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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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1

如何给老年人更多的关爱,使老年人真正做到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幸福欢度晚年,是家庭以及社会责无旁贷的义务。而提高老年人群特别是“易感” 人群(精神障碍,尤其是痴呆患者)的生活质量,是卫生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此,“伴侣动物”为老年人带来了诸多益处。

建立在人与宠物之间的关系依赖于人的信念、人格和态度等。有许多事例表明,人与宠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相似之处。这种关系依赖于参与其中的人和动物的行为特点而建立,例如,狗和猫被认为比其他动物更能发展与人的亲密关系,因为它们有着与人类相似的“社会组织”和“交流体系”。所以,我们常亲切地把狗和猫称为“伴侣动物”。

宠物是老年人的伴侣

可爱的小动物不仅能给主人带来欢乐,而且还会化解主人的不良情绪。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研究者们曾报道,宠物为他们的主人提供了陪伴、爱和关怀、快乐以及保护;而主人则为宠物提供了归宿。饲养宠物的一项主要责任就是喂食,而喂食不仅是一种极大的乐趣,而且有助于建立相互间的感情。在拉丁语里“伴侣关系”的本意就是“在一起吃面包”,这种巧合是多么意味深长。在对饲养宠物者的一项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人把宠物看成是他们家庭中的成员,在家庭中发挥了重要的调节情感和心理的作用。它们像讨人喜欢的孩子,当主人回到家时,在门口表示欢迎。宠物既是他们的助手也是他们的伴侣,人还可以和宠物为伴,一起散步,一起读书和工作,一起过日子,一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对于老年人来说,这种相互间的交流可弥补由于家人和朋友来访次数减少而造成的孤独。

宠物可减轻人的压力

压力被认为是引起生理和心理失调的重要因素之一。生活中的压力包括失业、亲人死亡、婚姻不和等,它不但会增加产生心理疾病的几率,而且还会增加许多躯体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宠物可帮助人类减轻这些压力。

美国的一位研究者认为,在老年群体中,丧偶是发生频率最高及最让人感到抑郁和孤独的事件,他假设社会支持是促进心理健康、减轻压力和减少看医生次数的原因,那么宠物就是这种社会支持之一。因为宠物可以为老人提供陪伴、休闲和保护,并毫无保留地给予爱,从而促进其健康。

有人在1990年对938名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了为期1年的追踪调查,结果发现,拥有宠物的老人,一年内看心理医生的次数要少于没有宠物的老人。看来宠物在这当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饲养狗,缓冲压力事件对身心健康的影响更明显。此外,研究者还发现,老人饲养狗比饲养其他宠物花费的时间更多,也就是说,与狗呆在一起的时间更长,他们感到狗对他们的生活相当重要。也许,狗提供给主人的陪伴和依恋比其他宠物更多。

宠物与社会支持

近几年来,人们对定期接触伴侣动物在健康方面所获得的好处显示出日益浓厚的兴趣,这类报道也屡屡出现。如果说以前这类故事只是奇闻轶事的话,那么,近三十年开展的伴侣动物与人身心健康关系的研究,就为此提供了科学依据。伴侣动物可以给主人提供陪伴和支持,有人把这种支持称为非人性化的社会支持,它虽然有别于人类的社会支持,但却可以发挥人类社会支持的作用。

何为社会支持?有研究者认为,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是被关心和爱护的,被尊敬的和有社会价值的,能够互相交流和负责任的,那么他就是有社会支持的。最新研究表明,伴侣动物也可以提供社会支持。因为宠物可以给人提供安全感,被关心的感觉,被爱被喜欢的感觉,缓解心理压力特别是有害事件对人身心的影响和生活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宠物主人深深体会到,宠物是给予他们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

有研究者对154名老年人进行了评估。这些老年人包括四类:单独生活的,与其他人一块生活的,单独生活有宠物的,与其他人一块生活有宠物的。研究结果显示,宠物可提高单独生活人群的信心,改善因孤独而产生的不满。对宠物依恋最严重的人包括未婚者、离婚者、丧偶者、再婚者、新婚或没有小孩的以及空巢家庭。

