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表现证明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现实表现证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1

争做一名优秀技校生标兵

采煤二区副工长 周××

我叫周××,今年25岁,1998年7月毕业于××矿务局技工学校,现任采煤二区副工长。参加工作四年来,我热爱矿山,扎根采煤一线,任劳任怨,埋头实干,月月超额完成区队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到了安全无事故。由于工作突出,我先后被集团公司团委授予“技校生标兵”、“优秀青年班组长”等荣誉称号,我所在的班组连续三年被矿评为“五好班组”。下面我将我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

打铁先须自身硬

在我参加工作的第一天晚上,作为××矿曾经历任好几个采煤区队长的父亲告诉我:××,要做一名优秀的采煤工,不仅要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要有精湛的业务技术、娴熟的操作本领。从此,我将父亲的这句话牢牢地记在了心上。上班时我认真工作,虚心向老师傅们学习各种操作本领,细心研究各种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下班后,我专心致志地钻研采煤基础知识及煤矿安全知识;业余时间,别人看电视、打扑克,走出矿区到外面繁华的地方游玩,而我却坐在桌前写写画画、翻翻查查,有人不理解,说我是“书呆子”,正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痴劲使我工作不到1个月便掌握了打眼、挂粱、移溜、支柱、回柱等采煤工作面的操作要领。知道了在打眼时不要站在溜子上,挂粱时不要站在面前,回柱时首先要检查好顶板及周围的支护等等。工作第二个月便能和工友们结对干活了,区队领导为表扬我在现场吃苦能干、虚心好学的精神,当月在工资中奖励了我200元钱,此事在我们刚分的技校生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老师傅们也都说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这次的奖励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好工作的信心,于是下定决心,决不辜负区队领导对我的期望。在3402工作面回采煤柱时,由于四周都是采空区,顶板压力大,致使溜尾处顶板破碎回柱困难,天天因为溜尾回柱慢影响生产。我发现后主动向工长请战,要求天天在溜尾干活,并保证不影响生产,工长答应了我的请求,并鼓励我说只要保证安全不影响生产每天多给你加200分。此时老工人们却嘲笑我说:“小周,你逞什么能,才干几天,两个老工人干都完不成,看你干不好怎么交待?”这时的我可以说是有苦难言,只能暗下决心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总是第一个来到工作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运物料、茬道木、清渣子、改柱子、调钢梁,一会儿也不闲着,等其他工人来到工作面,我已经把质量整得好好的。放炮后,我先支护后清煤,没有因为顶板冒落影响生产,一个班下来,累得腰酸背痛,但我从不叫苦、发牢骚,而是圆满地完成了区队交办的工作任务,受到了区队领导、工长的多次表扬。老工人们都称赞我说:“你别看小周才干几天,干活还真行,以后还不能小看他!”

靠“四抓”当好兵头将尾

由于我工作认干,从不叫苦喊累,工作不到2年区里便安排我担任了副工长。此时我深知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自2000年11月我担任副工长以来,工作大胆负责,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工长“四抓”职能,带领全班职工奋力拼搏,争创一流,成为区队产量高、安全好的先进班,为区队2001年提前41天超额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精心组织抓安全。在工作实践中,我认识到:安全工作抓的好不好,工长是关键。为此,我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宁肯少出炭也要保安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每个班都在工作面跑跑转转,查找安全隐患,带头处理险情。2001年9月份的一天夜班,当时区队采的8403工作面临近撤面,面上顶板压力大。正在生产时,我听到顶板咔咔作响,想到很有可能是顶板来压,如不及时加强支护二合顶处就有冒顶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我立即指挥停止了生产,采取了二次注液加强支柱初撑力,加大支护密度,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等,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安全生产。同时,我抓安全不怕得罪人,敢于动真,制止“三违”不留情面,今年以来,我制止三违80多起。另外,我严格排查薄弱人员和特殊人物,做到宁可错排绝不漏排,对薄弱人员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他结对子,做到了有的放失,有效防止了在少数人身上出问题。

二是一丝不苟抓质量。我始终认为,质量是安全的保障,抓质量就是抓产量,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有一次,我上中班到点准备上井时,发现本班和上班施工接茬处有三节溜子移得不符合要求,影响了支柱迎山力和面直,当我让两名同志处理整改时,他们说:“咱们已经交完了班,何必那么认真,再说溜子移的不合格也不是咱一个班造成的。”我听了以后,首先对他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严厉批评,“越是积压遗留的问题,我们越要彻底解决”,说完,我便拿起注液枪改柱子、打移溜器,在我的带动下这两名同志赶紧支柱子、清煤粉,虽然晚上了一会井,但他们还是理解我的。三年来,我所在的班在集团公司、矿工程质量验收中达到了“时时验收、时时优良”,做到了“验收和不验一个样,静态和动态一个样”。

三是严格交班抓制度。现场交接班历来是项难度较大的工作,特别是个别职工对全员交接班认识不足,存有无所谓的思想。针对这一现象,我利用班前班后会反复向职工讲现场全员交接班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现场交接班制度,对违反制度的坚决按规定处理。有一次,一名工人不现场交接班就早早上了井。上井后,我没因他是自己的师傅而迁就,仍然按规定罚了师傅100分,并在班后会上进行了批评。事后同志们都说:“长平干起工作来六亲不认,连师傅都敢罚?是块工长的料。”每次接班,我总是第一个下井,对工作面的整体质量状况、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和各类隐患都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并提醒职工注意什么,从而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职工们常说:“跟着周工长干活安全上放心,经济上实惠”。

四是强化管理抓分配。我一直把经济分配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大事来抓,坚持把每班的工作量及得分情况、分配情况及时公开,做到一碗水端平、日清日毕,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奖罚,促进了班组安全生产任务的超额完成。班里的小王是出了名的刺头。有一次早班,开完收工会其它工人都回去了,他还在软磨硬泡要得分。针对这一情况,我苦口婆心进行说教,他见我都快七点多了,仍不做出让步,很快就象撒了气的皮球,愣是和我一块下了班。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情。

用真情去感化职工

作为一名工长,我在当好现场指挥员、战斗员的同时,还注重教育引导、关心帮助当班的职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变化情况,下班之后,我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到职工宿舍或家里走访谈心,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疙瘩,并对有困难的职工慷慨解囊,稳定其工作情绪。对在工作中经常违章的职工不是一罚了事,而是坚持以情感人,启发引导他们认识违章的危害性,自觉按章作业。我区有一名青工小李,平时干活挺卖力,可就是图省事怕麻烦,经常违章作业,多次参加了矿团委举办的“三违人员”学习班,被职工誉为“违章大王”。今年五月份他又违章回柱时,被我当场看见,我本想当场再对他进行处罚,后来又想,再罚他一次可能激化他违章的恶习。于是上井后,我买了几个小菜,主动到单身宿舍找他谈心,给他讲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利害关系,并以我矿前些年的事故及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痛苦教育他,使他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必性。从那以后,这名青工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时时处处按章作业、正规操作,成了班上的“安全标兵”。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2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