开采,最高峰时有采矿证的矿山就达1 035个。由于技术和思想观念落后,许多开采行为“吃一半扔一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资源,还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一片青山几个月后就满目疮痍,黄土一片。为保护环境,提高稀土资源利用率,从2003年起,赣州市全面停止了综合回收率不到50%的池浸工艺,2007年全面停止回收率不到70%的堆浸工艺,积极探索并全部采用回收率在80%以上的原地浸矿工艺。但是,业内专家指出,即使改进开采工艺,也无法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矿区地表植被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十分困难。

正是由于担心稀土开采、选冶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封存本国稀土矿而从中国进口稀土。

3.资源性产品成本构成不完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矿业权投资、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总计七项费用被明确列入了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

但长期以来,中国稀土资源等资源性产品只反映了采掘、运输等开发成本,忽略了资源稀缺性、环境损害等成本,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无法体现矿产资源稀缺性,损害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矿山环境治理的成本长期外部化;生态修复成本长期被忽略;大多数矿山,特别是小矿,安全生产支出投入不足,常常因此造成事故频发。至于为企业转产所准备的费用,矿山企业层面上更是很少考虑。成本构成不完善,没有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4.稀土走私已形成“产业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加征出口关税和削减出口配额后,稀土走私问题日益凸显,导致中国战略性资源出现流失。近年来,中国稀土走私业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专人分别负责采购、收货、报关,走私主要是销往日本,韩国。由于国内稀土市场报价还比较混乱,以日本需求比较多的中钇富铕矿(国内市场价约13万元/吨)为例,走私200吨货,纯利一般在4 000万元左右(含“灰色”走私费用)。在南宁海关破获的稀土走私案中,涉案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69票,约4 196吨,案值约1.09亿元,偷逃税款1 300多万元。特别是国家出口退税取消后,走私者往往报关是一种产品,实际上是另一种产品。这样,他们不仅赚了成本和出口价的差价,还赚了低税收这个钱。

然而,生产企业对稀土走私和正常出口的“一视同仁”,让更多稀土走私者铤而走险。部分稀土原产地开采企业不管出口,只负责将原料售卖给客户,至于客户买稀土用来做什么就不得而知。

5.监控管理困难。中国稀土资源产地大多位于边远山区,而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又大多位于城市,这给监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乱采滥挖的中小企业抓住这一特点,采用迂回游击战术,巧妙地避开管制。此外,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加之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6.高端技术滞后,自主创新不足。中国稀土产品产量和消费量较大,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稀土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投入不足,导致稀土应用技术含量低,跟踪仿制多,独立创新少,开发应用滞后。中国生产主要是低端的稀土产品,在高端产品方面大大落后于美国、日本、欧洲。

三、政策建议

1.完善稀土资源成本构成。(1)政府要尽快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稀土矿产资源品的成本构成。国务院虽然在《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出,但是尚没有对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以具体化。因此,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加以明确,使其法规化、制度化,强调所有从事矿产勘察和开发的市场主体必须执行,各级矿管部门有责任加以检查监督。(2)加快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进程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实现,不是行政收费。加快调整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建立与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3)在稀土矿产品成本构成中,重点要抓好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费用的到位。首先,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成本支出的责任制,矿山企业是治理、修复的出资主体;其次,要从源头上做起,坚持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落实矿山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欠新账;最后,政府矿管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对不按预定要求治理矿山环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及时处理,并通报批评。(4)科学制定稀土矿产资源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稀土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稀土生态补偿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2.严格准入门槛,加快企业整合。中国稀土产业企业构成上的特点是民营投资多,规模小,但数量上超国企,多年来形成了稀土企业散乱小的不利局面。众多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造成供大于求,这是导致中国稀土价格长期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稀土资源,必须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对稀土产业要素进行整合,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首先,要制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生产工艺、规模、设备、环保等标准体系。只要符合条件,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不论是地方国企还是中央企业,皆可入行;不符合条件,即使是大型国有企业,也要限期整改甚至淘汰出局。然后,要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功能,尽快出台稀土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区域稀土企业重组整合,引导稀土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整合产能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使区域稀土企业既有高度分工、又相互紧密协作,以达到优势互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稀土骨干企业规模的目的。其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和良好的互动机制,促进资源流动和技术创新结合,使上下游相关企业切实在战略合作中获取规模效应和竞争优势,走出一条使稀土产业整体优势得到体现的新路子。最后,除了提高行业准入技术壁垒之外,还应将环保、能耗标准和技术水平等指标均加入行业执法之列,制定企业处罚制度。通过政府干预,行政立法,协会与企业配合,上级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当地开矿企业签责任状等多种方式,强化执法管理。对于达不到或违反行业标准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制裁。

3.统筹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2010年11月,商务部发出了《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同时公布了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对申报出口配额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既有助于在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又有助于实行严格监管,防止非法开采的稀土流入出口渠道,最终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未来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相关政策制定,要统筹考虑国内资源、生产、消费以及国际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企业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稀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共同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应重点支持内蒙古、江西加快结构调整,实现从原料型基地向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开发基地的转变,在条件具备的其他地区重点发展稀土深加工及稀土永磁电机等应用产品。

尽管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源,但是并没有有效地扼制稀土产量的增加。因此,应探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经济手段资源合理利用和产业升级转型。

4.加快技术进步,促进增长方式转变。中国稀土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创新意识不强,技术开发能力不够,产品技术含量还比较低。因此,中国稀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充分依靠科技创新,走出一条高起点、精产品、高质量、多品种、低能耗、高效益、可持续的内涵式、集约式的发展道路。稀土产业的发展动力主要依靠稀土新应用、新市场开发,也就是依靠稀土应用技术的发展来拉动。因此,稀土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稀土产业发展的原动力,这也是将中国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关键所在。

稀土企业应该从知识产权战略角度谋发展,加快技术进步:一是要加快稀土选矿和分离等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强对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回收等技术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企业生产成本;二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稀土高技术新材料及其高附加值应用产品,比如高综合性能稀土贮氢合金材料、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新型发光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高性能电子陶瓷、高性能稀土光学玻璃材料、稀土纳米材料等等,并使之实现产业化,形成产业链,从而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科技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产业持续发展的后劲。三是稀土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为稀土工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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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dvice on the Management of Rare Earth

LI Fu-rong1,2

(1.Graduate Universit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Beijing 10800,China;

2.China Academy of Land and Resources Economics,Beijing 10114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