现代社会中宠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一项饲养宠物与健康关系的研究证明,同样的心脏病患者,在离开医院的一年内,饲养狗的患者去世的仅有6%,而不饲养狗的病人则有28%死亡。这可能是因为定时遛狗增加了主人的活动量,狗也给他们带来了好心情的缘故。另外一个心脏病护理中心研究人员还发现,饲养除狗以外的其他宠物的心脏病患者,一年存活率比不饲养宠物者也提高了。这些都说明了心脏病患者存活期与饲养宠物有着密切的关系。心脏病患者饲养宠物可延长寿命的原因,是宠物增强了主人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康复能力。

英国有研究表明,饲养虎皮鹦鹉可能给老人带来助益。他们评估了研究对象在饲养鹦鹉前后的心理状态。5个月后发现,这些鹦鹉主人自身的心理状况有所改善,如对其他人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鸟成为他们谈话的焦点,其中有些人由于养鸟招来许多人,因而增加了主人与社会的接触,也改善了邻里关系。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心肌梗死模型制作实验性研究体会

心肌梗死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严重的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是人类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发病正趋于年轻化、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人类对心肌梗死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心肌梗死各个领域的研究中,动物模型是必不可少的。研究目的不同,所需要的动物模型也不一样。定位准确,可以人为控制梗死,操作简单,梗死部位及发病原因与人类相同的动物模型的制作就显得格外急需。朝阳卫校病理教研室经过多年的实验和探索,成功总结了一整套家兔心肌梗死模型的制作方法,现将体会总结如下。

1.材料方法:

实验组选择健康家兔,对照组选用狗。通过乌拉坦腹腔麻醉,结扎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肉眼观察发现相关部位心肌膨隆、青紫色,提示实验成功。术后精心护理家兔,三周后解剖存活家兔。

2.结果:实验组成活率高,三周后解剖发现,梗死部位主要在左心室前壁、心尖部、室间隔前三分之二。(通过

石蜡切片,HE染色证实为梗死。)

3.应用前景分析

3.1广泛用于医学院校教学:

3.1.1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可以动态监测家兔梗死心肌血清酶的变化

3.1.2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学生可练习操作过程,直观掌握心肌梗死原因和观察病理变化

3.1.3医学影像专业学生可通过超声动态观察变化。

3.2治疗心肌梗死药物疗效的对比研究

3.3心肌缺血再灌注实验:缺血原因明确,定位精确,只要松开结扎线,就可以进行实验

3.4梗死部位心肌干细胞的移植的研究

3.5梗死部位血管内皮细胞移植,血管再生和重建的研究

目前,医学不断向前发展,此模型也将以其独特的优势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不可估量的。

4.存在问题:

由于心脏冠状动脉分支分布不规则,因此梗死灶的形状不规则,呈地图状,测定梗死灶的面积有难度。可以通过心肌酶谱的改变间接测定。

5.目前国内外心肌梗死模型制作的发展进展

近年来,国内逐渐有人开展心肌梗死动物模型的制作,选用的动物多为大白鼠和狗,采用的方式多为电凝和冷冻。但大白鼠习性凶猛,心脏太小,狗的心脏虽然较大,但耐受开胸手术的能力很差,死亡率高。而且这两种实验动物的成本较高。另外,电凝和冷冻这两种方式都会因为温度的变化,影响心脏神经的兴奋性,从而干扰实验,而且从心肌梗死发生机制上和人类心肌梗死有很大差别,操作难度大,缺血程度很难确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心肌梗死的研究和发展。

1980年国内开始有复制急性实验性家兔心肌梗死模型导致心源性休克制作的报告,这种实验方法,属于急性动物实验,也就是实验动物当场死亡,并不利于以此为基础,开展其他领域的研究。

