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计划生育证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1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2

课前先展示一些幻灯片,如机器人足球赛,人机交流对话活动等,让学生在活跃的氛围中感受知识,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的学生说能生长的是生物,能自主运动的是生物,那树木花草不能运动就不是生物吗?那么,有什么样的特征才算是生物呢?

让学生自主学习15分钟,分析总结生物有哪些特征?然后教师在黑板上用表格的形式在黑板上写出生物的特征,然后进行详细的讲解。第一特征是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二是生物能进行呼吸,三是生物能排出体内的废物,四是生物对外界刺激性能作出反应,五是生物能生长和繁殖,六是生物都是有遗传和变异的特征。

学生看完书后,再做详细地讲述。第一是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生活中可有很多的例子,如植物生长需要阳光、水、无机盐等,没有阳光植物就会生长不良,甚至不能生存。展示一些生活的例子,如大棚种植蔬菜,为什么要盖上薄膜?花很多的钱做成温室,营造一个很好的环境,比如恒温,保持一定的水分,施以足量的氮肥、磷肥、钾肥和一些有机肥,让植物首先有一个很好能进行光合作用的条件,有足够的叶子,这样才能为植物更好的生长创造有利的条件。再如人每天要吃各种营养物质,用来补充能量。如果没有水,人最多只能活七天左右就会死亡。由此可见,生物的生活是必须需要营养来维持的。

第二就是生物要进行呼吸,而呼吸需要氧气,没有氧气生物不能生存。对于生物生活为什么需要氧气,可以作一个简单的了解。对于人来说,每个运动,哪怕就是动一下眼睛,心脏跳动一下,每一个肌肉动一下,都是需要能量的,而这些能量,就是生物通过呼吸作用,将体内的有机物在人体的一种特殊的催化剂的作用下氧气的被氧化所释放的能量。

第三就是生物能排出体内的废物,比如动物出汗、排尿等行为都是为排出体内的废物,有利于生长。为什么动物会出汗,这有什么作用呢?其实出汗直接的作用就是散热,其次是排出多余的水和无机盐,所以人体排出的汗是咸的就是这个原因。人体的盐的浓度保持百分之零点九是最适合的,高了或低了都会影响到人的正常功能,所以当体内盐的浓度高于百分之零点九时就会表现口渴,于是人就想到补充水分。再比如体内钾肥浓度高了或低了就会影响到心脏的正常跳动,所以人体内的水或无机含量多了少了都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生命活动,人是这样其他生物也是这样,只是排出废物的方式不一样。

第四是生物对外界的刺激能作出反应。如远离敌人,就连植物都有反应,如食人花、痒痒树对外界的轻微刺激都会有反应,这实际上是生物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对于人类而言,这种表现是最高级的,人类有了区别于其他生物特殊语言中枢,能够以语言来进行交流。对种种刺激作出反应也是一种保护,比如针刺到你的手。别人踩到你,你也会作出保护的反应。人在做手术时打麻药,其实就是对痛觉暂时失去功能,才能在让你不知痛的情况下为你做手术,否

则就会让非常的痛,虽然历史上有关公骨疗毒故事传说,但那毕竟是特殊的情况。自然界中有很多的这样的例子,所以说生物对外界的刺激是能作出反应的。

第五是生物能生长和繁殖,任何生物都有这项功能,这是一种生物能存在的必然行为。只是有的方式很复杂,有的简单,有管怎样都要生长和繁殖。任何生物都是由小到大的生长过程,而种族的延缓是必须的。如破壳而出的幼鸡长成大鸡,蘑菇的生长都是由小到大的过程。

第六是生物都是有遗传和变异的特征的。每种生物种族的延续,就是生物的普遍有的遗传现象;而生物总是不断的进化,物种的优胜劣汰,又是生物的变异现象。有了变异,生物界才有不断的更新,也才有更大的活力。如水稻品种的不断进化,有了杂交水稻,解决了中国人民吃饭的问题,有了进化才能不断地有新品种的出

现,才有了丰富多彩的生物世界。

再看看珊瑚幻灯片,珊瑚虫体积非常小,口周围有很多的小触手,用来捕食海洋中的微小生物,他们大多是群居生活,死后的外壳堆积在一起,日积月累,形成珊瑚进而形成珊瑚礁,珊瑚虫与藻类植物生活在一起,其排出的废物成为藻类植物的肥料,藻类植物为珊瑚虫提供营养,这一系列活动中生物就只有珊瑚虫与藻类植物,珊瑚则不是生物。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3

为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全区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七、其他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4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5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6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