1983年,陶平等人论述了家兔左心室血管分布与心肌梗死模型制备的关系,但无具体的制备方法。

2008年,蒋清安等人报道了一种新的非人工通气兔心肌梗死模型的制作,但开胸方式采用的是传统剪开胸骨的方法。

1993年9月开始,我校病理教研室开始探讨家兔心肌梗死模型的制作,经过反复实验和对比分析,制作结果令人满制作一种和人类心肌梗死发病原因、发生部位相同,能人为精确控制梗死部位,操作简单,成功率高,成本低的动物模型。

5.理论支持:

梗死:动脉血流供应中断引起的缺血性坏死。

心肌梗死的原因:1。动脉受压。2.动脉腔阻塞3.动脉痉挛

心肌容易发生梗死的前提:组织结构致密,单一血液供应(冠状动脉),侧枝循环不丰富,一旦血流中断,没有代偿,马上引起缺血缺氧。缺血时间长,就会发生梗死。

本实验就是通过结扎冠状动脉分支造成急性心肌缺血而引起心肌梗死。

6.几点体会:

6.1医学是向前发展的,要随时了解发展动态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 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 ,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 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 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 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 ,没有意思表示 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 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还是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来理顺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

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本文是赞同的。但是对于传统法学观点否认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关系观点的论证,本文不敢苟同。因为传统法学观点的上述理解是我国法学研究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条上讲,我国的任何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均无“调整”的定义,经过长期的积累,把“调整”作“确认”、“保护”、“限制”、“制裁”来理解的学术观点已经得到了中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因此,在与传统学术观点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从不同的侧面或新的起点对“调整”进行新的学术阐述或创新是符合“百花齐放”的原则的,任何学者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否认甚至诋毁他人的学术创新行为。 另外,在长期的环境法学研究实践中,“调整”已经形成了“功能”、“作用”、“协调”等含义,从这层意义上讲,完全可以认为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环境法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生态行为关系)或环境法具有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功能和作用。

其二,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法学观点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及其要素,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其三,从环境法的现实作用来讲,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在现有的环境法价值追求与实现模式下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加严重。这说明仅以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环境法不足以确认和保护环境的重要地位。其根本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是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个体或团体的经济利益,而对于自己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残局,总是希望国家和其他人来收拾,这是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其根本的法律原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环境公法规范之外(即规范缺位、不到位或规范越位),还有环境自身的内在价值及其相对于其他物种(包括人类)而表现出来的外在价值没有得到法律应有或科学的确认。这实际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思潮在作怪,而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观点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法学上的典型表现。 为了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还人类和自然界各要素一个健康的存在与发展环境,突出环境的重要性,强调生态整体主义,主张人与环境的生态与伦理关系法律化,即环境法调整人对环境的非社会关系行为是必要的。

其四,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传统的法学观点和立法把环境仅仅作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显然受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影响。我们知道,没有人就没有人与人的关系,也没有必要制定约束人行为的法律,因此环境法必须考虑人的利益。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民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 但是,制定法律时纯粹考虑人的利益和环境的短期外在价值而不考虑环境自身的“利益”  或内在的价值 ,是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统一”的认识原理的, 人类终究是要受到环境的报复的,因而最终也是不符合人的利益的。从地球的历史演变长河来看,人只是地球上亿万物种中的一个,是一个可以暂时对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施加强大影响的物种,它和其他的物种在自然中均处于特定的地位,起着特定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都必须服从物物相关、竞争、捕食和适者生存等自然法则。因此,人和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在自然法则面前都是平等的,谁都不可能超越生态规律的约束。几千万年前,人的祖先猿猴及其进化而来的原始人不是地球的“主人”,只是一个在自然规律面前完全被动的物种。 对于早期的人类社会来说,“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畜生一样慑服于自然界”, 几千万年之后人的进化或退化形态还是否是地球的主人还说不定。因此存在于当代地球上唯一有理性思维的高级动物-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为了维护自己的理性尊严,应该摆脱狭隘的自私自利思维的束缚,尊重自然法则,充分尊重其他物种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基于此,人类在制定开发、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保证自身利益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把环境与人的内在价值的平等性尽量地体现在法律上。 不过环境及其要素毕竟没有意识和语言,也不可能作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行为,因而不可能形成对人的关系,更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法律制定主体。因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 但是人对环境的关系却因为人具有意识和自觉行为而客观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与环境的法律关系是单向的,即人类在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履行尊重和保护环境内在价值的行为义务。

其五,从法学逻辑上讲,传统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观点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逻辑推理缺陷:首先,马克思在论述法学原理时提到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法律仅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 因而,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法学原理所反对的。其次,众所周知,非人高级动物和人一样也有情感,这种情感是可以为人直接或通过科学仪器所间接感知的。基于此,传统法律部门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人类制定的一些保护动物情感和利益的法律规范只是表面上保护动物情感或利益的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的情感和利益。比如牛在受伤害时所表现出来的痛苦挣扎和流泪行为会伤害具有同情心的理性人的内心,使人的情感难以接受虐待牛的行为,从而立法加以保护。本文认为,非人高级动物的情感与人的情感在某些方面(如趋利避害)具有类同的地方,保护动物情感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会考虑人的情感,但不一定是以保护人的情感为最终出发点的。因为从逻辑上讲,以最终保护人的情感为逻辑起点只能推导出全面地保护高级动物情感和利益的必要性,而无法推导出法律容忍人类因补充蛋白质的需要而要宰杀、捕猎动物的“残忍”行为的合理性。相反,在环境伦理学上,只有在动物捕食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承认和保护动植物的内在价值和利益,才能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捕食范围之内保护动植物的合理性;在法学上,只有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法在保护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动植物资源行为的基础上承认保护和尊重动植物内在价值的必要性,才能从法律上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必需范围之内非必要地或不人道地损害动植物行为的违法性,才能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必须范围之外保全自然环境的法律必要性。

其六,从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我们知道,人对环境的道德规范是行为规范,属于要求社会主体在环境面前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向行为规范。由于道德义务的主体属于社会中的主体,所以这种单向行为规范肯定属于社会规范,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规范一旦被环境法认可或确认,就上升为环境法律规范。把包容这类社会规范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法律规范加以整合就形成了环境法。也就是说,环境法就既规范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关系,还规范社会中的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规范既包括考虑人的利益和情感的规范,还包括兼顾或纯粹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利益的社会规范, 前者属于最终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而对于后者,兼顾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的社会规范既考虑了人的情感和利益,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又确认和保护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属于调整人与环境之间单向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纯粹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的社会规范虽然属于规范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其属于并非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法律所确认的非社会关系性质的生态伦理关系。基于此,认为社会规范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七,从现实的环境立法上讲,国内外已经存在一些纯粹考虑或兼顾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无关的纯粹考虑动植物利益和“情感”的法律、法规或法令,国际上也存在类似的条约或协定。 比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在其序言中指出:“本联邦法调整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显然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该法第2条第4、5、6款还规定,对于发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关系,发生在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利用、保全和恢复领域的关系,以及发生在环境保护领域但同时又是保障居民卫生防疫福利所必须的关系,由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调整。在欧洲的一些地方,钓鱼者钓上鱼后必须把鱼用钝器砸死,其原因是:鱼最终是要被人或动物吃掉的,而用器皿把钓上来的鱼养着对鱼来说是一种临死前的折磨,对鱼来说是不“人道”的,因而要让鱼有尊严地得到死亡的解脱。再如2000年初夏,美国纽约的一名快餐店的老板怕自行车被人偷走,就用一根铁链把自行车锁在一根大树上。有一为爱护树木的人士给纽约市公园管理局写了一封揭发该老板虐待大树的检举信。后来该老板因为虐待大树的罪名受到了拥抱大树并且向大树道歉的处罚。 在英国,虐待饲养的家畜、家禽是犯罪行为。 在一些崇尚牛的国家,农民不合理地使用耕牛可能会招致处罚。这方面的主要立法还有《北澳大利亚州动物福利法》、《美国动物福利法》、《美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法》、《欧洲议会关于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的决议》等。在我国,如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尊重动物生命和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违者按该法第30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中国大陆,一些把人与环境及其要素并列并强调环境及其要素的内在价值的国际条约,如1994GATT、1991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已经对中央政府产生了拘束力。如1994GATT第20条规定: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例外包括“保护人类及动植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5.4条规定:“在需要明确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及已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有关指令或建议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的地方,参加国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采用它们,或它们的有关部分作为评审程序的基础。除非提出申请并及时解释这些指令或建议或有关的部分不适合于有关的参加国,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环境;基本气候或其它地理因素……。”这两个条款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和动物的生命与健康加以并列,显然是强调作为环境要素的动植物的内在价值,承认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尊严,确认和保护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关系。 另外,我国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及质量保障的法律也有兼顾动物内在价值和尊严的法律考虑,如1988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1997年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3.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从上述条约和国内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把人与环境的关系纳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国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自然环境外在价值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还有助于自然环境内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提高和维护人的理性尊严。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是由社会化的人制定的,是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社会化的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的法,但它不是以人的利益为惟一保护目的的法。因此,可以说,环境法是为了协调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旨在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4

(一)自然观的含义

自然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自然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总的看法,马恩是自然观的开创者,但后来的理论家也对其进行了发展。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得以发生是要通过实践的,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考虑人类社会存在的客观性。“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事实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不同于动物与自然界的关系,动物只是被动地改造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被自然改造了,但人不同于动物,人拥有意识,会对自然界进行符合自己预期的能动改造,使自然界不断被人化。但同时自然界又通过实践活动作用于人及社会,使人、社会自然化,而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也使自然具有人化的特点。二者是以实践为中介的统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二)自然观的提出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正是人类的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的年代,蒸汽机等先进生产工具的发明及大规模使用,使得人们创造了让自己都为之惊叹的巨大物质财富。那时的人类正“野心勃勃”,忙着“开疆拓土”,尚未意识到无节制的经济活动,必然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但具有先见之明的马恩却看到了隐藏在经济快速发展表象下的巨大环境危机,他们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有序,在这种时代背景上马恩提出了自然观。

二、自然观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界的层次结构和不断发展

人类对自然界层次结构的认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从分子、原子、原子核等其他极其微小的基本粒子,我们的认识在不断加深。现代科学已有的研究表明,自然界中的各种物质,虽然就组成、结构、功能而言,都是相对独立的,但它们都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系统有层次的差别,任何层次的物质形态都具有内部结构,都包含决定其性质的各种要素和它们的相互作用,自然界的层次结构是无穷尽的,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不会有终结。

(二)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界的人化

人生活在自然界中,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界,我们的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无法改变,无论何时人都是自然界中的人,是属于自然界的,这即是人的自然化。

与人的自然化相对的就是自然的人化,自然的人化,是人类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对自然界加以改造,使其更加符合人类的发展需要,自然界提供了人发展所需的前提,但是自然界不会主动来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人类必须通过劳动实践来获得发展所需的一切。

(三)自然界的相互作用

自然观认为,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看似毫无关联的事物,也会存在联系。事物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但是我们不能错误的理解为这种相互作用,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自然观认为事物间通过相互作用,不是要征服对方,而是通过相互作用这种方式达到双方的和谐统一。

三、自然观的中国化

自然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无疑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总结我国的发展实践、以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全新的发展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步,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进而导致了环境危机,阻滞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我们也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收效不明显,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并没有全局的战略。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结合自然观的基本原理以及具体的国情,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保障,也反映了党及各管理阶层对和态环境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自然观的提升,也是社会发展理论与实践上的创新。

四、自然观的当代启示

(一)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经济建设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发展,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日趋紧张,面对如此情况,我们不愿承认但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类现在的发展是畸形的,不合理的。如果,我们彻底破环了环境,即便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在手,也将无处可用。所以,我们应该改变我们的认识,应该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视为社会进步的重要衡量标准,真正做到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二)倡导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和生产观

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人们有需求,市场就会予以满足,但市场是客观的,它不会考虑该以何种方式予以满足,它只知道满足需求,不会考虑其他。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类对自己的最大误解就在于只是在消费领域寻求满足,但这种理解确实是不完整的。我们应当寻求在生产中获得满足,而且的确是可以得到满足的。我们通过参加直接性的生产活动帮助自我实现,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是最高层次的自我满足,远超口腹之需的生理需求。我们参加生产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生活,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生活的安排。

同时,由于这种生产是为了满足自我需要,不是为了支撑人们的恶性消费而进行的生产,所以这种生产的结果不会造成人与自然对立,而是会帮助人与自然建立起和谐的关系,人类在这种崭新的关系下会感到满足和幸福。同事,我们也应该大力注重满足自己的精神文化需求,物质需求是基础我们不会加以排斥,但是对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更能让人获得良好的情绪体验和情感愉悦。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平机制

我们要把社会经济发展这块“大蛋糕”做大做好做强,但是无论“蛋糕”多大多好多强,物质守恒能量守恒,总会有人不能得到满足,根源不在“蛋糕”的身上,而是在于我们的社会机制,社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在当今社会,解决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异化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平机制。我们要努力消除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少数人过分追求“利益差”,如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提升而盲目上马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这样盲目的行为时常可以听闻,其势必对环境造成破坏。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5

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人类畏惧自然、服从自然、受制于自然;工业社会阶段,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并“奴役”自然;生态化社会,生态与经济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由于科技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人口的迅速膨胀,出现自然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由于对自然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导致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这些问题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及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对地球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的科学发现与认识的发展,一些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伦理学家在对环境问题的本质及其社会根源的探讨中发现,导致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人类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的伦理观念,这种道德观念是人类在长期与自然做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思想基础上顺理成章形成的。西方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予以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向西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提出了挑战,并为环境与生态的保护提出了新的依据,也为环境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

环境法在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已经有的法律法规的法哲学基础并不一致,在立法指导理念上也不很明确,许多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主义出发。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的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上的局限性。

从立法目的来考察,世界环境法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在环境方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动物、植物、土地等自然资源,只是作为人们所有权客体时才受到保护,并且只是在保护所有权的相关法律中才得到体现。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叶的环境立法:初现环境的公共利益时期。20世纪开始到20世纪中叶,污染损害大面积展开,在这种背景下,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法开始在各发达国家制定。此时,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健康。20世纪末叶的环境立法:朝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进入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立法的爆发式发展,并且在立法目的上达成一致。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成功举行,被认为是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时至80年代中期,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条约纷纷出台。1987年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于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1987年WCED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此后,可持续发展成为多数国家环境立法的目标。

从以上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目前,许多环境方面的立法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法理基础的,不论是对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还是对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生活的幸福和人类的发展,只在部分立法中较少的关注到了动植物以及自然界其他生命体的权利。这是“人类本位”法律观在立法理念及目的上的体现。无论是近代自由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还是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其共同点都是强调“人类利益”至上,都主张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在伦理学上认为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才具有目的价值。因此,在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指导下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即使法律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是着眼于人类利益,这最终将导致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基础的生态环境不能健康、良性的发展,并导致生态危机的加剧,威胁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安全。

现代环境法应该是以“生态本位法律观”为其法哲学基础。所谓生态本位法律观,是指“承认自然界及其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很存在的权利,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法律理念”。生态本位法律观是现代环境法产生和发展基础,而这种法律观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他们从思想上引导人类对过去的行为和善恶观进行反思,倡导注重人类对自然的环境责任和世代间的公平,强调动物的权利以及自然界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二、生态本位法律观对现代环境法的要求

(一)人类本位环境立法的局限性。目前许多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影响下建立的。虽然在控制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涉及的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制度为例,目前,对于环境污染损害采用的是事后赔偿方式,而且是以实际存在着损害为必备条件,而这种损害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就是说,民事上的法律只保护人类传统的既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其他生命的权利以及自然品质的优良等只不过是保护人类利益的副产品,也就是说它只是被保护的人类利益的反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类财产方面的损失或人们健康的损害。在法律主体方面,民法并没有赋予自然界除了人以外的其他生命以主体资格。因此,当环境受到破坏时,无法得到与人一样的直接的保护。

在保护人类利益上,传统环境制度及环境决策上也存在着局限性。一般认为,扩大公民对环境的参与权利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这方面也易于引起以人类利益甚至以本代人利益为中心的决策。例如,为了方便瑞典和丹麦的公民出行,两国于20世纪90年代达成在瑞典马尔墨与丹麦哥本哈根之间的海峡上修建跨海大桥的协议。但这项工程将对波罗的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带来影响。环境保护组织和环境专家对此决策都持反对态度。然而,当该提案提交两国公民讨论时,两国大部分的公民都持支持的态度。而该大桥已经于199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可以说,人类在长期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下,其绝大多数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

要想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对环境立法的动机、目的进行重新的审视,用“生态中心主义”对环境法进行整合。

(二)生态本位法律观对现代环境法的要求。有的学者指出:“对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都应实现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和价值观,在重新认识人类——环境关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研究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研究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时代的发展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生态中心主义对现代环境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生态为中心,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生态本位法律观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协调一致,而非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本位和人类利益是最终的目的与核心;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而非相互对立。环境伦理学创始人罗尔斯顿就曾说“生物拥有内在价值”、“大自然作为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只是其后来的一个加入者之一,大自然的价值在人类出现以前早已存在。”其他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人的权利,也要体现自然的权利。

2、把实现自然正义作为法的价值。自然正义要求人类应当善待自然、顺应自然,以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均衡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在法律上,它要求法律规范的确立符合自然规律,能使人类世界与自然界达到和谐统一。自然正义价值的内容包括遵循自然法则和生物人道主义两个方面。遵循自然法则强调为了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应该保持生态系统生物的多样性和生物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生态进程,并在利用现存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时遵守自然规律,进行适度的开发和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它要求环境法以及制度的设计都应该遵循自然法则。生物人道主义则强调人类要善待世界上其他的生命形式,在保障人类生存的基础上给动物以基本的环境,禁止残杀、虐待动物,保护植物等。在道德上,它要求人类将最低限度的道德施与其他生物;在法律上,它要求将其他生命形式放到与人类同等的地位,给予动植物法律主体资格。

3、把代际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生态本位主义不仅强调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统

动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范文6

这是一个极端例子,对安全感的过度追求激发了内心的死亡恐惧,导致身体永久失能,死亡恐惧是来自内心的不安全感。人们总是对死亡充满无奈,人死了,环境仍在,地球仍在,自己的消失带走了个人价值。一些纠结于此问题的人就患有死亡恐惧,从健康的角度,死亡恐惧是坏的,它让人痛苦,然而,从科学的角度,死亡恐惧恰恰激发了人类的发展动力,人们为了转移这种恐惧情绪将自己沉浸在各种创作中。

一些优秀的发明创造、艺术绘画都是死亡恐惧被激发的结果,人们太渴望社会肯定自己的个人价值,即便自己不在了,还能为社会留下些什么向后世传播自己的辉煌历史,人们需要用这种转嫁的方式激发自己的能力。

“深层次根源是对安全感的过度追求。”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人造营养品充斥着电视广告,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生物发明帮助人类解决那些科学家研究出的问题:增加肌肉力量、美白除皱、促成婴儿生长、以维生素代替蔬果摄取等等,所有这些是否都来自人类对建立安全感的执着?

李子勋解释,换个角度说,大自然是为所有生物而存在、设计的,现世的人类已经没有天敌可言,科技彻底武装起人类与自然对峙,虽然自然灾害偶尔能让人们素手无策,整个社会的群体意识从对大自然的控制到对事件、工作的控制……不安全感来自人类对未知的恐惧,这种恐惧激发了人们的控制欲。

人类喜欢所有的东西都在掌控之中,实际上,从基因来看人与动物区别并不大,人类和动物一样都是原始生物,人类的各种制度、道德标准既是为保护弱势群体以达公平的方式,也是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不安全感作为保障,然而,这样真的就安全了吗?

李子勋为记者列举了一个实例:某个动物园散养着一群身体健康的驯鹿,动物园给它们喂最好的食料、创造最舒适的生存环境,过不久,怪事发生,驯鹿开始无理由一头头死去,医护人员也查不出理由,死去动物的尸体上也没有伤痕,肢体健康,这时,有人提议放几只狼进去,从生物链层面尝试解决。没过几天,奇迹出现了,由于狼的出没,驯鹿开始变得机警起来,奔跑、躲敌,一些老弱病残的动物则被狼一一消灭掉,剩下身强体壮的动物也开始积极繁衍后代,维持种群数量,就这样,驯鹿问题消失了。太安全、太温暖、太舒适的环境,不正是一些超级都市里人们的生活现状吗?

如果有一项投票,要你投给最具亲和力的人,你会投给亚洲还是欧美?或者说,亚洲人与欧美人的面部表情,哪个更冷漠?

李子勋指出,亚洲文化中对人与人的关系研究较为深入。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为人处世之道,可见对人的研究深切久远,近代更出现拥护“厚黑学”理论的人群;在日本,由于人口密集还产生出“恐人症”。复杂的人际关系哲学揭示着人们独特的思维方式,人口越稠密的地区,越容易产生“人群排斥”效应,人是需要空间的动物,太紧密会让人透不过气,想要找发泄的出口,这也许能解释前面的问题,相比亚洲,欧美地区人口分布与总量都少于前者,一些人口特别稀少的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那里的人们更愿意互相联络感情,他们也有更多机会亲近大自然,如果说亚洲人与欧美人在没有专业培训基础上同样参加野外生存考验,欧美人可能更快适应环境。

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在家庭问题上,亚洲家庭较欧美家庭复杂因素更多。人越多的地方人越执着于追求安全感,而对安全感的过度追求会产生出不安全感,这两个危险因素极端相反又互相干涉。

“拜金主义,不是她的错。”

对相亲类节目中出现的“拜金女”现象,李子勋有独特看法。他比较倾向于寻找问题源头。一些“拜金”的年轻人从小生长的环境很重要,因为无论是媒体导向还是身边的长辈都或多或少地赞同追求财富、认同财富的地位,在这种氛围中成长的人拜金,是自己的错吗?

为什么很多家庭在子女论及婚嫁时坚决要求买房买车?女方父母为什么总是对男方家庭产生莫名的不安全感?造成这些捆绑的主要因素是谁?在过去的年代,物质曾经极度缺乏。那种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对物质具有前所未有的珍惜情结,这导致他们对财富也充满极度渴望、贪婪。这一部分人不仅参与了现今社会的体制构建,还构成了社会的主题意识,80后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中生活了近30年,就在他们即将成家立业之时,对财富的追求即便表达再强烈也没有责怪他们的理由。

反观,那些主导社会意识的部分人依靠买卖房产得利,他们对这种助长房价的行为并没有觉得任何不妥与羞耻感,他们赚取的利益也许是普通人更可能是穷人的钱,但对他们的生存现状却毫无考虑。拜金主义并不是坏事,财富也值得人们去追求,然而,用什么心态去跟随财富的脚步?对社会、个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才是重点。担心自己的子女太过拜金,不如先想想自身表现;反对自己的子女与穷人联姻,不如反省自己对财富的不理智贪婪。

“关爱化解危险。”